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学中的特殊规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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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中的特殊规律篇1
关键词特殊教育人文关怀行动支持
分类号G760
特殊教育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教育水平和社会公平的天然指标,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同呼吸。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关心特殊教育”,党的十报告提出“支持特殊教育”,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高度关怀与行动支持,保证了特殊教育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预示了科学发展特殊教育的路径,这必将对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如果说提出“关心特殊教育”是在唤起社会大众对特殊教育态度上的重视与转变,那么“支持特殊教育”就是国家履行关心重视特殊教育、切实提升特殊教育幸福指数在实践行动上的庄严承诺,是推进幸福中国、幸福民生和幸福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又一次里程碑。
社会对特殊教育的态度从人文关怀走向行动支持,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特殊教育发展从注重规模数量到注重质量提高的必然走向。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转变及特殊教育的历史发展路径就是这一走向的明证。
1社会对残疾人认识和态度的变化
“人类的认识,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复杂过程,事物的本质往往深藏于大量复杂现象之中,因此,人们对复杂事物的认识需要一系列的中介环节和发展阶段。”长期以来,社会对于残疾人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排斥与隔离、慈善救济、接纳与融合。人们自身对于残疾人问题经历了一个由“远离”到“走近”,再到“融合”的认识过程。理性对待残疾人理念的发展历程,形成正确的残疾人观、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观,是奠基特殊需要儿童幸福人生、实现幸福教育的前提。
1.1残疾人受排斥、隔离的命运
我国自古虽有“大同主义”、“仁者爱人”的伦理观等,但漫长的封建社会造成了近代文明的虚弱,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动荡不安,国民教育水平很低,特殊教育更是很少有人问津。残疾人始终处于社会最底层,谈不上被社会关心,更谈不上接受教育,加之医学、心理学不发达,残疾人被认为是“残废人”。这种认识与社会生产力低下密切相关,在一个依靠体力劳动维持生存的社会里,健壮的体魄是最有价值的“资本”,残疾人由于其缺陷而不能成为这场竞争中的优胜者,并由此被认为是无能的,被当成家庭和社会的累赘,排斥在主流社会生活之外。因此,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内,残疾人处于一个自生自灭的集体无意识阶段。
1.2残疾人受慈善救济的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就是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关心人丰富多样的个体需求,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国的人文传统,颇具“早熟性”,远在周代,就有“重人、敬德”观念,先秦典籍中“惟人万物之灵”、“人者,五行之秀气也”,便是中国式人文精神的先期表述。基于人文精神的传承,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善。政府开始收养、救济残疾人。这一时期,残疾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慈善救济,境遇有了转机。但是,社会上并没有形成对残疾人的正确认识,甚至出现了偏差,认为残疾人是需要社会救济的群体,人们抱着同情与怜悯的态度,通过社会福利与慈善救助对残疾人进行关心与帮助。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残疾人在这一时期虽然受到了社会的人文关怀,但仍然处于社会边缘。
1.3残疾人受接纳、融合的行动支持
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人们对特殊教育对象的关注焦点由残疾缺陷转向个体差异、特殊教育需要以及各项权利的保障。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由基于生存的慈善救济,走向注重其潜能发展、人权保障的行动支持。
我国的特殊教育从对感官残疾人的教育发展而来,教育对象的称谓经历了由“残疾儿童”到“特殊儿童”,再到“特殊需要儿童”的变迁。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的部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教育行政法规等为发展特殊教育提供了参考依据,使我国特殊教育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迎来了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新局面。当前,“人本特教”倡导“人人都有特殊需要,人人都需要特殊教育”,不同类型特殊需要群体的教育问题受到关注和重视,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格局与体系。特殊教育不仅促进了社会对残疾人的接纳,促进了特殊儿童的潜能开发,也保障了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的人权。
“支持特殊教育”正是残疾人观不断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首先,残疾人并非不幸,仅是不便。只要社会对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支持,变不便为方便,残疾人也可以造福社会。其次,残疾人残而不废。社会条件的限制、自身功能的障碍,阻碍了残疾人正常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支持特殊教育”需要人们着眼于残疾人能干什么,根据人体代偿功能扬长避短。第三,残疾人的问题并不全是“残疾”所造成,主要是外界支持不够。“支持特殊教育”就是要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支持条件,构建残疾人教育的社会支持系统,这正是全社会“共同创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所倡导的。
2特殊教育的历史发展路径:从人文关怀到行动支持
2.1特殊教育的产生保障了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而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行为,并且具体表现为公民有权从国家和社会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早在民国时期的《小学校令》中就有了特殊教育的相关政策,但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下,政府和社会各界只能给予特殊教育有限的关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级各类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大力发展,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实施政策倾斜以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保障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总数达1706所,在校学生数达425613人。我国特殊教育已经形成了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到成人教育的多层次体系,形成了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衔接的融合教育系统,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在经费投入方面,投入大幅度增加,建立了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为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在专任教师方面,截止2010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数量已经达到了49249名,此外还有大量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的教师,保障了特殊儿童的“学有所教”。政府加强了对特殊教育的统一领导,成立了权威的专门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了国际交流,参加和举办国际特殊教育会议,邀请国外专家来华等。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特殊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这是我国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2.2特殊需要教育体现了特殊儿童接受适合教育的权利
由“特殊儿童”到“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由“特殊教育”到“特殊需要教育”,一个专有名词的改变往往带有深层次的理论变革。特殊教育只有以教育对象的现在与未来的需要以及个体差异为出发点,以融合与支持为有效途径,以关注每个儿童的平等教育与发展为目标,才能真正保障特殊儿童接受适合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质量。随着人们对特殊儿童的认识和态度转变,以及受融合教育、全纳教育等先进特殊教育思潮的影响,人们不仅关注特殊儿童,更关注他们的特殊教育需要,注重特殊儿童的潜能与可教育性,注重为特殊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以满足其特殊教育需要。实施特殊需要教育,“满足学生特殊教育需要”亦成为当今我国特殊教育乃至整个教育改革活动的依据。由特殊教育到特殊需要教育的转变,保障了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关注了每个人的存在、发展与价值,是实现“学有所得”、“学生是幸福教育的主体”的重要前提,是实现从传统的“缺陷补偿”到“需要满足”的复归,也是特殊需要教育的灵魂所在。
