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传承的问题(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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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传承的问题篇1

一、现状问题研究

做好非遗对策方法的研究,找准非遗热点性研究,前提是要对非遗现状做到充分调研取证,进行大数据下我国非遗现状地毯式搜集研究,问题打井式榨取透析,非遗名录背后的跟进式理解,区域环境下非遗文化符号的针对性提炼。做到非遗整体认知,历史变迁了如指掌,问题反思切中要弊,基本特点娓娓道来,构成要素深度理解,才能保证后续充备的论证资料,才能规整研究方向不偏不倚,才能确保保护与发展方法切中要弊,才能实现技术与文化并行不悖,才能把握研究热点、焦点、主流,厘清主次,解决主要矛盾,兼顾次要矛盾,调整好党的执政方针与理论探索的关系,才能言之有物,避免过空、过大,脱离实际情况。关于非遗现状问题的研究在2016年依然保持良好的研究势头,在延续先前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拓宽。2016年,非遗现状问题研究,在2015年原有基础上补充与深化研究对象,跟进与细化了构成要素,反思与突破了问题与瓶颈,整合与追溯了研究进程。

2016年,关于非遗现状问题的探讨涉及到多地区、多民族,地区方面包括北京、重庆等2016年涉及到的地区还有:北京、重庆、新疆、宁夏、陕西、山西、安徽、云南、浙江、大连、江苏、福建、甘肃、山东、河南、湖南、湖北、黑龙江、广西、广东、广州、鄂尔多斯、苏州、江阴、玉溪、濮阳、温州、宁波、南通、南京、兰州、青岛、临沂、济南、滁州、临淄、恩施、自贡、郓城、凉山、泰顺、镇宁、泮村等。。民族方面包括蒙古族、纳西族等。这些研究对象和之前研究多有重复,但是不同的是横向纵向现状细化程度更高,对于新问题提出新方法,非遗更多以省、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观照比重增多,研究方面避免了过度碎片化、零散化,进行了一定现状问题的区域性整合。

(一)非遗本身现状的研究

2016年非遗现状问题的研究研究涉及到历史现状、理论或现实特点价值、相关机制体制。

非遗有其自身发展的历史,有其动态变迁的过程,有其辉煌没落的“前世”,从纵向看对非遗研究要找寻它们最初那条线的起点,而不是把现状作为其研究起点,时常关注非遗历史的“后视镜”,避免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追尾”的惨剧。李旭关注于非遗文化变迁,以贵州镇宁县布依族的非遗保护为研究对象,对其保护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保护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变迁给予了关注分析,以期对保护与变迁二者之间的关系引起一定的重视。[1]萧放指出,对非遗的抢救保护工作的评价与认识,应从百年中国文化的历史进程与哲学文化的高度进行审视。[2]

今天是明天的历史,现状研究是未来的创造基石。有的学者重点对具体非遗、地区非遗进行全面现状调查,基于不同语境下的处境,肯定了既有成果,同样发现现有问题,提出方案。李冬颖采用问卷调查等方法,研究体育与游艺类非遗在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生存状态。[3]除了针对非遗本身的历史现状研究,也有非遗学术成果历史现状的梳理研究。有的以年代、作者、研究机构、期刊分布或资金资助为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基于非遗研究数据库非遗成果作为研究样本,借助CiteSpace、SATI、Ucinet或V0Sviewer等工具,运用诸如文献计量学分析,总结我国具体或全面的非遗学术研究前沿、分期、趋势、演替或聚类等特点进行梳理、分析或预测。诸如汤立许,宋同顺二人通过知识图谱CiteSpace软件,以2003-2013年间CSSCI数据库收录的非遗与非遗来源期刊数据为数据来源,绘制并分析了11年间我国非遗文献共被引图谱、期刊共被引图谱等共现图谱,分析其图谱展现的我国非遗研究前沿、主要研究领域等诸多特点。[4]

有的学者关注于非遗特点、价值的分析,通过特点的总结,更好的把握非遗,通过多元价值认可,为非遗对策制定的迫切与重要提出全面肯定。非遗特点方面,有的学者针对具体类别非遗分析其风格特色、技法技巧、固有特质、隐性知识或文化符号。诸如邵媛媛,吴兴帜二人从如何界定非遗边界这一特点为最终目的入手,以阿细祭火仪式在文化旅游情境中的境遇为例,分析地方人群共同体如何重组遗产、确定遗产的消费边界,从而实现遗产的自我活态存续[5]。价值方面,2016年研究关注非遗具有的价值和作用。价值方面,学者们科学而精准的体悟与分析具体非遗类别本身具有的价值。赵沛曦,张波等人基于納西族非遗的基本情况,从六个方面分析了纳西族非遗的价值。[6]作用方面,学者们主要落脚于促进大学生人文素养提升[7]和建设新型城镇化力量[8]的作用展开分析。

有的学者关注于非遗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对于配套、持续或者新制定的政策文件提出补充、评骘与绎读,为非遗持续性发展保驾护航。学者们从管理、技术等多层面解读相关措施现状、提出问题、构建理论、发现路径。朝戈金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5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这一国际文件及其出台的背景,梳理该政府间组织在文化遗产领域先后颁布的相关国际文书,就伦理维度和实践进程作概要性的解读、评述和分析,进而反观《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出现的若干横向问题及其伦理关切,兼谈国内非遗保护面临的伦理选择和能力建设走向。[9]

(二)非遗构成要素的研究

2016年非遗构成要素方面的研究聚焦利益相关者。非遗利益相关者包括传承人、政府、企业和普通民众(游客)、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以传承人、生态环境为例,2016年,此方面的研究很大一部分聚焦于非遗传承人的现实处境、身份呈现,这类研究直接贴近传承人,扎根当地,深入定点式的进行研究。诸如武宇林以2009年入选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民歌“花儿”为例,通过对西北四省“花儿”艺人的走访与调查,对传承人现状进行透析。[10]还有部分关注于传承本身,诸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模式及其变迁》等,对传承人的综合理解起到一定思考作用。生态环境,是当代空间多元与文化混生条件下保持非遗活态性的重要砝码,基础设施是强有力的延缓地区衰败实现非遗可持续传承的物质载体。2016年,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研究更加细节化,一桥、一街,基础设施从“面”趋向于“线”、“点”的转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化,尝试与其它机制、事象实现共建完成非遗保护,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机制提出探讨,量化研究有所增多。陈星、杨豪中通过在扬州历史地段上已经更新和正在更新的两个案例,分析这两个历史地段的衰退现象及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在历史地段中非遗的功能和作用机理,通过深入理解非遗在地段中的发展规律,提出促进历史街区和非遗共同发展的建议。[11]

(三)非遗问题与反思

非遗综述性研究,能更好地借鉴前辈,审视当下,明晰目标。只有对非遗有回溯式的整体认知,才能有前瞻性的宏观体悟。次珍从西藏传统音乐的研究历史以及研究成果进行较为详细的综述,对西藏传统音乐研究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试图寻找一种多渠道多途径的传承之路。[12]有总结陈词,就有反身自问。我国非遗保护与发展取得了无可争议的成绩,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与挑战。王杰文针对国际民俗学认为“遗产化”的文化实践已经成为后现代社会生活世界普遍的行为模式,提出民俗学必须相应地反思与调整自身的研究策略。[13]除此之外,学者们基于具体类别,深入偏远区域,引入不同学科,针对特有机制,聚焦社会顽疾,渗透构成要素,关注保护进程,找到现有瓶颈,进行了批判,指出了问题,引发了思考,做出了反思。

