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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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私有用房和政府各部门公房(含直管房和代管房),不包括临时建筑。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规划区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办、建设、房管、国土、监察、文化、旅游及鳌溪镇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工作领导小组对规划区内的危房修缮实行统一审批与监督。
第四条县建设局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并按下列等级划分:
(一)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二)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个屋顶结构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4)因楼面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间楼面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的危险,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
(6)因楼梯的危险,可能造成整段楼梯倒塌的。
(四)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险,可能造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导致整幢房屋结构破坏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第五条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房屋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证明,房屋承租人凭租赁合约,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二)初始调查:鉴定人员在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应主动与申请人预约,按时到现场测检,记录房屋各部位损坏情况,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主动向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出示“房屋安全鉴定员证”。
(三)检测验算: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和结构验算。对于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部门可另外邀请专业人员或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四)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认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五)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部门必须及时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下的有效时限。
(六)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国家JGJ125—99标准。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危房改造审批程序
(一)危房户在获得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危险通知书后,应拟出修缮方案或图纸,征求四邻同意后,向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危房修缮申请,同时提供危房通知、鉴定文书、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地镇、居(村)委会签署的意见等相关资料。
(二)危房修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组织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议后报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建设部门根据危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颁发改建或维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对危房修缮实施监督,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和、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八条改造管理原则
为降低今后旧城改造成本,规划区危房改造应遵循确保安全、合理疏导的原则。
(一)经鉴定确属存在重大隐患的整体危房。
旧城区城市居民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原地改建,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改建。
规划区农民在不影响村庄整治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进行改建。
(二)经鉴定确属整幢危房,但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或已纳入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城市居民只能实行恢复性维修(即相同结构,不扩大面积的原样恢复性修建)或由县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货币补偿进行城市建设公益性收储。规划区农民按《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鉴定达不到整幢危房,只属于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只能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维修,不得改建。
第九条在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对具有一定历史与文化意义的建筑物进行原样加固与维修。有关单位应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改造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涉及有关部门规费一律全免。
第十条其它建制镇、集镇镇区危房修缮改造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篇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的安全,促进房屋有效的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马尾区、郊区建制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督促危险房屋排险解危。
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以下简称市鉴定站)是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下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市危险房屋进行鉴定和签发危房鉴定文书的工作。
第二章房屋鉴定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房屋有困难,或发现不安全因素、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危房及危险程度的,应当及时向市鉴定站申请鉴定。
对拒不申请鉴定的私房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申请鉴定。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申请鉴定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租约或其他能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八条受理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认为必须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时,可以直接委托市鉴定站进行鉴定。
