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的意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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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意义篇1

关键词:宪法结构,总纲,国家政策,宪法效力

引论

在以往的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序言与正文的效力已有较多与翔实的分析,[①]而总纲的宪法地位与效力还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与讨论。与纯粹具有法规范性质的宪法正文不同,宪法文本中“总纲”的地位比较特殊,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但也不同于非法律文件的道德宣示,而是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考察“总纲”的内容,其中多数属于国家的政策规定,故也可称为基本国策或者国家政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宪法中国家政策给予不同的性质认定,有的称为“方针条款”,[②]有的称为“政策指导原则”,[③]也有的称为“宪德”,以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或者“宪律”。[④]作为“方针条款”或者“政策指导原则”,虽然总纲与宪法正文的纯粹法规范对国家诸机关所产生的拘束力不完全相同,但它们又并非没有任何拘束力,而是以区别于宪法正文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社会生活事务产生影响。

在法学理论上,原则和指导方针与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具有很大差异。原则是笼统的,法规范是具体的;原则是待执行的,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才具备实施的基础,法院不可以此作为裁决纠纷的依据,法规范是自身可以执行的,也是法院可以直接实施的依据。原则与法规范在特性与法律效力上的差异决定了国家政策特殊的宪法形式。总体而言,宪法中的国家政策规定与一般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有三方面的差异:一是在名称上,其内容多被称为国家政策;二是在宪法文本结构上,其不被置于正文之中,它们或者在总纲中,或者在章节上单独列出,或者被置于其它部分,如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处;三是在宪法效力上,国家政策不像普通宪法规范那样产生直接的拘束力,它是宪法对国家机关发出的指示与委托,其实施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制定法律,以明确具体概念、实施的标准与程序。

目前,虽然国家政策入宪仍然不属于一个普遍的宪法现象,但却是一个值得在宪法理论上加以探讨的宪法问题。为了对国家政策入宪及其宪法效力获得更为深刻的认识,本文将通过两种实证方法开展分析:一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证方法,目的是探求宪法结构形式变化的现实基础;一是法律科学意义上的分析实证方法,目的是探求宪法总纲及国家政策宪法效力的特征。

一、国家政策入宪的原因

国家政策入宪与宪法文本结构变迁是一种伴生现象,它是国家和社会关系变化与宪法理念变迁所导致的宪法调整内容变化的宪法形式表现。国家政策也称为基本国策,是国家就社会生活发展所确立与制定的基本方针、原则与指导思想,包含了对未来社会生活的政治期待。有学者认为,“基本国策,指的是国家一切政策所应遵循之基本政策,而为全国上下必须共同努力之目标。”[⑤]由于法治国家以宪法作为规范国家总体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形式权威,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故指导方针与政策载入宪法,以宪法形式表现。

国家政策入宪具有象征意义,标示着异于传统宪法文本结构的时代意义。作为高度形式化的宪法,其发展变化也遵循“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内容的反映”这一基本的哲学律例,因此,宪法文本结构变迁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宪法现象,而是社会现实与宪法理念变迁综合作用的结果。考察近代第一批政治宪法,无论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还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除字数少量的序言外,其宪法文本结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设定国家机关之权限,一部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未出现一个可称为国家政策的部分与内容。将基本国策这一“软条款”或者弹性条款体现在宪法文本结构中是其后的事情,它在实际上得益于一系列因素的综合。

首先,国家与社会融合是国家政策入宪的社会现实基础。决定传统政治宪法内容二分性结构即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与政府组织和职权的现实基础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在这样的结构之下,宪法一方面既规范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一方面又保障属于私人性质的公民权利,亦即宪法只规范政治生活,对市民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则保持沉默。但是,国家与社会的融合改变了政治宪法所赖以生存的现实基础,政治宪法进而开始调整传统其不予介入的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宪法范式遂出现了相应的改变。[⑥]传统政治宪法属于限制宪法或者消极宪法[⑦],调整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宪法则为干预宪法或者积极宪法。干预宪法与限制宪法不同。限制宪法为国家权力设定界限,具有确定性,积极宪法则表现为宪法赋予国家权力。国家在什么方面深入社会生活,干预到何种程度,采取什么方式,何时制定法律等又带有一定的机动性,需要国家相机行事。并且,国家干预并不是,也不可能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的方法、标准与程序而进行,而只能笼统地规定一般原则与指导方针,故而干预的内容就以国家政策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形式表现。

其次,国家政策入宪是社会法治理念的形式表现。政治宪法在宪法理念上秉承自由法治传统,自由法治传统奉行极端个人主义,认为宪法的作用只是通过规范政治与国家机构,确保属于社会领域的事务如经济与文化等私人活动的自由。具体到经济生活方面,自由法治观认为,国家的职能仅在于以消极方式保证个体的经济自由与交易安全,国家不应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经济生活属于私人领域,应依其自力自由发展。社会法治观与自由法治观不同,社会法治观在观念上坚持团体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国家的职能不仅仅是维护与促进个体的经济自由,它还负有促进平等的使命,而要促进平等,国家就必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这就表现为宪法对社会经济事务的规定。由于促进平等需要国家主动作为,故无法像传统自由宪法那样明确设置国家行为的界限,宪法只能做出政策性规定,为国家机关明确工作方向。值得注意的是,除少数国家外,当今多数国家的宪法是不同理念混合的结果,并非表现为绝对的自由法治观或者纯粹的社会法治观,既不采行极端的个人主义,也不采行极端的团体主义,而是将各种不同的法治理念融为一炉,确立对各类事务不同程度与不同方式的保护,促进其均衡发展。

国家政策入宪的实质是国家责任的扩大。古典政治宪法所体现的是消极国家责任,表现为只要国家不靠近市民社会,只被动履行维护秩序的责任就可保障公民自由。但是,干预宪法与之不同,国家不仅需要被动地履行消极责任,还必须主动采取行动,才能促成纲领性目标的实现,这一过程也是国家责任扩大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立法机关得制定法律,行政机关须采取措施。考察宪法文本,其中国家政策多以这样的方式表述国家责任,如“国家促进……”、“国家发展……”、“国家鼓励……”、“国家培育……”、“国家指导……”、“国家保护……”、“国家推行……”等字样[⑧].“促进”、“发展”、“鼓励”、“培育”、“指导”、“保护”与“推行”都意味着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这与早期消极宪法对国家责任的不作为表述方式形成了反差。消极宪法中的国家责任主要是防禁性的规定,宪法的职责就是负责关住国家这头“怪兽”,使其不能为所欲为,相应地,宪法条款在表述方式上也多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民团……不得侵害人民备带武器的权利”(权利法案第二条):“未经房主的许可,平时不得驻扎军队于民房”(权利法案第三条)。[⑨]“不得”是“离我远点”,是禁止性规定,在不出现纠纷或者个人不求助之时,国家只要袖手旁观就可以:“保护”、“发展”、“促进”等则意味着国家趋身向前,伸出双手进行救助。虽然这一救助过程可能伴随或者导致国家对私人生活安宁与自由的侵扰,但毕竟救助是一种主动承揽的积极作为责任,与消极不作为的责任方式与范围有很大不同。那些积极的国家责任好比是一只伸长的臂膀,必须以恰当方式在宪法文本结构中有所体现,以区别于传统政治宪法所规定的消极国家权力。这一恰当的文本形式就是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入宪改变了传统宪法结构。由于传统宪法结构根据宪法目的设定宪法的两大任务,宪法只规定国家机构的权限,列举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通过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国家政策入宪则使宪法包容了属于政策性的内容。宪法中的国家政策虽然不是刚性条款,但其是“国家发展的指针”与方向,这无疑是对国家各机关发出了指示,意味着所有的国家权力均有遵循的义务。这样,国家政策就成为传统宪法国家机关与人权规定之外的内容,构成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独特的、有异于传统宪法规范的效力亦不可等闲视之。

