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纳比例规定(6篇)
来源:
公积金缴纳比例规定篇1
关键词:工程项目;薪酬管理;优化
一、柔性薪资体系
项目目标责任制主要是采用高弹性模式的薪资模式,项目团队在确保质量、进度、规范的前提下控制成本,将项目收益中公司规定部分提交给公司,剩余部分均归项目组所有。即项目团队成员除了享有公司给予的基本岗位工资外,还可以按照单个项目享受分红。固定工资按岗位及职称级别固定化设置,而绩效工资随着项目效益的不同而重新计算。
(一)采用累进利润法设定奖金提取比例累进利润法来设定奖金提取比例,即规定若干个利润段,在不同的利润段采用不同的提取比例,利润越高,提取的奖金比例也相应越高。以xx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B2合同段为例。该项目中标总价为34447万元,成本测算中心根据投标报价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得出该项目目标效益起算点为1250万元,即工程利润率为:项目目标效益起算点/工程总造价=3.63%。工程项目部在完成上述目标的情况下,可获取一定比例的奖金。该奖金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1.信用奖公司鼓励所有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争优创A,若项目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评为A级信用的(包括A级以上),且完成项目目标效益起算点的,公司一次性奖励项目经理部人民币50万元。2.业主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在业主举办的各种劳动竞赛和检查评比活动中获得的奖励金扣除各类罚金(因履约检查处罚的人员、设备、质量、安全等罚金)后,再减去合同清单中劳动竞赛和检查评比活动基金总额的50%(只有在业主实际支付超过总额50%时,才按总额50%计入利润考核),扣减后余额作为项目经理部奖金自主分配。若扣减后余额出现负值,该项奖金乙方所得为零。3.超额利润奖若项目人员超额完成公司约定的目标效益,超出部分按一定提取奖金,超出部分越多,提取奖金的比例越高。具体奖金计算如表1超额利润分配表所示。第一档:若完成项目目标效益起算点A=1250万元,但超额利润B1小于200万元的,则奖励奖金C1=B1×20%。第二档:若超额利润B2大于200万元,但小于等于400万元的,则奖励奖金C2=200万元×20%+(B2-200万元)×25%。第三档:若超额利润B3大于400万元,但小于等于700万元的,则奖励奖金C3=200万元×20%+200万元×25%+(B3-400万元)×30%。第四档:若超额利润B4>700万元的,则奖励奖金C4=200万元×20%+200万元×25%+300万元×30%+(B4-700万元)×40%。当项目完工后,项目经理部将《项目利润分析报表》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工程部、财务部以及相关领导审核、确认后,即可予以兑现已明确部分的奖金。未明确部分的奖金,在项目审计报告签署后,也予以全部兑现。
(二)奖金池沉淀奖金根据第一步累进利润法计算的奖金基数,公司另外再设定一个奖金池,把一定数量的奖金保留在奖金池中,以平衡公司因业绩波动而产生的年终奖金骤降的风险。如表2奖金池方法的运用逻辑表所示,假设第1年奖金基数100万元,当年支付50%的奖金,当年可支付奖金50万元。第2年,当期获得奖金基数120万元,加上上一年度余留下来的50万,按50%的支付比例当年可支付奖金达85万元。但是,建筑施工企业时常面对变化多端的外部环境,企业经营利润很难保持持续增长。假设第3年,项目只能实现15万的奖金基数,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了105万,但是由于期初奖金池的余额,第3年可支付的奖金还有50万元。虽然当期实现的年终奖减少了105万,但期末可支付的奖金只减少了35万。采取这种方法后,即使第3年和第4年企业因业绩问题,奖金基数明显减少,仍然可以对冲掉待发放的年终奖金总额骤降的风险,有效避免了因业绩的波动而导致的奖金剧烈波动,最终保持项目部团队的稳定性。
二、柔性福利体系
公积金缴纳比例规定篇2
养老保险是我国需要缴纳五大社保险的一种,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在五大社保险中最高。养老保险是一种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提供一种基本的生活保障,或者因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国家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帮助老年人。养老保险自1949年创建以来一直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为目的。但为了适应不同时代的经济发展,养老保险的形式与缴存比例也随之发生着不同的变化。尤其,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养老保险单位的缴存比例一次性降低4%,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养老保险的比例下调是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充分考量与讨论的结果,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调动企业市场的活力,为企业、市场注入新鲜血液。因此,养老保险比例下调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是一项较好的措施。
二、我国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别于国有身份的职工对于国有煤炭企业来说,职工数量很多,有农民工,也有正式工,他们的养老保险比例是不同的,但其实身为企业的员工,他们的养老保险比例应当是一样的,不应当区别对待。但在国有煤炭企业的实际运营当中,企业区别于农民工和国有身份的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从1995年起参加企业时,按照规定应当是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但是由于农民工数量多,缴纳比例又高,有的企业直接就不为农民工缴纳,只为国有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由于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或规章,因此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缺乏可操作性。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行为不仅会对企业的职工造成影响,也会影响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制约煤炭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发展。