第九条市鉴定站受理申请后,应在五十天内提出鉴定文书。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申请:申请人携带合法证件,填写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并经单位或居委会盖章后,到市鉴定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鉴定分析:鉴定人员根据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深入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3、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排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鉴定人员必须经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四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鉴定站可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第十五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应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市鉴定站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所鉴定的全部房屋技术资料,均应存档留底,分类长期保存。
第三章危房治理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市鉴定站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修缮或拆除。不得借故推托或阻挠,并应在鉴定文书发出三个月内,将危房治理情况报告市危险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私有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治理危房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或所有权不明的,依法代管。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凭鉴定文书给予支持,及时办理,防止延误时间而发生事故。
1、上级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应优先安排大、中修或更新改造计划,优先安排修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
2、市规划部门和区城建部门应优先审批修缮许可证或建筑许可证。
第二十条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或个人,银行或有关单位优先给予贷款、借款。如系出租房屋,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共同治理,承租人付出的治理费可以抵交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私房所有人与使用人因治理事宜协商不成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凭鉴定文书给予优惠。
1、拆除重建的面积与投资,计划部门纳入危旧房翻修改建项目并给予优先下达。若超原建筑面积进行重建,超过部分的投资规模相应纳入全民、集体所有制基建规模。
2、在计算缴纳有关税费基数时应扣除原建筑面积和投资。
第二十二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
2、不及时申报鉴定而倒塌的;
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的;
2、使用人由于堆物超过允许荷载或重物冲击影响结构的;
3、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4、使用人明知结构异常、变形或对险情不及时申报的;
5、使用人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6、行为人由于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拒不按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履行共同治理责任,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含单位法人与主要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为观察使用和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必须进行加固、修缮处理,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经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不得进行租赁。擅自租赁造成事故者,当事双方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进行抢险解危,办理有关手续时,因有关部门延误时间造成事故者,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内发生事件的;
2、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件的;
3、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申请鉴定、治理、通报批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辖八县(市)城镇、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篇3
一、改建适用对象
1、危房改建对象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已建成区范围内、属城市居民所有、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的房屋。
2、土地来源不明、震后经鉴定不是A类已自行拆除、改建申请人与房屋所有人不一致的房屋不准改建。
3、原宅基地土地属划拨性质的,须经国土部门按规划条件对土地进行评估,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列入改建对象。
二、改建基本原则
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坚持既要从严控制、合理疏导,又要有利于城市发展、保障居民合理居住权的原则,对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实行分类管理。
1、经鉴定属D级危房,在不影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必须按照“四原”要求,即原址、原面积、原楼层、原房屋用途进行改造。结合危房所在地具体规划要求和周边房屋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超面积改造。对局部影响采光、消防等强制性规范的,应在“四原”基础上适当退让才能允许改建。
2、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但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允许改建;对危房集中区,特别是棚户区暂时控制改建,由政府采取其它方式安置。
3、经鉴定达不到D级的危房,只能进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局部维修,不得改建。
三、改建基本程序
1、本人申请。房屋所有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家庭户口本向市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市发改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
2、初步认定。市规划局根据改建办公室提供的具体对象名单,对拟改建危房对象逐户进行实地踏勘,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书面意见。
3、鉴定把关。由街道(乡、场)居委会召集符合规划条件的拟改建危房户与四邻签订危房改建协议,街道(乡、场)居委会在改建协议上签字盖章进行公证;再由街道(乡、场)统一将符合规划条件的危房改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审查审核,经预审基本符合改建条件的,通知危房户向市房产局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由市房产局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出具危房鉴定报告。
4、实地踏勘。由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房屋户主向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提供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建四邻协议书、规划意见、改建房屋平(立、剖)面图等相关材料及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原件,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再由市政府领导吸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产部门以及街道(乡、场)对申请改建的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用地位置(四址)、四邻意见进行核实。
