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的建议(6篇)
来源:
非遗传承的建议篇1
一、研究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重要的活态遗存,其独特的民族性、历史性决定了它作为文化旅游全新吸引物的重要地位;而其自身的脆弱性又难免让人们对旅游开发这一保护模式产生诸多质疑。能否在确保其原真性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助推让其在当今社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已经逐步成为业界热议的命题。
为此,本文特选取围绕“梁祝传说”做着文章的梁祝文化公园为样本,着重就梁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园开发建设的竞合问题进行细化分析,力求理清关系,提出建议,促成两者的协调发展,同时为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研究提供实践例证。
二、梁祝非遗保护与梁祝文化公园建设竞合分析
(一)非遗保护对公园发展的影响
(1)提供新的资源依托
一方面,梁山伯庙、梁祝合葬墓等遗址作为梁祝传说的物质化留存,为公园的建设提供了原始依托。更重要的是,公园可围绕梁祝故事中《草桥结拜》、《十八相送》等经典桥段局部再造出新型旅游吸引物和主导游线,拓展出“梁祝爱情节”、“梁祝相亲会”等主题节庆活动,构建起更富创意性游园线索和策划性活动方式的现代旅游目的地。
(2)创造核心竞争力
以梁祝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灵魂,不仅有助于公园知名度的大幅提升,还可推动公园通过挖掘梁祝的文化附加值,走品牌产业化、市场化运作道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2010年11月起,公园开始推进产业转型,着力打造集文化旅游、休闲度假、婚庆娱乐、购物餐饮等功能为一体的梁祝文化产业园,正向着非遗产业化运作的成功典范进一步迈进。
(3)拓展客源市场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民族性、历史性特征,对追求“文化差异性”的异地游客具有巨大的文化召唤力;而同一社区或者具有共同文化背景的国内外游客,也易于在巨大的文化认同感召下促成旅游动机的产生。梁祝文化公园近年来接待人数和营业收入的跨越式提升,无疑与梁祝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密不可分。
(二)公园建设对非遗保护的影响
(1)提供研究保护基地
首先,公园选址于梁祝传说发生的特定文化空间中,在“本土环境”中的保护,确保了非遗传承中的真实性。其次,梁祝文化研究会、“中国梁祝文化网”以及中国梁祝文化博物馆的陆续建成为梁祝文化构建起更为完整高效的传承平台,进一步推动梁祝文化步入良性轨道。《梁祝申遗宁波共识》的达成,“共同申遗”团队的构建便是其中代表性的实质进展。
(2)构筑有形传承载体
主题公园“景点+艺术表演+游乐体验”的独特经营模式,有助于促成梁祝遗迹遗存的保护欣赏,图文、音像资料的保存展示,民俗、节庆活动的演绎体验等多种传承方式在同一时空中的融合凝聚,使“无形”的遗产保护有形化,综合实现旅游、教育、展示、保护、传承等功能。
(3)唤醒民众文化自觉
一方面,公园通过各种演绎方式将文化传承同旅游演艺相结合,在参观游览中培育和扩大了非遗的受众。更为关键的是,公园的兴盛,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梁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价值,唤醒民众文化自觉,开始重新审视他们所拥有的民俗技艺、文化氛围,促使更多年轻人投入到非遗传承事业中去,夯实非遗得以“代代相传”的主体根基。
三、促进两者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一)非遗保护与公园发展协同规划
宏观战略层面,将梁祝非遗保护纳入旅游开发的体系中,与有形的物质遗产融合,进行系统性、整体性、全局性的保护。微观旅游产品设计层面,重新整合园内景点和项目,剔除与爱情主题不符的部分,通过民情风俗、文学艺术等演艺因子的注入,开发出更多元化的深度旅游产品。恢复并打造特色节庆活动:遵循活态原则,复兴庙会等传统民俗活动;凸显体验性特征,拓展梁祝爱情节、梁祝相亲会等现代节庆活动,在古今交汇中实现梁祝文脉的延续。
(二)模式创新打造坚实物质载体
打破固有经营格局,在公园内开放部分空间,打造为传承者(表演者或工匠)聚居的场所,使他们在互相借鉴中促进所保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同时,构建更为真实的旅游吸引物,使旅游者在一个不损害非遗文化空间的环境中,观看、参与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传统表演或者作业实践,实现真正意义上“人”与“人”的双向互动。公园则可通过旅游配套要素的投入收取一定费用,为传承者提供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创造自身经营效益。
(三)塑造品牌走产业化运作道路
以梁祝文化为主题,结合城市创意产业建设与梁祝旅游商品开发,构建起以节庆活动、商品展销、旅游休闲为主要环节的文化产业链条,推动宁波梁祝爱情旅游品牌构建进程,并促成梁祝文化从旅游品牌到文化产业的飞跃。与此同时,运用梁祝文化品牌的巨大影响力,进一步打响公园的知名度,提升市场竞争力;并借助文化产业化运作带来的经济收益为公园建设和梁祝非遗的保护传承提供更坚实的物质保障。
(四)跨区域文化整合求共赢
非遗传承的建议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理论依据实践例证障碍困难思路健议
早在2003年,我国便启动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泛展开,一批又一批“非遗”项目得到抢救保护与传承。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复杂的文化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方式、创新成效。笔者认为,让“非遗”走进校园,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条可行而有效的途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理论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一种活态文化,主要依靠口传身授而得以生存与传承,通过人的传承活动得以保护和发展。我们应坚持以传承人为核心的理念,不断发现和保护传承者,尤其注重发现和培养新一代传承人与传承群体,从而使“非遗”传承链得到良好的恢复与持续性发展。
