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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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篇1
一、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它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强制储蓄形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1].
2.有利于减轻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
国家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2].
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4.对社会保障税实行收支分离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税的健康运行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形成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别独立的科学管理系统。
5.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目前,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制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成为了各国除所得税外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依国际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收协议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协调国家之间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及本国居民的权益,促进国际间的开发与交流。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经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费税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财税乃至整个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我国政府决策机构和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很高,形成了广泛共识。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目的、内容、方法、措施、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征纳双方的规定都具有税收法规的特点,这为社会保障税法律条文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九五”期间,社会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条例和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征缴力度,基本上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改革和实践,为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2.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障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税税法,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呈现出以下共同的几个特点:社会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规范,实施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筹资,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比较广,纳税人包括本国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和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税率是从低到高,其税负随生产发展而调整,并与政府、雇主、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分开,税务机关征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范畴,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收、管、用相分离,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目前凡是实施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政府基本解决了无法支付国民安全、保险资金的困扰,人民对缴纳税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养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会保障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体制[3].
3.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社会基础保证
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有偿性,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能被纳税人普遍接受,而且,城乡居民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已经基本形成,收入普遍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社会成员的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筹资渠道进一步明确,同时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当前是我国人口负担系数较低的时期,尤其在“十五”
这一关键时期,为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做好物质和制度准备提供了机遇。此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保证[4].
4.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充裕的税源支撑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分配杠杆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另外,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脱困目标,基本上具备了纳税能力。而且开征社会保障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成为纳税人,使得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以前有所减轻,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4].5.社会保障税实施有较成熟的征管条件
(1)征收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国务院1999年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地税机关征收。这就为开征社保税,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直至今天,地方税务局有着几年的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经验积累,拥有遍及全国、组织严密的征收机构和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保证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的运作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2)税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税务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初步构筑起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了对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有效防止申报不实和逃、避税现象。
(3)成功的实践经验可借鉴。自2000年采取税务机关征社保费以来,全国已有19个省市的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地税部门通过长期基础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体化、运作有序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并积累了征收经验。
6.社会保障税实施有配套的工作准备
(1)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劳保费用和税金等,已实行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规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允许税前扣除。上述规定为社会保障税税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2)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即每个公民以其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保号码,以新发的IC卡身份证作为社保号码的载体来记载公民的社保信息,并在条件成熟时采用社保号码作为公民银行个人账户的账号,使个人收入真实化和显性化,这一措施将有效地从源泉上控制和减少社会保障税的流失,并且使人们无论流动到何处都可以凭卡受到社会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可能。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亟待完善的问题
1.加快法律制度的改革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这是费改税的前提。立法后,全国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社保税,改变目前依据行政“决定”“条例”征收社会保障的状况,彻底取缔各种乱收费现象。
2.加快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改革
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必要修订,建立养老金会计准则,明确社会保障税作为费用成本,并对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等各项财经制度,将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政府和企业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应及时做出调整。
3.健全个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制度
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发放个人缴费记录信用卡,使职工个人可以了解自己账户的情况;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个人账户转移,避免职工缴税记录因就业地的变动而中断;三是必须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和信任度。
4.大力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
健全的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体制必须要以一个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的社会保障税信息网络作为载体。社保税的征收管理需要接受和处理大量的信息资料,在征缴过程中,地税、财政、社保各个部门还要共同使用有关资料。改革必须加强统筹规划,按照软件开发统一、硬件配套统一、网络信息统一、数据传递统一的要求,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把社保税登记、缴纳、申报、核算、支付及查询服务等都纳入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全国联网,大力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科学管理水平。