非遗现状问题研究,首先,多元的研究对象打开了研究视野,实现了更多理论建构的可能性,探索出了未来理论与实践更多结合的可行性,夯实了新的一年非遗研究的学术土壤。其次,价值、特点的研究,使得非遗研究的点、线、面每个环节、层次都有理论文章可寻,保证具体实践过程中有章可循。每一年的学者们查漏补缺,使得非遗整体研究越来越厚实,越来越丰满。再次,构成要素研究。完善了非遗的学术延展度与学术界限,使得非遗研究具有更多可能性,更多维的思考,不仅仅局囿于非遗本身,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理论,同时,它们又是完整的非遗衍生与必备的重要因素。最后,非遗问题研究有时是所有非遗的普适性问题,有时是特例问题,通过问题的整体把握,我们既能够整理出宏观问题,解决非遗面临的共性问题,也同时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措施。这一部分研究在整个非遗学术研究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衔接着前期非遗现状与后续非遗对策制定与热点把握的探索。这一部分精准而切中时弊,才能推导出后续的方式方法,及时、高效地制定出有的放矢的应对之策,坚持问题导向,秉持科学思维,是学术研究重要素质之一。现状问题研究有的仅仅充当了发现问题、找到原因、总结价值、提炼方法而做的前期介绍式的铺垫,作为文献的必要而不是主要部分而存在,属于嵌套式或辅助式研究,为阅览文献的学者提供非遗研究二手材料或者拓宽视野,提供理解、思考的出发点和启发思路的参考点。有的研究虽然作为文章主要或者核心来研究,但是,仅仅是阶段性的研究,最终落脚于非遗整体,或者服务于后续跟进与相关研究。这些问题有的在2016年理论研究已经区域性解决并落实到实践,有的还未找到完备的解决方案,这需要2017年,学者们继续发挥问题意识,解决原有问题,发现新问题,实时实地的制定出应对型策略。

二、对策方法的研究

2016年,非遗保护方式在原有保护类别与范围上查漏补缺,保护历程追溯得深,保护类别涉及得多,保护方法囊括得全、保护范围涵盖得广,主要涉猎到保护方法和工具、载体、对象、关系与过程的研究。

(一)保护方式

2016年,抢救性保护的实践方式包括非遗档案建设管理、资源数据库建设、传统与数字博物馆、书籍出版、公共图书馆、影视纪录片的呈现、名录体系完善等。档案作为非遗抢救性保护与传承重要手段与载体之一,一直是学者研究的热点。郑晓丽结合大连地区非遗保护的实际情况,对非遗档案的特点、非遗档案管理的原则以及非遗档案管理现状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完善大连市非遗档案管理的对策。[14]整体性保护,2016年运用此方面理念进行非遗保护的文章并不多见,包括《论“社区”与非遗整体性保护》、《整体性原则在非遗保护中的运用及反思——以二胡艺术为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理念与实践:基于宁波案例的讨论》。有的学者对生产性保护本身的机制进行分析,季中扬,胡燕二人对传统基于民间艺术生产性保护模式和存在难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生产性保护的良性机制的关键。[15]徐子婵结合实践,发现现有问题对生产性保护提出“1+X”的发展模式,以企业为主导,加农户、学校、合作社、旅游等充实生产性保护。[16]生产性保护2016年依旧是研究焦点,研究体系已经十分完备,因为它是调节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最完善的方式,同样它也带来了二者的矛盾,因此,关于此方面的研究更多的是对这一保护方式的实践与思考,有针对性的结合具体非遺、地域进行细节化理论与实践的磨合。

生活性保护,它不同于学界普遍认可的传统保护方式,即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它是近几年提出的新型保护方式,由于其保护方式研究较晚,因此该保护方式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与商榷定义特点、转变过程对接、打磨阶段。李荣启对生活性保护需要注重的点进行分析,提出生活性保护的原则、有效方式和根本举措。[17]李旭通过非遗价值特点以及它与人们生活所具有的共生关系,发现现有非遗保护体系的不足,提出由生产性保护到生活性保护的嬗变。[18]但是,就目前来说,非遗此方面的结合具体实践与理论的应用文章还不多见,这几年零零散散的出现,凤毛麟角,至于最终是否能与其它三种保护方式并驾齐驱,还需要学者们继续跟进。除了四个保护方式,郑迦文提出了服务性非遗保护的模式。[19]

借鉴性保护通过借鉴国内国外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方法理念融入到非遗保护的保护方式。国外,2016年借鉴的对象主要聚焦于日韩、欧洲。国内包括方法、视角以及个案的借鉴,立足于不同学科、背景的阐释。张青仁通过借鉴宁波非遗保护实践个案对非遗属性进行再思考,紧扣当下日常生活和变迁的社会结构,最终为非遗保护探究出新的保护路径。[20]因为对策方法研究是2016年热点,诸多方法被引入到非遗保护当中,如众包模式等。[21]2016年,学者们立足于当下大背景研究,诸如一带一路、新型城镇化等背景下,力图探讨当下国家政策、社会潮流与非遗的碰撞、融合中的一条康庄大道。学科涉及到人类学、民俗学、体育学等。诸多理论被运用作为非遗保护的对策,像扎根理论、SWOT理论、5W理论等。不同的视角切入到保护当中,拓宽保护视野,诸如文化生态、知识产权等视野或视角2016年涉及到的视野与视角:文化生态、知识产权、需求、旅游活化、非遗保护、文化自觉、系统保护、新文化史、公共审美、社会网络、文化旅游、动物保护、文化认同、品牌推广、人本、传承人经历、档案建设、大数据、数字技术、文化整体等。。在2016年,非遗保护视角或视野被进一步打开,学科思维不断地介入到非遗保护,确保非遗保护的科学性与系统性,立足于当下背景,使得非遗时刻保持时代性活力,利于总结出符合当下非遗保护的经验,也利于宏观性看待非遗保护问题。这些国内、国外方法、视角、个案的借鉴是学者们为非遗保护这一浩大的工程献言献策的学术热情的最佳体现。不过,通过借鉴性保护方法的多元,也看出了非遗本身理论方法性的缺失,更多的依托于各个学科“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方法介入。2017年,期望学者们能探讨出符合非遗自身特质的学科方法。

(二)保护工具、载体及对象

这里以法律政策保护为例。法律政策保护,是非遗保护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最根本、高效的保护手段。法律保护在2016年学者们讨论最为集中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适用。王颜颜就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与非遗的冲突与融合究竟作何抉择,给出了自己的理由,并提出非遗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建议。[22]关于冲突与融合,孟令法在《非遗法》与《动物法》之间的冲突时作何抉择进行深入探讨。[23]除此之外,还有相似性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动物使用”的伦理困境》。有的学者关注法律立法环节,从立法环节探析与评价国家、地方法律的样本意义与存在的缺陷,力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护体系与机制。有的学者就地方性法律法规结合地方非遗进行适用性与保护性分析,常洁琨以《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出台为背景,分析了该条例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旨在构建甘肃省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机制。[24]有的学者视野不仅仅局限于国内法律法规,像《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历史与现实:兼论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法律政策保护的研究》从国外法入手对本国法律的完善与非遗保护提供思路。2016年,法律政策保护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两方面,一方面,因为法律与非遗并不是同种同类,因此法律保护研究更多的放到二者如何相得益彰,非遗法规与其它法规是否冲突,具体类别非遗与法律保护之间是否能够衔接,地方性法规与非遗保护实践活动是否契合等方面的思考,对于存在不足,如何通过法律弥补,完善。另一方面,从法律立法、执法、守法环节入手,重点研究我国國家与地方非遗立法的成功意义与不足,对其它方面提供哪些参考性意见。

