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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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论文篇1

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支付不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建设单位没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对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失去约束;或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保证金,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很难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

2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对策

2.1完善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

首先,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规定,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科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同一个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必须在一个账户核算和管理.其次,在账务处理时,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体系与概(预)算编制项目体系相对应,项目概(预)算编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的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相对应于会计科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

2.2规范使用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批复设计概算中的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为建管费的总额控制数,开支范围包括:工资及附加、办公费、交通差旅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技术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建管费支出,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特别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管费总额的10%.

2.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工程进度款的结算

对于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要认真执行概算和计划、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进度款是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合同工作量的货币表现形式,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条款、价格进行结算,结算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支付程序为:首先,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业务部门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中期价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其次,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业务部门审核后的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整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第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意见,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最后,财务部门根据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2.4完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制度

会计核算论文篇2

1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1.1会计集中核算有悖于财经法规

1.1.1会计集中核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且不说单位负责人能不能对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编制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为会计集中核算,取消单位会计机构,将单位会计机构游离于单位之外,单位既没有出纳员,也没有记账员,只保留一个报账员,也就是说会计核算工作有财政部门相对独立管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经济业务或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甚至报告,都有单位之外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那么,我们要问的是:单位负责人如何对单位会计工作负责?负什么职责?很显然,单位负责人除了定期了解单位财务报告,甚至走过场似的做一些象征性地在财务报告封面上签名盖章外,既不能随时了解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也不能对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管理。退一步说,会计集中核算属于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会计业务。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现实问题是,一是,这些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并不都是不具备设置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条件;二是并不是单位根据需要,而是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三是,会计集中核算是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单位会计主体、资金使用权和财务收支自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和出纳,各单位只设报账员的会计核算活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不是什么中介机构。

1.1.2会计集中核算能够有效控制支出,却不能要求单位适时进行财产清查,提高资产利用率如前所述,对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进行全面改革,取消了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会计机构,改为报账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对于维护财经纪律、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防止贪污浪费等确实起到作用。但是,由于会计集中核算是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单位会计主体、资金使用权和财务收支自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和出纳,各单位只设报账员,会计核算中心通过会计委托记账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管理于一体的会计管理体制。而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程序之一,财产清查,尤其是不定期财产清查就不能如期进行。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进行财产清查时,首先要取得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配合和协调,如果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工作繁忙,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提供会计资料,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就不能进行财产清查,因而也就不能及时了解单位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的多少,盘清家底,及时结算债权、债务,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1.1.3违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不利于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6年6月17日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见,单位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是单位内部事务,是单位的最基本权利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责,是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干预的。

1.1.4会计档案管理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同一保管;如果单位未设立档案机构,则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有资料显示,某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要求各单位的会计档案资料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在一年或半年后转移给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很显然,这种会计资料管理办法与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左。

1.2重复设置会计机构,浪费人力、物力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对于控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防止贪污浪费有一定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设置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本身,也是机构重复设置,浪费人力物力的一个典型。有资料显示,某市设置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机构,独立于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做法,相对增加80多人的事业单位编制。在会计岗位上,会计集中核算中心80人计算,每岗工作人员工资年薪3万元,一年财政支出240多万元。此外,因为各单位集中报账,按每周两次,一次交通费20元计算,每年每单位多支出2000元,300多个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每年多支出60万元。一个行署市级政府设置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每年因此多支出300多万元。而这些支出是刚性的,不可控制的。这些支出还不包括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场地租赁费、办公经费等其他支出。设置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本身相对控制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支出。我们要问的是,控制这些支出是否都一定合理、合法?是否都能够符合这些单位的实际情况?另外,是否被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单位都不遵循财经纪律,都存在浪费人力物力现象?显然,上述诸问题,不得不让当事单位及相关会计人员怀疑。

2撤消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对策基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应该撤消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当然,也不能简单一撤了之,因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设立,毕竟有其独到作用。

2.1撤消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保留会计凭证审核机构《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些检查可以是事后检查,也可以是事前监督。为了单位便于与财政部门的集中支付中心对接,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贪污浪费的发生,各地在撤消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同时,仍然要求财政部门保留会计凭证审核机构,对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非常必要。财政部门对原始凭证审核除了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外,还可以在原始凭证及经费支出预算表上盖上“审讫”字样,为以后有关单位审计、财务检查等活动提供依据。超级秘书网

