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学的分支(收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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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的分支范文篇1
1982年初,笔者在初用“音乐考古”一词时,曾尝试着解释为:“音乐考古,是利用历史遗留下来的音乐文物和文献对古代音乐所进行的研究,是古代音乐史研究的重要环节,也是音乐史界、考古界共同开辟的一个科学新领域。”这只是对一个新兴事物的初步描述和憧憬。其中的“共同”一词强调了考古之于音乐考古的重要关系。
更多学者先后从学科的高度定义“音乐考古学”,大多数也凸现了这种关系。
秦序:“音乐考古学是根据出土和传世的古代音乐实物史料研究音乐历史的科学,它既是考古学的一个分支,又是音乐史学的一个部门。换言之,它是考古学与音乐史学相互交叉渗透、相互融合发展起来的专门学科。”
蒋定穗:“‘音乐考古学’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考古事业的蓬勃发展,音乐文物大量出土和音乐史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潜科学’”。“音乐考古发展到今天,已不再能被一般的考古学所包容,使用一般的音乐史学方法研究出土乐器,也已显得不够用。它迫切需要建立起由考古学和音乐史学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新学科。……音乐考古学是根据古代人类活动中遗留下来的音乐方面实物,运用考古学的方法研究古代音乐历史的学科。”
谭若冰、黄翔鹏:“音乐考古学是音乐学的一个新兴的分支。它的研究范围与考古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音乐文物的考古研究,最早是作为考古学的一个分支而与美术考古、丝绸考古、陶瓷考古、青铜器考古等学科并立的,国际上称为音乐考古学。中国当代的音乐考古学基于研究角度的不同,其来源虽亦出自对于音乐文物的考古研究,但实际内容已越出考古学的范围。”
方建军:“音乐考古学是根据古代人类遗留的音乐文化物质资料,研究人类音乐文化发展历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作为音乐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音乐考古学的研究成果无疑可以填补、充实和丰富古代音乐史的内容。”
李纯一:“从研究对象、方法和目标等方面来看,古乐器学乃至音乐考古学应该既是普通考古学的一个特殊分支,又是音乐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其自身具有很大的相对独立性。”
王子初:“音乐考古学是音乐史学的一个部门。是根据与音乐有关的实物史料,如古代的乐器、书谱、铭文、石刻艺术和洞窟壁画等,来研究音乐艺术的历史的科学。”
汪申申、田可文:“音乐考古学是音乐学和考古学的交叉学科,它要求从业者不仅具备音乐学(特别是音乐史学、音乐形态学和乐器学)方面的知识,还要掌握历史学、考古学的基本理论和田野发掘作业的全部技能与经验。”
李幼平:“音乐考古学是音乐学、考古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学科在交叉、融合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边缘型新兴学科”,“考古学与音乐学研究应该是它的两个基本立足点。”
王子初:“从历史的角度考察,音乐考古学脱胎于一般考古学,两者之间是一种母与子的关系”,“中国音乐考古学形成的初期,曾勉附于一般考古学界之骥尾。”“音乐考古学是考古学和音乐学相结合的产物,是一门跨学科的边缘学科。……音乐考古学是考古学的组成部分,其时空框架必须借助一般考古学的地层学和类型学以及考古学利用的其它各种手段才能建立起来。同时,音乐学的理论应该是音乐考古学研究的重要理论指导。”
方建军:“音乐考古学主要是考古学与音乐学尤其是音乐史学相互交叉、影响和渗透所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它具有从属于考古学和音乐史学的双重性质,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中国音乐考古学则从普通考古学中萌芽,是中国考古学滋养下本土化的产物。在研究方法上,中国音乐考古学也受到了考古学和音乐学(尤其是历史音乐学)的双重影响。”
这些文字表述略有不同的定义显示:普通考古学是音乐考古学脱胎的母体,萌生、滋养的基础,交叉渗透、相互融合的一元,基本立足点之一,等等。
这种深刻的认识,基于音乐考古学萌芽期的实践总结。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音乐学界在文物、考古学界的帮助和推动下,创立了音乐考古学科。迄今为止,这一新兴的学科已经形成了具有本科、硕士、博士教育的人才梯队培养体系;出版了大量的专著成果;参与了一次次的重大田野考古发掘;基本完成了与文物考古鼎力合作的基础性工程《中国音乐文物大系》;常设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建立了国际性的学术组织并组织了多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中国音乐考古学呈现着繁荣、活跃的学术景象。
