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方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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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方案篇1
一、全面部署、制定方案
为确保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我局依据市环保局《**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了《**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方案就排查工作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进行了具体部署和明确。将具体工作明确到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全面排查
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依据《**县环保局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拟检查名单》对各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基本掌握了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辐射安全按许可证办理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标准执行情况、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等。
三、排查情况汇总
此次专项行动共出动人员30余人次,对县内的5家选煤厂和11家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排查。5家选煤厂使用的放射源均为安装在管上密度计上的铯137;11家医疗卫生机构中,除**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外,其余9家医疗机构均只安装了一台医用X光机。**县人民医院安装有3台医用射线装置,分别为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面装置、医用X县摄影系统(DR)和牙片机,其中牙片机已停用。**县中医院5套医用射线装置,分别为:X线机(600毫安)、X线机(500毫安)、牙片机、CT机和数字X线机(DR)。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1、部分医疗机构至今没有领到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医疗机构只有正本或副本。
2、辐射安全工作的宣传有待加强。部分涉源单位对放射源的监管重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
3、医疗卫生机构中普遍存在制度未能按要求上墙的情况,需进一步督促整改。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大对辐射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源单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各医疗机构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制度上墙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单位严格要求改正。
辐射防护方案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三)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四)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依照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二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三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三十九条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氐牡ノ挥邢铝行形??坏模?上丶兑陨先嗣裾??肪潮;ぶ鞴懿棵旁鹆钕奁诟恼???杈?妫挥馄诓桓恼?模?婪ㄊ战善湮幢赴傅姆派湫酝?凰睾臀幢嗦氲姆派湓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辐射防护方案篇3
关键词:源项调查;剂量控制;调查;分析
1背景
核电站大修期间,现场部分管道表面的剂量率较高,对检修人员的职业照射贡献较大[1]。为了解管道内表面沉积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及其对剂量率的贡献,分析放射性核素的来源,研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进一步降低现场职业人员的受照辐射剂量,福清核电从101大修(1号机组首次大修)开始进行辐射源项的调查工作。包括两方面:(1)辐射源项测量,使用就地γ源项测量系统,对确定的测量点进行了现场就地γ谱的测量。(2)数据分析,完成现场就地γ谱的谱分析工作,最终确定管道内壁沉积的主要核素的种类、活度及各核素对管道表面剂量率的贡献。
2测量方法
无损就地辐射源项测量方法是核设施在役期间职业照射源项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现场测量可以获取两类数据:(1)γ谱,即特定测量条件下获得被测管道的γ测量谱;(2)管道表面剂量率。在获得被测管道的几何条件、材质、探测器有关参数等测量条件后,通过γ谱分析、效率刻度、活度计算等过程,可从γ测量谱中分析出管道内表面沉积的核素种类及其累积水平(内表面活度)。
在此基础上,可计算出管道内表面沉积的放射性核素在管道外表面产生的剂量率,从而了解不同放射性核素对工作场所剂量率的贡献。
