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新规(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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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新规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维护,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要求,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农业、科技、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相关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除因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等产生的旧实心粘土砖可就地利用外,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建筑因维修保护需要,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建造,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默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或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隔热产品、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城镇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书面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时限内。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性能和施工技术要求。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设施的安装需求。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不予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并责令改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查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单。未提交的或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具备的,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确认,按规定实施工程监理,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不得同意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在建工程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幕墙、底层架空楼板等)保温隔热措施、采暖和制冷系统、可再生资源利用、照明和通风设备等建筑节能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先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验收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备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节能实行公示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买方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房产部门对建筑节能项目行使审批、审核、备案审查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严禁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项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间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二十三条鼓励建筑外墙围护结构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分隔墙应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能等),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新建12层及其以下的居住建筑和新建、扩建、改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考虑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第二十五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二十六条建筑节能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七条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认定和备案管理,并及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的技术、设备、材料、产品推广应用目录。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节能工程质量的,或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进行节能验收或将节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进行节能设计审查的,或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查合格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的,或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建筑材料、产品、设备按合格认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际使用砖量折算成标砖数,按每标砖0.2元处以罚款。以上处罚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建筑法新规篇2
关键词:性能化设计;处方式设计;消防设计;火灾模型
1前言
如果说纳米技术使新材料的研究起到了革命性飞跃,那么也可以说性能化设计方法将开创消防科技的新局面。
消防设计目前有两种设计思想,一种是传统的“处方式设计方法”,其基于场所类型进行设计考虑;另一种是“性能化设计方法”,它立足于危害分析及火灾假想,对于解决超越法规或现行法规无法解决的复杂建筑的消防设计具有很大意义。
由于性能化防火设计的方法与传统的设计方法相比具有许多优越性,所以很快成为建筑防火的一种新理念,并将发展成为建筑防火技术领域里一个全球性发展潮流,受到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2性能化消防设计的概念
性能化消防设计是建立在消防安全工程学基础上的一种新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它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与方法,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内部可燃物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由设计者根据建筑的各个不同空间条件、功能条件及其它相关条件,自由选择为达到消防安全目的而应采取的各种防火措施,并将其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该建筑物的总体防火安全设计方案,然后用已开发出的工程学方法,对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量的预测和评估,从而得到最优化的防火设计方案,为建筑结构提供最合理的防火保护。
与“处方式”设计相比较,性能化设计方案更关注是否能够实现“保证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不受火灾烟气影响”这一“目的”,而不是拘泥于满足规范要求的最低排烟量。性能化的消防设计方案通过科学的论证,能够提供比之处方式的消防规范更为安全的设计表现效果,比较起来,性能化设计方案具有设计成本有效性,设计选择多样性及设计效果更为优化性的特点。