(二)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煤矿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范围较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够宽泛,是影响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落实的重要问题。在实际运营中,企业并没有做到为所有职工都缴纳养老保险,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比较窄,仅限于国有职业的员工。另外如果企业为所有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迫于企业经济负担的压力,企业有时只会为部分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部分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从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丧失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增加了国有煤炭企业的负担对于国有企业煤炭来说,与其他企业不同,国有煤炭企业最终的目的是提供社会需要的煤炭资源。因此,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并没有过多的资金储备,再加上企业的各项资金支出,过高的养老保险比例加大了国有煤炭企业的经济负担。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企业无法开展其他业务。国有煤炭企业人数较多,为他们员工提供的养老保险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阻碍企业的发展。
三、下调养老保险比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一)能够节约很多资金资金是企业进行贸易与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资金的短缺会严重影响一个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而每年为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会占用企业较大的资金数量。下调国有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为企业节约很多的成本,养老保险比例从20%下调到16%,虽然只下降了4%,但是却可以为我单位节省近600万元的资金支出,这些资金支出如果拿来为企业做投资,那么可以为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效益。如今,在全球化经济市场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大,市场环境越来越激烈,企业为了能够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在其他方面也做出投资,从其他方面获利,涉及到方方面面才能为企业获得长久的利益。尤其是对国有煤炭企业来说,下调养老保险比例能够为企业节省很多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投资,确保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下调养老保险比例在。
公积金缴纳比例规定篇3
这里是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上下班时员工进出络绎不绝,红蓝工作服甚是显眼。
在兰州西固区,乘坐102、27、77等路公交车沿途而行,带有“兰州石化”字样的公司比比皆是。
兰州石化职工张达明(化名)近日给《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兰州石化自2005年开始按缴存基数的18%给职工缴纳公积金,个人则需缴纳基数的7%。而且,不同于其他地区或企业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严格规定,兰州石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封顶”。
本刊记者了解到,兰州石化职工的工资超过兰州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不少。以张达明2013年2月的收入为例:岗位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津贴等总计3650元,略高于兰州平均水平;但奖金可以拿到3598元,加上保健津贴、午餐费等,扣除各种险金所得税后到手近6000元。
据张达明说,他的收入在兰州石化内部算中等偏下。身穿红色工作服的数位兰州石化工人告诉本刊记者,没有正式编制的兰州石化合同工2012年每月能拿2000多元,“今年会接近3000元”。
根据兰州石化总经理李家民在2013年2月公司五届一次职代会上的工作报告中说,“兰州石化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42亿元,主要受成品油价格不到位、化工市场低迷影响,账面亏损48亿元,剔除市场价格因素后实现盈利27亿元”。
薪酬水平
兰州石化是中国西部重要的炼化生产基地,其前身兰炼、兰化(简称“两兰”)均是国家“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是新中国第一个现代化炼化生产企业。
1998年,“两兰”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经过一系列的重组,新的兰州石化于2007年成立,实现了炼油与化工、上市与未上市业务的一体化管理。
如今,兰州石化已在兰州西固打造了一个“化工王国”。资料显示:兰州石化现有权属土地面积27.84平方公里;全民在职员工2.74万人,集体及其他用工0.96万人;总资产340亿元,年营业收入接近800亿元。
兰州石化为甘肃贡献了巨额税收。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兰州石化成为甘肃省首家纳税超百亿元的企业,上缴的税费占甘肃省财政收入的28%;2010年,它又以108.59亿元的纳税额蝉联榜首,排名第二的是甘肃烟草工业,纳税31.78亿元;2011年、2012年,兰州石化分别以107.12亿元、111.81亿元继续稳坐纳税头名。
《中国石油报》兰州石化记者站站长孟庆龙告诉《瞭望东方周刊》,2007年兰州石化上了新的乙烯设备后,提高了技术能力及生产规模,营业状况开始好转,“2008年时盈利较好,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滑了些,2010年、2011年不错,2011年盈利30个亿左右,2012年化工市场不行”。
2012年状况究竟如何?兰州石化内部网站首页张贴的李家民的工作报告文件显示,2012年出现“营利性亏损”——账面亏损了48亿元,剔除市场价格因素后实现盈利27亿元。虽然“未来一段时间企业亏损的状况仍将持续,公司生产经营将进入较为困难的时期”,但李家民还是对“降低炼化业务亏损、实现未上市业务解困扭亏”充满了信心。
兰州石化的薪酬水平又如何?
