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诈表态发言材料(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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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诈表态发言材料范文篇1

今年我市种植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形势总体向好,农作物整个生长期风调雨顺,可以说是历史最好年份之一。经各县初步摸底与分析测算,今年我市粮食总产预计可达38.2亿斤,比去年增加1.6亿斤,增幅为4.3%,有望再创历史新高。

一、农作物种植面积与结构调整情况

经各县摸底数据来看,今年全市农作物播种面积为740.4万亩,比上年减少3.6万亩,主要是因整村搬迁及退耕还林等政策影响导致;其中粮食作物637.6万亩,比上年增加7.9万亩;油料作物32.5万亩,比上年减少2.2万亩;瓜菜41.3万亩,比上年减少6.7万亩,主要是辣椒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种植面积由去年的21.8万亩减到15.5万亩,减少6.3万亩;中药材比上年继续增加3.1万亩,达到35万亩,其中耕地种植面积为14.3万亩。

粮食作物中籽粒玉米275.7万亩,比上年继续减少9.3万亩;杂粮359.8万亩,比上年增加17.2万亩。杂粮中高粱、马铃薯、谷子面积变化较大,其中高粱比上年增加11.4万亩,达到21.7万亩;马铃薯比上年减少8.6万亩,为76.5万亩;谷子面积比上年继续增长10.1万亩,达到94.1万亩。其它杂粮面积基本稳定,甜糯玉米13.3万亩、豆类77.1万亩、豆类中红芸豆24.9万亩、糜黍33.4万亩、莜麦28.5万亩、藜麦7.9万亩。

种植业结构调整特点为:一是因整村搬迁及退耕还林等政策的继续推进,导致今年全市农作物播种面积比上年减少3.6万亩;二是受辣椒等经济作物去年市场行情波动影响,今年瓜菜面积有所减少,粮食作物面积有所回升,比上年增加7.9万亩;三是减玉米增杂粮效果显著,玉米面积继续缩减9.3万亩,杂粮面积继续增加17.2万亩,其中高粱、谷子面积增幅较大。

二、主要农作物产量预测

1、粮食作物:对各县农委上报数据汇总分析来看,今年我市粮食总产和单产有望双创历史新高,其中粮食总产预计可达191.1万吨(38.2亿斤),比去年的183.2万吨(36.6亿斤)增加7.9万吨(1.6亿斤),增幅为4.3%;粮食单产预计可达299.8公斤/亩,比去年的290.9公斤/亩,增加8.9公斤/亩,增幅为3%。

其中:籽粒玉米:面积虽然略有减少,但预计平均单产可增加10.8%,达到438.7公斤/亩;总产达到120.9万吨(24亿斤),增幅7.1%。

马铃薯:面积减少10%,为79.4万亩,预计单产减少10%左右(后期降水偏多影响),总产约16万吨。

豆类:面积基本稳定,单产比上年增加16.4%,达到94.1公斤/亩,总产比上年增加17.3%,达到7.3万吨。其中红芸豆单产比上年增加44.8%,达到110.7公斤/亩;总产达到2.8万吨。

谷子:面积比上年增加12%,达到94.1万亩;单产比上年略增,达到285.2公斤/亩;总产达到26.8万吨。

糜黍:面积比上年增加6.9%,达到33.4万亩;单产比上年增加9.8%,达到161.6公斤/亩;总产达到5.4万吨。

莜麦:面积比上年减少5.3%,为28.5万亩;单产比上年增加50.9%,达到104.3公斤/亩;总产达到3万吨。

高粱:面积比上年增加110%,达到21.7万亩;单产比上年增加37.5%,达到161.6公斤/亩;总产达到8.4万吨。

增产原因分析:一是面积增加。今年全市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增加7.9万亩。二是降水偏多。今年在4-5月份春播期间,全市平均降水78.1mm,比历史同期偏多4成以上,农作物种满种足,苗全苗壮;在6-9月份农作物生长关键期,全市平均降水429.6mm,比历史同期偏多3成以上,农作物长势喜人,籽粒饱满。三是灾害较轻。今年极端天气较少,干旱、大风、冰雹、洪涝、低温冻害等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与影响是近年最小最轻的一年。四是科技支撑。玉米耐密高抗品种推广面积继续扩大,谷子等杂粮地膜覆膜面积继续扩展,以及有机旱作农业工程技术的实施推广为粮食作物单产水平的提高提供科技支撑。

