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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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篇1

关键词:村民自治乡镇行政权村民自治权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篇2

一、主要做法

通过抓实建强基层党组织、提升乡村资源要素集约化水平、发展形式多样的村民组织、推进农村移风易俗,优化农村社会管理方式,是改变农村发展现状、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已成为强化乡村治理的当务之急。

(一)深化农村产权改革,管好农村资源资产。全区*个涉农街道的*个村居已有*个实行了账目资金“双代管”。2022年正在推行“银农直联”系统及“村务卡”支付模式,逐步减少现金支付,2022年有序开展。下一步重点要放在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充分放活经营权上;放在农村产权交易三台共建,加快股权变现上;放在盘活集体空置校舍、办公用房、旧厂房、“四荒”地等闲置资产资源,发展壮大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上,以改革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

(二)提升文明程度,关键是加强乡村文化建设。乡风文明建设既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和软件基础。大力弘扬新风正气,积极培育爱国爱乡、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道德力量。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发扬民间艺术、民俗活动等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挖掘农耕文化,促进休闲农业与文化保护传承的良性互动,推动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有机融合。

(三)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关键在人。重点是要建好村党支部,重中之重是要选好党支部书记。一个好的带头人和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是全村走好乡村振兴之路的力量之源,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乡村治理的关键。要坚持自治为本,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使之内化为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丰富基层民主协商的实现形式,让农民自己“说事、议事、主事”。要坚持法治为纲,以法律为准绳,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坚持德治为基,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乡贤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四)典型事例。*街道*村以党建引领促乡村振兴。该村以“党建+合作社”的方式发展村集体经济,由党支部牵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成立了专业合作社流转起闲置农田实行统一代管,引入无人机进行农药喷洒,提升了农田利用率和产出率,集合闲散场地租赁经营,并开展粮食深加工,还发展注册了“**”的农产品品牌。该村还盘活空置房舍,设计打造特色乡村旅游路线,发展特色旅游经济。再结合整合特色农产品、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推行“农业+电商+旅游+文化+养生”的模式,积极探索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等,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构建了多样的生态。**不断创新干部教育、基层法治、村民自治和妇女保护、环境保护工作,打造完善了新形势下的乡村治理体系。2019年荣获了“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荣誉称号。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治理理念滞后。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管理理念与多元共治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二是治理机制不够完善。表现为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不足,村民自治机制运转不灵,多元参与机制不够完善,监督保障机制缺位等。三是治理能力还不强。如村党组织凝聚力不强,村委会自治能力、协调能力不适应发展要求,村民主体地位淡化、自治能力和参与能力较低。四是治理方式落后。当前乡村治理中的科技支撑力明显不足,网络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无法实现信息化、网格化全覆盖,基层信息化人才缺乏。

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篇3

关键词:乡村振兴;村干部职业化;现实价值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发展落实,作为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者和执行者的重要角色———村干部,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工作发展形势和要求,村干部不得不转变传统行政管理观念,向服务者角色转型,这就为村干部职业化奠定了基础。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干部职业化得到推进和发展,对于基层社会的发展而言,主要有以下现实价值。

1合理吸纳乡村精英,推动乡村人才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人才振兴战略可以说给乡村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动力,村干部职业化就是人才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体现。村干部职业化不仅有利于吸引乡村精英人才进入基层干部系统,并且在很大程度上留住一部分精英为乡村社会的综合发展贡献力量,而且还有利于培育和提高村干部职业意识,推进基层管理方式不断创新。

1.1吸引并留住精英,培育优化储备型人才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干部职业化为村干部提供了比以往更加优越的岗位。首先,在社会保障方面,村干部职业化之后,其工资得到最低保障,已经不再是原来的误工补贴,而是被纳入到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当中,这就为村干部提供了更好的工资和更加优厚的福利待遇,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其次,在个人发展方面,村干部职业化以后,村干部也将成为政府工作者中的正式一员,拥有属于自己固定的办公场所,严格实行坐班制,为村民提供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此外,村干部也同样具备向上级晋升和参与培训的机会。这就吸引了大量的乡村精英竞选村干部,候选人质量得到提升也就意味着更加优质的乡村人才被吸纳进基层干部系统之中,从而也为培育和优化储备型人才提供了人才条件。