以兰州石化下属二级单位兰港公司2008年的工资表为例,每月收入简化为工资+奖金。142名员工,一月份工资发放额度为456999元,奖金总额为373639,人均月收入约5850元。到年末,每个人基本能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整个年度总共能发放10828861元,人均76260元。干部工资与普通职工的差距较大。以某位王姓干部为例,他一年能拿197596元,有中级职称的张达明一年能拿78000余元,丁姓员工到手的为65700元。
本刊记者拿到的内部数据显示,兰州石化总公司职工的工资更高一些。
甘肃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甘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3311元;国有经济单位为3499元;在兰州市科研单位,副研究员级别每月约3800元。
是否合规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兰州石化给职工统一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纳7%。而兰州市是2012年才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等九大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缴存比例由此前的7%至10%,统一提高至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则由7%上调至9%。
此外,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兰州石化的这个基数“上不封顶”。
以兰州石化某吕姓经理为例,其2008年的月均工资为17224元,其住房公积金合计为每月4306元。而甘肃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1.42元,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约为6005元。
兰州石化的依据是《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文件》(兰州石化公积金字[2008]1号)。文件中这样写道:“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来确定,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含误就餐费)等工资性收入。”文件并没提及基数“控高”问题。
至于缴存比例,文件指出,“根据甘房改办函[2004]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资助部分为缴交基数的18%,个人缴交为缴交基数的7%,并按月进行归集、汇缴”。
本刊记者在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官网上未找到“甘房改办函[2004]36号文件”,而根据“甘建房改[2005]51号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规定各为工资总额的7%,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仍按照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0%执行。本文下发后申报提高缴交比例的,原则上两者合计不超过24%”。但对缴存基数有明确说明: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如果说,甘建房改[2005]51号对兰州石化18%的缴交比例还有转圜之地,甘建房改[2006]336号则掐灭了这一丝可能。336号文件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面对本刊记者对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前因及是否合规的询问,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兰州石化的住房公积金有一部分在我们这里交,但并不知道兰州石化的缴存比例”。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国家政策要求职工、企业不能超过双12,“有的交的多,可能是历史遗留问题”,合不合规不能一概而论。
而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调研员持同样看法,他认为,“央企国企住房公积金缴存牵涉面极广,历史成因复杂,目前正在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公积金缴存行为。”
“国企任何规定的实施,上面一定是有文件批准过的。”上述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而这个对兰州石化高缴存比例批复的甘房改办函[2004]36号文件,从政府到兰州石化企业,均没有提供给本刊记者。
有无超发20亿
张达明在他20来平米的办公室里,打开多年来利用职务之便搜集整理的数据表格,给本刊记者算了一笔账。
“公积金缴存标准正式执行,应该是从2005年开始的,我在数据传输平台上截到的只有2007、2009、2010、2011这4年的公积金缴存数据,光这4年的超发总额就过了20亿元。”张达明说。
张达明打开《2011年人均超付计算》,表格上列出15个栏目:序号、个人账号、姓名、2010年末余额、3至12月个人缴存额、3至12月企业缴存额、企业18%月缴存额、企业12%月缴存额、企业6%月缴存额、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甘肃省上年月均工资3倍、12%企业缴存最高限额、缴存基数超3倍企业多缴存额、企业月多缴存额合计、企业年多缴存额合计。表格列出了52人,缴存额度精确到了小数点后两位。
为什么是从3到12月算起呢?他解释,每一年的一二月基本是春节前,所以兰州石化将每一年一二月份的缴存基数都按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你看这个人,2010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480247.55元,2011年3至12月个人缴存额35510元,企业缴存额是91300元,兰州石化18%的月缴存额是9130元,12%是6086.67元,6%是3043.33元。6%是兰州石化多缴存的那部分钱。而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为2465.67元,3倍的基数限额为7397元。按照国家规定的12%企业月缴存最高限额应是887.64元,那么,缴存基数超3倍兰州石化多缴存额为5199.03元,兰州石化月多缴存额合计8242.36元,一年下来兰州石化为他多交了98908.32元!”张达明将一名李姓领导收入算了个遍。
不过,这52个人的年多缴存额度从三四千元到上十万皆有。用张达明的说法就是低中高收入都要容纳,才能反映平均数额。按他的算法,2011年这一年,企业年多缴存额度平摊到每个人身上是29588.70元,“按31700人的口径算,2011年就超发了937961790元。”2007年人均年超发为7753.52元,总共超发245786584元;2009年人均年超发为6245.92元,总共超发197995664元;2010年人均年超发21345.76元,总共超发67660592元,这4年合计达2058404630元。
“还有4年我没拿到数据,无法计算,加起来数额就不止这20亿元了。”学过法律的张达明说,他这3年来,一直不停地给兰州石化领导、中石油领导,甚至国资委、中央纪委写信,要求查处这一行为。2013年春节过后的第一个星期,中石油监察部的副主任、人事部的副主任带着3个人组成检查小组来到兰州石化调查并回复张达明检举一事。
在张达明录下的音频里可清晰听到,中石油方面也承认18%及缴存基数不封顶的行为确实不太合乎规定,但“牵涉面太广,不好让普通职工清退”,他们会联系甘肃省的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一事进行合法定性。
本刊记者曾拿着打印出的一部分兰州石化工资单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向兰州石化接待媒体的一位工作人员展示,未得到回应。
为兰州石化工作已近40年的孟庆龙告诉本刊记者,兰州石化前身是“两兰”,自上世纪50年代建厂到80年代,一直没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到80年代末期才陆续修建了些单位房,只有老职工及结婚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自己当初结婚才申请到了一间12平米的房子,连厕所都没有,厨房也是两家合用,孩子出生后的几年里还是住在里面。
“兰州石化在住房方面,对员工有所亏欠。”孟庆龙说。
公积金缴纳比例规定篇4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资金效率和风险管理等挑战,存在着公平缺失和制度违背的现象,因此应该从公积金使用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分析了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调整措施。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缺失调整措施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状况分析
