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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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篇1

一、牢固树立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坚持每日进行检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四、建立并落实食品及其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做好进货验收工作和进货台账登记,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备案、台账登记,建立率达100%。

五、采购的生肉及制品必须从正当渠道进购,证票齐全,杜绝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

六、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用油脂、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食用油,不使用散装油脂,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要严格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七、如有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自制调味料的,保证按要求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及菜单上予以公示。

八、食品制作过程各环节操作规范均符合安全要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

九、餐饮单位举办10桌(含1/,!/0桌)以上的宴席、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十、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食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

十三、随时维护维修食品加工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并保持清洁。

十四、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掌握正确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方法,餐饮具消毒合格率100%。

十五、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做到日产日清;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

十六、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流向登记。

十七、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积极迅速上报并配合相关监督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迟报、瞒报。

十八、餐饮服务单位须严格自强自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十九、此责任书一式两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餐饮服务单位各一份。

责任单位(盖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篇2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餐饮服务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证照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严把进货关,保证本单位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保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肉类及其制品索证资料的真实性。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地沟油”、不合格一次性筷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4、保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及操作过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使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料。

5、保证规范食用油脂和添加剂管理使用,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6、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督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自律意识,同时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

保证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篇3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一)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和杜绝事故和违章现象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分公司与各位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以资遵守。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按公司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分层管理,分线负责原则。

三、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四、各部门主管为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在周工作报表中做好记录,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各部门员工必须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遵守安全活动制度,参与安全教育考核,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七、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发挥主动精神,预见性地发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处理办法,做好预防工作,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八、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协助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九、按照工作要求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能及时整改,解决安全生产中问题,并将检查、整改记录结果及时向公司汇报。

十、在做工作准备时,作业人员必须如实报告身体状况,严禁酒后作业,严禁疲劳作业,严禁带病作业。

十一、每位作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区即为本人的安全责任区,当发现任何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能够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向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报告。

十二、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具,准确操作设备和利用劳动工具,精心保管公司提供和配发的劳动用品。

十三、自觉服从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监督,做好设备保养和劳动用具、用品保管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十四、服从公司领导和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管理,不违章作业。

十五、严格劳动纪律,不得私自串岗作业,工作时不打闹、开玩笑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事情。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十六、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危险品进入工作区,严禁捡拾不明物品。

十七、熟悉项目的应急疏散通道,会使用报警按钮、手提式灭火器等器材,知道消防栓的位置,懂得报警程序。如在工作责任区范围内遇有突发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初期扑救,视情况发展积极组织疏导人员撤离。

十八、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指标的完成,按照工作安排进行安全检查和例行巡检,严格交接班手续,做好工作记录。

十九、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组织并参与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现场处理后再报。

二十、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的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二十一、在工作中凡因个人违章行为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的,当事人除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外,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的,视情节承担相应赔偿。

二十二、对在生产中因个人过失而造成险情或造成影响轻微的事故,公司将视情节予以追究。二十三、因违反公司安全制度而造成公司设备、财产的重大损失,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外,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四、凡公司住宿员工,因个人私事外出者在外出期间,安全责任自行承担。

二十五、对已签订《责任书》并能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方可上岗作业,凡未签订《责任书》的一律不得上岗,且如一但发生事故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个人承担。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二)

为全面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院履行职责,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安全生产责任书。

1.医院为公众聚集场所,各科室的主任为本科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2、各科室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及宣传月活动。

3、认真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在百安活动中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各科室在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同时,务必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科责任人亲自抓,有专人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有记录、记载。

5、各科室每季度对本科室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大检查,记录齐全。事故隐患有登记,有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院办。

6、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本科室的人员定期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作好培训和记载,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7、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8、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活动。

9、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10、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科室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奖与提拔。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三)

为加强我院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完成安全生产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院安全工作防范到位,现特制订二0xx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望各科室严格执行:

一、安全生产范围

(一)消防安全

1、院安全办、保卫科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做好全院巡查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积极与各科室配合搞好消防演练工作,做好消防知识培训工作。

2、各科室要组织本科室人员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切实加强科室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积极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将隐患上报有关科室,消除安全隐患。

3、各科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消防安全列入科室重要工作,制定相关措施,做到人人有责任,交叉配合,全面覆盖。