非盈利机构保护,主要包括高校、事业单位、图书馆等政府主管下的部门机构对非遗参与的保护。高校保护,具有人才培养、资源配备、专业和课程设置方面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因此,高校非遗保护一直是学术研究焦点,2016年也不例外。高校保护非遗不仅仅是高等学府的使命和特权,它适用于每一个具备能力的学校,不仅仅要关注国内的学校保护的案例,同时,也注视国外高校保护的经验。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高等教育的新使命——以法国大学为例》,做到为其所用。2016年,高校方面对于非遗保护的研究更多侧重于如何传承,非遗保护与传承二者是断然不能割裂的,对于二者的探讨必须知晓,非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传承,同样,传承是最好的保护。虽然2016年,学者们就高校如何传承非遗进行多元探究,实则也是在建构非遗保护的隐性知识。传承体系、环境、制度、载体的完备,保护自然而然水到渠成。刘伟华,许静华二人对十年图书馆保护非遗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提出图书馆应重新审视自身职能,做到更好地承担包括树立科学的非遗保护观等保护与弘扬优秀文化遗产的使命。[25]除了这些载体,还有村落,研究者关注村落中非遗的保护,诸如,朱贺琴,热依拉·达吾提二人对以新疆非遗的乡镇保护与开发是乡镇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出发点,指出乡镇文化中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进而提出保护的对策。[26]

保护对象,主要是传承人的保护,传承人是非遗最核心的载体,离开了传承人,非遗只能变成文物,失去活态性,因此,对于它的保护研究与非遗本身并驾齐驱,涉及到具体地域、类别非遗的传承人应对性保护,具体阶层、性别的传承人研究分析,传承人配套机制的研究。有些针对传承人虽不是明确的落脚于保护,字里行间也很少有保护字眼出现,但是,它们的研究、完善与跟进,才能促成传承人的最终保护。除了传承人保护外,还涉及到一些其它保护对象的关注。诸如王首燕正向审视民间信仰与中国社会关系的机会,从民间信仰保护入手保护非遗。[27]还有针对非遗本身类别的保护对象,2016年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游戏、传统体育与竞技等,涉及到的具体非遗有端午节、木活字印刷术、云南壮剧等,范围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到县区级。还有以不同少数民族、区域非遗的为保护对象的探讨,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究》等。还有不同非遗类别作为保护对象,如《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还有更进一步细化,针对某类非遗某方面生产、生活条件的保护,如《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样态的保护》等。

保护仅仅是非遗其中目的之一,还有传承、发展、传播、利用、开发等并行。保护与发展、保护与传承、保护与开发、保护与利用、保护与传播各种关系交织,如何缕清、吃透、抚顺这些关系并很好地与实践相契合成为2016年非遗研究的重要话题之一。有的学者从整体方面探讨了如何处理非遗保护的各种关系,顾军,苑利二人对于萦绕非遗保护前后的困扰,包括如何处理好非遗保护与文物、典籍保护的关系,保护与开发等关系,对于对策方法的制定提供答疑。[28]

非遗对策方法的研究,首先,研究更加细节化,研究过程往往结合当地区域特色进行实践与理论结合性分析,融入诸多新视角、方法,注重对策方法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研究。其次,着重对研究对象现状探究,但是忽视了研究对象历史沿革,这可能会在制定研究对策时造成偏差。其次,2016年,传统的保护方式被忽视,如整体性保护在2016年没有过多的探究,在“喜新”的基础上也要“恋旧”,没有任何的保护方式或工具等对策方法是一劳永逸的,也没有一种工具、载体、对象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事万物是不断发展的,发展就会出现矛盾,而是否这些传统的方式方法在新的一年,新地区适用,适用情况如何,有没有出现“水土不服”的新现象,新视角是否能集合传统方法进行开拓研究,这些需要我们在2017年作出思考。最后,笔者通过几年非遗断代性学术综述发现,回访性的研究过少,更多的是对某个区域、民族进行“一锤子买卖式”的研究,研究结束就相当于竣工大吉,后续在发展过程中这些方法是否出现新问题,没有进一步跟进研究,连续性较差。总之,非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发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传承,一部分是创新,实现可持续传承,共享性传播,从纵向和横向对非遗是大有裨益的。2016年,对策方法的研究,取得了更高的成绩,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有不足,只要我们在制定一切对策时秉承“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大方针,学者们尽管各显神通,2017年对策方法的研究依然是重要性问题,因为只要非遗存在,对策方法的研究就会是恒久性主题。

三、热点性研究

热点性研究,主要指当年学术研究充备、系统或者社会影响力巨大的政策、新闻、关键热词、学术焦点。2016年,非遗热点性研究主要分为传统热点性研究和新型热点性研究。传统热点性研究包括保护、传承、发展、文化产业、文化、对策、文化遗产、现状旅游开发、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等。

以文化产业为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文化产业与创新驱动的国家战略联系到一起,文化产业发展又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文化产业由于自身的灵活性,作为以利益为导向的文化创意衍生品,强调推陈出新,竞争性是它保持历久弥新的动力源。非遗由最初的单一性事业走向事业与产业多元保护与发展,实现了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联手。2016年,微观、创新、细节成为此热点性研究的特点。有的学者借鉴新常态下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概念,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陈万怀在“互联网+”理念的带动下,充分地与科技、金融等多种业态进行互补,共同驱动宁波非遗的创意产业化进程。[29]张新友,王喜莎二人使用SWOT模型分析,梳理分析新疆非遗产业发展所具有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30]因为文化产业与非遗研究较早开始,研究体系初步形成,因此,研究关注少数民族地区、新疆、宁波、丽江等,表现出愈趋细节化、微观化,研究运用到互联网+、文化生产力理论等,表现出愈趋新颖化、时代化。但是,文化创意产业不管采用什么手段,研究什么地域非遗,产生怎样惊世骇俗的创意,收到多少日进斗金的效益,一定要先明晰两点:第一点,文化创意产业动刀的不是非遗本身,是非遗涉及到的元素、符号,非遗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内核不能变。比如体育与游艺类在发展文化旅游需要全盘借用,这就要首先保证对原生的体育与游艺类做到记录与保存,有国家指定传承人去保护与传承,那么发展文化旅游所借用的此类体育类非遗不再是国家要保护的原生态非遗,因为它本身有传承人去传承,而开发的那个非遗只是作为宣传、传播非遗产业化后改造的产品,既不会对非遗本身造成致命伤,也能借助文化创意产业从侧面传播、宣传、开发,有助于非遗本身知名度的提高,认知度的清晰。因为在这数字化、新媒体的时代,非遗借助文化创意产业在“适者生存”市场的东风是十分有效的,利于非遗横向传播,纵向传承。第二点,对这些非遗元素、符号等进行创意发展的是开发商、设计师,而不是传承人,不能把传承人染指成小商小贩,他们有自身的使命与责任,除非有些非遗类别本身,传承人既保证原汁原味又能直销市场,这要求学者们研究具体非遗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引入时具体考据非遗历史沿革,传承体系,核心内涵,不要仅仅停留在现状、表征、GDP、成就叙述上。这要求我们进行研究时整体考虑,深入阐释,认清具体非遗属于何种情境,这样才能保证文化创意产业真正的是在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非遗。学者们在文化创意产业引入非遗中,切记这两点,是基于保护为主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不要舍本逐末,不能以经济效益为衡量的首要标准。这几年,尤其在2016年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中,许多学者注意到这一问题,但是,在愈来愈细节化、创新化的学术诉求,这一方面近几年又被忽视,结合新形势,需要2017年进行回溯,思考。

除了与非遗出现最多的传统性热点问题,2016年又结合时代现状、发展态势催生出诸多新型热点性研究,诸如工匠精神、研培计划、振兴传统工艺、非遗展会、文化生态区、二十四节气。