1、住房公积金制度区域性覆盖不平衡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和执行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现象,主要表现在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一直较高,如北京、天津等地的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只有50%左右,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水平不同。
2、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群范围小
由于原先国家住房分配主要解决的是城镇在职职工住房问题,因此该制度主要覆盖对象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内成员及其家属,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中没有实现全面覆盖,从而导致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了公积金制度之外。这部分人主要包括:没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职工;相对困难企业的职工;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从业者);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而我国目前的弱势社会群体正是由后三部分人构成,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帮助这类人解决最现实的住房问题。以天津为例,从公积金资金借款人职业分析来看,“三资”企业职工占39.8%,中高级管理人员占36.5%,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占9.3%,其他人员占14.4%,其中,高收入者占25%,中等偏上收入者占62%,低收入者占13%。
3、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利益的不公平性
(1)公积金缴纳职工和未缴纳职工实际收入存在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公积金的缴纳有明文规定,但很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对公积金的缴纳存在排斥的态度,导致很多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惠好。这样,未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实际的经济利益上和已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存在很大的差别,从而造成利益的不公平性。
(2)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存在不平衡
由于近年来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到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到6倍。以天津市为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相差也达到了3倍之多。
(3)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存在不平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这就造成了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4、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上存在的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主要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房房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付还贷。由于房价高,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之间存在差距,公积金存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能很好的匹配,造成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能力买房,不能充分享受这个制度的益处,而部分高收入人则通过这个制度反复低成本买房,推高房价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措施分析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首先应该改变目前我国的用工制度,所有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和登记,强制性实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登记过的工作人员进行跟踪,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对无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拓展住房公积金融资渠道,探索这类人员参加公积金缴纳制度的可能性。总之要尽最大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2、建立梯度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行业收入存在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的差异,应该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和改变。缴存政策方面可以参考个税累进递增的缴交机制,在公积金制度中反向操作,建立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房价、职工工资年收入水平的联动机制,采取梯度递减的缴交基数和缴存比例,合理确定每个梯度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机制。
3、建立更加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制度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此外,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对象,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购房贷款,而且可以用于支付房租,特别可以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加强对特别困难和低收入人群补助。
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体系
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大众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推进住房公积金从现行的“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转变。建立以同级监管为主、上级监督为辅的监管机制,建立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财政专户和资金共管制度。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太完善,存在很多公平缺失的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者和管理人员应该结合目前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公积金管理制度,首先应该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惠好;其次应该努力消除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制度缺失的地方,只要这样才能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发挥的更好。
参考文献:
[1]徐笑虹.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0(6).
