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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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篇1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是近年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新《征管法》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省局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对比软件正式在地税系统推广使用,工商地税业户登记信息对比制度逐步得到建立和完善,其遏制漏征漏管、减少税款流失的作用日渐显现,对征纳双方都加了一把锁。通过调查发现,各地普遍存在工商税务业户登记信息不符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业户登记量存在差距或登记内容不符。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我们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工商税务业户登记信息误差原因分析

(一)、存在一户多证(营业执照)现象

一是业户为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而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国家为强化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对企业银行帐号实行一户一账号制度,即一个企业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经营账号,禁止多头开户。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如企业内部实行部分承包或部分私营、部分合资等,户中户现象较多,一些大型企业其内部分工日益精细化,在会计核算上采取分类或分部门核算,统一纳税的方式,企业为方便经营和便于资金管理,需要在银行设立多个户头,但在现行制度下只能通过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来实现在银行部门开设多个账户的目的。二是一些企业为获取优惠政策而办理多个工商执照,如假外资、假福利企业等,或为达到偷逃税目的而实施账外经营或多套账、明暗账,或为假公济私而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其实质还是一个企业。三是企业为贷款需要办理多个营业执照。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做保证,在金融业日益企业化、市场化的今天,没有担保很难贷出款来,贷款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众多企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尤其是一些非国有企业。一些企业便独辟蹊径,通过虚构企业,以互相担保的方式来骗取贷款或在企业在未还清旧贷而得不到新贷的情况下改换门面重新要求贷款,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一些大型企业,是造成企业一户多证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企业在办理多个工商证后,一般不会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证,而是以初始税务登记作为税务管理的凭据。

(二)、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不及时

表现在工商部门对破产倒闭或由于其他原因早已不复存在的业户注销登记不及时,长期挂账,即只增不减,长期累积形成工商注册存档业户多于实际存在户。其原因包括:一是业户停业或倒闭后,未按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二是企业在重组、买卖后,办新不销旧;三是企业在其法人或经营内容发生变化后,不按规定变更工商登记,而是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旧证随意丢弃,造成长期挂帐。

(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衔接不到位

按《征管法》要求税务登记的注册、变更是以工商登记的注册变更为前置条件的,而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却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工商税务在信息共享方面虽然迈出了很大步伐,但仍缺乏受制度约束的信息反馈或传递机制,双方在业户登记流程上并无有效的衔接机制,以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水平,在没有税务机关的有效督促下,纳税人办理工商证后一般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二是由于二者执法性质和内容不同,在登记范围、管理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两证”在办理流程和手续上缺乏相互制约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各办各证的现象,这直接造成双方在登记户数和内容上的不同;三是工商税务工作特点和执法重心不同,造成了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难以在对工商业户管理方面形成合力。

(四)、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位

纳税人怠于办理税务登记是造成工商税务业户登记量差距较大的根本原因。一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只注重对税收执法或有关征税问题的宣传,对税务登记方面的有关规定宣传的少,业户对税务登记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知道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二是业户缺乏规范经营意识,而且其经营受多部门管理,各种证件手续、规费、手续费较多,业户对办理各种证件本能存在抵触情绪,往往是推推动动,不推不动,执法部门抓的紧就办,抓的不紧就不办;三是纳税人为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以不办证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四是就当前来讲,业户的纳税意识还较低,能够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很少,其办证动力往往来源于税务机关的执法压力,查到就办,查不到就不办,给税务人员执法带来很大困难。对这些业户税务机关一旦监控不到位,就会形成税务登记漏办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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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

一是受任务因素影响,重税轻管思想在一些税务人员身上还存在,对税务登记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把税收上来就行了,纳税人办不办证无关大碍,以至在日常管理中对纳税人不办证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在征管考核中存在重书面资料,轻实际管理的现象,而且分片管理还是当前基层征管的一种主要方式,管理人员所辖业户办证越多,意味着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业户越多,工作量越大。为提高考核质量,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大管理力度,尽可能选择一些纳税信誉好的业户办证,以减轻征管难度,获得较好的征管“效果”;三是受关系税、人情税影响,个别税务人员存在好人主义,工作中执法不到位,致使一些业户漏办税务登记;四是受任务因素影响,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现象不是采取积极的执法态度,而是纳入零散税或作为机动户进行管理,任务紧时管理则紧,任务松时管理则松,甚至把这些业户当成了调剂税收收入的“机动户”。五是不廉洁现象的存在也导致一些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漏登。税务部门执法不到位、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业户漏办税务登记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农村业户特点影响