本次调查分别使用了两套就地γ辐射源项测量系统。一是高纯锗(HPGe)就地γ辐射源项测量系统。二是碲锌镉(CZT)就地γ辐射源项测量系统。
根据被测对象周围空间大小、辐射水平高低选择相应的测量系统。高纯锗就地γ辐射源项测量系统能量分辨率好,探测效率高;碲锌镉就地γ辐射源项测量系统体积小巧,探测效率相对较低,适合高剂量场所。
考虑到现场其他辐射源会对测量结果产生干扰,故在探测器部分加上准直器/屏蔽体来降低上述影响。对某一具体被测管道,设定探测器相对被测管道的几何位置(距离、高度、测量角度)后,在管道外进行就地辐射测量,获得就地γ测量谱。
3测量结果及分析
核电厂大修期间,检修人员受照剂量较大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主冷却水、余热排出、化容控制等系统相关区域和设备。福清核电101大修期间源项调查以这些系统设备为对象确定了21个测量点,分别进行了就地γ辐射源项测量及管道外接触剂量率的测量。
3.1沉积源项及剂量率贡献
测量结果表明(以下表格内数据仅列相关系统的代表点位),福清101大修期间,各管道中的Co-58和Cr-51的表面沉积活度较大;从核素剂量率贡献来看,Co-58是剂量率贡献的主要核素(见表1),贡献了大约80%左右。
通过表2可以看出在压水堆核电厂运行初期,Co-58在管道内表面的沉积活度远大于Co-60的沉积活度,剂量率贡献也主要来源于Co-58。
在主冷却剂系统中,Co-58为主要的沉e核素,其他次要核素有Co-60、Mn-54、Fe-59、Cr-51、Zr-95、Nb-95、Zn-65等核素。主系统其他管道内壁沉积的Co-58表面活度在105~106Bq/cm2量级范围,Co-60和Mn-54的沉积量基本上在103~104Bq/cm2量级。
余排系统中沉积的主要核素有Co-58、Zr-95、Nb-95、Mn-54、Fe-59和Co-60等。该系统中,Co-58沉积的表面活度在104Bq/cm2左右,比主系统沉积活度小一个量级。Co-58在余排连接管中沉积最多、余排泵上游管道中最少;Co-60则正好相反。
化容控制系统管道内壁沉积的主要核素是Co-58。在树脂床后管道、容控箱下游管道和上充泵出口管道中,Fe-59的含量也较多,其他次要核素有Co-60、Cr-51、Zr-95、Nb-95、Mn-54、Zn-65等。此外在树脂床后管道中测到了微量的Sb-124,在床后过滤器下游管道中发现了微量的Ag-110m。化容系统各管道沉积Co-58的表面活度比Co-60要大2个量级左右。
3.2管道表面接触剂量率计算值与测量值的比较
基于沉积核素表面活度的测量值,可计算出管道中各沉积核素在管道外表面产生的剂量率计算值;在沉积源项现场测量过程中,也获取了管道表面剂量率。对比计算值与测量值,可为辐射源项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判断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次101大修源项调查各个测量管道表面接触剂量率计算值与测量值间的相对偏差见图1。从中可看出:除三环路热端(177.06%)、余排泵上游集管(-71.40%)、化容下泄管(-49.17%)、9TEP前贮槽泵上游(64.07%)四个管道的表面剂量率计算值与测量值偏差较大外,其他管道的偏差都在±40%以内。
4剂量控制建议
核电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主要来自于大修期间,其中辐射源项(尤其是沉积在管道、设备内的活化腐蚀产物)是形成辐射场的来源。根据核电厂的运行经验,降低剂量的途径主要是:一是降低源项;二是有效的防护最优化措施。降低源项是剂量控制最直接和最根本的办法,但技术难点较大。防护最优化措施是通过现场辐射的测量、作业方案优化、剂量预评估、作业现场远程实时监控等手段,降低作业剂量。
(1)可参考美国EPRI的《标准辐射监测程序》建立适合各个核电厂的辐射指数测量方案,开展辐射指数测量工作。
(2)辐射源项数据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核电系统运行状况、水化学控制、去污等措施的效果,持续开展辐射源项调查与分析,为了能够为下一步的源项减少工作提供足够的基础数据。
(3)对现有的个人和场所剂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的剂量贡献作业种类(如搭建脚手架)和作业场所。并对关键作业进行跟踪调查,在此基础上可采取进一步的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基于当前的3D模拟、虚拟现实等技术,建立核辐射作业场所的3D剂量模拟平台,具备作业现场条件、作业状态、作业路径的模拟,及作业剂量的快速计算的功能。实现作业培训、作业方案优化设计和剂量的预评估。
(5)建议建立一套核电作业现场辐射防护远程实时监控系统。将现场作业的视频、声音、剂量率等数据实时传输到辐射防护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可实时掌握作业现场的状态和剂量数据,并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的调整作业计划,以达到降低集体剂量的目的。
(6)在源项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开展源项控制与减少的工作。为核电厂现场辐射防护,初步提供一套技术先进、可操作性强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现场最优化水平、降低集体剂量。
5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福清101大修期间各被测管道沉积源项,与同类型压水堆核电厂的沉积源项和沉积规律类似。Co-58是全系统中的主要沉积核素,对剂量率的贡献也最大。
根据这一特点,结合国际上主要的沉积源项管理项目现状,建议如下:
(1)重视并加强系统管道沉积源项数据的积累,为今后的源项降低与剂量控制等辐射防护措施的实施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2)结合核电厂的设备材料参数、水化学数据、剂量率巡测数据、个人剂量数据等,综合分析、评价沉积源项的来源、沉积影响因素以及对职业照射剂量的影响。
(3)建议在停堆氧化运行前后开展沉积源项的测量,可进一步评价氧化运行措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杨茂春,陈德淦.大亚湾核电站大修中职业照射控制的实践与经验[J].辐射防护,2004,24(3-4).