会计核算论文篇3

关键词:会计统计核算增加值存货

国民经济核算是把国民经济作为整体,利用会计与统计相结合的方法对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数量关系进行系统、完整、统一的核算,它是宏观经济信息系统的核心,是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基础。要建立市场经济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关键是要解决好会计、统计核算的协调统一问题。

一、会计、统计核算协调统一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会计学与统计学是两门具有典型计量特征的应用科学,只是会计学主要应用于社会经济领域,而统计学应用得更广泛。就社会经济领域的作用而言,作为计量手段,它们之间有相通之处。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会计、统计通过各自的核算职能来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监督和服务的共同目标。两者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相同,使用相同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相互使用对方的核算成果;会计、统计核算所使用的很多经济指标相同,如资产、负债等,其核算口径和计算方法也是一致的;会计、统计核算在企业经济核算体系中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共同搜集、整理和反映企业经济活动信息,双方提供的信息具有互补性。两种核算存在的内在联系为两者的协调统一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同时两种核算的协调统一也是强化企业整体核算的必然选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统计核算长期分家,自成体系,不仅造成大量的重复劳动,而且数出多门,相互矛盾,淡化了企业经济核算的整体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要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就必须强化会计、统计核算的协调统一,讲求核算资料的质量,提高核算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核算整体效应,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宏观核算即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看,会计、统计核算也必须协调统一。从统计核算来看,国民经济核算是统计核算的最高层次,它将一系列指标分门别类地组成一整套平衡表、矩阵表和账户,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运行过程及其结果。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要集合各个产业部门的经济活动,通常采用货币形式的价值量指标来进行核算。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民经济核算实际上是采用统计方法搞社会会计核算。从会计核算方面看,国民经济核算又是会计核算向社会会计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会计又称宏观会计、总量会计,它既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会计管理的客观要求,又是会计科学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会计国际化、社会化进程的加快,作为宏观控制手段之一的宏观会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将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微观的企业经济核算的需要,还是从宏观的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来看,都必须搞好会计、统计核算的协调统一。

二、会计、统计核算协调统一中的主要差异与问题

会计、统计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反映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它们根据各自不同核算要求各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和核算方法,但这与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这就需要找出两种核算在协调统一中存在的主要差异与问题,从而更快、更好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1、会计、统计核算在管理体制上的差异。我国国民经济遵循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统计在核算时也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但两者的管理体制又不完全相同。财政预算的分级管理是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掌握的是“分级包干”部分的会计核算资料,而不是本地区全部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而统计管理体制是为了适应各级政府管理经济、搞好综合平衡的需要,采取以块为主的属地原则,各地区能掌握本地区全部企业的核算资料,逐级汇总上报,形成国民经济的总体核算。

2、会计、统计对生产经营成果的核算原则不同。会计核算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来核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而统计核算是按生产经营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成果的。如统计核算对本期生产但未销售的产品、自制设备、大修理作业、定货者来料加工的原料价值都计算产值,会计核算则不将其作为销售收入。在计算生产经营成果时,会计核算是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而统计核算则是按现行价格计算;对本期生产未出售产品,统计核算按出厂价计算,会计核算则按成本价计算。

3、会计、统计在核算方法上的差异。会计核算是通过设置账户,依据会计凭证,采用复式记账的原理,对每一项业务加以登记、分类、汇总进行核算。统计核算则是对经济现象通过大量观察,运用分组法、综合指标法、动态数列分析法、统计指数法等来把握总体特征,推断发展总体趋势。

4、会计、统计对收益分配的核算不一致。会计核算反映企业收益的指标主要是利润,对利润的形成及分配核算反映比较详细,但分配额中包括了非本企业直接生产所得的营业外收入、转来利润及弥补亏损的收入。而统计核算则从宏观角度观察企业的社会收益分配,即通过核算企业增加值来研究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再进一步核算企业可支配的收入及其分配,来反映不同企业拥有生产资金的规模和水平。

5、会计、统计在核算分类上也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核算主要按主管部门分类,如新会计制度把国民经济按主管部门分为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品流通、旅游饮食服务、施工房地产、对外经济合作、金融保险等行业。统计核算则主要按产业或产品分类,如国家新颁布的统计制度把国民经济划分为两大部类、三次产业、十三大门类(行业)。

