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性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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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性质篇1
2005年,和国家教育部对全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提出了改革新方案(简称05”方案),其中将原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整合成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自此,基础”课成为广大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其法律素质的支柱”性课程,尤其在广大理工科大学生中,这一公共课甚至成为他们接触法律的唯一课堂平台。因此,关注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性,研究如何发挥其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一、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特点法律素质教育是一个包括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观念、强化法律信仰、提高法践行能力”的四位一体”的有机体系。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除了在教育内容、教育过程、教育方法等方面与其他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外,从当前教学实践看,还具有如下特殊性。(一)学生观念更淡薄理工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往往是培养生产、技术、管理和服务一线的具有较强实践经验的高素质运用性人才,学校对大学生主要开展务实教育,侧重理论与工程技术结合、教育与职业联系,注重学以致用,强调专业见习与就业对接。受此影响,不少大学生仍然信奉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我不犯法,法不犯我”等陈旧观念。理工科大学生大多认为科学技术才是硬道理”,法律条文太繁琐;就算遇上法律纠纷,反正可以找律师。因此,他们往往更愿意花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去获得一个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个计算机等级证书甚至一本驾照,却不愿意静下心来修完一门法律课程。(二)教学难度更大在近年来的教学实践中,笔者越发感觉到,对理工科大学生开展法律素质教育,其难度要远远大于文科专业学生,这主要是因为:第一,理工科大学生所学专业难度大,与文科专业相比,在取得相同成绩的前提下,往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许多理工科大学生疲于紧张的专业课学习,连作为考试课的公共英语课都难于应付,更别说作为考查课的基础”课了。于是,任由老师苦口婆心”,他们却我心依旧”。第二,受本专业学习方法和思维习惯的影响,理工科大学生对于法制教育中必需的概念、规则、原则以及法律条文介绍甚至记忆颇为厌烦,他们一般更愿意接受案例分析、视频播放等教学方法。但是,这种偏好”既受到教师自身精力、知识水平、资料占有多寡等主观因素的制约,也受到课时、教学设备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外,很多法律知识还难以进行案例分析或视频播放。因此,实际教学情况与学生内在期待之间往往差距较大。(三)现实意义更深远尽管理工科大学生对法律素质教育观念淡薄,教学难度大,但客观而言,相对于其他人文教育,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意义却更为重大和深远。第一,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理工科大学校园人文精神的塑造。当前,我国不少理工科院校普遍存在着课程设置忽视人文课程、校园建设忽视人文精神‘软实力’、学生教育忽视文化素养和人文价值”等人文精神失落现象,[1]这严重制约着我国理工科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在掌握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之基础上,树立平等、正义”的法治理念,形成勇于维护自身权利、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权利观念,树立尊崇法制、法律至上”的内心信念;引导大学生认识社会,珍爱自身,尊重他人,崇法尚德,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进而塑造浓厚的校园人文精神氛围。第二,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理工科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人格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法律体系演绎生成的根据。健全人格的标志是行为主体具有理性自由的品格,这种理性自由是一种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自由。[2]换言之,一个人只有具有了这种自由观才可以称得上真正人格健全的人。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践行能力,进而催化其他者意识”,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意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效果,并敢于对自身行为担当责任;责任意识的生成又将反向催生大学生的行为评价意识和自由选择意识,最终养成理性自律的自由品格,成为真正人格健全的现代公民。第三,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保障理工科大学生未来事业的成功。理工科大学生毕业后基本都以其专业知识为主参加工作,丰富的理论知识为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而活生生的工作场景又为其充分运用理论知识、大胆进行技术革新和理论创造提供了广阔的实践舞台。因此,理工科大学生是我国创造知识产权的生力军,如果缺乏法律素质,他们既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从而挫伤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也可能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招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使自身事业发展与成功深受影响。二、当前基础”课教学实效性面临的主要问题方案实施后,原来有着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功能的法律基础”课被合并成基础”课的一部分,基础”课由此担负起对大学生进行课堂法制教育的重任。但是,从现实状况看,其教学实效性堪忧。(一)课时少,教学任务难完成基础”课既包含了原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全部内容,也浓缩了专业法律教育的全部内容(法制史除外),但是,各高校对于该课程一般计划学时为54学时,除去实践课,一般只有40学时左右的课堂教学时间,学时压力巨大。在体例上,法律基础”部分置于思想道德修养”内容之后,这也往往造成该课程教学中的虎头蛇尾”现象,法律基础”部分甚至常常成为任课教师删除”的对象。#p#分页标题#e#(二)相关师资不配套方案实施后,法律专业教师基本退出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基础课”教学多由两课”教师担任,他们自身在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方面都有一定差距,现炒现卖”现象严重,有的甚至干脆对自己熟悉的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多讲、详讲,对法律基础”部分则布置学生自学。