5、批前公示。对实地踏勘基本合格的由居委会初核、街道(乡、场)复核,报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核准后,将拟改建的危房审核审批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凡是由于初核或复核把关不严引起群众不满的由初核、复核单位负责解释,有异议的必须查明原因,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改建资格。
6、审核审批。由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统一印制《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审批表》(审批表设置编号并加盖条形章,复印件无效),符合条件的危房改建户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场)领取《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审批表》,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危房改建户将填写好的《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审批表》按顺序分别报送居委会、街道(乡、场)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须报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承诺监管责任,再由街道(乡、场)统一报送市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会审,由审核和会审单位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审完毕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原则上领导小组每季度末审批一次。通过审批的改建危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质押在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
7、办理“三证”。经领导小组批准改建的危房改建户,凭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出具缴费通知单,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缴纳规费,凭缴费发票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申请放线开工。危房改建户办理相关许可证后,由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街道(乡、场)、居委会组织现场放线开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乡、场)负责危房改建全过程跟踪监察管理。放线开工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主体施工,申请竣工验收,否则相关证件依法作废失效。
9、换发“两证”。房屋改建经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国土局、房产局重新核发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原证收回。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不符“四原”要求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四、改建收费办法
1、改建规费。危房户按“四原”进行改建,免收各项政策性规费,超面积改建部分严格按照有关规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2、危房鉴定费。申请改建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并出具鉴定报告的,按相关标准收取危房鉴定费,困难户酌情减免;未达到D级不收取鉴定费;危房户房屋震后经专家鉴定为A类或1A类改1B类,现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并出具鉴定报告的,免收安全鉴定费。
五、改建机构职责
1、成立城区危房改建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监察局、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湓城街道、桂林街道、赛湖农场、南阳乡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区危房改建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2、城区危房改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区危房改建审批管理工作。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局:负责改建危房的规划审批、图纸审核、放线定位等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建设过程跟踪监察管理等工作;
国土局:负责危房改建原土地使用证审查审核、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许可证》发放、《土地使用证》换发及建设用地监察管理等工作;
房管局:负责组织危房鉴定、严防鉴定作弊、原产权审查审核、房屋产权证的换发等工作;
监察局:负责城区危房改建过程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特别对管理权限内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危房改建和各单位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发生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篇5
一、主要工作成绩和特点
(一)、强化住房保障工作。
1、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及工作落实力度。为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注民生,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精神,从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入手,按照《__市政府工作报告》和《__市“十一五”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稳步推进惠民政策的落实。
一是采取“提标扩面”措施,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政策的实惠更多。我局根据国家和省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今年初修订了《__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细则》(都房管[20__]03号),提高了租金补贴标准,扩大了保障面。具体为:租金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35元调高至2.0元;保障对象由原来的城镇低保无房户扩大至城镇低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并将松宜矿区1836个低保户纳入到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范畴,预计全年发放最低收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将达2300户180万元,比去年净增享受户数1910户,净增补贴资金164.5万元。
二是健全制度,住房保障范围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延伸。根据国发[20__]24号文件和今年5月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有条件的地区住房保障范围要从城镇最低收入人群扩展至城镇低收入人群。为此我局制定了《__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方案》(都房管[20__]16号),拟定了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5月中旬我局组织召开了社区书记和松宜矿区分管干部动员会,开展了全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808户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的有126户,在2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有456户,在300以上不足350元的126户。808户的现住房情况是:有私房但人均不足12平方米的有3户,其余805户都是无房户靠租房居住。这些翔实的数据,为我市启动低收入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20__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我局起草的《__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都政发[20__]53号),标志着我市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目前800余户享受对象正在申报之中。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不仅在全省县市中率先将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纳入保障范围,而且我市的住房保障对象将达3200户。
