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申请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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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申请书篇1
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重大疾病申请书篇2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重大疾病申请书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条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年底前支付医疗救助金。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部门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录入低保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为主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状况,编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市、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报告同级财政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优惠:
1、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0%的检查费;住院治疗的,减免20%的床位费。
2、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
3、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妇女孕期保健,免收产前检查费。
因工伤、交通、酗酒和等引发事故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十九条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被骗资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审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对刁难申请人或、弄虚作假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指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如有出假证或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的,由卫生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重大疾病申请书篇4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州低保金申请条件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低保申请书”查看!
广州低保金申请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限额标准的,可以申请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拒绝授权或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广州低保金申请材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1、《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
(二)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
1、有工作单位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待遇核定单等证明;非固定从业人员应提供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2、有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3、有集体分红的,应当提供分红单位的相关证明;
4、属个体经营的,应当提供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已支出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应当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相应的经公证的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应提供义务人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义务人认为其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提供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对报告等);
6、有其他(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费、工伤保险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金、商业保险收益金、接受遗产(捐赠)收入等一次性收入)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家庭财产申报材料
1、拥有房产的,应当提供房产证(包括宅基地证);
2、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代步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3、有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银行存折和开户银行名称;有涉及大额资金变动的,应提供银行账户明细;
4、持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购买商业保险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或支出单据等证明材料。
(四)家庭消费支出情况材料
1、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申请前近3个月的缴费证明;
2、家庭用水、电、燃气等申请前近3个月的消费单据。
(五)其他材料
1、无劳动能力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2、全日制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3、失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4、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5、重病患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或申请前6个月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6、已婚、离婚或丧偶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证明材料,以及由其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8、其他能够反映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
广州低保金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申请人__,生于1968年7月,名族汉,职业为务农,现居住于__。
我家有五口人,父亲、妻子、两个子女和我。我父亲年事已高,常年多病;妻子又病魔缠身;两个子女都在读书,女儿在__学院读大学,儿子在实验中学读高中。
