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收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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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范文篇1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农村合作金融;创新
新农村法制创新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切实维护农民的权利。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总书记曾在2007年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它们在为农村经济及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出贡献的同时,却未得到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应有的地位,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寻求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已成为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共识。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0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的根本,如果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农民能够依法行使民利,就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巨大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只有以法制治理农村,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农民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民主法制是整个社会关系平衡器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支配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在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制。
现如今农村社会有着复杂的社会分工和人际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和制度来调整和支配,法制是组织农村社会关系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方法。法制的作用是多效的,它既能够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也可以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为制裁不履行责任者提供法律根据。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之路
目前农村落后的法制现状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并从体制上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观念。”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与“三农”有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法制。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要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制,解决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跟不上”的问题,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在农村经济,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在立法观念上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解决好农民平等参与金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农村、农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农民根本利益,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维护农村合作金融秩序的良法。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新农村要求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二)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巩固农村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要有民主政治作基础,否则法制就是空中楼阁。村民自治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这一民主政治的有效措施,就必须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要认真抓好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的落实,全面提升基层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还要解决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基层党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实现对乡村事务的领导。二是要改变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更好的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基层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格依法行政,确保基层干部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要将依法行政作为评议考核基层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是否依法行政作为干部是否称职、能否升迁的重要标准。谁在工作中出于个人意志,不依法办事、执法违法、欺压群众,损害农民利益,就追究谁的责任,该警告的警告,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决不姑息迁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坚持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乡村干部手中同样有权,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同样导致腐败。因此,要确保乡村干部依法行政,同样需要监督。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县、乡人大的监督作用,实行多渠道的有效监督,确保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掌权为公、用权为民。
(四)树立司法权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法律在农村能够有效地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在农村能真正确立,确保司法机关能给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乏力,由此导致主体对法律在整体上尚没有形成信任感……”一旦法律能够有效地严格执行,司法权威确立,能够给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他们自然会信仰法律,走出宗族的束缚,自觉走依法治村之路。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制创新的联系与区别
1912年,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是金融法制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主要相联系的地方。区分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我们分清研究的内容和方向。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同时获得潜在的金融利润,它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组织机构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金融创新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依托,不断开发出新的业务品种、新的金融工具,使银行服务领域不断深化,服务方式不断更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的过程。由此可见,国家非常重视金融创新,并将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看作金融工作的重点。这无疑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指明了方向。
金融法制创新是法学上的术语,重点是法制,而金融创新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注重经济。金融创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需要有调整后的金融监管立法予以引导和保护。金融创新的结果,一方面是增加了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使金融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并带来金融业的竞争与繁荣;另一方面是逃避金融管制,使金融监管制度丧失应有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功能。从我国目前对此课题的研究现状来看,普遍缺乏对未来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保护的制度创新研究。法制创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前提。总书记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样看来,新农村中的“新”,关键是为“三农”提供新的法律与制度,所以新农村建设需要更进一步的的法制创新。研究金融创新的经济学理论,有助于研究法制创新的法学理论,在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探讨既能有效地鼓励与支持创新,又能预先应对和控制金融风险的有关金融法制问题,十分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范文篇2
农村金融是在农村的生产、流通与消费中融通资金的金融活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总体势头较好,然而,当前农村金融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业的需求。农村金融面临困境,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经营风险大制约农村金融的发展。研究农村金融制约因素及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农村金融;制约因素;对策
一、农村金融的发展困境
(一)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不准确
2008年,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脱离了与农户、农企、农村的互相合作关系,走上了商业化道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业态存在着市场定位模糊、管理机制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不能较好地发挥支持农业现代化的作用。农村金融出现“商业性”与“政策性”功能的重叠,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不完全是商业性的,也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部分重叠。农村政策性金融未能发挥政策,阻碍农村金融发展。
(一)农村金融的扼制现象较为严重
“二元经济”结构导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割裂,农村资金大量流入城市,资金的长期短缺扼制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加剧城乡发展差距,导致农业和农村发展滞后。位于农村的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风险和提高的考虑,农业存款远远超过农业贷款,将大量农业资金用于工业和非农业生产,农村金融得不到有效满足。较多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种类不全、机构数量极少、服务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金融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初步形成,但有些农村地区仍存在金融空缺现象。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和中介市场尚未建立,金融机构不信任农户的还贷能力和资信能力,无法真正落实信用贷款这一功能。农户自身文化水平有限、缺乏金融知识,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不了解,加之金融机构对自身金融产品宣传不到位,导致金融机构不能服务于农户。农户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在信贷过程中加大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制约农村金融的发展。信息不对称阻碍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限制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
(二)交易成本高
交易成本高拖累农村金融效率。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是数量庞大分布分散、资金需求较少的农户以及规模经营较小的农村企业。因此,在投放贷款之前,金融机构对农企、农户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农户的经济状况、资信能力、还贷能力、农企的生产能力、经营状况、经营风险都列为调查内容。贷款过程中,缺乏准确全面的财务数据支持、授信审批手续复杂等问题。这些都增加了金融机构放放贷款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过高拖累农村金融的运作效率,制约农村金融发展。
(三)经营风险大
农业受自然气候影响大,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没有建立相关的明确风险补偿机制,农业保险体系发展落后,农业抗风险能力极差。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者是农户及农企,他们通常收入较低、还贷能力较差,存贷款规模较小,缺乏担保品以及抵押品,导致农户及农企农业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大,也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农村不良贷款现象严重,农村金融效率低下,不良资产负担过重,因而农村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因素之一。
三、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为了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不足,引导农村金融走出困境,现阶段应建立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为辅的金融体系。首先要完善政策性金融。农业的弱质性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导致市场在配置农村金融资源的过程中“市场失灵”。政策性金融政策能够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通过政策倾斜以及政策优惠等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再次,完善合作性金融政策也至关重要。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以农户、农企、农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合作金融扎根农村,更易于满足农村金融的需要。因此政府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信用社对“三农”的信贷扶持,放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激活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合作阶段。最后,要完善商业性金融。国家应通过政策诱导,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重点引导商业银行扶持农村大中型农村龙头企业、农业基础施建设、农业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促进农村发展。
(二)建立财税扶持农村金融机制
农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影响,农业生产吸引资金能力差,农村金融机构要实现服务“三农”和经营盈利的双重目标,单靠自身力量难以完成,必须依靠政府的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建设都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我国金融机构首先应健全合理的财税政策,同时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建立农村金融机制,确保财政补贴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预算,同时建立有效地监督管理机制,保证财政补贴的专款专用,达到财政真正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补贴为民所用的目的。其次,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制定符合当地所需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村机构降低针对农业贷款的要求,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还应为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财政资金。最后,当地政府应因有效地因地制宜,吸引城市投资,促进农村新发展。
(三)建立健全现行农业保障体系
一套完整的农业保障体系能够促进农业的发展以及保障农户收入的稳定增长,还能有效弥补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存在的不足。因此我国要建立多元化的风险保障,全面专业的农业保障体系。在健全现有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改进农村生产结构,保障农民持续增收,不断的促进新型合作组织的成长。政府还应该根据各地自身需求,针对性的增加不同各地所需的农业保险品种,增强农村保险体系的服务水平,提高农民和农企生产过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村金融中的保险保障作用。另外,还应该加快建立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通过政策性的农村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体系的结合,增加农村保险的品种种类,提升农村金融的风险覆盖率,政府运用财政、税收手段,积极引导商业保险进入农村金融发展中。
参考文献:
[1]许丹丹.中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