教师与学生人数比例不合理,教学任务重,教学班编制大型化甚至超大型化(基础”课的教学班编制一般在100人左右,有的甚至在150人以上),课堂教学效果差。(三)教师与学生的教、学积极性低下基础”课是一门公共考查课,学校一般将法律素质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法律素质在大学生综合素质体系中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计算教学工作量或认定相关教学成果奖时,基础”课的课程系数要低于专业课,相关教学奖励与理工科对应奖项相比也要下调一个档次认定,有的甚至不予认定。在学生方面,因为本课程是公共课且考查,他们普遍不重视,应付”心理浓厚。受学校政策导向和学生学习态度的综合影响,任课教师的教学热情大大受挫,不少教师仅仅把它作为一门帮助自己完成学校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课程来开展教学。(四)教育内容严重偏差,实践教学处于空白在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实践中,教育内容往往存在严重偏差:(1)把法律知识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往往只是争取在有限的课时给学生多介绍些法律条文知识,对于法理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方面的知识不予涉及,忽视了学生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信仰的塑造。(2)把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内容选择上,受预防性教育思想的影响,教师往往突出行政和刑事法律在教学中的地位,忽略了民、商法律的应有分量;对各类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作重点介绍,而对授权性和任意性规范的分析则一带而过。这大大妨碍了理工科大学生平等观念、权利义务统一观念等现代法制观念的强化。(3)把课堂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受教学课时、经费、大班教学、社会平台等因素制约,针对理工科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相关实践活动(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院旁听、法学诊所、社区普法)处于空白状态,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基本沦为空谈。三、提高基础”课教学实效性、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就理论而言,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虽然很多,但从校内途径、特别是校内课堂化途径看,基础”课是主渠道。因此,提高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是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路径。(一)改变传统观念,充分认识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性理工科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大学生群体,他们基本都能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实现就业。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从社会需求角度看,社会最需要的是那些专业素质过硬,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身心素质均衡的人才,法律素质已经成为合格的现代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因此,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必须改变传统观念,要把法律素质作为理工科大学生综合素质之一,并将其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结合起来。高校要改变将法律素质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观念,提高基础”课教学及相关教学成果奖在学校工作量计算和教学成果认定中的系数和等级。教师也要转变观念,要把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自己教书育人职责的应有内容,不能过多考虑个人得失。大学生也要转变观念,要把法律素质作为自己成长、成才、成功的助推力”之一,积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二)加大师资配套,切实夯实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师资硬件一方面,要尽快提高现有任课教师的法律素养。两课”教师要通过进修、读在职学位等方式提高自身法学素养,以尽快胜任教学任务。若他们暂时不能胜任的,可采取打接力”的过渡办法,由两课”教师讲授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由法律专业教师讲授法律基础”部分。另一方面,要加大师资引进力度。在相关师资招聘暂时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要适当吸纳原法律基础”课教师担任部分教学任务,以降低师生人数比例。在师资引进到位后,要尽快实现基础”课教学班编制中型化”、混搭化”模式,即每个教学班总人数控制在60人以下,同时将文科班和理工科班进行混搭编排。这样一则可以减轻教师课堂教学压力,方便其进行课堂讨论、辩论、模拟法庭等教学活动;二则可以实现不同专业学生在专业思维、知识背景等方面的互补,以便于相关教学活动的开展。(三)改进基础”课教学方法,确立科学的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内容体系首先,在课时难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教学内容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如用影像教学法、特例教学法、对比教学法等进行法理知识的教学,使抽象的知识形象化、具体化;用核心法条分析法、经典案例分析法、疑难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实体法知识的教学,提高法律知识学习的实用性;用角色体验教学法、对比分析法等进行程序法知识的教学,[3]增强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和法律知识传授的扩散性。其次,要改变传统预防性教育目的的导向,重视理工科大学生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要特别着重培养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利义务统一”等现代法律观念。在教学内容上,既要有刑事、行政法律知识,也要有民、商法律知识;既要有义务性、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讲解,更要有授权性、任意性法律规范的分析。#p#分页标题#e#再次,要强化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坚定其对法的内在认同和信赖。教师要将国家重大法律的制定或修改进程及时告知学生并要求其予以关注,培养学生的亲法”意识;对于媒体集中关注的某些法制焦点事件,教师要适时、适当地从政治、法律、道德、社会等多层面进行综合分析、引导,消除学生的偏激认识。最后,要探索实践教学的新途径,提升学生的法践行能力。一是多用课堂讨论、辩论、案例分析、角色模拟等教学方法,积极开展课堂实践教学;二是利用两课”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布置事件调查或调研报告,让学生参加相关法律实践;三是抓住大学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契机布置相关法制专题;四是结合法学专业及其他专业的实习计划和实习要求,利用各专业专门的实习基地,适时、适当地开展某些法律实践活动,尽量做到选题搭便车”、基地共利用,以实现实习资源共享。(四)改革基础”课考核方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成绩考核机制基础”课是一门公共必修考查课,其最终考核方式可以多样化,如开卷、闭卷、撰写法制小论文或调研报告等。在学生成绩评定时,要狠抓过程学习和平时表现,加大平时成绩的构成比例;要把学生考勤、作业、讨论、回答提问、参加模拟法庭或其他法律实践等都纳入平时成绩构成体系。教师在第一堂课开始讲解内容前就要把该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构成、特别是平时成绩构成,考核标准等信息告知学生并要求其记录下来;在最后一堂课上,教师要用适当的方式(如飞信”等)将每位学生平时成绩的最终评定结果告知其本人,并给学生预留一定的异议期”,以避免教师计算失误等产生的个别偏差,最终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成绩考核机制。
