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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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篇1

关键词:医患纠纷医事仲裁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107-03

近年来,中国医患纠纷逐年上升。随着医患双方对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指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方式的深入了解,仲裁和调解解决医患纠纷是有效可行的,是现有医疗事故解决机制的有力补充[1]。作为ADR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医事仲裁,从其准司法性、准法律性角度来看,它可以实现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性、自治性和法律性的融合。

一、中国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

中国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有三种――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从目前来看,这三种医患纠纷处理机制都无法满足医患纠纷的现状,它们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1.协商和解时间过长。从某地区三级医院对他们近四年间71例医患纠纷的纠纷解决时间调查中发现,通过协商解决的时间跨度平均为二十二个月,若协商不成再进入诉讼,平均时间近四年。这样的解决医患纠纷的时间无论对于我们患者还是医院方都是难于接受的,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滋生了一些不法之徒专门从事“医闹”的职业,给医患双方“火上加油”,最后只能造成医患双方两败俱伤的局面。

2.行政调解调解力度不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父子关系”,行政调解缺乏程序保证,调解人员往往都是来自卫生管理部门。因此,行政部门的调解行为就存在显失公正和公信的可能性,容易造成处理结果偏袒医方,造成患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此外,行政调解是基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之上的,对于那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国的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表示是否可以适用行政调解。

3.民事诉讼方式审判效果不佳。中国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难于面对日益增长的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医患纠纷。同时,法官缺乏相关的医学知识,面临证据的采信,必然需要专家鉴定人的帮助,而中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又存在公正性不足的问题,若法院的判决中过分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合,必然会使患者不服判决只能把矛头又指向卫生行政部门或鉴定部门,造成难以诉讼终结。此外,司法程序烦琐,耗时较长,诉讼成本较高也是医患纠纷民事诉讼解决方式不足的表现。

综上,目前中国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的困难集中体现在医患纠纷定性难、医患双方协商解决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难、法院判决结案难这四个方面。在医患纠纷的处理中,患者、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都普遍表示医患纠纷难沟通、难协商、难处理、难平息,而人民法院也经常不得不面临医患纠纷无法判决的尴尬境地。

二、医事仲裁方式的优势

医事仲裁,是指医患双方约定当双方发生争议而产生医疗纠纷时,同意将双方的争议交付专门的仲裁机构居中裁判以解决其争议的处理方式,它包括了医疗事故在内的所有医疗纠纷的仲裁[2]。鉴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必须在诉讼之外建立更为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医事仲裁是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最盛行的方式。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已有二十年以上的医事仲裁经验。医事仲裁机制较其他的医患纠纷解决方式,有以下比较优势。

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适用的法律,能够有效避免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不公正因素及地方保护主义。

2.专业性。仲裁实行专家办案,仲裁员队伍是由多方专家组成的,仲裁员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也知道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3.效益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只按案情的简单与否而不考虑标的额大小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容易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如有人为了一元提起一审、二审、再审。仲裁本身的快捷性使得纠纷能够尽快得到解决。此外,仲裁可以实行可以象征性收费或不收费,节约了相应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4.灵活性。一般各国法律只会规定仲裁程序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而具体程序则可以由委托仲裁人自行决定。因此,仲裁的程序简单于诉讼程序,在仲裁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和证据的审核等都不像诉讼过程那样死板,防止医患纠纷处理时间的过分拖延。

5.保密性。仲裁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的干扰,可以减少媒体过分曝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保护医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患方的隐私,使医患纠纷能在一种和谐的气氛中得到化解。

6.独立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组织,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员大多是兼职的人员,不隶属于仲裁机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行政干预,同时,各仲裁机构之间也不具有隶属关系,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确保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7.执行力。中国现行的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是直接的执行依据。因此,医事仲裁的裁决书同民事判决的判决书一样,都可以作为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依据,最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这就是医事仲裁结果的执行力。

三、构建中国医事仲裁制度

中国仲裁法已实施了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仲裁经验,但医事仲裁作为一种全新的医患纠纷解决制度在中国具有前瞻性,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我们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合理利用现有的资源,确保中国创立的医事仲裁制度能够立足本土又具前瞻性。

(一)中国医事仲裁的主要内容

医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的法律手段,不能将现有的仲裁制度全盘否定,其内容应包含一般仲裁制定的内容。同时,医事仲裁本来具有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其内容具有不同于一般仲裁的地方。笔者就医事仲裁制度不同与一般仲裁制度的特殊性内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设想,以期抛砖引玉。

1.医事仲裁范围。中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进行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医事仲裁制度的范围包括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包括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如医疗费用纠纷等财产性损失。而确定医事仲裁范围的立法模式可以保持现行仲裁法仲裁范围结合式的传统形式,即列举可以仲裁的情形也列举不能仲裁的情形。在此,笔者认为,涉及医疗犯罪的争议,涉及道德伦理的医疗争议,涉及因强制性医疗引起的非人身损害性争议如法定的传染病人必须强制隔离治疗,患者或家属对该治疗过程中的限制人身自由提出异议等为医事仲裁的排除范围。

2.医事仲裁协议。医事仲裁协议是指医患双方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定的实体医患纠纷法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意思表示。医事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医事仲裁协议按照其外在的形态可以分为以合同条款形态出现的医事仲裁条款和以独立形态出现是医事仲裁协议书。医事仲裁协议表明医患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医患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是他们共同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台湾的医疗法第5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进行调解,否则不能提讼;如调解不成,这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医事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医疗诉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台湾的任意医事仲裁经验值得借鉴。

3.医事仲裁组织。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必须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因此建立中国医事仲裁机构也应当分步骤来进行。首先,构建中国的医事仲裁制度可以先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基础上吸收部分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等担任仲裁员,仲裁医患纠纷。其次,在各方条件成熟,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成立医事仲裁委员会,但应由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常设办公机构在医师协会、律师协会[3]。最后,设立医事仲裁庭。我们现存的仲裁制度中有劳动仲裁、人事仲裁、体育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等“准仲裁”制度的经验,建立一个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特别仲裁机构是可行的[4]。

4.医事仲裁程序。医事仲裁程序包含了一般仲裁程序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及开庭和裁决三个部分。但每个部分又有其独特的地方。首先,关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公道正派的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医疗专家、法医、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医事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等专家组成。同时,考虑到医患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仲裁庭必须采用合议庭的形式,仲裁员也可以由3名增加到5名或7名。其次,医事仲裁裁决的效力应该是待定的。根据美国联邦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后一年内随时请求法院确认仲裁裁定,也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定[5]。中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达成统一认识,尽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轻易否定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立法精神。这样规定的好处其实还可以打消医患双方对传统“一裁终局”的担心。最后,笔者认为应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纳入医事仲裁中来。如前所述,医事仲裁中的仲裁员具有相应的医学和法学专业知识,因此无须在医事仲裁过程中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直接由专业的仲裁员进行分析判断做出结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医事仲裁的效率,更体现了医事仲裁的经济性和快捷性。