2.3融合教育体现了特殊儿童平等、公平、公正受教育的权利
建国前,特殊教育多为教会举办,建国后大量特殊教育学校被政府收为公办,直到1951年,盲、聋等特殊教育纳入了国民教育体系中,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殊教育性质由此发生转变。20世纪60年代以来,让特殊儿童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接受教育的回归主流运动成为一种特殊教育思潮,一体化的教育模式改变了以往隔离式安置的教育方式,提倡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均等的融合教育,并被认为是保障公平教育的重要途径。融合教育在我国的重要形式之一是随班就读。随班就读是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基础教育工作者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融合教育经验,结合我国特殊教育实际的一种教育创新,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有效途径。到目前为止,我国随班就读学生超过26万人,占在校学生总数的64%。同时,资源教室、特殊教育巡回服务中心、行为训练中心、咨询中心等机构相继建立,受教育的特殊儿童数量急剧攀升,推动了融合教育的实践与发展,保障了特殊儿童平等享有高质量教育的权利。近年来,政府在保障特殊儿童接受合适、公平教育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特殊教育质量和特殊教育师资的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颁布,我国特殊教育正在从关注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提高转变。
3构建特殊教育支持系统的未来思考
3.1弘扬人道主义情怀,营造支持特殊教育的精神家园
“把人看成群体的分子,得出人是具有群体生存需要、有伦理道德自觉的互动个体的结论,并将仁爱、正义、宽容、和谐、义务之类纳入这种结论中,认为每个人的命运同群体息息相关,即中国人文主义的人论”。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道主义情怀、人文关怀是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完整人格的尊重,对残疾人更为重要。作为残疾人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特殊教育,是“育”与“爱”有机结合的教育,不仅孕育于人道主义之中,而且呼唤着人道主义的援助,更渴望人文关怀和社会支持。从人文主义的人论出发,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对残疾人的观念,加大对特殊教育的积极社会意义的宣传力度,让民众认识到发展特殊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和“改善民生”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而使我们的社会更宽容,文化更包容。
3.2制定《特殊教育法》,完善特殊教育的法律保障
虽然特殊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是义务教育中的薄弱环节,要推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立法。我国现行的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极大推动了特殊教育的发展,但特殊教育法制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特殊教育立法层次低、立法体系不完善、不具备可操作性、法律规范过于笼统等,导致了特殊儿童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究其原因在于,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缺失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因此,首先必须遵循平等、公平、包容性、适宜性、参与性等原则制定《特殊教育法》,而且《特殊教育法》各条文的表述要清晰,对各方权利和责任界定清楚,具有可行性,避免产生歧义;其次,细化现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责权关系,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评估验收“一票否决”预警机制,使特殊教育法律条款真正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
3.3明确政策倾斜,落实发展特殊教育的资金保证
教育经费是办学必不可少的财力条件,更是影响教育规模扩大和教育质量提升的最直接因素,这一点在特殊教育中尤为明显。由于特殊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发展特殊教育要比普通教育有更多的投入,“支持特殊教育”,首先就是经费的支持。建国以来,特殊教育在相关政策适度倾斜与支持下稳步发展,政府颁布多项政策来保障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但在经费投入过程中也存在着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经费投入差异显著和办学条件不均衡等问题。特殊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倾斜,要从源头落实发展特殊教育的资金保障,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扩宽经费来源渠道,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要将特殊教育财政政策条目细化、具体化,确保政策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避免模糊词语的使用,以保障我国特殊教育的普及与可持续性发展。
3.4构筑“四位一体”教育支持网络,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特殊教育的发展是一个涉及社会发展、政治进步、文明提高、民族素质发展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参与,需要家庭、社区、学校和社会密切配合。构建“四位一体”的教育支持网络,有利于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式发展。
家庭支持特殊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家庭是特殊儿童早期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对特殊儿童的发育、成长、人格完善举足轻重。家庭成员是特殊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训练”的重要参与者。家庭的参与对学校教育和社会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起着辅助作用。家庭在支持特殊教育中主要表现在:积极争取权利、做好家校合作、营造和谐安全的家庭环境、培养特殊儿童生活中的良好行为习惯与独立能力等,为进入社会打好基础。
社区是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生态环境。社区活动是维系人类社会的基本纽带,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之一。对于残疾人来讲,社区不仅是一个社会空间概念,更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互动的文化群体概念。残疾人的成长,离不开社会文化的影响,社区支持就是要营造接纳、关心、支持残疾人参与社区活动的生态环境。社区支持主要表现在:注重社会大众对特殊儿童的接纳、包容与理解;减轻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来自于社区、社会、身心等方面的压力;给特殊儿童提供物质、精神等方面的支持;开发适合特殊儿童康复、参与社区活动的资源等,为特殊儿童进入社会减少障碍与压力。
体育教学中的特殊规律篇2
关键词:互联网+;特殊教育;家校合作;
特殊教育家校合作是家长、学校、社区协同合作,以促进特殊儿童健康发展为目的的互动活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指出“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1]特殊儿童的教育单纯依靠学校和课堂是不现实的,家长的参与不可或缺,因此特殊教育的家校合作显得更为重要。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要加快信息化时代教育变革,以互联网为基础,向“互联网+教育”模式转型。在特殊教育领域,传统的家校合作以家长会、家访为主,家校合作效率较低。互联网环境下,新媒体的应用日益普及,为家校合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也为特殊教育家校合作中带来新挑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如何在互联网背景下进行高效便捷的家校合作。
一、当前家校合作中的问题
(一)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意识淡薄,角色定位模糊。
一般来说,特殊儿童家长对待特殊儿童主要是以下三种负性态度:1.偏重生活方面的照顾,忽略家庭教育。2.过度溺爱特殊儿童,忽略心理健康。3.漠视或否认缺陷,不愿接受现实。这些观念都不利于家长对特殊儿童的教育。一方面,家长的教养观点决定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以及参与学校教育时的态度。家长更多注重的是孩子的身体健康,认为儿童的教育与康复训练应该是教师、学校的责任,这种“教养分离”的观点导致他们参与家校合作的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特殊儿童的“特殊性”通常会使家长产生内疚、自责、无助的感觉,特殊儿童的问题行为使家长在教育过程中容易产生挫败感。这种负面情绪会降低家长参与教育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参与度不高。除此之外,一部分家长缺少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不知道如何参与家校合作,以致于无法准确认清在家校合作中的角色定位。
(二)特殊学校在家校合作中的主导作用缺失。