法理学的性质篇2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的研究方法
[作者简介]王立芳(1979-),女,河北邢台人,石家庄铁道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与研究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河北石家庄050043)方茁厚(1979-),男,河北易县人,石家庄市六中,中学二级教师,研究方向为艺术教育。(河北石家庄050051)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6-0144-02
质的研究(qualitativeresearch)是近年来在我国开始引起重视的一种研究范式,它在搜集资料方面优势明显,能有效弥补一般性、研究性学习缺乏指导学生如何确定研究问题和资料取得等方面的不足。本文探讨了将质的研究方法作为研究性学习策略,应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试图找出质的研究方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具体应用策略和方法。
一、质的研究方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大学生道德和思想政治素质的主要渠道,教育部“05”方案特别强调了加强对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然而,当代大学生都是90后,其成长环境不同以往,改革开放后思想解放潮流的影响,加之西方价值观念的作用,使得他们自我意识较强,对待现成事物常常有意识地进行质疑,然后按照自己的逻辑理解事物。而当前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教材部分内容陈旧、主流价值观教育在适应当代大学生价值取向上有些脱节;另一方面,传统教学方式在适应大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接受方式上尚有欠缺。用陈旧的内容和灌输式的方法对变化了的受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显然会影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时效性。
为拉近思想政治理论课与90后大学生的距离,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时效性,一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尝试引入研究性学习这一教学模式,希望通过创设类似学术研究的情境,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成为课堂的主导者而非单纯的倾听者和接受者,通过加强师生互动提升教学效果。这种方法确实很好地提升了课堂教学效果,笔者在任教高校随机对参与过研究性学习的学生进行访谈,几乎所有学生都认同这一教学模式,认为研究性学习模式比单纯的讲授式教学模式新颖,更吸引眼球;多数学生也表示愿意参与其中;有的学生还谈到其中的收获,比如锻炼了胆量,学习了制作PPT,与同学关系更融洽了等。
然而,研究性学习的实际应用效果与预期还有不小的距离。如果教师只是简单布置任务,而学生不过是按部就班地完成任务,教师对学生的完成情况草草点评甚至不予点评,学生的所得所获将十分有限,学习和研究的参与积极性将受到打击,最终导致研究性学打折扣,甚至流于形式。遗憾的是,研究性学习在实施过程中的确存在类似的现象。笔者从期刊网检索的相关文献显示,许多关注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应用研究性学习的学者对研究性学习的实施状况表示忧虑。
究其原因,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并不了解如何进行研究性学习,不了解如何选择研究问题以及展开调研。笔者在与学生交谈时,有的学生直接表示希望在进行研究性学习过程中能得到教师全过程的指导。也就是说,研究性学习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遗憾的是,目前多数教师缺乏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的经验和能力。质的研究方法可作为合适的载体,将改善这一状况。
质的研究在香港地区、台湾地区、新加坡等学界也被译为“质性研究”“质化研究”和“定质研究”等。质的研究,从字面上容易被解读为对事物本质的研究。这是不合适的,因为无论什么研究方法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认识事物本质。在质的研究中,透过现象看本质不是研究的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是对现象本身的理解。质的研究借鉴现象学的解释主义(phenomenologicalinterpretation),注重在自然环境下,深入实地展开调查,通过采取多种方法,如开放型访谈、观察等收集资料,对特定人群日常生活经验的意义进行解释。借鉴质的研究方法,让学生参与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来,以做社会调查的方式,学习某一问题、现象或理论。当学生像研究者做研究一样深入研究现象中,与被访者进行访谈,深入观察社会现象,从而切实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而当学生从自己的调研中证实某一理论或书本上某一马克思主义观点时,他们才会真正接受马克思主义。
二、质的研究方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
与传统研究方法相比,质的研究方法具有明显优点,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1.质的研究方法十分宽泛,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开放性相一致。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僵化的而是与时俱进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与中国化的进程都说明了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开放性、多视角,与质的研究的宽泛性特点相一致。陈向明认为,质的研究非常宽泛,她甚至将其比作一把大伞,似乎什么都可以放到大伞下面。林肯(Y.Lincoln)和丹曾(N.Denzin)也持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质的研究是一个跨学科和超学科的研究领域。目前社会学、人类学、教育学、人口学、心理学和体育学等很多学科背景的学者关注并尝试使用该方法。在具体研究问题上,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尝试以质的研究方法解决不同学科的问题,笔者在期刊网检索“质的研究”,发现质的研究在体育人文社会学、临床心理学、比较教育研究、学校体育研究、网络协作学习、特殊儿童心理学、学前教育、幼儿语言教育、高职教学、辅导员工作、远程教育、学校德育教育等许多领域的应用都为学者们津津乐道。这表明质的研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在多学科、多领域被证实有效的质的研究方法,必然适用于包容性强、时代性显著的马克思主义研究。