(二)中国医事仲裁的配套措施

纠纷处理机制的多层次与多元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如日本学者棚赖孝雄所言:“以审判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如果把视野扩展到社会整体层面上,考察纠纷全体的正确解决,就有必要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与审判的纠纷解决同等的作为研究对象”[6]。因此,医患纠纷的解决,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也必须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讼方式的功能互补。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是在中国建立医事仲裁制度的配套措施。

1.引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自治性很强的社会型纠纷解决方式。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部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这些文件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新的高速发展期。人民调解是今后调解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7]。因为,作为医事仲裁的配套机制――人民调解制度的引入将能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的解决。而现实中也确实有些三级医院已经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实践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江苏省秦淮区某家医院率先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院设立接待室,公示工作内容和调解人员,每周派调解员到医院沟通情况,配合医院接待患方,为双方搭建公正有效的协商沟通平台,既体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又提高了医患纠纷调处成功率[8]。

2.设立医患纠纷医事法庭。人最保贵的东西是生命,世界上任何涉及生命的纠纷都不应该作为一般的事件来处理。同时,中国医患纠纷的发生率与复杂性并不低于知识产权纠纷,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中国应比照设立知识产权庭的成功经验,在现有的司法模式下设立医事法庭。目前医患纠纷案件的受理方式,绝大多数法院的做法还是像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采用随机的方式分配给主审法官,这样的做法使法官无法积累专业经验,提高审理质量,而设立医事法庭的优点就在于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人员具有专业性,同时,可以积累医患纠纷审判的经验,减少医患纠纷的错案率,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此外,笔者认为,医患纠纷的一审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且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业法庭,这样可以提高医疗纠纷的审理质量。

3.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流程。众所周知,医患纠纷是一种特定领域内,且专门性很强的纠纷,因此,对于这种纠纷的解决应避免统统向法院集中,而应以为主。同时,司法机关在维护司法独立,维护法律统一的提前下,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这些行业性或专业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医患纠纷进行处理,并尊重他们的处理决定,避免轻易地撤销他们的处理决定。笔者认为,多元化、多层次的医患纠纷处理流程应该如下:首先,发生医患纠纷后,可先进行民间调解,若医患双方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了医事仲裁协议,也可通过医事仲裁来解决医患纠纷。其次,若民间调解成立,则医患纠纷解决,若调解不成,可再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最后,若行政调解成立,则交付执行,若行政调解不成,则进行医疗诉讼。这里需要指出的一是司法审查在民间调解、医事仲裁和执行中都应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医事仲裁的时间点跨越是很大的,可以在医患纠纷一发生后,也可以在民间调解不成后,甚至可在行政调解不成后。

四、结语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各国不仅在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赔偿和救济等方式上作出一系列重大变化,而且,在处理这个特殊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上也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纷纷对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相应的调整。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和医疗体制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将医事仲裁机制引入医患纠纷领域,鼓励和发展医患纠纷的非诉讼解决不失为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处理纠纷方式。然而,中国《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医事仲裁却没有真正起步,在医事仲裁机制成为世界发展潮流的今天,笔者认为,中国应尽快建立并健全这一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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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95.

[6]华双梅,娇丽,宋羽秀.试论中国医疗事故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J].医学动物防制,2006,(5).

医患纠纷篇2

【摘要】在医患纠纷不断增多的情况下,提出了中医眼科学生不仅要努力掌握专业技能还要加强沟通和工作技巧的学习。从中医眼科的特点出发,探讨如何更好培养医学生专业技能、如何加强和提高医学生的沟通能力,从而避免或减少医患纠纷。

【关键词】中医眼科教学;医患纠纷

AbstractWiththeincreaseofmedicaldisputes,traditionalChinesemedicalophthalmologystudentsshouldnotonlygrasptheprofessionalskillsbutalsoenhancecommunicationandjobskills.Accordingtothecharacteristics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alophthalmology,howtotrainmedicalstudentstheprofessionalskillsandenhancecommunicationwereapproached,whichcanavoidorreducemedicaldisputes.

KEYWORDS:traditionalChinesemedicalophthalmologyteaching;medicaldispute

0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医患纠纷比以往更频繁的发生[1]。尤其是在指导医学生见习时,许多患者和家属把治病定位为消费活动时,对学生临床见习常常不理解,进而对学生临床见习采取了不配合的态度,更容易发生医患纠纷。这种情况使学生对见习产生畏惧心理,影响了学生临床见习的积极性和见习效果,学生很难与患者有良好的沟通。当出现医疗纠纷时,患者更会以此为由,加重医疗纠纷。为了有效的减少医患纠纷,我们认为可以从更好的掌握专业技能,加强医患沟通、学习高年资医生经验等多个方面开展工作。

1扎实地掌握眼科专业技能

中医眼科拥有它的特殊性。中医眼科学既有中医学的共性,又有独特的五轮八廓辨证和六经辨证等专科理论体系。要精眼科,必应具有中医内科基础;而作为专科,眼科学专业性强,局部解剖精细复杂,临床操作技巧细腻,因而在检查诊治方法上与其他学科有很大的差别,学习掌握相对困难。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应特别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不断出现的新技术也渗透到中医眼科学中,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一定的挑战。作为视觉器官,眼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处置不当,失明或严重影响视力即会造成残疾;有些病症诊断治疗不当常常会影响美观,而现在的患者对美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旦处置不当,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眼科作为手术科室,如有差错事故,后果往往很重;另外,很多常规检查,如裂隙灯、眼底镜等光照患者眼睛,会使患者有不适感。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医患的沟通,给实习医生带来较大的压力。

1.1采用多媒体教学在临床实习带教中,我们开展一对一带教的同时,开展多媒体教学,观摩手术录象、典型病例图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眼科是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专科,由于条件所限,教学活动不可能全部在临床展开,需要通过课堂学习掌握很多实践技能[2]。多媒体教学能形象、生动地展示典型病例的特征[3]:如麦粒肿和霰粒肿的对比照片及络损暴盲和络阻暴盲的眼底照片能使学生清晰直观地对容易混淆的临床常见疾病作出鉴别;观摩常见疾病的手术录像使学生未进手术室就知道手术的基本步骤。学生在真正接触患者前就得到感性认识,产生学习临床知识的兴趣,必然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1.2引入讨论式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引入了讨论式教学法,留出时间让学生提问、讨论。学生能主动应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和技能去思维、分析、判断,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这种教学方法强调自主学习。学生们为准备问题、回答问题,需有目的地查阅和学习该专题的相关文献资料,从而更好地掌握该专业的知识和临床技能。

