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救援预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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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救援预案篇1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指在临川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事故类别包括:
(一)建筑物倒塌及深基坑坍塌;
(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四)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五)房屋拆除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应急处理
(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建设局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二)成立临川区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建设局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设在区建设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工程综合管理站,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三、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场地。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地的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区政府。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
(二)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并通知相关单位,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区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区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电话:8436110、8447990、8282627。
报警电话:110或119。
医疗救护报警电话:120。
五、应急处理方案
(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区建设局主要领导,并迅速上报区政府。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事故发生地建设开发单位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立即组织或通知就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需要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自我保护
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其它事项
(一)区建设局针对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建筑开发单位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安全事故救援预案篇2
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要定期组织演练。使企业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员工提供更好地安全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2)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事故现场的特性,根据状态发展要求,以及事故现场的特性,根据状态发展要求,充分使用应急救援资源和社会救援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减少人员伤亡。
(3)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应及时如实上报公司,24小时内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工会,必要时应向检查、公安部门报告,现场施工人员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应及时召集现场目击者或当事人询问情况,做好记录,并将初步调查情况写成报告。
(4)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应及时处理结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有关部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制度使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有利于上级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有效地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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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救援预案篇3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赣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县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主要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尾矿库跨坝,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特种设备等事故;
(2)公路、水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3)工矿企业火灾事故;
(4)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5)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6)通讯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7)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等。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8.1),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是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Ⅲ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网大面积停电、通信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等六项分别制定了专项预案,相关救援事项从其预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和续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事项从本预案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驻县企业和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本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必要时,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直接指挥。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形成合力;涉及关系全局、跨部门、跨地区或多领域的,预案制定、修订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各方,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开展演练活动,按照“统一组织领导,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干警在处置突发事件中重要作用。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达,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险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加强救援人员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员的快速反应能力,不断完善预案,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7)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贯彻依靠科学抢险救灾的方针,实施科学救援。加强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实现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框架见附件8.2。
(2)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预案。负有专项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没有编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事故灾难类预案为准),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矿山事故、危化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见附件8.3。
(3)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中介机构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针对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如城市人口密度区建筑物的定向爆破、水库大坝合垅、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施工维护等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2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执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7)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经贸委、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发改委、县国资委、县矿产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电信*分公司等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2.3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县国资局参与县属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属企业的应急工作。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3)道路交通、火灾、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局负责组织协调。
(4)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6)建筑施工、城市供水、供气、燃气等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建设局组织协调。
(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
(8)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
(9)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信息中心、电信、移动*分公司、县广电局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
(10)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局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县交通局负责指导。
(11)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由县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5)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局、县汽车站负责组织协调。
(16)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县发改委和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
(17)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县民政局及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
(18)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
(19)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20)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1)信息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乡(镇)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应急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与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县应急委员会或者县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资源,迅速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负责对事态的监测和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兵把关,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和协同,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有关部门、单位、驻县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
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机构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当县应急委员会下达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令后,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级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应级别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4.2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附件8.1)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县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县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县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2.2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乡(镇)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驻县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上级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3.1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2.3.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3)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
4.2.3.3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到事发地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到事发地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4.3基本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指令,
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突发事故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可以调动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3)医疗卫生救护