5.多渠道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上,可以不局限于利用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利用一般税收形式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的,例如可以将对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用于补贴社会保险计划,扩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源;我们也可以利用除税收以外的途径为社保筹资,如减持国有资本,政府通过减持、转让、变现等方式补偿社保资金缺口,还可以发行社会保障债券,通过发新债偿旧债,国家可以掌握一笔资金应对支付高峰期。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篇2
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表现出很好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的变化,对支出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制定高税率相反制定低税率;明显的返还性,德国分项设定税目,不同税目制定不同税率,专款专用返还性明显;并且税制结构清晰,易于征收管理。
四、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德国社会保障税发展模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德国模式更适合移植到我国,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其做部分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应分层次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首先选取大中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范围。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存在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和目的是照顾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
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保障不是全部由国家和社会或雇主履行纳税义务,个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障和各项社会福利,只有在有劳动能力时及时履行个人部分的纳税义务,才能在遇到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要求获得充足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注释]
①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②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③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第86页。
④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⑤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⑥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
[3]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4]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国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不断,文章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进而提出假设,即使不改变现有缴费制的模式,通过对现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样可以达到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维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选择和确定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与发达国家相比呈现未富先老状态,据统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危机将至。随着老龄化危机的加重,我国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养老金缺口以惊人速度增加,据业界估算2010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6.48万亿。为此应充分预计养老金缺口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社保基金出现的财政缺口,只有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并配合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才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问题
社会保障最初出现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障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表现形式是社会救济,国家无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间一层是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最高一层是社会福利,这三个层级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障税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持续运转需要依赖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而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方式。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筹资手段。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质,使得社会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和效率原则,只有以税收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筹资渠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筹资以税收的形式确立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二、社会保障税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其征税目的是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为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资报酬。从目前来看,国际上为公共事业筹集资金最规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税,而由此产生的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就属于社会保障筹资的范畴。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有13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采取社会保障专门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比重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既有一般税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税作为专为社会保障筹资的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税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性。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与用途直接相关,社会保障税被税务部门征收后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该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财政支出。
第二,社会保障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绝对增加而相对负担变小,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采用免征额及超额累进或最高额下比例税率的方式,并且课税对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违反了一般税收绝对公平的原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就导致了总体上随收入的绝对增加而实际纳税负担相对减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现有社会保障税制要求该项税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基金委员会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性,所以社会保障税区别于其他税收,在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纳税人依然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这是与普通税收不同的特殊性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全体受保者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和协调,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趋于平等,这也是贝弗里奇“补偿原则”的运用,是公平性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征收社会保障税概况
据统计,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超过132个国家以缴税或缴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联邦财政总收入中社会保障税收带来的收入占总比重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统计年鉴的统计显示,目前,在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瑞典、奥地利、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头号税种;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发展较快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也迅速崛起,例如南美洲的巴西和阿根廷,社会保障税同样成为本国的第一大税种。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篇3
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亟待改进。
1.1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有必要改进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养老、失业项目的社会统筹,使城镇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但从目前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看,其对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正日益暴露出来。
其一: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规范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门,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业务。国务院还允许铁路、邮电等部门自行实施社会保障。这种资金筹集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综合协调部门,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对待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经常出现无法及时归口解决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