1.3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动手能力眼科很多检查项目都能给患者带来不适感,年轻的医学生刚刚接触临床,检查患者时势必动作慢、耗时长,患者更不愿意配合[2]。我们教会学生互为模特互相练习常用检查,一方面增强了学生的实践技能,另一方面使学生能体会患者的不适,在以后的临床实践中学会换位思考,尊重患者的人格隐私,体贴患者的情绪感受。眼科虽然属于外科系统,但多数手术是在显微镜下进行,手术器械也相对精细,其手术操作技巧如分离、切割、缝合、打结等与大外科有较大的差别,更因为眼球解剖的特殊性,有些操作如撕囊等更是眼科独有的。掌握好眼科显微手术技巧无疑是提高手术技能的必经之路。动物眼(如猪眼)练习是个成本低廉减少实习手术风险的有效方法[2]。总之,在眼科学学生临床实习阶段开展多媒体教学和互相检查、动物眼练习等实践教学及引入讨论式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掌握临床知识和技能,是提高临床教学质量的可行方法。

2培养学生沟通能力

医患沟通不仅是诊断疾病的需要,也是治疗疾病的需要[4]。有时沟通还可转化为有效的治疗手段和方法,在心理治疗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2.1沟通能力的重要性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医学生在与患者及家属的交往中,常常不愿意在患者面前暴露自己实习医生的身份,不自信和盲目自信往往交替出现;另一方面,又由于沟通技巧不佳,与患者和家属的交流较为简单生硬,尤其在面对独生子女家长的各式各样的提问,往往表现出束手无措和茫然无知的特性,而引发种种矛盾。为了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医学生不仅应学习研究患者生理方面的病因,而且更应注意研究患者的心理情感、社会因素对疾病的影响,提高与患者及患者家属的沟通能力。临床上,由于患者及家属的自身文化、背景不同,治疗程序的复杂性,医护人员自身的个性、能力诸方面的因素,均可造成医学生在医患沟通上出现问题。如对患者病情和诊治风险预见解释不够,或患者家属在特定情况下未能理解医务人员的解释等。因此,在临床实习中应十分重视培养医学生与患者的沟通能力。

一般眼科门诊眼疾患者以儿童和老年居多。儿童患者大多以屈光不正常见,造成的原因归结起来不外遗传和环境因素所决定的,而老年患者又以白内障、视网膜疾病为主。两类患者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患者对病情的叙述一般常有陪同的亲人来完成。儿童多有父母亲陪同,而老人又多是子女陪同而来。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眼疾患者的特点对患者采取不同的沟通办法和技巧,尽可能直接与患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很多儿童患者,见到医生会产生恐惧感,有些老年患者耳聋行动不便,这就要求与患者交流时更需要多一分亲切和耐心。首先要让患者认识到自己眼睛是有问题的应该进行治疗;其次是告诉患者只要积极配合治疗,病是可以治愈或减轻的。

2.2加强相关的课程教学由于眼科诊疗的专科特征明显,造成了部分眼科临床医生只熟悉自己本专业的问题,而对患者存在的其他医疗问题不管或推脱,不能给患者提供合理的解释。临床带教老师尚且如此,医学生的表现就可想而知了。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刚刚进入临床见习的学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些学生在问诊或查体时只管自己的需要,眼痛医眼,没有能力及耐心解答患者的其它疑问。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眼科医师,必须具备全科医师的基础,提高对常见内科疾病的处理能力,所以我们加强了相关课程的教学,保证相关课程的师资力量和课时量。在临床选修课中,我们也开设了护理学课程及护理技能训练,使学生在学习护理学相关知识的同时,了解临床一线护理人员的艰辛与奉献,认识到医护专业是相辅相成的,从而培养了他们对护理学专业的认识以及对护理人员的尊重与理解。

2.3教育学生与患者沟通时要学会换位思考医务人员应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把患者当成自己的客人和亲人,站在患者的角度想一想,责任心和同情心自然就会产生,良好的医患关系也就容易建立[5]。如果医生受到患者的欢迎,相对而言,对医生的依从性就会提高,对治疗也会更加配合。

2.4通过医疗实践培养学生沟通能力不把对医学生的人格培养作为一种简单的说教,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医疗实践与活动,让学生在各种实践过程中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如学生在社区医学实践中了解社区医学保健的基本内容,对老年患者、对贫困群体更多了一份关爱和责任感。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合作精神、人文关怀以及社会适应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还注重在新生入学教育与入院教育中,正确引导,切实加强对他们一切从零开始的教育,克服天之骄子和骄傲情绪,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作为实习医生应学会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患者易于接受的语言、形式和内容进行交流沟通。与患者沟通中要做到让患者信任,不但要掌握患者各个阶段的病情变化和诊疗情况,还要掌握患者的医疗费用及患者家属的思想情况。因此,在眼科临床教学中,通过医患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赢得患者的信任并使其愿意接受检查和治疗,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

3临床带教医学生的经验体会

我们临症多年,将自己多年临床医患交流经验传授给学生。比如不可对患者说太绝对的话,因为任何疾病的治疗过程都有不确定的因素,如果说的太绝对,一旦出现问题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对于即将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生尤为重要。学生检查患者前先由老师与患者沟通,为使患者能更好配合学生对其的检查治疗,可适当减免患者检查治疗费。若遇到医疗纠纷,教育学生,不要与患者发生直接冲突,及时请示上级医生,由上级医生出面交涉,避免矛盾扩大。最重要是要把病历写好,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患病经过和治疗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病历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阶段总结,是医学科学研究的很有价值的资料,也是出现纠纷后主要的参照资料。因此,要求学生一定要按照卫生部相关要求认真规范地撰写病历,这样做既是为患者也是为自己负责。医患纠纷中规范严谨的病历会减少对临床医生的不利影响。

4小结

综上所述,在中医眼科教学过程中,通过多种努力,加强医学生专业技能和沟通能力的培养,充分继承发挥老医生的经验技巧,尽力避免或减少医患纠纷,在临床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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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白世淼,秦杏蕊,张若甲,等.中医眼科教学如何适应社会需求初探.河北中医药学报2004;19(4):4344

医患纠纷篇3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重在调处、依法处置”的原则,由区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医院自身建设,尤其是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其家属冷静对待医患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重点治理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多发的地方和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严厉打击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要通过集中治理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医患纠纷

