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论文(6篇)

来源:网络

保险业论文篇1

(一)数据来源笔者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由中国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联合开展的“中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研究”的问卷调查。此次调查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对江苏、浙江、湖南、山西、四川和甘肃共6个省份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808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764份,问卷回收率为94.6%。调查数据显示,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对象中仅有4.5%的被调查者参加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95.5%的被调查者没有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医疗保险整体参保率低。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因素的相关分析根据调查问卷设计的问题,笔者共选择了43个变量研究其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因素的相关关系。这43个变量的具体名称以及它们与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性如表1所示。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因素的二分类Logistic分析

被调查者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15个变量之间存在着单变量相关性。笔者使用二分类Logistic模型对被调查的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去除各变量之间的交叉和叠加影响。

(一)变量的定义把相关分析后与被调查的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15个影响因素定义如下:V1为受教育程度;V2为每月收入情况;V3为基本医保保障程度低;V4为基本医保定点医院过度检查;V5为对补充医保的了解程度;V6为别人参加了所以也跟着参加了;V7为缴费和报销等组织实施方式灵活且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V8为没有参加基本医保;V9为为了享有更舒适的医疗环境和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V10为同等条件下优先点名某医务工作者提供如点名手术和护理等;V11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支付门诊费用后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V12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中起付线以下的住院费用;V13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中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住院费用;V14为基本医保未覆盖的医药卫生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参加补充医保时的合同约定报销;V15为参加补充医保后承保人是否提供疾病预防、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教育信息。

(二)回归结果由于自变量V1,V2,V5和V15属于多分类变量,在数据输入时对其进行哑变量设置,同时采取逐步向前法(Forward)和似然比(LR)检验法使各变量逐步进入方程,具体结果。表2的结果表明Hosmer和Lemeshow(HL)检验通过,这说明方程的拟合优度好。共有3个自变量进入方程,各自变量的显著性检验均通过。可见,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受到V10,V11和V15这3个因素的影响。

三、结论性评论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于构建中国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有着重要作用。扩大覆盖面是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他业务获得发展的必要前提。随机问卷调查数据的Logistic分析表明,同等条件下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受3个因素的影响:第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允许被保险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点名某医务工作者提供如点名手术和护理等;第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支付基本医保支付门诊费用后的自付部分;第三,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承保人是否提供疾病预防、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扩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需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者和医疗服务机构密切合作来提供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需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者把费用报销的重点放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门诊费用后的自付部分,需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者积极为被保险人提供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健康促进活动。

保险业论文篇2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市场机制;可信承诺;X效率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也逐步增加。社会医疗保险自建立发展以来,规模越来越大,覆盖面越来越广。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的启动再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普遍推开。今年开始,国家又实行了旨在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计划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推开。而随着社会医疗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的扩大,管理成本的增加和管理的低效率等问题也往往随之产生。因此,如何提高管理效率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2基本概念

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理清几个概念。

医疗保险既包括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也包括由市场提供的商业医疗保险。通常来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基础,商业医疗保险是补充。除了社会性医疗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形式之外,两者之间还可以有一些中间形式的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指根据立法规定,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把具有不同医疗需求群体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即集资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接受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超出上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保险,称作补充医疗保险。

3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论分析

3.1可信承诺

可信承诺是博弈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动态博弈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可信性”问题。所谓可信性是指动态博弈中先行为的博弈方是否该相信后行为的博弈方会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或不利行为。因为后行为方将会采取对先行为方有利的行为相当于一种“承诺”,而将来会采取对先行为方不利行为相当于一种“威胁”,因此可以将可信性分为“承诺的可信性”和“威胁的可信性”,即可信承诺和可信威胁。可信承诺是约束机会主义,维护人人合作的关键条件,而要满足这个条件,必须要组织中的每一个人达成互惠的共同知识,使大家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有动机持续地兑现承诺,并使大家确信这种承诺具有强制性。

(1)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可信承诺分析。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实质上是一种“父子关系”,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审评和奖惩机制并不具有实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由于管理层和员工都意识到审评和奖惩结果是不可信的,因此对他们来说,工作与任务执行与否或执行效率如何都无所谓了。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道德风险和偷懒问题随之产生,管理效率极其低下。

(2)商业保险公司的可信承诺分析。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讲,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是市场竞争,市场机制对其起很大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低和业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管理效率高和业绩好的企业相对而言更能占据市场,而低效率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市场奖惩机制的惩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因此,各保险企业及其员工认识到这种市场奖惩机制是可信的,只有努力提高管理效率才能受到市场机制的“奖励”,在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这样,道德风险和偷懒问题也得以解决。3.2X效率

“X-非效率”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勒伯斯坦提出的反映大企业内部效率及水平状况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大企业特别是,垄断性的大企业,外部市场竞争压力小,内部层次多,关系复杂,机构庞大,加上企业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使企业费用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难以实现,导致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勒伯斯坦称这种状态为“X-非效率”。X低效率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组织机构和人们动机的不同,企业有大量未被利用的机会,特别是人们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起来;或者由于企业氛围的不同,对内部成员的监督成本可能较大,从而使企业很难以实现成本最小化;或者由于企业内部人员的目标和企业的目标不一致,人力资源浪费等。

(1)社会保险机构的人事管理模式存在X低效率。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问题,它强化了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注重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发展,使人力资源管理兼顾了组织和员工、现在和未来。但是社会保险机构采用的是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没有注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且内部层次多而复杂,管理和监督成本大,导致产生X低效率。

