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城镇化发展规划(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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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城镇化发展规划范文篇1

一、关于××等镇建设与发展的基本经验

××等五个试点镇大多都为老建制镇。而且均为九十年代初期开始先后被确立为省乃至部级综合改革试点镇的。近十年来,它们抢抓机遇,乘势快上、强化改革、加速发展。客观上已成为所在县、市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的扭带和桥梁,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第二、三产业发展,缩小了城乡、工农差别。镇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城镇整体功能明显增强,城镇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前不久召开的全省小城镇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上,这五个镇均被省政府命名为“小城镇改革与发展先进单位”。

1、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制定城镇建设发展目标。

为使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上述五镇根据《××省小城镇“十五”总体规划》,结合各自实际,都调整、制定了自己发展规划,为本镇长远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镇投资50万元,聘请清华大学建筑设计专家来镇实地考察,研究制定规划,确定了高起点、高标准,按照县城规模10万人口,设计了50年不落后的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地提出了城镇建设发展方略,即:“改造旧区、开发新区、全面推进、共同发展”。明确了近、远期城镇建设发展目标。××镇投资10万元,对本镇的原来规划进行了科学、合理地调整,与此同时,按照环境园林化、街道柏油化、住宅楼房化、管理城市化的“四化”标准,建设小城镇。在执行规划上,始终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原则,坚持城乡一体化,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坚持做到宁可不建,也不乱建。各镇在实施小城镇规划中,都能够严格执法,对无视总体规划,挤占红线、标准较低、不分功能和私建、乱建,都强行制止、严格处罚,有力地维护了规划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2、不折不扣地落实上级赋予小城镇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增强镇政府管理城镇功能。

从1995年开始,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鼓励和扶持“十强镇”综合改革试点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省“十强镇”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意见》。应该说,这些政策为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创造了一定条件。上述五个镇所在县(市)党委、政府不失契机,不折不扣地落实了这些政策。具体说向镇里下放了五项权力:一是下放了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权。县(市)党委、政府明确规定,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由镇委、镇政府负责实施,除建筑工程参加县(市)建设部门组织的公开招、投标外,其它各项工作均由镇政府直接管理;二是下放了财税管理权。各镇财政都自设金库,与县(市)财政之间严格实行分税制,超收分成,赤字不补,充分调动了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三是下放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凡在镇域内建设的项目,镇政府与县(市)政府享有同等的立项审批权,凡是县(市)政府能够立项审批的项目,一律下放给镇政府立项审批;四是下放了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权。镇委、镇政府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完全由镇委、镇政府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只需报县(市)有关部门备案;五是下放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权。凡是县(市)企业、事业单位在镇境内的,能下放给镇里,下放后对小城镇发展有利的,一律下放给镇里。除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外,其它行业驻镇企、事业单位全部放给镇里。既扩大了镇委、镇政府的权力,又明确了镇与县(市)之间的利益关系,镇委、镇政府可以放开手脚大胆工作。借助这些政策的落实,各镇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实施了财税、户籍、城建、土地、教育、卫生等项综合改革,推动了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3、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城镇整体功能增强。

在小城镇建设实践中,各镇始终都坚持把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整体功能作为首要任务,常抓不懈,重点围绕与老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舍得投入,建成或改造了一大批道路、桥梁、供水和排水、市场等设施项目,增加了镇区绿化面积,城镇面貌发生明显变化。昔日萧条、破烂景象正在被繁荣、整洁、规划有致的形象所代替。××*镇按着城镇总体规划,投资2,500万元,新建一条长3000米,宽40米,双向三排车道的吉港大街。建设了环城外环路及主要街巷路,完善了路上、路下基础设施。投资5000万元建立、完善了农贸、轻工、牲畜、建材、煤炭、车辆等七个专业市场。其中,肉牛市场已成为东北最大肉牛交易市场。城镇基础建设的完善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兴起,建筑、运输、建材、饮食、服务等行业解决了大批劳动力就业问题。同时,在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内需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发展支柱产业,壮大镇域经济。