我国传统的家校合作模式是以学校主导、家长配合的方式进行[2][3],但是,一些特殊教育学校却没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导致家校合作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多是住校与走读相结合的模式。对于走读生,教师只是在放学时与家长简短交流几句,对于住宿的学生,则多采用手机或假期回执的形式与他们的家长进行交流,效果可想而知。家长很难从这种简单的交流中得知特殊儿童的详细情况,更谈不上参与学校教育。2.目前特殊教育家校合作多以传统的合作方式进行,家校合作的内容和形式都比较单一,影响家长参与的热情和机会。3.学校没有明文规定家校合作的方式和规则,在参与家校合作过程中,家长和教师的行为随机性很大,缺少规范。
(三)家校合作的制度保障不健全。
家校合作的顺利实施需要制度的保障。英美等西方国家十分重视特殊儿童的教育立法,从教育立法的角度对特殊儿童家长参与特殊教育进行明确的责任和权利的界定。例如英国的《1981年教育法》《1997年特殊教育绿皮书》等中均对特殊儿童家长参与进行了规定。美国在1986年的《残障儿童修正法案》中明确说明特殊教育家长参与的重要性,并相继颁布多部法案明确并保障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权利。我国教育部在《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2年)》中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学校、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从而促进特殊儿童的发展[4],但计划中没有明确指出家长参与教育的具体方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在第八条和第十三条指出特殊儿童的家长要积极支持特殊儿童的教育,但也没有家长参与的具体细则。我国大陆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较高法律层次的教育法,还是较低法律层次的试行办法,对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都仅作了较少的规定[5],特殊儿童家长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晰,影响家校合作。另外,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依然存在立法位阶低,法律效力不足、法律法规用语不规范,可操作性低以及执行监督不力,问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6],这些都是特殊教育家校合作效果不佳的原因。
二、互联网+背景下特殊教育家校合作模式的探索
(一)创建网络班级,提高家长的参与度。
班级作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进行家校合作的载体。班级传统的网络联系方式多是使用微信、QQ创建的班级联络群,是教师转发学校通知和布置家庭作业的工具,是一种单向沟通的模式,难以满足学生的个别化需求。网络班级是基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产生的创新型形式,借助网络平台将学生、家长、老师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班级除了具备传统班级的教育教学功能外,还具备网络学习的特性,可以通过创建群组讨论,进行信息沟通与经验共享[7]。一方面,教师可以在网络班级中分享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生活状况,家长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班级了解孩子的表现。另一方面,网络班级具有监控录像的功能,教师可以将授课视频上传到网络班级,家长观看教师如何对儿童进行教学,学习如何在家里帮助特殊儿童巩固教学效果。特殊儿童家长还可以通过网络班级参与班级事务管理与班级常规的制定,使家长更加了解孩子学习的环境,让家长有亲身参与的实际感,成为课堂中的一员,提高家长家校合作的积极性。
(二)建立学校—家长—社会互助共享的网络空间,延伸学校教育。
孩子接受的教育首先来自于家庭,父母的教育将会影响孩子的一生。“互联网+”给家校合作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和合作模式。依托互联网平台创建家长学校,为特殊儿童及家长提供服务,实现家长在线学习、交流、评价等功能。学校可以收集家长日常家庭教育问题,汇总成专题,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给特殊儿童家长进行家长培训或在线交流[8],解答家长在进行家庭教育时产生的问题和疑惑。同时线上交流论坛为家长提供了自由交流的平台,家长可以在论坛上发表意见与心得,与其他家长分享育儿经验。家长学校的创建拓展了交流平台,使家校合作不再局限于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单向交流,家长与家长之间也可以进行互动交流,特殊儿童的教育不再局限于学校之中。特殊儿童的教育是更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的支持同样必不可少,积极调动社会各方的教育力量,寻求残联等政府部门的帮助,建立互助帮扶网络,为特殊儿童家长提供社会支持。
(三)持续开发特殊教育资源云平台,拓展家庭教育资源。
家校合作云平台是一个集家庭表现、家长反馈、教育计划、教学手册、课堂反思、指导家长的系统[9]。特殊教育资源云平台通过构建“互联网+学生”共享机制,实现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学习情况等信息校内共通。我国首个特殊教育综合服务平台——成都市特殊教育云平台的成立为成都市特殊学生、家长及教师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源。另外,家长可以将手机与云平台绑定,随时了解孩子的教育训练情况。云平台为家长提供丰富的在线学习资源,促进资源共享的同时,也会起到培训知识的作用。学校和教师可以通过云平台上传教学资源以及康复训练视频,家长可以通过线上培训学习特殊教育相关知识和一些康复训练技能,增加特殊儿童家长的专业知识,提高参与学校教育的能力,改善家校合作质量。与此同时,云平台上的教育资源可以重复利用和广泛传播,能够帮助更多的特殊儿童及家长。
三、互联网+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的未来发展
(一)提高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意识,增强家长参与的能力。
随着社会意识的提高,家长越来越意识到家校合作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情况中,家长和教师的地位却是不对等的。家校合作的“合作”正逐渐演变为“家服从校”,家长变成了学校、教师的服从者[10]。家长无法在家校合作中找到自己的准确定位。因此,家长应该树立正确的家校合作观,积极参与到学校教育中首先,家长要调整心态,正视并接受特殊儿童的缺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特殊儿童的教育与康复。其次,家长应该具有主动学习的意识,积极了解、掌握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适时调节自己的情绪,以乐观的精神,坚定的意志帮助特殊儿童成长。最后,特殊儿童的家长充分意识到家校合作的必要性,充分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等,不靠,不完全依赖学校教育[11]。家长要学会利用互联网资源和学校搭建的平台,更新教育观念,学习育儿方法,提高自己参与家校合作的能力,做到积极、有效参与特殊儿童的教育中来。
(二)提升家校合作功能,强化特殊教育学校的主导作用
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在家校合作中起着主导作用引入互联网+能够从合作形式、合作渠道等多方面改变家校合作的传统形式,家校合作将不再受限于固定的场所及模式,开启线上线下多种合作形式,扩大家校合作范围。学校要充分发挥在家校合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一,学校积极组织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与家长技能培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家长的专业素养。第二,学校定期举办儿童学习成果展示会以及亲子活动,让家长真切感受到特殊儿童的进步,同时,家长参与亲子活动可以让家长在游戏的过程中增进与孩子的感情。第三,学校要明文规定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细则,规定家长参与的形式和时间,并争取社区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配合,有效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实现特殊教育家校合作效果的最大化。
(三)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共服务。
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明确了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的重要作用,并对家长的职责和权利做出了详细的划分。而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仍然处于初步阶段,各项法律政策仍不完善,对特殊儿童家长参与教育只是政策引导,并没有详细的条文规定。政府应该提高特殊儿童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重要性,在立法上保障特殊儿童家长的教育参与权,明确家长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赋予家长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12]。互联网+背景下特殊教育家校合作依赖于公共政策的支持,优良高效的公共政策将更进一步促进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13]。除此之外,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网络教育资源的开发与维护,促进各部门形成教育合力,共享网络教育资源。在特殊教育中,家长有效的参与教育对孩子的康复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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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中的特殊规律篇3
【摘要】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提出“发展农村特殊教育”。在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意见征求公告中对“农村教育”、“特殊教育”亦多次提及。特殊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处于薄弱的一环,农村特殊教育更是薄弱中的薄弱。目前我国农村特殊教育存在着严重缺失,找到缺失的原因和对策,对于提高农村特殊教整体水平至关重要。