这里以研培计划为例。2015年,文化部、教育部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联合推动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正式全面的实施。研培计划具体指的是委托有关高校、设计企业等开展前期以传统手工艺类非遗传承人进而逐渐延伸到各个类别非遗的教育培训。2016年,57所高校、160期培训,近万名培训学员踊跃参与其中,涉及到陶瓷烧造、雕刻塑造、建筑营造等传统工艺项目,而获得实践效果远远不止于这些量化的数字和规制的类别。虽然此次计划开展于2015年,但是2016年关于它的实践渐趋成熟。此次研培计划本着“强基础、拓眼界”的目的,在实践过程中严格按照参与高校严中求严,项目筹备慎之又慎,招生工作優中选优,教学管理精益求精,回访学员诚心诚意,媒体宣传多元展开。前期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同时,在“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优秀成果展”上,学员们纷纷展现自己在研修计划中的进步与效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理论层面,学者们纷纷结合当地研培计划实施高校分析非遗实践效果,从自身学科出发,基于非遗保护性发展和持续性传承的初衷,探讨了现状、问题以及对策。诸如,王凤苓以2015年山东艺术学院首批中国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班为例,从山东非遗传承教育状况调研,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课程体系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31]李红以广州美术学院广彩瓷烧制技艺普及培训班为例,通过一系列研究,最终上溯理论性思考与方法性探索。[32]周箭,曹雯婷二人结合“工匠精神”培育与非遗校园活态传承,指出非遗校园活态培训以“工匠精神”为尺规、方法、目标。[33]但是,此方面的学术研究还缺乏企业与传承人结合的学术反馈与思考,由于高校本身作为学术集散地的优势使得“近水楼台先得月”,而企业此方面更多的注重与传承人进行具体实践研陪,市场化衔接,经济利益高效产生,而忽视了学术思考,是此热点性研究在2016年的空缺。当然,关于此研培计划实施初期,不同的学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担忧。诸如,苑利发表于《光明日报》中的《救命的“脐带血”千万要保住——从非遗传承人培训说开去》,提出对此研培计划的担忧。此文一出,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人民网等许多党和国家主流媒体与地方媒体立即转载,引起党和国家高层人士和社会上许多专家学者、非遗保护工作者、非遗传承人的关注和思考。齐易就苑利这篇文章结合张毅的《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历史使命是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与苑利老师商榷》文章,对研培计划“尊重、保护”与“提升、改造”孰是孰非提出自己的思考。[34]正因为有这些学者及时思考,使得研培计划实践起来更加完善、妥帖。学术研究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正因为有这些学者们不同的声音,激烈的学术激辩才促成了承载非遗保护的实践巨轮如期起航,乘风破浪,安全靠岸。2017年,文化部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2017)》的通知,基于2016年实践与理论存在的问题,成功经验,辩证吸收,大方针与具体细节不断磨合,进一步完善,做到更好、更优,这也为2017年学者们提出新命题,新思路。同时,研培计划涉及非遗本体研究、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建设诸方面,而且,学校培养的最终目的是面向社会,社会—学校—培训主体是否形成良性循环,有机互动,有何对策,怎样检测,在这些方面研究2017年还需进一步完善。理论与实践的同时进行体现出我党以及我国政府对于非遗打持久战,攻坚战的决心与信心,而关于2017年与此相关的学术研究文章肯定也会有新发现、探讨。

知晓这一年的非遗研究热点性问题,能最快,最好地把握这一年的研究重点以及仍未研究的盲点,更好地在新的一年有的放矢地开始研究,厘清之前研究问题,避免重复性研究,犯闭门造车的错误。明晰这一年的热点性研究,能让学者们拥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自己的研究相秉承,研究国家急需的、迫切的、主导的问题。传统热点性研究是学者这一年研究最多的侧重点,同时,能形成与之前研究的直观性对比,肯定成果,发现不足。新型热点性研究多是国家政策、行动引发的社会效应从而在学术界产生蝴蝶反应,对其研究,利于解决最急需、迫切的问题。

综上所述,2016年非遗主要围绕现状问题、对策方法和热点展开学术研究,呈现出细节化、多样化、立体化、全面化的趋势。学科融合解读非遗愈趋明显,热点问题推陈出新,对策方法与时俱进,现状全面而完备,问题思考兼顾全面,回溯历史与统摄全局,立足当下又展望未来,兼顾全面又不失细节,成果令人可喜。同样,2017年,在2016年基础上也提出了新的思考方向,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非遗的研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千千万万包含热情的学者们投身其中,打好持久战、攻坚战,不断地探索、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文化变迁研究——以镇宁县布依族为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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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传承的问题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文化;传统音乐;保护与传承

一、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举措

(一)完成了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重庆市自2005年开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于2010年基本顺利完成了初次普查任务。①根据普查情况的统计,重庆市纳入到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等17个门类,共计4110项。其中传统音乐类有841项,传统舞蹈类287项,曲艺类122项,传统戏剧类69项。普查工作的完成,使得包括政府文化部门、不同机构和单位的研究者、学校在内方方面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种类、项目概况等有了初步的了解。这对于包括传统音乐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传统音乐类的项目数量高居榜首,同时传统舞蹈中所用的歌曲和乐曲、传统戏剧(绝大部分属于戏曲艺术形式)和传统曲艺当中的音乐部分也均属于传统音乐的范畴。重庆市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广泛、数量众多,普查工作的完成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了基本的依据,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民间传承模式与社会传承模式并举

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既注重抓好民间传承的模式,同时又探索有效的社会传承模式,做到了民间传承与社会传承模式并举。在这方面巴南区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重庆市巴南区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像抓产业园区一样抓民间特色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这和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的速度的思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通过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有效扶持,巴南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声有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巴南区于2003年出台了《抢救巴南民间文化遗产的实施意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建设方面走在了前列。同时,建立起重庆市首个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自2004年以来,巴南区已先后投入了600万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首先,巴南区坚持民间传承模式常抓不懈。民间传承模式指的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口传心授的方式,将音乐技艺世代相传。民间传承模式有时采用家族式的传播方式,有时采用师徒式的传播方式。其传承活动中施教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家长或师傅),传承活动受教的主体是家庭中的晚辈或者徒弟。传承活动往往是在家庭中或特定的传统音乐场所中完成的(不是在现代意义的学校中完成)。巴南区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工作完成之后,采取有效的资助扶持,鼓励传承人以传统的民间传承方式对传统技艺进行传习。其次,巴南区探索有效的社会传承模式。社会传承的模式是在传统民间传承模式的基础上,在口传心授方式的基础上融入一些新的理念和方法,由专家施教,建立一些乐队、艺术团等组织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这种传承方式往往会形成一些规模效应。巴南区近年来聘请了重庆市和巴南区的一些专家,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其教学进行了思考与提炼,组织职工和农民群众参加,建立起一批乐队、艺术团。

(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有效地引入到音乐教育体系中

西南大学的尹红教授主持了2006年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音乐课程标准实施与民族特色音乐教学实验研究”(课题批准号:DLA050175)。在该课题实施的过程中,确立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在音乐教学中进行保护,在保护中结合音乐教学。②课题组对中小学校发出的口号是:唱起家乡的歌、跳起家乡的舞、奏起家乡的乐。③2006年10月8日重庆子课题组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开题,酉阳县、秀山县、石柱县、黔江区的音乐教研员以及参与实验教学的领导和教师参会。共有15所学校参与了与课题相关的实验教学。在该课题的引领和影响下,重庆市中小学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迄今为止,建设较好的传承基地有酉阳县可大乡新溪小学———酉阳摆手舞传承基地;酉阳县四中———木叶吹奏传承基地;秀山县海洋乡中心小学———秀山花灯传承基地。另外还有两所特色教学学校:秀山县第一民族小学、秀山县实验中学———花灯特色教学学校。这些学校采用选修课程以及课外活动课程的形式展开专门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活动。聘请当地市级或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课程的教师,专门向学生传授当地原生态的传统音乐。教学形式灵活,有集体课、小组课,也有一对一的个别指导课,每周一至两个课时。教师教学认真,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高,这些课程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此类课程,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引入到基础音乐教育体系中,充分发挥了基础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方面的作用。同时,在音乐课堂教学中,也注重加强当地传统音乐的比重。专职音乐教师在课堂音乐教学中教唱传统民间歌曲,传授传统民间乐器的演奏技术,加强传统音乐欣赏方面的教学。有些学校还组织教师,成立传统乐器演奏队、合唱团等,借此形成传承传统音乐的氛围,培养学生对传统民间音乐的兴趣。有些学校还利用课间操的时间,组织动员全校学生参加全校性的传统民间歌舞集体表演。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实验初级中学利用课间操时间,2800多名学生手拿折扇,集体跳起由花灯舞改编而来的花灯操。高校主要承担起了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任务,同时有些学校还注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同课程建设相结合,并取得了一些成果。重庆文理学院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该中心对包括音乐类项目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大量的田野调查工作,积累了鲜活、丰厚的第一手资料,完成了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简明图集的编撰,完成了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带的划分及其与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梳理。该中心还注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同校本课程的建设结合,开发了面向本科学生的公共选修课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2007年该课程被评选为重庆市级精品课程。长江师范学院注重发挥处于乌江流域的地缘优势,对乌江流域丰富的民族民间音乐资源进行合理的研究、开发和利用,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乌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成立了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所,确立了以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为办学特色的目标,提出了合理开发、运用乌江流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教学,加强特色课程建设的思路,④开发建设了《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欣赏》校本课程,出版了特色课程教材《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教程》。⑤长江师范学院的师生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教学有机的统一起来,师生注重运用田野工作的方式搜集有关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手资料。这些资料既是科研材料,也是教学资源。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音乐教育体系,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与音乐教育的互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了一块宝贵而有效的阵地,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从教育内容方面对音乐教育的有益补充和丰富。