一是在农村地区,业户量大,规模小,税额小,零星分散,经营时间、内容和地点不稳定,变更频繁,加之基层管理人员缺乏,很难做到对其实施全面、有效监控和规范化管理,致使一些业户漏登或被纳入零散税范畴。二是当前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规范经营意识普遍较低,被动办证可以说是当前基层税务登记管理的一个基本特点,尤其在农村地区,能够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较少,大多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是在税务机关的压力下完成的。农村业户难征难管的特点直接影响着登记率的提高。

二、强化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共享的举措

(一)完善工商地税业户登记信息适时通报制度

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信息沟通的渠道。一是在业户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内容后,工商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业户登记动态,同时税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向工商部门反馈,加强监控;二是双方在发现业户应办未办“两证”或涉证事项应变更未变更情况后及时向对方通报,以责令其改正。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篇2

征管难题,使建立诚信途径变得必要

港口建设费征管过程存有较多的实践难题:如国内水转水运输的中转货物征管手续较繁琐。货主为实现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货物核销信息,并在出港时予以核免,申报环节多;现有罚则不能遏制逃费行为,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偷逃费行为进行处罚,但海事管理机构不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执行处罚的主体,以致《条例》规定的处罚条款难以操作;保税货物征管政策操作性弱,偷逃费收存在空间。

由于保税货物由海关认定,其认定结果时间跨度大,一般在15天左右,此时的货物可能已经由船舶卸港后离开库场,海事管理机构在未实现与海关信息联网互通的情况下,不可能对货物实现全程跟踪监管,无法在货物提离时确定货物是否属于保税货物而应予征缴;代收单位普遍反映1%的代收手续费入不敷出,与其工作量不匹配,侵犯了企业利益。港口建设费代收需付出包括人工、信息系统、纸张、打印耗材等在内的成本支出,作为代收单位,希望付出能够得到补偿;港口建设费征收设计了以货缴费、以船稽核的港口建设费征管模式,这种管理方式,虽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偷漏规费行为,但船方、港口经营人、货主、基层海事管理机构普遍对简化征管流程和环节存有期待,要求取消预配收费,并减少审核环节;缴费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提交单证和报送信息的管理措施,因工作量大和人工成本增加而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取消或简化。

诚信管理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征管手续复杂、奖惩机制不足等征管难题,产生原因是有效征管与有限资源、信用体系与利益追求间矛盾所导致,解决和满足征管的优化需求,可通过建立港口建设费的诚信管理机制,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集中于风险度高的征费环节,加强低信用企业的控制;强化征管资源的精准投入,对依规缴费、信用良好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给予便利措施,鼓励企业诚信守法,实现简化征管手续、便利服务缴费人的目的。

诚信管理的经验启示

如何借鉴国内诚信体系建设经验,结合我国港口建设费征缴现状,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以保证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首先是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根据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设定了认证企业(含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三个管理类别,分别对应海关原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里设置的AA、A、B、C、D五个管理类别。海关通过设定规范的标准指标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通过评价体系确定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施行不同的管理原则和措施。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实现了有限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了管理效能,以此为基础,海关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现把有限的海关监管资源,集中在风险最高的区域,使诚信守法的企业在通关和稽查上享受优惠待遇,而失信企业则相应加强监管,使用更多的监管资源。