关键词农村特殊教育缺失对策
特殊教育是指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近些年来,由于国家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我国农村特殊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一些地方学校的规模逐步扩大,入学比例逐年增加,教学质量也在稳步提高。然而,农村特殊教育还存在着很大的缺失,这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严重脱节。学校的基础设施条件太差、师资力量不足、农村家庭贫困无力支付教学费用、一些家长观念落后反对甚至阻止学生入学、学校在招生对学生户籍、年龄、智力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以及特殊教育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等都严重制约了农村特殊教育的发展。在困境中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扭转目前农村特殊教育局面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农村特殊教育现状找寻缺失的原因,进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希望能够对推进农村特殊教育发展有所裨益。
一、农村特殊教育存在缺失的表现
目前农村特殊教育普遍落后、整体水平低,主要存在基础设施条件差、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费用高、家长观念落后、学校在招生时对学生户籍、年龄、智力等方面存在限制的问题。
1、基础条件差
农村很多特殊教育学校规模较小,教室、课桌、宿舍、食堂、操场等硬件设施达不到国家标准,难以容纳足够的学生。学校往往离学生家较远,学生有时要走很长的路上学,尤其是在山区,山高路远、道路阻塞更是学生面临的难题。此外,学校由于经费不足难以购置相关的器材设备满足残疾孩子的个性化培养。
2、师资力量不足
在农村即使是一般正常的学校都存在师资不足的问题,特殊学校则情况更甚。学校教师少,有的学校只有几名教师,有的课程还要请别人代交,有时一名教师要负责十几甚至几十名儿童。特殊学校的教师专业水平整体偏低,学校尚有许多没有受过专业教育的临时工充当教师,受过专业教育的教师则缺少继续学习的机会。农村特殊学校教师工资普遍很低,许多教师耐不住清贫纷纷外流。此外,许多学校缺乏有效地教师管理和激励机制,部分教师抱着“死工资”在教学方面人浮于事的现象也很普遍。
3、教学费用高
农村的残疾儿童家庭贫困的占绝大多数,许多父母本身身患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也有很多父母在外打工或者在家务农,他们根本无力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尽管这些年国家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但是在偏远的农村特殊学校,得到的支持却少之又少,有的学校甚至连教学书籍、文具等都缺乏。因为这些方面的原因,在农村存在着严重的入学率低的问题,有的地方符合条件的适学儿童入学率不到1/3,甚至更低。
4、家长观念落后
许多家长在观念上早已放弃对孩子的希望,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思不支持或者反对孩子接受特殊教育。在农村尽管特殊教育的学杂费已经全免,但生活费的负担依然很大,家长不愿意加大负担,有的家长为了减少家庭支出会勒令孩子退学。有的聋哑子女家长不甘心还要再生养一个健全的子女,并把希望全部寄托在健全子女身上,从而不愿送聋哑子女进入学校学习。这导致大部分聋哑儿童和轻度弱智儿童至今仍然没有机会接受最基础的学校教育。
5、招生对学生户籍、年龄、智力等诸多限制
学校因为经费等原因难以开展更大规模的特殊教育,因而在招生上对孩子诸多限制,在农村聋哑儿童因为户籍、年龄、智力等原因被拒之门外的不在少数。
二、农村特殊教育存在缺失的原因
目前农村特殊教育存在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特殊教育经费不足、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业难、社会观念陈旧等原因。
1、特殊教育经费不足
我国对于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尽管每年在持续增长,但是在农村教育经费普遍紧张的大环境下,农村的特殊教育经费紧张情况更加严重。在国家的整个教育经费投入中,农村特殊教育所占的比重很低,对农村贫困家庭补助标准低、覆盖面小;有关部门对学校评价的标准仍然是名次、升学率、分数等,农村特殊学校既无名次和升学率可评比,又难有就业率作为考核。因此只能“另册”,有关部门对于“另册”的学生不抱希望,对农村特殊教育关注一直就有些不足;此外,农村残疾儿童家庭本就贫困,缺少一定的经济来源,加之医疗等费用向来很大,一般维持家庭生活都很难,更遑论负担孩子的特殊教育生活费。这些问题造成了学校基础设施差、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费用高等问题。
2、缺乏必要的政策倾斜
教育部门没有完全做到农村与城市、特教与普教的一视同仁,在教师方面,农村特殊学校教师很难享受到与城市和普教一样的编制配置、奖励政策、晋升机会和工作待遇等,这势必影响到教师们的积极性;在经费投入上,国家缺乏对农村特殊学校的投入,缺乏对农村残疾儿童的投入,阻碍了特教的正常开展。
3、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越来越重视针对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并在各层级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条文涉及到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但站在系统化、专门化的角度来看,针对残疾儿童立法的现状并不构成一个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数量上看,从《宪法》到《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到《教育基本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加以规定,但是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方面势必造成混乱,而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村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专门法律;从内容上看,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缺乏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如对特教教师的奖惩机制、残疾儿童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方面都缺乏明文规定;从范围来看,残疾儿童法定对象范围过窄,没有涵盖所有有教育需求的残疾儿童。
4、特殊教育学生就业难
特殊教育就业率并不高,学生转行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学校教师稀缺,课程设置不合理。在农村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本就稀缺,有的一所学校只有几名教师,根本是疲于应付,很难针对学生自身特点,因材施教。学校的课程设置也不合理,有的课程明显不适用部分学生,但仍然按部就班的上着,农村特殊学校因为经费、资金等困难很难设置多样化的课程;二是社会上对残疾人存在歧视,很多工作明明残疾人可以胜任,但是因为社会观念等问题而将残疾人拒之门外的现象不在少数。学到东西仍然不能就业无疑加重了学生和家长对上特殊学校的疑虑。
三、解决农村特殊教育问题的几点对策
解决农村特殊教育存在的种种问题要从政策、法律、经费以及学校课程设置、教师管理和社会支持等方面来考虑。
1、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和经费投入
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同样是推进国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动力,二者不可偏废。在政策层面上要缩短农村特殊教育和城市特殊教育的差距。在对教师的奖惩机制、晋升机会、薪资水平以及专业培训等方面不应该有所偏颇。应规范农村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等问题,加大特殊教师的培养力度和对农村的输送力度;对于学生来说,应扩大农村残疾儿童受教的范围,减免学生在学校的生活费等;此外,还应该实施农村扶贫扶智工程,将贫困儿童家庭纳入扶智范围。
2、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发展特殊教育应当是发展义务教育其中义务之一。农村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立法保障。一要修订现有的特殊教育立法条款,对现行的《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进行系统的梳理,对不适应的相关条款尽快修订;二要研究制定专门针对农村特殊教育的法系,要针对农村实际用法律的途径对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进行全面保障。
3、规范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师管理
农村特殊学校的课程设置很不合理,缺乏真正能够培养学生能力的课程和器材,无法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提供个性化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着重设置培养学生能力和发展学生个性的课程。要着力加大远程教育工程,建立和完善远程教育方面的硬件和软件方面设施。在教师管理方面,应建立教师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教师的奖惩制度。学校应该致力于培养稳定并且全面的师资队伍,保证教学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
4、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家庭、社会各方面不应该对残疾儿童存在歧视。无论是上学还是就业或者是在日常生活中,都要表现出足够的支持和关怀;社会上应该多成立一些农村特殊教育基金,号召社会各界对农村特殊教育进行支持。
结语