二、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策略

(一)存在问题

1.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值得关注。大部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化生态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文化生态变迁的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在不断地提高,人们的生产方式也不断地在发生着改变。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传统的农耕生活方式不断被机械化的工业方式所取代。传统的村落和街区遭到严重破坏,传统习俗和礼仪不断萎缩,以口传心授传承的技艺也不断衰落甚至消失。这也就意味着传统音乐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改变,对于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甚至可以说是恶化。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都是农耕社会的产物,它同传统的农耕文化生态有着紧密的联系。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传统音乐不可避免的受到一些冲击。戏曲音乐、曲艺音乐、民间歌曲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一些影响。

2.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有待提升

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而人们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与形势的严峻性不相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失传,便不可再生。音乐技能保存在民间音乐家的头脑中,只有这些民间艺术家将它们表演出来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感受到这些民间艺术的存在。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传统上更多的是靠口传心授的家庭代际传承以及师徒相袭。由于年轻人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追求时尚,喜欢新的艺术形式,不愿意学习和掌握传统艺术。由于缺失强烈的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紧迫感,一部分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失去了舞台和市场,生存空间逐渐减少,有些演唱和表演技艺已经失传,甚至有些乐种趋向衰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也日渐减少。普通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不足,参与意识淡薄。有学者专门对此进行过调查,从调查数据来看,被访对象大部分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⑥由于没有强烈的紧迫感,致使有些地方的一些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被充分的挖掘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视申报轻视保护,重视开发轻视管理的现象。

3.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经费不足

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在全市不同区域,而且形式多样、项目数量众多。其中的戏曲、民间歌舞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集体完成,同时也需要服装道具,因而保护成本相对较高。同时,由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大都是农民,同时年龄偏大,收入偏低,有的甚至没有经济收入。传承人单靠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很难养家糊口。因此,在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面临着经费不足的困难。

(二)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改进策略

1.保护文化生态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成为必然,但我们不应该任其变化而不采取任何举措。有学者曾经提出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应该坚持整体性的原则。⑦值得我们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加以借鉴。在保护过程中,我们应当不仅仅停留于对于单个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上,还应当尽可能地保护形成这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生态环境。比如,一些劳动号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方式就是其文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这种文化生态环境加以小范围的保留。再如傩戏、摆手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演出场所,也应该是我们工作中注意保护的重点。还有一些与民间信仰相关的、音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祭祀仪式,也应该注意加以引导和保护。可以在传统文化特色较鲜明,传统习俗和信仰保存较好的社区或村落开展一些传统文化建设活动。

2.提升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

从总体上来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的教育、宣传和引导还不够深入和扎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局势要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广大群众、非遗传承人、研究者、各类学校及研究机构等提升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群策群力、形成合力,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注重加强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教育引导工作。各级各类政府文化部门可以开设针对不同对象的非遗学习班。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可以针对普通群众开展相关讲座,印发相关宣传资料。电视台、广播电台也可以开设非文化遗产的相关栏目,学校可大力开设相关课程。通过切实可行的举措,提高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3.多渠道保障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经费

拓宽渠道,通过多种方式来保障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所需的经费。首先,各级政府应该适当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加大经费的投入。其次,应思考借助市场,做好“非遗”相关的音乐文化产业。在保护的前提下,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市场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市场收入补贴传承人的生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一些经费。同时,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很好的宣传与打造。其三,采取有效举措,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中。

非遗文化传承的问题篇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实到具体的个案,落实到普遍的传承人,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分析与实践。不过,由于缺乏深层次的关于传承人性质差异的研究,因此很多保护方案只限于部分传承人才具有意义,或者说,一些地方性保护政策往往偏于一端,造成保护上的失误。

一、总体性保护

2003年9月29日至10月27日,联合国科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通过了重要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保护的迫切性,提出了明确的宗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同时,首次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确立了较为具体的总体性保护方案:(一)确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二)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三)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四)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既可促进相关保护机构的建立,也可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习俗予以尊重,还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机构并创造促进它的利用。(五)通过教育、宣传和能力的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传承。(六)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方式,强化其价值和传承。

政策层面,总体性规范国家各个社会群体和个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与保护,总体性实施国家行为,以专门机构的方式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就是说,以国家意志来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分散的、无组织的、长期失去合法性的国家传统上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整理和保护。这样一些政策,无论在权威性、参与性方面,还是在整体性、系统性方面,都将一国一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很高的地位来认识并加以专门性管理,给予其合性身份,达到了实施保护的有效性目标。

研究层面,强调总体性的指导与合作,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部分,寻找其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在人类学意义上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线索与传播规律,同时,为总体性政策提供支撑性条件。在这个层面上,研究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目标。

普及层面,强调总体性的范本和传播体系,以教育、公共传播体系和国家示范性代表作来引导国民关注和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长期的国家制度性努力来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理论和传承价值,是为上述层面目标的最终达成而确立的基础性方针,根本意义上,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传承的核心方式与必然策略,因此,普及层面的总体性要求,事实上已经奠定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坚实基础。

与之相适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沿袭了《公约》的思路,也主要从制度、研究和普及三个层面来推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是一个总体性保护方案。由此,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案所强调的保护方法称之为总体性保护。

总体性保护基于自己的宏观目标而没有落实到传承人保护这一次级的保护项目上来。但从系统性的保护要求来讲,传承人必然是其重要的保护内容。可以将这一总体性保护方案看作传承人的总体性保护。从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的命名现状来看,总体性保护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第一批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医药等五大类;第二批涉及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五大类;第三批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非遗的十大项目。这些保护名录,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传承人保护的意识与措施是明确而有力的,在这些众多项目中的传承人的评审中事实上也兼顾了整体性原则,注意到以国家力量来展开总体性保护的必要性。

另外,总体性保护的积极意义是,在各种文化力量并存共鸣的时代,在世界文化受到全球性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影响之际,总体性保护可以完成一种文化整合,既在文化系统内容,也在全球化将背景下的各种文化系统之间,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为一种文化形象,一种贯串于人类文化史之中,融汇于不同文化系统之中的具有文化核心价值地位的内容,并通过一系列的总体性运动和世界性传播,最终将几乎被现代文化与信息文明所淹没的文化遗产重新拉回到社会文化的台面上,重新唤起人们对文化传统的反思与兴趣,重新建立起人类智慧与理想的历史线路。在这个意义,总体性保护是一种起死回生的策略,它已超越了自身目标与宗旨,而成为人类文化在今天如此繁杂、多元的社会中必定要呈现出来的一种面貌。

