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会议总结(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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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会议总结范文篇1

2、9月13日,参加全国妇联工作会议,市妇联权益部获全国妇联系统工作先进集体;李晓东获同志先进工作者称号。

3、9月12日,参加全国“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系列宣传活动”总结大会,市妇儿工委办获全国“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系列宣传活动”基层组织奖。

4、8月29日,在余姚召开宁波市养兔女能手研讨会,现场参观了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科农獭兔养殖场和宁波市级“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及农家乐示范点。

5、9月3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设立电视电话会议分会场9个,参加省妇联举办的《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宣传月启动仪式。市委副书记郭正伟在宁波分会场作重要讲话,伊敏芳主席主持会议。

6、做好《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宣传工作。下发关于开展《实施办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邀请杭州市委党校马晓秋老师来北仑、宁海讲课;参加省妇联举办的《实施办法》知识竞赛,共发放知识竞赛题2400份;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宁波日报》专版刊登《实施办法》解读;9月26日,组织妇女维权志愿者在中山广场举办《实施办法》广场宣传咨询活动。

7、9月7日—8日,宁波市女企业家协会一行近40人,到象山开展交流研讨活动。市政协副主席李秀琍等协会顾问参加。

8、9月12日—13日,参加省妇联宣传工作会议并在会上作交流发言。

9、9月19—21日,伊敏芳主席等人参加在义乌召开的全国“巾帼示范村”创建工作交流会暨“市场带千村”项目推进会,并在会上作典型发言,宁波经验推向全国。奉化滕头村被认证为首批全国“巾帼示范村”。

10、9月20—22日,杨建军副主席参加在常州召开的长三角地区妇联主席联席会议并进行书面交流发言。

11、下发宁波市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80%以上(40%/年)已婚育龄妇女每两年接受一次免费常见妇科疾病检查。

12、开展*年家庭道德教育宣传实践月活动。今年以“亲子携手、强健体魄、保护环境、共建和谐”为主题,开展六项活动。一是开展“爱的探索”—家庭教育网上互动活动;二是开展“家教格言进万家”活动;三是举办家庭教育网络讲座;四是开展家庭教育广场咨询活动;五是组织开展“关心人居环境呵护地球家园”亲子PPT制作竞赛;六是召开宁波市家庭教育工作会议暨家长学校现场经验交流会。

13、做好家长对我省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传播意见和建议的征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文明办。

14、通报我市“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督查情况。

15、全面调查我市留守儿童俱乐部建设情况,做好杭州奥普公司支持山区农村留守儿童俱乐部建设捐赠的10台电视机的分配工作。

16、文明家庭:推荐上报第六届省级文明家庭、省级学习型家庭及省级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先进组织;完成上报市妇联生态市建设半年工作总结;奥运火炬手市三八红旗手、“双学双比”女能手协会副会长陈海珍。

17、筹备母亲素养工程推进会;筹备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场会。

18、组织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的同志就女性进村“两委会”工作赴嘉兴市学习考察。

19、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召开竞争上岗大会,进行面试、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撰写考察报告。

20、组织人事工作。调研下半年乡镇妇联主席的招考工作;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汇报妇联组织工作目标考核;做好市妇联机关干部人事调整的相关工作;上报2003年以来市妇联干部提拔交流情况。继续开展工资套改和公务员登记工作。上报警示教育活动总结至市纪委。

21、修改完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立法草案第五稿及立法依据和相关说明。

22、组织县(市)区妇联和机关干部参加普法办举办的“百家网站奥运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并将竞赛活动在宁波妇联网和家庭教育网上进行链接。

23、开展2006-*年度“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工作。

24、完成宁波市第二届“十佳创业女性”登报评选的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共推荐候选人30人;完成宁波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指南(第二辑)初稿。

25、策划“全球通·知音”心理咨询热线三周年的宣传工作;9月16日组织热线心理咨询师赴北仑梅山乡咨询。

26、接待工作。接待省妇联主席厉月姿与省文物局副局长一行来甬就妇女儿童文物征集工作进行进一步商谈;济南市妇联来我市考察家政工作。

27、按功能整合的要求,拟定东部新城区宁波市妇女活动中心具体方案,共申报面积23000平方米,上报市规划局。

28、做好市儿童乐园申报第二届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的申报推荐工作。向文明办推荐补报三所市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家长学校。

29、本月共35件,其中来访21件,来电11件,来信3件。

30、做好市妇联系统三大网站的编辑管理工作,本月宁波市妇联网编辑信息98条。

31、做好下属单位管理及老干部工作,9月26日,组织老干部到保国寺开展中秋赏桂花活动。

32、做好市妇联OA网维护、档案管理、财务预算、经费申请、车辆管理、文印室管理等日常工作。落实*年党刊党报征订工作。

十月工作计划

1、完成市发展研究中心07年重点课题《构建和谐社会与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研究》;完成我市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情况调研报告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制保障问题研讨会征文。

2、9月28日,召开全市母亲素养工程现场推进会。

3、召开全市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场会。

4、举办维权干部培训班;组织政协妇联委员组委员开展培训。

5、表彰宁波市级和谐文明家庭、绿色家庭及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先进组织,认定绿色家庭创建活动示范点。