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农村特殊教育无论是受教育范围还是教学师资等都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靠国家在立法、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不懈支持,还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的全力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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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庞文、尹海洁,《我国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数据分析与讨论》[J]《.中国特殊教育》,2008(12):13-17
③李连英,《农村家庭教育中家长素质的研究》[J]《.成人教育》,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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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可见,各级政府部门对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有了一定分配,且责任范围更加细致。
(二)明确了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办学形式要灵活,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育班”。《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小学……在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更是明确指出要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这些政策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
二、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不高2001~2012年,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逐年上升,由52.02%上升到80.19%。尤其在2008~2009年,入学率由65.02%增长到79.05%,增长了14.03个百分点,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但总体来看,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仍远远低于全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而日本在1997年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就已经超过了“98%
(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足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1624所,处于最低水平,2012年创历史新高,达到1853所,增加129所,增速较慢,而这1853所学校,承担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近37万,远不能满足其需求。据调查“全国尚有近500个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还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而且在已有的特殊教育学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小、旧、破等问题。
(三)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区域发展不均衡从我国区域划分来看,各区域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以2010年为例,我国东部地区11省共有775所特殊教育学校,占全国的45.45%,中部地区8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539所,占全国的31.61%,西部地区12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391所,占全国的22.93%。可见,大部分学校都集中在东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学校数较少,特别是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差距巨大。
三、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的教育对策
(一)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推动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必须完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加快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立法进程,明确特殊教育义务教育责任主体,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制定政策落实情况相关奖惩措施,推动各项法律政策实施,而学校作为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法定组织,应明确政府对其的法律责任,承担起应有职责,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针对目前情况,国家应采取硬性手段,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符合该地区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目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承担起建设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责任,并将其作为国家验收地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另外,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中划出相当比例用于学校建设,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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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教育制度的系统整合
我国的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之中,基本上都是以义务教育为核心。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已经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在制度层面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的《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为代表的相关法律,以及以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及各部位制订的相关规划和意见为代表的法规,各级政府颁布的相关实施办法为代表的政策。但是,已有的特殊教育制度与规则大多是对特殊教育的一些“办法”“通知”“意见”等并且多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教委(教育部)等的名义对外,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致使现行的残疾儿童保护法规存在这样的缺憾:从结构上看,我国对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缺乏系统性,规定残疾儿童权利及保护的法律规范散布在各个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件中,难以形成完整的残疾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从内容上看,现行残疾儿童权利保护法规存在的不足首先是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这些法规涉及内容虽然广泛,但是却缺乏对残疾儿童权利的明确具体的规定,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操作性的法律,不利于特殊教育的发展。而反观比较发达的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一部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从执行上看,由于相关条款分散、宣誓性的语言过多,法的级别不高,问责不严,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只能停留在设想、鼓励、倡导等阶段,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难以真正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在参照世界各国特殊教育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相关经验,本着补偿弱势的公平原则,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层面制订一部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和制约性的《特殊教育法》,整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合力,予以实质性的政策支持,从而为保证特殊儿童获得一个公平的教育提供强力的法律支持。
(二)效率最大化的价值追求