据X效率理论,员工工作的努力程度或理性程度在一定情况下与所受的竞争压力成正比,竞争压力越大越能激发人的工作理性和斗志。而在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下,竞争机制缺乏,外在压力不够,集体努力程度和个人努力程度不高,员工的工作理性和斗志没有被很好地激发,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在这种模式下,没有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制度还不完善,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流失。

(2)商业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大,效率大大提高。商业保险公司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作,采取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通过诸如招聘、选拔、培训、薪酬管理、绩效评估、福利管理、组织变革等具体管理行为来实现生产力进步、工作生活质量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改善、促进组织变革、建设组织文化等企业目标。它强调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强化了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增加了员工的竞争压力,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理性和斗志,减少了管理和监督成本,从而使效率大大提高。

4此外,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还具有如下优势

(1)商业医疗保险的新方法、新技术。商业保险产生较早,许多原理和技术都比较成熟。如商业医疗保险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各种疾病的发生概率,并且对人口老龄化和人口寿命等都作过精密的计算和科学的预测,这些做法在各级各地政府制定具体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措施时,都应加以考虑和利用。

(2)有利于发挥政府、市场两个主体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基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实现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督和引导,不仅可以对其不合理的供给行为进行制约,而且可以通过相应的支付措施促使医疗机构降低费用,提高质量,使广大参保人获得实惠。

(3)利于政府转换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在筹资和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上,同时降低社会保险运作成本。第一,借用商业保险公司现成的管理人员、管理技术、管理经验以及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第二,可以防止政府运作过程中的人情操作、不规范、不透明和低效率等问题,保障了基金安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既可以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又能够提高广大职工的医疗水平,同时推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可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是提高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舍曼•富兰德,艾伦•C•古德曼,迈伦•斯坦诺.卫生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王国军.保险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保险业论文篇3

(一)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

1、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

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过程中,很多企业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欠缴缺缴失业保险费。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流失。一旦基金难以到位,便会影响到失业保险的正常运行。此类欠缴缺缴保险费的做法,对公司来说,短期可能会受益,毕竟少了一笔支出,但长期却会使员工利益受损。另外,欺诈行为严重腐蚀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发展的基础,事实上也对参保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黄艳萍、邓利娟,2014)。

2、导致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效率低下

企业欠缴缺缴失业保险费的行为使得基金大量流失,无法正常发放失业保险金;隐性就业一方面使得失业保险基金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隐性就业者的调查也需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这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会导致该制度的低效运行;对那些不具备领取资格的的参保群体的待遇发放导致了基金的大量支出,本应支付给真正具备领取资格的参保人的保险金则会被延误。

3、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公平性和互济性

在对失业金进行发放时,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最终也领到了保险待遇,除了参保人本身道德素质不高,更重要的原因是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申请失业金的人员审核不够严格,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审核机制。制度的漏洞使得很大一部分隐形就业人员也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方面违背了失业保险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失业保险基金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负担。这些行为不仅使得失业保险金大量流失,对失业金的正常发放造成影响,同时还极大地破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使失业保险制度原本应有的互济性与公平性收到损害,降低了失业保险的运行效率与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孙思忠,2007)。

4、降低失业保险救济补偿能力和促进再就业能力

失业保险欺诈行为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过度支出。基金的有限使得其发挥的作用也有限。长期以来,我国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较窄,且支出项目有限,给付水平较低,以补贴形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十分有限,预防失业的功能几乎没有。实际实行过程中,大部分失业人员没有享受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胡长静,2012)。在这种情况下,欺诈行为削弱了失业保险救济能力和促进再就业能力。

(二)Z市产生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相关影响因素分析

1、缺乏相应合理的审查机制

目前Z市乃至全国的失业保险都还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首先,失业保险的经办还是通过传统的手工分解,手工分解不仅效率低,也容易出错。大部分资料是以纸质版形式存档,比如企业的增减员并没有以信息化的形式保存而是通过纸质版的材料进行保存,这不利于办理失业金时的审核。其次,目前Z市各大社会保险业务由不同机构分管,且各个机构,之间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分享平台,导致很多关键资源和信息无法及时共享。第三,在失业保险市场中,作为买方的参保单位和员工对于自身风险信息的了解处于优势地位,而作为卖方的保险管理部门却无法及时获得所需信息。最后,Z市失业保险机构仍没有较好的甄别举措,对于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审查难以执行。

2、不具备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直以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都是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机制,由于监督和惩罚不够严格,欺诈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申请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例和取消资格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但一些条款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落实。比如,是否有求职的意愿这一条没有任何文件或者材料可以证明,不能单纯通过失业者的状态而做出判断。对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而言,对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督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这对于原本人手就紧缺的管理机构来说,会影响他们原有的工作效率。其次,监督欺诈行为并没有任何激励性的东西,虽然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失业保险机构而言是刻不容缓的义务,但由于缺乏积极性,这项工作就难以得到落实。

3、违法成本较低

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猖獗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政府在失业保险方面的违法成本较低。就Z市而言,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出现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操作中是参保人伪造信息骗保,隐性就业等欺诈的做法一旦被发现,保险管理部门便予以停止保险待遇的发放,但并未采取任何处罚措施,甚至已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不用退还。其原因在于保险机构无相应执法权,加上欺诈失业金人员一般是低收入人员每月领取失业金已用于日常消费很难有相应积蓄。如果通过相关机构进行诉讼进而讨回冒领失业金,相对于大部分人领取的几千元失业金,其诉讼却需要耗费较长的诉讼时间和精力。即使失业保险机构诉讼成功也会出现冒领失业金人员由于没有相关经济能力,而无法执行判决结果。从被保险人视角看骗取失业保险金实际后果来看,其损失成本较小那该项行为必然会出现。