4、科室主任、护士长要积极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演练,自查自纠、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科室安全。

5、各科室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氧气、医用酒精、试剂、胶片等)管理,做到远离火(电)源、专人管理、隔离存放。

(二)人防安全

1、院安全办、保卫科要加强医院内部治安防范,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重点科室场所的技防覆盖率达100%。保卫、监控室人员确保24小时值班不失控,加强巡逻,通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药剂科等相关职能科室,重点围绕容易引发矛盾纠纷问题的科室,定期排查,建立台账、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妥善化解。密切关注院内动态,做好信息预警工作,确保我院内部稳定。

3、各科室要加强科室的安全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及病员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处置,积极与保卫科联系或报警。提高警惕,增加措施,加强巡视,防止科室及病员财物被盗。

4、各科室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酒驾、严禁无证驾驶车辆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生产安全

1、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职能科室要加强管理,指导好全院业务工作的开展,落实卫生法律法规,制定与完善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工作、按章办事。将安全生产与质量考核相挂钩,对安全工作不力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督导其整改到位。

2、各科室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道德素养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认真开展依法行医,依法办事的能力,规范工作流程,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3、总务科要加强医院的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排查制度,专人负责,明确任务。热交换站室、配电室、仓库等重要科室,做到安全用电,按章作业,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和堆放杂物,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有禁烟标志。

4、设备科要加强医院各类设备的检修工作,特别要加强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的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护理部要加强中心供氧室的管理。供氧室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安全责任性,保证供氧室内消防安全,按规范操作,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有禁烟标志,正确使用灭火器,严禁带火种进入,禁止使用非工作用电器,坚决杜绝空岗、替班现象。列为保卫科重点监管部门。

6、药剂科要加强制剂室、炮制室、煎药室等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按章操作,安全第一。

7、财务科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好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加强收款、存款安全工作。

二、明确责任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出现安全生产问题,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安全办在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督导工作,保卫科、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财务科、办公室等相关职能科室按照所负职能督导全院各科室的安全整改工作。

2、科室主任、护士长是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科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各科室指定一名安全员,负责开展科室安全生产等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为科室安全生产具体责任人。

4、各科室于每月5号之前,将科室安全生产情况上报安全办。安全办及时分析全院安全生产情况,报院长办公会。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四)

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餐饮行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即由甲方主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和乙方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

二、各部门工作要求

1、各部门责任人必须保证实品原辅材料申购、采购、验收、登记、入库、开单、报帐、保管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责任到人,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济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料加入食品。保证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2、各责任人进行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2)食用农副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腌腊食品、包装食品、食品半成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

3、店经理、厨师长、驻店会计、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每天必须定时验收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原辅材料,严格遵守公司对食品原辅材料的质量要求。严格验收保证食品原料新鲜,蔬菜类菜品原材料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实,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加强管理,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4、店经理、厨师长、驻店会计、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帐记录、报账复核等工作。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库管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善后6个月。

5、店经理、厨师长、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必须保证食品原辅材料申购、采购、验收、登记、报账、保管的流程科学、合理,完善食品原辅材料的索证索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辅材料建档建册工作,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购进非食用性原辅材料。保证食品的安全,杜绝食品原辅材料交叉污染。

6、吧台酒水员、收银人员每天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对吧台酒水、饮料、香烟、食品、收银现金做好进销存登记建册工作,针对茅台、五粮液、香烟要单独登记每一瓶的编号,登记每一条香烟的条码。吧台酒水、饮料、香烟、食品必须由公司指定的并签订供货协议的供货商供货,严禁吧台酒水员和收银人员私自购进假冒伪劣酒水、饮料、香烟、食品。

7、店经理、厨师长必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餐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对餐厅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员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各部门的环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新菜原辅材料使用流程

如各分公司须使用新菜品原辅材料(时令蔬菜除外),都必须由公司物流部下发经签字加盖物流部鲜章的定价表准。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司推荐供应商及食品原辅材料,但是所有推荐人要由此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推荐人首先需准备好相应的资质材料及产品报公司物流部登记,当日由物流部报餐饮公司处确定,再由物流部核价经张总签字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四、责任追究

公司遵循谁开单、谁负责;谁采买、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单、谁负责;谁报账、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本责任书以《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对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五、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食品安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手印)后即生效。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五)