1.2村干部职业意识增强,管理方式不断创新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干部职业化之后,根据工作技术能力的差别进行专业化分工,又由于组织权力按照等级制度划分,每一个成员的权力都是有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任何组织成员,都依据这种规则行事,上至组织的最高领导,下到基层普通职员,无不例外。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干部被纳入到基层干部系统之后,其行为规范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职业意识逐渐增强。在传统村干部治理模式下,村干部主要依靠地方性知识和人际关系完成各项村务工作,管理方式带有个人特点,随意性强。村干部职业化将村干部吸纳进基层干部系统之中,同时也是运用规范化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其工作,促使其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该岗位的各项事务中。从村干部岗位角度来说,职业意识是每一位合格村干部的身份转变的门槛,职业化后的村干部必须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理论学习来提升其职业素养,增强工作钻研精神和职业意识,从而提高工作绩效,达到考核标准。此外,村干部职业化之后,职业意识增强,其管理理念也将与时俱进地发生改变,则会运用更加市场化和现代化的技术创新其管理村务的方式,如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平台、微信群等来与村民进行沟通交流以及信息公开,节约了时间成本,村干部的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2解决后顾之忧,扎实有效开展乡村工作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给乡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面对许多复杂的新矛盾,传统治理模式下的村干部常会因为工资少,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足,从而也容易引起村民的不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的困境。村干部职业化之后,其最低薪资得到保障,工作积极性提高,作为一种更加正式权威的存在,其工作方式更规范化,公信力更强,也为开展乡村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2.1村干部薪酬有保障,工作干劲增强在薪酬管理理论中,职工的基本薪酬形式主要包括基本业务薪资、绩效考核工资、激励工资、福利和保障服务等。村干部职业化之后,其正式被国家纳入到基层行政干部系统之中,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得到提高,村干部本人和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基本保障。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的五个需要层级,村干部职业化之后,其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等逐渐得到满足,在新的工作环境中,村干部将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即自我实现的需要,通过扎实肯干、积极工作,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有了干劲充足的村干部,又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乡村治理向好发展。

2.2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维护乡村社会安全

有研究者认为,村干部职业化是在乡村自主性力量不能完全支撑村民自治运转之下,国家的行政权力下沉到村一级,并且向基层输入资源以及公共规则的过程。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自然村普遍转化为行政村,村民之间的亲密关系逐渐淡化。在过去的乡村社会,涉及到利益纠纷时,村民们首先自己解决,解决不了之后才找村里有威望的乡绅、村干部等进行调解,但多半掺杂村干部个人与当事人双方的人情关系,根本的矛盾冲突未能得到根除,同时也为以后的冲突纠纷埋下了隐患。村干部职业化后,对于乡村社会矛盾的处理将更加规范化,采用与双方利益无关的专门化的调解人员进行矛盾调解,并坚持每一个矛盾有专人负责的原则,从头至尾跟进,确保将矛盾冲突以大化小、以小促和。村干部职业化之后,不需要凭借个人威望就能够促进矛盾调解,化解乡村社会安全危机。在此基础上,村干部职业化之后,乡村社会的治安保障体系也逐渐得到完善,为维护乡村社会安全提供了保证,在很大程度上也为村干部开展乡村工作扫除了障碍。

2.3促进乡村民生发展,构建和谐新农村

从村干部自身的角度来说,村干部职业化能够提高其积极性,增强工作干劲,创新管理方式,改善乡村民生,推动构建和谐新农村。根据新闻报道,广西乐业县正努力探索和推进村干部职业化管理,努力建设出一支积极主动、担当作为、能打硬仗的基层村干部队伍,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组织保障。如在每年的规范化管理中心,乐业县对村干部进行“菜单式”培训,通过实施“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人、把致富能人培养成党员、把致富带头人培养成村干部、把村干部培养成致富带头人”的“四培养”工程,共培养了333名致富带头人、180名村级后备干部。目前,乐业县有41个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其中预脱贫村11个。可见,村干部职业化有利于促进乡村民生的发展,推进构建和谐新农村。

3引领乡村内涵式发展,推动有效乡村治理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发展,村干部职业化正逐渐被一些经济发展资源较丰富的乡村所接受。村干部职业化,有利于变革乡村治理主要体现在变革乡村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以及完善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