二、国家政策的宪法内容

宪法中的国家政策是指那些不具有明确的规范力,不是法院可以执行即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但却对国家生活具有指导价值和意义的方针条款。考察各国宪法,入宪的国家政策多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一)国民经济

国民经济是国家关于经济生活所采取的政策,它是宪法中典型的带有政策性质的内容。宪法中的经济政策主要体现经济公平,是对古典宪法所奉行的经济自由的一种补充。古典宪法是政治宪法,宪法只规范政治生活,认为经济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国家政治权力不予介入,不对之进行干预,经济生活依其自力自由发展,其经济自由表现为宪法对经济生活保持沉默和中立,因此,第一批宪法中几乎没有有关国家经济方面的内容,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在宪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有关经济内容的宪法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此时的魏玛共和国试图调和、缓解阶级对立,在经济上奉行积极的干预政策,宪法中规定了许多有关经济内容的条款。魏玛宪法在结构上辟“经济生活”作为专章,以第一五一条至一六五条共15条的篇幅规定有关经济生活的内容。

由于宪法经济政策贯彻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干预的精神与方针,所以,这些条款的内容主要体现的是经济公平,而非严格的自由主义理论之下的经济自由,表现为多数条款在坚持经济自由的前提下,又对经济自由进行限制。如魏玛宪法第一五一条规定:“经济社会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在此范围,各人之经济自由,应予保障”。此外,其它条款也体现了经济公平精神,如宪法对有关契约自由(第一五二条),所有权,征收,土地的分配和利用,私人企业的社会化,及劳工、工会等都进行了限制。其后,由于很多国家调整经济政策,不再奉行严格的自由主义,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先后参照魏玛宪法的结构,规定属于经济政策的内容,贯彻经济公平。如意大利宪法,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宪法,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华民国宪法,都用较大的篇幅规定经济政策内容。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也体现了这一点,宪法从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共14条,规定了有关经济政策的内容。这些经济政策涉及所有制、财产权、土地、自然资源、各种经济形式、企业管理制度、积累与消费、经济手段如计划和市场等,具有典型的社会主义宪法特质。这是因为,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传统社会主义宪法在价值理念上更加关注平等而非自由,特别是经济平等,且为了实现平等,在所有制形式上实行公有制,在经济手段上实行国家全面管理经济生活的计划经济体制。这样,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比起倡导社会福利的资本主义宪法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宪法中出大量的经济生活条款,也就不足为怪了。

因此,宪法经济政策的规定并非像通常认为的那样毫无价值。如果坚持古典宪法的自由理念,宪法只规范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依其自力自由发展,宪法就完全没有必要规定经济内容;而如果在宪法理念上不仅坚持自由,而且强调公平,则经济政策方面的内容还是非有不可的。以此观之,那种主张宪法在有关经济生活方面保持中立,只规定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的观点也就有了局限性,[⑩]因为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宪法理念上的差异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侧重,即是只强调自由呢,还是也关心平等,其所持的观点只不过是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宪法的理论翻版,而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经济政策与宪法理念,我国未来宪法改革不可能是对自由资本主义宪法范式的简单回归。这样,在涉及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之时,宪法只规定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恐怕就很不够。

(二)社会安全

社会安全是一个典型的强调社会正义和实质平等理念,促进社会团结的宪法内容,它力图通过国家干预社会,促进平等关怀,弥和社会差距,从而在根本上消除贫穷与无知,建立一个以健康生理与心理为基础、以健全人格为主体的和谐社会。由于社会安全只是国家与社会所追求的理想与目标,不可能通过严格的规范来落实,故其属于国家政策被规定在宪法中。社会安全所体现是对弱者的关怀,是国家伸出的援助之手,其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就业、劳工、妇女、残障人、老人、子女,涉及社会福利与保险制度,及环境保护等。魏玛宪法第二章“共同生活”、意大利宪法第二章“伦理与社会关系”也规定了这些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了属于社会安全方面的内容,如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另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的社会权利体系中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三)民族平等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化等事项各有自己的特点,它们根深蒂固,构成一个民族文化和生存状况的一部分。同时,民族地区多地处边远,交通不便,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国家必须给予一定的扶助,帮助其发展,促进文化的生长壮大与进步发展,而不能任由其自生自灭,这样才能加强民族地区人民对国家的向心力,共同建设国家。这就构成了宪法中的民族政策。

民族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自决、民族互助等。在联邦制国家,民族政策更多的体现在国家结构形式的分权体制中,各民族通过行使自治权或者自决权使民族自主发展。在单一制国家,民族政策的内容与实施方式与联邦制国家有些不同,除了宪法在总体上规定民族政策,并通过法律、具体制度和措施落实民族政策之外,还通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禁止国家在政治、法律上对不同民族、种族、宗教信仰进行差别对待来体现民族平等。如塞浦路斯宪法在第一章的总则部分,全部内容都是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我国宪法总纲第四条规定了民族政策,确立我国民族政策的内容为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并规定国家帮助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并且,宪法还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规定平等条款,在诉讼中规定少数民族的权利。

(四)教育文化

教育文化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国家与民族的文化水准,建设“文化国家”。教育文化的宗旨是发展人民的民族精神与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教育文化在一些国家除通过宪法规定社会文化权利,即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等予以体现之外,还通过宪法规定促进国家社会文化水准的文化政策,并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来达到促进和发展文化的目的,因此,教育文化更多是一种国家政策或者方针条款。魏玛宪法在第四章专章规定“教育及学校”。教育文化的内容包括教育、科学、艺术、体育、医疗卫生、新闻广播、出版发行、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名胜古迹、珍贵文物等,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教育制度,规定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文化的监督、教育科学文化经费等。我国宪法除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规定公民有关教育文化的权利之外(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还在总纲中规定了发展教育文化的指导原则与方针。其中精神文明的内容是构成我国宪法“文化国家”的主要特色之一。

(五)国防外交

国防与外交既密切相关,又是两种不同的事务。它们的共同点之一是涉及国家主权,是主权国家设定的具有对外性质的防务与外交方面的政策性规定;共同点之二是它们都带有高度的政治性,虽然其实施有赖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但在很大程度上,国防与外交政策的落实构成法治原则的例外,表现为行政机关在此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常以“国家行为”、“政府行为”或者“政治问题”等理论作为借口,排除对这类行为的司法审查,其政策性与灵活性由此可见一斑。