2、经济作物中:油料面积比上年减少6.2%,为32.5万亩;预计单产比上年增加46%,达到102公斤/亩;总产达到3.3万吨。其中胡麻面积18.3万亩,总产1.3万吨;葵花面积9万亩,总产1万吨;都是面积减,但总产增。蔬菜面积减少13.9%,为32.4万亩,单产减少9.8%,预计总产62.3万吨,主要是辣椒面积与产量双下降。

三、重点工程举措

1、有机旱作农业有力推进,封闭示范扎实起步

我市在去年10月编制印发《关于发展有机旱作农业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7]185号)后,各县按照省市部署也相继出台了各自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有机旱作农业大发展。一年来,我市全面组织实施与推广了有机旱作农业“八大工程”:一是以有机副产物归还土壤为中心的培肥工程。全市推广秸秆还田170万亩,有机肥用量达400万吨以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肥增效技术650万亩。二是以蓄水保墒为中心的覆盖工程。2018年全市推广地膜覆盖232万亩,其中地膜覆盖杂粮89万亩,推广渗水地膜谷子15万亩。三是以开源节流为中心的节水工程。全市推广水肥一体化2.66万亩。四是以抗旱保墒为中心的机械化旱作工程。全市推广机械化深松36万亩、深翻144万亩。五是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中心的基础工程。全市新增高标准农田19.41万亩。六是以推广耐旱作物及品种为中心的生物工程。全市旱地耐旱作物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七是以涵养水源、增加肥源为中心的生态建设工程。全市秸秆过腹还田150万亩,秸秆饲料化利用率达到42%。八是以“三品一标”品牌建设为中心的绿色农业工程。今年新增“三品”产品112个,全市达到724个;新增“三品”基地14.3万亩,累计达到235万亩;新增“五寨马铃薯”、“代县小米”2个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产品,全市达到23个。

在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方面,我市按照省厅安排部署,着力开展了“一个示范县、五个示范片”建设,即创建神池县省级有机旱作农业示范县,创建忻府区辣椒、繁峙县杂粮、静乐县藜麦、五寨县甜糯玉米、岢岚县红芸豆5个省级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神池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统筹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1032万元支持有机旱作农业示范县创建。在农委设立有机旱作农业示范推广中心,在农机中心设立有机旱作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中心,在科技服务中心设立有机旱作农业研究中心,在畜牧局设立有机养殖示范中心全力服务与推进有机旱作农业大发展。重点实施了八大工程、打造了三个千亩封闭示范片。忻府区辣椒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重点推广增有机、减无机的配方施肥技术和辣椒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进辣椒生产的绿色节本增效。岢岚县红芸豆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实行“六统一”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对农业投入品严格管控,项目区化肥亩用量减少20公斤,增施了60公斤生物有机肥,对残膜统一回收处理。静乐县藜麦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在打造有机藜麦基地的同时,开展了藜麦品种试验、育苗移栽试验、不同播期试验、有机藜麦配施功能元素栽培试验、藜麦密植减肥栽培技术集成示范、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示范以及不同时期喷施硒元素对增加藜麦硒含量的研究等多项试验示范,为藜麦生产提供科学数据支撑。五寨县甜糯玉米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全面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并提供统一供种、统一耕种、统一施肥、统一病虫害防控、统一回收等“五统一服务”,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基地内甜糯玉米全部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回收。繁峙县杂粮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建立有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推进标准化生产,从种植、田管、收割、加工、包装等各个环节严格把控,施用有机肥+生物肥,实行零农药有机种植管理。此外其它县也积极争取资金开展有机旱作农业示范,如保德县财政拿出1350万元打造5万亩有机旱作优质马铃薯种植基地和5万亩有机谷子、杂粮种植基地;偏关县财政拿出900万元,推广实施了以渗水地膜覆盖杂粮为主的旱作农业集成技术6万亩;河曲县财政拿出338万元,重点实施了2.1万亩“渗水地膜穴播谷子、杂粮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等等。