第二是税务信用等级评定管理。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目的在于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使纳税人更加诚信自律,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其适用对象为企业纳税人。办法中规定,采用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的方式实现对企业纳税人的分类别管理,完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用信用这个标尺来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纳税人在市场中的行为,同时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培育履约守信的行为规范,保障公平竞争。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对信用度良好的企业采取相关便利、激励措施,对信用度较差企业采取严管措施。因此,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开展后,成熟完备的纳税信用记录将是纳税人开展业务便利的“通行证”。我国税收信用管理工作以采集纳税人税务内部信息、信用历史信息、外部信息为基础,通过直接判级方式和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对纳税人进行评价,在每年4月公布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可根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根据企业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税务部门会根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治原则,对其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三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诚信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行政决定、处罚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信息公布情况、违规违法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第四是诚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启示。诚信管理是港口建设费征管便利的必然选择。从海关、税务、证券的诚信管理做法中,我们能有一些有益的启示:一是完善的政策法规。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也陆续出台了诚信体系建设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信用体系的建立,客观上需要相应的政策制度来规范信用行业以及相关的市场主体,并且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不断完善和修改。二是建立诚信记录。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港口建设费诚信征缴体系建设的基础。要仿效证券建档做法,积极建立信用档案,明确采集的目标信息、目标采集范围、诚信信息采集部门、诚信信息采集渠道、采集时间间隔、诚信信息分解等等一系列环节,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管理对象在港口建设费征缴过程中的各项表现,进行归档管理。三是促进征管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有利于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只有当信用信息可以查询匹配,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识别,才能真正约束市场交易主体,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而提高失信的成本,才能让守信者享受到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回报。四是构建信用评估体系,要积极借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分级分类管理经验和办法,结合港口建设费实际情况,通过完整、准确地采集相关信用信息,科学确立具体评价指标。五是制定有效的处罚和制裁措施。要对诚信记录进行分类管理,有失信记录的要严格监控,对其各项工作行为实行跟踪监督;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及时处置,提高失信成本。

港口建设费诚信管理的建议

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将对我国海事监管传统模式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对港口建设费征缴工作的理念转变与管理流程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将诚信管理引入我国港口建设费征缴的管理过程中,是适应新的海事监管形势要求的新思路,具体我们可考虑:

确立诚信便利、失信严管的诚信管理原则。建立诚信体制,实行风险管理,对涉及到港口建设费征管环节的货主及其人、代收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对其分类别进行诚信管理,实现海事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有限管理资源、提高港口建设费征管效率。

制定可行的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进行全面的统筹考虑,建立涵盖诚信管理对象、信息收集、机构管理、组织运行、信用评价、风险管理、奖惩措施等的诚信管理制度。如在分级管理思想的指导下,可重点将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代收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请、公平评价”的方式,即由代收单位自愿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而非强制执行,但是对于未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的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海事主管机关按照C类对其进行管理。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应正确选取评价指标,不同类别单位应设置不同的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真实反映评估对象在港口建设费业务中的的风险特征。指标体系的设计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设计方法,定量指标尽量易取、有效,并根据港口建设费征管实践适时总结,动态调整,及时健全和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港口建设费管理制度、人员配备与设施设备、缴交情况、缴交时点、票据管理、资金管理、数据信息报送时效与正确性等,可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

实行风险管理。就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有限资源下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模型和技术识别风险,尽可能降低规费漏缴的风险,实现港口建设费应征不漏。基本步骤包括风险监控、风险评估、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征信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行政

近年来,随着我国征信业的逐步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或正在积极推动建立本系统或本地区的征信体系。但是,作为征信体系制度基础和核心的法律规范仍未健全,统一、高效的征信行业还有赖于征信立法来规范、促进其发展。

一、我国征信法律体系现状

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来看,专门规范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或与征信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多,但涉及到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却非常多。我国现行征信法律体系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以规章为主,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辅,总体上看效力层次不高。

(一)法律层面

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较晚,整体上尚未形成统一、全面的法律规范,与征信管理有关联的原则性规定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条文。如:《宪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

(二)行政法规层面

在行政法规方面,我国目前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规缺失。以《征信管理条例》为例,2002年底就已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并于2003年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但自2004年以后,《征信管理条例》未再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在现阶段征信行业急需法规指引的情况下,《征信管理条例》的立法停滞直接导致了征信行业缺乏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

(三)部门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

目前我国征信管理业依据的主要是部门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管理主管部门于1999年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从企业和个人两个方面对信用信息收集、使用进行了规范,是现阶段我国征信管理方面最主要的执行依据。

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上,由于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不一,征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在各地的推进程度也有所不同。2002年4月30日汕头市政府公布了《汕头市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对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评级方法、评级收费和处罚都做了规定,这是最早的地方政府对征信行业有关业务所做的规定。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使用的规定。此外,北京、深圳、海南、湖南、宁波等地都相继出台了征信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二、现行征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效力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缺失,日常工作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要依据,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征信管理立法尚处空白,无论是业务的开展还是监督管理都面临着无法可依的障碍。

以部门规章为例,目前人民银行开展征信管理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在征信体系建设初期,由于涉及的主要是金融系统信用信息,这两个部门规章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入,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的逐步开展,涉及的单位部门越来越广泛,已经远超出金融系统范畴。目前我国大量涉及企业、个人的基本信用信息都掌握在如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银行、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机构手中,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条块分割情况严重,工作中现有的两个管理办法的部门局限性和法律效力不足的缺点逐步显现,作用大打折扣。