国防与外交政策又包含不同的内容。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国防政策的内容重点阐明国防的目的、武装力量的归属和建设、及为国防立法提供依据。我国宪法总纲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国防政策的内容,明确了国防的性质、任务和建设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此外,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公民服兵役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在国家机构一章中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具体地贯彻实施国防政策(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

外交是国家的涉外事务,是国际之间的交往与交涉。由于国际事务灵活多变,外交也带有很强的弹性,不宜以十分刚性的条款规范国家的外交行为,而是在服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确立一国总体的外交政策。外交政策的内容包含外交的精神、原则、方针与目标。外交的精神是独立自主,外交的原则是平等、互相尊重和互惠,外交的方针是团结和睦、尊重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外交的目标是维护正义、促进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关于外交政策在宪法结构中的地位,各国宪法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在序言中(如日本),有的则列为专章(如苏联1977年宪法)。我国宪法则在序言中阐明了国家的外交政策。“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尽管国防与外交是主权国家的政治行为,带有高度政策属性,但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其政策的实施又受到了很大限制,表现为国防与外交政策除服从本国国家安全与利益的要求之外,还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国家须认真履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与他国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有关防务与外交方面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义务。

总体而言,除少数内容如国防与外交之外,宪法中的国家政策体现的是公平而不是自由,是以公平或者实质平等补充古典宪法所强调的纯粹个人自由,并以公平弥补自由之不足。因此,国家政策入宪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宪法现象,而是社会现实变化所导致的宪法理念变迁在宪法文本结构上的反映,而强调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宪法也因此成为现代宪法的突出标志之一,区别于第一批古典自由主义宪法。

三、国家政策的宪法形式

国家政策入宪始于一九一八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对宪法文本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它改变了古典政治宪法将其内容二分为政治机构与公民权利的结构,另外增加了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各国在将这些内容体现在宪法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形式,且国家政策在各国宪法文本结构中的位置与名称也不相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规定在总纲中的国家政策

我国宪法采行这一形式。宪法总纲部分对经济、文化、教育、环境、人口、国防与外交等问题做出了纲领性与原则规定。我国宪法共一百三十八条(不包括修正案),其中“总纲”的条款数目为三十二条。考察“总纲”的内容,除规定国体(第一条)、政体(第二条)、国家机构的原则(第三条)、法制原则(第五条)外,其余主要内容涉及国家政策,包括民族政策(第四条)、经济政策(第六条-第十八条)、社会政策(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教育文化政策(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政策(第二十六条)及国防政策(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政策内容的条款为27条,占全部宪法条款将近五分之一。

社会政策的意义篇2

[关键词]改革开放;德育政策;中小学

中小学德育政策是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为解决具体的德育问题,实现一定的德育目标,而为中小学德育工作制定的行动准则。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我国中小学德育政策经历了较大的发展变化。值此改革开放30年之际,回顾总结中小学德育政策的历史必将有益于今后的德育政策活动。本研究即采用文献分析法梳理了我国1978-2008年中小学德育政策的内容。

一、历史回顾

依据政策大环境(即改革开放局面)的不同,本研究将中小学德育政策划分为4个阶段进行分析,并在社会形势、教育状况和青少年思想表现这样3个宏观、中观和微观环境下讨论各阶段德育政策群的主要内容。

(一)1978-1982年,以重建为主的德育政策

这一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内容是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起步,确立了“经济进一步调整,政治上进一步安定团结”的方针。教育要在调整和整顿中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并解决如何开展正常的思想政治教育的问题,由此产生了这一阶段以重建德育工作为目标的德育政策。

首先,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明了这一阶段的政策方向。他谈到:“毫无疑问,学校应该永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但这并不是说要把大量的课时用于思想政治教育。”这从根本上扭转了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政治工作路线。其次,在这一方针指导之下,教育部等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改变了以往德育的混乱状况,初步形成了德育工作的新局面。第一,教育部根据中小学生实际情况制订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通过贯彻《守则》使中小学生从小受到共产主义道德的教育和熏陶。第二,针对中学政治课和小学思想品德课的恢复与开展,教育部分别印发了《改进和加强中学政治课的意见》《关于小学开设思想品德课的通知》和《关于认真搞好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通知》,并尝试制订了《全日制五年制小学品德教学大纲(试行草案)》。第三,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和文化部等多部委联合向各地发出了《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明确了我国德育实施与保障中多部门合作与社会力量统合的办法。

(二)1982-1992年,以完善为主的德育政策

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为标志,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全面展开阶段。此时,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双向开展,教育体制也进行了改革。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发生了转变,并就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讨论。青少年中间展开了关于人生观问题的讨论。党和政府从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需要出发,颁布了一系列带有革新特点的、以完善德育工作指导为主要目标的德育政策,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德育工作体系。

首先,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最先完善了对中小学德育课程的各项规定。它一方面具体规定了中小学的思想品德课和政治理论课的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面就课程相关的教学方法、评价制度、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和组织领导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建议。其次,作为这一时期的标志性文件,1988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从中小学德育工作全局出发,指出了当时中小学德育工作的主要问题,明确了德育工作的战略地位和指导思想,确定了工作任务和内容,提出了改革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建立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并强调全社会对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关心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第三,针对各项具体的中小学德育工作,国家教委相继颁发了《小学生德育纲要(试行草案)》《中学德育大纲(试行稿)》《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草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草案)》《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中学生品德评定的几点意见(试行稿)》,使中小学德育的各项工作都有了依据。

(三)1992-2002年,以改进为主的德育政策

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为标志,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系统推进阶段。这一时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被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被提上重要日程。在科教兴国战略的指引下,《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制订了本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战略和指导方针,素质教育实践全面展开。为了解决重智轻德、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此阶段的德育政策以改进德育工作,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主要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是这一时期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政策。两份《意见》提出了要整体规划学校德育体系,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为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中心内容及切实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等要求。据此,国家教委在相继颁发《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学德育大纲》之后,又颁布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统一明确了中小学德育工作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队伍建设与管理等要求。其次,为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重新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中小学教师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提出了基本要求;为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家长的教育水平,国家教委、全国妇联颁发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对家长的教育观念、态度和方法提出了要求。第三,在德育课程建设方面,国家教委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制定了《小学思想品德课课程标准》和《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整体规划了中小学德育目标、课程结构和内容。而后,在2001年开启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国家教委又出台了《小学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和《中学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以使德育课程更加适合中小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增强德育学习的实效。第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保障了中小学校外教育的顺利开展。另外,《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四)2002年至今,以深化为主的德育政策

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此为标志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时期。这是一个“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时期,我党适时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制订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规划。巩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基础成为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此阶段,党和政府针对社会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及其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以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目标颁布了若干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是这一阶段的基本政策。《意见》概括了未成年人思想和思想道德建设的状况,指出了加强德育工作薄弱环节、巩固已有成果的战略重要性,明确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要求扎实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重点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要求,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守则》,修订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教育部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另外,教育部针对中小学生诚信教育、廉洁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下发了具体的《意见》和《通知》,以解决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经验总结