不过,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中国音乐考古学与普通考古学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潜在着影响学科发展的因素和不可忽略的隐忧。
在理论上,迄今为止,中国音乐考古学并未受到中国考古学的正式认同。在考古学理论著作和《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的“考古学”条目中,受普通考古学影响所产生的特殊考古学分支现已包括了诸如美术考古学、宗教考古学、古钱学、古文字学和铭刻学等等,并不包含“音乐考古学”。
在实践上,中国现行的考古事业管理制度,只有国家文博单位和高等院校的历史考古专业才有考古发掘权。以音乐学学术身份出现的中国音乐考古学家从身份和职业上均未被纳入考古界之列,更难以进入考古学的田野考古发掘领域。而在考古事业的机构和职位序列里,也没有“音乐考古”的建制和席位。
于是,音乐考古学与普通考古学在田野发掘的交叉重合区域里存在着制度性的专业脱节。音乐考古学与普通考古学的学术衔接保持着一种“你发掘,我研究”的线性流程及默契。音乐考古学家的研究工作,主要还是停留在根据考古发掘报告和出土文物资料做案头研究的阶段。偶尔几次考古大型发掘项目的参与,也是来自考古界少数知音的邀约,而非制度性保障下的常态工作。
这种情况对于两个学科和艺术及文化遗产事业都是不利的。
自20世纪后半段开始,世界考古学的研究重点已经从建立完整的古代物质文化谱系研究逐渐转变为更深层次的社会历史和文化重建。中国考古学的学科视野已从证经补史的窠臼中脱离出来,从线到面,从物到人,进一步扩大到全面探讨古代社会的各个方面,认识人类历史的进程及发展规律,形成更为广阔深远的独立的阐释系统。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考古学对人工遗迹和遗物的地层学、类型学、年代学研究,如果涉及到精神文化领域就会显得力不从心。
考古学面对古代音乐遗存时,尤为如此。作为物质的研究对象,考古学可以对其采用类型学和年代学的方法进行一般的研究,诸如物态的一般描述、分型、分式、断代等等。由于知识结构、研究方法和专业意识的局限,在现实的田野考古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如下问题:(1)遗存的现场处理有发现障碍和信息疏漏。往往忽略掉:作为礼乐遗址的环境信息,乐器的使用痕迹及详尽的存放状态,器物的结构及附件的配套关系,等等。比如曾侯乙墓,其大量礼乐器实物及由之显现的礼乐场景,引起了研究者从音乐遗址的角度对整个墓葬再审视。这个后起的理念已经错过了发掘过程,难免损失掉一些原本可以捕捉到的蛛丝马迹。同样,由于缺乏经验和敏感的专业意识而令人惋惜的事例,还有出于现场的清洗保护处理,该墓笙簧与笙苗的关系以及笙苗的管序被扰乱、移位;琴、瑟上弦和柱可能存在的遗痕也完全杳无踪影。(2)遗存的信息采集不敷使用,缺少有效的素材陈述。通常的考古发掘报告多从人工的遗迹、遗物的角度,谈论其层位关系、具置、器物组合、保存状况、自然环境;描述其形状:大小、数量、位置、方向、文字、纹饰;报告其材料(原生材料和加工材料):质地、硬度、质感、火候、声响等。但对于音乐文物尤其是古代乐器的观察和描述,往往是语焉不详。比如乐器,往往是:结构不明、数据不全、交待不清,还缺少专业的鉴定、测试、分析报告。相关的照片资料一般只能反应器物的整体和外观,没有关键部位的特写,等等。由此提供的实物和资料只能作为古物学标本而不是音乐考古标本。(3)遗存的报告无力提供艺术史解读。对音乐遗存尤其是古乐器的认识,“形”仅仅是表,“形”上所含的无形的信息——“音”才是其灵魂,音乐学对于“形”的追逐是为了究其“音”。音乐考古就是要从这些有形的物质中获取无形的音乐信息,考查出当时音乐的结构性元素和音乐生活方式。由于解读和描述能力的专业局限,现有许多发掘报告都难以对音乐学问题提供直接信息和知识支持,更谈不上建构和还原当时的音乐活动场景。
许多音乐遗存的发现需要千载难逢的机缘,其出土时的环境信息以及器物附着的迹象往往极易消失并不可再生;某些音乐文物以极其脆弱的材质身处现实的保护条件也许还会得而复失。这一切,如被熟视无睹的目光掠过,是其不幸,更是今天的大不幸。考古学不能有音乐考古盲区。考古学的学科发展需要开拓音乐考古领域。
学科设置和学科建设并非纯学术问题。一个学科的确定和建设,需要相应的行政归属和管理、专业设置、机构设置、教学培训体系。普通考古学对音乐考古学的不认同,自然会影响到考古学相应的知识结构、人才结构、体制结构和管理制度,影响到其对音乐考古学的支持力度和贡献,影响到考古学自身的发展。基于这种认识而形成的显性和隐性的“行业壁垒”,最终会影响到音乐考古学的良好生态和成长。这将是考古学学科的损失,也是人类文化遗产事业的损失。
关于音乐考古学与考古学的关系,音乐学界的认识也不统一。本文开篇所罗列的有关音乐考古学的定义,全部出自音乐学界,其在音乐考古学的归属上有如下分歧:音乐学分支、音乐史学分支、音乐史学和考古学双重性、音乐学和考古学双重性、考古学特殊分支。显然,也有音乐学者不认同音乐考古学归属于考古学。部分学者在强调音乐考古学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时,强调音乐考古与考古的区别和剥离,对考古学之于音乐考古学的关系在观念上有些疏远和游离。