其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会统筹政策不统一,造成了负担不均的现状。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会统筹机制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之间各行其是,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这种条块分割的收缴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职工之间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别。有资料显示,上海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规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铁路邮电行业养老保险的统筹比例是17%。而北京市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也不同,对三资企业按16%统筹,对集体企业则按27%统筹。这种缺乏公平性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不利于社会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其三: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缺乏刚性,征收乏力。由于社会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订,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因此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对企业也就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社会统筹基金往往不能保证按时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拖欠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1.2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取代现行社会统筹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采用行政收费方式常常会遭到交费对象的抵制,这是由行政收费的“软性”决定的。并且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一体化管理体制容易引起资金挪用,使职工交费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则可以彻底改变上述状况。
其一:税法的刚性使税收形式具有强制性特征,这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刚性。在社会生产发展水平比较低,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都不富裕的情况下,依靠自愿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无法保证的。开征社会保障税,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易于为社会成员所承认和接受,与一般的商业保险、行政性收缴有明显区别。
其二:采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使全国范围内的征收率统一起来,以改变目前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职工之间负担不均、待遇有别的政出多门现象。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可由此得到统一,以便为劳动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流动创造社会保障条件,打破地区及单位对人力资源的封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三:税收的形式标志着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依法使用社会保障基金;纳税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障税,并有享受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保障金的来源,使社会保障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而且有利于克服社会保障金支出管理的混乱,降低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成本,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学的社会保障体制。
1.3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下,企业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具体实施者,依然执行计划体制下的运作方式。如社会统筹退休保障金的拨付,仍然是由劳动部门返还给企业,再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支付给享受社会保障的职工,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包管。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就成了规模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或者说本应由社会统一实施的社会保障被企业化了。这种企业办社会的社会保障模式必然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这种体制还易造成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新老企业之间负担的不均衡,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用工制度必然有较大变动,职工下岗逐渐成为困扰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下岗职工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安置职工再就业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实现再就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下述资料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问题。
上述资料显示,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的渠道已经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促进这一进程,开征社会保障税正是加速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目前,国有企业职工的医疗费基本由企业负担,这是典型的企业办社会模式。国有企业对此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离退休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由于这一压力而经常处于市场竞争的不利地位。国外没有一个政府敢于把职工医疗风险完全交给企业。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解决国有企业目前困境的必由之路。
1.4开征社会保障税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已由1990年的5.56%上升至1995年的6.68%。根据国际通用标准,当65岁以上人口占一国人口总数的7%以上时,该国即属于老年型国家。人口的老龄化对养老保险提出了新要求。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稳定社会秩序、加速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1.5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税制体系的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税制结构的特点是间接税偏重,直接税畸轻,1996年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67.1%,直接税仅占税收总额的16.8%。完善现行直接税体系,充分发挥所得税在经济运行中的“内在稳定器”作用,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符合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要求。
2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现有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应当加快建立社会保障税制的步伐,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不失时机地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成熟的社会基础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破产、倒闭现象不断出现,企业用人自不断加强,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使职工的生活风险增加。对未来社会老龄化高峰严峻形势的预期,使职工的风险意识普遍有所增强,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其生存提供起码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税的专项返还性特征是纳税人受益的保证,使其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有成熟的社会基础。
2.2可靠的税源保证
社会保障税属于所得税类,其征税额的多少与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直接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民收入水平有大幅度增长。有资料显示:1978~199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3元上升到921元,增长了近6倍。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由1981年的500元上升到1993年的2583元,增长了4倍多。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从1979年的不足300亿元上升到1998年9月底的50000亿元(金融时报1998年11月29日周日特刊)。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源基础。
2.3完备的税收征管体系
目前,国家税务机关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机构广泛分布于各地,从街道到乡镇均有税务分支机构,更有数十万业务熟练、素质高的税务干部,在长期的税收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由于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各单位的财务人员作为扣缴义务人也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也是极有帮助的。这就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征管体系的保证。
2.4可供借鉴的国内及国外经验
我国有十几年的社会统筹经验可供借鉴,国外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税体系及其经验可资借鉴。从现实情况看,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就越成熟与完善,也越重视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与收入调节。其社会保障税通常以工薪收入为计税依据,税款由雇员及雇主共同承担,税款专用于养老金、失业救济和国家津贴。这些都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宝贵经验。
3关于社会保障税制的设想
根据我国的社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并借鉴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开征该税种的设想如下:3.1纳税人
以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职工个人为纳税人,具体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根据国外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负担的惯例,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亦应分别以企业、单位(雇主)和职工个人(雇员)为纳税人。
3.2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社会保障税应以纳税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资总额收入为征税对象。根据惯例,征税对象扣除规定的减免项目后的余额,构成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
鉴于社会保障税是一种特定的目的税,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原则上不允许减免税。但由于自然条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免税优惠。
3.3税目和税率