1.深化医德医风教育。区卫生局组织全区医疗系统开展“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全区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种疑问,不断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2.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区卫生局要严格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禁止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区辖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医疗事故、差错的发生。要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完善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杜绝不合理收费。

3.推进“平安医院”创建。认真落实2007年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湘综治办〔2007〕16号),进一步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深入推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区辖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落实单位内部及医院周边的治安防范措施。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逐步推广治安电子防控系统,提升整体治安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1.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政府牵头,综治、维稳、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参加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适时通报有关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对策,协调处理重大医患纠纷事件。

2.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要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及时调处化解医患纠纷。同时,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选定医学、法律专家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人民调解联络员,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建立完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由区公安局和区卫生局牵头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公安、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增强对医患纠纷突发事件或的防控处置能力。区辖各医疗机构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能及时与驻地公安机关、卫生、综治等部门联系。要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警务室,协助化解医患纷纠,防止发生,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区公安机关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引发的,由区公安局负责,区综治办、区卫生局等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及患方户籍地政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全面清理排查和治理医患纠纷。要对本区内的医患纠纷开展全面排查,逐一建立台账,逐一分析原因,逐一制定调处方案。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按照管辖权限,落实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调处并实行挂账销号制度,调处一个,销号一个。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地方,由当地党政领导包干负责,从相关部门抽调力量,实行重点治理;对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处置合力;对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护合法

权益

1.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中整治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让广大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各界群众知晓、了解这次行动。要结合“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重点宣传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措施和医患纠纷的处理渠道、处置程序、应急措施等,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区辖各医疗机构都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标语横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区卫生局和区辖各医疗机构要大力宣传医患纠纷处理办法,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要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处理的主要渠道:一是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二是由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调处;三是由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患者选择好处理渠道后,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尽早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3.疏导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医患发生后,所在医院相关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负责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明确告诉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疏导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尽快将医患双方代表带到调解室进行调处。对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纠纷,调解工作室要及时向医院警务室和辖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报告,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及时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行动步骤

第一阶段(3月):动员部署阶段。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治理、调处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大“平安医院”创建的宣传力度。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警务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

第二阶段(4月~8月):排查治

理阶段。开展清理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集中调处;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逐一登记备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地方挂牌整治。

第三阶段(9月~10月):总结深化阶段。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第四阶段(11月~12月):检查验收阶段。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表彰一批开展专项行动和创建“平安医院”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部门职责

区综治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将专项行动和“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

区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卫生行政部门:责组织区辖各医院开展专项行动,把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各医院医疗质量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要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受理患者的投诉,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对不合理的诉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区公安部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区卫生部门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运作、实用有效”的原则,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警务室,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区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行和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并积极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区工商、城管部门: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对“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

区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迅速对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上重点倾斜。

(二)形成工作合力。区综治办和卫生、公安、司法、宣传、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解决;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由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提请同级综治

委出面协调解决。

医患纠纷篇4

首先,冷静对待医疗纠纷。

当我们医院或医务人员被或投诉后,既不应该有暴躁难平甚至过火的言行,也不应六神无主乱了正常工作的阵脚,而是必须冷静积极地倾听,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调查、分析、取证,在与涉事医务人员达成共识之后,形成自己的应诉策略。必要时主动或建议患方申请医学鉴定。有一个特殊出血病人为抢救她的生命切除了子宫,患方一告再告,我方提起反诉,鉴定从省级一直做到司法部,得到了有利于我方的司法鉴定。在处理医疗纠纷诉讼后,不能事情过去就算完事,应当及时反思总结,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近年来,我们在胜诉后总结经验,继续做好以后的工作;而诉讼失败了,则接受教训,正确认识医疗服务上存在的问题,警醒医务人员增强防范意识,使前事真正成为后车之鉴。

我们对待患方投诉的口号是: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兼顾医患双方利益;我们的做法是:真诚、平和;安抚、协调、化解。

院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室,办事程序上墙,既有常州市医调中心公示的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规章,也有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公告。对于任何来访者、投诉者,都做到热情接待,倒杯茶、请声坐,让来访者放下思想包袱,更好、更清楚的讲清来访事由。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对患方要求处理的事项,能处理的立即处理,暂时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明确答复日期。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做好解释及移交工作,重大事项要立即汇报院领导。对来信来电做好登记,并在一周日内及时给来信者回复。认真做好医疗投诉接待台账,以便查阅。

第二,慎重“私了”医疗纠纷。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了“私了”以合法的地位,但理智地看“私了”仍有不少不足:1.给人以掩盖矛盾之嫌,公众多认为既然“私了”,医院一定有问题,否则怎么会私了?特别在如今,一有医疗纠纷,患方往往在网络上公布单方面的说法,社会公众不了解真相。2.“私了”解决纠纷后,患方又诉诸法律的案例并不少见。3.“私了”的协议书技巧性很强,非法律专业人士操作有难度,容易存在缺陷。因此,我院专门聘请了两名律师,对一些重大的医疗纠纷绝大多数请法院或市调解中心调解,做好法律文书。因此“私了”应慎重,操作避隐患。

第三,采用对立统一的办法防范医疗纠纷。

近年来我们转变了一个观念,患者甚至对簿公堂未必都是坏事。医疗机构的业务越繁忙,出现纠纷的几率越大。我们把医疗投诉或纠纷当成一面镜子,当成患者给我们医院的最好礼物,对关键问题、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敢于管理和大胆改进。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医院的服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比如:我院把发生投诉和纠纷的当事人、部门主任请到协调办现场解释,协助调解,让他们感受气氛;定期召开学术管理委员会会议,把每起纠纷的性质、责任人、关键因素探讨清楚,赏罚分明。

第四,对“医闹”果断采取措施。

过去,我们对那些无理取闹、目的性很强的“医闹”行为,多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对恶意“医闹”的纠纷,一方面我们立即报警,利用警察力量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或反。已成功两起,迫使借口医疗纠纷一直赖在医院的患者,主动结账回家。我们认为,只要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就应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管官司打多久,都要坚持到最后。

第五、实施“纠纷预警沟通座谈会”。

我们针对临床纠纷多发科室制定了定期召开座谈会计划,分期深入到临床一线,专门在产生纠纷较多的医技、临床科室(如放射科、骨伤科、普外科等)召开“医疗纠纷预警座谈会”,针对近年来在他们科室发生的相对典型的医疗纠纷进行点评,并提出了有益建议,也取得了医护人员的认可,进一步提高了医护人员防范与免责意识,减少了医患纠纷的发生率。