4、信息不对称

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在市场交易发生的前后分别可能引发“逆选择”和“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失业保险难以运行(庞永红,2004)。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共济性的特点,但这改变不了其分担和规避风险的本质功能,其产品设计原理和其他商业保险也是一样的,这也决定了失业保险市场必然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基金征缴环节,由于参保手续通常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因此职工如果不主动追查实际上无法得知自己是否参保,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参保单位就有可能将失业保险费截留;在待遇发放环节,失业人员可能隐瞒自己再就业情况或消极就业来延长失业金领取时间(黄娅,2010)。

5、缴费费率和待遇均等化

不同的工作,不同的人群的失业风险不同,但是却面临相同的缴费率,这就导致不同风险的人群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是低失业风险者逐渐退出保险市场的重要原因。根据Z市失业保险科的数据显示,2013年Z市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314528人,而养老的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00万人。相差如此大的差距说明Z市绝大部分人对失业保险重视不足。目前,Z市的失业保险实行的是固定费率制,无论是高失业风险的人群,还是低失业风险的人群,缴费费率都是相同。同时,缴费与工资挂钩,领取的失业金却没有和工资联系起来,大部分失业人群领取的失业待遇水平相差无几。该制度设计虽然有利于实现失业保险的互济性,且方便失业保险机构计算和核查,却不利于激发参保人员的积极性。这样的制度设计会造成两个结果:一是缺缴少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增多,二会导致低失业风险的人群退出失业保险市场,而高失业风险人群必然参保,逆向选择随之产生(黄涛,2012)。

6、失业保险欺诈不受重视

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一直是不受重视的。无论是企业、员工还是政府,对失业保险都持观望的态度。这很大部分原因是失业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柏灵,2009)。由于失业保险金额小,在一定的时间里,领取的次数有限。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加上对欺诈行为的审核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社保机构对欺诈行为的整治主要集中在金额大的险种,如养老和医疗保险。另外,其他社会保险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补贴的人数相对较少而该保险补贴水平不高,以及很多地方的失业保险基金比较宽裕,因此,失业保险的欺诈行为并未引起足够关注。

二、针对Z市预防失业保险欺诈行为的相关建议

1.着力进行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建设

目前Z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落后,很多信息依然以纸质版材料进行存档,一方面,容易丢失,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查找和审核。建立信息化系统,有利于保险经办部门在基金征缴环节对企业实际工资水平和职工的数量充分了解,在待遇发放过程可以对参保人员的信息进行有效追踪。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应该从信息共享、信息披露和保险信用体系三方面着手(盛芳,2003)。

2.健全失业保险信息共享系统

Z市的市直和县市都有相应的统筹基金,不同级别的失业保险机构之间主要是业务指导关系,不同统筹层次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仅限于参保人数与失业保险金申请人数,这就使得市级和县级之间、县级和县级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同时,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缺乏足够的沟通。信息共享系统的不健全导致信息传递不通畅,这是我国失业保险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重要原因。若能健全不同统筹层次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防治隐性就业问题将大有裨益。同时,我国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银行部门、工商局等其他信息系统联系起来,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系统,从而克服单个部门系统信息来源有限、信息量不足的弊病,失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查过程中将调查对象的社保信息、税务信息、银行工资收入信息等相结合通过大数据分析才能更有效地开展反欺诈工作。

3.实现缴费费率和待遇差异化统一

固定的费率不利于激励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因此对失业保险费率的改进势在必行。不同人群,不同工作有着不同失业风险,如果能设定不同的条款对不同的参保人员进行信息甄别,这样可以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从而使逆向选择问题得到减弱(黄觉波、王静,2006)。然而,根据目前失业保险信息化的发展,甄别人群信息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这样改进工作也是建立在建立信息化系统之后。其次,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设计不能体现权利与公平。依照缴费工资基数对失业金待遇进行调整,能够优先地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等,这也是当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失业保险观念。例如德国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取决于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及投保时间长短,并且联系失业前的工资水平,最后得出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劳动者的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还可以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在中断就业期间的的生活,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以法国为例,失业保险制度采取的是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加上定额给付的部分组成失业保险金,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还体现了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进行分配失业保险待遇,可以促进劳动者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4.加强失业保险的监督机制的建设