我常年辛苦在外透过卖苦力赚的血汗钱根本不能支付他们的学费和生活费,对于我们这样的普通家庭来说,每期巨额的学费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总为它伤透脑筋。
以前为了让孩子能够顺利上学,经常是东拼西凑,向这个亲戚借一点,向那个亲戚借一点,透过亲戚支援,再加上自我辛勤劳动,勉强能过日,生活还得以维持,但是随着孩子长大,年龄的增长,女儿不知不觉都念大学了,儿子都读高中了,我此刻发现自我肩上的担子再也扛不起了。
他们俩此刻地学费和生活费大大超过了我的想象,女儿平均每期上学要五六千,儿子也要三四千,加起来每期差不多一万元了,来算算我的收入,年收入但是五千啊,而妻子在家的收入几乎为零。每次为了让孩子们顺利上学,我都向银行申请了一些贷款了。
在我心中一向认为自我苦一点都无所谓,但是必须要让子女完成学业,走出大巴山。亲戚朋友都劝告我和妻子,“你和你妻子都出去打工吧!这样能维持一下你们的生活,改善此刻面临地困境。”我多谢了朋友的劝告,但是他们没有想过我家里还有一位八十多岁高龄的老人,他需要我们赡养,自古以来我国都一个崇尚孝道的国度,我们家里必须要把它传承下去,要给子子孙孙留一个好的榜样。
我的妻子又常年多病,不能在家太劳作,只能在家尽其孝道,她的收入微乎其微,常常还要用我在外卖苦力的钱来补贴家用。
加之最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作物大大减产,致使家里收入更少,子女学费和生活费以及家庭支出,使我家收支极不平衡,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使我家在经济上陷入严重困难的境地。
在我一筹莫展之时,不幸我看到幸福的期望,赶上以“以人为本”的协调的社会形态,党的恩惠如同阳光一样照耀着大地,惠民政策似甘泉一样滋润着弱势群体,给予了弱势群体以的生活保障。
我经过几番斟酌,我特向您们申请我家为农村低保户,期望获得政府的补助,以此来度我家此刻在经济上面临地困难境地,来帮忙孩子们顺利完成学业,实现他们的梦想,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重大疾病申请书篇5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附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费率表(保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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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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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男性
│女性
│男性│女性│男性│女性│
├──────┼─────┼─────┼────┼────┼────┼────┤
│
│
48.7│
35.7│
6.9│
5.1│
4.3│
3.2│
├──────┼─────┼─────┼────┼────┼────┼────┤
│
l
│47.9│34.6│6.8│4.9│4.2│3.1│
├──────┼─────┼─────┼────┼────┼────┼────┤
│
2
│47.8│34.3│6.8│4.9│4.2│3.0│
├──────┼─────┼─────┼────┼────┼────┼────┤
│
3
│48.3│34.5│6.8│4.9│4.3│3.1│
├──────┼─────┼─────┼────┼────┼────┼────┤
│
4
│49.2│35.0│7.0│5.0│4.4│3.1│
├──────┼─────┼─────┼────┼────┼────┼────┤
│
5
│50.4│35.8│7.1│5.1│4.5│3.2│
├──────┼─────┼─────┼────┼────┼────┼────┤
│
6
│51.8│36.8│7.3│5.2│4.6│3.3│
├──────┼─────┼─────┼────┼────┼────┼────┤
│
7
│53.4│38.0│7.6│5.4│4.7│3.4│
├──────┼─────┼─────┼────┼────┼────┼────┤
│
8
│55.2│39.3│7.8│5.6│4.9│3.5│
├──────┼─────┼─────┼────┼────┼────┼────┤
│
9
│57.2│40.7│8.1│5.8│5.1│3.6│
├──────┼─────┼─────┼────┼────┼────┼────┤
│
10
│59.3│42.3│8.4│
6.0│
5.3│3.8│
├──────┼─────┼─────┼────┼────┼────┼────┤
│
11
│61.7│44.0│8.8│6.2│5.5│3.9│
├──────┼─────┼─────┼────┼────┼────┼────┤
│
12
│64.2│45.8│9.1│6.5│5.7│4.1│
├──────┼─────┼─────┼────┼────┼────┼────┤
│
13
│66.8│47.7│9.5│6.8│6.0│4.3│
├──────┼─────┼─────┼────┼────┼────┼────┤
│
14
│69.5│49.8│9.9│7.1│6.2│4.5│
├──────┼─────┼─────┼────┼────┼────┼────┤
│
15
│72.4│51.9│10.3│7.4│6.5│4.7│
├──────┼─────┼─────┼────┼────┼────┼────┤
│
16
│75.4│54.1│10.7│7.7│6.8│4.9│
├──────┼─────┼─────┼────┼────┼────┼────┤
│
17
│78.7│56.5│11.2│8.1│7.1│5.1│
├──────┼─────┼─────┼────┼────┼────┼────┤
│
18
│82.4│58.9│11.8│8.4│7.4│5.3│
├──────┼─────┼─────┼────┼────┼────┼────┤
│
19
│86.3│61.5│12.3│8.8│7.8│5.6│
├──────┼─────┼─────┼────┼────┼────┼────┤
│
20
│90.3│64.2│12.9│9.2│8.2│5.8│
├──────┼─────┼─────┼────┼────┼────┼────┤
│
21
│94.6│67.0│13.5│9.6│8.6│6.1│
├──────┼─────┼─────┼────┼────┼────┼────┤
│
22
│98.9│70.0│14.2│10.1│9.0│6.4│
├──────┼─────┼─────┼────┼────┼────┼────┤
│
23
│103.5│73.1│14.8│10.5│9.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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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趸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男性
│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
├──────┼─────┼────┼────┼────┼────┼────┤
│
24
│108.3
│76.4│15.6│11.0│9.9
│7.0
│
├──────┼─────┼────┼────┼────┼────┼────┤
│
25
│113.3
│79.8│16.3│11.5│10.4│7.4
│
├──────┼─────┼────┼────┼────┼────┼────┤
│
26
│118.6
│83.5│17.1│12.1│11.0│7.7
│
├──────┼─────┼────┼────┼────┼────┼────┤
│
27
│124.1
│87.3│17.9│12.7│11.5│8.1
│
├──────┼─────┼────┼────┼────┼────┼────┤
│
28
│129.8
│91.4│18.8│13.3│12.1│8.6
│
├──────┼─────┼────┼────┼────┼────┼────┤
│
29
│135.7
│95.5│19.7│13.9│12.7│9.0
│
├──────┼─────┼────┼────┼────┼────┼────┤
│
30
│141.9
│99.8│20.7│14.6│13.4│9.4
│
├──────┼─────┼────┼────┼────┼────┼────┤
│