以地方性法规为例,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往往只限于本行政区域,一旦跨区域的征信纠纷出现,监管机构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依据,难以发挥日常分析、监督及管理职责的作用。同时,地方性法规各行其是,也不利于征信行业全国规范化管理。

(二)法律体系缺乏协调性

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征信法律约束,相关征信规定散乱无序,一些部门或地方出台的低层次法律规定的渊源不清,同一法律效力层次的规定之间没有协调或协调性很差。以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为例,目前其操作依据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但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按照其规定,由于贷款卡核发没有明确的许可年限,被许可人不在集中年审期间提出贷款卡的延续申请不应算是违法违规,在其备齐所需资料进行补年审申请时必须按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此,《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集中年审制度形同虚设。

(三)法律规范内容不全面

1缺乏被征信人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被征信人作为信息主体,其信息应当公布到什么程度,一旦出现信息不当泄露是否有什么补救措施等方面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以隐私权为例,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我国对公民隐私权事实上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由于没有明确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仅是在宪法中以间接原则性的规定加以确认和规范,隐私信息的范围、隐私保护措施缺乏具体的规定。《巴塞尔协议》等国际条约中均明确要求“信用信息共享与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要寻求平衡”,这也是我国征信管理的一个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使得隐私权中的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难以区分,数据保密范围难以界定,这个“平衡点”难以控制。

2缺乏规范征信行为主体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人和退出尚无统一的审批部门、标准和法律依据。如企业资信、证券评估机构等金融服务性机构,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执行依据为《关于企业资信、证券评估机构审批管理问题的函》(银函[1993]408号)和《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银发[97]547号)等文件规定,但在已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并未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列入,因此人民银行目前的执行依据缺乏法律效力。

3缺乏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是对信息采集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隐私权”的规范模糊,导致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信息采集机构很难明确界定

采集范围。如自然人的家庭状况、健康情况及企业未予公布的财务信息等,虽然其对于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也具有影响作用,但往往被征信人出于保密原因,不愿提供信息,由于缺乏有效依据,信用信息采集随时都有可能与信息主体权益相冲突,信息采集机构难以“越雷池一步”。二是对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性监管缺乏有效授权。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借款人财务等信息的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虽然人民银行在办理贷款卡及贷款卡年审格式文书中均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所填情况、数据及附送的报表、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从实际情况看,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县级以下民营企业的财务报表都未经任何部门和人员审计,一方面是有的企业为逃避税收而作一真一假两套报表;另一方面是有些企业特别是民营小企业报表中没有现金流量表,在申领和年审贷款卡时只能临时编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多年,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性管理几乎处于空白,对于由谁管理、怎样管理及借款人违规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均未明确。

4缺乏规范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是对征信系统信息质量缺乏管理制度。目前,由于我国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从信用信息采集到使用的全流程缺乏统一明确的管理标准,征信系统尚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中还存在错误数据,一旦使用这些信用信息,将给被征信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信用损失。二是信用报告解读标准缺失。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信用报告解读标准,部分金融机构单纯以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作为放贷标准或不加区分恶意与非恶意信贷行为,存在一刀切现象,导致由于信用报告解读标准同金融机构判断执行之间出现矛盾而出现的征信异议时有发生。

5缺乏明确监管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征信管理职能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并未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从法理上讲,它的法律效力大于国务院的规定。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职责,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是不能代替这种授权的,即使能够,也是不严谨的。国务院要赋予人民银行其它职责,必须以法规的形式对外,并不能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冲突或超权限。如果人民银行仅依“三定方案”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一旦与相关主体发生冲突,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

(四)现行法律规范标准不一

目前我国各地、各部门出台的征信规章在对征信管理相关设定上各行其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如在部门或地方征信法律规定中,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被采集、使用时是否需本人授权,怎样授权规定不一。

另一方面,征信机构或有关部门违反征信管理工作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如同样是关于对未及时备案的征信机构的处理上,《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两者显失公平。这种不同部门或地方的征信立法的差异造成了企业和个人在自身信息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不同,造成其法律地位不平等。

三、构建我国征信法律体系的设想

征信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适应我国的国情需要,既要处理好征信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位置,也要处理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所以构建征信法律制度不仅要建立健全征信管理专项部门法,还要关注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下位法遵从上位法,专门法遵从基本法,相同层次法律部门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一)立法原则