在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续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与珍贵的民族文化创造。新形势下,应当重新审视和正确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观,对存续于“非遗”中的民族精神传承与文化符号传达赋予新的科学认知。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历史教育、信仰培养、道德渗入、文化认知、技艺传递以及丰富校园文化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传播民族基因、培育一代新人的文化效力,从而增强使命感与主动性、积极性,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广泛开展。让“非遗”在广大校园中得到有效地保护、传承与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实践验证
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启动以来,全国不少地区积极探索“非遗”进校园的方法和途径,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笔者调查发现,山东省临朐县文教共同探讨,大胆实践,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成功例证。
临朐县历史悠久,文脉昌盛。境内沂山风光旖旎,灵气所钟。自黄帝始先后有16位帝王登封过沂山,留有历代帝王重臣、贤达名士诗词碑碣300余幢。流传下沂山祭仪、沂山庙会、沂山传说等诸多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县文化与教育部门每年组织中小学生参与和观摩沂山祭仪文化活动,游览沂山历史遗迹,倾听沂山民间传说,增进了青少年地域历史文化知识,引发了其爱家乡、爱祖国、爱历史文化的热情,受到广大学生的喜爱。
临朐历代文化名人辈出,著作颇丰,不少优秀文化创作在民间代代口头流传。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挖掘整理了《昌国》《庄农日用杂字》《蚕丝韵言》等民间传说专集,以作为课外读物提供给当地中小学校,被中小学生广泛传阅。很多学校还将其引入课堂讲说,引发了广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增进了学生对民风民俗民生与民间历史文化的认知。
“周姑子戏”是临朐县独有的传统剧种,曾在当地民间产生过广泛影响。“临朐周姑戏”被审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后,当地文化部门积极挖掘整理与推介,组织老艺人进校讲教,示范演唱,组织学生开展“周姑戏演唱比赛”活动,丰富了学生戏曲音乐知识,传承了特色地方传统剧种。又如“太乙拳”“抵功拳”是流传数百年的中华传统武术,经文化部门推介,一些学校将其引入校园体育项目,再如“手绘年画”是临朐民间传统美术的特有产物。县二小等学校将其纳入美术教育课目,采用请老艺人授课、举办年画作品展览等方法,先后培养了一大批手绘年画青少年传承人。
临朐县文化与教育部门还不断联手开展民间游戏、民间谚语、民间技艺、民谣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活动,受到学校、学生及家长的认可与赞赏。社会普遍反映:“非遗”走进校园丰富了学生知识,推进了历史认同,传播了优秀传统价值观,对于培养历史文化传承新人及丰富校园文化均具有很好的教益与作用。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堪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和有效途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障碍与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仍面临一些障碍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教育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尤其在当前以应试为主的教育机制作用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纳入应试课题,更未编入教育计划,因而无章可循,无的放矢。不少校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元素、内容及保护价值认识不清,导致责任感、主动性普遍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处于缺少计划、缺少组织、缺少机制、缺少管理的松散萎靡状态,号召力保障力明显不足。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项目内容资料的选择确认整理滞后,“非遗”教材及读物普遍缺失。第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存在重挖掘、轻保护重申报、轻传承;重文化部门单方面保护、轻与社会组织联合保护的弊端,与教育机构及校园尚未形成共识与合力。第四,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限于兴趣、形式、课余,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掌握不准、元素失真,未达到真正意义的“非遗”保护与传承。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思考与建议