3.1变革乡村治理理念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干部职业化不仅为村干部提供了合理的干事平台,也实现了人才的优化组合,主要体现在其工作理念发生了变化:一是共建共享理念。在乡镇政府积极推动和引导之下,作为乡村社会当家人的村民被积极调动起来,村干部积极带头示范,号召村民、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乡村建设,而隐藏在这些社会各项力量背后的资源禀赋得到了更好发掘,经济、文化、生态旅游、休闲娱乐等各方面优势也进一步显现出来,广大村民作为劳动者,将共享乡村治理成果,从而在其中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二是协商共治理念。随着村庄合并规模扩大,村级事务的管理逐渐繁重,一些农村地区在自然村成立乡贤理事会,通过选举从群众中选出有较高声望、办事公道的人进入乡贤理事会,甚至不拘一格地吸收非农户籍的老干部、老教师及外出乡贤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村里重大事务首先由乡贤理事会成员与群众商谈,广泛协商提出解决措施,随后,及时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提请批准,通过发挥自然村的亲缘人缘地缘作用,来解决村务管理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

3.2变革乡村治理方式

村干部职业化,不仅有利于变革乡村治理理念,还能够促进乡村治理方式的变革。除了通过以上提到的共建共享、协商共治以外,“互联网+”村庄治理也是乡村治理方式的一个亮点。主要是通过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来创新乡村治理模式,推进农村网格化建设,发展互联网+村庄治理模式。每个村庄通过网格建设划分成网格区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传递,及时收集和处理各类信息。此外,在乡村内部建立全村的统一手机微信群,通过微信平台及时公开村务、政务以及财政等重要信息。同时,村民还可通过网络留言等方式反映村里的各种问题,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和建议,表达村民心声。乡村治理模式借助互联网平台将村干部与村民很好地连接了起来,双方之间的互动性增强,促进了乡村治理模式向好发展。

3.3完善基层组织建设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发展,农村社会需求结构和利益结构也逐渐多样化,现有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结构局限性也逐步暴露了出来,从而需要进一步探索创新自治组织管理体系,培育和丰富基层自治组织体系,构建一个更加多元化的自治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社会的自治功能。村干部职业化为乡村基层组织队伍建设提供一批领军先锋人才,挖掘基层组织的潜力,促使其积极发挥作用,以村干部职业化带动构建基层组织体系,从而完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首先,发挥乡村地区的村党支部在自治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作用。以我国原有农村自治体系为基础,概括出诸如“四议两公开”等形式的自治组织体系并加以推广,其中涉及村里的重大事项,都需要按照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程序依次进行。其次,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组织的作用。如今,越来越多的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发展成为乡村综合治理的重要推动力量,应该对其进行支持和肯定,为乡村治理共谋福祉。第三,积极发挥传统组织资源以及“新乡贤”的作用。承继传统乡村治理中的共和理念,将宗族及家族纳入村民自治框架,重视家族、宗族、村委会相互之间的协商共治。总体而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发展推动了村干部职业化,在此过程中,村干部职业化首先吸引了更多的乡村精英进入基层干部系统,同时也借此平台获得更多培训机会,从而提高了其职业意识以及专业素质。其次,村干部职业化在促进乡村社会大小矛盾化解的同时,乡村社会的安全性也逐渐提高。最后,村干部职业化促进了乡村治理理念变革、推动治理方式转变以及完善基层自治组织,推动乡村治理有效。可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干部职业化对于乡村治理产生了各方面的积极影响,这些积极影响又反过来促进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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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篇4

关键词:乡村治理;善治理念;美丽乡村;城乡统筹

中图分类号:C9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75-02

一、善治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趋势

治理(Governance)主要用于与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进行了全面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我国学者则从不同角度分析治理和乡村治理的内涵,徐勇认为“乡村治理是通过公共权力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动”[2];党国英认为“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活动”[3]。可见,对社会的公共治理目标是能够使公众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发展决策,保障公众政治自由和参与决策权利的政治意愿,“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善治”(GoodGovernance)成为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范畴。“善治”就是良好的社会治理,它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国家与公民社会良好合作的一种新颖关系,善治“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和二者关系的最佳状态”[5]。