第六、实行主任参与鉴定过程制度

很多纠纷是经过我们与患者或者家属协商,达成我们认为相对公平公正的赔偿方案最终解决,但是往往得不到涉案科室人员的理解,认为所出现的差错不至于赔偿那么多,从而对我们纠纷办有意见或者存在误解。有些医务人员在鉴定之前很有底气的认为没有什么责任,但是鉴定后说想不到会这样,总会发现一些蛛丝马迹的不足,而通过鉴定最后的赔偿往往要超过他们的预期。为了起到警示效果,我们制定了所有被患者要求鉴定的纠纷,涉事科室主任必须参加整个过程。当当事人员亲自参加了鉴定以后,面对专家的“病历解剖”与一针见血的询问无言以对或者辩解苍白无力以后,对鉴定给出的责任就无话可说,算是“心甘情愿”的接受最后的赔偿结果,同时也更加理解了执行核心制度的重要,并会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增多趋势,从主观方面讲,医患之间的沟通更容易被人们忽视。钟南山院士曾指出,全国医疗纠纷中有一半以上,本身不是医疗事故,而是由于沟通不够引起的。一些医生只顾着做手术、出门诊,而与患者沟通很少,结果导致医患之间出现许多误解,其实这些误解是完全可以通过沟通解决的。

医患纠纷篇5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患者权益

0引言

患者“不利地位”的改变,除了从法律角度加以强制约束外,从医院管理,医疗监督的角度看也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挖掘。

1患者“不利地位”的解决对策

从改善医患关系入手,加强患者“平等权利”地位。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在一定基础上对改变患者“不利地位”的局面,有很大的作用。

1.1加强医疗行业职业道德观、服务宗旨和诚信理念的教育,改善医患关系,取得相互理解和信任

改善医患关系,取得相互信任,是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从医疗机构一方来说,应注重教育医务工作者明确医疗机构的服务宗旨,加强职业道德观念的培养和培训,建立服务意识和诚信理念,提高医务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同时还应加强医务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钻研,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能力。改变医疗机构为避免“过错”出现,诊疗活动日渐趋于保守,对于有些风险病症,采取不接收、不治疗、不手术的消极态度,不敢或者不愿应用最新诊疗技术的作法。对于患者一方来说,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使患者一般对自己的诊疗结果都抱有较大期望值,对医生的诊疗也充满信任。所以当一旦出现诊疗结果不合期望,便认为是医疗机构诊疗有“过错”。所以也应加强对患者进行医疗知识和医疗行业风险的普及和宣传,理解医疗科学的进步和发展,也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的,有时也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使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种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友善关系,以便在诊疗过程中,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待出现的一些失误和不理想的治疗结果,尽量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1.2全面提高医患双方对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和完善医疗纠纷的行政立法

1.2.1加强医生、护士等医疗机构人员对医患纠纷的法律培训,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规范医疗技术操作程序,杜绝人为失误和差错的出现。医疗机构对前来诊治的患者应发放防止医患纠纷的宣传资料,加强对患者医疗常识的培训。

1.2.2对于疑难、复杂、风险较大,或者有可能发生医疗失误的手术治疗,必须采取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使医疗证据不再呈现只有医疗病历的单一性,对准确做出医疗鉴定也大有裨益。

1.2.3加强和完善医疗纠纷的行政立法和处理机制,在《条例》中应增加保证患者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规定。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风险点,以便纠纷处理中依据明确,可操作性强。

1.3制定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如前所述,目前的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都存在较大的缺陷,不是合理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应当是司法鉴定,具体组织责任鉴定的不应当是医学研究机构,而是法院和法官的职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卫生部应当制定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对医疗损害责任医学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像对待其他司法鉴定一样,法官有权组织并进行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是不是进行重新鉴定,有权决定对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并且鉴定专家有义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有充分的根据,法官有权依据调查的事实,或者根据更有权威的鉴定结论而否定先前的鉴定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能够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①。

1.4积极运用ADR②解决模式解决医患纠纷

1.4.1监察人制度(ombudsmen):由被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收集医疗纠纷有关信息,由其进行独立的调查,也可以依照有关程序向当事人收集信息,进而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1.4.2调查(fact-finding):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并根据纠纷的事实出具一份无约束力的报告。

1.4.3会商(consensus-building):由中立的第三方召集纠纷各方或其代表通过有组织的谈判,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1.4.4调解(mediation):纠纷各方在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通过协商尽量协调分歧,达成协议,调解的最大特点是调解员本身不发表主导性意见,解决方案完全来自纠纷双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往往不具有约束力。

1.4.5仲裁(arbitration):纠纷被提交给一个或多个中立的仲裁员,由仲裁员根据预先制定的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依据和仲裁程序与法院审判基本相同,但仲裁先例不作为仲裁依据。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1.4.6综合性ADR方法(ADRhybirds):多种ADR方式的混合使用,通常按一定的次序进行,如在“调解一仲裁”中,仲裁员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即转入仲裁程序。ADR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根据调查结果,医疗纠纷主要还是通过调解和仲裁得到解决,其中85%左右的纠纷是通过调解这一方式解决②。

注释:

①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11-08-18.

医患纠纷篇6

(1)、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的发生、处理方面的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

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思想主导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无利严管理、乱管理,有利轻管理、不管理。从体制上、制度上造成医疗服务市场的混乱和无序,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2条、39条、42条、43条、46条、55条、56条、58条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县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处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57条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违规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可事实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中要么是机械的执行法律条文,要么是在执法过程中明显偏袒医方,不能秉公执法、公正处理,处理结果以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更不用说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要求赔偿的心理期望值。河南登封县开胸验肺事件的发生,给人们心目中造成挥之不去的伤痛。因此,医患纠纷在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时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案例大量存在……

(2)、市场经济的确立使人们的人生价值取向偏重经济利益,轻视人际伦理,风俗良俗等方面的追求。

人生价值的体现,表现在社会上的各个领域和不同的行业。一般说来,只要对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和谐有利的,都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誉。古代的诸子百家思想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现在他们的思想在世界上仍然比较出名。年轻的战士雷锋,走过自己短短的26年人生之路,却能够名垂青史,更使凭他那熠熠发光的助人为乐的精神而著称于世,并不断被世人所推广。回顾新中国的建国史,无数革命先烈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不计个人得失牺牲自己闹革命,那时我方的条件无论是物资供应、还是军事装备都远不如敌对一方,可他们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有一个崇高的理想。他们之所以在人类历史上留下浓厚重彩的一笔,不是他们这些人有多少物质财富,而是他们给后人留下丰富的精神财富。那时人们是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时时讲团结处处比奉献,虽然处在经济落后物质贫乏的年代,但人们毫无怨言。市场经济虽然主要是以物质的使用价值为考量对象,在物欲横流到处都充满着各种诱惑的今天,由于长期以来轻视精神方面的教育,使现在人的世界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也许是经济转型期的必然,人们的世界观发生裂变时不可缺少的过渡阶段吧。在这种社会的大背景下,医院及医院的医护人员医德远不如从前,他们的一切诊疗行为都围绕经济利益转,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明文规定于不顾,做出一些侵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这才是医患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各自的利益,在得理不让人,无理也要抢占三分的情形下,双方矛盾必定尖锐无疑。