30年里,在政治、经济、文化、国际形势和教育科学多方力量的综合作用下,德育政策遵循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制定路线,不断根据新的形势和科学认识制定或修订政策,表现出了渐进性政策模式的优点。这样,德育政策不断地推陈出新,既应对了社会形势需要,又较好地引领了中小学德育工作,更使其自身不断地趋于成熟,越来越多地反映出了德育规律。尽管4个阶段德育政策的政策环境、政策问题、政策目标及政策本身各不相同,但各阶段政策在政策方向、政策立场、政策手段、政策结构和政策具体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连贯性和一致性。连贯性突出表现在阶段之间的紧密衔接上,前一阶段政策所取得的成果是后一阶段政策制订的依据。而政策之间的一致性正是我国30年里中小学德育政策的经验所在。

(一)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我国中小学德育政策的政治方向是统一的,政策与时俱进地坚持了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政策指出,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富强、民主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国的奋斗目标。因此,政策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将中小学德育的基本内容规定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学校党团组织直接参与和监督学校德育工作。在当前社会价值多元的情形下,德育政策应该对社会主义方向有更加深入地理解,从学生的价值认同机制出发来规划德育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二)始终把中小学德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德育为首是中小学德育政策的一贯立场和基本出发点。政策认为,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状况,不仅是当前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之一,而且对我国未来的社会风貌、民族精神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政策逐步将德育工作从其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推向了社会建设的重要地位上。政策要求中小学校要站在历史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来认识德育的重要性,将其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要与学校教育紧密配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三)始终强调党和政府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

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德育政策就一直强调党和政府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事实上,党和政府是德育政策的决策主体,这本身就是党和政府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同时,政策具体要求领导干部深入中小学,定期研究和检查学校德育工作;政府部门给予中小学德育工作必要的财力支持;最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就目前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现状来看,这一政策实施办法的实效欠佳,各部门之间容易产生推诿和步调不一致的现象,反而干扰了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正常秩序。政府部门领导和参与德育工作的具体方法还有待政策的进一步具体规定。

(四)政策结构完整

如上所述,我国各阶段都既有德育工作的基本政策,又有具体政策。这样既保证了整体工作的统一协调,又使具体工作有据可依。同时,这些政策又分为综合政策和专项政策。综合政策一般是对某一时期内德育工作的统筹规划,专项政策多为对某一项德育内容的系统安排和对某一方面德育工作的深入落实,如《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意见》。另外,我国多数单项德育政策的结构也比较完整,既有对政策制订依据和指导思想的说明,又有对政策目标和基本内容的阐述,还有政策实施办法和保障的规定。

(五)政策内容丰富

社会政策的意义篇3

论文摘要:公共政策以“公共性”为其逻辑起点,以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因而,公共政策蕴含着伦理的诉求,影响着政策的目标和执行。公共政策伦理以追寻公共政策之善为旨归,寻求政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在实践中,存在着政策伦理的失范。通过确定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政策过程中的和谐统一,重视公共政策主体的伦理素质建设,提倡公民对政策过程的参与等理路可以寻找到规范政策伦理的有效途径。

公共政策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是以“公共性”为其逻辑起点,以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因而公共政策蕴含着伦理的诉求。正如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里所说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但在实践中,政府面临价值冲突问题,最为凸显地表现为政策伦理的失范,如公共政策非公共化,公共政策伦理问题等。因此,需要从伦理视角去考量公共政策的合理性,以此为本位作为公共政策设计的基点。

一、政策伦理的应然与实然之逆

——“公共性”的失衡

公共政策是政府“对一个社会进行的权威性价值分配”,从这一要义出发,马克斯•韦伯指出:一个现代的理性国家首先需要理性的政府所提供的理性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不仅是纯粹的科学计算过程,也是政策主体的选择行为,作为公共政策选择主体的人或由人构成的组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为符合某种需求的选择行为自然要受到价值取向的支配。因此,“政府伦理是制定良好公共政策的前提。就此意义而言,政府伦理比任何单个的政策都更加重要,原因在于所有的政策都依于伦理。”[1]1目标的伦理性是任何一项公共政策自身都带有的属性,因此,公共政策必然进行伦理关怀的考量,伦理原则直接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是政策的本质属性和伦理诉求,此乃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是契约精神的内在规定性。政策公共性“是公共政策形成的逻辑基础,是公共政策分析的理性取向,是公共政策的元属性,一般表现为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三个基本维度,是公共政策问题分析、制定分析、执行分析、评估分析的价值基础和精神内核”[2]。基于这一思想,公共政策就应该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只是几个人的福利。这自然需要在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等整个过程中,注重对“公共性”伦理要求的坚守。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表达和公民意识培育,体现公民民利和政府合法性;才有助于实现行政的公共性与公民权利的契合,确保公共政策的正当性以及对民意的有效回应性,进而有效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虽然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政策需体现公共性这一伦理义务的必然性。“对于公共政策应该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将选择公共利益。”[3]但由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等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动态过程,总是在一定的理性限度和价值取向中制定和执行的,理性不可避免的有限性和现代多元价值的冲突性决定了政策整个过程并非会自觉地从公共性的政策伦理要求出发。或者说,工具理性的盛行和政府自利性和强势集团的存在,使得公共政策产生了诸多的伦理失范,作为政策价值取向的公共利益在实现过程中总会遭遇种种显性或隐性的屏障,以致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在很多时候处于目标或理想状态而非结果状态,造成在实践中并非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违背公共利益维度的公共政策屡见不鲜。

二、政策伦理失范探微

1.工具理性的强势和价值理性式微下的伦理失范

与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的目标不同,公共政策的目标和价值的首选要义更多的是体现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民主,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公共政策的伦理诉求要求对政策的目标进行合法性追问,以确保每一项政策所要达到目标的公共性。只有经过这一种价值的探讨,才能避免公共政策异化的危险。

人的理性在哲学视阈中存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维度,但是,启蒙运动以来,偏重宣扬工具理性。威尔逊、古德诺等人开创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则进一步确立了政策过程中科学与价值的分离,使得工具理性在公共政策领域获得了至上的地位,成为了公共政策最为重要的、甚至是惟一的哲学基础。正如罗素所言:“它代表着选择正确的手段以实现你意欲达到的目的,它与目的选择无关,不管这种目的是什么。”[4]这种理性的工具化和价值理性的式微对公共政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即对公共政策的选择只做工具理性的考量,每一项政策都是为了某个或某些具体目标而作出的,但是,却忽略了对任何目标指向的价值意义考量。对工具理性的过分追逐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单向度的工具理性,形成了工具理性“一理独大”,而忽视了价值理性。韦伯将这一现象和趋势称为“理性化的吊诡”。这种对工具理性的崇拜无疑是危险的,若缺乏对公共政策的“公正性”伦理追求,政策就有可能陷于拉斯韦尔所担心的“专制的政策科学”危险之中,造成政策目标在价值取向上的偏离。公共政策在价值伦理判断的缺失,导致公共政策的非公共化,使公共政策偏离了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基本伦理取向,造成了政策公共性这一本质属性的缺失,形成了公共政策的伦理失范。