性能化消防设计的两个关键点,第一是确认危害,第二是明确设计目标。具体来说,它针对建筑物的特点,建筑物内人员特点,建筑物内部操作方式,建筑物外部特征,消防灭火组织特点等。从而针对每种危害或者每个设计区域选择设计方法及评估方法。这种设计方法突破了传统设计针对建筑物结构类型、相应的层高及面积的限制,同时提供了更加灵活而有效的设计选择性。
性能化消防设计包括确立消防安全目标,建立可量化的性能要求,分析建筑物及内部情况,设定性能设计指标,建立火灾场景和设计火灾,选择工程分析计算方法和工具,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设计方案并编写设计报告等步骤。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对建筑物可能发生的火灾进行量化分析,并对典型火灾场景下火灾及烟气的发展蔓延过程进行模拟计算,因此计算的工作量以及各类基础数据的需要量非常大,往往需要采用计算机火灾模拟软件等分析和计算工具。
3性能化消防设计的流程
性能化设计利用火灾科学和消防安全工程建立设计指标,评估设计方案;并利用火灾危害分析和火灾风险评估建立从总体目标和功能目标到火灾场景等领域内所需要的参数。性能化的消防安全设计是一种可以对诸如非工程参数(如人在火灾中的行为和反应)进行定义的工程过程。
4建筑物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内容
建筑物的性能化消防设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设计内容:一是保证建筑内人员安全疏散的性能设计,二是保证建筑构件耐火的性能设计。
人员安全疏散的性能设计是从建筑内人员安全方面进行考虑的,通过综合考虑各种火灾因素对人员逃生的影响,采用性能化的设计方法来保证建筑物内人员的火灾安全性,从而防止人员伤亡。其性能化的设计准则是:烟层下降高度和烟气浓度达到人不能忍耐的时间大于人员安全疏散所需的时间。
构件耐火的性能化设计是从建筑物的稳定性方面进行考虑的,通过分析建筑构件在火灾中的反应,采用性能化的设计方法来保证建筑物结构的火灾稳定性,从而防止建筑物的倒塌。其性能化设计准则是:火灾持续时间小于构件的耐火时间。
5国内外性能化设计应用概况
自20世纪80年代英国提出了“以性能为基础的消防安全设计方法”(performance——basedfiresafety
design
method,以下简称性能化防火设计)的概念以来,日本、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新西兰以及北欧等发达国家政府先后投入大量研究经费积极开展了消防性能化设计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南非、埃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都纷纷开展了这方面研究工作。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行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应用,并取得了巨大成就。
英国于1985年颁布了第一部性能化防火规范,包括防火规范的性能化修改,新规范规定“必须建造一座安全的建筑”,但不详细确定应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新西兰1991年的建筑法案对建筑监督立法体系进了彻底调整,于1992年了性能化的《新西兰建筑规范》,新规范中保留了处方式的要求,并作为可接受的设计方法,于1993年强制执行。1993~1998年,继续开展了“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方法的研究”,制定了性能化建筑消防安全框架;其中功能要求包括防止火灾的发生、安全疏散措施、防止倒塌、消防基础设施和通道要求以及防止火灾相互蔓延五部分。
瑞典于1994年了新的包含有性能化设计内容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澳大利亚于1996年颁布了性能化防火设计规范的《澳大利亚建筑设计规范》(《BuildingCodeof
Australia》,简称"BCA"),并自1997年7月1日起,在各州政府陆续推行。
巴西于1999年颁布了新的《钢结构防火设计》和《对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两部标准。这是南美首次制定的建筑标准,由SaoPaulo大学、Mi—nasGerais大学和OuroPreto大学编制。标准中引入了如时间计算方法与风险评估方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程设计方法等性能化的新概念,允许建筑物的火灾安全根据其火灾荷载、建筑物高度、建筑总面积以及灭火设备的安装与否等条件确定,而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做要求。
日本政府于1998年6月对《建筑基准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一些有关性能化设计的内容,并于2000年6月施行;另外,还于2003年8月开始对《消防法》进行修订,计划于2005年施行。
加拿大于2001年了性能化的建筑规范和防火规范,其要求将以不同层次的目标形式表述。
美国也于2001年了《国际建筑性能规范》和《国际防火性能规范》。
目前,已有不少于13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法国、英国、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西班牙、瑞典和美国)采用或积极发展性能化规范和基于规范结构形式下建筑防火设计方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中国也正在加紧性能化设计方法的研究和性能化设计规范的制定。公安部所属消防研究所承担了几项有关性能化设计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课题,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承担的“建筑物性能化防火设计技术导则”的研究和制定,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承担的“高层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安全评估技术研究”等。
6推行性能化设计方法是一个逐步过程
尽管建筑物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有很多优点,作为性能化设计技术的基础一“火灾模型”在性能化设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它们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还不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特别是建筑设计师和建筑管理部门的人员都不太了解这种新的设计方法。
有人曾对美国、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的建筑管理人员在对待性能化设计和处方式设计在能否保证建筑消防安全,以及火灾模型是否足以支持性能化设计的态度进行了一个调查,并进行了比较。发现半数以上的管理人员认为性能化设计不能保证建筑的安全,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人员认为处方式设计能保证建筑的安全,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认为火灾模型不足以支持性能化设计。调查结果参见表1。
世界各国几乎都存在着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建筑设计师和建筑管理人员对性能化设计技术还存在一个从初步认识、深入了解到最终肯定的意识转变过程。
另外,对于采用性能化方法设计的建筑,如何正确地评估其消防安全性方面也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难题有待解决。
7展望
性能化消防设计已成为世界性建筑消防设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它的发展将大大促进消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的最优化,并将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管目前还有许多人不太理解和排斥使用它,但我们坚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有
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肯定性能化设计方法的行列中来。据日本方面的统计,采用性能化方法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正在逐年增加。
我国也应该加快性能化规范及配套技术的研究步伐,充分发挥性能设计的优越性。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促进性能化设计技术的发展:
(1)加强各种火灾预测模型和火灾风险评估模型的研究,拓展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应用空间。
(2)加强新材料、新技术研究,规范材料性能参数,建立和完善消防数据库,提供准确的性能化指标,为性能化应用积累基础性数据。