各镇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它们从本镇实际出发,充分挖掘自身资源,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培育和发展支柱产业,并初步形成规模。××*镇坚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的发展方向,立足资源,突出特色,积极培育了养牛、造酒等六大支柱产业,走出了一条“工业推动农业,城镇推动农村”的发展之路。××镇充分利用本镇资源,发展重工业,先后引资10亿元,新建了××水泥公司,两个企业已成为××镇支柱产业,推动了全镇经济健康发展。××镇投资5000万元,新建一处畜牧养殖厂,该厂投产后,效益相当可观。××镇2002年实现社会生产总值33.4亿元,国内生产总值9.55亿元,全口径财税收入4,180万元,农村人均收入3914元,成为全省小城镇发展的排头兵。

5、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

在考察中,我们深深地感到这五个试点镇还有一共同点就在实施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他们既注重城镇建设、发展经济,又十分注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从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入手开展工作,用城市标准规范人们的行为。与此同时,各镇加大了对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普九”义务教育工作全部达标,小学入学率达100%,中、小学巩固率达98%以上。镇卫生院达一类标准,普遍开通有线电视,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均取得较好成绩。各镇内基本上形成了事业兴、人气旺、商气浓、二个文明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促进小城镇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关于我市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存在的的主要问题

就我市的小城镇建设而言,应该说,经十多年的实践,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一定成绩。各镇分别成为国家、省、通化市的综合改革试点镇,各方面指标和工作均居全市乡镇(街)之首。客观上已成为××*市西、东、南部区域经济中心。但严格地讲,按综合改革试点镇要求,和上述试点镇比,我们的小城镇建设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试点镇领导有的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改革发展意识不强,实施小城镇建设积极性不高,工作存有短期行为;二是上级赋予试点镇各项优惠政策落实的不到位。如试点镇应享有部分县级经济审批权始终没有完全到位,致使工作出现严重两层皮现象。城建项目管理、审批等权限还没有放下来。驻镇企、事业单位管理权限不明确,今天放权,明天上划,随意性大,镇级管理权限不稳定;三是投资体制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匮乏,严重制约发展;四是管理人才短缺,政府及所属部门管理人员思维方式滞后于形势的发展,缺乏现代思维意识和现代管理城镇能力;五是缺乏科学规划。据了解,只有××*搞了简单的建设发展规划,其深度和水平远远不够,××*镇还没有一个成型的建设发展规划,小城镇建设无所遵循;六是土地管理、户籍管理等项制度尚需改革等等。这些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既包括了经济基础的微观改造,又关系到上层建筑的全面改革。因此,我们一定要按上级的有关要求,借鉴兄弟试点镇经验,搞好小城镇建设,防止出现“新城镇、旧体制现象”。强化改革,积极探索,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三、关于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加快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城乡两元经济结构和加速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作为一个县级城市,加快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更具有特别重要意义。根据我们工作存在的差距,参照兄弟试点镇经验,建议在今后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实践中,坚持做到”六抓”。

一是抓思想。就是说,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重大意义,从而增强各级领导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实施小城镇综合改革是认真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提出的,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成功之路,是深化农村改革,解决农村深层次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各级领导,特别是市镇两级主要领导一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切实把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以此统领农村工作全局。

二是抓领导。根据兄弟试点镇的成功经验,试点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就是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应给予足够重视,亲自抓负总责。要把此项工作摆上位置、抓在手上。试点镇的事不仅仅是镇里的事,也是市里的事。因此,市、镇两级主要领导要自觉把小城镇建设当作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是抓重点。目前看,各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积极性空前高涨。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工作一定要有针对性,要突出重点。总的原则应是抓好部级试点镇带动省“十强镇”和××市试点镇,指导一般镇的综合改革工作。实行重点突破,梯式推进的工作模式,力争把全市的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四是抓落实。就是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关于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吉发[1995]22号)、(吉政办发[1997]1号、(吉办发[1999]36号)、(吉发[2000]7号)等文件精神,要不折不扣地给予落实,使试点镇真正做到有权有责、权责挂钩。市直相关部门应着眼大局,彻底解决政策不到位问题,理顺市镇之间关系,增强镇政府管理城镇功能。具体说,市委、市政府应给试点镇下放如下权力:(1)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2)凡镇内市属企、事业单位管理权(垂直管理部门除外);(3)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管理权。包括建设项目审批、工程监理,独立执法等权限。

五是抓考核。为确保小城镇建设与发展顺利进行,建议市委、市政府对“试点镇”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度,部门联系制度,工作汇报制度,建立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引入竞争机制,将试点镇综合改革,城镇建设,经济发展总目标,年度任务,阶段性成果纳入到小城镇建设考核内容,强化考核标准,实行目标管理。