2.质的研究较为适合在微观层面对小样本进行分析,满足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小型调研要求。按照质的研究方法展开研究,需要深入实地,对研究对象展开访谈,若想要较为细致、深入地掌握研究对象的情况,需要与研究对象建立较为亲密的关系。只有取得研究对象的信任,研究对象才会敞开心扉,详细告知研究者其真实的信息。而且由于质的研究方法均采用开放型和半开放型访谈,访谈的进程具有许多不可操控性,需要根据研究的进程不断调整访谈内容,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所以质的研究样本一般较小。于是有统计学和人口学背景的一些学者质疑小样本研究的推广性。派滕(Patton)恰恰坚持小样本研究带来研究深刻和详尽是质的研究最大的优势所在。笔者赞同派滕的观点,质的研究的长处是显而易见的,通过解剖麻雀获取的样本虽然小,但是样本过大容易产生由于调查不太可能深入而影响其调查结果的真实性的问题。质的研究方法小样本式的研究恰恰适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在一门课程教学中围绕某一问题展开调研,样本一定不会太大,时间和精力都不太允许,而针对小样本深入细致的调查,从中获取的直接知识,却足以让学生了解并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某一观点。
3.质的研究常常使用访谈、观察和收集实物等方法,可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性学习中的资料收集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应仅仅将现成的知识讲授给学生,而应该借助相关知识培养学生一种思维方式。为此,教师常常让学生针对某一问题进行调研,比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讲解“社会公德”时,让学生以校园环境、公共教室占座等为题,展开小型调研。收集什么样的资料,如何收集资料,这些对学生而言都是陌生的。质的研究恰恰擅长调查研究,认为访谈、观察和收集实物都是获取一手资料必备的方法,如果学生能初步掌握这些方法,相信在小型调研的过程中必然会收获颇丰。
三、如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应用质的研究方法
质的研究方法从研究问题的确定、调查前需要考虑的因素到资料收集都有详细的说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可将其应用到实践中,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性学习的效果。
1.确定研究问题。将质的研究方法引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首先需要选择研究问题。在质的研究中,研究问题一般是比较开放的问题,质的研究倾向于选择独特的个案研究问题、描述性问题、解释性问题,而不太常适用概括性问题、推论性问题、评价性问题和比较性问题。相对后者,前面这些类型的问题往往不急于寻求结论、是非判断,问题本身往往没有唯一的答案,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多元思考问题方式。
质的研究非常注重选题,一个成功的选题等于成功了一半。在质的研究中,研究问题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根据自己的兴趣先确定研究对象,好似先打开一张地图,然后以开放、灵活的态度从地图上逐步聚焦研究问题。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应用时,教师只需确定研究范围,而非指定研究问题或者将题目拟定好,要给学生以较大发挥空间,主要由学生根据兴趣自主确定研究问题。选题范围具有开放性,便于学生以最富有感知性的题目为突破口。笔者在“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教学中,曾以1840~2013年为范围,选取家乡具有影响力的人物、事件、历史遗迹或纪念场馆等这些既是学生兴趣所在,又具有一定研究价值的选题为研究范围,并对学生的选题给予方法指导,让学生在该范围内自主确定研究问题。
2.进行调研前的准备。确定研究问题后,不能急于让学生展开调研,需要让学生适当掌握调查前应该了解的知识,这些知识的掌握多少可能会影响到调研的效果。
首先,需要对研究对象进行选择,即抽样。由于时间、精力和成本限制,可以将目标划分等级,在各等级中均衡地进行随机抽样。教师务必帮助学生将研究对象范围缩小,以确保学生开展调研的可行性。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滚雪球的方式扩大研究范围,比如在对一个调查对象进行访谈时,请他帮忙介绍其他调查对象,使调查样本像滚雪球一样不断扩大。
其次,质的研究方法认为绝对的客观是不存在的,研究者不是冷冰冰的研究工具,而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研究者的个人因素,如性别、年龄、学科背景、受教育程度等都可能对研究结果产生影响。与传统范式排除或者忽略研究者的主观因素不同,质的研究强调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尊重研究者的主观因素,并把它作为研究的一部分。所以,在调研过程中需要关注这一问题。但主观因素不一定总是会影响研究的客观性,也可能对研究结果产生良性影响,比如调查校园环境维护、大学生网络使用情况等问题时,调查者的学生身份使其与研究对象没有距离感,可以很快与研究对象建立融洽关系,并能迅速抓住问题的焦点。
最后,质的研究认为研究结果不仅受到研究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关系的影响。在研究中,研究者将以局内人或者局外人的身份存在,比如将大学生群体作为研究对象时,研究者就是局内人,而研究中国养老状况时则是局外人。作为局内人,感同身受,但是也容易产生“云深不知处,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困扰;作为局外人,进入现场的难度就会大些,但是由于与研究对象保持一定距离,往往看得更清楚。可见,两种身份各有利弊,关键在于教师如何帮助学生适时把握好自己的研究身份。
3.搜集资料。质的研究常用收集资料的方法是访谈、观察和实物收集。
访谈是质的研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收集资料的方法。访谈与日常交谈有很大不同,访谈的目的性很强,在整个访谈过程中双方都时刻围绕访谈提纲进行交谈。与日常交谈形式、动作、场合都比较随意不同,访谈大多数情况是在一个安静的环境中坐下来,然后开始正式谈话。甚至在访谈中,交谈双方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访谈者主要提问,被访者一般只回答问题而很少主动发问。质的研究通常不采用封闭性访谈,而选择开放型或半开放型访谈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在质的研究中研究者也制定访谈提纲,但那仅仅是大纲,起到指导和线索的作用,将随着访谈的进行随时发生改变,而非按照事先准备好的问题一字不差地提问。鉴于开放型和半开放型访谈非常灵活,对于在访谈中如何提问,对被访者某个观点如何进行追问,访谈中如何掌握倾听的技巧,对被访者的话如何适时进行回应,质的研究都有相应的方法。
观察是质的研究中另外一个常用的研究方法。在质的研究中,观察的方式在不同阶段通常呈现出不同的风格。一般在观察的初期,研究者通常采取比较开放的方式,用一种开放的心态对现场进行全方位、整体性的观察。在对观察的整体现场有了一定感性认识之后,开始向研究者关注的问题聚焦。如何确定观察内容、对观察到的信息如何快速有效地做记录、采用什么样的语言进行记录,质的研究也有相应的方法指导。
除了以上两种方法外,实物分析应用得也比较广泛。所谓实物包含了所有和研究问题有关的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物品等。之所以重视实物的搜集,因为质的研究认为实物是一定文化情境定人群所持观念的物化形式,有时比语言更具说服力。
总之,质的研究方法适应性很强,应用比较广泛,在解释其他学科的研究难题上已取得不少成效。将之应用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不仅有助于完善研究性学习方法和创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升当代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因此,笔者也期待更多的学者同仁关注质的研究方法,进一步促进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2]陈向明.在行动中学作质的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3]ColletteChabbott,EmersonJ.Eiliott.UnderstandingOthers,EducatingOurselves:GettingMorefromInternationalComparativeStudiesinEducation[M].Washington:NationalAcademiesPress,2003.