为切实监管好辖区食品市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完善进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正当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

二、乙方必须完善进销台帐的建立及登记。每次购进的食品种类、数量、价格必须如实登记。销售食品也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并将进、销货台账于每月25日前报甲方。

三、乙方进购食品,必须向进货商索取相应的手续,进货商提供的各项手续(复印件),食品经营者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存查。

四、乙方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应根据消费者需要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发票,并对销售食品进行日常清理,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五、乙方经营的食品必须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将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召回一并交甲方处理。

六、乙方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乙方不得销售以下食品:

(一)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

(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九)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

八、乙方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不得投放市场销售,应自觉退市。

九、乙方不得进销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如在进购食品中因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由乙方自行退市。乙方隐匿不报,被甲方发现,甲方将责令乙方强制退市并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乙方不建立进、销台账,不执行自查、退市、召回制度的,甲方有权进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查处。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篇4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2.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3.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4.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5.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生产加工处理区域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区分出低清洁区和高清洁区。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更衣、鞋靴消毒、风淋等设施。

应制定科学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保质期,保证产品安全,并将产品贮存在1℃-5℃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如生产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直接供应餐饮服务企业,供需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产品包装、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相关责任,确保产品安全。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

2.去除表面水设备(离心机等)

3.截切设备(切菜机等)

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NY/T1987-2011《鲜切蔬菜》;NY/T1529-2007《鲜切蔬菜加工技术规范》;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选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采购的动物源性原料有检疫要求的,必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原辅料时,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产品的卫生证书。

与即食鲜切蔬果组合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农业部公告等相关规定。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标准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灭菌锅;(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显微镜;(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干燥箱;(八)水浴锅。

七、检验项目

即食鲜切蔬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有“√”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应按规定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送检。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抽取2-3种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如果产品中加入了畜禽肉制品、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优先抽取该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即食鲜切蔬果产品必须包装出厂并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

(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

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即食鲜切蔬果产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牛、羊肉片(卷)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4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牛、羊肉片(卷)是指以牛、羊肉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分割、整形、快速冻结、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牛、羊肉卷(方砖)或者是以牛、羊肉卷(方砖)为原料,经切片、整形、快速冻结、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牛、羊肉片,需在冷冻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

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及附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牛肉片(卷)、羊肉片(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牛、羊肉卷(方砖)生产流程:牛、羊肉—解冻或不解冻—分割—整形—牛、羊肉卷(方砖)—快速冻结—金属检测—包装—冷冻储存运输。

2.牛、羊肉片生产流程:牛、羊肉卷(方砖)—切片—整形—快速冻结—金属检测—包装—冷冻储存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牛、羊肉原料质量控制:牛、羊肉原料不得含有其他动物源性成分,且须经动物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GB/T17238、GB/T9961及农业部235号公告等相关规定。

2.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要求。

3.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4.快速冻结:对于牛、羊肉卷(方砖),急冻间温度不高于-28℃,24小时内使产品中心温度下降到-15℃以下。对于牛、羊肉片,速冻设备将产品在30分钟之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中心温度达到-18℃以下。

5.储存和运输:储存温度应控制在-18℃以下,应安装温度自动记录装置。运输过程应保持冷链不间断。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环境

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远离污染源的地区,还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库、包材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所有原料及成品不得直接落地,各区域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成品贮存要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

应具备冷链运输能力,运输车厢内温度须保持-15℃以下,并能监控相关记录。

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混运。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快速冻结设备:速冻设备(牛、羊肉片产品)、急冻间(牛、羊肉卷(方砖)产品)。

2.切片设备:切片机。

3.金属检测仪。

4.包装设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机、封口机。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T17238-2008《鲜、冻分割牛肉》;GB/T9961-2008《鲜、冻胴体羊肉》;SB/T11093-2014《中央储备冻卷羊肉》;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农业部199号公告等以及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料应使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鲜(冻)牛、羊肉。进口牛、羊肉必须提供该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严禁使用牛、羊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原料加工牛、羊肉片(卷)。牛、羊肉片(卷)严禁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干燥箱;水浴锅。

七、检验项目牛、羊肉片(卷)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有“√”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应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备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送检。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单元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必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且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对同时生产牛、羊肉片(卷)的企业,各抽检一个品种。