与此相关,我们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发现了总体性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症结,必须要以某种方式去冲破,去打开。最大的问题是,总体性保护是以普遍性法则建立起来的保护方案。而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所必须反对的。也就是说,总体性保护走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反面。这样一种保护,如果没有认真的、细致的、批判的眼光来执行,就很可能回到了保护之前的状态,以一种原则去衡量无数的个性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么不得要领,没有实际效果,要么就会大量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保护成了摧残,总体性也就完全失去意义。

二、类型化保护:走向非遗保护实践的有效原则

在民间工艺传承人的保护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有较为宏观的保护政策,但对于十多类民间工艺传承人而言,则面临困惑。政府强调要保护传承人,主要以市场化方式加以保护。这显然是一个单一原则。在传承人当中一些有其他职业,不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也有传承人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传承人与所传承的工艺之间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情况,而是有着复杂的关系,有的以此为生,有的则在生活充分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一种创作,还有的在市场化中找到了传承的方式,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以市场化来总体性保护,则很难从中为所有传承人找到一个统一的保护方案。因此,我们有必要来重新思考:这些传承人,是否可以重新找回其个性化的传承方式。

基于此,我们提出了类型化保护观念:即针对传承人在年龄、职业、民族、性别、传承方式、传承目的以及对非遗的态度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将传承人保护分为三大类: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据此制定个性鲜明的传承人保护方案。扶持性保护是指保障传承人的生计与基本发展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尊重和捍卫传承人基本的生存权,理解和同情传承人的生活处境与人生际遇,将保护的第一原则落实到传承人的日常生活与家庭生计方面,充分鼓励传承人在生计困境中要志存高远,不弃艺术和传统,建立长期的扶持关系,为传承人恢复健康的身体与身心创造条件,为传承人自觉而坚定的担当传承使命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

引导性保护是指政府以政策咨询、知识推介、发展设计等方式协助传承人找到发展之路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注重并推动传承人走向社会,引导和提升传承人的传承意识与传承决策,将保护重点放到政策方面,有效利用传承人自身的良好环境与经济社会基础,创造一种整体性的传承氛围,为传承人更好地担当起传承使命。

开发性保护是指政府在施政实践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一个积极因素加以运用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动力价值,将传承人纳入到社会发展的主轨道上加以运用,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社会保障,推动传承人开发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空间与社会功能,将传承人的文化创造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融于一体,突显出传承人的历史地位和文化价值。

非遗文化传承的问题篇4

关键词: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218-02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人类的共同财富。但由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西方文化、流行文化、汉族文化正严重冲击着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长期传承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土俗、弱势,正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因此有效地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规定中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有代表性的传统杰出工艺,有代表性的非文字形式的艺术、文学,突出代表民族文化认同,又因种种原因濒于失传或正在失传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各类戏曲和相关的面具、服装制作工艺;舞蹈,如民族民间节日舞蹈、祭祀舞蹈、礼仪;音乐,如各类民族民间音乐以及乐器制作工艺;口传文学,如神话、传说、史诗、游戏和故事;各种精湛杰出的工艺、手工艺,比如针织、织染、刺绣、雕刻、竹藤编织、面人制作、玩具制作和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疆民族众多,13个主体民族在文化艺术上均有无可达及的造诣,每一个民族都有口述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传统工艺和技艺、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游艺活动等传统文化。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种文化的不断冲击,许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已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下面我们以木卡姆为例简要谈一下这些非物质文化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1.生存环境问题

现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近20多年快速发展的交通、通讯和市场经济以及日益开放和现代化的倾向,极大地改变了新疆相对孤立封闭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尤其对于各类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由于其古旧的风格特点不能满足现代人对时尚的生活和要求,日益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流行音乐和庸俗音乐风靡市场的主要原因。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以前每逢节日、喜庆,人们几乎都会请民间艺人表演木卡姆和其他维吾尔族民间音乐,现代流行音乐进入后,由于流行音乐音响强劲,用人不多,花费较少,传统音乐正逐步被流行音乐所取代,群众中能演唱木卡姆歌曲,表演木卡姆舞蹈的人数已日益稀少。

2.传承与创新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基本靠一代一代人的口传心授来传承,这种文化的继承与扩散方式的持续性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如继承人的影响,所以人的问题是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新疆,各种民族民间艺术大都以群众或民间艺人的口头传承方式流传下来,人走艺亡的情况十分严重,现在已没有任何一位民间艺人能完整地演唱、演奏十二木卡姆了;有的木卡姆的某些部分如刀郎木卡姆的舞蹈,旧时表现的是刀郎人狩猎生活的全过程,但在“”中却被批判为“野蛮”、“落后”和“低级”的,如今在民间已经走了样,现在在某些刀郎地区,能表演狩猎舞蹈的只有三五位民间艺人了。其次对于有传承创新责任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的是接受现代文化,文化的全球化使年轻一代人更容易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新疆木卡姆尤其如此。今天的维吾尔青少年,对木卡姆及其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都知之甚少,更不用提进一步发扬创新了。这也是已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共同重大问题。

3.曲目整理需完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生态环境一样,一经破坏是很难再恢复如初的。一旦消失,如果没有很好地记录,我们就永远不会知道它是什么样子。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可以保存,传承和发展,但过早地因人为原因被毁灭和抛弃了。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4.保护经费短缺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也存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拥有巨大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共同面对是保护经费匮乏的问题”。对维吾尔木卡姆传承,民众和社会专业机构有着迫切的要求但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木卡姆以前的录音、录像资料由于保存手段落后,目前急需将它早期录音、录像资料,转换成数字化载体,以利于多种方式的异地储存,但由于工程浩大,没有有力地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民间木卡姆表演机构和团体也因观赏人数稀少,都难以维持自身运转。《十二木卡姆》的庞大篇幅和演出长度,与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存在矛盾,除了专业艺术团体在剧场中的演出和少数人偶尔欣赏的活动之外,日常生活中已很少见到完整演出。

5.保护理念需发展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一种生态之中的链条,不可孤立看待。如果为了保护的方便和有效,我们把保护对象从它的生存环境中抽绎出来,给以特别的关注;那些在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传承人的思想,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又当如何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在保护的同时又如何与其他文化进行交流和发展,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三、保护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1.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问题,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保故纳新,自我调节变革,保持其核心价值,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与一定的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关系,当这些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变化时,它本身不可能不产生变化,只是随着时空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吸纳新的东西,以新的内容和更加多彩的形式与时代同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在面对社会发展和文化市场化时,我们应适应这种社会变化而不是回避它,但这并非是说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是通过市场为媒介让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同时还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但这一过程必须坚持生态原则,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中,如果没有原定的文化氛围,民族性、地方性的特色将不复存在。遵循文化原生态原则就是要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型为准则,依托文化母体,注重文化生态,主张在原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保护。

2.目前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这重物轻人的问题,许多掌握传统技术的人及他们的创造物或赖以显示其技艺的物质载体都在迅速的消失,很多精湛的传统技艺没有留下传承者,因此要建立健全传承人培养机制。一方面要尊重现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方式,使目前还存在的非物质文化有合适的接班人;另一方面要培养年轻一代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研究学,在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及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实践能力。如在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铁木尔・达瓦买提的领导、支持下,新疆艺术学院创办了木卡姆表演艺术班。木卡姆表演艺术班不仅培养学生学习木卡姆的演奏、演唱,还为他们专门开设了政治课、文化课、音乐课,以提高他们的政治认识,开阔他们的艺术视野,培养他们科学文化知识。此外,学校还精选了一批懂得木卡姆、精于木卡姆的教师来为他们讲课授业,组织了一批有造诣的教师,根据木卡姆的特点,专门为他们编写了一套系列的教材,还不断请著名木卡姆民间艺人进学校,组织同学每学期都深入民间,向民间艺人学艺等一系列的措施,以保证他们表演的木卡姆能保持传统的原汁原味,防止他们在不断的社会变化中,可能出现使木卡姆“洋化”、“汉化”的倾向。

3.政府应组织以文化、民族和发改职能部门为主,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专门工作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规划,对全区非物质遗产资源的挖掘、抢救、保护、开发和构建文化产业实施决策和领导,提供人员、资金和物资的保证。

4.学术界专家学者要全面考察可开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还要对其进行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对以申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追本溯源分析研究在当今经济文化背景下它的发展趋势,判断出这些行为意识明天将会向何处发展,据此得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除了能给政府决策带来指导性意见之外,也将对继承传统,推陈出新起到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慧.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与深远意义[J].新疆艺术学院学报,2006,(2):40.