6、会计、统计核算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也不相同。会计核算以所得利润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考核指标和企业最终目标;统计核算则根据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以企业增加值(或净产值)作为经济效益指标或衡量企业对社会贡献的依据。

总之,现行会计、统计核算中存在的差异与问题较多,两者还没有形成一套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全过程的指标体系和统一的分类标准,基本上还是自成体系。随着现代化核算手段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和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实施,两者核算不协调的矛盾将会日益突出,会计、统计核算的协调统一势在必行。

三、实现会计、统计核算协调统一的构想

国民经济核算由会计、统计核算综合组成。协调统一会计、统计核算的基本思路是: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主导,以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和宏观控制为依据,会计、统计在保持各自特点的基础上,双方都作些改进,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资料的共享度,最终实现会计、统计核算的协调统一。

1、完善会计、统计核算体制,制定一套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基本要求的财务收支统计制度或会计决算制度。企业财务收支资料,除按财政预算体制要求上报财政部门外,还应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按统计核算的要求,将企业全部资料按块块逐级上报统计部门,由统计部门按主管系统、产业部门进行分类汇总,用于宏观分析。这样既可以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各方面的需要,又可以减轻基层负担,使信息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2、加强会计统计的信息管理。现代管理理论可以用两句话来表达:管理的重点是经营,经营的中心是决策。而决策是否准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对会计统计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取决于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获取和传递信息的及时性与正确性。企业只有对所发生的信息、形成的信息流进行及时、迅速、科学地处理,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可以说,信息是企业经营的重要依据,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信息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使用目的的多样性上,它既能满足企业内部的管理需要,又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外部集团的需要。

3、规范会计、统计核算指标,改进会计、统计核算原则。在核算中,对会计、统计相同的指标,在指标名称、涵义、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上应力求一致,使会计、统计核算找到共同语言。如现行会计制度中的“存货”同统计中的“库存”“储备资产”,在经济含义、核算内容上基本相同,为便于同国际标准接轨,会计、统计在核算时均应采用“存货”的概念。对会计、统计在核算中存在着差异的资料,应有明确分工,相互补充,搞好协调统一。如反映本期生产成果(如产量、产值)以统计资料为主(不合格产品应统计在内),反映本期实现的经营成果(如销售收入)以会计资料为主,以解决会计、统计在核算原则和指标口径上的不协调。

4、调整和增加会计核算中有关分类的内容,满足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需要。会计核算除按行业分类外,可与统计核算配套,增设按产业分类核算的内容。此外,根据统计核算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一些独立的项目,这不仅为统计核算提供了直接资料,也解决了会计、统计核算在分类方法上的不协调问题。

5、建立增加值会计,实现会计、统计核算的协调统一。增加值也叫附加值或追加值,会计上习惯叫增加值,它是本企业经营活动在外购货物和劳务上获得的增益,即营业收入扣除经营活动中耗费的中间产品和劳务后的余额。增加值的核算扩大了现有会计、统计信息的使用范围,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用什么指标来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会计核算目的和统计职能不容回避的问题。总产值、销售额包括了外部购置价值,有重复因素,而且生产经营起点不同的企业难以对比;不含重复价值的利润虽然能反映企业的净收益,但其真正受益者仅限于业主或股东。而增加值能显示各方面(包括政府、职工、股东、债权人)对企业及社会的贡献,是企业的一项综合性权益指标,它把企业的经营核算与分配核算、微观核算与宏观的国民经济核算联结起来,从而把会计核算与统计核算真正联结在一起。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在加强微观核算职能的同时扩大会计宏观核算职能,即在加强会计固有职能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座通向国民经济核算的桥梁,这座桥梁就是增加值核算,即“增值会计”。

【参考文献】

[1]吕能贤:当代实用企管技术[M].中国科技出版社,1992.

[2]马洪、王梦奎:中国发展研究[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3]杨宇立:审视中国[M].北京出版社,2000.