保险业论文篇4

就国外对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关系的研究而言,在理论研究中,Banerjee和Newman[2]的研究成果认为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负相关,Galor和Tsi-don[3]等人的研究则发现经济增长和收入差距正相关。实证研究领域,大部分研究发现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差距负相关,如Deininger和Squire[4]。国内研究方面,王少平[1,5]等,分别研究我国的泰尔指数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异质性的面板协整关系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与实际经济增长的长期非线性关系。关于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理论与实证研究结论并不统一,尽管大部分文献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但是不容忽视,也有一部分研究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且最新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存在超越线性关系的非线性关系。就金融发展与收入差距的文献而言,Greenwood和Jovanovic[6]认为金融发展使得收入差距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变化规律;Ghatak和Jiang[7]的研究意味着金融发展降低了收入差距。在实证研究领域,Li,Squire和Zou[8]的研究显示金融发展降低了收入不平等;Mookerjee和Kalipioni[9]发现其与收入差距具有稳健的负相关关系。国内研究方面,陶珍生[10]的研究表明,我国金融发展显著的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保险业发展与收入分配的研究却少有涉及,只有粟芳[11]的研究运用跨国数据考查了收入差距对保险业的影响,而非保险业发展对收入差距的影响。金融发展能否改善收入差距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证方面都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其中很多实证研究运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和分地区或跨国等类型的数据分析表明金融发展可以促进社会收入不平等的下降和贫困的减少,但是受到数据的局限性,以及各类实证研究存在自身的缺陷,目前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证方面都还有待深入研究。邵全权[2-3]的研究梳理了保险业与经济增长的文献,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均表明保险业的发展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就保险业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具体机制而言,可以将保险业的影响划分为保障效应和增长效应。随着农村地区保险意识的深入和“三农”保险产品的普及,可以预见广大农民群众持有的保险资产也会越来越多,进而改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从而影响城乡收入差距。本文将现代控制论引入,建立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非线性动力系统模型(NLDS),通过线性二次型最优控制方法、比较不同条件下最优控制方案,得到最为适合现阶段实际情况的控制方案。虽然保险业发展对经济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这一动态经济系统也会具有相应的影响,而寿险业和财险业对该经济系统的联合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NLDS最优控制模型的构造

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会存在较为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既有积极正面的,也不乏消极负面的。而这些相互影响关系通过GDP增长率(g)与城乡收入比(y)之间的非线性动力关系体现,存在于微分方程组的结构与系数的符号之中。借鉴赵果庆[14]、周文[15]等的研究,我们不妨假设GDP增长率与城乡收入比存在自我发展机制、相互影响关系以及溢出机制三种主要的关系,将二者的动力学方程表达。式(1)中,f1(y),f2(y)表示当二者没有传导机制的情况下,y和g相互并不影响,按照其自身具有的规律发展,表示二者各自的演化规律。g1(y),g2(y)表示在y和g的相互作用中二者各自得到的效应,这是一种需要二者具有明确的相互影响才能体现出的间接作用。h1(y),h2(y)表示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包含同向影响的挤入效应和反向影响的挤出效应的溢出机制。采用双Logistic函数将(1)式三种抽象函数具现化为NLDS1系统。在(2)式基础上引入控制变量保险业发展,分别为寿险业与财险业保费增长率(li与nli),对NLDS1系统实施直接控制,(3)式为包含自我发展机制、相互影响、溢出机制及控制机制四中效应的在受控情况下y与g的非线性动力系统模型,在寿险介入与财险介入控制的情形下分别为NLDS2和NLDS3系统。在NLDS系统的线性二次型控制问题中,目标是将经济增长g与城乡收入差距y控制到要求的水平,状态向量x(t)表示上述经济变量与要求的水平的差,控制向量u(t)表示一组策略变量,因此控制的目标是使状态向量x(t)尽量趋向于0,该功能由xTQx实现。如果系统能控,控制时间与控制力度负相关,控制力度实际上不可行或需要较高成本,且由于线性模型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近似,过大的控制作用可能造成线性方程失效,为控制u(t)取值过大设置uTRu项。Q矩阵主对角线元素衡量对y和g趋向目标的不同重视程度,R表示为实现控制策略u所付出的代价。理论上通过选择适当的Q和R加权矩阵可以实现上述目标的较好的折中。

三、NLDS实证模型

鉴于月度GDP增长率数据的缺失,我们采用季度数据进行估计。由于保险业保费月度数据从2004年7月开始公布,我们选取2004年第4季度到2013年第3季度的数据作为样本。GDP增长率数据(g)根据中国统计局数据计算;城乡收入差距数据(y)来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通过计算城乡收入比来衡量收入差距;寿险保费增长率数据(li)与财险保费增长率数据(nli)、以及产寿险结构数据(istru)由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计算而得。我国GDP增长率、城乡收入差距和保费增长率的变化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只有当NLDS模型中各变量存在协整关系的前提下,系统才具有非线性关系。本文应用ADF方程对NLDS模型中各变量进行单位根和单整检验,表1结果表明,所有变量的ADF统计量均大于10%水平的临界值,为单位根过程,但是这些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的ADF统计量均为小于1%水平临界值的平稳序列。即y,g,y^2,g^2,gy,li和nli均为一阶单整变量,理论上都应该进入NLDS模型。根据理论模型推论,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和保险业发展之间会存在各种线性与非线性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但是在这些关系中并非所有关系都是显著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实证分析。我们根据各变量5%的水平上建立NLDS模型(表2)。表2中6个方程的调整可决系数和DW值较为合理,可以判断其残差序列为没有明显时间趋势的平稳序列,对其进行的EG平稳性检验(表3),EG方程包含一个滞后项与常数项,由EG统计量的P值可以判断ε1-ε6为平稳序列,也说明NLDS1———NLDS3均为协整系统,GDP增长率、城乡收入差距和保费增长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上式表明,NLDS1具有多重系统属性:首先,鉴于NLDS1具有y和g的二次项和交叉相乘项,说明该系统具有较强的非线性系统特征;其次,dy/dt方程表明g、g^2的组合对城乡收入差距具有调节其速度的功能,且作用是较为复杂的,该影响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实际效果为正还是为负取决于g、g^2的数量关系;最后,dg/dt方程表明y对GDP增长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提高城乡收入差距,会相应促进经济增长率的提升。在NLDS1模型中令dy/dt=dg/dt=0,解出4个均衡点,除去y=g=0和包含虚数部分的两个点外,其中有意义的均衡点为E=(2.26,44.39)。2004年以来我国季度城乡收入差距与GDP增长率(未进行物价指数调整)的平均值为(2.96,16.25),可以发现,最优点的城乡收入差距低于平均值,GDP增长率高于平均值。该结果表明,我国关于城乡收入差距和GDP增长率的NLDS1长期处于次优状态。