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或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灾难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和航道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⑤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⑥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由公路桥梁抢险组、电力抢险组2个专业组组成。公路桥梁抢险组组长由县交通局负责人担任,县公路分局局长,公路、桥梁施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电力抢险组组长由县供电公司负责人担任,供电企业负责人为成员。
工程抢险组的主要职责:负责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7)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应急委员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8)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委、县经贸委、相关物资供应部门、救援物资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办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1)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应急委员会应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按程序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请求支援。
县应急指挥部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12)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指挥部报县应急委员会决定宣布结束现场应急。
4.4指挥与协调
进入Ⅲ级及Ⅲ级以上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省、市驻县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行政区、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县应急委员会领导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指挥。
4.4.1县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应急指挥部。
4.4.2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县政府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信息
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由县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的乡镇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由县政府办及时组织对外。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信息。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受影响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和指导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
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照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5)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保险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5.3社会救助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政府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法律援助内容,为受害人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后,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4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会同现场指挥部、县有关部门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员会。
5.5事故调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5.5.1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5.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保障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以县政府政务信息网为依托,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
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由县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提供,县应急委员会掌握。现场信息主要是事故发生地自然状况、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程度等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采集,县应急委员会掌握。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真实、可靠、信息报送应当快捷、保密。
6.1.2县应急委员会工作平台要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相联通。
6.1.3县应急指挥部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单位事故信息系统应连接到县安委办,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6.1.4县应急指挥部办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县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和乡(镇)级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周报、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应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1.5现场指挥部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卫星通信指挥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如果通信中断,要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信保障和通信抢修应急队伍迅速建立卫星或者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1.6县电信、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本县承担应急通信、广播电视保障任务的相关电信企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协调,优先配置资源,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确保通信畅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7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应急活动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传呼机、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救援装备保障
6.2.1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6.2.2县应急指挥部建立有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供全市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2.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6.2.4乡(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
配备必要的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县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6.3.2县应急委员会按行业建立专家小组,在原县全生产专家组的基础上补充部分人员。具体名单由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审定后另行颁布。主要职责:所从事专业发生事故时,受县应急委员会的委派,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参与事故灾难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6.3.3矿山、危险品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支援。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
6.3.4各专业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定期进行救援演练;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调配,积极参与事故灾难救援;保持应急通讯的畅通。
6.3.5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
6.3.6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县应急指挥部做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6.3.7必要时,请求驻县武警消防部队参与和支援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6.4资金保障
6.4.1县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县财政局负担。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6.4.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4.3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5物资保障
6.5.1县发改委具体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5.2县经贸委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用品的及时供应。
6.5.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
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物资供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6.5.4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6.5.5县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6.5.6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6.5.7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县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毗邻县(市)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其他县调入所需物资。
6.6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省、市民政厅(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医疗卫生保障
6.7.1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6.7.2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3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8交通运输保障
6.8.1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8.2县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6.8.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胜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8.4公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心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9治安维护
*、武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县*局应当会同县武警消防大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部门实施治案保卫工作。
6.10人员防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6.11公共设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委员会,并建立信息库,提供2种以上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制定、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6.13宣传、培训和演习
6.13.1公众宣传教育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3.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组织人事部门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13.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应急指挥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14监督检查
县应急指挥部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经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县际沟通与协作
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邻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邻县救援活动,开展邻县间的交流与合作。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市和境外的,或按“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l、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一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部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安全事故救援预案篇4
1.1编制目的
1.1.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处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迅速、妥善地处理本区内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方区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资源调配和政府部门在处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各部门做好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政府领导原则。区政府全面领导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2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
1.2.3依法规范原则。本预案的修订与实施,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符合本区的实际情况,规范政府应急管理。
1.2.4预防为主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2.5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
1.2.6分工负责原则。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对其主管范围内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2.7快速高效原则。应急行动的速度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应急救援的成功,快速高效,才能提高应急行动的成功率。
1.2.8科学决策原则。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行动的效果,科学决策,是应急行动的最根本保证。
1.2.9资源共享原则。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需要动用人力、信息、物质等不同的资源。资源共享,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减少资源储备,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4适用范围