诚然,一个独立的学科必须有其可独立之处。音乐考古学与普通考古学的区别在于:(1)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是通过考古学方法所获取的古代人类遗留下来的物质遗存,而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古代人类遗留下来的音乐文化物质资料,其中除了考古学方法获得的资料之外,也包括传世的文物;(2)考古学研究重点在实物本身,音乐考古学的研究重点是从实物中考察出其所承载着的当时音乐的结构性元素和音乐生活方式;(3)考古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地层学和类型学,音乐考古学除遵循这些方法之外,还需要运用音乐学的研究方法;(4)考古学研究的历史下限在元代,音乐考古学研究的历史下限在清代;等等。随着这一新兴学科的不断成熟,它一定能逐步形成一套独立、完善的学科体系。
尽管如此,音乐考古学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并不能使其摆脱它对考古学的依附性。音乐文化遗存的发现和获取基本都来自考古发掘,这些文化遗存的时空坐标需要用考古学方法标定,针对实物、图像、文献、遗址的查验、检测、纪录和考证,现场调查及整理是音乐考古基础性工作。如果脱离考古学来孤立地看待和研究音乐文化遗存,脱离对音乐文化遗存的时代、文化区系、类型序列、共存关系、从属关系、器物组合等考古学的综合考察与分析,音乐考古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搞音乐考古研究,如果不能掌握类型学、不能掌握考古学文化这些方面的基本知识,这种考古学的研究是似是而非的,这就脱离了考古学基本手段去研究,和过去的古器物学没有什么区别。……有了这些基本认识,有了在考古学整体基础上把握的音乐考古学,这才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脱离这个基础,那都似是而非,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音乐考古学。”由于现行体制的障碍及其由之产生的与考古学的游离意识,在音乐考古工作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1)不辨器物的考古学关系,将不同年代或不同墓葬的出土物盲目合并组合,视为同期器物研究;(2)不辨器物群内在的组合关系,盲目将人葬组合等同于原始组合;(3)不实地全面、具体考察原物,仅凭发表的资料和数据望文生义,很难触及研究对象的实际及其规律;(4)不顾及器物的考古学背景,就物论物,缺乏体系概念和人文视野;等等。这些不循考古学方法的研究只能使人误入歧途。
此外,音乐考古学也只有在考古发掘和调查中参与抢救、采集、保护古代音乐文化信息,才能担负起自身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无可替代的责任。音乐考古学者直接从田野工作中获取第一手资料往往更具体、更详尽、更实用、更有效。音乐考古学者由古乐器音响检测到音乐形态研究,由编钟铸造技术观察到编钟调音规律的发现等等,都是音乐考古学者深入考古发掘整理工作的成果,也是音乐考古学对考古学古乐器断代的反哺和重要贡献。音乐考古工作者要参与发现,从田野发掘工作做起,在考古发掘、资料整理与分析、报告编写和专题及综合研究等各个环节主动参与、积极回馈,在与考古学的渗透中更加主动、更加深入、再加靠前——音乐考古学植根于考古学的沃野才能根深叶茂。
音乐考古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滋生于音乐学、考古学,也从人类学甚至自然科学等多学科中汲取营养和力量。来自古文字学、声学、冶金铸造学领域的学科需求和成果反馈,也会影响着音乐考古学的信息采集、整理、记述和解读;自然科学和新技术会开阔传统器物学的观察视野,深化对音乐遗存的认识程度和相关研究。这是音乐考古学学科成长的条件和背景,也是其新兴性、交叉性和边缘性的表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推动和实践的积累会逐渐明晰这一学科的架构体系,理论研究的深入也会廓清这一学科的属性。不过,回顾音乐考古学的萌生,是考古学的启发、考古资料的吸引和刺激,促成了音乐学(主要是音乐史学)学者的进入;是音乐学与考古学的合谋催生了音乐考古学的建立;是两个学科突破认知局限的需求形成了学科交叉、渗透的新领域。在这个领域里,考古学与音乐学在研究对象上发生重叠,在研究方法上互为整理,在对象释读上互为补充。虽然还有其他更多学科在这个领域里交汇,从学科最基本的结构关系看,音乐考古学确实具有从属于考古学和音乐学的双重性质,并更倚重于考古学。
音乐考古学与考古学在学科关系上存在着的上述现象,是音乐考古学作为一个边缘学科在成长中遇到的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音乐学家、考古学家更多地了解对方,了解对方学科的特点和要求,了解对方的长处和局限,扬长避短,实现优势互补,在合谋与互动中共促学科发展。