2、做好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和新建廉租房建设,增加有效供给。今年我局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实事工程项目,改造危房、新建廉租住房。一是改造旧城区危房,新建房屋1万平方米。今年旧城区危房改造确定在二处进行:一处是在陆城中山路1号(原市政府大门右侧)改建商品房和还建房3000平方米;另一处在陆城夷水路老袜厂改建清江公园还建房和廉租房220__平方米。中山路1号改造工程已于10月17日开始动工兴建,预计20__年元月底完成主体工程。清江公园还建房共7栋,主体工程已全部封顶,96套廉租房正在建设之中,预计今年12月底完成廉租房主体工程。二是建设城镇、松宜矿区廉租房100套。今年廉租房新建和改建共计160套,其中新建132套,改建28套。新建132套,分布在陆城夷水路老袜厂2栋96套和枝城南湖小区松宜矿区廉租房2栋36套。改建的28套廉租房在松宜矿区,是其利用矿区原电影院等闲置资产改建成廉租住房的。南湖小区36套廉租房已于今年5月竣工,改建的28套廉租房也于今年9月完工。陆城夷水路2栋96套廉租房正在建设之中,预计今年底完成主体工程。三是加大整修力度,确保资产增值。今年我局投入15.5万元,对枝城西门筒子楼进行了厨卫配套改造45户,不仅提升了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而且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
3、完善廉租住房建档和规范管理。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结合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完善本局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的历史资料,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完成了廉租住房纸质和电子一户一档的建档工作,为迎接全省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方面从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透明化入手,努力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水平:
1、加强房政业务工作。
首先在强化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市场引导上下功夫。加强了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预售许可证,规范销售行为。全年共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份,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420份。全年
共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1120起,面积13.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房转让260套面积2.5万平方米;二级市场转让860套,面积11万平方米。全年共办理抵押手续950起,抵押面积70万平方米。其中现房抵押650起,面积68万平方米;期房抵押300起,面积2万平方米。
其次是在抓好优质文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上下功夫。房政业务窗口依托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围绕我市重点工作,继续推行优质服务。制定服务重点项目工作制度,对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推行绿色通道制,急事急办,不受休息时间限制,随时受理随时办证,提倡上门服务,全程跟踪,直至受理事件办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年共办理房屋初始登记620户,变更登记55户,房屋转移登记860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950起,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1533本,房屋他项权利登记950本;共整理新发证档案2500卷,综合整理房产档案7000余卷,为局内外提供档案利用30卷,提供档案查阅近万人次。完成白蚁预防施工面积6万平方米。服务全市经济建设,为项目减免费用1万多元。
2、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一是今年年初的雪灾,致使部分公私房屋有不同程度的受损,为确保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我局安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除对局属的直管公房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公房排险支招外,还对陆城中心城区部分私房进行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危房的11栋,面积达1643平方米,其中鉴定为c级的危房9栋1507平方米,鉴定为b级的危房2栋136平方米。二是5月12日汶川地震后,我局接到部分学校、工厂、民房等房屋使用人的电话申请,称“使用的房屋出现裂缝”。接到委托鉴定申请后,我局分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同志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不分工作和休息时间,及时进行现场踏勘,认真分析原因,共对这类申请的12处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面积1万多平方米。针对房屋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应对措施,消除了房屋使用人的恐慌心理。三是为乡镇及企业服务。今年年初对松木坪镇23户农民5000平方米因采矿引起地质灾害而致使受损的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我局在接到松木坪镇政府的电话后,就立即组织专班人员克服种种困难到现场,对所有房屋进行现场踏勘,根据房屋受损情况结合省地质专家出具的地质报告,对23户受损的农民房屋出具了房屋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效化解农民与镇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四是服务我市的项目建设。今年我市渔洋一级路改造工程顺利开工,随着工程的全面展开,因施工爆破、大型机械进场作业,沿线部分农民与施工企业产生矛盾,农民认为施工爆破等原因不仅影响了正常生活,还对房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在接到施工企业的电话联系后,我局房屋鉴定工作人员对沿线可能受到损坏的房屋进行了现场踏勘,截止目前已对一级路第四合同段的20户受损房屋出具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24户农民房屋进行了施工前的检查和记录,对第一合同段15户、第三合同段1户农民房屋进行了施工前的检查和记录。有效缓解农民与施工企业之间的矛盾,为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今年以来共出具房屋鉴定报告113份,其中简易鉴定报告39份。完成鉴定初次现场踏勘40户。
3、加强物业管理。
加强行业指导,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步伐进一步加大。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对全市已售公房的小区积极引导实行自治管理或聘请专业化物业公司管理,着力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今年新增业主大会1个,业主委员会6个,全市业主委员会已达195个,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90%。对市一中老校区住宅物业进一步加强管理,首次在房改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上,试点指导成立了该小区业主大会,使本市业主大会总数达到了2家,为房改售房单位加强庭院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范例。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2次,参训45人次。同时我局严格维修资金归集和支取管理程序,预计全年归集维修资金43万元、已审批支取维修资金19.2万元。除此,与社区联手组织“示范物业小区”的创建工作已深入展开,全年评比示范物业小区11个。
4、强化拆迁市场管理与服务。