法理学的性质篇3
关键词:初中化学;元素化合物知识;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33.8
化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物质,物质即元素化合物。因此,元素化合物知识是整个初中化学知识构成的基础,在初中化学教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元素化合物知识的教学研究对提高教学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新课程理念,"教是为了不教"。的确,整个教学进程就是一个"从教到学",从"学会"到"会学"、"巧学"的转化过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前提,"不教"是目的。因此,改革化学教学,教师的教应把学法指导放在重要地位,突出学生学习的主体性。
说到学生主体性,这里不防多言几句。这主体性的概念也是化学新课程标准中重要的概念之一,意味着在新课程理念下,教师一定要转变观念,要认识到学习是学生的事情,学习活动的施事主体应当是学生,而不是老师。整个教学活动,应当是以学习为中心的活动,因此也应当是以学生为主体的活动。学生在整个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积极施为。学生是主体,教师又起什么作用呢?两个字:主导。为什么说"主导"而不是"指导"呢?这里强调了教师的调控作用。学生毕竟知识积淀和认知水平都十分有限,对学习活动的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的认识上都会有不足,因此需要教师的"主导"。如果教师只是"指导",则主要顺从学生意志,而"主导"则要求教师意志的参与,即教师要对学生作方向性的方法上的引导。换句话说,初中化学教学中,学生的主体性须是教师主导作用下的主体性。
具体到教学策略上,教师如何发挥主导作用,促使学生的主体作用得以发挥出来呢?笔者在多年的化学教学中总结了一些,现不揣浅陋分享如下。
一、看重教师的教法对学生的学法的启示作用
学法指导不应是单纯地把学法加强给学生,主体性教学也不应是让学生盲目自学、任其发展,而是要教师不断启发和训练,促动学生自觉、主动地发现和探索,悟出学法。因此,教师的教法上应做到以下几点,以对学生的学法起到支持、示范、启发的作用。
1、运用直观手段,强化形象思维。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根据学科特点,教师应千方百计创造条件,把实事和实验提供在学生感官面前,或边讲边实验,让学生通过对实物和实验的观察,获得生动的感性知识,以强化形象思维,为进行抽象思维,上升为理性认识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在学生获得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还要引导他们进行分析、综合、抽象、概括,透过现象认识物质变化的实质,从而理解这些知识,同时培养了观察和思维等能力。
2、突出典型物质,注意联系对比。
元素与化合物种类繁多,许多教师和学生都感到"繁杂、零散","易懂、难记"。因此,应加强典型元素和化合物的教学,做到触类旁通,这样就可以变多为少。
例如:在讲CO2实验室制法时,应加强与O2、H2的实验室制法联系对比,从而得出实验室制取气体的一般思路和方法,这样既做到温故而知新,又加深了对新旧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又如:酸类物质,盐酸组成简单,单纯而明显地表现出酸的通性,以盐酸为典型,重点讲授,掌握了盐酸的化学性质,其它酸的通性则迎刃而解。
3、积极开展探究教学。
探究教学是引导学生像"小科学家"一样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在探究的过程中获取知识、发展技能、培养能力,同时受到科学价值观、科学方法等的教育,并发展自己的个性。
如在学习盐酸的性质时,我设计了一系列探究实验,分别探究H+和Cl-的特性。学生通过亲历探究,感悟到盐酸的5点化学性质中,有4点(使指示剂变色,跟活泼金属反应,跟铁锈反应以及跟Cu(OH)2等碱的反应)实际上是H+表现出来的性质,而盐酸与AgNO3溶液的反应则是Ag+和Cl-结合成不溶于稀硝酸的白色沉淀AgCl的缘故。这样他们不需要去死背酸的5点通性,就能轻轻松松利用离子进行思维,推断出其它酸的化学性质,然后进行实验验证,学生那种"小科学家"的成功和自豪感溢于脸上。
二、重视理论指导,掌握变化规律
知识记忆是一种实践活动,实践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的;而相对应的知识理论则是抽象的,宏观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就可以使实践变得更容易,使实践不至于因缺乏宏观的统筹分析而显得零乱。因此,没有理论的指导,元素化合物知识必然呈散乱状态,无法在学生大脑中建构起忆储存网络。心理学研究表明,只有相互联系的知识在大脑中才容易形成记忆网络,从而容易被人记住。理论的指导,正在于把表面散乱的知识连缀起来形成知识记忆网络,从而提升记忆的效率。
事实的确如此,仅从表面上孤立地学习元素化合物知识只能死记硬背,必然感到难记。如果用理论指导元素化合物知识的学习,则能抓住变化的实质和规律,使繁杂、零散的知识变简单,易记住。例如:化合价是元素的一种性质,既有数学,又有正负,学生记元素的化合价是,不仅毫无兴趣,也易混淆。当学生根据原子结构认识化合价的实质后,就地判断出元素的化合价,并归纳出一些规律性。
三、抓住性质主线,紧密联系实际
法理学的性质篇4
关键词:“精神所有权说”:“非物质财产权说”;知识的私人产权安排;民事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理论
(一)精神所有权说。近代知识产权法理论依据自然法思想提出“精神所有权说”,认为知识创造者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社会就应赋予其特定权利,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对价”。“精神所有权说”将知识视为物的一种,认为知识产权是对精神创造的成果的权利,精神创造的成果和物质成果一样是其创造者的财产,其“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他人无权使用该成果或者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国家政权只是起证明权利的真实性和保证权利不受来自第三者的故意侵犯。
(二)“非物质财产权说”。该理论由约瑟夫·科勒提出,认为传统的物权只能涉及物质财产,而创作者的权利具有另外的性质,涉及的是对被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财产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由于作品这一非物质财产得到经济上的利用,作者享有的是一种具有经济性质的权利。法律的主要准则之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保证作者获得经济利益。当然,作者还享有其他非经济性质的权利(科勒称之为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不属于著作权的内容,而是作者总的人身权利的一部分组成,个人权利有助于对作品的保护。因此,科勒提出有必要创造一个新的法律类别:非物质财产权,第一个把创作者权利的客体作为应单独研究的一个问题加以论及。