(一)政府各机构尤其教育系统应当广泛宣传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基础文化教育工程,是政府及教育文化部门的共同使命。增强校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自觉性,为“非遗”走进校园搭建平台,铺平道路,结出硕果。
(二)各级教育机构与校园应主动联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能部门,选择项目,认定内容,编辑教材读物,出台计划措施,创新科学方法,让“非遗”进校园开展的灵活多样,扎实有效。
(三)各级文化部门应积极与校园合作,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及文化服务,努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深入开展,努力发挥其保护传承作用,积极培养“非遗”保护传承新人。
非遗传承的建议篇3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第二章调查与保存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并对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难以覆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三章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五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对拟列入或者被推荐、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十条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二十一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保护;鼓励依法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优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促进本市工商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相关的场所和实物,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区域空间规划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与文化产业发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章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研究;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或者与特色课程相结合、开设校本课程等方式,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利用财政性资金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展室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本市应当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等。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属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经费。
文化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在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应当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
第四十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相关专业列入职业教育奖励专业目录,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入库、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对做出显著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本市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和申报原则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申报原则
非遗传承的建议篇4
目前,上海全市共有49项非遗项目被列入部级名录体系,157项非遗项目被列入市级名录体系,近300项非遗项目被列入区级名录体系。还有一大批传承人被命名,一大批传承基地的设立等等,都充分显示了上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的重要收获。去年非遗中心邀请专家组对全市188个项目责任单位作了深入调研,调查显示:在当前上海被列入部级与市级非遗名录体系的项目中,处于良好或者较为良好状态的项目大概为44.4%左右,处于一般或者具有一定濒危可能的项目大约为39.5%左右,处于生存状况较差,濒危现象较为严重的项目大约为16.1%左右。在上海各个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医药类的项目相对而言生存状况较好,杂技竞技类次之,民间文学类的项目处于最为濒危的状态。
影响上海非遗项目生存的原因有:1、生存基础改变;2、传承机制弱化;3、市场经济冲击;4、客观条件限制;5、保护机制不完善;6、经费投入不足;7、缺乏政策扶持;8、缺乏法律保障;9、缺乏社会参与。而要改善上海非遗生存状况,需要制定如下对策:
综合当前上海非遗项目的生存状况实情及其诸多问题与不足,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与建议:一是开展非遗项目生存状况的科学评估,确立“资料保存”“传承保护”“生产性拓展”三种保护路径,建议设置一套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二是优化非遗项目传承链结构,积极扶持师徒传承与社会传承两种传承模式。三是健全非遗保护的工作机制,稳定非遗保护人员队伍。四是创新非遗保护的管理机制,建立“共管”、“托管”等新型管理模式。五是制定相关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对非遗项目进行多方面的扶持与鼓励。六是加大对于非遗项目的投入力度,保证各级非遗项目的经费需求。七是加快地方非遗保护法规的立法进程,及时制定符合上海特点的非遗保护法规细则。
当前,上海应当在我国非遗法出台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地方非遗保护法规的立法进程,及时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和符合上海实情特点的非遗保护法规细则,包括非遗保护的对象与内容;非遗保护人员的责任与工作范围;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非遗保护经费的投入与使用、非遗产品的市场管理与产业运作;非遗保护的奖惩条例等等。只有有了一整套较为细化的地方法规细则,才能使上海非遗保护项目的生存发展得到更为有利的保障,为上海非遗保护事业的推进与改善建立更加稳固的基础。
田兆元(华东师范大学人类学与民俗学研究所所长):
城市化过程中,如何保护民间信仰,值得研究。民间信仰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是城市传统的重要资源。在当下的城市化过程中,民间信仰面临消失的境地,因此,保护民间信仰资源是城市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提高民间信仰对于城市文化建设功能的认识,保护民间信仰的物理空间,保护拆迁居民的社区结构,将是民间信仰健康发展的基本途径。
民间信仰是一种文化遗产,在乡村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城市扩张,乡村离散,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巨大的挑战,面临失传消逝的危机。因此,我们对城市化进程中的民间信仰,应以传承保护的视角来讨论和分析。在过去,民间信仰一般被认为是封建迷信,是处于管制与批判的对象。民间信仰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不能正常发育。期间,民间信仰更是受到严加控制,几乎处于窒息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民间信仰逐渐复兴,人们逐渐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没有合适的管理法规,社会对于民间信仰的态度异常复杂,学术界也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意见。近年来,管理层与学术界对于民间信仰的态度渐趋统一。从国家管理制度的层面,开始肯定民间信仰作为文化遗产的地位。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把一些民间信仰特色很鲜明的传统节日增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具有明显的肯定传统信仰的正面功能的意义。如清明节,是一个祭奠亡者、具有鲜明祖先崇拜意义的节日,清明节作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祖先信仰的合法性。同样,端午节内容虽然丰富,但是作为一个对于诗人屈原的祭奠纪念的日子,信仰则是该节日的最基本的内涵,屈原祭奠是最典型的民间信仰行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制定具有广泛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满足民众信仰需求是其重要目的之一。
非遗传承的建议篇5
摘要:非遗称号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以前它被称为无形文化”和人类口传及无形遗产”等等。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才正式定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存在较大的困境,重庆市黔江区积极探索出非遗传承的123”路径,总结提炼并完善这种路径对于民族地区非遗传承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遗;传承;路径;探析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167-02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民族记忆的背影”和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本文理清了非遗的含义和特点,梳理了黔江非遗传承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黔江非遗传承路径的措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和特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遗称号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以前它被称为无形文化”和人类口传及无形遗产”等等。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才正式定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没有统一的概念,目前最权威且使用最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的定义。《非遗法》认为非遗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同时,《非遗法》指出非遗的六大类型: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和其他非遗。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遗从本质上来讲属于文化,具有文化的特性。首先,非遗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它来源于人类长期的生产等实践活动,是实践的产物,并随着实践不断演化。其次,非遗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它是看不见和摸不着的,只能通过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再次,非遗具有传承的特点,它在特定的环境中通过特定群种的具体活动传承下来,绵延不止。最后,非遗具有活态性的特点,通过人的活动传承下来,活态性体现出非遗的生命力。