辐射防护方案篇4
【关键词】放射诊疗;监管水平;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R34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12-0113-02
1引言
随着医疗机构拥有的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逐年增加,接受放射诊治的人数快速增长,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放射事件和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电离辐射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由于电离辐射对于人体的损伤作用,也给我们带来直接的或者潜在的危害。做好放射诊疗的防护工作和对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是放射性安全的重要保证。
2放射诊疗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电离辐射属于高度危害的致职业病因素。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的限值,是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安全的最重要的电离辐射基本标准之一。我国放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限值为连续5年平均受照剂量小于20mSv/a。
临床医学属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在工作中要对放射性药物进行淋洗、分装、给药与注射等操作,淋洗、分装、核素治疗时近距离操作防护困难是造成工作场所污染致使临床核医学工作人员外照射剂量居高不下的主因。同时医学病人注射或口服放射性药物后就成为流动性的放射源,注射、治疗后的患者管理不善,医生过多接触用药后患者,患者对医生产生交叉照射;工作人员自身不注意防护或违规操作,造成场所、工作台面及手、工作服等污染。
2.2放射治疗监测情况。放射治疗装置是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且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做到“三同时”)。因此放射治疗机房不管从防护性能还是防护设施配置方面,基本上都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关于放射治疗设备的应用质量检测方面,由于放射治疗属省级监管的项目,因此只能由省级放射防护部门来检测,然而由于缺乏部分放射治疗设备应用质量检测仪器,如扫描剂量仪和光野重合性检测板等等,现已无法开展放射治疗设备应用质量项目检测。
2.3放射防护管理。部分医院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防护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医院对放射诊疗的管理认识不够,对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够重视,或者一些制度也是形如虚设,如档案管理的落实情况,一些医院对档案管理松泄,造成在需要做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资料,由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出现问题而与医疗机构产生纠纷及责任追究中,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重要依据。
因此,对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原来的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修改为终生保存。
3改善放射诊疗监管水平的策略
3.1提高放射卫生监测的技术服务水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为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辐射防护监测的目的,主要是控制与评价辐射危害,为辐射防护管理提供依据,也可为医学诊断提供参考资料。
对于辐射防护日常性监测的含义:一是测量,主要是指对各个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的可能受照剂量进行监测;二是评价,主要是指根据测量的结果,与国家放射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标准的相应数值进行比较,对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对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产生影响。
而建设项目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对辐射源利用可能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影响进行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则是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为验证放射防护设施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预评价报告要求而进行的评价。
3.2加强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辐射防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于安全、可接受地利用放射诊疗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是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的重要措施。
医学监护的基本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其预期任务的适任和继续适任的程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普通健康体检与职业体检冲突时,优先满足健康体检的要求,兼顾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必须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体检,发现放射工作禁忌症和不适应症者应从严掌握,并提出其对放射工作的适应性处理意见。
3.3加强放射诊疗防护知识培训与宣传。一个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做的好与坏,重视不重视,与该单位领导和辐射管理人员对放射防护的认识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只有领导认识到对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或患者防护的必要性,才能够安排一定的物力、人力、财力去做好相关的防护工作,购买防护用品,改善放射防护设施,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或进修学习。
因此,要加强放射诊疗单位领导与辐射管理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教育,让他们也能够了解一些放射防护知识并认识放射防护的必要性,懂得一些辐射防护的技术与方法;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有关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贯,让他们知法、守法,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安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有力保障。