1立法要注重实用性、前瞻性

面对我国征信管理现状,征信立法一是要明确征信管理主体资格,提高征信监管权威性,避免“师出无名”的尴尬。二是要尽快确认征信管理信息范围,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公布等全方位加以规范,避免与个人私权产生争议。三是要主动立法,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及早规范,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后再调整的被动局面。

2立法要形成层次化、体系化

法律体系由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征信立法不仅要加强制度性、原则性的高效力层次立法规划,更要注重可以对上位法进行具体细化与适当补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低层次法律规范的规划实施。此外,征信立法还要从法律部门间加强配合联系人手,从规范的内容、角度上有机结合,不留法律规范的空白,形成我国完整、协调的征信法律体系。

3立法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从我国法学发展史上看,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实际上,实体合法要依靠程序得当来体现,程序违法依然是违法,二者不可偏废。征信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从事信用信息收集、使用的特殊行业,如果对其市场准入、变更、退出等程序方面不加以管理和限制,不仅容易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也会使征信机构缺乏约束力,导致失信行为泛滥、公信力下降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影响正常的征信市场秩序。因此,在征信立法中既要有实体法律规范,也要对征信管理程序进行必要合理的规范,加强程序合法性的要求,以提升征信管理业的整体水平。

4立法要突出重点、兼顾全局

从西方国家征信立法的经验看,征信立法主要就是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安全性、个人隐私权保护、异议处理程序等方面的规范与完善。我国征信立法一方面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着重研究完善有关信息安全、隐私权保护、异议处理等方面的立法,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我国国情,从全局出发,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征信业务规范和征信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几方面并重,全方位建立健全我国征信法律体系。

(二)立法措施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税收专业化改革拒腐防腐廉洁自律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针对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的权力延伸空间太大,改革取消了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减少了纳税人与税收管理员直接接触的机会,同时实行“外出派出单”管理,规范了税收管理员外出下户制度,税收管理员的下户行为处于实时的管理和监控之下,较好地解决了税收管理员“吃、拿、卡、要、报”的不廉洁问题,有效地减少了为税不廉政的现象,做到廉洁自律,拒腐防腐。

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是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主体,通过创新税收知识培训和纳税技能辅导,使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促催缴,同时强化纳税评估,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通过税务稽查,加强执法补救措施,实现规范管理,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构建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服务管理体系,将纳税人的需求、税务机关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目标一致、协调有力、关系和谐。

今年初,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确立了“先办后审”的征管方式。这种征管方式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纳税服务的思路,优化了征管工作的流程,对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实现湖北省地税局制定的“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人才强税、廉洁从税”的发展战略。实行“先办后审”,标志着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进入了“用改革的实践提炼改革的理念,用改革的理念指导改革的实践”的阶段。改革的实践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对“改革理论的前置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而丰富、扩大、提炼、提升从“先审后办”向“先办后审”转变的理论底蕴和外延内涵。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税收意识淡薄,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高。与此相适应,我国实行了以“先审后办”为主的税收管理方式,将审查置于办理之前,将管理置于服务之前。这种税收管理方式滞后于建设服务型机关、构建和谐税收的时代要求。对“先审后办”历史成因及存在问题深刻反思,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中,由于税收工作是以“先审后办”为理念,征管工作流程突出了税务机关、税管员的“审”,从而基层税务局出现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不应该审。过去,基层税务局在“把该做的事情做到位”的同时,忽略了“不该做的事情不能做”的问题,造成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以“企业白行汇算清结检查报告”为例,本来是企业自己决定的涉税申报事项,由企业白行申报、白行清结,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按“先审后办”模式,企业提交汇算清结报告需要税务机关的业务科室、税收管理员依次审核、签章后才能开票。在这种模式下,如果企业提交的报告有问题,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签章后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本应由企业自主承担的责任变成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无疑是“引火烧身”、“替其买单”。

第二个问题是不得不审。按照“先审后办”的要求,一旦纳税人提出要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对某一涉税事项审核、签章的要求,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就必须尽其审核、签章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明知不需审、不能审,却不得不审。这种“审”,损害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的“执法安全”,给税收工作带来风险。