2.政府自利性与利益集团影响下的伦理失范

制度经济学把政治经济化,把政治制度看作一个普遍的市场——政治市场。在此,人们建立起交换性的契约关系,一切活动都以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以此为视角,现代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归根结底是围绕着利益展开的,政策主体依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对复杂的社会利益进行配套调整。政府的自利性与利益集团的分化存在及其政治活动能力,必然会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公共政策伦理失范。

按照政府多元权能论的观点,政府是拥有权力的众多社会组织结构之一,它与其他社会组织一起分享社会管理的种种职能,政府内部的各种权力是由社会不同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结果。政策在一定意义上是各种利益集团把本团体的利益诉求反映到政策系统中,由政策主体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整合的过程。正如安德森指出,在所有国家,利益团体都履行着利益表达的功能,即它们表达了对政策行为的要求和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它们就政策意见的性质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尤其是技术方面的事务,向政府决策者提供众多的信息。当它们从事上述活动时,有助于公共政策的合理化。但按照公共选择理论,个人利益从未在公共生活中消失,组成政府的个体也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如丹尼斯•缪勒指出:“毫无疑问,假若把权力授予一群称之为代表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们也会像任何其他人一样,运用他们手中的权力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是谋求社会利益。”[5]因此,政府具有自利性。而不同利益团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和利益追求,它们所要求的公共政策必然是尽可能最大化地实现和维护本团体的利益,使政策符合它们的利益要求,因而它们对政策的需求经常出现不同。公共政策一般会对社会的各个利益集团产生影响,利益集团也会利用各种手段和途径影响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而强势集团在这个过程中更是占据优势。在和政府的自利性结合中,政策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政策活动中存在着自身和外在利益的诱惑,进行着成本和收益的比较,这种主观价值倾向性使得主体的“价值中立”原则难以实现,就有导致租金的存在和寻租的可能,特别是政策主体在缺乏必要的伦理素质与适当的权力约束机制下。于是,当经济理性人的需求超过公共道德理性人时,便有可能使公共政策走向非公共化,公共政策沦为某些利益集团和缺乏公德的公务员谋求特殊利益的工具,出现了公共政策伦理失范。三、走出政策伦理失范的理路

1.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政策过程中的和谐统一

每一项政策都是有的放矢,总是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为实现某种目标而作出。为了实现政策的效用,手段的科学选择,即从工具理性上进行把握是必要的。但是,任何目标本身的设定就带有价值性,需要从价值理性的意义上加以衡量。在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强调工具理性主义而忽视价值取向的倾向,这使得公共政策可能偏离公共性的维度。正如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所说:“长期以来,效率和经济是美国公共行政理论的两个支柱。把效率和经济作为公共行政的指导方针是有必要的,但仅此是不够的。必须加上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的第三个理论支柱,使公共行政能够回应公民的需要。”[6]因而,在公共政策研究中导入价值理性势在必行。“任何决策都是以突出价值因素为特征的,无论怎样强调决策的科学化,都无可否认决策的价值考量和决策的价值旨归。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来说,价值考量和价值旨归无论何时都是首要的。”[7]毕竟“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这一点也就证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该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本质上都同样地是公意”[8]。因此,只有在政策过程中重视价值理性,弘扬公共政策的价值理念与公共精神,强调政策活动的伦理考量,实行对政策目标的伦理追问,才能有效保障公共政策的伦理性和公共性。当然,我们所强调的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政策过程中的和谐统一,而不是偏颇任一方。正如陈振明教授所说的:一方面,如果公共政策缺乏效率效应,则政府就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社会将陷入无序状态,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人民生活更加贫困,从而必将破坏并无法实现公平。相反,经济效率的提高则能够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经济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公共政策选择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如果公共政策中贯彻公平理念,则可以防止公共政策行为的专横,维护公众和政府的良好关系,博得公众的信任、支持和配合,从而提高政府的威信,取得良好的行政效率。

2.重视公共政策主体的伦理素质建设

政策主体在政策活动中居于重要位置,是一切政策伦理责任与义务的最终承担者和践履者。在社会日益多元的时代,受到不同利益诉求和多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政策主体的思想很容易发生倾斜和摇摆,影响到政策的公共性,正是从此意义上彰显了政策主体伦理素质的重要性。库珀指出:“当行政人员在处理具体伦理困境中或大或小地界定自己责任的界限和内容时,他们使自己具有了‘伦理身份’,这种伦理身份认同形成了他们的道德品性。”[9]但政策主体是一个复合角色体,同时扮演着包括公共人和个体经济人的角色,如果政策主体对自身角色定位摇摆,就容易产生角色冲突。毕竟这两种角色定位,是基于不同的理论推断的,具有截然不同的角色认识和期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矛盾。因此,必须注重公共政策主体的伦理素质建设,而且这也关系到政策的认同度。“具有良好品质的政策主体往往会成为其他人尊敬、追随的对象,……其人品的优劣不仅会影响公众对他们的认可,并以此为依据对他们所依附的政治系统和所制定的政策投以不同程度的认同感,而且也会导致他们对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做出截然不同的安排。”[10]需要确立一套促使公务员对其角色进行合理定位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提出符合时代精神又不失导向意义的价值追求;既允许政策主体对合法正当经济利益的追求,又要具备较高的公共素养和行政伦理素质。

3.公民参与:规范政策伦理的有效途径

公共政策注重对社会价值的分配,这就要求在政策活动中,需要尊重民意,广泛听取民众的要求。“不论是在问题的确立上,问题的回应上,还是在被接受方案的执行上,都必须让更多的公民来参与。”[11]公民政策参与也是一条监督政府行为,规范政府政策活动“公共性”取向的有效途径。“使那些与某一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该决定的制作过程,并向其陈述决定的理由,这不仅仅是提高效率的需要,而且恰恰是正义的要求。”[12]

第一,公民参与能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的公共性。“作为公共政策过程的参与主体,公众参与政策决策有其必然性和紧迫性,而这对于公共决策质量的提高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13]充分的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是收集和传达真实政策信息的有效途径和充分利用公众智力资源的有力渠道。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主动地通过公民对话吸纳政策建议,确保政策的科学性。这有利于公民的意愿和利益要求通过多种途径转化为政策问题,使之进入政策议程,并以协商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增强政策的规范性,制定出反映民意的政策,从而保障目标的公共性。而且公民参与可以有效消除或降低政府的有限性问题,通过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交流、协商等,形成政策制定中的互动网络,有效提高政策的质量,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的公共性。

第二,公民参与能有效实现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即使是政策制定实现了目标的公共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偏差。因为执行主体也具有经济人的特征,会表现出自利性,可能导致政策执行的失范即公共性的偏离,为此,需要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而且由于公民是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对政策执行的感受最为直接,所受到影响最为显著,因此,容易调动公民政策执行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即使出于自利,也会促使公众参与到政策执行中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偏差,保障政策在具体的动态过程中对公共性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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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8.