(三)“产权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制度(产权)经济学派(现代产权学派、新制度学派、新经济增长理论)侧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提出知识产权是制度产品,是产权的一种类型。
1.新经济增长理论。二战后,西方经济的长期、稳定的持续增长促使经济学家思考决定经济发展的经济增长因素问题。1983年美国学者保罗·罗默在博士论文《外部因素、收益递增和无限增长条件下的动态竞争均衡》中将知识要素引入经济增长理论,建立相应的理论框架。他认为知识是一个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像投入机器那样投入知识;知识能提高投资收益,知识要素和其他生产要素加在一起,生产函数表明的收益是递增的。他的博士论文标志着新经济增长理论的诞生。随着新经济增长理论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重心已逐渐由“公平”、“权利”观念出发转移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及其社会作用上来。
2.科斯的“产权安排”。罗纳德·科斯是产权学派的创立者。科斯的研究集中对“产权安排”和“产权结构”的分析上。科斯用经济学的费用———收益理论分析方法进而阐明私有财产制度下的产权安排即制度形式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他把“产权安排”作为经济变量,将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直接联系起来,一起放到经济运行中考察,研究产权结构与经济效用的关系。产权安排不同,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效率不同。据此,知识的私人产权制度安排使知识在市场流通从而使知识的产业利用更有效率。
3.诺思、林毅夫的制度变迁分析。诺思是新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用经济理论探讨制度的基本功能,分析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提出了制度变迁理论等。根据诺思的理论,即知识产权的产权界定、政府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以提供市场运行规则是市场体制的制度基础。林毅夫是产权学派最新代表人物,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努力而由诱致性制度创新过程自行产生。
知识产权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现代制度(产权)学派的理论分析揭示了知识产权形成的经济构成因素
1.生产力发展使知识成为核心生产要素。知识不是独立的物质财富主体而只是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必须应用在生产实践活动中才能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其使用价值。哈贝马斯指出,科技属于一般社会生产力(潜在的生产力)而不是现实生产力,主要是由于科技没有与生产结成一体。现代资本主义已基本解决了科技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一系列问题,开拓了科技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途径,使科技与其在工业方面的应用结成一体。由于知识在生产中改变和优化创造价值的生产的形式、规模、效率和质量等内容及关系而创造出比原有生产力更大的生产力,知识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像投入机器那样投入知识。虽然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没有消失,但它们已成为次要了,而正规专业化的知识则被视作关键的个人资源和经济资源。
2.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就要进入市场并接受市场选择。但由于知识自身的属性使知识不能作为商品在市场流转。(1)抽象性。知识是“自然界的思想物”(马克思语)。知识包含双重抽象:一是事物(自然物,社会现象或他人)的抽象。知识是客观物质结构形式在人的意识中的观念存在;一是形而上学化的抽象,即通过人脑的创造性思维以一定顺序形成之思想体系。(2)可复制性。一个母本知识可以复制无数次、无数份,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其使用范围和领域。(3)可共消费性。它建立在可复制性基础上,知识可为无数消费者同时共同消费。知识不同于其他物质,知识没有形体损耗,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再现,可为人们共享,可能在不同的地方为不同的人同时利用。知识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分别由若干人使用,例如,一项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同时许可给他人使用。现代知识借助于各种先进的电子设备传递的速度非常快,更易为大家分享。知识的上述属性决定知识的非排他性。对于物质资源而言,排他性是其自身的属性,所有者可以通过自身的占有、使用而排除他人占有、使用的可能。知识很难通过自然的使用实现排他,无法通过占有来控制对它的利用,先掌握的人并不能完全占有,也不能阻止他人进行同样的创造性活动,加上知识的迅速传播、易于掌握的特点,使得他人可轻易地获得别人创造的知识而进行利用和收益。因而知识一旦被创造出来并予以公开就提供了人们共享该知识的可能,他人可以不受限制无偿利用该知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必须具有与物质同样的商品属性,才能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有用的资源成为商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使用性。二是专属性(稀缺性)。当资源处于共享状态时谁也不会花钱去买。如果资源无须付费,则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资源利用主体。知识的非排他性等特征使其不能进入市场,知识不能作为商品流转。知识要形成使用上的排他性成为解决知识的市场流通问题的关键。