会计核算论文篇4

近年来,房价高是我国各省市房地产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一些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受到房价的影响,住房需求无法有效的满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推出了保障房建设项目,随着保障房建设项目大量的开展,其中的会计核算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基于此,本文在分析当前保障房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阐述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方法。

关键词:

保障房;会计核算;方法

前言

保障房建设项目的开展具有比较高的社会效益,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难问题,同时,建设企业也可以获得经济效益。由于保障房的特殊性,在建设过程中,其会计核算工作与普通住房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存在比较多的区别,需要在实际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格外的注意,以便于保证会计核算工作开展时的正确性。

一、当前保障房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与普通的房产建筑项目相比,保障房建成后出售的价格比较低,而且采用出租的方式时,租金也比较低。保障房的建设由政府来主导,类型包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限价房及棚户区改造五种,这五种类型的保障房销售或出租时,严格的要求购房者或租房者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申请资格,此外,申请对象的条件也会存在差别,依据申请对象的具体条件,对户型和面积进行限定[1]。此外,保障房在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会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包含资金扶持,使得保障房的建设成本降低,进而使被保障对象使用保障房时,支出减少。这一系列特殊的特征决定了保障房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复杂性,当前,由于保障房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发展的还不成熟,因此,会计核算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摊系数问题,而是建设核算制度问题,三是资产负债率问题。现阶段,建设企业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方法主要包含三种,第一种是政府管理与开发一体,各自采用核算方法进行核算;第二种是建立平台公司,在平台中完成会计核算工作;第三种代建制。核算过程中,责权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是该项工作开展的基础性保障。现阶段,在房价一直升高的背景下,为了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主要采用建设保障房的方法,建设过程中,资金紧张是突出性的问题,由此,必须要加大财政投入,在此影响下,会大量的增加企业的账套,造成制度过度复杂,不但提升核算工作的复杂性,也降低了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影响了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保障房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方法

(一)合理的选择会计核算方式

保障房建设过程中,营利并不包含在建设目的中,因此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较大的差别,其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实际情况是保障房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式基本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同,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保障房项目并非局限于某一个城市中,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由此一来,具体的承建部门不同,选择会计核算方式时,也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符合[2]。通常来说,可供选择的会计核算方式包含三种,第一,承建部门即具备政府的管理职能,同时,也具备开发的职能,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应采用两种方法,成都就是使用此种方式的典型城市;第二,建立平台公司,建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房管局的组织下,设置平台公司,其与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平行,具备投资和融资的功能,是一个住房投资公司,黄石为典型的城市,一种是由住房保障局出资,建立子公司,保障房的建设由该子公司来进行,融资工作由住房保障局承担,重庆建设保障房时采用的为此种核算方式;第三,代建制,保障房的建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进行,开展会计核算时,按照企业现有的会计制度和方式核算。

(二)密切注意会计核算中的关键性问题

保障房建设的过程中,承担的建设单位包含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事业单位两种,第一种模式中,由于企业自身具备清晰的会计核算制度,因此,核算工作只需按照企业原有的制度来开展即可,而在第二种模式中,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分项目单独建账来进行,实际操作中,繁琐性非常强。通常,保障房建设项目由事业单位承建的例子比较少,而且即使由事业单位承建,建设资金均来源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不同于住房保障局承建项目时的实际情况。对于事业单位承建的保障房会计核算,国家尚未形成专门的制度,从而导致其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比较差,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时的关键性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保障房建设过程中,财政部门会拨付一部分的资金,会计核算工作中,还需要考虑财政部门的需要、完善会计信息质量两方面的问题,核算的项目包含保障房分项目和各个支出大类,促使审计部门有效的进行监督与审计工作,保证核算工作的准确性[3]。保障房的建设资金来源比较多,会计核算处理时,应按照具体的来源采取恰当的核算方法,来源为财政资金时,核算的项目中,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项目应设置在账目中,同时,非流动资产基金也应该加入其中,来源为自有资金时,财政资金来源所增加的项目都应该撤销。通过不同的核算项目,保证核算的有效性。

三、结论

保障房建设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中,基于特殊性的存在,应合理的选择具体的核算方式,并在核算工作实施的过程中注意其中的关键性问题,从而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及合理性,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

作者:张丽单位:易门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林胜义.探究工程项目成本会计核算系统设计及实现——以保障房建设项目为例[J].当代会计,2015,07:64-65.