四、基于保险发展与结构的经济增长

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1.基于寿险发展的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平均值大概保持在3:1,考虑到我国长期城乡收入差距的路径依赖特点,不适宜将目标城乡收入差距直接控制到最优点,我们将目标城乡收入设定在略高于最优点的2.5;十二五规划中将GDP增长率目标定位7.5,我们采用该目标作为GDP增长率的控制目标。在寿险业发展li的作用下,我们将表2中NLDS2转化为。相对比于城乡收入差距与经济增长的NLDS1,NLDS2表明在寿险保费增长率li的作用下,GDP增长率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系统动态机制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具体表现在,首先,dy/dt方程中各变量只是系数发生改变,符号并未变化,GDP增长率仍然对城乡收入差距存在一定的调节作用;其次,dg/dt方程表明城乡收入差距对GDP增长率的影响通过y^2和gy两项共同起作用,由于符号不同,因此其总体影响也将根据所选择的数据有所差异;最后,li对城乡收入差距有积极推动作用,但对GDP增长率有抑制效果,就其影响强度而言,li对g影响的程度要超过对y影响的程度。因此,通过控制寿险业发展li能够实现y与g向预期方向调整。因此,就NLDS2而言,通过调整Q和R并不能很好起到改变各变量趋于0的时间和控制力度的作用,需要对方案1进行改进。在此引入闭环系统稳定度α,即尽管方案1的闭环系统是渐进稳定的,在求解控制策略时,不仅要求闭环系统渐近稳定,还在表4中我们分别报告了方案1和方案2的主要结果。无论在方案1的最优控制中还是在方案2的最优控制中,我们发现上述两个控制都形成负反馈,其特征根均为负值,最优控制策略为根据反馈增益矩阵计算的负的目标值的线性组合。具体到控制规律,观察图1和图2我们发现方案1和方案2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首先,在两个控制方案中,为使nlds2趋向控制目标,在开始阶段均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才能使其改变运行轨道,然后投入逐渐递减,在控制状态变量达到目标后控制变量也趋于0;其次,状态变量城乡收入差距y-y*经过最优控制很快趋于0,经济增长g-g*先提高后降低,且其趋于0的速度要明显落后于y-y*;最后,控制变量li即u(t)趋于0的速度最慢,在g-g*和y-y*趋于0一段时间后才趋于0,这可能是由于要将状态变量维持在稳定水平,控制变量需要多持续一段时间所致。上述特点也说明以寿险业发展li作为控制变量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相对于方案1,我们在方案2中对状态方程A施加了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因此对代数里卡蒂方程的解、反馈增益矩阵、最优策略等都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和变化,这些变化只是体现在数值方面,相应的符号并未发生任何改变。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观察方案1和方案2的社会损失函数值和状态变量、控制变量趋于0的时间,我们得到以下三点差异:第一,调控时间存在差异,方案1实现整个NLDS2系统稳定需要27季度即7年左右时间,而方案2实现NLDS2稳定只需7季度不到2年时间,即“十三五”结束前就可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调控的目标;第二,社会福利损失不同,方案1实现系统稳定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为21673,而方案2则需要79186,由数字可看出方案2造成的社会损失明显高于方案1;第三,控制力度存在差异,鉴于前文中的到开始控制的所需控制力度最大,就调控力度的绝对值而言,u(t)在方案1中始于253,而在方案2中u(t)始于920。鉴于上述差异,我们发现对NLDS2施加的闭环系统稳定α度的影响会造成控制时间缩短和控制成本提高的双重效果,即若需要在短时间内实现控制目标,必然要求更高的控制力度和社会福利损失。2.基于财险发展的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在财险业发展影响经济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的NLDS3中,我们仍然将城乡收入差距和GDP增长率的目标定为(y*,g*)=(2.5,7.5)。在财险业发展nli的作用下,我们将表2中NLDS3转化为。相对比于城乡收入差距与经济增长的NLDS1,NLDS3表明在财险保费增长率nli的作用下,GDP增长率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系统动态机制发生了变化。具体表现在,首先,dy/dt方程中由于显著性我们舍弃了y^2和gy两项,其余各变量只是系数发生改变,符号并未变化,并且GDP增长率仍然对城乡收入差距存在一定的调节作用;其次,dg/dt方程多出了y^2一项,城乡收入差距对GDP增长率的影响通过y^2和gy两项共同起作用,由于符号不同,因此其总体影响也将根据所选择的数据有所差异;最后,nli对城乡收入差距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对GDP增长率有积极促进效果,就其影响强度而言,li对g影响的程度要超过对y影响的程度。在表5中我们分别报告了方案1和方案2的主要结果。无论在方案1的最优控制中还是在方案2的最优控制中,我们发现上述两个控制都形成负反馈,其特征根均为负值,最优控制策略为根据反馈增益矩阵计算的负的目标值的线性组合。具体到控制规律,观察图3和图4我们发现方案1和方案2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首先,在两个控制方案中,为使nlds3趋向控制目标,在开始阶段均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才能使其改变运行轨道,然后投入逐渐递减,在控制状态变量达到目标后控制变量也趋于0;其次,状态变量城乡收入差距y-y*经过最优控制很快趋于0,经济增长g-g*在控制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其趋于0的速度要落后于y-y*;最后,控制变量li即u(t)趋于0的速度最慢,在g-g*和y-y*趋于0一段时间后才趋于0。上述特点也说明以财险业发展nli作为控制变量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通过控制财险业发展nli能够实现y与g向预期方向调整。相对于方案1,我们在方案2中对状态方程A施加了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只有反馈增益矩阵中一个值发生符号的改变,其余部分的变化只是体现在数值方面,相应的符号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观察方案1和方案2的社会损失函数值和状态变量、控制变量趋于0的时间,我们得到类似NLDS2的三点差异:第一,调控时间存在差异,方案1实现整个NLDS3系统稳定需要80季度约20年以上的时间,而方案2实现NLDS3稳定只需9季度2-3年时间;第二,社会福利损失不同,方案1实现系统稳定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为21.87,而方案2则需要269,方案2造成的社会损失明显高于方案1;第三,控制力度存在差异,就调控力度而言,u(t)在方案1中始于2.8,而在方案2中u(t)始于46.5。