社会政策的意义篇4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公共利益

Abstract:

TorealizethegreatgoalofbuildingaharmonioussocialistsocietyproposedbytheChinesegovernmentatthenewage,itishighlyrecommendedtoreconsiderandreorganizetheideaofvalueinpublicpolicy,theimportantmean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strategicgoal.Specifically,publicpolicymustbehumanoriented,andmustembodytheessentialvalueofsocialjustice,highlightitsnatureofpublicity,andstrengthenitscareforthedisadvantagedgroups.

Keywords:aharmonioussociety;publicpolicy;publicservice;publicinterest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政府在新形势下提出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就必须对落实其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公共政策的价值理念进行重新的梳理和整合。面对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公共政策只有在理念上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彰显了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突出了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才能正确地引领和有效地推动我国公共政策的不断创新,从而全面地推进和谐社会理念在各领域、各层面有效地实施和落实。

一、公共政策应确立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

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为了人,以最广大人民的福祉为依归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把满足、改善、提高广大人民物质文化需要放在首位,体现了社会建设发展的民本思想和对人的终极关怀。选择以人为中心的政治文化观和以人为本的伦理基础,是对社会建设发展本意和发展规律的遵从,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本质的要求,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高原则、最高准绳和不懈奋斗的目标。

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中各子系统协调发展的社会。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方式、主要工具,引导、塑造、控制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模式和速度,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影响巨大。在公共政策规划设计的理念上,需要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摈弃落后于时展要求的发展理性,把以人为本作为公共政策的伦理基础。秉持以人为本精神,超越传统过时的发展模式,根据社会发展现阶段的特点和社会发展进程的规律,转变过去把人作为发展的手段,较少关注社会发展成果对人的意义,忽视人的生活质量和素质的提高,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和经济发展速度,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综合效益,重经济发展项目轻人文社会发展项目等等做法,回归到经济社会发展为了人的初衷上来,把以人为本放在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上,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其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放在第一位,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人本伦理的政策基石。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创新上,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社会发展体制要求出发,积极构建社会发展政策,通过设计出台、贯彻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提高人类应对社会发展的困境,有助于缓解发展过程中人类面对的巨大压力,使经济、社会处于积极合理协调发展的状态,创造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发展的政策环境。具体来说,就是既注意经济目标的制定、执行和实现,更关注社会发展目标的制定、执行与实现,改变社会政策滞后的状况,为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水平。要转变过去偏向经济的发展思路和投资政策,改变政策制定、执行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经济效益和公共财政投资偏向经济建设,社会保障投资比重较小,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忽视社会保障、救助、福利系统建设的做法,恰当处理投资与积累的关系,推行相对均衡的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把生产性投资的财政政策转变为公共服务性财政政策,改变大量资金用在政府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行政支出上的现状,通过政策调整公共支出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将财政支出的重点转向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公共基础设施方面,把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作为我国新时期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基本内容和根本依据,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政绩评价指标上,要调整政绩评价的指标体系,走出政绩评价偏重经济指标的误区,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政绩考核的首要指标,引导地方政府转变以往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建设,热衷大搞政绩工程,重视经济建设,轻视公共服务的做法,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政策保证。

二、公共政策应彰显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

社会正义是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概念,体现在公共政策上,就是其公平、公正、民主、公开的精神内核,社会正义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公共政策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媒介、手段。

公平、公正是每个社会成员拥有的基本权利,所有社会成员在人格、权利和机会等方面相互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这是社会存在的自然法则,也是现代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平、公正又是现代政府对社会公民的庄严承诺,现代政府的合法性基于其对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的承诺。政府以建立公平、公正秩序这种特有的方式维护社会正义,是国家政治结构存在的理由,也是社会关系能够始终保持健康有序的前提条件。公平性、公正性理所当然应成为现代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公民享有社会公平并被公正地对待,是和谐社会应具有的基本的社会面貌。社会公平状况不好,贫富两极分化,人们就会感到受到不公正对待,就会引起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就不可能和谐。因此说,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不解决社会公平、公正问题,就难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解决社会利益分配不公的矛盾,是和谐社会建设无法回避的现实。公共政策本身是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调整过程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公共政策对各利益主体的引导、规范、调控、分配的功能,使得公共政策对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有效而权威,公共政策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公平、公正,使其具有合理性。应充分运用政策手段为社会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公平、公正是公共政策调节权利与义务、贡献与报酬的基本准则,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始终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与原则,在内容上做到实质公正,即内容科学、合理;在形式上做到程序公正,即公共政策的议程建构、规划设计、执行评估等环节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开展。解决社会公平、公正问题,要建立抑制独占利益的平衡机制和权利、机会、规则、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公正保障政策体系,特别应注重从起点实现社会公平,使具有同样能力的人拥有同样的生活机遇,让社会成员公平、公正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建全化解社会矛盾的政策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和谐发展的政策环境,需要构筑社会公平的制度基础,从体制上使政策公平、公正原则制度化,用制度来维护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公共政策本质上存在个人偏好与集体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公共利益少数人决断的公共悖论,这在理论上对公共政策过程的民主公开提出了要求。一些政策的制定过多地掺杂了部门利益并存在强势集团左右政策的倾向,因此在实践上也使公共政策民主、公开就变得十分重要。公共政策过程的民主与公开,有助于提高政策的权威乃至政府的公信力,有助于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和公平、公正价值的实现。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要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并建立一套完整的利益表达机制,使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合理、充分的表达。要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注意采纳弱势群体的政策要求,仔细分辨强势群体的政策要求;要公开政策制定、执行、调整的有关信息,重大公共政策的决策必须保证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政策参与机制,开拓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渠道,吸纳社会各个阶层人员有效地参与政策过程。一个政策过程民主公开、政府运作透明诚信的社会将趋于更加和谐、更有凝聚力。

公平不是平均主义,要辨证地认识把握社会正义。公平是在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承认差别条件下的公平,在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前提下恰如其分的差别。公平、公正有时必须以合理的差异形式来表现。因为,公平、公正是“相对的历史的空间的”概念,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条件的制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作为“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这在今天仍然有其现实意义。“绝对的公平、公正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不存在”,“绝对的平均是以形式的公正掩盖实质的不公正”,真正的公平公正既承认权利平等,又允许差异存在,公平、公正的社会是一个有差别的社会。收入差距过大,分配程序、规则不公固然会导致效率下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但绝对公平会削弱人的积极性,会使社会缺乏活力,也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调整要综合考虑受益公平、支出公平和横向公平、纵向公平,既承认权利平等又允许差异存在,既保证社会公平又体现利益差别。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消灭差别,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前提下辨证地处理好公平与差别的关系,统筹安排、协调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资金投入,把差距控制在恰当的范围内,保证公民起点、机会的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均等,实现城乡、地域、不同阶层之间的和谐共生和谐发展。

三、公共政策应突出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

从契约论的逻辑看,政府的权利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政府的合法性基于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是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天然职能或公共性职能。现代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更多地体现在协调社会发展的公共服务上,体现在为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包括政策环境上,公共性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政府要将为最广大人民服务的公共精神贯彻到整个行政活动中。