把建立规范、健康的拆迁市场作为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服务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围绕《物权法》的实施,研究管理办法,上半年,我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都房管[20__]18号),规范了拆迁行为,杜绝野蛮拆迁,切实减少拆迁上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一年来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和超常规的拆迁速度完成了陆城城西小学、文峰公园扩建项目、五宜大道扩建项目、东阳光第四期楼子河热电厂、制药厂、清江公园、鄂中化工、宜化污染防护距离不够、韩国世信等15个市政府重点项目的房屋拆迁调查,核实面积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清点工作,累计调查房屋279户,总面积8.13万m2,其中砖混5.07万m2,砖木3.06万m2,附属设施单项项目等3348项。拆迁服务工作及时到位,从而加快了项目建设进度,确保了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得到了市协调组的好评。
(三)、加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
1、按上级要求,在国有资产清理的基础上,建立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图象一体的基础管理方式,完善公房管理办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全市748处房产直管公房进行复核清查、拍照、登录进电脑。
2、加大公房维修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我局所属陆城、枝城房管所目前经营管理直管公房10.6万平方米,承租居民1510户,其中直管公房危房3.3万平方米,涉危房屋264户。这些危旧房屋结构陈腐、房龄老化、分布零散、消防不畅、基础设施落后、安全隐患突出,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时刻都面临着威胁。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安全无事故,今年主要做了以下方面工作:
(1)、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我局高度重视安全责任制落实,同各房管所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房管所分片确定责任人,将安全责任逐级明确。同时结合危旧直管公房分布的特点,成立了安全检查专班,今年集中力量先后对全市危旧公房开展了五次全方位拉网式大检查(春节前后雪灾后、5月12日汶川地震后、6月汛期前、7月、9月),发现安全隐患突出的有136处(其中陆城70处、枝城55处、洋溪11处),住户212户,危险空置房52处。针对危房的不同危险程度,我局采取了“一告知,二维修,三拆除”的管理措施,针对性地下发了预警通知书288份,已投入20万元,维修了718处,加固处理8处,全年未出现塌房伤人事故。
(2)、制定了各种抗灾抢险应急预案。我局为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安全管理,明确全局干部职工在抗击自然灾害工作中的应急措施和各自职责,元月份制定了《关于抗雪冻灾害应对方案》,6月份又制定了《__市直管公房防汛抗灾应急预案》。成立了抗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6个应急工作专班,设置了热线电话,储备了抗灾抢险应急物资(红砖、檩木、椽木等),维修施工队伍做到零假期,预防和应急处理因灾害造成的房屋坍塌,最大限度地确保直管公房承租户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3、不断提高直管公房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今年从规范公房合同管理入手,一是对1510户公房租住户和214个承租门面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理顺了租赁关系。二是对金源小区、解放路100号的120户居民进行改水,改为一户一表,解决居民长期水损问题。三是对城乡路仓库重新测量调价、西门楼底层门面房招租并签定合同,年增房租1万多元。
(四)联村多办实事,帮扶贴心为民。
一年来,我局认真落实__市委“民心工程”活动要求,高度重视扶贫帮困工作,局班子成员和驻村指导员先后多次到扶贫帮困联系点高坝洲镇曾家岗村入户走访体察民情,联村帮扶办实事,为民服务送温暖,真心扶贫,贴心为农,为该村做了大量的帮扶工作。
1、拟订帮扶计划。
3月份,我局班子成员深系点高坝洲镇曾家岗村,同村干部一起认真研究,制定了全年帮扶计划:一是继续支持曾家岗村2组特困村民张宏益的女儿张娅妮每学年部分学费至完成学业。二是协调组织医疗专家到村免费给村民义诊一次。三是修通一条2km断头路(原两村交界,现五组与十组之间),给予一定的资助资金。四是帮助困难群众改造危房2户。五是局班子成员联系帮扶三个特困农户。
2、落实帮扶措施。
今年春节前夕,局领导到高坝洲镇曾家岗村访贫问苦,给该村三个贫困户及陆城三个城镇特困户送去了大米、食油和棉衣,确保特困户安全过冬、愉快过节,让特困户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今年4月份为我局扶贫联系点曾家岗村一组刘一贵、二组裴学益、四组裴学全三个特困农户,帮助指导调整种植、养殖结构,给各农户家送去了价值250元钱的专业肥,支援春耕生产。五组村民刘光洪和二组张宏益家按民政局《关于确定雪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危房改造救助对象的通知》(都民政[20__]21号)要求,属第一批危房改造户,五组刘光洪家4月通过乡村验收,二组张宏益家5月通过乡村验收,第二批一个户,八组祝必云家7月通过乡村验收。我局分别给三家各户送去1000元现金帮助改造危房。并鼓励特困农户战胜困难,早日脱贫致富。为村修通一条2km断头路,市局资助5000元。给曾家岗村送去桌子8张、书柜3张、办公椅6把、课桌2张、茶几4个、圈椅16把、电脑椅4把。帮扶曾家岗村建立了一个村级便民服务大厅。
3、给特困学生送学费。
4月初,我局得知该村村民张宏益家的女子张娅妮在天津上大学,但因为家境贫困,很可能要辍学。局长当即表态:“要确保张娅妮完成学业!”。便给张娅妮送去了1000元学费,并承诺每个学年资助张娅妮1000元学费,确保她顺利完成学业。
4、协助村抗灾自救。
2月1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农业抗灾自救大会以后,当天下午一点钟,局长陆帮全就带领驻村干部到联系点高坝洲镇曾家岗村传达市委政府会议精神,同村干部研究布置抗灾自救措施:一是明确一名机关干部为协助抗灾自救驻村干部;二是2月18日召开村小组长会,传达市会议精神,再分片召开群众会;三是利用村广播,请技术员讲柑桔抗灾自救的方法;四是科学制定灾情核实统计表,对垮塌房屋、受损农作物生活困难户等进行统计;五是对柑桔施肥、补植确有困难的农户,村干部上门慰问,市局给一定资金(肥料和树苗)支持;六是对灾害统计按要求分别上报到乡镇、市民政局。村民自救热情高,到6月28日倒房重建任务已完成。
5、建立帮扶长效机制。
我局将“民心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把为村民办实事、将经济发展和帮助特困户解决实际困难作为工作目标,派一名机关干部长期驻村,作为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帮困工作的指导员,逐项落实帮扶计划。今年我局为该村订购7份报刊,印制农业技术资料1000份,既给农民送去了“精神食粮”,又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妥善处理,积极维护稳定。
长期困绕我局的案件,主要是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即“私改遗留案件”,其次是住房保障方面的。为了做好案件的处理工作,我局本着“事要解决”的维稳原则,加大了解决问题的力度,落实专班专人,逐件调查、答复、解决。站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高度,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了无人赴省进京上访。
1、坚持日接待制度。我局针对量大的特点,确定了平时有专人接访,并把每月的20日定为接待日。接待日由一名局长和一名工作人员组成接待专班,实行轮流值班制,今年共接待50件52人次,保证了渠道的畅通。
2、召开办公会会诊。今年我局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复杂的解决办法。做到了政策讲清、道理讲明、以理服人、人满意。共出具答复意见书30份。上级交办件和一般件20份,人对办结的件均表示满意。
3、变上访为下访,切实解决具体问题。我局接到案件后,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负责的精神,做到深入实地调查,在追根溯源查清事实基础上解决实际问题,多次深入人家庭了解实情。使得案件的办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六)、积极参与抗震救灾。
四川汶川地震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也牵动着我们房管人员的心。
天灾无情人有情,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踊跃捐款,向地震灾区群众献上一片爱心,支援灾区人民战胜困难重建家园。我局共向灾区人民捐款4次8210元(其中向红十字会捐款4750元,党员缴纳特殊党费1850元,工会会员向工会捐款810元,捐款购棉衣、棉被800元)。
(七)、以人为本,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开展了机关作风整顿,加强了行风评议。