[2]毛继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的成功探索[J].音乐研究,2006,(1):13.

[3]兰元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J].凯里学院学报,2008,(4):3.

[4]彭振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思考――以湖北施恩自治州为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6):35.

非遗文化传承的问题篇5

武汉市汉阳区江欣苑社区,是一个转型农民社区。2007年,因为城中村改造,社区居民离开了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搬进了江欣苑这个现代化的住宅小区,成为了城市居民。从农村、渔村到城市,不仅是生活环境的改变,需要改变的还包括他们的生活习惯和文明素质。如何让丢下锄头、放下渔网的农民快速适应城市生活、尽快融入城市,是全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大课题,也是摆在社区管理者面前的一个大难题。武汉市汉阳区江欣苑社区还面临着城镇化过程中非遗传承保护的问题。

在汉阳区旧时的农村和渔村,活跃着一个传承了1400多年的民间舞蹈祭祀活动――龙舞,也被称之为高龙。高龙寄托着人们祈求幸福安康、和谐美满的美好愿望,向往美好未来的重要表达形式,已深深熔铸于当地村民、渔民的情感血脉之中。随着入住崭新而陌生的村改居社区,原有的生活状态发生了变化,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龙舞(高龙)也失去了原来生存的场所、传承的空间和环境,出现了培养传承人难、组织表演难、活动经费难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让几千年传承下来的绝活、绝技,随着农民的转型“上岸”跟着“上岸”,走进新的城市社区,社区居委会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依托社区现有的1万多平方米的门面房,组建了“武汉高龙制作传承培训部”、“武汉高龙生产制作部”、“武汉高龙表演培训部”,以及“武汉高龙博物馆”,使武汉高龙随着“村改居”和农民进城变居民而得到很好的保护和传承。通过这一有力的抢救和保护,现已组建了十多支高龙舞龙队,传承人多达300余人。

高龙的成功传承保护,给社区管理者很多启发:顺应民众需求的文化保护,不仅可以保护优秀的传统文化,还可以获得居民对文化以外的社区工作的支持;非遗传承极大地丰富了居民文化生活,营造了良好的社区环境;居民通过学习增加了非遗的知识,促进了非遗项目的活态传承,也为非遗项目的传承增加了新鲜血液,使非遗后继有人。最重要的收获,是在这些文化不高、知识欠缺的群体对文化的渴望和需求上,看到了探索他们改变包括文化生活在内的城市生活的方式和途径――这就是借助非遗的力量,让更多非遗项目在社区保护和传承。

非遗生产性保护传承的社区之路

在现实中,非遗保护传承面临诸多困境:城镇化进程加快而非遗保护传承乏力,传承人老年化加快但新人培养过慢,非遗项目失传加快但保护传承办法创新太慢;大量非遗项目面临着无场地、无资金、无学徒、无市场、无信心“五无”的局面等。

江欣苑社区有效弥补了非遗保护传承中的客观不足:一是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这从高龙的保护和传承中可以看出;二是有良好的区位优势,江欣苑临近武汉国际博览中心,依长江傍墨水湖,交通便利,便于非遗项目的交流展示;三是有良好的政策环境,江欣苑是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小区”、“五星幸福小区”,中组部“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年试点社区”“全国党员三带试点社区创建点”,各级政府给予了他们很好的政策支持。

于是,从2012年开始,江欣苑社区以高龙保护为基础,开始继续探索非遗生产性保护传承的社区之路。几年来,在省市区文化部门的支持下,邀请了湖北省内54个国家和省市级非遗项目来到江欣苑。通过“四免”(免装修、免房租、免一切日常生活必需品、免费带徒弟)为汉绣、木雕船模、雕花剪纸、黄梅挑花、楚式漆器、铅锡刻镂技艺等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了1.1万平方米的非遗精品展示厅、近1.4万平方米的传承工作室,以及帮助他们寻找产品销路、建立传习所、与武汉高校建立产学研中心、在社区居民和大学生中培养学徒。这些部级非遗项目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传承人的收入相比入驻前大幅度提高,社会地位也进一步提升。截止目前,他们共接待来自11个部委、30个省区市及港澳台地区、38个国家的40万人次参观考察;接收了2万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此交流实习,带动居民学徒1100多人。

2012年,黄梅挑花传承人石九梅、江汉皮影传承人汤先成、汉绣传承人任本荣、武汉花灯传承人刘泥巴、汉阳高龙传承人刘卫祥获得了区级英才奖。任本荣、石九梅、刘泥巴等传承人还被江汉大学聘为客座教授,成为省妇联、市妇联培训基地的讲师。2013年,园区8个项目随湖北代表团访问台湾;2014年,5个项目出访俄罗斯,进一步提升了湖北传统文化在海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短短几年,他们初步摸索出一条以项目保护为带动、以社会资金为主体、让大师作品变成商品的规模化非遗保护和发展新路。

同时,几年的实践中,江欣苑社区非遗传承工作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和困惑:离乡离土、离开农耕文明环境来到城市的非遗能否适应水土?这样脱离本土的传承是否符合生产性保护的要求和本意?社区居民的传承究竟对非遗保护能产生哪些积极意义?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探索新时期的非遗传承保护?正是这些疑问和困惑,时刻警醒着他们的传承保护工作。比如在保护模式上,他们探索建立了传承项目双边联络保护机制,即联合原来保护单位对传承项目进行联动传承保护,做到传承项目“离土不离乡”,同时在社区聚集的每个项目原保护单位,每个月每个项目都有传承推广普及活动,双方共同研究、开发和拓展。再比如,在传艺带徒方面,他们设立“核心学员助学基金”,鼓励社区居民学习非遗技艺,目前他们已建立“入驻代表性传承人―核心学员―爱好者”三级免费传承体系,主要项目在园区均有2至5名技能掌握较好的核心学员,部分项目如汉绣的社区学习者已超过100人。此外,他们还分别与武汉多所高校合作,让他们把课堂搬到社区,鼓励大学生学习非遗。

社区保护和非遗传承的困难

尽管如此,江欣苑还是感受到了在社区保护和传承非遗的艰辛。江欣苑毕竟是一个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转型社区,仅靠这一素质相对不高的群体来保护传承祖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难度较大,进度较慢,传承比较吃力。同时,他们还面临着不少非遗项目异地和跨区域传承的问题。

下一步,江欣苑将加大对带徒学艺的鼓励,计划把过去松散分布在各项目传承展示区的传承工作,集中到社区的专门传习馆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授课方式,培养一批新的传承人;利用已经与江汉大学、湖北美院、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的合作关系,集中推出非遗比较研究系统化工程,并在江欣苑社区非遗保护传承区设立教学点和传习点;利用网络技术,完善和构建非遗工艺流程数字化保护系统,构建一个闭合式非遗数字化资料平台,建立一个集传承保护和工艺研究的模块系统,并将资料数据分别展现在对外开放的数字博物馆中,供网民免费浏览,同时探索拿出更多的地方和区域构建适合非遗活态传承、适用于百姓参与的体验式互动场所。