从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本质特征看,“公共政策来源于解决政策问题,政策问题来源于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是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共政策要解决的是大多数人所面临的问题”,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关涉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公共性的问题。因此,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问题应成为公共政策的核心问题,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始终把为最大多数人民谋利益放在首位,明确体现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原则。离开了公共性的公共政策,就可能演变成特殊阶层、利益集团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于社会和谐建设目标是不相容的。

从公共政策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手段看,公共政策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这也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政府公共政策的基础”(杰里米•边沁)。在经济结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建设和谐社会,公共政策要努力实现为最大多数人民谋利益的目标和宗旨,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按照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进入政策议程,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政策设计、实施的出发点和终点,通过公共政策创设必要的制度和规则,协调整合多元复杂的利益冲突,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政策基础。

从政策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过程看,其过程实质上是融合社会各阶层关系、社会利益博弈均衡的过程。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始终以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为政策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时刻关注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的实现和维护,有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与和谐。公共政策是公众的政策,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人利益,兼顾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对利益集团、个人私利的索取要在政策上加以限定,不能让其逾越社会公正的边界,因为,不对个人利益做出约束是不正义的。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集团、个人利益的获取是有规则、有边界、有理性的,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也受公共政策的调控。公共政策应充分发挥利益协调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绝不能忽视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牺牲大多数人利益而满足迎合少数私利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否则,公共政策将丧失公共性,社会也难以和谐。

四、公共政策应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我国的社会组织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阶层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分化。社会利益差距拉大,使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利益冲突增多;社会矛盾尖锐,使社会风险加大而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要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社会关怀伦理,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道德要求。一方面经济结构调整导致社会结构、社会利益分配发生重大变化,财富分配、接受教育、医疗保障、失业保障、退休保障不平等,使一部分人沦落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是改革政策的利益受损者,理应得到国家政策的补偿与关怀。另一方面弱势群体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很难在媒体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无法真正有效地影响公共政策过程,很难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其利益往往被忽视,而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有很强的影响力,甚至操纵着政策过程。因此要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注意采纳弱势群体的政策诉求,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有进入政策议程的途径并成为政策议程,要仔细分辨强势群体的政策要求,作出符合大局的恰如其分的考虑。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迅速摆脱困境,政府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予以关注和补偿,可通过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进行一次分配,可调节收入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关系来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还可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政策和手段保护弱势群体,尽可能使受益面扩大,以逐步缩小利益差距、填平社会鸿沟,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而增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要通过公共政策加大对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的力度,特别注意为弱者提供发展的机会与条件,让其通过努力改变生存状况,提高生活水平,建立有利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利益结构、利益关系。〔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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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意义篇5

一、马克思主义时代化是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理论支撑

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同当前时代的发展和特征结合起来,使之能够适应时代需要、把握时代脉搏、回答时代课题。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为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提供理论支撑。

第一,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为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提供内容源泉。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也是与时俱进的,越来越倾向于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宣传与释疑,对当前的国内外的时政热点问题的讲解与分析,为大学生释疑解惑,培养大学生正确分析判断世情、国情及其相关时政热点问题的马克思主义思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也就是培养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政治观及其形势与政策观,不断地促进他们的政治社会化。同时,马克思主义为了适应时代需要、把握时代脉搏、回答时代课题,不断地要求与时俱进,即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也为不断与时俱进的形势与政策教育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因而要坚持用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充实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教学内容,武装大学生的头脑。

第二,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为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提供方法指导。首先,马克思主义时代化蕴含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想、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等。这不仅为马克思主义时代化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也为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创新与改革提供了方法指导。随着世情国情的变化,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的身心变化,形势与政策教育要适时地进行变革。科学的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去,为人民群众所掌握,这才是理论的价值所在。因此,对大学生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贴近大学生,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让大学生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形势观与政策观分析当前的时政热点问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其次,要解放形势与政策教育者的头脑,重视形势与政策教育,抛除这种“可有可无”的错误想法。再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变革一定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内容要常讲常新,要把握中共中央最新政策动态,及时向大学生分析时政热点问题,解答学生疑惑。最后,变革形势与政策教育,要对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手段等教学媒介不断创新,针对不同层次的大学生,要因材施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为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提供目标导向。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都是符合自己时代要求、解决自己时代问题的科学的理论。而形势与政策教育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而且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人才观时时刻刻地引导着形势与政策教育向着培养全面人才的育才目标努力。

二、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可靠保证

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决捍卫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推进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也是时代赋予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历史使命。而且,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也是义不容辞地推动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进程。

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政治方向。高校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也就是要遵循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这是马克思主义时代化过程中所要坚持的正确的政治方向。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具有政治导向功能,主要表现在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符合党和国家的的要求,提高其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促进其全面发展,将他们培养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因此,高校要充分发挥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政治导向功能,让大学生通过了解和学习当前的形势与政策,善于从政治角度来看待分析当前的一些时政热点、焦点问题,善于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以及国家的大政方针、纲领、政策、路线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坚持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政治方向。

其次,传播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主流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面对各种社会思潮泛滥、应对西方价值观冲击和挑战的情况下,结合中国国情和传统文化,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价值学说的时代化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时代化过程中弘扬的主流价值观。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高校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高校最具时效性的形势与政策课,成为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为有效的平台。通过形势与政策教育这一平台,向大学生讲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特点及其意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塑造大学生的理想信念,积极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符合社会的需要。让大学生及时地了解和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践行之,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理论实践意义所在。

再次,营造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和谐环境。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实现,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氛围。否则,马克思主义理论再创新,而不能够付诸实践、指导实践,那也是一种华丽的摆设。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给大学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得他们面对各种社会现象、各种思潮,往往不知作何判断,显得无所适从,这也成为马克思主义时代化进一步发展的桎梏。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具有重要的稳定功能,这种稳定作用体现为高校通过对大学生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积极地引导他们正确地认识当前国内外形势,理解和认同党和中央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稳定他们的政治心理,从而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创建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在发挥这种稳定政治局面的功能时,也为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治环境。

三、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与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相互契合

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作为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理论支撑,而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可靠保证与前沿阵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两者在相互发展的过程中,共同回应时代要求,把握时代脉搏,解决时代课题。一是共同回应时代要求。马克思曾说过,“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科学的理论,只有不断顺应时代潮流,回应时代要求,才能获得生机与活力,不断向前发展。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同当前时代的发展和特征结合起来,使之能够适应时代需要、把握时代脉搏、回答时代课题。当前国际形势正在经历复杂、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世界格局向多极化转变的趋势也更加深入,同时,和平、发展、合作成为时代潮流。全球范围内的各种思想交流,文化融合、冲突更加频繁。国际依然没有放弃对中国的“西化”与“分化”,特别是对青年人的“西化”,这使得大学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西方文化思潮的冲击。在这样一个形势严峻的时代大背景下,把握时代精神,顺应时代要求,就成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过程中及其落实到高校形势与政策课具体教学中的题中应有之义。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必须不断回应时代要求。高校讲授形势与政策课程时,为了回应时代要求,一方面,要对大学生们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他们的头脑;另一方面,要及时地向大学生传达党中央制定的最新的方针、政策,增强他们的认同感。二是共同把握时代脉搏。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就是指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把握时代脉搏,解决时代问题。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都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要求、结合中国实际、不断创新的结果。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的攻坚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这就是我们所要把握的当前时代脉搏。同志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为加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并且不断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推进马克思主义时代化。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时期,要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就必须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也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发挥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