2、杂粮产业振兴迈出新步伐,“中国杂粮之都”招牌正在打响擦亮

近年来,忻州市委市政府坚持走绿色生态路、打特色优质牌,把发展杂粮作为全市战略性产业,全力推进杂粮产业提档升级,以“一薯、三麦、四米、五豆”为主的杂粮种植面积、产量和“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均为全省第一,以“中国杂粮之都”为首的“一都四乡”国字号区域公用品牌正在享誉全国。但是,产地市场体系建设滞后,杂粮产品流通不畅,“有基地缺市场,有产品缺销路,有产业缺园区,有品牌缺名牌”的问题正在成为发展瓶颈。为此,去年以来我市把创建“中国特色农产品杂粮优势区”和“中国杂粮之都”产业融合园区、“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等作为重大工程来抓,也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农业农村部等的肯定与支持。2017年11月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关于支持忻州创建“中国杂粮之都”专题会议,批准《忻州市“中国杂粮之都”产业融合核心园区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18年1月省政府批准创建忻州杂粮山西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致函农业部商请在忻州市部省共建“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忻州建设优质杂粮示范区和部级杂粮产地交易市场;2018年4月农业农村部市场信息司陈萍副司长一行对我市“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筹建、杂粮特优区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调研指导。

忻州市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今年年初李书记、郑市长分别带队到省拜访相关厅局,积极争取支持,并多次到园区现场指导与办公,市委政府先后召开10余次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力推进“中国杂粮之都”产业融合园区及“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建设。我市专门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园区建设领导组来统筹推进,市政府和投资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了忻州市粮忻谷都杂粮交易有限公司来投资建设运营。为集中展示我市杂粮产业发展成果,擦亮“中国杂粮之都”名片,忻州市市政府联合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于9月28日-30日,在园区内已建的杂粮科创中心和展示中心,共同举办了山西(忻州)首届农民丰收节暨杂粮产业博览会,成功举办了山西(忻州)首届杂粮产业发展论坛,同时进行了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忻州分院揭牌仪式、忻州市杂粮产业协会揭牌仪式以及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建设奠基仪式等重要活动。总占地面积1500亩的“中国杂粮之都”产业融合园区及“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扩建工程即将开工建设。正在以市申报的忻州杂粮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已通过省级竞争性评审上报到农业农村部等待评审。可以说,忻州杂粮产业发展已经迈出了新步伐,正在谱写具有忻州特色的新篇章。

忻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随着电信诈骗宣传、防范力度的加大,人们对电信诈骗防范意识的增强,相关案件有所减少,但也时有发生。笔者亲身经历过一起大额电信诈骗案件,也有幸荣获公安部门三等功,所以想从该案件入手,结合自身临柜实际,浅淡关于防范电信诈骗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案件经过

某日下午4点左右,临近下班,客户应女士神色慌张,急急忙忙地跑到慈溪农商行胜山支行新区分理处1号柜台,要求柜员将我行卡内的16万元全部汇入位于北京的一个账户。笔者见客户慌张汇款又是大额,还时不时的接听电话,便提高了警惕,再三询问资金用途,是否认识对方,提醒其不要给陌生人汇钱,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应女士表示收款人是其姑姑,在北京做生意急需用钱,今天一定要将16万汇到其账号上。笔者见客户坚持要汇款,便建议客户向其姑姑确认一下账号是否正确,乘应女士打电话的间隙,通过查其言,观其色,发觉越来越不对劲,便希望与其姑姑通话确定一下收款方的细节,以确保汇款无误,应女士拒绝了这一要求,再次强烈要求马上进行汇款,如汇不到,就要进行投诉。笔者再次提醒其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并说明一旦钱汇出就追不回来了,应女士好像查觉到了什么,打着电话离开了营业场。半小时后应女士敲开了刚关的营业大门,表示其遇到了电信诈骗,就在二个小时前,她已不幸通过邮政银行将另一张卡里的2万元汇了出去。应女士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其个人信息被冒充公安的诈骗电话说的一清二楚,使得她非常相信对方,对方让其将钱汇入安全账户以免被扣划,这才有了上述被骗的一幕。最后应女士选择了报警,同时她十分感谢银行工作人员的多次提醒,让其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二、案件分析