(3)深入研究火灾规律、火灾情况下建筑内人员逃生规律和构件变化规律,为各种火灾模型的建立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并拓展计算机技术在消防中的应用。
(4)积极向建筑设计师和建筑管理人员介绍性能化设计方法,使他们从认识、理解并自觉接受性能化设计方法。
(5)出台可操作性强的性能化设计指南,使建筑设计师能尽快地掌握性能化设计方法的使用。
(6)制定性能化消防设计规范,为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应用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田玉敏.论“性能化”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3,(7).
[2]肖学锋.发展性能化防火设计,迎接加入WTO的挑战.消防科学与技术,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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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外建筑物性能化设计研究译文集.消防安全工程工作组编,2001.
[6]T.Tanaka.性能化消防案例设计标准和用于评估的FSE工具.国外建筑物性能化设计研究译文集.消防安全工程工作组编.
[7]卢兆明.香港性能化消防规范的应用情况.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2002.
建筑法新规篇3
2015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发给省人大代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带队赴宁波进行立法调研;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派员赴湖州、台州、慈溪、长兴、仙居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建筑行业相关企业等方面的意见。11月6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和建筑行业相关企业的意见。一位省人大代表参与了立法调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作了沟通。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一位省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草案采用“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作为法规名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草案也有较多引导促进性规定,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浙江省绿色建筑促进(或者发展)条例”。为此,法制委员会将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状况和法规名称问题作为调研的重要内容,征求各地、各方面的意见。调研中,一些地方、部门和建筑行业相关企业提出,我省于2007年全国首部绿色建筑地方评价标准,2014年1月1日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将“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作为法规名称,已具备实践基础。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绿色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要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实行绿色规划、设计、施工标准;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决定也提出,大力推行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绿色建筑监管体系,不断提高绿色建筑比例。草案内容既规定了绿色建筑发展的引导激励措施,也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范,综合运用了经济手段和行政管理手段,现有法规名称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法规内容,也符合现阶段浙江实际。为此,建议对法规名称不作修改。
二、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强制性要求。草案第六条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建筑行业相关企业提出,一星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在我省已全面实施近两年,法规要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均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符合实际。但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对于民用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技术应用水平要求较高,成本也相应增加,现阶段以在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中推行为宜。为此,建议将该条中的“大型公共建筑”修改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三、关于新型建筑工业化。草案第三十五条对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新型建筑工业化是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法规应当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同时,一些地方提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基础差别较大,可以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应用比例和建设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为此,建议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四、关于绿色建筑的扶持政策。草案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或者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有的地方提出,我省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较高,将购买全装修住房纳入公积金贷款扶持政策范围将对公积金放贷造成较大压力,也缺乏上位法依据。同时,实践中商品住房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而预售时商品住房尚未竣工验收,购房人无法按照竣工验收后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法规应当对此种情况下绿色建筑等级的确定依据予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为此,建议删去该项中“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规定,并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五、关于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草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规定了比其他民用建筑更高的建设和改造要求。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也属于广义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改造。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建筑法新规篇4
【Abstract】Thisarticleintroducestheexperienceinthedevelopmentofgreenbuilding.ThepracticeshowsthatthedevelopmentofgreenbuildingwillachievetargettaskwhenlegislationwhichGuidedbytheprinciplesofsustainabledevelopmentcombinewith"economicincentive"and"force"thegovernmentwillimplement.