因此,对NLDS3施加的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也表明若需要缩短实现控制目标的时间,需要付出较高的控制力度和社会福利损失作为代价。3.基于产寿险结构的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在NLDS2和NLDS3中,我们发现寿险业和财险业保费的增长对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系统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来说,在NLDS2中,寿险业发展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同时阻碍经济增长,而在NLDS3中,财险业发展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并促进经济增长。因此,产寿险业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会对控制系统产生不同的影响,而我国产寿险业的发展之间存在的协同作用是否会对该控制系统产生相应的影响也是我们关心的重要问题。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我国产寿险的非均衡发展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类似“剪刀差”的互换位置的情况;改革开放后恢复保险业初期,我国保险市场缺乏寿险公司,财险业发展迅速,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寿险业与财险业逐渐开始均衡发展,在1996年左右,二者市场份额较为接近,而后寿险业发展开始超过财险业,二者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这种情况直至持续到现在。上述问题实际上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产寿险结构问题,正如前文中所显示的,通过寿险业和财险业控制NLDS系统实现最优控制都需花费较为高昂的控制成本,这一点在寿险业发展作为控制变量的系统中尤为明显,因此我们考虑把产寿险的协同发展作为控制变量的新思路。本文认为产寿险结构对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系统的影响存在显著影响,下面我们将产寿险结构作为控制变量展开相应的研究。我们将产寿险结构定义为寿险业保费/财险业保费(istru),由保监会公布的月度积累数据,计算得到进入NLDS模型的季度数据。经单位根检验该变量为一阶单整变量,我们根据大部分变量5%的水平建立NLDS4模型,限于篇幅,我们不报告估计结果而直接给出NLDS4,EG统计量表明其残差序列为平稳序列,表明NLDS4为协整系统,GDP增长率、城乡收入差距和产寿险结构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在产寿险结构影响经济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的NLDS4中,我们仍将城乡收入差距和GDP增长率的目标定为(y*,g*)=(2.5,7.5)。城乡收入差距的系统动态机制发生了变化。具体表现在,首先,dy/dt方程中由于显著性我们舍弃了y^2和gy两项,其余各变量只是系数发生改变,符号并未变化,并且GDP增长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需取决于其数值高低;其次,dg/dt方程各项只是系数发生变化,符号并未改变,城乡收入差距的提高有利于GDP增长;最后,istru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GDP增长率具有抑制效果,就其影响强度而言,istru对g影响的程度要超过对y影响的程度。这也表明如果产寿险之间业已存在的“剪刀差”持续扩大,即财险业发展继续落后于寿险业发展,造成istru上升,将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并阻碍经济增长;而如果财险业能够快速发展壮大,迎头赶上寿险业的发展规模,有效缩小其与寿险业的发展差距,则可以缓解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降低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基于NLDS4,以2013年三季度(2.64,10.61)为控制起点,对次优目标方案进行最优控制。我们将控制策略设定依照前文处理方法。我们还引入方案2,考虑包含闭环系统稳定度的最优控制问题。在表6中我们分别报告了方案1和方案2的主要结果。无论在方案1的最优控制中还是在方案2的最优控制中,我们发现上述两个控制都形成负反馈,其特征根均为负值,最优控制策略为根据反馈增益矩阵计算的负的目标值的线性组合。具体到控制规律,观察图5和图6我们发现方案1和方案2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首先,在两个控制方案中,为使nlds4趋向控制目标,在开始阶段并不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就能使其改变运行轨道,然后并不是很高的投入逐渐递减,在控制状态变量达到目标后控制变量也趋于0;其次,状态变量城乡收入差距y-y*经过最优控制很快趋于0,经济增长g-g*在方案1的控制过程中一直下降,而在方案2中则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其趋于0的速度要落后于y-y*;最后,控制变量istru即u(t)趋于0的速度最慢,在g-g*和y-y*趋于0一段时间后才趋于0。上述特点也说明以产寿险结构作为控制变量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通过控制istru能够实现y与g向预期方向调整。相对于方案1,我们在方案2中对状态方程A施加了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所有部分的变化只是体现在数值方面,相应的符号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观察方案1和方案2的社会损失函数值和状态变量、控制变量趋于0的时间,我们得到三点差异:第一,调控时间存在差异,方案1实现整个NLDS4系统稳定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而方案2实现NLDS3稳定只需不到2年时间;第二,社会福利损失不同,方案1实现系统稳定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为3.072,而方案2则需要7.341,方案2造成的社会损失明显高于方案1;第三,控制力度存在差异,就调控力度而言,u(t)的绝对值在方案1中始于较低水平,且在整个控制过程中达到的峰值也并不大,仅为0.6,而在方案2中u(t)的绝对值始于5。因此,对NLDS4施加的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也表明若需要缩短实现控制目标的时间,需要付出较高的控制力度和社会福利损失作为代价。对比通过控制寿险业与财险业发展来实现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经济系统达到目标状态的情况,我们发现通过控制产寿险结构的系统更为稳定,采用两种方案达到目标点的时间都较短,控制成本与福利损失也都较小。因此,在产寿险结构作为控制变量的控制系统中,两种控制方案都较为适合采用实现调控目标。