1.4.1四方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出现可能造成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或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政府主管本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设立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作为区政府应对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2.1.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设副组长2名,分别由区建管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的主要领导担任。区建管局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
2.1.2日常运行管理机构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局,负责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运行管理,具体承担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业务及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四方区建管局主要领导担任。
2.1.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代表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审核有关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规章、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4)决定启动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指挥、部署、实施和督察。
(5)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有效协调、妥善解决事故的善后工作。
(7)责令有关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1.4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构成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政府、区建管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安四方分局、区卫生局、消防四方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工会(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参加事故调查组和专家技术组)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2.1.5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宣传和应急处理。
(3)参加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召开的工作会议,参与制定并审核有关规章、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4)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及时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应急行动。
(5)成员单位救援力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合理建议。
(7)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程序,积极参加应急业务培训和演习,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2.2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
2.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属车辆、救援设备及其它可用于应急救援行动的设施。
2.2.2社会救助力量: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有的车辆、救援设备、设施。
3.预警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降低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地质灾害等预报信息;相关单位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可能造成建筑工程险情发生的其他信息。
3.1.1信息来源
(1)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或险情发现人员报告的信息。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分析,得出的可能引发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
(3)对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得出可能引发建筑工程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
3.1.2信息分析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引发建筑工程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预警信息或采取应急救援准备。
3.2报告
3.2.1,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2.2当各种信息显示即将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成员单位预警信息。
3.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参与应急行动的准备工作: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势态的发展。
(2)相关单位加强值班、职守,并采取防范措施。
(3)救援力量开始值班待命。
4.应急响应
4.1报告程序
(1)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同时立即与“110”、“120”、“119”等部门联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83775511。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查勘事故情况,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3)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
4.2报告内容
(1)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筑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险情的基本情况;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已采取的救援措施;
(6)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2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的相关动态信息。
4.3.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4.3.4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掌握并。发生涉外事故,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4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预警阶段工作程序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建议。
(2)执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或批准的方案,通知有关单位救援力量待命。
(3)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实施救援工作的准备。
4.4.2事故发生阶段工作程序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制定初步应急救援方案,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并执行命令。
(2)根据应急救援所需资源情况,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厅,迅速通知各应急救援力量和成员单位。各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立即采取行动。
(3)成立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下设九个专业处置组,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进行现场指挥,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4.4.3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执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命令。
(2)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
(3)迅速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信息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5)根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4.4.4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由市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组成,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长。
具体负责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传达应急救援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四方分局负责,区公安局局长任组长。
区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需要安置的人员,及时进行妥善安置。
(3)新闻报道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
具体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事故救援组:由区建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消防四方分局负责,区建管局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根据专家技术组的技术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5)专家技术组:由区建管局负责,区建管局副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区卫生局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和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
(7)后勤保障组:由区建管局、交警四方大队和公安四方分局负责,区建管局局长任组长。
区建管局、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工程车辆、抢险器材,确保抢险队伍、器材到位,抢险工程车辆有效运转;区交通委具体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确保于事故发生地,就近调配公交车辆,及时运送抢险和疏散人员;建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周边的地下管线情况,必要时切断供水、供气或供热管道;四方交警大队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各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建管局、公安四方分局、区工会、所在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区监察局局长任组长。
具体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建管局、区工会、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组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会具体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员的赔付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区建管局具体负责督促事故的发生单位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故赔偿款;区民政局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建筑事故引发的危及到周边居民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
4.5应急终止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2)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部门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对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承担。
5.1.2对获救其他人员的安置,由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承担,其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安置,由市外办承担。
5.1.3对死亡人员的处置,由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负责,其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安置,由市外办承担。
5.1.4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由于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影响到的周边居民的善后处置事宜。
5.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承担。
5.3保险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为其所属的应急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处理赔偿事宜。
5.4调查和总结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的畅通。
6.1.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6.3应急队伍保障
(1)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救援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变动信息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已备应急时调用。
(2)各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6.4医疗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卫生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单位。
6.5治安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公安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现场行动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经费保障
6.6.1区政府将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进行培训、应急演习、设备维护、日常运作、物质奖励以及参与救援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等提供资金保障。
6.6.2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定期向区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按照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准备状况,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7.2培训
7.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积极组织应急预案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确保参加救援的人员熟悉掌握应急预案中应承担职责和救援工作程序。
7.2.2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相关救援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开展培训。
7.3演习