(3)、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草菅人命,是医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患者发生疾病,很自然的就想到医院,这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很自然的选择,作为医院以“救死扶伤”为己任,可医院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无论他是不是医护人员,就让他穿上医院的标志服,更有甚者让其坐门诊给患者看病,有的医院把门诊病房和关键科室发包或承租给他人进行经营,有的医院给医生下发经济指标,迫使医生不得不故意放弃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经过无数次临床实践证明并行之有效的“望、闻、问、切”诊断方法。患者一旦来看病,就让患者做CT、B超、彩超等等检查和名目繁多的化验,一系列凭仪器进行的检查及化验都做完,结果倒是完全正常,可是患者需支出检查、化验费用少的数百元多的近千元,医护人员在进行检查化验时有时还会发生仪器操作及观察方面的失误使患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医护人员为了完成医院下发的经济指标,故意开刚上市的价格昂贵新药而放弃同样能治病价格低廉的药品,无论并大病小都竭力主张让患者住院,都让患者打点滴,……,医生给患者无论是看病、检查、化验、开处方、到药房拾药还是在手术室做手术,患者手术后在住院期间的护理,乃至出院时的结账的每一个环节,患者一直处于担心忧虑的状态。医疗过错和医疗伤害的不断发生,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方的蛮横,处理医患纠纷的政府部门不能依法办事,使患者感到维权的艰辛,从而导致患者有病不敢到医院医治。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患者在有病后到市级、省级医院花掉数万元的医疗费最后被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之后最后在有病乱求医的思想指导下找到一些农村的老中医,结果吃上两副中药花上十几元钱病就好了,我们知道医治患者的疾病受患者的自身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这并不排除某些医院医护人员医德方面的问题,致患者白白的花掉医疗费对患者的病非但没有医好况且还会是患者的病情加重的案例发生。更有甚者医生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开大处方,一个处方少的近百元多着上千元。有的医院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取非正常的进药渠道,药价层层加码,导致药价虚高。假药、劣药充斥医院药房,坑害患者。一个平常的头疼感冒在本来花上几元钱都能看好的病而在某些医院往往要花上几百元才能医好,这样就形成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患者有病在医院看不起病,医院的病号就少,医院病号少,经济收入就少,由于医院经营者主导思想没有变,在经济收入少的情况下为了维持自己的高额利润,把提高服务标准和医疗服务的价格作为扭转医院效益下滑的主要措施,这样以来,患者到医院看病的就更少,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医护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不变,在给患者做手术时利用职权向患者家属吃、拿、卡、要,患者家属在不能使医护人员满意的情况下,医生在做手术时敷衍了事,心不在焉。有的医生给病人做过手术后,把纱布、手术器械留在患者的腹腔内,有的手术后却发现病灶未处,而是误切人体正常器官。或者伤害体内其他正常器官,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的医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借用媒体和学者、影星的名人效应对外作虚假宣传,雇用医托欺骗患者,…………。医院的上述行为无不是以损害患者地利益为代价,来换回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这是形成现在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局面的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4)、普法宣传的深入,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和逐渐提高,是医患纠纷发生的次要原因。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也是我国建国以来法制建设速度最快的三十多年,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日益完善,使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正常有序进行。随着一浪高过一浪的普法宣传,群众的维权意识空前提高。对于医院的一些不合法,不符合医疗法规和医疗常规的过失行为,理所当然的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质疑,由于双方的立场不一致和利益的对立性,必然促使医患双方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当事双方态度和方法的失当,再加上卫生行政机构的不公正的处理,使医患纠纷的矛盾不断升级,严重的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同时也不同程度的侵害患者的利益。再者,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的缺乏,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某些正常无过错行为而出现的意外结果,误认为医院有责任,并且固执己见。他们在社会闲散人员的蛊惑下寻衅滋事,医患双方关系紧张,这也是发生医患纠纷的另外原因。

(5)、宣传媒体的广泛发展,医患双方把本来不具有可比性的案例强行进行比照,加剧了医患双方矛盾解决的难度。

广播、报纸、电视、手机、网络五大宣传媒体的共存,使我们快速的进入了信息时代,快捷、海量的信息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及时了解世界各地发生的一切。一旦遇到麻烦,上网查找法律依据和寻找有关案例,成为一般人的首选。再加上家电下乡的推广,更加快了电视、手机、网络在群众中的的普及程度。由于当事人是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才着手向有关人员进行咨询,查找法律依据和有关案例,时间紧,任务急和对案情了解的不系统,即便是有时找律师和专业人士咨询,难免会出现与自己的案情不相符合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医患双方依据自己查找的依据,固执己见,互不让步。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医患双方的矛盾,为医患双方矛盾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二、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的心理状态

医患纠纷发生后,从医院的角度考虑有三种心态即:一种是医院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推脱责任拒不担责的“躲避型”担责原则,第二种是医院在患者有证据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明显过错时,利用自己现有的社会资源和专业知识,通过恫吓、虚假承诺、欺骗等不法手段,以达到给患者象征性补偿,明显袒护直接责任人使其规避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处罚的“象征性”担责原则,第三种是医院本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给患者造成多大的损失就赔偿多少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过错程度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的“实际担责”原则。从患者的角度考虑也有三种心态即,站在承担责任的角度考虑,一种是经济上的“补偿型”担责原则,一种是经济上的“获利性”担责原则,第三种即为让有过错的医院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根据医护人员的过错程度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实际型”担责原则。发生的每一期医患纠纷,医院无论过错大小,给患者造成的伤害既有经济方面的损失,又有精神方面的伤害。在医患纠纷中,较轻的医疗伤害使患者要忍受由于医院处理不当给他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沉重的经济上的负担和巨大的精神上的伤害,有的精神上的痛苦会伴随患者终生,重的医疗伤害会给患者造成终身残疾,有的甚至丧失生命。患者无论受到是哪一种伤害,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患者一人,还有患者的家属。由于患者在医疗伤害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永远都是受害者,患者利用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等和医疗知识及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而提出“象征型”经济补偿,或者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等和医疗知识欠缺在发生医疗伤害后,出现的心理不平衡的报复心态,要求医院作出远远超出当地生活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的“获利型”赔偿。对于由于医疗伤害致人死亡的适当高于当地生活标准的要求也在情理之中。在患者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患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通过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医闹”迫使医方就范,或者患者家属通过上访的渠道向医方施加压力,患者的不得已而为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这也是医院或医患纠纷处理部门不能秉公处理而带来的后果。第三种是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在给患者造成经济损失进行填补式的赔偿外同时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开除公职,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医疗事故罪或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的“实际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的办法解决,可是在双方的和解中,只有医院的象征性补偿与患者的补偿型的心态相对应双方才有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的基础,双方的其他心态的组合而达到和解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无一成功的案例予以佐证。而医疗事故的处理机关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都是以受害人的让步为前提,这本来就是受害人权利的损害,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事实上又往往明显的偏袒医院,这样患者的权利在诉讼之前的和解及调解阶段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只有医患纠纷的处理机关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平处理,真正做到秉公执法,才能是患者信服,医患纠纷才能得到及时解决。