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世界各国不尽一致,有的采用比例税率,有的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等。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本着易于操作、简便适用、降低征收费用的原则,我国应采用以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的税率结构。定额税率适用于那些收入不稳定、不易计算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适用比例税率。税目的范围包括老年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税目,其它税目待条件具备后再开征。
3.4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地方税体系。由当地税务部门按月计征,年终清缴,以满足经常性支出需要。采取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纳方法,即职工个人应纳税金在本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由单位代扣代缴;自营人员自行申报纳税;企业的税金自行申报缴纳,与所得税的缴纳同步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的税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划转。
「参考文献
1陶继侃,张志超,当代西方国家税收,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7
2陈庆海,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的探讨,现代财经,1994(12):56~59
3刘植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考,现代财经,1994(3):26~29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篇4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云政发〔〕97号)、《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作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55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3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征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在全县各乡镇征购征收集体耕地、养殖水面用于商业性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均属征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范围。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学校、医院建设等社会事业用地不属征收范围。
二、征缴标准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土地年产值为标准测算,每征购征收一亩集体耕地、养殖水面按万元的标准征收。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征收依据,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缴纳。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用途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具体保障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强化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征收
各乡镇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把开展以“土地换保障”为核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被征土地的丈量、补偿费标准的测算,为劳动部门征收提供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监管及保障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搞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流动做好审计监督;被征地乡镇要对被征地农民的姓名、面积、补偿等基本信息建帐建档管理。凡不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征用地相关手续。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篇5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社保基金账户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事关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大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喻为市场竞争中弱者的“第一道社会安全网”及社会稳定的“减震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目前社会保障基金以费的形式征收、软收硬支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稳定性,不能适应改革时期隐性失业显形化趋势和我国进入老龄化时期剧增的庞大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的需要,更难以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为此,我们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费改税”为研究重点和突破口,对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此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它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强制储蓄形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1].
2.有利于减轻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
国家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2].
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4.对社会保障税实行收支分离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税的健康运行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形成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别独立的科学管理系统。
5.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目前,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制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成为了各国除所得税外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依国际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收协议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协调国家之间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及本国居民的权益,促进国际间的开发与交流。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经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费税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财税乃至整个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我国政府决策机构和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很高,形成了广泛共识。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目的、内容、方法、措施、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征纳双方的规定都具有税收法规的特点,这为社会保障税法律条文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九五”期间,社会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条例和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征缴力度,基本上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改革和实践,为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2.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障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税税法,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呈现出以下共同的几个特点:社会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规范,实施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筹资,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比较广,纳税人包括本国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和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税率是从低到高,其税负随生产发展而调整,并与政府、雇主、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分开,税务机关征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范畴,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收、管、用相分离,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目前凡是实施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政府基本解决了无法支付国民安全、保险资金的困扰,人民对缴纳税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养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会保障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体制[3].
3.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社会基础保证
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有偿性,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能被纳税人普遍接受,而且,城乡居民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已经基本形成,收入普遍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社会成员的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筹资渠道进一步明确,同时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当前是我国人口负担系数较低的时期,尤其在“十五”这一关键时期,为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做好物质和制度准备提供了机遇。此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保证[4].
4.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充裕的税源支撑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分配杠杆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另外,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脱困目标,基本上具备了纳税能力。而且开征社会保障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成为纳税人,使得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以前有所减轻,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4].