效率与公平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追求利益最大化已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性原则,在资源短缺条件下对效率的追求也许是一种自然选择,但并不代表这是一种合道德的选择。效率与公平相互联系、相互包含,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社会进步的重要主题,共同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不懈追求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所追求的是共同富裕,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是全社会的精神文明,效率与公平作为社会公正的基本问题,其作用与影响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度安排长期维持低效率的社会公平造成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不前。在改革开放中,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放在了效率上,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来说,这对中国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是完全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偏向于效率优先的制度安排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纷纷凸显出来,人们对各种公平的诉求越来越强列,如:利益、权利等诉求,如何克服制度和体制带来的公平,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更加合理的制度安排,就成了迫切需要重视的现实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特殊教育资源的分配存在极大的地区差异,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面临许多过去不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有许多过去并不熟悉的探索性、创新性的事情需要去做。由于残疾人个体之间差异很大,教育需求不一致,很多特殊儿童不能够普遍地、平等地获得受教育的机会,遭遇到制度和伦理方面的诸多挑战。在特殊教育中,不论什么事情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使效率成了优先考虑的因素,从而忽略了受教育权不同群体在机会和能力上的差别,导致社会资源在优势群体和劣势群体之间形成过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特殊教育在制度设计时,忽视特殊儿童的特殊性,对他们造成了制度性的歧视,致使很多适龄特殊儿童无法进入公办特殊学校、民办特殊学校接受教育;二是受经济影响,有些地区经济不发达,连普通儿童上学都不能普及的情况下,特殊儿童入学更是困难重重,根本无力举办特殊育;三是社会宣传力度不大,对特殊学生症状认识不够,尤其是在农村,儿童得不到及时救助,很多人在成长过程中受周围人的蔑视,自尊心受到摧残,家人的压力也很大;四是特殊儿童进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缺乏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特殊儿童得不到针对性强的特殊教育。这些充分凸现了特殊教育中制度伦理的缺陷。特殊教育所缺乏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与伦理的有机结合,只有实现制度与伦理的有机结合,即用道德矫正制度和用制度强化道德,才能弥补学前特殊教育的制度伦理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资源的匮乏不能成为特殊教育不公的借口或正当理由,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只追求效率而漠视特殊教育的公平。
(三)伦理精神的引导与整合
制度伦理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要进行制度的建设就需要进行制度伦理的构建,构建一种能够真正地对之予以规范和引导的道德基础,即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在制度伦理的基本原则中,人道原则是价值基础,正义原则是价值核心,公平原则是价值体现。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实现公正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是社会伦理价值的核心内容。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观之,如何保证特殊儿童的有质量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也就成为一个合理制度的基本考虑向度与核心价值追求。在现阶段,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上。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要保证人人享有受教育权,就必须公平配置教育资源。因此,要实现特殊教育制度平等,就要保障特殊儿童在教育方面的机会均等,制定一套既能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教育政策和法规。在不同的人类历史与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总是不断进步,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这些不同的社会制度反映和肯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是不同的,所蕴涵的伦理价值和精神也是有差别的。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中更多的是从完成目标出发去设计和安排制度,很少从伦理的角度出发安排和设计制度,即便是现有制度也很少遭到伦理的审视和评判,导致大量制度伦理缺位现象的存在。有相当大一批特殊儿童进入到私立机构中被推向市场,导致特殊教育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逐利倾向。从制度伦理的角度来讲,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制度要具有效用,首先必须植根于一定的伦理精神和价值理念,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应得到一定伦理观念的道义支持。在这方面,最基本的问题是残疾人教育还是特殊需要教育。我国特殊教育需要在制度层面突破残疾人教育的思维定势。我国特殊教育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残疾人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规定是我国一切特殊教育相关制度的法源。也正是这一条规定将特殊教育局限在残疾人领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以及教育部等八部委于2009年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法律法规皆将特殊教育界定为残疾人教育。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法律法规皆将特殊教育界定为残疾人教育。然而一个合理的制度体系应该保证所有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都能够得到相对公平的补偿性待遇。以此观之,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制度体系将学习困难、情绪与行为障碍、自闭症以及其他发展的孩子排除在外,而这些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通常在普通教育体系无法很好地获得满足。因此,我国特殊教育的制度体系需要将特殊教育从残疾教育转换为特殊需要教育,将接受特殊教育对象从残疾儿童转换到特殊儿童上来。而这正是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特殊教育大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殊儿童上来。而这正是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特殊教育大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
(四)专业化支持的制度体现
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将专业化支持在制度层面上加以体现。对于具有各种适应困难和障碍的特殊儿童而言,早期对于缺陷的或者高度危险的可能缺陷的发现,并为其提供特殊的教育方案、医疗照顾与服务措施,来弥补或者预防因为环境、生理或其他因素所形成的缺失,进而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保证他自由而健全地发展,显得尤其重要。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律和相关的制度体系都有自己独特的理念贯穿其中。特殊儿童发展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成为特殊教育制度建设的根本理念。这就需要特殊教育的专业作为制度的技术保证。可以说,没有专业的保证,便不可能有一个充分满足特殊儿童需求的制度体系。美国从1975年通过全体身心障碍儿童教育法到1997年IDEA修正案及其后来的历次修正案,都遵循着零拒绝、最少受限制环境、个别化教育方案、非歧视性评估、家长参与和程序性保护等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措施加以保证。我国台湾地区历次修订的《特殊教育法》都将保障“特殊儿童接受适性教育的权利,充分发展身心潜能,培养健全人格,增进服务社会能力”作为立法宗旨,而且通过五个方面的原则安排加以保证:(1)特殊学校、特教班的设置应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为原则;(2)特殊教育设施以及人员设置应符合个别化、社区化、无障碍、融合以及现代化原则;(3)特殊学生的鉴定应以多元评估为原则;(4)教育安置应以就近入学、最少限制的环境、适性教育、弹性安置、融合安置为原则;(5)特殊教育课程、教材和教法,应保持弹性,以适合学生身心特点及需要为原则。然而我国特殊教育的制度体系在这方面还显得不足。、特殊教育事业涉及的主体很多,其中任何一个主体责任的缺失,都可能导致特殊教育事业无法健康发展。不健康的残疾人观念与社会政策共同造成了对残疾教育的普遍的社会排斥与隔离。使残疾人残疾的是社会条件使然,而非身体和智力条件。作为残疾人,在社会生活参与方面存:在障碍,尤其是生理劣势时,更渴望获得他人的尊重,社会要积极帮助残疾人自立,尤其应该成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承担更多的人文关怀责任。社会因素干扰适龄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由于环境、经济、资源、认识等各方面的原因,又由于道路和建筑物设计上存在的通达障碍使得残疾儿童无法独立走出家庭、步入社区,信息沟通上存在的交流障碍使得残疾人无法参与社会生活。