二、黔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路径
黔江探索出非遗传承的123”模式,即为每一个传承项目出台一套政策,并建立动态保护”和静态保护”两个保护模式,打造传承基地、传承舞台、传承人三个传承体系,实现了在保护中传承”和在传承中保护”双目标。其非遗传承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建立传承基地
近年来,黔江先后在新华中学、民族中学等建立14个传承基地,将7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落实基地进行传承。
(二)舞台传承
黔江组织专业人员和文艺团体,对非遗项目进行提炼、升华和包装打造,以舞台表演方式进行推广和传承。经包装打造《八宝铜铃舞》和《白虎神鞭赶太阳》在第八届、第九届少数民族运动会分别获金奖、银奖;大型土家族民族歌舞诗《云上太阳》代表文化部参加了中国巴西文化月”活动,并在巴西9大城市演出17场,赢得广泛赞誉。
(三)博物馆和文化馆开展静态传承
黔江修建了重庆市民俗生态博物馆,博物馆集展示交易、旅游休闲、情景购物和互动体验为一体,完整保存了土家民族的风土人情、民俗民物。黔江又规划15层、用地13亩、总建筑面积约为18000平方米的民族文化宫,是该区民族文化建设标志性建筑。
(四)群众活动传承
黔江区委、区政府设立了专项基金扶持民族民间文化;实施了一乡一品”文化工程,鼓励群众重拾唱山歌、喊号子、织西兰卡谱等民族技艺;定期举行乡村文化艺术节、武陵文化广场群众文艺展演等活动,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批特色文化乡镇、民间艺术大师。
(五)旅游传承
黔江是重庆市旅游发展的重点地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渝东南地区旅游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指出:把渝东南地区建设成为重庆旅游第三极”、大武陵山区旅游经济高地、国内重要的民俗生态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扶贫开发示范区。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强调:重点发展渝东南三民”特色文化旅游带。非遗逐渐成为黔江旅游的活力要素,目前,黔江的帅氏莽号、小南海后坝山歌、濯水后河戏等非遗项目成为景区主演项目。
三、完善黔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路径的措施
(一)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
积极调动普通民众和学者积极参与,并从群体的角度扩大传承人的范围,完善传承人认定制度。将经费细化为用于改善传承人生活、自我提升、培养接班人、非遗普及教育等用途,通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保障方式,探索完善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办法。通过专项资金和项目等形式,鼓励和吸引有志于非遗事业的年轻人通过学徒等形式,加入到非遗保护和传承中来;探索传承人在年龄、知识和社会认可度等方面的层级队伍,明确和拓宽传承人晋升”的渠道,加强梯队建设。积极组织传承人参加创新专题班,邀请非遗创新方面的专家授课,提高本区非遗传承人的创新和创作能力。加强对传承人的平时考核,至少半年对传承人考核一次,考核内容涵盖实际成果、专家论证、群众评价等方面,探索传承人退出机制。
(二)大力拓宽传承路径
1.教育传承。黔江要重点开展低龄段儿童非遗传承和保护宣传的教育工作,加大非遗教材的编写和课程的设置,进一步提升教育传承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效果性;提炼总结非遗传承教育的经验和启示,在全区范围内大力的推广。2.产业化传承。黔江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传承可遵循分类、重构、培育几个步骤。首选是分类,有直接使用价值和一定文化价值的要求,把非遗分为可生产性保护和不可生产性保护。具体地,黔江可生产性保护的非遗有:濯水绿豆粉制作技艺,黔江珍珠兰茶罐窑手工制作技艺,黔江斑鸠蛋树叶绿豆腐制作技艺,西兰卡普,濯水石鸡砣土陶制作技艺,(渣)海椒传统制作技艺,黔江鸡杂传统制作技艺,黔江牛肉脯传统制作技艺和曾氏正骨术”。其次是重构,对选定的非遗项目进行建构,使其具有一定的时代因子,与大众的需求有一定的契合度。再次是培育,一方面培育该非遗的市场,扩大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利用该非遗引导民众审美,夯实该非遗的生存土壤。
3.非遗旅游传承。黔江首先要对非遗旅游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从审美性、独特性、传承人的影响力、地区象征力、休闲娱乐中和基础设施等20个方面分四个等级进行量化,从而得出整体等级及建议(见表1)。对于总值大于100的非遗,可以开发;分值在90-100之间的,要慎重开发;90分以下的,不建议开发;对于整体分数高、但是有些方面分数偏低的非遗,不建议开发。
黔江开展非遗旅游,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关注发展非遗旅游对非遗和环境的破坏。相关研究表明:旅游对非遗的产生和影响过程,可以划分为:原发区、影响区、消散区三个区域。可以探索在原发区边缘设置防火墙,对非遗进行近似原真性”保护。其次,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避免出现贵州为发展旅游业,当地居民曾一度被迫一年内过了四个萨玛节的现象。