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习,各应急机构要积极参加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演习工作,采用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全面演习等形式进行演练。通过演习,检验应急人员对应急预案、程序的了解程度,及时发现本部门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资源准备中的不足,增强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力,确保一旦启动预案,能及时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1)深基坑坍塌;
(2)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3)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4)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5)在建建筑工程倒塌;
(6)其它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正文部分的修订须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8.2.2下列情况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的调整。
(3)应急救援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他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需要修订的。
8.3奖励与责任
8.3.1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在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3.2对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不执行本预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事故救援预案篇5
但笔者在实际办理一些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延期检验手续时,由于所在地的小型化肥企业,均由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机构精减,相应人员缩减,安全重视不够,所以他们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是为了应付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为了规范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致于手足无措,导致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灾害,笔者归纳整理出一份针对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供大家商榷。
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适用范围
(1)本单位内发生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及其更多伤亡人员的特种设备事故。
(2)本单位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如特种设备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实行单位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单位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①总指挥:一般为单位负责人(即法人)。
②副总指挥:一般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即总经理)。
③成员: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④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4、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1)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2)专业处理组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负责,生产技术部配合,承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各专业处理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理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应指定专人负责。
抢险救援组:单位主要分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具体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应指定专人负责。
后勤保障组:由供销部和财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各种抢险救灾物资和通讯保障工作;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联系当地医院急救中心,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善后处理组:由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以及上级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救援行动的全体人员应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安全、高效,有序完成救援任务。
5、应急救援预案
(一)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按下列程序报告
(1)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名称、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2)综合协调组应立即向总指挥报告,同时尽快通知指挥部其他成员以及各专业处理组,以便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处理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指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见附件。
(3)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还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医院,以求得紧急救援。
(二)应急处理措施
收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部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1)现场救援:
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综合协调组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指示,调整必要的人员,车辆及机械设备。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在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维护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等。
①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②封锁事故现场。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③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④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⑤伤员抢救。在现场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或者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伤亡程度,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后勤保障组应立即与当地医院急救中心或邻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⑥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协助、配合上级救援部门处理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等问题。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⑦保护事故现场。确认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救助行动中采取紧急措施和移动现场物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消防、救灾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况。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2)事故调查
善后处理组要主动与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报告事故情况和组织的救援工作,协助核实人员的伤亡情况,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协助事故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
(3)善后处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对伤亡人员的家属做好相应的招待和安抚解释工作。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和环境的污染。
(4)责任处理
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安全监管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进行处理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编写事故报告,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6、预案管理与更新
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9、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救援预案篇6
为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加强对突发事故处置的综合指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省、市、县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及目的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自救与社会救援、区域协调相结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火灾安全事故;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预案的目的:将事故范围局部化,并尽可能予以消除;
尽量减少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影响;降低事故后果,如营救、急救、疏散和恢复正常秩序,并及时通知周边居民。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我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救援处置。
总指挥:由镇党委书记担任
副总指挥: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镇党政办公室、派出所、安全办、卫生院、民政科、财政所、司法所、城建站、国土资源所、供电所、各行政村、社区等相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应急救援专业组,职责分工为:
(一)指挥部办公室:由镇党政办公室、安监办人员组成。
其主要任务:接受指挥部指示,传达指挥部意见;负责召集各专业组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五个事故应急救援专业组:
1、安全警戒组:牵头单位为镇派出所。其主要任务: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②组织现场及周围人员的转移和物资的疏散;③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确保现场应急救援秩序。
2、抢险救灾组:牵头为指挥部及相关救援技术队伍。其主要任务:①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尽快控制危险源;②营救受害人,搜寻遇难人员和重要财物;③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
3、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镇卫生院。其主要任务:①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进入指定地点;②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受伤人员的急救处置;③负责对受伤人员向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转送和医治。
4、物资供应组:牵头单位镇党政办、民政办,相关部门协助。其主要任务:①及时提供事故现场所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施(如铲车、吊车设施等);②保障事故抢险救援急需的资金和交通、水电、通讯器材畅通;③负责保障参加救援人员的饮食、饮水供应及提供休息场所。
5、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办、安监办。其主要任务:①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②稳定家属情绪;③负责事故遇难者应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询。
三、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迅速、准确报告事故情况,报告程序如下:
1、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2、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书记、镇长(总指挥长);
3、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书记、镇长(总指挥长)的指示,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政府、安委会、同时通知有关部门;
(二)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一)事故单位自救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业主)及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积极争取社会救援措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二)启动救援
指挥部办公室和镇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紧急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发生程度,派出救援队伍。同时,将事故情况及事故救援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赶赴事故现场
各专业组以及应急救援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接到参与事故抢险的指令后,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备足抢险设备、器材、物资等,以最快迅速赶赴现场,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任务,了解现场情况,便于统一实施救援工作。
(四)现场救援处置
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控制危险源,快速实施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抢救受灾人员,做好现场急救和安全转送工作;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疏散;做好现场清除工作,消除危险源;查清事故原因,估计危害程度。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之前必须取得现场指挥部的同意。撤离前要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注意安全,要做好总结工作。
五、其它
(一)本预案是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社会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
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并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三)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随时充分保证各专业组成员和有关物资的落实。
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镇人民群众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组织预案演练,做到事故发生后冷静沉着,稳妥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对于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镇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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