现如今,各类电信诈骗案件频发,诈骗手段多样,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信息也被泄露无疑。在上述案件中,不法分子充分利用受害者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让其信以为真。笔者的及时提醒和制止,成功堵截了一起电信诈骗,不仅使客户避免了更进一步的损失,也进一步维护了和美银行的声誉和形象。

三、预防措施

(一)充分认识。首先,银行作为高风险行业,储户的资金安全涉及银行的声誉问题,银行工作人员应深刻认识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意义。近来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泄露,借助电话、网络等手段实行诈骗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给银行客户资金安全造成较大危害,银行网点对当前案件防范应有充分认识,明白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意义。

(二)加大宣传。要积极向客户进行宣传,解释银行基本业务的常识、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通过柜员宣传引导,张贴提示标语,大堂温馨提示等方式告诫客户不要轻信各类陌生电信。提醒客户保护好自已的银行卡及密码、身份信息,天上不会掉陷饼,从源头上防止诈骗事件发生。

(三)加强学习。把电信诈骗案件的学习列入晨会、例会之中。通过学习,提高员工防范电信诈骗意识。积极加强对一线临柜、大堂经理和保安人员的防电信诈骗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工作。

(四)观察细节。提高电信诈骗识别能力和防范技巧。在客户办理业务时要学会察言观色,多看多听多说,多注意客户办理业务的情绪变化,有时后多一点关注,多一点用心,多一点提醒,不能避免客户的资金的损失,也会提高维护银行的声誉,感动客户。

近几年来,砂石短缺风暴席卷而至,伴随着监管飓风的助力,风暴能量逐浪推高,形势越来越严峻。衡阳也在风暴之中,不能幸免。砂石料本来是建筑业原材料的两种,其准确的称谓是河砂与石料,在河砂需求不足基础之上研发衍生出的制砂,基于当前的各种调控,实际上砂石处于同一尴尬现状。

一、砂石市场现状

河砂是天然石在自然状态下,经水的作用力长时间反复冲撞、摩擦产生的,属于杂质含量多的非金属矿石。经筛分后,河砂可用作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主要原料,与石头构成的砂石骨料是建筑工程主体材料的重要原材料,其结构稳定性和耐久性是以国标和建筑工程实践验证过的。

1、砂石料供应现状

当前的砂石料主要依赖天然砂石,产地也主要集中在湘江、蒸水、耒水、洣水的干流与支流流域,对生态破坏比较严重。受河道禁采影响,许多砂石企业大批关停,砂子、石子供应大面积减少,混凝土价格普遍上涨。价格暴涨导致囤砂、倒砂、贩砂等非法行为出现,扰乱砂行业的正常秩序,大多供应市政工程,民用市场领域供应略显不足,供需关系十分紧张。

2、企业生产现状

河砂、石料、水泥等原材料在不停的无序上涨,很多区域均需要现金排队买货,使得混凝土材料成本巨额提升,产品自然随之涨价,目前衡阳市各大混凝土公司成品砼的价格几乎都在400元/立方米以上。

3、工程质量现状

目前砂石市场供不应求,导致非法采砂现象严重,对于砂石替代材料的技术应用不成熟,供应无法饱和满足需求,一些假冒伪劣的替代性材料流入工程施工现成,加之替代性砂石质量难以保证,从而将极大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将出现一系列生产安全问题。

二、砂石料短缺原因分析

1、河流禁采

为贯彻党的“五位一体”战略方针,衡阳砂、石场环保督查整治、安全生产督查进一步深入,治砂控砂已遍布衡阳湘江、蒸水、耒水、洣水干支流沿线各区域,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2、部分区域河砂濒临枯竭