十三五城镇化发展规划范文篇2

一是组织领导有力。市政府成立了市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和相关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和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了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宣传发动深入。去年7月份,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动员大会。会后,各镇、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了具体工作计划,进行了层层宣传发动,确保了规划编制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是调查研究扎实。各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划编制要求,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市沿江办、国土局、商贸局等部门单位还组织人员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集思广益。通过调研,掌握了情况,理清了思路,为科学编制“十一五”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是规划思路明确。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分析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里确定了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12个重点研究课题、13个镇域规划和26个专项规划。经反复修改完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全市“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文本,全市镇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思路也已基本形成。

从总体情况看,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大多数镇和部门前期研究基础扎实,思路定位准确,发展方向和重点把握得当,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严格起来看,工作中还存在不平衡性,有些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二是对宏观形势研究不够,三是工作重点突出不够,四是工作思路创新不够。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编制好“十一五”规划,为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定战略方针、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建设蓝图和行动纲领,这是今年各级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下一步规划编制工作中,各镇、各相关部门重点要做到“四个坚持”,切实增强“四性”。

一、坚持解放思想,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时代性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力争“两个提前”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正确分析形势,把握时代背景,努力使“十一五”规划更好地体现时代特征。这一时期,我觉得我们正面临着六个方面的重大背景。

1、“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实现“两个率先”,是我市本世纪头20年发展的总定位,奋斗前进的总目标,各项工作的总任务。在此基础上,我市又提出了“两个提前”的奋斗目标,即在时序上提前,到2009年提前一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位次上提前,在苏中地区率先崛起,力争挤进全省县(市)前10强,进而在2023年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因此,“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做到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把实现“两个率先”、力争“两个提前”的目标体现在决策中,落实在规划中,融入到工作中,扎实有效地推进。

2、“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总结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和教训,提出的又一创新理论,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落实在“十一五”规划中,就是要更新发展理念,丰富发展内涵,开拓发展思路,不仅要注重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且要注重精神产品的提供和人的发展;不仅要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要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十一五”规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编制的五年规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得到加强。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划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各自作用范围,明确政府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向。

4、“十一五”规划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即将结束时编制的五年规划。“十一五”时期,随着加入wto承诺逐步兑现,我国将面临更加开放的发展环境,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将更加明显。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加剧、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等因素,用开放的思维、国际的眼光规划未来发展。

5、“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十一五”规划将是政府发展思路的直接反映,也是政府发挥经济调控职能、向社会公众传递发展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重要形式。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分析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和举措,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进文化以及和谐社会的能力。

6、“十一五”规划是我市实施新一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我市于今年5月份实施了新一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通过区划调整,各镇发展的空间扩大了,优势增强了,发展的潜力更大了。但如何把发展的潜力转化为竞争的优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课题。通过编制好“十一五”规划,可以科学地引导各镇以区划调整为契机,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整合资源,明确发展方向,提升发展能力,科学制定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早把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潜在优势转变成加快发展的现实优势。

由此可见,编制好我市的“十一五”规划,对我市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推进“两个率先”、“两个提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真正把“十一五”规划编制成一个充分体现时代特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划,更好地指导的新一轮发展。

二、坚持统筹发展,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科学性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的全局性、根本性要求,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要坚持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原则。“十一五”期间,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期和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特征:沿江开发的黄金期,工业经济的转型期,城市化的加速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这一时期,发展仍然是主旋律,是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只有加快发展,实现科学发展才有基础,解决各种矛盾才有条件,带领群众致富才有能力。因此,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能快则快,能超则超,在加快发展的基础上,做到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要坚持优化结构、提升质态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在继续扩大经济总量、保持发展速度的同时,更加注重经济运行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更加注重经济增长由速度型向速度效益型转变,更加注重经济拉动由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向提高要素使用效率转变。要把结构调整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关键措施。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着力发展特色农业,做大做强建筑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努力提高全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三要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制度创新。要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加快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要全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的着力点放在产业链和产业基地上来,不断提升利用外资的规模和层次,形成全方位、多领域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四要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做大做强中心城市,积极培育小型城市,重点提高中心镇,合理发展一般镇。要统筹区域发展,以沿江开发为主体,沿河开发为补充,形成沿江地区、沿运地区以及里下河地区三大区域共同发展格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快富民惠民步伐,高度关注民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在“十一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各镇、各相关部门务必要将上述四项原则落实到规划的具体内容中,落实到评估指标体系中,落实到政策措施中,努力使“十一五”规划成为一个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更好地指导新一轮发展的规划。