乡村善治就是通过治理农村社区以实现农村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态管理过程。善治理论提示我们乡村治理的根本改善有赖于形成乡镇政权和公民社会合作共治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善治理念是改善乡村治理的必然选择[6]。首先,善治理念所提倡的多中心理念,为我国乡村治理中各种组织性因素提供了完善其组织和人事的基本准则。其次,善治理论有助于实现我国乡村治理改革模式由国家权力本位型向公民权利本位型的转化。再次,善治理念所提倡的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理念,有利于“信任”社会资本存量的提升和合作型治理精神和文化的培养。善治的网络治理理念有助于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尤其是政府之外的主体在改善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二、乡村善治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乡统筹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城乡统筹是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为目标,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平等、和谐、协调发展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7]。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就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序转变。因此,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正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实现统筹发展的过程与手段,而城乡一体化是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协调的现代社会结构的实现状态,是统筹发展的价值目标。

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的具体内容包括城乡经济一体化、社会一体化与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等战略举措正是围绕城乡一体化的具体目标实现而展开的,这与乡村善治的推进也是密不可分的。

(一)城乡经济一体化是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城乡经济一体化可以构建更大的区域统一体和重建城乡之间的平衡。城乡经济一体化需要通过有效的乡村治理解决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根本性问题。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协调城乡资源配置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8]。乡村善治的基本目标是充分发挥乡村自治的基本功能,完善农民集体组织的运行和决策机制,实现土地要素功能的一体化、土地要素地位的均等化与土地要素流动的自由化。

(二)社会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延伸

实现城市与农村的融合和平等化,通过实行城乡空间结构优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实施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建设等措施实现城乡地位平等和城乡共同繁荣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统筹是对区域经济系统中城市与乡村两个共生单元的综合考虑、相互兼顾,以保持二者协调、持续发展”[9]。因此,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围绕农村社区形态的转变,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社会化职能,为农村居民融入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综合平台。

(三)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是城乡统筹的最终目标

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统筹城乡发展正是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民社会保障、增加农民权益等手段实现城乡和谐发展。一方面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实现农民的市民化,通过农村人口的城镇化以及农村人口待遇的普遍提高向市民转变。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以保护农民权利特别是土地权利为核心,使农民能够以土地的权益来分享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成果,并建立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生存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乡村善治的内在品质

乡村治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涉及国家的权力建构,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乡村善治作为一种目标追求实施起来,在现实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或困境。如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对当前的农村治理模式进行调整和改革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美丽乡村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工程、新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实践的又一重大创新。美丽乡村建设应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着力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永续发展的农村产业结构形式、农村建设管理模式和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美丽乡村是实现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核心内容,美丽中国战略是在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时期提出的,“体现了中国现阶段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的转变,是中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手段”[10]。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需要积极贯彻“善治”的乡村治理理念,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和谐,而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密切联系的。

1.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统筹性推进

美丽乡村建设首先应将新农村建设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格局中来谋划部署、统筹推进。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具体实施途径,“美丽中国”是一个集合和动态的概念,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中国实践,而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美丽中国的基础和保障[11]。美丽乡村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城乡均衡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生态富民与绿色乡村的基本目标。

2.以人为本理念下的主体性参与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要求,它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合理利益与个性发展[12]。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需要培养村民的主体性意识,鼓励和保障农民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种参与应该是有序化的制度性参与。村民的主体性参与也符合直接性参与民主政治的治理理念,强调公民对公共行政和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有利于激活公民精神和培养现代公民,是政治和行政民主最充分的体现。因此,村民的主动性和直接下的政治参与是乡村治理的重点,包括制度化参与和而非制度化参与都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治的程度。

3.公平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性构建

公平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乡村法治和公平是解决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的重要保证。善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基于民主和法律的治理,亦即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将管理社会事务和保护公民自由等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公平法治的治理理念是为了构建真正的乡村和谐,包括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以及村集体与乡镇之间协调合作的社会关系。乡村善治的实现要求在乡村治理主体上、乡村权力流向上和空间上的多中心,要求变单一的自上而下权力流向为上下左右互动的多元权力流向。通过对乡村和谐社会构建,能够促进乡村治理主体间对公共权威的高度认同和相互合作,增进公平与效率,因此完善我国乡村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结语

乡村治理机制创新是乡村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学者们一直所讨论的话题。美丽乡村建设不能局限于乡村的自我完善,而是应当顺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趋势,完善多元、自治、有效的乡村治理机制。传统的乡村治理是由政府主导下的治理模式,即所谓的“乡政村治”,但这种制度设计和实践中带有浓郁计划经济色彩的治理方式,正被市场经济催生出的多元治理模式所打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嵌入市场因素的乡村治理模式成为乡村治理的趋势和必然。我国乡村治理应当适应多元化中心的趋势,充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功能,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转变职能,通过制度性安排来构建平等自主、具有活力的多元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2]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党国英.我国乡村治理改革回顾与展望[J].社会科学战线,2008,(12).