5.社会保障税实施有较成熟的征管条件
(1)征收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国务院1999年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地税机关征收。这就为开征社保税,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直至今天,地方税务局有着几年的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经验积累,拥有遍及全国、组织严密的征收机构和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保证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的运作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2)税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税务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初步构筑起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了对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有效防止申报不实和逃、避税现象。
(3)成功的实践经验可借鉴。自2000年采取税务机关征社保费以来,全国已有19个省市的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地税部门通过长期基础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体化、运作有序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并积累了征收经验。
6.社会保障税实施有配套的工作准备
(1)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劳保费用和税金等,已实行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规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允许税前扣除。上述规定为社会保障税税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2)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即每个公民以其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保号码,以新发的ic卡身份证作为社保号码的载体来记载公民的社保信息,并在条件成熟时采用社保号码作为公民银行个人账户的账号,使个人收入真实化和显性化,这一措施将有效地从源泉上控制和减少社会保障税的流失,并且使人们无论流动到何处都可以凭卡受到社会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可能。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亟待完善的问题
1.加快法律制度的改革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这是费改税的前提。立法后,全国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社保税,改变目前依据行政“决定”“条例”征收社会保障的状况,彻底取缔各种乱收费现象。
2.加快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改革
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必要修订,建立养老金会计准则,明确社会保障税作为费用成本,并对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等各项财经制度,将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政府和企业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应及时做出调整。
3.健全个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制度
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发放个人缴费记录信用卡,使职工个人可以了解自己账户的情况;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个人账户转移,避免职工缴税记录因就业地的变动而中断;三是必须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和信任度。
4.大力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
健全的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体制必须要以一个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的社会保障税信息网络作为载体。社保税的征收管理需要接受和处理大量的信息资料,在征缴过程中,地税、财政、社保各个部门还要共同使用有关资料。改革必须加强统筹规划,按照软件开发统一、硬件配套统一、网络信息统一、数据传递统一的要求,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把社保税登记、缴纳、申报、核算、支付及查询服务等都纳入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全国联网,大力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科学管理水平。
5.多渠道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上,可以不局限于利用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利用一般税收形式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的,例如可以将对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用于补贴社会保险计划,扩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源;我们也可以利用除税收以外的途径为社保筹资,如减持国有资本,政府通过减持、转让、变现等方式补偿社保资金缺口,还可以发行社会保障债券,通过发新债偿旧债,国家可以掌握一笔资金应对支付高峰期。
在基金的管理上,要逐步市场化,满足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组建一些专业化的社会基金管理公司,由法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业准入及其目标责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政府不用直接经营社保基金,只需在资金的安全性方面通过法律进行干预。同时强化会计、审计等部门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完善有关基金营运、监管管理,规范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基金营运的透明度。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深入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们都应该认识到加快社会保障“费改税”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参考文献]
[1]刘颖。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研究[j].湖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3-5.
[2]焦东瑞。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师,2005,(4):18-19.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篇6
【关键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社会保险税
观察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到分配社会保障资金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主线。任何国家的任何社会保障项目都是采取必要的手段包括强制性的手段来筹集社会保障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保障国民必要的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努力开辟筹资渠道,讲究融资策略,强化基金管理,显然是各国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
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子系统,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几乎在所有国家,社会保险的支出规模都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最大份额。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取社会保险缴费的方式,另一种是采取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社会保险税是以社会保障法挥着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对资金的征收、管理、支出及征管机构、人员和手段进行规范化管理。征收社会保险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规范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用于保障职工在失业、伤残、疾病、生育和退休后所需的资金。社会保险税在征收机关、征收标准和征收制度上难以统一,并且征收过程等容易受到历史的、文化的、传统的因素制约。我国实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一、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旧的筹资方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形式,以改变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1、资金筹集刚性不足,筹资渠道单一,筹资方式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缺乏立法依据