4.档案和数字化传承。目前,黔江的非遗数字化传承与保护处于初级阶段,但应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首先,要组织文化等部门的人员到数字化传承做得比较好的地方参观考察,提高对数字化保传承重要性的可行性及效果的认识。其次,聘请相关专家对文化等部门的人员开展数字化传承专题培训,提高相关知识和技能。最后,最重要的是对较成熟的非遗项目可以先期进行探索式数字化开发,为后面大规模开展打下基础。
5.整体性保护传承。目前,黔江通过生态博物馆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形式来开展整体性保护非遗。在发展生态博物馆的过程中,黔江要重点挖掘和保存民族文化,彰显少数民族文化内涵,避免成为形式上的博物馆。在建设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过程中,黔江要加大与周边区县的合作,尤其是与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区域合作,可探索建设跨区域的文化生态区保护试验区。
(三)加强非遗挖掘和申报力度
目前,重庆市有部级非遗项目44个,市级388项。而在渝东南的6个区县中(见表2),酉阳的非遗数量最多,其次为彭水,黔江非遗的总数量位列第三,但部级项目仅为一项。今后,黔江要加大非遗整理和挖掘的力度,让更多非遗首先进入区级的保护,同时,加大部级申报的力度,让这些项目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Dylw.net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地区非遗资料整理而成)总之,路径问题涉及黔江非遗传承的成效,关系到黔江文化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黔江要及时推广非遗传承中好的做法,继续完善传承路径,更好地助推生态保护发展。
参考文献:
[1]谭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开发的选择与控制[J].生态经济,2011(2).
[2]吕科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道路新探[J].人民论坛,2013(1).
[3]谭宏.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的探讨[J].重庆高教研究,2015(1).
非遗传承的建议篇6
广东非遗保护工作发展瓶颈
组织机构方面。2009年省文化厅挂牌成立非遗处,全省现有4个地级以上市文化主管部门设立了独立的非遗科,其他多在公共文化处(科)或文物处(科)加挂牌子,部分地区甚至无专人负责,工作联系处于被动状态。2005年在省文化馆加挂省非遗保护中心牌子,至今仍没有独立编制。各级非遗保护中心除个别市县有独立编制外,大都挂靠在文化馆内。
基础设施方面。广东现有6个地市、14个县区建成市、县(区)级非遗展示馆,省非遗展示中心项目列入《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2年)》重要建设内容,但该项目建设用地一直未落实。许多地市县区未将非遗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制约了非遗保护工作整体化、科学化进程,严重影响非遗保护常态化、可持续发展。
专业人员方面。许多市县(区)没有专职和专业熟悉非遗保护工作的研究人员,整理、撰写有关材料能力不足。一些兼职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分管领导和专家小组成员对非遗的概念理解不透彻,对非遗的评判标准把握不准确,高素质专业人员的匮乏,使非遗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和前瞻性研究缺乏,规划、政策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具体,工作科学性欠缺,严重影响了非遗保护工作。
整体性保护方面。文化部于2010年批准设立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成为我国第五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也于2014年2月由文化部专家会议通过,已按程序报文化部批准。《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2年)》中提出计划设立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雷州文化、华侨文化、禅宗文化、海洋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文化生态保护区,省文化厅分两批批准设立了梅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雷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广府文化(越秀)、(中山小榄)和瑶族文化(连南)、(乳源)等六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但因地方政府、专家观点分歧较大,潮汕文化、华侨文化、禅宗文化、海洋文化等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进展缓慢;非遗保护实验区规划整体性不足、重开发轻保护现象,不利于非遗保护可持续性发展。
法律法规方面。《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于2011年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后国内第一部地方性配套法规。2008年省文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修订出台《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配套出台《2014年省非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14年9月《广东省文化厅关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广东省粤剧保护办法》(草案)已经提交省法制办审议。但因非遗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不配套等问题,认定的传承人存在获得外国绿卡和香港、澳门等非广东辖区居民情况,出现了“候鸟式”、“外省籍”传承人等现象,给相关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广东非遗保护工作建议