整顿机关作风是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局高度重视。一是召开了整顿机关作风动员大会。按照市委的要求对整顿机关作风进行认真动员。二是向社会各界征求行风建设意见,并将征求意见中我局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认真进行自我剖析,切实做好整改。三是邀请行风评议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我局进行监督。通过上述三点措施,我局的行风有了明显好转。
2、认真抓好了党务工作,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增强。
一是积极开发了“党建先锋”工作,对各党支部进行了大力指导。二是认真抓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求各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指出不足,以便广大党员改进。三是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通过以上措施,全局广大党员的党性进一步得到提高,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增强。
3、认真抓好了综治、爱卫、消防、计生等单项工作。
在综治方面,建立健全了全局的户口台帐,开展了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做好了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各项综治任务。在爱卫方面,大力开展了群众国卫生教育宣传,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了灭鼠、灭蝇等创建工作。在消防方面,在春节、汛期、雨雪期开展了全局消防安全大排查。在计生方面,组织了全局广大育龄妇女参加了妇检,完成了市计生委和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各项计生任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我局全体干职工齐心协力、克难奋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以下的不足:1、廉租住房建设规模为历年之最,但供求矛盾突出。2、危旧直管公房安全隐患较多,消除安全隐患的资金压力大;3、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工作热情有待进一步提高;4、私房改造遗留和住房保障政策性强,居民愿望高,维稳任务非常艰巨。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篇6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等城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二章房屋结构安全管理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挖掘地下基础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房屋使用及装饰装修过程中,需要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等拆除(变动)非承重结构、增设构筑物明显增大荷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施工前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事先征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房屋原设计单位同意后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二)使用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的,应当事先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房屋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施工。
第八条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有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自然灾害侵袭的;
(二)遭受爆炸、火灾等破坏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酒店(含旅店、餐馆)、商场(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礼堂(含会议中心)、候机(车、船)厅(室)等公共场所使用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经常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修缮的房屋应当及时修缮,同时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性进行鉴别、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酒店(含旅店、餐馆)、商场(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礼堂(含会议中心)、候机(车、船)厅(室)等公共场所使用的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一半的;
(三)拆除、变动非承重结构,增设构筑物增大荷载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人为事故后出现异常,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
(五)已出现危险症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六)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
(七)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前款第(一)、(二)项所称的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钢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5年,砖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0年,砖木结构房屋使用满40年,简易结构房屋使用满10年;前款第(六)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者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
(二)房屋设计资料;
(三)地质勘察资料;
(四)施工技术档案。
当事人无法提供前款(二)、(三)、(四)项资料、档案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测试。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有明显险情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房屋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派出2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对复杂项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涉及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填写鉴定文书,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房屋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无理拒绝或者阻碍鉴定。
第四章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出现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二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能够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四)整栋危险房屋已无修缮价值,且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需要立即拆除的,责令予以整体拆除。
责令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不得出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城市危旧房屋改造,建设单位可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禁止行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施工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导致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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