社会政策的意义篇6

近年来,在金融危机持续和蔓延的欧洲,激进左翼十分活跃。但欧洲激进左翼本身构成复杂,在政治意识形态方面表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虽然激进左翼在谴责资本主义的弊端、尤其是声讨新自由主义政策方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在纲领政策方面却并没有提供一种能够被主流社会所认可的替代性纲领,因而它们在政治上的表现也乏善可陈。

这里所谓的激进左翼指在欧洲左右翼政治光谱上所有站在社会左边的左翼力量。欧洲左翼本是一个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概念。传统的左翼泛指所有寻求对既有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变革的力量,它包括了各国社会以及比之更为激进的各种左翼。过去三十年,由于社会在选举战略方面的中间化道路,以及在施政纲领方面更多表现出对市场的妥协,一些激进左翼认为社会已经越来越失去了左翼的特点。不过,社会的中间化导致激进左翼的空间有所扩大,在社会的传统支持队伍中,一部分更为保守的力量由于对社会的变化方向不满转而支持一些更带有传统左翼色彩的激进左翼力量。这种现象在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表现得更为突出。社会也因此面临了更大的挑战。不过,总体来看,激进左翼在政治上的表现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或者说如一些左翼媒体所渲染得那样大。

激进左翼构成复杂,在意识形态方面复杂多变

这些站在社会左边的激进左翼构成复杂,包括了一些传统的共产党组织、托派组织、坚持传统民主社会主义的左翼政党以及其他一些激进左翼,如生态主义政党。它们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也很大。大致可以将欧洲激进左翼的观念意识归为三类。

第一类是信仰传统的马列主义。这类左翼坚持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态度和分析方法,在对待此次危机的问题上他们也更为强调它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集中体现。可在政治态度上,这类激进左翼本身也有很大差异,既有以灵活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政治上相对温和的政党,也有许多持教条的马克思主义、并带有强烈革命意识的组织,如托派和毛派。

第二类坚持传统的民主社会主义。在欧洲社会的主体力量走向中间化、为此淡化其传统的社会主义色彩以后,一些激进左翼政党(包括一些作为前共产党力量延续的左翼党)依然坚持社会主义的理念,并突出自己作为社会的“替代力量”的意义。但从其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以及其政治主张来看,它们实际上更接近于战后一个时期欧洲社会所持的传统民主社会主义。在危机的问题上,它们着重于谴责新自由主义政策,但坚持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框架下推进改善社会中下层地位的改革,强调加强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调控,尤其强调对福利国家的保护。

第三类属于新激进主义,即与新社会运动相关的一些激进主义观念,包括生态主义、女权主义、和平主义等。传统左翼思想着重于对物质生产领域的干预和调节,其主要社会基础是传统的产业工人。与之不同,伴随新社会运动发展起来的新激进主义则专注于一些非物质领域的事务,其社会基础则是一些受教育程度较高、性别特征明显的群体。过去几十年,新社会运动因素已经渗透到了各种力量之中,包括社会乃至一些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在左翼阵营中,红绿因素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但一些激进左翼认为,作为传统左翼主流政党的社会已经既非“红”、也非“绿”。而它们则是真正的“红绿政党”,即既坚持传统的社会公平目标,也强调保护环境、女权等新的要素。持这类观念的政党在北欧地区国家中更为突出。

意识形态方面的复杂构成显示了激进左翼在政治行动和政治诉求方面的多样性:从激进的“革命”要求到致力于选举政治,从致力于一些高尚远大的目标,到致力于微薄的日常具体政策,乃至专注于地区事务。而且,不同激进左翼在观念意识方面也并非固定不变的。实际上,进入新世纪以来,围绕着变化的方向,左翼激进组织内部一直存在分歧。金融危机引发了社会舆论对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性质以及社会阶级问题的新的关注。对于欧洲激进左翼来说,这既是机会,但也是引发分歧的问题之源。

不同激进左翼之间难以在政治战略和政策方面协调一致

从党员构成及其选民结构来看,欧洲激进左翼构成相近,但力量分散,除非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否则政治上难有作为。但由于在意识形态和政治主张方面的分歧,激进左翼之间的联盟十分艰难。危机爆发以来,欧洲激进左翼加强联合的呼声渐长,一些国家的激进左翼之间建立了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盟,但很不稳定。除了意识形态的差别外,在一些重要事务上的立场分歧是影响激进左翼组织政治联盟的主要因素。如在对待政府的问题上,不同激进左翼之间的立场差别明显。

一些试图作为社会“替代力量”的激进左翼改变了其传统的极端色彩,开始把政治战略的重心放在选举活动上,也不反对与其他左翼、尤其是作为主流政党的社会形成联盟参与政府。一些国家的左翼党也参与了由所在国家社会主导的左翼联合政府,有些虽不参与政府,但愿意有条件支持左翼联合政府。可对于一些极端左翼力量来说,它们反对参与任何形式“资产阶级政府”,在它们看来,所谓的左翼政府与右翼政府没有区别。即使是那些参与政府的激进左翼,往往也会因为与社会在一些政策问题上的分歧转而对参政持消极态度,甚至怀疑参与政府的价值。另外,在此次危机所涉及到的重要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激进左翼力量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激进左翼之间的立场差异也非常大,这也直接影响了各国左翼联合的进程。

在应对危机的问题上,激进左翼未能提供一种替代性的纲领

激进左翼的特点在于对既有制度和政府政策的批判,但却不能提供建设性的可替代性纲领,这是导致其政治上难有作为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此次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新自由主义政策的恶果。所以危机爆发后左右翼的主流政党都受到更大冲击。在此背景下,激进左翼在社会舆论中有了更大的声音,尤其是当危机蔓延和持续、各国政府(不论来自左翼还是右翼)应对危机政策乏力之时,一些激进左翼显得十分活跃。但综观激进左翼的言论及表现,批判有余而建设性不足的特点显露无遗。

欧洲激进左翼在声讨新自由主义及其政策、指责各国政府应对危机政策乏力等方面的表现可圈可点,但具体到实际的政策主张方面,它们都未能提供一种建设性的可替代方案。在既有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框架下,好斗的极端左翼的革命主张显然缺乏社会基础。而在传统的福利国家陷入危机、政府的有效性受到怀疑的历史条件下,一些激进左翼单方面地强调捍卫福利国家和回归凯恩斯主义政策的主张也难以为社会大众普遍认可。所以,欧洲激进左翼的相对活跃虽然影响了社会情绪,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政策倾向,但实际的政治作为却有限。

总之,欧洲激进左翼构成复杂,它们彼此之间在意识形态以及在一些重要政治问题上的立场差异很大,以及缺乏可替代性的建设性纲领,这些都妨碍了它作为一支整体性力量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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