【Keywords】Greenbuilding;EvaluationSystem;Policiesandregulations
1.引言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指出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建筑工业化,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该方案的出台对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促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绿色建筑起步较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较多。如何通过比较研究发现给我国现有法规政策的不足,并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国外绿色建筑发展和推广措施
2.1健全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
(1)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绿色建筑在发达国家逐步完善,在建筑行业组织和协会的努力下,各种自成体系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相继出现,通过对绿色建筑节能效果、环境影响以及经济性能等指标的评估,为决策者和设计者提供依据。典型的评估标准如英国的《建筑环境评估法》(BREEAM)、美国的LEED以及加拿大等多国合作建立的《绿色建筑工具》(GBTool)等[1]。这三个评估体系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完善且成功运作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也是其他国家建立绿色建筑评估标准的范本。这些评估体系都是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认证的形式以保持自身技术与管理上的权威性[2]。
(2)美国的LEED评估体系是美国绿色建筑协会(US
GBC)倡导制定的以自愿遵守为基础的国家标准,为新建商业建筑和现有建筑的改造提供了指导原则,其目的在于建立衡量绿色建筑的共同标准,促进建筑的整体设计,承认环境因素在建筑业中的重要地位,刺激绿色消费竞争,提高消费者对绿色建筑良好效益的认识,实现建筑市场的根本变革。LEED认证采用分级制度根据对下述六个方面的考虑分别评分:可持续选址开发、节约用水、能源和空气、材料和资源、室内环境质量以及创新和设计程序。一个建筑项目的得分多少取决于满足以上各项技术要求的程度。
(3)《建筑环境评估法》(BREEAM)是同类评估方法中第一个成功的例子,由英国著名的建筑研究机构“建筑研究院”于1990年推出,是世界公认的第一个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并成为此后许多国家制定本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的范本和基础。美国的LEED就是在模仿该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欧洲其他国家及加拿大也是在受到该方法的启示后纷纷仿效才制定了各自的评估方法的[3]。并根据该体系制定“能源之星”标识,针对取得“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和建筑物,进行节能补贴或减免税收。一些贷款机构为获得“能源之星”认证的建筑物提供低息抵押贷款和现金返还。
(4)GBTool是另外一个对建筑可持续性进行评估的方法。该方法是一个整理的体系,使用时需要与本地情况及法规相结合。GBTool可以视作第二代的评估方法,从设计一开始就反映了存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的优先考虑、技术、建筑传统甚至是文化价值[4]。欧盟许多国家都利用GBTool来完善本国的评估制度,包括英国使用的评估体系BREEAM。
(5)日本则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建筑环境评估体系。2001年在国土交通省的主导下开发了以环境效率为基础的建筑综合环境性能评价工具CASBEE,从建筑的规划、设计、材料的选择、建设、使用、改建到报废的整个过程的环境负荷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评价[5]。目前CASBEE已成为日本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涵盖了日本所有建筑类型,被24个主管部门用于建筑性能管控,截止2012年3月,这些管理部门在网站上了8700条评价结果。
(6)此外,新加坡也设立了“绿色建筑标志系统”,是用以评价建筑对环境的影响和建筑性能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该“绿色标志”采用打分制将建筑分为了5个等级,分为不合格、认证合格、金奖、超金奖和白金奖。
(7)综观上述的几个评估体系,总体设置合理、指标条款、评分要求比较明确,简明实用,评估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施中也十分重视绿色建筑的经济性,包括建造者的经济成本和使用者的利益两方面,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还设有专门的、独立于建设单位的第三方认证,从而使评估体系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2.2以激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的开发及消费需求。
(1)建立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是发展和推广绿色建筑的关键,经济激励政策强调的是市场在解决绿色建筑发展问题中的作用。设计合理的政策激励机制通过税收调节、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可以降低绿色建筑投资者的成本,调动绿色建筑投资者和消费者的积极性,扩大市场需求。实践证明,只有政府采取了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和扶持政策,建筑可持续发展才有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成就。