会计核算论文篇5

森林生态会计是会计学新的分支,是森林生态学与会计学的交叉学科,对森林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是森林生态会计的重要内容。为了建立采育有机结合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将森林资源纳入林业会计核算体系,我国广大专家学者和财会人员进行了不懈努力。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国国营林场会计制度要求在核算累计的林木培育成本时,要分树种、按营林作业项目把每年投入到林木经营生产中的费用结转至“林木资产”科目项下;1982年福建省三明市林业局、吉林省四平林业局对林木资产试行建账工作,又要求按五大树种分类设账,将人工林按新建林、幼中林、成熟林三个阶段分别核算,把用材林分成人工林、天然林和竹林三类;1994年财务司以福建省建威县林业部为试点对森林资源进行资产化核算。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飞速,全世界有目共睹,但快速的经济发展却是以牺牲环境成本为代价,气候日益变暖才逐渐凸显了森林资产的重要性,此时中国林业面临重大转折——将森林资产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完整的投入与产出系统。

二、我国森林资产与传统会计资产定义的矛盾冲突

国际会计准则在框架中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以往事项的结果、由企业控制的、渴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将资产简明、准确的概括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通过国内外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资产是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第二,资产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三,资产是某一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第四,资产是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的经济资源。相应地,森林资产可以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森林资产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经过经营者合理地经营和利用,可以成为给其产权主体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资源。但在资产基本特征中的第三、第四方面,森林资产显示出了与传统会计对资产定义特征的差异:第一,因存在权利主体模糊、权属复杂多变、处分权得不到落实、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不仅阻碍了林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森林资产的会计计量以及将森林资产纳入到会计系统中进行核算带来了困难;第二,因森林资产的特殊性及森林资产评估体系、方法的滞后,森林资产难以用货币进行计量。林权不明晰导致资产是否为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困惑以及森林资产的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为森林资产的核算带来了两大难题。

1.我国的林权不明晰给会计核算带来困惑

我国在进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表面上呈现出全体成员对集体林地共有的特点,但不是每个人都能清晰地界定自己的所有权,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管理职能被逐渐削弱,但由于对具有人和管理人双重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缺乏内在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又没有与真正所有者之间形成明确的委托——契约关系,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很难公正地行事,把作为集体林的共有人农民排除在经营决策之外,往往侵害了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据2012年国家林业局统计,我现仍有近1亿亩集体林地尚未确权并发放林权证书。因林权证记载事项不明、林权勘界不清,林权档案保管不当,纠纷调处不力等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林农所有人之间的权属争议频发。林农拥有的林地可以使用、但不可以转让,实际是一项不确定的资产,林木等资源更不可以作为抵押物来得到资金。森林资产成为被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才能满足资产定义的基本特征。产权不明晰,无法界定林产的归属,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也无从谈起。林权不明晰不仅阻碍了林业经济的发展,在其他相关领域,例如,经营主体是否可以利用林权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是否可以利用林权作价出资办企业;林权进行流转后,作为转入方的企业集团、社会各方人士、个体等市场主体是否已经拥有或控制,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会阻碍相关经济发展,同时,产权不明晰使得森林资产不能满足会计学资产定义的基本特征,成为了制约森林资产核算的因素之一。

2.森林资产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

相比于一般性的资产,森林资产表现出了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首先,森林资产本身涵盖范围十分复杂,根据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其次,森林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具有不动产性质的林地资产、存货性质的林木资产和无形资产性质能产生生态效益的森林环境资产,只有能够可靠计量森林生态效益时,才能确认为森林生态资产,最终进入到会计的货币化核算体系,也就是说不仅林地、林木这些有形资产能够可靠计量,森林生态效益等无形资产同样要是能够可靠计量的;最后,森林资产具有生产周期长、地域的异质性、流转市场的不健全性等特点致使其在确认价格、核算成本时呈现复杂性。这些森林资产的特殊性加大了对森林资产以货币进行计量的难度,使得森林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模式、核算主体以及综合核算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森林资产核算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还处于边探索边实践的阶段,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森林资产涵盖范围广、核算内容多样化、确认方法多样性和成本核算复杂性这些森林资产的特殊性之外,森林资产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还表现在林业资源价值评估手段落后,中介组织不发达上面。在林地价格方面,部分地区目前尚存在采用目测估算方式,大部分地区在中介和评估机构上的设置还不健全,林地流转消息缺乏正常流通渠道,无法实现公开程度的竞拍,林地流转价格有失公允,权益主体利益受损情况较严重。当今我国林木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导致其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与企业一般的资产显露出了难以进行货币计量的特性。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会计学意义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了林业发展改革的方向和方针政策。《决定》中提出“在明确林权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社会主体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担保、继承、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等。《决定》的颁布,在明确了林权权属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使林权改革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森林资产难以进行货币化的计量,以及因产权不明晰而导致森林资产是否为某一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这两个对森林资产能否符合对传统资产定义基本条件所产生的疑问,将会逐步解开。