三、坚持加快发展,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前瞻性

“奋战十一五,全面达小康”,是我市“十一五”期间发展的总定位。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围绕这一目标,“把握一个主题,突出五大战略”,精心编制“十一五”发展蓝图。

一个主题是:围绕“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一目标,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科学发展,好中求快,力争到2009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围绕这一主题,要大力实施五大战略:

一要大力实施沿江开发战略。沿江开发区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经济发展的主阵地、主战场,必须高起点规划、高强度建设、高速度推进。要加强对沿江地区产业布局、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的研究,加强对沿江开发总体规划与各项专项规划的研究,加强沿江开发战略性规划与操作性措施的研究,努力把沿江开发区建成具有滨江城市特点的新型城区、新型生态区、新型港区和新型园区。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各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整合资源、集约开发、扩大规模、打造特色的要求,加快各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努力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布局有序合理、集聚效应突出的特色工业集中区。

二要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要认真研究分析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依托沿江、沿路、沿河优势,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区域重点,形成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产业带。要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突出汽车及零部件、机械冶金、石化医药、船舶制造及配套件四大支柱产业的发展。要重视规模企业的做大做强,加快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企业上市、技改投入、争创名牌等方面落实关键措施,实现有效突破。要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三要大力实施城市化战略。“十一五”期间,我市正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期。要以规划为先导,重点制定和完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城区重点地段建设详规、村庄布局和建设规划,突出中心城市(市区),积极培育大桥、邵伯、小纪3个小城市,择优扶强重点中心镇,合理调整一般建制镇。要以基础设施为抓手,完善城镇功能,着力提升城镇承载能力。要构建大交通体系,做到城市道路与交通干线相结合,外部通达与内部畅通相结合,镇村通达与干线畅通相结合,公路、水路与铁路联网相结合,形成“四纵七横”的框架。要以镇村建设为纽带,打造新型村居、新型社区。以镇村布局规划为依据,科学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逐步淘汰过小自然村,建设一批新型村庄。

四要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十一五”期间是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必须充分考虑社会转型加速的特点,在加快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科学发展、协调发展。要从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方面入手,着力打造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开发利用土地,加快提升资源环境承载力,着力建设节约型社会。要以农民增收为中心,大力发展市场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鼓励民众自主创业,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和投资性收入。要整合社会事业资源,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开放,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投入机制。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五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充分认识科技和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提升整体素质。要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深化教育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较为完备的教育体系。要进一步强化人才工作,着力抓好人才队伍建设。要以创建“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为抓手,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为重点,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份额。

四、坚持求真务实,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可行性

编制好“十一五”规划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安排,务求落实。

一要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前提就是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要把规划编制的理念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吃透上情、把握市情、了解下情,明确目标定位,找准发展思路,提出可行措施,在此基础上再编制各项规划。有条件的镇和部门要尽可能地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规划的层次和水平。

二要突出重点。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要突出规划重点,抓住关键,扎实推进。各镇、各相关部门编制的镇域和行业专项规划,要以市“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为指导,并与全市总体规划相衔接。行业规划要遵循行业发展规律,体现行业经济、技术特点,符合科技进步方向。镇域规划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合理确定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无论是全市总体规划,还是各镇、各行业的规划,都要突出项目实施来支撑,需要向上争取和扶持的项目都要在规划中有所体现,并力求量化、细化,努力使规划目标落实在一个个项目上、一项项工程上、一件件实事上,以便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三要确保质量。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要邀请市内外相关方面有建树的专家学者对规划进行业务指导,把各方面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规划中来,要切实组织好规划评估论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十三五城镇化发展规划范文篇3

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科技学院编制城乡规划通过专家审核4月28日,淮南市规划局在淮南煤矿宾馆,组织有关专家对毛集实验区2个镇域整治、3个省级美丽乡村进行规划评审。淮南市规划局,毛集实验区规划局、农业局、美丽办,焦岗湖镇、毛集镇、夏集镇,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科技学院建筑学院等有关部门领导及项目组成员参加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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