(2)运用经济手段对绿色建筑的发展进行鼓励和扶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在新加坡,在绿色建筑发展的第一个阶段,通过2000万新元奖金鼓励政策对绿色建筑的开发商和设计单位进行奖励,从2006年至2009年,共对102个绿色建筑项目进行扶持奖励,使得新加坡绿色建筑由最初的25个项目增长到367个项目,建筑面积由2.1万m2增长到15.3万m2。并在其发展的第二阶段(即现阶段)提出了“绿色建筑额外建筑面积奖励计划”,其中,项目“绿色建筑标志”达到白金奖的可获得最高达2%的额外建筑面积(高于规划容积率),最高达5000m2。以此来鼓励私人发展商建造更高级的绿色建筑。同时,政府出资1亿元新币奖励对既有建筑能效运行进行显著改善的开发商和业主,提高开发商和业主参与度和积极性。另外,通过绿色建筑能效改造融资计划和将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纳入房地产资产价值增量等激励措施,鼓励私人开发商开发更高效、更高等级的绿色建筑。通过以上措施的开展,新加坡绿色建筑由2009年的367个项目增长到2012年的1377个项目,建筑面积由2009年的15.3万m2增长到2012年的46.9万m2。
(3)同样,在日本也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如住房购买低息贷款。例如在川崎市自2006年10月起,住宅群需进行强制CASBEE评级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并且川崎市银行会根据CASBEE评级结果,对B+以上的项目提供低于普通利率1.2%的低息贷款。住友信托银行也会根据CASBEE评级结果,提供比普通利率低0.8~1.2%的低息贷款。
(4)而在美国,许多州都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政府投资等多种形式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对绿色建筑的发展进行扶持[6]。例如,北卡来罗纳州对商业建筑中太阳能、风能及生物质能的利用提供一定的税收抵免;马里兰州对处于特殊地段,如棕色地块的建筑给予相应的税收抵免;佛罗里达州对建筑中使用的太阳能体系免除一定的销售和使用税;乔治亚州对生物质能产品提供免除销售和使用税;阿拉巴马州对生物质能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利息补贴等[7]。另外,一些政府机构还向自愿遵守绿色建筑行业标准的建筑企业提供经济扶持。加拿大政府也对设计和建造能源效能较高的建筑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例如,加拿大实施的“商业建筑激励计划”将会为较之传统设计提高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能效的企业提供最高达六万美元的财政支持。
2.3以立法形式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1)许多国家在采取激励政策的同时,通过专门立法来推动绿色建筑的实践。例如,新加坡在2008年4月根据《建筑管制法》,增加“建筑管制条例(建筑可持续性)”部分,该条例针对所有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新建和重大改扩建的既有建筑应按照《建筑环境可持续规范》规定的方法达到绿色标志分数50分。之后,于2009年开始,对《建筑管制法》进行修订,将既有建筑改造时必须符合最新绿色标志最低要求纳入条例当中,同时规定中央空调系统必须进行3年1次的能耗审计,而对建筑业主也做出了规定,要求业主必须每年送呈能耗数据和建筑使用信息。
(2)同样,日本的立法体系也有较强的代表性,采取了基本立法和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模式,不仅制定了节能方面的基本法,还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建筑的立法。日本早在1979年就颁布了《关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并先后经历四次修改,不但对公共建筑有明确的节能指标要求,对民用住宅的节能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新建、扩建或维修房屋的建设方、业主或使用者、管理者要想方设法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
(3)而在美国有些州和地方政府已经采纳了针对可持续发展的专门立法,号召州或地方机构遵守可持续性指导原则。其中一些立法还通过设立经济激励机制鼓励私营公司采纳可持续性实践。少数一些城市也已经尝试通过立法为建筑可持续发展设定最低标准和义务,例如旧金山、西雅图和华盛顿等[8]。俄勒冈州于2001年通过的《可持续发展法案》颇具代表性,该法不仅从立法上明确了“可持续性”的概念,还确立了该州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并要求州政府及有关机构协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国内绿色建筑发展经验
3.1我国的绿色建筑研究始于2001年,近年来发展较为快速,尤其是2005年,由建设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重要部门共同召开的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充分显示政府对绿色建筑的重视和推动力。2006年,中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颁布。2008年,10个项目获得中国绿色建筑认证。截止到2012年7月底,正式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的绿色建筑项目数量达到488个,加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的省市地方政府认证的绿色建筑项目,总数估计超过600个。6年多时间,中国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数以平均每年300%的速度高速增长。