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上应注明产品类型,抽取的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审查企业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保持冻结状态。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牛、羊肉片(卷)产品必须预包装出厂并符合GB7718的规定。

(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牛、羊肉片(卷)生产企业,不包括现场制售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引导经营户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食杂店、有形市场等场所内经营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户。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散装食品经营职责

第五条:经营户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经营户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证照管理留档备查制度,具体索取、查看证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二年以上。

(三)散装食品经营户中有批发业务的应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零售业务的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台账记录内容要及时、齐全、规范。

(四)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有效销售凭证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经营户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检查散装食品安全情况和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和规范;检查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检查加工的散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要实行专区销售,及时清理到保质期食品,不得上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负责组织下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退市、销毁工作,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七条:储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散装食品应按贮存条件进行保管,防止二次污染。应当冷藏销售的散装食品,要具备相应的保存、仓储条件。

(三)经销单位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有相应的销售工具,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

(四)实行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经营者必须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上要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等内容。

(五)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应该加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原生产者的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食品标签不得篡改原产品信息,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模糊词语标注,由于分装可能导致保质期缩短的,应标示能够确保质量安全的保质期。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条:下列散装食品不得销售: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核查,严格办理散装食品流通许可,从主体准入上强化散装食品监管。凡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食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得许可经营散装食品。对已经设立的食品经营户销售散装食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进行日常巡查,督促其履行责任。

(二)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主要检查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限等内容。发现不符合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情况。

(四)对散装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散装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监管:将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根据经营户的规模、资质、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对未达到本规范的散装食品经营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举办的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有食品经营的,活动主办者、场地提供者、食品经营者及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等场馆(地)设施从事食品展销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举办的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经过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主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的主办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规模和经营项目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质确认。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主办者不得擅自增加食品经营摊位和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规模。

第五条:主办者应当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食品经营应严格遵守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违反民族政策或动物保护政策的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指导并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发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主办者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八条:主办者应当分别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场地出租方签定食品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主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受理涉及食品消费的投诉举报并留存记录。

第十条:主办者应当向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与其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主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主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场地租赁合同、主办者与场地出租方双方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主办者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电话和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名单;参加活动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照片;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经营统计信息;食品经营摊位布局图。

第十二条:场地提供者不得擅自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资质的主办者,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主办者的经营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服从监管部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资质,并按照确认的经营项目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参加庙会、游园会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是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参加展销会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可以是本市或外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展销会中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必须是取得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现场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按规定佩戴工作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不佩戴首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发帽和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辅材料必须从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并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自产加工的食品必须保证健康、安全,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认真填写内容、格式符合相关要求的食品进销货台帐。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活动现场摊棚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摊位证,并公示经营的食品名称、品种和价格。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棚内经营,禁止在摊棚外经营或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现场制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应使用半成品,所用半成品应在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粗加工、切配,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鲜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设备的运输工具。

(二)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三)根据经营品种需要应配备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四)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五)禁止现场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二十条: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散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如玻璃密闭展柜),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冷藏等设备;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显著位置上标识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合格证、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四章:摊位设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摊位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与垃圾站、开放式厕所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

第二十二条:从事食品经营的摊位应集中区域设置,与其他商品经营区域分区设置,现场制售的摊位与零售食品的摊位分区设置。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棚面积大小应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摊棚面积应不小于6m2。

第二十四条:从事现场制售的要保障足够的经营面积,摊棚内应分设食品加工制作区、销售区、存储区和清洗辅助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活动中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政策,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依法负责实施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包括:及时掌握属地内开办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涉及食品经营的信息及具体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工作;查验主办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对活动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明确主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摊位证和从业人员工作证;对活动现场中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

第二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情节轻微的,尚不构成立案查处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指导;对构成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提出整改要求后当事人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涉及食品的领域如下: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以下简称颁证),依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颁证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证书的过程,包括核定费用、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发证书、公告等。

第三条:中心负责核定费用、制发《合同》、编制信息码、产品编号、制发证书等颁证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申请人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向申请人转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第四条:中心依据颁证决定,按照有关绿色食品收费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核定工作,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生成《办证须知》、《合同》电子文本,并传送省级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下载《办证须知》、《合同》、《绿色食品防伪标签订单》等办证文件,并将上述办证文件发送申请人,其中《合同》文本为一式三份。