家庭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有着义不容辞的引导责任,是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首要环节,但许多家庭由于种种原因不让适龄特殊儿童接受教育;学校没有提供辅助资源去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普通教育机构缺少接纳特殊儿童的师资力量和相应设施,特殊学校又稀缺,当正常儿童入学尚且不能满足时,上学对于残疾儿童来说,就更是一个遥远而美丽的梦想了,这样就造成了残疾儿童在他们面临的权益保护问题方面不断地陷入各种类型的伦理困境之中。因此,国家应提供尽可能多的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逐步建设残疾人无障碍公共设施,通过辅助手段帮助残疾人补偿部分缺失机能,消除物质和环境给残疾人造成的各种限制和障碍,促进残疾人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使残疾儿童教育普及程度逐步提高,接受科学的学前教育。政府要根据时代的要求,制定出适合时代的新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立、自强,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扶持残疾人摆脱贫困,共享改革成果。整个社会应特别关注特殊教育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公正的生存环境,建立起公正的社会秩序,帮助残疾人自立,减轻社会的长远负担,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良好的“人文关怀”环境要求全社会大力宣传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这样做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平等、提高社会的总体发展水平、建设一个高度和谐的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五)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制度伦理的道德合理性问题是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制度作为社会存在的内容,具有合理性、合法性、规约性的特点。合理性是指制度安排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内在要求,必须体现公共理性的价值精神,符合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普遍认同;合法性是指制度的制定是依据一定的合法程序设计并确定下来的,具有被社会认可的形式有效性;规范性是指任何制度安排都有其严格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对人们应该如何行为具有明确的规定和指示;强制性是指制度的实行都是以某种强制性的力量作后盾,借助对违规者的惩罚来确保非这样不可的执行刚性。[14](139)建立一个优越的、符合人道精神的、没有缺陷的社会制度,就需要通过制度伦理建设来提升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为人们的价值追求和社会交往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活动空间。在特殊教育制度伦理建设中应将合乎时代要求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尽可能制度化,变成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使制度伦理建设落到实处,而不再是一种空洞的“理想”或“应当”,使一些政策、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使制度伦理成为形式上的虚设。任何制度都隐含着价值追求和道德理念,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要受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以一些强制性的条款明白无误地要求人们应该怎么做和不能怎么做,使制度通过“明示”的方式发生作用,即用制度来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结构化和程序化了的制度体系是保证伦理观念得以变为现实的有效措施。在特殊教育中,已有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缺少强制性的制度保障,缺乏完整、严密的监督制度,制约制度操作性和约束力不够强,有些制约制度间还存在着相互冲突或衔接不够等问题。正是政策、法规制度和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特殊教育事业无法健康发展,特别是当某种行为对特殊教育的主体任意践踏时,不但受不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对其进行惩罚。所以就习惯于从精神层面号召、宣传,而忽视从制度规范层面建立伦理的运作保障机制,过于强调自律而忽视他律,这就使得对社会成员和其他部门的要求只限于软约束,缺乏硬性的强制力。
特殊教育制度的伦理建构
(一)效率与公平
任何制度的伦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现实社会实践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制度伦理的建设始终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任何制度背后都有一个伦理取向,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亲近穷人的制度’。制度安排不能仅仅考虑社会生产效率的增长,而且要考虑到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考虑到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合作。公正与效率也不总是矛盾,效率是教育公正普遍化的保证,效率低下是不可能保证教育资源分配的普遍化的。也就是说,如果仅仅追求效率,而忽略公正,那么这种教育制度是不合乎道德的。在特殊教育中,效率与公平是制度安排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两个基本维度,教育公平与否是特殊儿童生存和发展机会平等与否的前提条件,特殊教育必须考虑人的自由存在和自主发展的需要,制度的建设必须考虑人的自由与创造性的发挥空间,必须具有人性化色彩,没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必然限制人们社会行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直接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不能为更好地实现公平分配创造物质条件。没有公平的制度安排会引发各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造成社会治理的无序和失控,难以做到人与物两大生产要素的合理化组合,导致效率无法提高。特殊教育离不开一个公正的制度伦理环境。“制度公正是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首要的美德。公正是衡量制度优劣的首要标准,制度的首要德性不是效率而是公正问题”¨合理的制度可以促成教育公平,不合理的制度将会加大教育的不公平。要建立{公正的制度伦理环境,必须对现有学前特殊教育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深入改革,特别要注重从道德层面上促进宏观调控机制的建设,努力控制和消除在特殊教育方面存在的伦理缺陷。特殊教育制度,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关键是怎样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是市场经济下如何化解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制度伦理建设的重要目标。经济的发展是教育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教育制度的安排,应有利于人人平等地享受教育发展的成果,使每个人都能依靠教育获得发展的机会。”特殊儿童所接受的教育不应是形式上的教育,必须是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残疾儿童所需又是其能接受的教育。从制度伦理建设的角度看,制约特殊教育的因素很多,最主要原因是特殊教育机构的稀缺。教育机构稀缺的背后隐藏诸多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取决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即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如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消解顾此失彼的二难选择,就成为制度伦理建设始终无法回避的任务。
(二)全面发展的制度价值整合
人的全面发展是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统一。任何时代,民族要繁荣昌盛、安宁幸福,必须使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统一起来,必须承认,人人都有享受同等的机会和与自已的能力、贡献成比例的生活。个人总是集体中的一元,集体总是由个人组成的有机集合体。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自然性、社会性和思想性的充分发展,制度的伦理安排要充分体现这三者的内在统一。制度伦理决不只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同时还是一个人格完善的问题,必须在人与制度互动、在人的道德行为与制度安排的良性契合中来推进与提升制度伦理。制度伦理对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不断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越来越合理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特殊教育相继进入国家政策和立法保障的视野。特殊儿童的社会行为、情绪、情感、性格和认知等方面的发展,各种潜能最大程度的开发,缺陷通过多种康复教育训练手段所获得的最大程度的补偿、代偿和矫正,将对人的一生可持续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奠基作用。首先,从人的自然性来看,特殊儿童全面发展意味着自身的体力和智力都得到充分发展。其次,从人的社会性来看,特殊儿童全面发展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平等与自由关系的充分发展。再次,从人的思想性来看,特殊儿童全面发展意味着自身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和道德境界的全面提升。符合伦理精神的学前特殊教育制度可以更有效和更合理地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减少或消除制度变革中必然出现的利益冲突,特殊教育需要一套制度伦理框架来协调人们的利益冲突,在特殊教育中,某些制度中内含的伦理精神没有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体现出来,制度主体身份的合道德性和其行为的合道德性没有受到相应的伦理质询,要使人人都有良好的伦理素养,唯有将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修养。