31
│148.4
│104.2│21.7│15.3│14.1│9.9
│
├──────┼─────┼────┼────┼────┼────┼────┤
│
32
│155.3
│108.8│22.7│16.0│14.8│10.4│
├──────┼─────┼────┼────┼────┼────┼────┤
│
33
│162.5
│113.6│23.9│16.7│15.6│11.0│
├──────┼─────┼────┼────┼────┼────┼────┤
│
34
│169.9
│118.6│25.1│17.6│16.5│11.5│
├──────┼─────┼────┼────┼────┼────┼────┤
│
35
│177.6
│124.0│26.3│18.4│17.4│12.2│
├──────┼─────┼────┼────┼────┼────┼────┤
│
36
│185.6
│129.8│27.6│19.4│18.3│12.9│
├──────┼─────┼────┼────┼────┼────┼────┤
│
37
│194.0
│136.1│29.0│20.4│19.4│13.6│
├──────┼─────┼────┼────┼────┼────┼────┤
│
38
│202.9
│142.8│30.5│21.5│20.5│14.5│
├──────┼─────┼────┼────┼────┼────┼────┤
│
39
│212.0
│149.8│32.1│22.7│21.7│15.4│
├──────┼─────┼────┼────┼────┼────┼────┤
│
40
│221.3
│157.1│33.7│24.0│22.9│16.4│
├──────┼─────┼────┼────┼────┼────┼────┤
│
41
│230.5
│164.4│35.3│25.3│24.2│17.4│
├──────┼─────┼────┼────┼────┼────┼────┤
│
42
│240.0
│172.0│37.1│26.7│25.7│18.5│
├──────┼─────┼────┼────┼────┼────┼────┤
│
43
│249.9
│180.0│38.9│28.2│27.2│19.8│
├──────┼─────┼────┼────┼────┼────┼────┤
│
44
│260.1
│188.2│40.8│29.8│28.9│21.1│
├──────┼─────┼────┼────┼────┼────┼────┤
│
45
│270.7
│196.8│42.9│31.5│30.8│22.6│
├──────┼─────┼────┼────┼────┼────┼────┤
│
46
│281.8
│205.6│45.1│33.3│32.9│24.3│
├──────┼─────┼────┼────┼────┼────┼────┤
│
47
│293.5
│214.7│47.6│35.2│35.4│26.2│
├──────┼─────┼────┼────┼────┼────┼────┤
│
48
│305.9
│224.1│50.3│37.4│38.2│28.4│
├──────┼─────┼────┼────┼────┼────┼────┤
│
49
│318.7
│233.8│53.2│39.6│41.5│30.8│
├──────┼─────┼────┼────┼────┼────┼────┤
│
50
│332.1
│243.7│56.4│42.1│45.3│33.8│
──────┴─────┴────┴────┴────┴────┴────
─────┬───────┬───────┬───────
│
│
趸交
│十年交│二十年交
│
├─────┼───┬───┼───┬───┼───┬───┤
│投保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
├─────┼───┼───┼───┼───┼───┼───┤
│
51
│346.4│254.1│60.0│44.8│
│
│
├─────┼───┼───┼───┼───┼───┼───┤
│
52
│361.5│265.0│64.2│47.9│
│
│
├─────┼───┼───┼───┼───┼───┼───┤
│
53
│377.7│276.6│69.0│51.5│
│
│
├─────┼───┼───┼───┼───┼───┼───┤
│
54
│394.4│289.2│74.6│55.7│
│
│
├─────┼───┼───┼───┼───┼───┼───┤
│
55
│412.1│302.8│81.3│60.9│
│
│
├─────┼───┼───┼───┼───┼───┼───┤
│
56
│430.8│318.0│89.5│67.5│
│
│
├─────┼───┼───┼───┼───┼───┼───┤
│
57
│450.9│334.9│100.0│76.1│
│
│
├─────┼───┼───┼───┼───┼───┼───┤
│
58
│472.9│354.1│114.1│88.0│
│
│
├─────┼───┼───┼───┼───┼───┼───┤
│
59
│496.4│375.2│134.0│105.4│
│
│
├─────┼───┼───┼───┼───┼───┼───┤
│
60
│522.3│398.9│164.9│134.0│
│
重大疾病申请书篇6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报告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XXX,男,汉族,现年五十七岁,家住XX镇XX村七巷八号。
本人因罹患心脏病失去劳动本事,多年来一向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3月份以来,各种症状明显加重,经医院检查为XXXXXXXXXX等病症,后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提议,药物治疗非长久之计,仅有经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在医生的提议下,本人遂于2013年五月份到XX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我和爱人已经下岗多年,靠平时打点零工艰难度日,家庭主要收入很不稳定,此刻又失去劳动本事,无力承担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大部分治疗费用都是从亲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的。这不仅仅花光的家里的全部积蓄,并且债台高筑。
所以,本人特向贵单位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恳请给予本人大病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对贵单位的帮忙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报告书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了,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xx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报告书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今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分别是.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xx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的费用是xx元.丈夫xxx,身体状况不好,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好,患有x病,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xx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报告书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市——街——社区居民——,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直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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