公积金缴纳比例规定篇5
由此,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这类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
大胆投资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理财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增加税收减免额。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此外,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
公积金缴纳比例规定篇6
在韩国实行的是国民住宅基金,1981年设立。它属于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提供政策性贷款和补帖,并重点为低收入者和首次购房者提供优惠购房贷款。
在欧洲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德国设立住房储蓄银行,以要约形式将住房储蓄合同提供给市场,提供给有需求的人购买使用。据了解,德国居民买房、建房的资金中,有大约40%至50%的贷款都来自住房储蓄银行。
任何关于老百姓收入的风吹草动都会引发强烈关注,住房公积金也不例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日前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透露,我国将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陆克华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正在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在今年两会的总理记者会上,曾提到,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五险一金”缴存比例。政策即将于5月1日执行。那么,新政出台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会影响我们的收入进而影响我们的买房大计?
新政每年可为企业减负1000多亿元
4月13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已经适当降低。现在,社保缴费的“大头”――养老保险,以及公积金的费率也要降了,而且相比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当于职工的“第二张工资卡”,引发了强烈关注。
为企业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是这项政策出台的应有之义。中国政府网信息显示,据初步测算,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新政可以降低企业的经济压力,让企业更好地通过投资、调整经济结构等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朱亚鹏对记者说,“在国外,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大家甚至都要降薪取暖。从企业角度,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很有必要。”
新政可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仅可为企业减负,这项政策还可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数额=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举个例子,假如2015年你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此前的公积金缴纳比例是20%,那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要缴纳6000×20%=1200元,你的月公积金等于有2400元。
假设调整后缴纳比例降低到12%,那单位和个人分别要缴纳6000×12%=720元,月公积金则为1440元,比以前少了960元。个人到手的现金多了480元。单位也相应少缴480元公积金。
一直以来,保险缴费和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过高让一些企业备感压力。北京某企业财务总监李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基本上1万元的税前工资,单位需要缴纳的保险比例是32%,需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是12%,两项合计单位共需缴纳44%,也就是说,单位要付出14400元;对职工而言,除去个人缴纳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到手的现金是7450元。单位的付出跟个人到手的收入里外相差了一倍。
“这其中个税占了一部分,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占得更多,所以国家出台政策提出应该降低缴存比例,目的是让老百姓的手里有更多的收入。”李强说。
避免公积金成为逃税、避税的途径,缩小收入差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20%,单位和职工可以在这个比例区间进行选择。
此次住房公积金新政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高于12%的城市并不多见,大多在5%至12%区间范围,仅个别地方上限达到了20%。
记者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就北京地区而言,目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双方缴纳的公积金总数不得超过4654元。因此,新政提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实际上对北京市影响不大。
而公积金真正能够每月缴存4654元的人少之又少。根据计算,如果要达到这样的数额,那么他的月工资至少要在2万元左右。人社部《薪酬发展报告(2013―2014)》显示,2014年北京平均月薪8894元,远低于2万元。
公积金新政对南京和郑州等地的影响也不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南京目前缴存比例为8%~12%,还没有超过12%的缴存比例。而经营困难的企业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南京一直都执行这样的政策。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郑州从2007年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新政策实施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研究后拿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总体来看变化应该不大。
对于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人,新政的影响就比较大。如果按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公积金缴存比例15%计算,下调到12%以后,每月将比以前少360元。
知情人士透露,相比一些私企甚至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在我国往往公务员、国企、央企、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有的达到15%甚至更高。
国家出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资金的不足,居民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来提升偿还能力。但是这个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缴存比例高低不同,跟预期目标差别比较大,甚至变成了一些高收入部门逃税、避税的途径,由此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
朱亚鹏甚为认同上述说法,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有些单位工资做得不高,但是公积金做得非常高,使得许多单位用这种方式变相提高职工的收入,导致部门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加大。目前出台这个规定,是要避免让住房公积金沦为进一步扩大不同职工、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之间收入差距的途径。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降,单位缴存的一半也会下降,实际上总收入下降了,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
避免个别企业恶意欠缴
我国最早于1991年开始在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出台,2002年又经国务院修订。现在所实行的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都是以2002年版本为基准。2015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后的再次修订。
公开资料显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2年来,累计缴存职工2.17亿人,缴存总额9.18万亿元,提取总额5.03万亿元,贷款总额5.54万亿元(含收回再贷部分),结余资金6779亿元。1亿多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圆了住房梦。
但是,随着此次政策提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难免让很多人担忧个别企业借此拖欠职工的公积金,进而影响职工正常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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