(三)合理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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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特殊教育观念立法一体化
1.引言
特殊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而言的。它是以特定的组织、以特殊的方式对特殊的对象实施的一种教育。残疾儿童,或“异常儿童”或“特殊儿童”,来自不同的群体,却占有全体学生总数的8.7%-35%。大多数教育者的观点是他们不同于正常的学生。某些学生的问题太严重而必须接受特殊教育;如果没有持续的帮助他们甚至不能生存。多数特殊儿童都存在学习困难,但是我们却无法区分轻度和重度。例如,有的儿童习惯倒叙书写字母,习惯写镜像顺序,或者在初级阶段无法阅读某些字母都是正常现象。许多情况下,患有身体残疾的儿童可能会因为影响学习而不被那些自认为正常课堂的学校所接受。通常情况下,各州法律否认大多数严重的特殊青少年拥有接受公开的被支持的教育的权利。实现教育平等是一个长期的和不易解决的问题,特殊儿童在特殊教育中不成比例表明了教育不平等这一现象源于教育隔离和歧视的长久历史。[1]
2.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普通教育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特殊教育的发展仅仅是近200余年的事情。特殊教育发展起步很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受到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观念转变的双重限制。所以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也经历了四个主要的阶段。
2.1从慈善型向权益型的转变
特殊教育起源于欧洲,盛行在美洲,所以最早创办特殊学校的多是一些富有同情心的牧师、医生和教师。这些富有同情心的教师、医生、牧师在开创欧洲特殊教育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他们也都是基于善心而收养和帮助残疾人,并未意识到发展特殊教育应该是政府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而接受特殊教育是特殊人群应该享受的权益。
2.2医疗型向教育型的转变
早期的特殊教育的对象是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因此,家长和教师多数关注的都是特殊儿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条件。所以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多是医疗康复为主,这也往往忽略了对特殊儿童的社会性和心理状况的考虑。随着特殊教育的深入发展,要加强了对特殊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关注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的教育。
2.3从狭义型向广义型的转变
特殊教育发展早期主要是对聋哑人和盲人等残疾儿童进行教育。然而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特殊教育对象也在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的对象既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和精神障碍等残疾儿童,也包括资赋优异的超常儿童,还包括各种有严重行为与情绪障碍的问题儿童。
2.4从隔离型向融合型的转变
早期特殊教育发展并未完善之前,由于人们对特殊人群的歧视,特殊儿童也只能在特定的机构接受教育,即使在普通学校也会被分到特殊班级进行教学。但是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和法律的制定,特殊儿童也可以进入常规学校学习。与此同时,通过回归主流,特殊教育的安置逐步从分离转向融合,倡导特殊儿童应最少受到限制,尽可能安置在正常环境中接受教育和训练,鼓励特殊教育与普通儿童的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共同发展。例如一些国家目前特殊教育的现状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英国全国大约有120万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其中仅有2%残障程度严重的特殊儿童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美国也有许多特殊儿童上了普通学校和幼儿园。
3.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
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都是从发展盲、聋、哑教育起步,然后逐渐发展到弱智教育和其他特殊儿童的教育。特殊教育的对象是那些在生理和心理上有缺陷、在学习上异常困难、或在情绪和行为的表现上有间题的人。根据有关研究总结,特殊儿童的类型大约包括12种。这12种类型的鉴别都是遵照严格的原则和流程。其中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当今的学生,家庭,朋友和社区;关于零拒绝,一视同仁,和适当教育的趋势;还有包容与合作的行为。主要流程包括了真实学生的简介,分类信息,评估过程,专家意见,项目选择,未来愿景,以及提到的资料的参考。这12个类型包括;(1)学习障碍,(2)情绪或行为障碍,(3)精神发育迟缓,(4)重度或多重障碍,(5)自闭症,(6)天才(7)病弱儿童,(8)身体残疾,(9)言语和语言障碍,(10)听力丧失,(11)盲和低视力,(12)创伤性脑损伤。[2]
4.政府的直接干预和特殊教育立法
政府的干预和宏观调控对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其表现在一系列教育法规、特殊教育法案的制定与不断修订。某些发言人的观点是,法律干预是保障特殊儿童教育改革的最有效的手段。例如,心理学家BurtonBlatt已经阐明:“我现在越来越理解律师的强大积极作用,如果没有法律现在就不会有我工作的领域...律师们都是英雄,即使是现在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也是。”[3]制定政策和法规,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益。世界上一些特殊教育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的政策等手段,保障特殊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权利。没有政策与法律的保障,也就不能保证特殊教育的顺利进行。例如,美国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援助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法案》,1975年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94-142法)又提出3~5岁的特殊幼儿均应接受特殊教育,有条件的州可再提前到0~3岁开始实施特殊教育。此外,该法明确规定,各州必须为3~21岁的残疾儿童、青年提供免费的适合他们独特需要的特殊教育和有关服务;各学校要为每一个残疾学生制定适应个人发展情况的个别教育计划(IndividulizedEducationalProgramme,简称IEP)。这一法律规定不仅保障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还保障特殊儿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最好的教育。1870年之后的一个世纪引入并实施强制入学,特殊教育的发展遵循不断增长的分类和独立的界限。1981年的教育法案是一种包容措施,存在各种各样的解释。1988年重新修订教育法案鼓励教育中的市场作用,这是由父母的选择和受教育程度所决定的。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可能不需要接受国家课程并且会有更灵活和综合的方式对待他们。[4]教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对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带来更多的有利影响。与此同时特殊教育法律的制定要遵循六个原则:(1)零拒绝,或每个孩子都有进入免费公立教育系统的权利;(2)一视同仁(3)个性化并且适当的教育(4)最少受限制的配置(5)依据正常程序(6)父母参与。例如,在1975年,法国政府制定了《残疾人照顾方针的法律》,规定残疾儿童(者)的预防、保健、教育、职业教育、雇佣、等均为国家的义务,残疾儿童有接受教育的义务。日本在199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学校指导要领》别规定了特殊幼儿园除了教育、指导在园的特殊儿童以外,还要针对虽然未到3岁入园年龄,但已显示出有残障的儿童开展工作。
5.特殊教育的一体化
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殊教育明显地向三个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一是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一体化,其基本的含义是让每一个特殊儿童,尤其是身心障碍儿童尽可能回归到主流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二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一体化是80年代以来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之一。三是医疗康复、教育训练与社会就业的一体化,其目的是把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劳动就业三者密切地结合起来,保持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使他们掌握一定的知识,具备从事某一适合他们身心特点的职业能力。
6.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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