第六条:申请人收到办证文件后,应按《办证须知》的要求,在2个月内签订《合同》(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寄送中心,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一并缴纳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七条:中心收到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码编排、产品编号、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申请人如需要英文证书,应填报《绿色食品英文证书信息表》,中心审核后同时制发英文证书。

第八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证书、缴费等信息核对工作,核对后将《合同》(一式两份)和证书原件统一寄送省级工作机构,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九条:省级工作机构收到中心寄发送的《合同》和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一份)和证书原件转发申请人,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十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建立颁证工作记录制度,记录颁证工作流程、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建立颁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颁证信息管理。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篇5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构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网络

为了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管理员为副组长,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督查工作。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我校成立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副校长

副组长:安全管理人

成员名单:年级组长、全体安保人员

二、建立规章制度,重抓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制定和完善了符合本校实际的各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做到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法可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确保落实,监督到位。学校还层层签订《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并为每个工作组配备一名监督员,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由于制度健全,职责到位,责任落实,更加有效的保证了我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堵住源头,规范采购

把住食品采购关,将不合格食品从源头堵住,是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关键。为此,我们根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共合作的要求,食品采购中,始终坚持对供货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く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证》《健康证》《税务登记证》《质检报告》等进行严格审查。大宗商品的采购,实行“集体考察,集体定点,集体定价的采购机制,对小宗商品及蔬菜的采购由组长,副组长共同询价,把关质量,通过阳光采购,从源头上堵住了不合格食品流入学校,保证了进入学校的粮油蔬菜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新鲜安全,保证了师生的饮食健康为学校的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莫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四、加大投入,着力改造食堂及卫生设备标准化,规范化

我校在教委的大力支持下,自筹资金,对学校食堂,根据卫生监督所的规划要求进行其导文了全面整改,食堂建有“三池”(洗菜池,清洁池,消毒池),三房(主厨房,烧火房,库房),购买不锈钢餐具,添置垃圾桶,消毒喷壶,让每位炊工穿戴制服口罩上岗。

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増强学校饮食、饮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精神,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学校饮食、饮水、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优化学校育人环境、为我校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篇6

2.进一步做好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强战略性软课题研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质检工作发展趋势和法制工作规律,结合现阶段质检工作实际需要和法制建设进程,积极开展现行法规制度和拟设置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研究。认真梳理有助加强质检工作有效性的制度框架,找准推动工作发展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制度。重点探索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研究防范和化解质检工作行政风险,确保质检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健全质检法规体系

3.进一步做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立法论证和调研工作,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工作实际情况,掌握立法相关方的意见。注重借用外脑,适当依托相关法学专家、行政管理专家参与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全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工作。结合当前计量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计量法有关问题的研究,增强计量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提升计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集中全力,进一步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做好部门间意见协调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大力加快计量法修订工作进程。

5.扎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快推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着力解决立法工作中有关问题,完善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联系沟通力度,配合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推动尽早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6.着力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借鉴应对甲流工作的经验做法,紧密联系国境卫生检疫实际工作,完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力度,继续推进该法修订工作。

7.积极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从源头督导企业采取召回措施的法规制度,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认真组织研究各单位反馈意见,加强研究工作,力争尽早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8.加快推进《设备监理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主动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开展设备监理立法专题调研工作。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加强对设备监理有关法规制度的研究,理清设备监理管理工作思路,加大部门间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9.继续推进《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立法工作。根据当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倡理性消费的现实需要,把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立法工作的良好契机,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商品合理包装规范,积极引导生产企业节约资源,规范包装行业。

10.稳步推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工作。根据立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量奖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地理标志保护条例》、《消费品安全法》、《质量振兴促进法》、《实验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继续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夯实质检工作法制基础。

11.不断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章。认真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管理办法》、《进出境旅客携带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检验检疫退运、销毁以及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等制度的研究步伐,进一步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制度。

12.大力加快涉及质量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立法进程。围绕质检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有关落实产品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提升质量水平的部门规章立法工作,确保有符合监管工作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可依,全力加快《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修订进程。

13.着力加强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部门规章建设。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快法规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等规章制修订工作,重点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配套规章立法工作。

14.认真做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大对质检基础性工作的立法力度,切实发挥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质检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商品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人员执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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