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这是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在这一战略思想指引下,探索非遗保护工作的“广东经验”,使非遗保护工作中“广东模式”更加完善,建议如下: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工作原则第一是“政府主导”。政府主导需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需要发挥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形成非遗保护的合力;需要政府分管机构牵头组织非遗保护机构,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建立咨询研究和督办检查机制,吸纳省内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因此,构建省市县三级独立编制的非遗保护机构迫在眉睫。
完善考核督办和激励引导机制。一是集中督导。以政府名义开展非遗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导,督促各级政府将非遗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逐步加大非遗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提升辖区内非遗保护工作水平。二是建立考核督办机制。需要将非遗保护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与民政、计划生育、基础教育工作一样,同布置、同督办、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由省级非遗保护部门组织对市、区及县(市)区开展非遗保护工作进行督办检查。三是健全激励引导机制。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与教育培训部门结合编写民间艺术乡土教材,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开设民间艺术课程。对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懈怠非遗保护工作,造成非遗项目遗失、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进行告诫惩罚,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健全协调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省文化厅于2006年牵头8个厅局建立了广东省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成立了广东省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广东省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2013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会”。但面对急剧转型的社会趋势,经济开发或城市拆迁中涉及文化场所、珍贵实物等非遗项目的很少征询文化部门意见,城市化进程中很多文化生态壁龛被消灭,让非遗保护失去了生存基础,非遗需要加强整体性保护力度,单靠文化部门难以完全解决。因此,需以政府名义建立非遗保护长效协调机制,对各部门涉及非遗的工作进行指导与规范。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省非遗展示中心建设为突破口,早日建成并引领、推动全省非遗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2年)》及《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十项工程》提出的建设全省非遗展示中心、地级以上市要设立综合性的非遗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专题性非遗馆或传习所的建设目标与任务。省政府要要求各地将非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时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非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两条腿走路”,推进非遗保护工作快速发展。

温暖六年级作文范文(整理6篇)
- 阅0温暖六年级作文范文篇1在某一个夜晚里,我和妈妈摇着小船驶向滨海那边的大船上去休息。第二天早晨,天蒙蒙亮,妈妈就起床了。只有我还在床上睡觉。我只能听见妈妈的嘴里咕哝着什.....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范文(整理8篇)
- 阅0美丽校园的演讲稿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把美丽带进校园“。走在校园里,看见地上的一片纸屑,你是视而不见,还是弯腰捡起?在食堂.....

祖国在我心中作文范文整理(6篇)
- 阅0祖国在我心中征文:我的中国心篇1当五星红旗飘扬在世界之巅;当甲骨文字爬上雄伟的长城;当古老的钟鼎再次被敲响,我看见祖国的豪放,看见祖国在不断地成长起来!五千年来古老的中国已.....

党员评议个人工作总结范文(收集17
- 阅0党员评议个人工作总结范文篇1今天,“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已然成为人们一句口头禅了,朋友圈里,更是耳熟能详、动辄刷屏。但若问你,什么才是初心?你的心中,可有答案?《朗读者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