目前,全国尚无一部较为统一健全的法律或条例来严格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管行为。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能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就不能称之为完善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强制性不足,就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混乱,运营监管不力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基本上采取“按地区、分行业、定单位”的办法,始终没有一个权威性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资金管理体制仍然是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资金的使用管理上的“块块统筹”,导致对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进而使社会保障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由于社会保障管理资金没有法定的来源,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按比例从统筹资金中提取行政管理费用,于是便有人借机假公济私,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费用数量过高、增长过快。
3、现行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缺乏公平性
现行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缺乏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现行社会保障统筹按所有制形式、企业级次、行业、地区的不同来设立、征集和管理,这种条块分割的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在收缴社会保障资金方面的标准差异较大。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性,新老企业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老职工多的企业负担奇重,使得老企业举步维艰;而一些新企业由于产品新、效益好、职工年轻、负担较少,竞争力自然较强。
因此,改革当前旧制度,建立新型筹资模式势在必行,而开征社会保险税就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我国社会保险税的主要内容设计
1、纳税人
按照国外社会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险税应分别以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职工个人为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课税范围与课税对象
我国社会保险税在税制建设上,一定要遵循立足国情、循序推进、负担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税的课征范围。具体在课税范围的确定上要注意两点:一是近阶段社会保险税的课征范围应局限于我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占我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由于其收入水平不高,负担能力有限,对其征收社会保险税不够现实。二是要遵循保障公民最低需要的原则,现阶段应设置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三个税目,以后再视情况而逐渐增加其他税目。课税对象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是工资、薪金总额;对于在职人员来说,是个人的工资收入;对于自由职业者来说,是其事业纯收入额。同时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最高应税限额,即对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税。
3、税率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社会保障水平不宜过高,税率的确定应以满足失业、养老和医疗三个项目的基本资金需要为目标。至于税率的具体形式,应采取比例税率,因为比例税率有利于税制简化,相对累进税率来说更符合效率优先的原则,相对于定额税率来说更符合公平原则,各省市的社会保险税率可有一定的浮动幅度,但不应过高,以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4、征收管理
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现阶段社会保险税收入只能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与之相适应,社会保险税应划归地方税务局征收。在管理上,社会保险税收应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中国社会保险税的开征
1、扩大纳税义务人范围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而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大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未纳入保障范围,导致不同所有制企业负担不公平和职工待遇不平等等问题。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包括所有城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社会保障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我国目前的公务员制度还不规范,机关和实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基本上是由国家包下来的,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高度而言,就应该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范围,税款在财政预算经费中列支。
2、规范、明确和统一税基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个人缴费工资标准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费,达不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国际上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国家大多数也是有限额规定的。建议在开征社会保险税时,保留现行的费基上下限的规定,对少数单位将各种补贴、津贴等工资性收入游离于基本工资之外进而逃缴社保费的做法要予以惩治,以便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税税基。但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基确定要考虑其特殊性,由于个体工商户没有明确的工资所得,根据专税专用的原则,可以确定一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其营业额进行定额征收。
3、税目与基本保障项目相适应
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保障项目多与少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福利政策目标。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项目较多,涉及各个领域,其中最基本的有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及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三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开征的社会保险税应设定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基本保险税目,统一税基,分别征收,以后根据经济条件的变化再增加工伤、生育等税目,以便适应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4、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税率选择在国际上也有多种做法,许多国家采取比例税率,但也有的国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累退税率,在税率的具体规定上,各国也不相同,一般都是全国统一税率,但有的采用行业差别税率。从简化税制和统一税政的要求出发,我国开征的社会保险税应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率,社会保险税的税负水平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税的负担标准,保持适度适中的水平。从多年的社保资金筹措实践看,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率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8%,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8%,失业保险费的缴费率为3%,三项加在一起是39%,导致企业人力成本过高,很多企业难以承受,开征社会保险税时必须把目前过高的缴费负担降下来,降低的重点应放在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上。改革后的社会保险税综合税率可在现行三项资金总体负担率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确定在30%以内,这样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税综合负担水平相接近。
5、将社会保险税划为地方税种,由地税部门征收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层次过低,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作用的发挥。应尽快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在改为社会保险税后,保障层次以省级为宜,如果仍然局限于县、市统筹,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作用。因为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将长期存在,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别也将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还不能够实行全国统筹。因此,在开征社会保险税后宜实行省级统筹,并将其列为地方税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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