非遗文化传承的问题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传承人保护

通过旅游开发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已经成为潮流,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以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为例,被旅游公司归入旗下的艺人一方面有了更多的展示自己才艺的机会,使传统文化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能够得以延续;另一方面,这些传承人所能展示给游客的只有他们的“才艺”,而原本附着在他们身上的其他功能,都会因他们的出走而不再发生作用。他们的功能发生折损,乡间的传统文化也会就此发生变质。由此可见,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传承人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相关概念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本文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其内容涉及:(1)口头传统和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2.传承人的概念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认定标准难以确立,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还没有较权威的界定。这里参照“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此定义中点明了“非遗”传承人的重要特征是“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这里指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所以对技艺水平的要求是“精湛),另外此定义还指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的宝库,充分肯定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在实际的理论探讨过程中,专家学者对传承人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和文字表述,大体上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完整掌握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具有某项特殊技能的人员;二是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者。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的双重任务。著名作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倡导者与活动家冯骥才说得好:“传承人所传承的不仅是智慧、技艺和审美,更重要的是一代代先人们的生命情感,它叫我们直接、真切和活生生地感知到古老而未泯的灵魂。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恰好存在于旅游地时,旅游便成为实现非遗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人们的一种文化审美活动,二者完全可以结合起来共同发展,既保护了非遗,又能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获得经济效益。

1.可行性分析

旅游地开发离不开资源,尤其是一些历史文化旅游地,文化是旅游开发的前提,是当地旅游业能否发展的关键。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珍贵的文化旅游资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随着旅游活动开展的日益广泛,接触和了解异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很多旅游者外出旅游的重要动机,因为旅游行为本身就是寻求异域特色文化的心理体验过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给人们提供了一种认识历史、欣赏民间文化精华、把握地方文脉的重要途径。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可行的。

2.必要性分析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有较高价值并需要保护的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国家不可能也没有那么大的财力独自完成遗产的保护。正是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极其缺乏,所以必须积极拓展资金筹集的渠道。若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取得的经济效益就会解决非遗保护所需资金的问题。如果在对非遗的开发中注意并且避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化、商品化、庸俗化,那么在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中会形成良性循环。旅游开发提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要的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肺腑了旅游开发的美容,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非常具有必要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传承人的现状

1.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

准备本篇文章的过程中,笔者阅读了大量期刊文献,观察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研究上与旅游结合的文章并不多见,大多数是民俗学领域的研究成果。而这些方面的成果主要观点就是:(1)如何详细收集整理全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出台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传承人的地位,包括给予经济保障,医疗保障,提高其社会地位,提供传承与传承空间,精神关怀与鼓励,制定法律条例保护其法律地位,物质方面的定期奖励等;(2)传承人自身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传承自觉,公开遗产,有义务培养传承人,注意传统也要积极演化等等。总结一下这些方面的研究论述,如何重视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地位这方面的研究相对缺少,即使提及也只是点水一般提到防止市场方面的冲击。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中,传承人不仅能够自食其力,而且还能培养自己的文化自豪感,积极投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应该是最理想的状态。

2.旅游开发中非遗传承人的现状

国家为保护“非遗”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每年的政府专项扶植资金、向政府认定的传承人发放津贴等,为传承“非遗”提供持续的力量。然而这些举措都是外在的“输血”机制,一旦停止供血,“非遗”的传承失去了扶持,又容易变得岌岌可危。因此需要为“非遗”提供一个“造血”机制,激发“非遗”传承的内动力,步入自我完善、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非遗”的载体是传承人,要激发“非遗”传承的内在动力,即是要激发传承人的主观能动性,从各方面为其提供满足需求与发展要求的条件,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发展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一定的助推作用,对传承主体具有相应的激励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地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寄希望于旅游,当然更是希望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

传承人在面临经济利益的时候容易受到诱惑,在非遗旅游开发中忘记自己的神圣使命,在旅游区举办的一系列活动中为了表演而表演,没有把保持非遗的原真性这一重要特性放在重要的位置。当然这只是对非遗开发中的一部分传承人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一旦如此,非遗就变了味道,仅仅是躯壳了。“造血”机制成了为“造血”而“造血”,从根本上偏离了保护的功能。

从旅游企业来讲,在非遗旅游开发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损害传承人的利益,非遗真正投入开发后就不会像开发商说的那么好听了――所谓保护前提下的开发。以杭州旅游景区传统手工艺人为例,手工艺人与旅游区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经营户与商铺业主的关系。手工艺人通过旅游区管理机构以一定期限的合同租赁摊位,缴纳一定摊位费后的所得均归手工艺人所有。景区一开始请手工艺人们去设摊的时候都宣称提供免费摊位,但是一年后就开始收摊位费,且费用逐年增长,使得部分因收支失衡的手工艺人退出了景区。旅游景区不是慈善机构,毕竟是以追求经济收益为目的,待手工艺人开始有盈利后就收取摊位费,这样的市场化行为也无可厚非。但摊位费逐年递增,已超出了许多传承人可承受的范围,迫使许多传承人离开景区,这就需要旅游区的管理者进行深刻反思。政府对于“非遗”传承人的收入在税收上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然而在某些景区管理机构中却得不到落实,甚至向传承人硬性收取政府明令优惠免收的“所得税”。景区对经济利益的无限追求不应超越法律的界限,侵犯他人权益,这需要政府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管力度,对此类现象进行严肃处理与整顿,切实保证税收政策的有效实行,以实现对“非遗”传承人的经济支持。

由此可见,进行旅游开发的非遗的传承人处境并不容乐观,首先是自身方面的保护意识存在问题,会被短期的经济利益蒙蔽头脑,而醒来时可能为时已晚。另一方面部分旅游企业并没有切实的为传承人着想,未能切实的履行“保护前提下的开发”。

四、关于旅游开发中如何对待传承人的几点建议

非遗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留存下来的宝贵财富。旅游开发只是保护非遗的一种途径,是保护前提下的开发,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这个前提,不能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非遗。据民俗学的相关研究,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应用到旅游中来,可以这样来讲,在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中,只要保证传承人的角色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非遗的开发就算是成功了一多半。

1.旅游区应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非遗具有原真性的特征,而传承人对非遗的本来面貌最具有发言权。非遗的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在这些领域里,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以超人的才智、灵性,贮存着、掌握着、承载着非遗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的技艺,他们既是非遗的活的宝库,又是非遗代代相传的“接力赛”中处在当代起跑点上的“执棒者”和代表人物。在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的时候应该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而不能仅仅因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做出不利于非遗产、本身的事情。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忠实的传承者,他必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功能等各个方面有自己深刻的见解,旅游区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更具有针对性,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性开发。

2.旅游企业应鼓励传承人参与旅游开发、管理

联合国教科文非遗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以及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积极地吸收他们参与管理。”旅游区管理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管理都应允许传承人参与,提出个人意见,定期收集传承人的意见并及时给予信息反馈,并鼓励传承人提出建设性的指导建议。这样不仅有利于旅游区项目的合理开发与有效管理,同时可以增强传承人的“主人翁”意识,而不是仅仅将其看作“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小角色,同时能提高传承人参与旅游项目开发的责任感,强化传承人的自主控制,最终将有助于增强传承人的文化自豪感和认同感,会更加不遗余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抵挡短期经济利益诱惑的能力明显加强。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积极培养新的传承人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规划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关于传承人培养的问题,制定规律性的措施并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例如在特定时间安排现有传承人到学校做交流,扩大影响力,使更多的人喜欢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如剪纸等手工艺制作完全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另外表演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到多个地区进行宣传表演,一则扩大旅游区的知名度,二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广为人知,并且一定会有一部分人感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其中的某些人就很有可能因为兴趣成为传承人。可以在旅游区设立现场定期学习班,使游客参与其中。

五、结论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关键,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对传承人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保护性的旅游开发,才能使旅游作为一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的模式得以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王大为.浅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J].黑河学刊,2007-129-3,(51).

[2]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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