4总结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全社会对健康意识日益加强,公众对辐射的认知、患者对辐射危害的了解也逐步提高。电离辐射医疗应用中的放射事故因此,为了促进放射诊疗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及其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从而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参考文献
[1]苏瑞.新形势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探讨[J].现代预防医学,2008
辐射防护方案篇5
【关键词】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微波辐射屏蔽防护
1电磁辐射概述
电磁辐射污染又称电子雾污染、电碰波污姿,是高压线、变电站、电台、电视台、雷达站、电磁渡发射塔和电子仪器、医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微波炉、收音机、电视机以及移动电话等家用电器工作时所产生的各种不同波长频率的电碰渡。这些电磁波充斥在空间,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人体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的辐射剂量下,人体细胞就会被大面积杀伤或杀死,所阻被称为电磁辐射污染,已成为环境污染中的重要内容。
2电磁辐射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2.1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危害
高压线、变电站、无限通信发射系统等设施大量的向环境中发射电磁辐射或产生电磁场,使环境中的电磁辐射问题越来越严重,从而产生了电磁环境保护问题。工厂中更多、更强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不断地输送或者消耗着几十到数百万千瓦的电能,伴随着极强的工频厂、强低频谐波场,以及各种低频脉冲场。
2.2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科学家已经发现人体暴露在强电磁场中会出现一些有害效应,其中包括白内障、体温调节响应的过荷、热损伤、行为形式的改变、痉挛和耐久力下降。并把电磁辐射引起的危害按机理分为两大类:热效应和非热效应。
(1)热效应。如果电磁辐射能量吸收速率很慢,人体经过自身的热调节系统把吸收的热量散发出去,就不致引起机体升温而产生相伴的热效应。反之,若能量吸收过快,人体自我热调节机制不能及时把吸收的热量散发出去,就会引起体温升高,继而出现热效应。当功率密度大于100mV/cm2时,将出现热效应。(2)非热效应。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吸收的电磁辐射能似不足以引起体温升高,但仍出现许多症状。这类效应大致可以解释为:电磁辐射作用于人体神经系统,影响新陈代谢及脑电流,使人的行为及相关器官发生变化,并进而影响人体的循环系统、免疫及生殖和代谢功能,严重的甚至会诱发癌症。
3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的现状
(1)电磁辐射能量的密度越来越大。据相关调查显示,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电磁辐射强度呈逐步上升的趋势,电磁辐射能量的密度也越来越大,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已开始造成影响,电磁辐射能量的增大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2)关于电磁辐射所产生的纠纷。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人们对辐射的防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对于所居住的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更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关于电磁辐射污染的纠纷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其中,引起纠纷的主要有:高压输变电设施建设在人群密集的地区、移动通信站建设在社区里、电磁辐射污染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等等。所有这些情况使电磁辐射污染的纠纷越来越多。(3)电磁辐射设施环境与人们的距离越来越近。城市在不断建设发展,而建设中的城市离不开电磁辐射设施的发展,使得电磁辐射设施的环境与人们的距离越来越近,例如,广播电视、无线通信建设在城区当中,使得居民区的场强越来越高;高层建筑的卫星天线等,对高层建筑同样会产生电磁污染。
4应对电磁辐射的措施
4.1尽快完善针对电磁辐射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往的相关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需要了,对于新建立的电磁辐射法规,要对电磁辐射污染源以及其辐射特点进行充分考虑,把电磁辐射风险作为重要原则来进行落实,并且要把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们的健康为重点,建立关于电磁辐射的相关法规。
4.2对电磁辐射进行屏蔽与接地防护
(1)单元屏蔽与接地。1)震荡回路的屏蔽。由于高射频的加热设备一部分产品的电容器是放在机箱外的,所以会形成一个强辐射源,还有大部分的加热设备的震荡箱门由于散热的需要在夏天均需打开箱门散热,而这样易导致电磁泄漏。为此,需要采用铜、铝等材料进行全封闭屏蔽,要求屏蔽材料要采用单独的多点接地形式。2)高频输出变压器的屏蔽。在机箱外的调频输出变压器,一般采用屏蔽罩进行屏蔽,这些屏蔽罩可用铜网做成,用铜条做罩体的支架,将两者进行妥善连接并进行接地保护。3)工作电路的屏蔽与接地。工作电路是指工作感应线圈,要对其采用自动启闭的屏蔽罩进行防护,这是因为受操作工艺的限制,对工作电路不能进行全屏蔽。另外可以将次级部分进行接地设置,也能达到很好的防护效果。(2)整体屏蔽与接地。一般来说,根据工艺条件和操作要求,整体屏蔽的方案一般有两种:1)设备整体屏蔽方案。设备整体屏蔽方案是指采用金属板或网支撑屏蔽小室,将射频设备进行屏蔽,此类射频设备包括半导体外延炉、微波炉、高频焊接等设备。2)屏蔽操作室方案。该方案是对作业人员进行的整体屏蔽,可用金属网或金属板做成林免提的屏蔽室,将所有控制部分引入屏蔽室,作业人员在屏蔽室进行操作。
4.3吸收防护
吸收的目的是降低电磁辐射的强度,是利用特殊的吸收材料将地磁辐射中的微波吸收掉,从而减少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吸收材料的防护一般用在微波设备的调试上,吸收材料一般在塑料、橡胶、陶瓷等材料中加入适量铁粉、石墨、木炭与水调制而成。这样微波在调试时,在场源附近就能将辐射能量大幅度衰减下来,避免了较大范围空间的污染。
4.4加强对电磁辐射知识的普及力度
对于居室内以及城市空域的电磁辐射,都有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无味、无色、无嗅,这样的特点使人们容易对其进行忽视,而在忽视的同时,内心会涌起一阵恐慌,于是,关于电磁辐射纠纷的事件逐步发生。因此,鉴于此,有关部门有责任把电磁辐射相关知识进行普及,使人们在了解电磁辐射对人类所产生的危害之外,对电磁辐射的来源及应用有个科学的认识,并创造出安全的电磁辐射环境。
5结语
综上,生活当中电磁波的辐射越来越严重,这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周围环境都构成了较强的影响。因此应加强对电磁波辐射的研究,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从而减少电磁波的危害。
参考文献:
[1]林慧婵,宋占泽,房俊旭,于兆丽.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与防治[J].科协论坛,2007.6.