3.知识的产权制度安排使知识在市场流通从而使知识的产业利用更有效率,解决了生产力发展对经济基础的矛盾。科斯认为,产权对于资源成为商品在市场流通具有特殊的意义。产权描述的是对资源的行为权力,通过产权的界定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一般来说,产权的形成是市场博弈的结果。产权赖以成立的条件是取决于他人的认可。只要他人和社会认同你的行为,不对你的行为发生异议,就表示产权的成立。知识使用上的排他性决定市场不能形成产权机制(“市场失灵”),知识使用上的排他性要通过私人产权制度安排解决,知识的私人产权制度安排使知识的属性发生变化,知识从共享品转入私有制下从而形成排他性。
(二)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
1.停留在产权层面来理解作为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是不够的。现代制度(产权)学派的制度安排的基本分析研究揭示知识产权形成的经济动因,也可以说是在经济基础层面上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一种合理解释。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知识产权制度问题是一种学术视角,对于实现相关学科的对话与沟通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原理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角度分析知识的私人产权安排,解决的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的核心问题、知识作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问题。但是,应该认识到,现代制度(产权)学派研究分析方法是经济学角度的,是对在宏观范围内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形态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效用机制的探索。知识产权应该说是知识作为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法律反映,而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其要旨在于对与权利人相对的其他人对其创新知识利用行为的禁止,是对人与人之间行为的规范,反映是社会关系。而现代制度(产权)学派的产权范畴反映的是经济关系(经济基础)不是财产关系,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权利(上层建筑)。经济学上的产权关系必须通过民事法律的确认演变财产关系才能取得法律的保护。正如美国学者Y.巴泽尔所说,一般来说,法律权利会增强经济权利,但是对于后者的存在来说,前者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
2.知识产权是私权。它作为新型的民事权利类型扩充并丰富了民事财产权权利体系。知识在18世纪前是人类共享的财富不受到民事权利的保护,直到18世纪由于知识广泛地应用于生产领域,知识创造人才要求通过法律确认知识的私人专有使用权来获取物质利益。为了激励知识创造者的创造热情,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加以确认,辅之以侵害救济的规范,这才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产生了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①就知识产权主体而言,是对特定主体(知识创作者)设定的,但并不意味权利属性是一种特权,因为当人人在法律上均有可能成为权利主体(知识创作者)、任何人得在法律上享有主体地位和主体对权利的取得具有普遍性时,权利就有存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以来,知识产权作为获得财产的新方式、作为影响和支配现实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权利,已获得法律的承认并纳入财产范畴而受到认可和法律的保护、成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制度确立知识的私人所有制并将知识产权分配给不同的创造者,其根本目的在于对权利主体以外的他人对其创造的知识利用行为(与利益相关)的禁止、限制保证知识产权权利人以技术许可协议、版权许可合同等手段将专利、商标以及版权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以获取使用费或版税收入,通过利益机制鼓励发明创造,激励人们从事知识创新活动。
法理学的性质篇5
关键词法律素质教育高校法律教育
作者简介:李玉德,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政法与经济管理系。
一、法律素质教育内涵分析
“素质”一词在教育界的含义主要是指人在先天禀赋结合后天影响、教育作用下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基本品质结构。一般来讲,学术界将素质分成三类:一是身体素质,指人们感知、运动、神经等身体器官,尤其是大脑等在结构和机能上的综合特点的稳定呈现;二是心理素质,指的是在人们身体素质的基础之上,通过教育的作用和环境的影响,借助学习等实践活动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品质;三是养成素质,是指人们在适应和选择环境、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综合的、稳定的社会品质,养成素质是素质结构中的最高层面,法律素质正是养成素质之一。
在学术界对法律素质内涵的观点中,与中国当前法治社会对人才法律素质要求标准相符合的是观点,认为法律素质是指通过对法律知识系统性的学习,从而在人们大脑中形成的法律思维、情感、信仰以及法律意志等心理因素的综合内在体现,这种观点自从提出就越来越被人们普遍接受。法律素质作为一种典型的养成素质,是一种后天养成的具有社会性品质的综合体现,其是建立在对法律知识系统性学习的基础之上,通过学习者的不断体会和领悟,从而将其内化成为人们自身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现象形成特定的心理体验、法律评价和态度倾向,并且最后通过运用法律的能力将这种品质表现出来。
法律素质主要由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法律意识、法律运用能力等心理要素,以及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契约自由观、程序公正观等社会内容构成。
二、我国传统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三、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