[4][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统治[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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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峰.走向乡村善治:改善我国乡村治理之多维理论考察[J].湖北社会科学,2006,(9).

[7]周琳琅.统筹城乡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8]付光辉,刘友兆.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构建[J].中国土地科学,2008,(2).

[9]刘荣增.城乡统筹理论的演进与展望[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10]张伟.美丽中国战略的内涵、缘起及实施路径探讨[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篇5

关键词:乡村治理农民政治参与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乡(村)政权合作化、“政社合一”的发展阶段、和“乡政村治”阶段的发展。回顾我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运用不同的乡村治理模式,具有一定必然性,我们需要在分析历史的发展历程中,研究经验教训为现阶段转型期的乡村社会提供理论契机。

第一个阶段:建国初期乡(村)政权合作化的治理模式。为了巩固新兴政权,1950年颁布的乡(行政村)组织通则规定,乡与行政村为地方基层政权机关,1954年宪法和委员会组织法当中规定“乡政权是农村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政府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乡一级权力机关,村长有乡政府或者党委委派任命。由于建国初期这一政权的性质,农业生产的经济体制模式是农业合作化,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农业合作社再发展到高级农业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组织统一行政领导,由国家政府生产合作指令。

这一时期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顺利完成土地改革,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提高了农村薄弱的经济基础,由过去乡绅劣绅统治为主,到建国后用法律形式正式保证了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将农民纳入国家政治体系之中,这对于长期生活在封建社会受“皇权”思想熏化、毫无权利可言的农民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二个阶段: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一”乡村治理模式。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取代了乡(村)建制治理模式。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规定:“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1]1958年《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管理区一般是分片管理工农商学兵,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2]简单来说,就是人民公社既是国家基层政权机关,又是国家的基层经济发展机构等。乡村社会的组织形式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个层次。生产、生活资料统一发放。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将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最基层,对农村社会的动员以及整合能力得到空前的增强。

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时期,国家通过权力的下沉,极大了提高了调动农村社会的能力。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给予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帮助,国家集中有限资源优先发展国家工业;调动、整合农民,兴修一批水利工程,这对于国家农业的长期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这一局面,平均分配的模式也极大的打击了农民积极性,限制了农民的流动和发展个体经济。由于各种行政命令、调动等方式,都是由国家由上到下单一传达,农民只能被动接受,这就阻碍了农民个体的民主政治意识的发展。党政不分,乡村治理,都是由党内一把手领导,农民长期缺乏主体话语权利,这也是导致我国农民阶层民主意识缺乏的一个历史原因。总之,这一时期各种隐形或者显性的基础政权与农民的矛盾,都加剧一种新的治理模式的产生。

第三个阶段:乡政村治时期村民自治的治理模式。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经济基础的改变推动上层建筑的改革,1983年,《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乡以下机构实行村民自治,并且村民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建立经济组织。1982年宪法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1988年开始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定形式确立农村社会基础群众的政治权利,并以此作为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政策。这一时期将乡镇政府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机构,村一级组织为自治组织,两者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虽然随着“乡政村治”治理模式的发展,国家在基层政权建设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农民参政议政流于形式、寻租等现象的发生,都对我国基层政治建设提出了严峻的问题,但是,国家也在积极解决问题,比如:取消农业税,以及国家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任务,各个乡镇的基层群众也在发挥创造才能积极推动村民自治的完善,各种选举形式、各种政治参与方式也在不断创新等等,都在新时期解决乡村治理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地方政府服务水平的加强,“乡政村治”也将在推动我国农村现代化的道路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这一形式的发展,彻底改变了过去我国行政命令式自上而下传达的治理模式,国家权力上收,充分发展农村社会的民主政治意识、发挥农民参与政治的智慧。国家不仅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农民自治、民主管理、监督、决策等,而且充分尊重农民政治参与的创造性,比如海选、差额选举等选举方式的产生,成立各种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当然,现阶段农民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还有一定差距,农民合理、迅速的政治诉求的表达机制还没有完善,只要坚定对乡村社会的改革,完善村委会自治制度、逐步提高农民政治权利,必将对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发展稳定提供足够的支持。

参考文献:

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篇6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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