当然,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国家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在国家推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遗产事业进入新阶段的形势之下,作者愿对中国音乐考古学科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音乐考古学科建设要与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紧密结合。2005年12月,国务院决定设立文化遗产日,以“文化遗产”的概念拓宽了“文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标志着新世纪我国文化遗产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考古学定位为一级学科。音乐考古学科时逢成长的大好机遇。事业是学科的依托和动力,事业的发展需要队伍保障和政策支持,也会对相应学科提出刚性需求,并推动其发展。音乐考古学者应该在遵循学科成长规律的前提下,紧密与文化遗产事业相结合,力求进步,积极贡献。
二、加强学科理论建设和基础性工作。通过开题立项和学术交流,梳理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建立学科规划和目标,建立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
三、通过国家重大项目整合队伍、培养人才、积累成果。音乐考古学队伍力量薄弱、松散,与文物考古部门的结合并不密切。通过全国性重大项目整合力量、凝聚队伍,出人才、出成果,已有《中国音乐文物大系》工程的成功经验,应该继续类似的项目,形成本学科的成长模式。
四、搭建平台、建立渠道,更主动、更深入地参与文化遗产相关工作。湖北省博物馆等十家博物馆发起的中国博物馆协会乐器专业委员会,为音乐工作者与文物工作者搭建起交流平台,也是音乐考古工作者与文物考古工作者合作的桥梁。要充分借助类似学会组织和学术团体的力量。
考古学的分支范文篇2
[关键词]江陵凤凰山简牍;遣册;告地策
[中图分类号]H0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14)12-0048-02
1973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在湖北江陵楚故都纪南城南凤凰山发掘了9座西汉早期的土坑木椁墓,其中十号墓棺椁保存较好,墓葬形制跟八号墓相似,只是规模比较小。墓中出土随葬品200多件,包括竹简170枚、竹牍6枚。竹牍长23~23.5厘米、宽4.6~5.8厘米、厚0.3~0.4厘米,除一枚一面有字外,其余皆两面书写,墨书隶体。其六号木牍内容为遣册。①《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一文附有该遣册图版,只对个别文字加以释读。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一文对与该遣册同版合书的告地策部分文字作了释读。②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一文对该遣册文字和对应名物作了较为完整的释读。③此后,裘锡圭先生也对十号墓出土简牍做过深入研究。④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下文简称《散见》)一书收有该遣册,个别文字与上引学者的释文略有不同。本文依据图版,结合上述学者释文,对个别文字略作考释。
[释文]
竹笥二
望笥一
图一
大奴一人
大婢二人
大食卑=一具
(以上为正面第一栏)
尺卑=一具
会卑=一具
食检一具
椟一具
小于(盂)一具
(以上为正面第二栏)
案一
布橐食一
缣橐米二
布帷一长丈四二福(幅)
瓦器凡十三物
(以上为正面第三栏)
脯二束
豚一
柯一具
赤杯三具
黑杯五
(以上为正面第四栏)
酒柙二斗一
四年后九月辛亥,平里五夫=(大夫)伥(张)偃敢告地下主,偃衣器物所以蔡(?)具(?)器物囗令会(?)以律令从事。
(以上为背面)
[校释]
竹笥二:黄盛璋释为“笥二”,裘锡圭释为“竹司(笥)二”,《散见》释为“竹笥二”。从图版看当以释“竹笥二”为是。
图:黄盛璋释为“(箸)”,裘锡圭释为“(?)”,《散见》释为“函”。其实该字当释“图”。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遣册8号简有“版图一”的记载。
大食卑=一具:黄盛璋释为“囗(大)食卑=()一具”,认为“卑=”不是重文,皆表“卑”,“一具”当为“一双”。裘锡圭释为“大食卑=一具”。《散见》释为“囗囗卑=一具”。按:“卑”下有合文符号,所记肯定是汉代遣册习见的“卑”,但如何将“卑”字离析却是疑难。牍文“卑”字右下部分与汉简“支”字写法相近。如马王堆三号汉墓遣册396号简“支”作。我们怀疑“卑=”当释为“卑支”。“支”读为“”,“支”为章母支部字,“”为心母支部字,心母与章母一为齿音、一为舌音,但二纽相近。如从“”得声的“”字为书母,属舌音。“隹”属章母微部字,再如“隹”属章母,而从“隹”得声的“虽”、“睢”属心母。因此“支”可通“”。“卑支”即“卑”,是一种浅边的盘子。