1.明晰林业产权归属,为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奠定基础经济学认为,只有产权明晰市场机制才能正常运转,当产权是可转让的并且是排他性的,产权才具有保护的意义;资源产权界定不明晰导致了资源市场的不健全,如果资源产权界定清楚,资源市场自然就会形成。因此,只有明晰林业产权,才能促进其健康有序地进行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一是要明晰产权、确权发证,二是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合理分配经济收益。明晰产权主体其实就是要确立广大林农的市场主体地位,即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到人到户、到联合体,确立林农经营主体法律地位的过程。经过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林农以书面形式依法取得了林权证明,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林权可依法进行流转,逐步做到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合理分配经济收益。集体林业产权明晰后,林农及承包经营者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及林地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享有林地使用、林木及林产品经营等自。国家鼓励林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自主决定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方式,以重新组合林地生产要素,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林农经营林地、林木可以取得银行的支持,由其贷款来发展林果产业,也可以由实力强的企业重组林农实行规模化经营,提升林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在北京,金融部门已经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的房产等实物资产为主的单一格局,使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的资产,开发林权抵押贷款产品是金融产品的创新。2013年7月8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林地产权所有人可以以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政府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企业资产抵押贷款,甚至可以用林业产权像房屋产权一样作价出资办企业。只有明晰了产权,森林资产才能真正成为一项资产,才能纳入到会计核算中来,成为企业集团、社会各方人士、个体等市场主体资产中的一部分,会计核算的主体及内容将会更加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林业产权的归属,为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奠定基础。

2.健全集体林资产评估体系、推行林权转让交易平台,使森林资产逐步实现货币化若要使森林资产满足资产的基本特征,必须使其能够进行货币化的计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是提供了能够使森林资产实现货币化计量的契机。国家在推行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学者和政府官员提到要建立林权评估机构、完善森林资源评估机制、推行林权交易转让平台、健全林木流转市场等建议和可行性措施。要使森林资产按照市场规律逐步实现货币化,一方面,需要健全集体林资产评估体系,完善集体林资产的评估程序;另一方面,需要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推行林权转让交易平台。健全集体林资产评估体系,完善集体林资产的评估程序。我国已在森林资产评估方面出台相应的法规,对森林资产评估的方法和评估机构资质等做出明确要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清算价格法,要求对林木价值要分用途、分龄组地进行评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还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实际上,我国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仍存在有能力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综合性森林评估专业人才缺乏、森林资源资产转让交易市场发育不充分、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方法缺乏系统研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行业政策和技术支持等问题。因此,国家需要组建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并培育一批优秀的森林资源评估师,大力培养林地林木流转中介机构。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搭建林权转让交易平台。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首先需要加快完善林业服务体系,建立有序、公开、公正、规范化的交易网,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的信息平台,使投资者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获取和掌握的林地流转的价格信息、真实的流转信息,为林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建立林地林木的市场机制、建立流转监管机制逐步取代政府干预、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实现跨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交易和森林资源的竞标拍卖;最后,随着产权关系的调整和明晰,原有林业管理的基础已经发生变化,相应的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急需调整。截止到2014年底,已有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河南省、云南省、重庆市等省市先后出台了针对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的地方性条例,这些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集体林确权之后林权的转让范围、转让管理、森林资产评估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使得各地方经过确权后的林权转让有法可依。以房地产业为例,由于近年来房地产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会计学的发展,新会计准则对于符合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评估机制更加健全,房地产转让系统更加规范。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房产流转的价格和供求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和掌握真实的房产流转信息。相比较下的林产,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行改进落实。例如,可以考虑参照对比房地产的发展模式规范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规范林业产权的登记及流转制度。林权制度改革的前期阶段——经过与基层林农沟通、对林业土地的划分、为林农颁发林产证,这些只是林业产权改革的一个开始,随着产权明晰后而出台相关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森林资源评估的逐步完善、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等一系列举措使林业交易市场会更加符合市场规律,这将使森林资产能够进行货币化的计量不再是难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了林业经济的发展,林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对森林资产会计核算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结论