3.2随着2013年1月1月6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中《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提出“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同时还对“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的方案、政策支持等予以明确。北京、重庆和武汉等一线城市也纷纷出台了强制推行绿色建筑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3.3北京市政府先后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3]25号)》、《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和《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其中,在《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中工作重点放在“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生态居所”上,并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力争绿色建筑规模达到3500万m2,实现公共机构单位面积能耗比2010年下降12%,同时打造一批住宅系统化集成应用示范,2015年实现产业化住宅面积占当年新建住宅面积比重达30%。在《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中提出了“2015年当年建设的绿色建筑面积占当年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10%,“十二五”时期累计新建绿色建筑35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从单体建筑向绿色园区扩展,重要功能性园区建成绿色低碳园区,园区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在《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3]25号)》中提出4个主要目标:
(1)自2013年6月1日始,新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基本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一星级以上标准。(2)“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至少创建10个绿色生态示范区。(3)“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至少创建10个5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居住区。(4)新建项目中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二星及以上标准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另外,该方案中还提出了“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率先实现居住建筑节能75%的目标”。
3.4重庆市2012年3月6日获得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重庆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批复《重庆市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十二五”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和发展非石化能源的目标。《通知》还要求“将重庆建设成为西南地区绿色低碳发展的示范城市。”另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要求,了《2013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提出已发展绿色建筑为重点,用系统工程方法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并《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注你》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将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的技术要求纳入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的全过程,自2013年起在主城区公共建筑中率先执行一星绿色建筑标准。此外,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施工技术规程》、《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绿色建筑建材评价标准》和《绿色工业建筑技术导则》,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形成涵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建筑从设计、施工、验收到运营管理、评价全寿命周期的绿色标准体系。同时,着力推进政府规章《重庆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
3.5而武汉市在2010年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现正积极推进绿色建筑的立法工作。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在全市全面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积极发展绿色新型建筑材料。
建筑法新规篇5
【关键词】农村建筑;更新管理
[Abstract]theruralpossessingecologicalaesthetics,culture,landscapevalueandthemaintenanceofecologicalbalanceandotherfunctions,andhasagoodvisualquality,freshair,cleanwater,uniqueculturalresourcesandabundanttourismresources.However,duetothecurrentruralneworrebuiltconstructionhasbeenunabletoreflectthelocalnaturalenvironmentandtraditionalculture,sothatthewholebuildingsufferedseriousdamagestylerural.Inordertocurbtheoverallruralarchitecturalstylecontinuetosufferdamage,andtheestablishmentoflocalcharacteristicsoftherurallandscapearchitecture,thispaperdiscusseshowtobuildruralbuildingsareupdatedandwillupdatethebuildprocessintotheorderlymanagementofthegovernment,tobacktheruralarchitecturalstyleimprovement,provideareferenceprocedure.