6、开展知音心理咨询热线成立三周年纪念活动暨举办《压力管理之道》讲座。

7、召开妇女报刊宣传发行工作会议,开展征订工作。

8、筹备全市家庭教育工作会议暨示范家长学校现场经验交流会;筹备全市“巾帼示范村”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总结表彰会;筹备并参加浙江省妇女健身大赛。

9、继续做好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

10、总结推广北仑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成功经验。

11、对各县(市)区“巾帼示范村”、“巾帼示范社区”创建工作进行指导。

家庭会议总结范文篇2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民经济生活,也改变了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离婚问题日益凸显。为此,__市妇联通过法院查案卷、走访民政局、查阅妇女维权中心受理案件情况,调查了2007年以来的全市妇女结婚、离婚情况,客观分析了__市婚姻家庭情况。

从妇联法律维权中心来访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居高不下。2007年至2008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140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20件,占离婚总数的14.2%;感情不合导致离婚64件,占离婚总数的45.7%。2009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5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4件,占离婚总数的16%,感情不合导致离婚21件,占离婚总数的84%;2010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3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7件,占离婚总数的30%,感情不合导致离婚16,占离婚总数的69%,婚姻家庭类案件已经成为影响妇女权益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民政局2004年至2008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结婚总数为8673对,离婚总数为932对。其中2007年结婚总数为1913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17对,离婚率占当年11.3%;2008年结婚总数为2327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42对,离婚率占当年10.3%。2009年结婚总数为1328对,协议离婚130对,离婚率占当年10.2%;2010年结婚总数为2513对,协议离婚351对,离婚率占当年7.2%。

从__市人民法院调查情况看,人民法院2007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35件,判决离婚76件,调解离婚__件,调解和好4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9%;2008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47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41件,调解和好5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0%;2009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330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54件,调解和好12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6%;2010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80件,判决离婚81件,调解离婚124件,调解和好7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6%。由以上数据可见,近几年离婚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1、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让处于弱势的妇女身心遭受极大的摧残,其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__市妇联案件中有一典型案件,女方长期遭受暴力侵犯,但由于爱面子,在外人面前仍表现得非常恩爱。结果男方愈加恣意妄为。直到女方无法承受时才开始对外反[!]映。忍受只能纵容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导致婚姻的破裂。

2、家庭关系不和导致婚姻失败。一方面,在农村家庭中,儿子、媳妇大多是与父母同住。少数农村妇女缺乏文化,思想愚昧,加之有些长辈处处袒护儿子,无端挑剔媳妇,增加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经济困难成为婚姻家庭的又一诱因。一些妇女为了依靠男方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而忍受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不顺心的事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从而导婚姻失败。

3、草率结婚导致“短命”婚姻。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农村女孩早早就辍学,来到城镇打工。许多人认识不久便未婚同居或草率结婚,当感到婚姻并非理想中的“伊甸园”时,便整日打闹着要离婚。

1、封建思想影响。当今社会,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旧根深蒂固,尤其是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思想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妻子挨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不光彩的旧观念导致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道德观念缺乏。有些男性为了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选择到外地打工,留守妇女的在家务农、操持家务和照顾老人。长期的夫妻分居导致了夫妻俩感情淡漠,导致了婚外情的发生;有些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和义务感,热衷于、喝酒,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有的人文化水平不高,夫妻间缺乏包容和谅解,言语粗鲁,动辄拳脚相加,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3、法律约束不够。家庭矛盾无法用法律约束,大多要靠道德自律;婚姻家庭案件取证难,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1、建立机构,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些诸如妇女庇护所、婚姻家庭咨询投诉中心等服务机构,帮助弱势妇女尽快摆脱困境,走出误区,避免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发生。

2、强化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积极引导,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社会道德的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构建和谐社会。

3、普及法律法规,加大妇女儿童的维权力度。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纳入全市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妇女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家庭会议总结范文篇3

教师家庭贫困证明。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XX〕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的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隐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用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认定工作的标准是: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两档: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

特别困难,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农村年收入低于32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根本无法承担其在院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或者虽然人均月收入高于400元或年收入高于3200元,但由于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生并负担过重等)导致家庭经济非常贫困的学生。

一般困难,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学生(农村年收入低于48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院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如因灾、因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该生已经享受到学院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奖学金或社会捐助等资助政策,能够解决全部和部分经济困难的,将认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

(三)家庭人均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该生消费超出困难学生应有水准或有明显浪费现象的,评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

五、认定工作的组织分工是:

(一)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团委领导组成,

(二)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组,具体负责实施本系的认定及审核工作。认定审核组由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三)各系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工作的程序是: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应向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二)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如未盖章或经办人未签名的视为无效。

(三)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学生将《认定申请表》交给辅导员,辅导员负责按时收齐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新生的评定工作应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评议组根据《认定申请表》的内容,结合学生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后,报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初评名单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系认定审核工作组提交异议材料。认定审核工作组在接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系认定审核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

(六)公示通过之后,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系审核意见,确定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2)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报学院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七)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学校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3)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一并报市教委学工办备案。

七、学校和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对于因突发事件,使学生家庭经济遇到重大变故等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系认定审核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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