会计核算论文篇6

在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的现状下,研究我国的碳排放会计分为两方面的内容,即怎样将各大企业碳成本实施内部化计量与碳排放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对会计要素影响计量、确认。碳排放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可分割性。碳排放权在数量上可以进行不同额度的分割,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购买一定额度的碳排放权;②排他性。政府所颁发的碳排放权仅仅只确保了主体可以享受到对特定碳排放额度的处分、收益、使用和占有的权力,而其他个体将不在享受的权力之内;③可交易性,从经济学上讲,资源的交换价值主要体现在资源的稀缺性上,然而碳排放权是一种独立的产权,他的可交易性在碳交易市场上很容易得到体现;④稀缺性。由于大自然环境的容量是有限的,从而导致了碳排放权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环境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众消费品。然而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剥夺剩余价值,毫无节制的将二氧化碳等诸多温室气体排放到人类的共同家园里,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但是治理环境的成本却有全体社会成员一起承担,造成了外部不经济性。在低碳经济的推动下,碳排放权市场得到了逐步完善,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了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商品。

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确认、计量与记录

会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它是用货币作为一种手段从而有效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系统、连续的反映,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财务状况从而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碳排放权会计是在全人类倡导低碳经济的条件下而诞生的,它与传统会计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作为一种商品,碳排放权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通,影响着企业的资产等诸多会计因素,当前尚未准确定义碳排放权会计。一直以来会计学者研究的热点话题就是传统会计目标,受托责任观和有决策有用观是当前会计的主要目标。与传统的会计相比,碳会计的诞生具有与众不同的时代意义,从我国当前的碳排放交易会计的环境来看,二氧化碳等诸多温室气体的排放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下是不可避免的。站在宏观管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就要求对国内温室气体的排放予以有效的控制,该过程中会产生碳排放权的管理,企业碳排放核算会计能够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上的碳权交易进行引导,以便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站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进行分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碳排放权会计信息对于外部使用者及企业管理者的投资与管理提供有用信息;另一方面,站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自身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对于碳排放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的影响予以监督、核算,并能够将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经营状况等信息提供给使用者,对于其决策具有非常重要的参照作用。会计假设是会计环境中客观存在的,通过诸多分析、观察抽象出来的制约条件和基本前提,是对企业会计核算所处的手段、时间、空间等的合理假设,是会计报告、记录、计量和确认的基础。作为会计理论的一部分,碳排放权会计不仅应该具备会计的基本假设,在新型的会计领域内,还应该具备特殊性。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主要前提就是会计主体假设,碳排放权会计只核算本企业主体内部的碳排放事项以及本会计主体与其他会计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碳排放事项,同时还要注重不同代际之间享有公平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三、碳排放成本的计量与确认

碳排放成本核算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有:①对碳排放成本予以确认,一旦企业中的经济业务涉及到碳排放,需要依据一定的流程将费用确认为碳排放成本;②依据企业碳排放流程予以分析,对碳排放成本的原因与相关环节予以分析;③对碳排放成本的计量方法予以确定;④对碳排放成本的相关数据予以计量,并在报表中进行披露。在碳排放成本的确认过程中,需要能够满足下列的几个条件:①相关交易与企业的碳排放有关;②相关事项涉及碳排放的交易是否会导致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③相关事项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能够可靠的计量,同时需要考虑是否能够对该项支出予以资本化。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温室气体协议书》是由世界资源研究所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共同制定的,这是目前上国际公认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标准,在该协议中,对碳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与计量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如果能够对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予以准确的计量,就能够对企业所要承担的碳排放成本予以换算。气压碳排放成本核算步骤为:①组织边界及运营边界的设定;②相关数据的收集与整理;③碳排放量的计算。在碳排放成本的计量过程中,常用的两种计量方法为:作业成本法与基于全生命周期理论的成本法。

四、碳会计信息披露

在碳会计信息的披露过程中,应该坚持下列的基本原则:①可靠性。在编制碳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应该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将与企业碳气体排放相关的事项作为主要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无偏与中立;②注重企业成本效益。在披露碳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对披露成本与信息的使用价值予以考虑,防止由于信息的盲目披露导致效率低下;③谨慎性。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事项与交易在性质及金额方面的重要性;④及时性。企业应该对已经发生的碳排放信息予以及时的收集与处理,保证其信息的时效性;⑤可比性。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类似的与碳排放事项应该相互可比;⑥可理解性,收集碳会计信息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应用,所以应该保证所有碳会计信息具有清晰明了的特点;⑦相关性,企业的碳会计信息应该与其使用者的决策相关。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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