第三个问题是审不清楚。一方面,因为企业的经营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要想准确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而就“表”审“表”是无法“审”清楚的。另一方面,企业提供的信息,可能既有正确的信息,也有错误的信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就“表”审“表”,不可能发现企业的错误信息,而企业的错误信息将导致税务机关、税管员随时要为此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由此可见,实行“先审后办”,既不能划清税企责任,让税务机关、税管员和纳税人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给税务干部带来廉政防范风险;又不能解决“审”与“办”的矛盾,使“审”有“隐患”,“办”不及时、不到位。因此,“先审后办”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形势,必须对此进行重新设计。而实行“先办后审”就是对“先审后办”的改革,是对现代治税专业化管理的制度性创新。

实行“先办后审”,是从“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扩展到“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从“充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延伸到“充分提高对纳税人的信任度”。具体而言,实行“先办后审”,就必须相信纳税人,但相信纳税人要用税收信用等级来考量。对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要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来“先办后审”。

实行“先办后审”,重点要解决税务机关面临的审批流于形式、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纳税人等待时间长或“勤跑”税务所找税收管理员,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存在潜在的涉税风险和腐败风险等问题。正是基于对“风险”的防范,武昌区地税局按照“办税前台集中、服务外部拓展、业务内部流转、质量后台控制、信息多方共享”的改革原则和“消化经验、转化方案、优化措施”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对税收专业化改革过程中的前期配套和后期管理不足问题从制度、机制上进行“约束和堵漏”。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篇5

为完善税源控管机制,健全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为主要特征的综合治税体系,实现税收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强化源头控管,抓好税源管理㈠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凭区房管局同意办理企业法人的房地产企业备案意见”到区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设置帐簿、结算账户,独立计算盈亏。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时,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本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证》。3.房产交易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应先提供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完(免)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㈡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1.承建建设规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区外施工企业必须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其他必备资料,到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备案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业主单位拨付工程款必须凭区建安专用发票结算。2.施工单位取得的建筑材料必须凭国税部门发票入账。㈢加强股权变更税收管理工商部门在办理当事人股权变更登记时,须由当事人出具区地税局股权变更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㈣加强木竹行业、采掘业、建筑材料生产行业税收管理区住建委、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有关资格或办理相关资格年审时,要在事先征求税务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㈤加强车船税收管理1.车船上牌、年审时,车船主应到国税部门开具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并凭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上牌、年审相关手续。2.区交通运输部门应与区地税部门建立联审联管制度。在进行营运年度审验前,车船主应先办理完(免)税手续。3.区农机部门应与区地税部门建立联管、联检制度。在进行农业机械年度审验前,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先办理完(免)税手续。㈥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联合区税务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的管理,强化、完善此类企业的资格认定,做好上述已认定企业的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2.区民政局要与区税务部门建立联管、联检制度,共同做好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相应资格。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先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后,再到区卫生局办理年度审验手续。二、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税源监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区政府网政务平台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详见附表。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且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予以保密。三、实行委托,征好分散税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下列分散税收实行委托。㈠委托交通运输部门道路建设应缴纳的税收。㈡委托房管部门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㈢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㈣委托文化部门文艺演出应缴纳的税收。㈤委托区招管局建设单位的印花税。㈥委托各乡镇财政所国税部门指定辖区内零散税收。四、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均依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超市、商场、餐饮、旅店、娱乐、广告、洗浴(足浴)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或网络发票。同时,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应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应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五、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p#分页标题#e#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在实施强制执行活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前,应向区税务部门提供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或经济案件中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相关收入中征收税款。有关单位在查处经济类案件时,应向区税务部门提供涉案人员相关经济案件中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六、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查考核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税工作,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区政府成立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总结经验,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治税的日常协调、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㈡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互通信息,保质保量地提供涉税信息,真正起到控管税源的作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主体纽带作用,及时对各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给予指导,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氛围。㈢强化考核奖惩。区委、区政府将综合治税工作列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考核内容。区综合治税办公室将定期对各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综合治税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通报。区政府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对因工作不力,不报、迟报、漏报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篇6

一、全力组织税收收入。一是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经济税收观,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杜绝征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以及违规调库、混库、滞压、挪用、转引税款等问题,自觉做到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和缓税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二是强化税收分析。认真分析税收政策调整的收入效应,按月测算增值税转型、小规模纳税人降低税率、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等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确认1260户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工业企业名单。每月通报、每季分析税收收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全市工商企业与国内外经济关系,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加强重点税源分析,完成《**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消费税税源税收分析》报告。完善税收收入分析系统,规范税收分析工作。