五、结论与建议

保险业论文篇5

遵循管理制度设计符合石油企业的职业特点,并借助石油企业信息化平台的优势,实现制度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以持续提高工作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化指统一、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以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和业务操作规程。它是实现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的基础。专业化指培养经办业务专业化人才,并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制定适应于社会保险业务的标准和细则,统一操作要求、技术要求、工作质量要求,解决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管理服务活动中应达到什么标准的问题。信息化指构建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需要,实现局域联网、远程数据通信、常规统计信息一体化管理。采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充分利用社会保险信息资源,优化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及服务水平。对社会保障基金实现有效的调拨和运营,严格控制行政开支,规避风险。网络建设遵循标准化原则,即:统一使用省级统筹指定的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系统软件、中油财务系统软件,实现缴费、社会化发放、行政财务、服务查询全方位对接和可控。

二、“三个层面”的管理模式

保险构、人事劳资、离退休管理、社区综合服务、医疗卫生等部门霍江梅黎英长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社会保险中心陕西西安710201和各参保单位的工作需要相互衔接,才能有效推进社会保险工作开展。就实现多单位岗位责权分明、协调运行的体制,我们以“三个层面”的职能分析,落实岗位责权。

1.第一个层面是社会保险机关部门的职能

作为社会保险工作的决策层,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所在省区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并拟定和修订企业各险种实施办法、方案和细则,加强队伍建设,指导社会保险业务的开展。例如:拟定五大险种和企业补充保险有关实施办法和细则,内容涵盖新参保业务、日常业务规范、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收集测算公布有关统计数据、编制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台账、提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等等。

2.第二个层面是区域性社会保险窗口的职能

它是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执行层,是社会保险机构的经办服务窗口,直接面向参保单位和个人,是联系社会保险工作与参保人的桥梁和纽带,例如:对来访人员业务服务和政策解释;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信息管理的日常维护;收集汇总参保单位数据增减变化情况;定期给参保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拟退休人员相关资料;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企业补充保险、丧抚费;基本养老金调标、参保人员就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转外就医、特殊慢性病申请及认定所需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上报;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

3.第三个层面是人事劳资、离退休管理站、社区综合服务、各参保单位的职能

他们是参保人员的权益代表,同时也协助社会保险部门实现保障。例如:申报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参保信息;填制、公示拟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有关资料、信息;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提供人员增减变化;协助职工提交住院治疗、转院转诊等申请以及住院治疗职工资金困难时的协调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等。“三个层面”的职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循环管理模式,有效推进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完善运行架构

1.经办服务网点建设

建立布局合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网点是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要坚持五个原则,即:区域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有利于管理、方便企业和员工的原则;机构设置精干高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社会保险行业特点的原则;机构设置与油田生产生活基地布局相适应,与集团公司矿区服务系统改革相一致的原则;与企业的改革发展、队伍稳定并重的原则。

2.信息交流机制建设

要做好石油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离不开社区服务单位、医疗卫生和各参保单位的支持和配合,需要广大职工、家属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应建立社会保险信息交流机制,包括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和不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信息沟通机制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与社区相关部门或参保人员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听取对改进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愿望和需求,提供社会保险业务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对社会保险有关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和沟通。不定期信息通报机制指在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变化时,社会保险机构及时向社区服务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通报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听取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探讨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以及解决矛盾的措施和方法。

3.管理服务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是对此前工作的评价和回顾,在此过程中,既可以总结成功的经验,也能够发现存在的各种欠缺和不足,可以为今后更好地落实和完成管理服务目标明确重点和方向。评估方法有:定性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法获取信息,经过分析、研讨、在考评主体内部达成共识,从客观的角度对整体状况做出一个定性的结论。定量的方法:使用访谈、问卷调查、抽样检查、资料审核等方法,对各环节可比较的指标,按其重要程度确定权重大小,确定具体指标评分标准,对经办管理服务的实绩进行测评。