三、处理医患纠纷的渠道和方法:

通过上述的分析,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社会是在矛盾的过程中向前发展,人们也是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变得成熟,我们应当能够正视这种现象。

(1)在医疗机构的设立、医院的资质、医护人员的职称评定、医护人员的资格考录等行政许可方面,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坚强有效的措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防止鱼龙混杂

针对医患纠纷的存在,在医患纠纷发生之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院的设立方面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坚决杜绝制度外暗箱操作和工作人员的变通做法,各方面制度制定时要民主,要科学,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对于拥有行政许可大权的卫生行政部门首长和部门领导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换法的、权钱交易的违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轻则给与行政处分重则予以撤职,触犯刑律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断加大违法违规人员的违规违法成本,取消行政首长的一支笔制度。在行政许可方面实行流水作业的方式,并且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和彼此监督,采取、推广并逐渐扩大和认真落实公示制度,用制度约束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严厉打击社会上广泛存在,而被某些所谓有门路的人屡试不爽的“潜规则。”

(2)在医疗机构的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动态管理方式,注重医护人员的医德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把医护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俗话说,小胜凭智,大胜靠德,医院的医护人员一举一动都牵涉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人命大于天,医护人员的行为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医德建设既是表现一家医院员工的精神风貌,同时也是该家医院的立身之本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良好的医德和精湛的医技是医院取信于民的关键,由于片面的强调经济效益而加强医院的硬件建设,疏忽和轻视医院的软件投资,不是把患者看作自己的服务对象而是把患者看作巧取豪夺财富的源泉,结果是涸泽而渔,从情感上就把患者推到自己的对立面,是医患双方的关系日趋紧张,这样即使取得的一时的蝇头小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流失殆尽,医院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最后受害的还是医院。

加强医院的医德建设是摆在现阶段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首要任务,同时不要把加强医护人员的医德建设表现在文件中,更不应该把医德建设写成口号固定在墙壁上,医院的医德建设不是让卫生行政部门首长和医护人员用口说的,而是要让他们实实在在去做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对医院的经营者,尤其是公立医院的经营者的管理与监督,坚持公立医院为社会大众提供医疗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坚决杜绝公立医院的科室对外承租,医护人员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做法,确立公立医院是全民事业单位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实行微利经营。要求该类医院与民营医院、合资医院和外资医院在经营思路上应该有严格的区别。为了能使公立医院保持正常的经营,政府部门在加大财政投资的同时,把医院的医德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医院经营者职务升迁、医院年度评先评优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给公立医院的经营者灌输医院的医德建设是医院的立足之本,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技,辅助于尖端的医疗器械,对患者多采取人性化的治疗措施才能确保公立医院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无论何时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技,辅助于尖端的医疗器械三者的顺序不能更改,这也是公立医院吸引患者、留住患者,形成患者与医院的双赢局面和医院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才能够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根本保证。政府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障的各项具体措施同时,改变对公立医院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主要考核目标的管理模式,加大对公立医院的医德教育,实行对公立医院“经济管理”和“医德教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社会主义公立医院的特有管理模式,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努力实现双赢。

医院的经营管理者在医护人员上班的第一天起就有意识的让他们清楚他们各自所在的岗位的职责、具体要求、他们的权利、义务、干好该岗位工作的前途,干不好该岗位工作的后果,把医德建设作为对该岗位考核的具体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不定期的突击暗访,通过查病例、回访患者的形式,抓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人物,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积极处理患者的投诉,防止医院的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吃、拿、卡、要、收受患者的红包。防止医护人员巧立名对患者进行滥检查、滥化验,开大处方等不法行为,把医德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此外,对医护人员的职称、职务、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申诉、及向有关部门提出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或职称、工资调级的建议,暂缓送交有关材料等一系列惩戒制度,协调医院与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医院和人事、组织部门及社会其它部门的关系,确保这些职能部门医护人员的职务升迁、职称评定工资调级等方面充分尊重医护人员所在医院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严厉打击这些部门在牵涉医护人员切身利益的暗箱操作,坚决杜绝所谓的“潜规则”,尽量实现公平、公正。通过职代会和全体职工大会完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暂缓提交有关材料的条件与程序,并且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积极发挥医院工会的作用。努力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合理渠道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加强对他们的医德教育。

(3)在现有医疗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医院的名称管理,转变医院的服务理念,正确理解“救死扶伤”的含义。

近一些年来,医疗机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纠纷矛盾突出,在一些地区已经局部的影响到该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某些医疗机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地步,国家在这方面也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诸如各种医疗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医院内部的体制改革,力度还比较大,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医疗领域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医患双方紧张关系没有得到彻底缓解,深化医疗机制改革还大有必要。