三是加强重点税源监管。制定2009年重点税源工作制度,确定566户上报总局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完成**年全国纳税500强企业、100强集团企业和税收百强县的数据审核工作。四是深化纳税评估。修改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税负峰值,调整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完善纳税评估能手评选方法,定期分析纳税评估工作形势,推进纳税评估工作。上半年,评估归档1813户,评估补税额9787万元。所属长海县、庄河市、金州区国税局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获全国百佳模型称号。

二、大力加强依法治税。一是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定,受理重大税务案件6件。加强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运维管理和对基层局的业务指导,税收执法正确率不断上升。制定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努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二是坚决落实税收调控措施。坚决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对履行社会责任困难的108户企业进行认定,帮助企业降压减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以“机关干部走进千家重点企业”活动为牵引,市局党组成员先后50余次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对企业反映的20余个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及时解决,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协调解决。三是强化税法宣传。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以调整出台的税收政策为重点,深入开展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突出抓好十个创新活动项目的开展,和谐征纳关系;广泛开展“政务公开日”活动,深化政务公开,推进“阳光税务”;以大连市组织的社会科学活动普及周活动为平台,发放税法资料,解答税法咨询,普及税法知识;依托网站,先后7次通过在线访谈形式,局领导与机关业务处室相关人员共同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四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着眼提高检查面、选案率、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动态监控质量,加强和改进稽查工作。上半年,查补税额5064.2万元,课征滞纳金93.95万元。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先后打掉7个制假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开展普遍发票专项检查,截至5月底,查补税额1713万元,课征滞纳金61.9万元。完善发票管理工作流程,修订12项内容。

三、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深化纳税服务实施意见、纳税服务工作方案和办税服务厅规范手册,以及纳税辅导、纳税咨询服务、纳税服务投诉、短信平台等管理办法,强化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二是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选活动,联合评选出645户A级纳税人。聘请第三方开展满意度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三是强化办税服务厅建设。调整功能区域,统一标识和工作时间;制作33种办税指南宣传单和150个文书使用范本,配备服务评价器;制定纳税服务承诺,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国税新形象满意一百分”服务竞赛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办税服务环境。四是加强网站建设。完善办税功能,推行预约服务,拓展办税范围,使税务网站不断适应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上半年,维护网站信息2961条,同比增长359%。五是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编写满意度测评、业务监控和呼损需求,加强日常咨询,每月检查通报相关情况。上半年,办理咨询电话139564条,同比增长112%;人工座席受理49914条,同比增长11%;即时答复率95%,办结率100%。

四、不断强化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一是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制定《联合税务登记机构考核办法》,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上半年,办理开业登记4862户,变更登记4373户,实施网上税务登记预审375户。根据增值税、所得税政策变化,修订和完善征管工作流程。统一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系统指标体系,基本完成市区市场定额标准的确定工作。推广使用POS机,解决个体工商户用现金缴纳税款的问题。制定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每季度通报税收征管质量情况,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制定进一步规范征收局税务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各征收局检查职能,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关系,深化税务检查工作。二是加强各税种管理。落实新修订的增值税、消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入35户企业调查研究,采取在线访谈、政策说明会、业务培训等形式,加强辅导宣传,确保顺利实施。增加远程认证货运发票功能,试点远程抄报税,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评估,实施驻厂办税管理办法,加强货物和劳务税征收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监督管理,制定行业管理操作指南,修订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备案和后续管理流程,加强**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升级1600m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税率征税系统,推行车购税二维条码扫描申报系统,提高车购税征收质量和效率。加强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截至6月20日,圆满完成**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辅导和数据采集工作。修改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加强“走出去”企业调查,推进非居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上半年,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8296万元,补缴所得税724万元。强化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对总局确定的11个集团定点联系企业进行自查督导,完成总局布置的中远集团下属公司的调查与资料上报工作。按照总局部署和要求,分别对33552条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传输和使用信息、165686条出口应征税信息进行核查,受到总局的通报表扬。开展对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检查取得初步成效。试点运行出口退税税银库联网系统,提高退库效率。开展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建立出口退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出口退税工作管理。上半年,办理出口退(免)税62.36亿元,同比增长30.32%。三是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资产和基建项目审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加强公文、会议、接待、新闻宣传、车辆、保密、安全等管理,健全车辆运行费支出管理办法,完善会议费支出办法,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上半年,落实政府采购任务38项,节约资金139320元。加强研究探索,完善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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