[keyword]ruralconstruction;update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为迎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农村建筑进行更新建造,并将更新建造过程纳入政府有序管理之中。本文提出的农村建筑包含传统乡土建筑、现代农村建筑这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只有传承传统乡土建筑的设计管理理念,才能推动现代农村建筑(主要指农民建房)的更新发展,从而更为有效完成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农村建筑现状分析
建筑的发展是一个漫长过程,其随着社会演变而不断变化,但在变化过程中,它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它作为一个遮风避雨的场所,带给人们的贡献巨大,另一方面,它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自然环境,影响了和谐发展。因此,农村在建设现代建筑过程中,应注重吸收传统乡土建筑的理念,将建筑特点、环境等方面与社会的发展有机联系起来,实现和谐统一。
1.从社会发展方面分析。农村人居环境是人类居住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生活品质的提高以及人口快速膨胀等因素,推动了农村建筑的快速更新,从乡土建筑中延伸出来的农村现代建筑五彩纷呈,多姿多彩。
2.从外来文化影响分析。中国传统乡土建筑根据屋顶分硬山、悬山、歇山等形式,具有就地取材的特点,能充分利用当地的地理条件和气候因素完成建筑的实用功能。受近现代西方文化影响,中国建筑的文化特色有所转变,农村建筑也深受影响。
3.从规划设计因素分析。农村建筑受农村规划和土地政策限制较大,当前的农村普遍没有编制村庄规划,且受土地农保制约和农转用手续繁琐影响,大多数的农村都不能满足农民建新房需求,以致农村违章建筑呈蔓延之势,既妨碍了正常的农村规划建设,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又破坏了一批乡土建筑、破坏了农村现有的环境。
二、农村建筑从乡土建筑到现代建筑的更新
1.在更新过程中注重乡土建筑文化与农村现代建筑文化的结合运用。传统乡土建筑中,将由风水学说产生的中国建筑称之为中国乡土生态建筑。在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建筑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变化的,所以在农村建筑的更新过程中,要注意历史文化的运用,注重把握人与自然的各种关系,其中水、风、土、气论述雷同于当代科学中水循环、大气循环、土壤岩石圈以及动物植被等生态关系与资源的处理运用。
2.在更新过程中注重乡土建筑环境与农村现代建筑环境的结合运用。人、自然、社会、建筑需要处于一个和谐统一的发展状态,在农村建筑更新过程中,规划应考虑建筑的选址与布局,保证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从而为农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空间。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新技术和新材料有了更好的掌握和认识,农村建筑设计不仅需要融入自然元素,还更应放入丰富的社会色彩元素,从而保证建筑与环境、社会的和谐统一发展。
三、加强农村建筑更新过程的管理
1.加强农村建筑的规划。管理农村建筑,要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同时考虑空间、位置、安全、节约、环保等方面因素,并且结合农村地形地貌和乡土建筑、人文环境的实际,尽量编制体现农村特色、时代特征的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造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庄建筑景观风貌。特别是要立足于发展特色产业,结合山林、田野和水系进行综合规划。通过规划,协调好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文化、体育休闲活动的关系,彰显新型农村村落社区的居住、生产和民俗文化等综合功能,从而逐步改变当下农村建筑设计不合理、建筑布局杂乱无章、浪费土地资源等不良状况。
2.加强农村建筑的整治。对各项农村建筑的审批、检查力度要加强,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房,不批准无村庄规划、不按规划选址等建设项目;不批准破坏生态环境、损毁传统乡土建筑等建设项目,坚决取缔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违规乱建等违法建设,鼓励建新拆旧,以解决农村建房宅基地不足,提高农村现有宅基地的使用效益。加大协调,区别治理不同类型的违章建筑,把拆除违章建筑与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3.加强农村建筑的引导。农村群众建房由于缺乏正确引导,不少农民建房观念比较落后,因此,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必须要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建房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自觉依法依规建房。同时,在农村建筑的更新中,要充分发挥典型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统一规划建设若干个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农村公寓和农村新社区,统一建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与污水处理系统、道路、供水供电、网络信息等基础设施,改善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倾力打造花园式的农村新貌,引导农村建筑的走向。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农村现代建筑的更新过程中,规划者、管理者应树立生态建筑环境、社会发展和谐统一的理念,充分考虑传统的民俗文化、地域环境条件、乡土建筑的特点以及建筑流行性的特点,规范规划建设,保证有序管理,引领最新走向,从而使农村现代建筑符合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农村群众生活品质相适应。
【参考文献】
翁志成,刘健哲;国土规划与农村发展;第七届国土规划论坛;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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