尺卑:首字黄盛璋释为“尺(次)”,裘锡圭释为“尺”。从图版看,此为汉简“尺”字习见写法,当以释“尺”为是。“尺卑=”即“尺卑”。“尺卑”也见于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遣册27号简、一六八号汉墓遣册22号简,指径尺之盘。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出土漆盘十件,口径22.4厘米,与汉代1尺相近。正与简文“尺卑五只(双)”记录吻合。⑤
会卑=:首字黄盛璋释“食”,裘锡圭释“会”,当以释“会”为是。“会卑=”即“会卑”,“会”读“脍”。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遣册37简作“脍卑二〔双〕”,吉林大学考古小分队考释说:“脍,《说文》:‘细切肉也。’一六八号墓遣策作‘会’。随葬盛有肉酱状食品的漆盘二对。”⑥马王堆一号汉墓遣册214号简记载“画卑(径)八寸其七盛干窆郭(椁)首、卅一盛(脍)载()”,也能印证卑可用来盛脍。
椟一具:黄盛璋认为“椟一具”指墓中所出6枚木牍。按:考虑到“椟”置于盘、奁、盂、案之间,“椟”可能用其本义,《说文・木部》:“椟,匮也。”《仪礼・聘礼》:“启椟取圭。”陆德明释文:“椟,函也。”我们怀疑牍文的“椟”可能是指一种木函。
脯二束:最后一字黄盛璋释“于”,不确,裘锡圭释“束”。相似的记录也见于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遣册33号简和湖北江陵高台18汉墓所出木牍(35:丁牍)。
酒柙二斗一:简文略显模糊,黄盛璋认为简文所记是指墓中所出“漆钫”。需要指出的是,黄先生所言“漆钫”实即墓中所出“漆扁壶”。裘锡圭先生在《说、、》一文中对“柙”有详细考证。⑦
“四年后九月辛亥”以后牍文模糊,此从裘先生释读。牍文属告地策。汉代个别遣册还与告地策伴,两者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的联系,如:荆州高台M18牍乙告地策: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⑧
长沙马王堆M3所告地策:
十二年,二月乙巳朔戊辰,家丞奋移主(葬)郎中,移(葬)物一编,书到光(圹)(),⑨具奏主(葬)君。⑩
告地策是一种虚拟的冥世文书,这些告地策多与遣册伴。凤凰山M10告地策与遣册书于同一木牍。高台所告地策与遣册捆绑在一起,类似当时的书函。告地策所言“名数”、“(葬)物一编”、“牒书所具”、“蔡(?)具(?)器物”,似乎是指“遣册”或“遣册”所记内容。尤其是马王堆M3“告地策”所记“葬物一编”指遣册的可能性很大。告地策与遣册似乎成了配套使用的冥世文书。刘国胜认为,包山278号简是告地书应该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告地策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殁亡,求得地下鬼神的接纳和保佑;买地券是向地下鬼神购买葬地以得到地下鬼神的保佑;{11}从“具奏主(葬)君”看遣册似乎是向鬼神通告自己所挟财产,汉晋遣册常带有虚拟夸张的成分,也能说明这一点。
[注释]
①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第41~61页。
②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第78~84页。
③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文物》,1974年第6期,第66~77页。
④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又收入裘锡圭《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540~563页。本文引用后者。
⑤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第501页。
⑥吉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赴纪南城开门办学小分队:《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遣册考释》,《文物》,1976年第10期,第40页。
⑦裘锡圭:《说、、》,载《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87页。
⑧湖北省荆州博物馆编:《荆州高台秦汉墓――宜黄公路荆州段田野考古报告之一》,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29页。
⑨陈松长释作“先质”,认为“质”是验对的意思。(详见《马王堆三号汉墓木牍散论》,《文物》,1994年第6期,第68页。)李家浩引李学勤说释为“光”,读作“圹”。《钜宋广韵》宕韵:“圹,墓穴也。”耕韵:“,冢口穴也。”(《毋尊、纵及其它》,《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李家浩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