第一、在社区(村委),街道办(乡镇)、设置全科医院,县市设立以当地多发病、常见病为主的专科医院和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医院,省会城市及北京、上海等世界型大都市应当设立大型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并且配备与该医院的资质相对应的医护人员、医疗设备,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充分运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和学术交流,同时辅助基层医院骨干的医护人员定期到资质较高的医院学习进修,让资质较高医院的有关专家到基层医院进行挂职锻炼,为基层疑难危重病人提供医疗应急服务。规范医院名称管理,使基层患者从医院的名称上就能判断出该家医院的性质和主营范围,自己所患的疾病应在哪家医院进行医治。逐步加大对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的力度,实行公立医院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竞标采购机制,尽量做到医疗单位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厂家的直销方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医疗成本。正确定位各类医院的性质,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在医疗系统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合资医院,外资医院共存的局面,对公立医院内部的医护人员实行招聘制,进行动态管理,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开具的处方书写要规范,病历书写要详细具体同时要有主治医生护士和病人家属的诸页签名,规定医护人员在给患者用药、手术和护理方面的内容及医生对患者的释明权等作为医护人员的书写病历时的法定内容记载在病例中,患者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复制病历时,应当把与患者有关的主客观病历一块交给患者,不断扩大患者的知情权,以有利于解决双方纠纷时信息大致对等。此时还应当要求医院有处理危机病号的特权,处理好病人病情的紧急性与病历书写的程序性关系,在有条件的医院根据其经济状况结合起自己的要求可在手术室、医护办公室及病房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严格培训监控设施的监管人员,监控设备可有政府独家出资或政府与医院合资的形式配备,监控室由政府专门机构统一监管并负责其正常的运营与维修。监控录像的调取、查阅,是医疗纠纷处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这些机关授权的有关人员的权利,其他机关和人员都无权调阅。提升医院的医护人员医德考评在综合绩效考核的比例,采取灵活多样工资管理办法,努力是公立医院的员工人人都有危机意识。纠正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和医院经营者把经济利益作为医院唯一的价值取向的错误倾向,处理好医疗器械检查患者与医护人员的手工排查关系,实实在在的减轻患者看病贵的问题。

第二、改变医患双方的医疗观念,患者应当明白,不同资质的医院,经营范围不同的医院,医疗疾病的种类和内容是不同的。医院应当正确理解“救死扶伤”的含义。对于不属于自己的经营范围的疾病,只能根据自己的医疗条件做必要的应急处理,然后说服患者家属将患者转到对口的医院或资质较高的医院进行治疗,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防贻误患者的病情或对患者进行误诊。

(4)、政府部门,在学生的初级中学阶段就应当加强全科医学的基础知识和医疗常规的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医疗基础知识水平。以便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有更多的言语权,同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断扩大患者的知情权,在治疗方案、手术措施、服用药品、医疗护理等方面有更多的选择权。

(5)、为了及时的处理医患纠纷,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关部门应该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改变有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关的制度,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有关标准,使患者的经济赔偿的有关项目、标准与国家法律规定其他的种类的人身损害标准相统一,最好在县级以上政府成立专门仲裁机构,在医患双方和解不成的情况下把仲裁程序作为医患纠纷处理的前置程序,仲裁机构,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县法制局,县法制局只对医患纠纷仲裁机构实行业务上指导,该机构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仲裁员在社会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为,退休的医生,退休法官,律师以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临时随即抽取。消除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偏见与误解,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规章规定该仲裁机构的办案程序,保持仲裁机关极其具体办案人员的中立性,防止宠医,媚医现象的发生,保证案件及时、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使仲裁机关切实做到解决纠纷缓解矛盾的作用。

(6)加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务人员严格执法和公平执法,完善和健全监督机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依法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懈怠渎职与违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进行优质、高效的行政管理,以达到净化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发生医疗服务纠纷,使目前矛盾比较对立的医患双方,情绪趋于平和,关系日益和谐。

(7)政府部门在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及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严厉打击医托、医闹的非法行为,确保医患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医疗服务市场出现的医托和医闹是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追其原因都是为了自己各自的不正当利益,都是非法行为。由于医疗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没有摆正自己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正确的价值取向,片面的追求所谓的经济利益,而将医疗机构的内部科室出租给他人,或者雇人充当医托采取欺骗和强制的行为侵犯患者的利益。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之路的曲折漫长和艰辛,迫使患者不得不采取雇佣”医闹”的方法来维权,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对“医闹”现象做出了处罚的规定,但由于医患纠纷双方信息不对等的因素,最后,医患纠纷双方和解及行政调解的处理结果大多都以牺牲患者利益为代价,这也使患者间接地意识到采取医”闹现”维权,从中可以看出医闹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是,在某些地区,医托、医闹已经发展成为某些社会闲散无业人员的专门职业的不正常现象。针对此种社会现象只有政府部门在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及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制定严格的执法和监督体制,确保医患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医托、医闹的非法行为,确保医患双方各自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才能使医疗服务市场出现的这种非正常现象丧失其生存的的环境和条件。

长期以来,我们从复杂多变的社会管理实践中,总结出一整套便于管理、有利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情况的变化,有的行政管理方法显得落后于时代。补充、修改、完善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利用现代科技技术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复杂问题,在行政管理方面做到客观、公正,在行政执法方面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同时做到情、法、理结合,灵活性与程序性相统一,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时充分考虑立法的目的及立法背景,运用法条、法理和法律基本原则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复杂问题。采取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广大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坚决依法办事,预防和消除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发生。消除执法人员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思想上的对立、抵触情绪,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人性化管理和执法。坚持教育、预防为主,执行、处罚为辅的方针,劝说行政行为相对人主动放弃自己与法律法规不相容的做法,使他们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逐渐变成行政管理的协助者,最大限度的降低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成本。

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在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种医学会,医疗知识比较专业,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一些法律规范大部分是医学方面的人士制定,他们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方面,不可能或者不愿站在患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截止到现在除了《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几部屈指可数的法律法规外,其他的都是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因此医疗纠纷处理起来程序繁琐时间漫长,赔偿标准低,有必要将医疗事故、医疗伤害,有关的单位除了追究他直接责任人外还应把单位的行为列入《刑法》追究的对象,加大这些单位的违法犯罪成本。修改不合理医疗法律法规,保证患者较快的时间内得到比较公平的赔偿。

为了保证卫生公务人员的勤勉、敬业,除了在《公务员法》里规定对违规的公务人员处理外建议,制定《行政管理法》和《行政执行法》《行政问责法》《行政监督法》,其中《行政管理法》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救济,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行法》主要对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务的落实,具有给付内容生效的公文文书的执行、落实、监督和其他种类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作出规定。《行政监督法》从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权限,监督机关和人事部门、司法部门等关系作出规定,《行政问责法》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受案范围、问责程序,处理种类、救济渠道等方面作出规定,使《行政管理法》《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问责法》《行政监督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组成完整行政法体系,明确行政机关极其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

医患纠纷从小的方面看是医生或者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从大的方面看它反映出医疗行业和医疗管理机关责任心的缺失,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平,规定的太概括所导致。解决好医患纠纷牵涉到社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有幸的看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患者的知情权方面有所扩大,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就解决的案由方面,吸收《合同法》的权利竞合的法律理论,政府部门在医疗机构改革方面也有一系列动作,在提高全民医学知识以及全民健身也采取一些措施,这些举措虽然在改变国民的就医难、看病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这些工作与患者的实际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不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制定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规来,并能够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政问责,行政监督的机制,医患纠纷就会也来越少,医患双方的关系才能逐渐趋以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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