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四、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法理学的性质篇6
【关键词】物理学,教学过程,类比方法,作用,研究
1引言
物理学是一门研究自然中存在的物质的结构、功能;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等的学科,这门学科的特点是以实验为基础,这门学科主要涉及到力学、光学、基本粒子物理学等多方面内容。学生对物理学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学生学习到丰富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物理知识内涵,努力成为我国物理事业的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因此,提高物理学的教学效果是十分有必要的,目前我国多数学校在物理学的教学过程中采用类比方法,以此提高物理学教学工作的效率。类比方法在物理学教学中的应用方式有多种,对提高物理学的教学效果有一定的作用。类比方法在物理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为物理学带来了很多突破性的价值,应该在物理学的教学中受到重视。
2类比方法
所谓“类比方法”就是指对两个或两种有共同特征或相似性的物质进行比较分析,为了掌握它们各自的属性特征、推断它们的其他相似的属性特征。在物理学教学活动中,类比方法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2.1因果类比。在人类生存的社会中,因果关系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也是被普遍认同的一种事实。因果类比就是通过已经被社会大众认可的因果关系,对正在被人们接收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分析,通过比较相同点或相似点,来确定因果关系正误的一种类比方法。这种因果类比方法在物理学教学中的应用,其实就是通过一个科学证实的甲物质的因果关系,来分析和甲相似的乙物质的因果关系。因果类比方法的使用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还可以很好的培养学生们的推断能力。比如说在物理学中光传播原因的学习中,可以根据和光相似的声音来进行因果类比,由于光和声音都能在空间传播,根据这一结果的相似性,以及声音有波动性这一原因,推断出光也有波动性。这种因果类比方法在物理学教学中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物理学的教学效果。
2.2综合类比。综合就是包括很多方面因素,综合类比法也就是对事物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根据两个物质或两种物质之间多个方面属性的分析结果,进行综合性的总结。综合类比方法在物理学教学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物理学学习成果,还可以很大程度的提高学生们的对事物的观察能力、推断能力等。比如说,物理学中“介子”这种粒子被发现就是由于对核力和电磁力的综合类比方法。
2.3模型类比。自然界中存在的每一种物质,都有着其特定的物质结构和功能,它们的功能都是有结构决定的,物质的结构由物质的物理模型来直观显现,物理模型就是对物质内部工作系统进行的一种描述。模型类比方法就是对物质进行模型建立,通过对两个模型的分析比较,可以发现物质之间属性特征的相似处。模型类比方法在物理学教学中的应用,可以让学生更加直观的了解物质内部结构,明白物质属性,使抽象问题实现具体化,不仅提高了学生的物理学知识能力,也提高了学生的建模能力、观察能力等。
2.4对称性类比。对称性是物理学中的一项重要概念,它包括物质的规范对称性、整体对称性两种。在人类生存的社会中,对称性也是普遍存在的。对称性类比方法是指:假如甲物质和乙物质存在对称性,那么就可以根据甲物质的属性,分析乙物质可能具备的属性。对称性类比方法在物理学教学活动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们学习新知识的能力,还有助于提高学生们对旧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比如说对电场和磁场的对称性类比,推测磁可以生电,因此,发现了电磁感应现象。对称性类比方法的使用,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使学生更加符合当今时代社会对人才的要求。
除了以上提到的类比方法类型,物理学教学中使用到的类比方法还有数学推理类比方法、协变类比类比方法等多种方法,这些方法的思路都是一定的,都是通过对两种有相似属性特征的物质进行分析,并且推测其中一种物质的其他属性特征。在物理学教学过程中,应该时刻有一种类比思想,才能将类比方法更好的应用到物理学教学中。
3类比方法在物理学教学中的应用
类比方法在物理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符合当今时代我国的教育理念,突出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类比方法的使用,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观察能力,让学生更加深刻的记忆更多物理概念;在对一些抽象的物理定律的学习中,类比方法的使用可以将抽象问题具体化,利于学生理解和记忆;老师在进行物理学教学的时候,应该充分加入实际生活中的例子,合理使用类比方法,这样可以激发学生对物理学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从而很大程度的提高物理学的教学成果。
类比方法不仅仅在物理学的教学中有应用,而且在物理学的研究过程中也有广泛的应用,并且在物理学研究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很多物理学重要概念都是使用类比方法研究推测并证实的,比如说“万有引力定律”、“电磁感应现象”等等。学生在物理学解题过程中也可以使用类比方法,使得解题过程通俗易懂,方便老师批改问题。
4总结
物理学的学习对学生有重要的作用,通过物理学教学活动,学生们可以学到丰富的物理学理论知识、实验能力,还可以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观察能力等综合素质。因此,在物理学的教学过程中,老师应该适当改进教学方法,充分使用类比方法,可以提高物理学教学课堂的趣味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物理学教学课堂的工作效率。总的来说,物理学教学过程中类比方法的应用很有必要,应该多多使用。
参考文献:
[1]皮小力尹.社会物理学教学中的类比方法类型及应用.《高师理科学刊》.201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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