[2]邱秋.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J].环境与职业医学,2007.3.
辐射防护方案篇6
对单一来源的辐射,防辐射服能够抵挡90%左右
央视记者通过中科院找到了一家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专业电子检测的实验室,对一件材质为金属纤维的防辐射服的防辐射能力进行了检测。该实验用一个发射天线和一个接收天线建立了一个信号传输路径。在校准好仪器后,把防辐射服挡在接收天线面前。
实验结果证实,这种金属纤维的防辐射服虽然没有商家宣传的高达99.99%的防辐射能力,但也足够抵挡90%左右的辐射。可见,市面上的防辐射服对于单一来源的辐射是有效果的。
复杂环境的辐射,防辐射服可能造成辐射的叠加
但现实生活中辐射源都不是单一的且并非来自一个方向。面对复杂的现实环境,防辐射服还有效果吗?
实验室里,通过模拟现实生活中复杂的辐射环境,工程师陈峰做了实验。实验结果表明,现实生活中穿着防辐射服对于来自某些方向的辐射源不仅没有起到防护作用,反而会让防辐射服内的辐射强度变大。
根据电磁辐射的原理,在不穿防辐射服的情况下,有辐射照射到人体,人体会吸收一小部分,然后把绝大部分的辐射都反射出去。但如果穿了防辐射服,辐射一旦从衣服的下端、袖口等缝隙进入,会无法反射出去,并且在防辐射服内进行多次反射后交会叠加,作用于人体的辐射效应反而增大了。
不能完全屏蔽电磁波辐射
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核医学科主任马谭源表示,孕妇防辐射服的原理类似于我们熟知的法拉第笼,是通过金属网罩屏蔽电磁波。辐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辐射就是我们说的核辐射,而广义的辐射是指电磁波等形式的辐射,这些电磁波大多是由电脑、手机和家用电器造成的。但电磁辐射的范围非常广,从手机信号到微波炉甚至连太阳光热都是电磁辐射的一种。这些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是通过引起人体细胞分子或组织的电磁共振所产生的。什么频段的电磁辐射会对人体产生多少影响很复杂,而在日常生活中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电磁辐射也比较少见。
马谭源表示,生活中的电磁辐射有较宽的频谱,防辐射服或许能防一定波段的辐射,但要想防住全部频谱的辐射是不可能的。防辐射服能屏蔽手机信号是因为把手机整个包裹在防辐射服里,人并不能完全被防辐射服中的防辐射材料包裹,所以即便是穿了防辐射服也不能保证完全屏蔽电磁辐射。
不能屏蔽有害辐射
马谭源表示,辐射的种类很多,目前的医学研究表明,孕妇在怀孕期间接触X射线和γ射线等电离辐射是有害的。但隔离电离辐射的防护服中必须含有一定量的铅,因此这种服装会非常笨重,比如医院放射科医生所穿含铅的橡胶防护服。而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孕妇防辐射服都很轻,应该不会含有铅,因此对防电离辐射无法起到作用。
至于人们经常使用的手机、电脑等,产生的多是电磁波,对人体的伤害目前没有定论。只有当单个粒子的能量高于分子键键能的辐射才有很小的可能伤害DNA,甚至进一步诱发胎儿畸形或癌症,其他的包括大部分可见光、红外、微波、无线电波等大都不会诱发胎儿畸形或癌症。
孕妇防辐射服穿还是不穿
那么,孕妇在怀孕期间需要穿防辐射服吗?生活中的电磁辐射对孕妇真的有那么大的影响吗?中国电磁兼容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生导师高攸刚教授表示,在家庭中,目前的液晶显示屏的辐射,与原先的彩电相比,辐射要小得多了,不需要特别防备。但是,他也同时针对危害孕妇的辐射源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孕妇最好远离厨房,因为微波炉和电磁炉在使用时的辐射是相当大的,要千万小心。”相关实验证明,微波炉的辐射几乎是所有家电中辐射最厉害的,尤其是刚刚启动时辐射最强。辐射强度最大的是微波炉的炉门,微波最容易从炉门处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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