4.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形成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礼仪文化规范。如:设立便民设施。业务大厅整洁,设立休息等候区,提供纸和笔、老花镜等常用物品。设施摆放方便参保人员办事、便于传递资料,利于对话沟通。对工作人员服务标准提出具体要求:衣着朴素、得体大方;提倡文明礼貌用语、传达必要的信息,言简意赅,语气热忱、清楚。办理业务公开、公平、公正。工作中贯彻“四项制度”,即:首问负责制,一次办理制,限时办结制,空岗补位制。设立意见簿,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提高“透明度”,提供个人账户、基本保险待遇支付、医疗费用报销等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政策、业务办理程序咨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宣传资料等。

5.业务档案基础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缴费义务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它不仅体现了政策沿革和业务延续,也为制定新政策、新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企业发展、持续保障提供了宝贵的数据分析来源和历史资料。由此,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要规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销毁等业务流程,责任到人,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实现“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档案管理功能,发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服务油田、保障参保员工权益的作用。

6.社保服务人员素质提升

开创培训交流平台,建立并完善劳动竞赛题库,定期组织业务竞赛,多形式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据需要选配人员,并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为持续提高经办人员政策水平、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做实基础。提倡立足岗位成才,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开展《社会保险法》专题学习、《经办管理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培训》、《职业道德、礼仪规范》教育等,为塑造良好的社保文化提供恒定的、持久的动力源。

四、取得的成效

保险业论文篇6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条赔偿处理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车辆损失险执行.

第四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五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四部分释义

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4.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6.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7.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8.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9.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10.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3.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17.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可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三条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各险别赔款之和×(1-10%)

平安保险珠海市主要经营网点

经保监办核准,广州市共有省级分公司1个,4个市级支公司,18个营业机构,48个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网点,兼业机构1018个.配备风险查勘,理赔定损人员38人.珠海市有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点四个.

市府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小组通讯录

成员名单

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连建勇

珠海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3360098

3344609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陈子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

3360092

3344609

胡开荣

珠海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

3360060

3344609

李红卫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3360037

3360037

穆立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3360073

3360073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王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陆国良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蔡丽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曾蔷兰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丁志华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经理

3360073

李桂平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王波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报案电话

95512

急救拖车电话版权所有

95512;0756-3360803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服务要求响应表

条款号

条款题目

承诺方案

服务要求

1

提供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受损车辆的定损核价将采用电脑报价系统,对不同车辆的零件及修复费用进行核定,保证准确,规范,统一,合理.

2

提供预付款服务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可根据总赔款的50%进行预付.

3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

公务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报案电话(0756-3373991)我司将第一时间委托当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4

提供委托索赔服务

我司与市内多家较有规模的修理厂签定合作协议,对公务车的事故车辆提供委托索赔业务,只要资料齐全,客户无需支付修理费用.

5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案件较大且发生纠纷的,我司将提供必要的协助,帮助处理与交警,法院相关的事宜.

6

提供全天报案服务

我司将提供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服务(报案电话:0756-3373991),无论任何时间,都有专人为客户接报案,指导处理,现场查勘,施救等服务.

7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如有需要,客户可随时拨打报案电话,我司将提供各种紧急救援服务.

8

其他服务条款

在我司的协议修理厂可获得各种优惠与服务,如承保期内全年免费洗车,四季定期免费检测,正常保养维修费用优惠等.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天

5000元至30,000元

1天

30000元至100,000元

7天

100,000元至200,000元

7天

200,000元至300,000元

7天

300,000元以上

10天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车辆理赔代查勘网络一览表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支公司与下列汽车修理厂签订了合作协议.经我司授权,下列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为乙方查勘和客户索赔.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等级

专修车型

汇利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香洲翠微东路28号

王力

黄华营

2288616

2288626

一类

各类车型

三联汽车维修中心

吉大九洲大道1199号

梁永享

3332101

一类

各类车型

广州本田特约维修站

新香洲梅华西路

陈亮荣

8630088

8630077

一类

广州本田系列

南方汽车服务公司

广珠西路界冲

周辉

8638440

二类

别克,帕萨特系列

益成汽车维修厂

吉大建业二路

周小姐

3358339

二类

风神,富康系列

珠光汽车工业公司

珠海大道广生路段

马海林

8682032

一类

一汽大众系列

大昌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红山

刘贵明

2612533

一类

各种车型

卓鑫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警民路1号

李向稠

8501966

二类

奇瑞系列

柏宁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梅华西路

杨辉

8655029

8655031

一类

各种车型

安凯汽车维修中心

拱北桂花南路

沈志荣

8877299

二类

各种车型

兴联汽车维修厂

吉大园林路

刘贵平

3333398

二类

各种车型

恒昌汽车修理厂版权所有

夏湾港昌路

陈树标

8883198

二类

各种车型

宏大汽车维修厂

西区三灶

王利

7611311

二类

各种车型

斗门外贸车队

珠海斗门

张云

5592091

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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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雅汽车修理厂

夏湾

王光成

8899991

二类

各种车型

惠嘉汽车修理厂

香洲梅华东路302号

田代

2515009

二类

各种车型

保险条款及费率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保险条款

声明

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总括条款和附加险三章,适用于公务车保险.在基本险中,根据责任范围的不同,划分为A式和B式两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每种基本险条款中,主要内容都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将非公务车投保本险种,本公司仍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在原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另外扣除损失的20%的绝对免赔率.

3,无论任何原因,投保人如发现保单内容有误,请在收到保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单批改手续.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前提下,本公司将依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各项除外责任,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定义

1,"本公司"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公务车"是指:

⑴由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政府机关车辆,企事业单位自用等用于非营业性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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