供不应求,价格飞涨,利润高昂,最常见的砂石摇身一变成了“软黄金”,刺激着采砂业畸形繁荣。在高额利润驱动下,非法采砂船四处横行。

3、区域需求大于供应

长株潭城市集群的发展,城市群建筑量大,对河沙需求量巨大,各地采砂贩砂价格存在价差,很多私营业主宁愿多花运费,也要把砂石运到价高的长株潭地区。

4、大坝减少河砂下泄量

河流修建大坝后,上游来水中挟带的泥沙多沉积在水库之中,大量的河沙沉淀在水库的死库容以下,根本是无法冲刷出来,这是大坝建设对于河砂总量最重要的干预原因。水电站发电下泄的水流是落淤后的清水,具有较强的冲刷能力,往往进一步造成下游河床的冲深下切,或造成下游堤防的淘刷,危及堤防安全。同时,大坝下游较细颗粒的河床质被冲走之后,留下大颗粒的河床质,呈现河床粗化现象。这也是衡阳河流中下游明令禁止采砂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河砂是河床的重要附着物,如今,上游来沙减少,下游河砂禁采,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也是今天砂紧缺的合力因素之一。

三、缓解市场矛盾的对策

1、淡化海砂

海砂必须淡化并经过检测氯离子含量合规后方可使用。虽然海砂的坚固性好,但海砂中含有的某些物质对混凝土结构物的影响最为严重,竣工后的海砂建筑物,尽管外观上还观察不到破坏的现象,但内部由于钢筋锈蚀,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已经大大降低。必须将海沙中腐蚀性强的物质去除后,与河砂按一定比例搭配使用,掺拌到混凝土中使用。

2、碎石制砂

将大的卵石进行加工,粉碎成颗粒状,按一定比例与河砂混合使用。碎石由于其经过外力破碎,强度会较碎石低,而且片状含量多,石粉,泥土等杂质含量高,颗粒形状不规则,棱角性明显,会大幅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只能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使用,才能不降低混凝土的性能。

反电诈表态发言材料范文篇2

【英文摘要】Insurancefraudthreatenshealthydevelopmentofinsuranceindustryseriously.Tocrackainsurancefraudcase,thefollowingpointsshouldbegrasped:registerofreportingacaseshouldbemadeindetail;thesceneofaccidentshouldbesearchedseriously;thedocumentshouldbeexaminedstrictly;theprocessofinsuringandclaimingforcompensationshouldbeanalyzed;technicalauthenticationisalsoneeded

【关键词】保险诈骗;侦查

【英文关键词】insurancefraud;investigation

【正文】

当前,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保险诈骗犯罪愈演愈烈,成为危害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入世”以后,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开放,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也将增大,保险诈骗犯罪将对保险业构成更加严重的威胁。对此,急需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遏制。加强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是公安工作服务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笔者在此对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方略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做好报案登记与谈话,详细了解发案经过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般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有的案件,如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伤亡的案件,投保人、受益人在向保险人报案的同时,还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保险人接到报案后认为其中有诈,再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登记与谈话认真、细致与否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成败。在这一阶段,由于案发不久,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地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对于出险真正原因、经过可在日后通过有关部门的调查、鉴定加以证明。因此,报案时陈述的案情可能与事后的调查结果或鉴定结论有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对于识破保险诈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可能为侦查人员查明保险诈骗事实提供线索。所以报案登记、报案时所作的登记与谈话记录,对于侦查工作至关重要,如果不能及时收集证据,固定出险经过,不仅无法全面掌握案情,而且会使骗赔者有了任意改变陈述的机会,使以后的侦查工作陷于被动,甚至导致骗赔得逞。

二、认真勘查出险现场

出险现场是证据的可靠来源地,勘查现场是收集证据、识别诈骗的重要途径。现场勘查的任务,一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及有情况;二是收集、记录、固定现场的有关证据。对于具有保险诈骗嫌疑的保险事故现场应重点勘查。正常的出险现场与当事人陈述的出险经过相吻合,而且痕迹物证的分布排列也符合客观规律。而骗赔案件,不仅出险情节反常,而且现场布设离奇,并且常有顾此失彼的破绽。[1]如某杀人骗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初某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母亲投保意外伤害险,随后趁其母亲熟睡时,将她放火烧死。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时,初某称因为前一天烧热水渍酸菜,炕烧得很热,才导致被褥被烤着,其母亲被烧死。经仔细勘查,发现炕头位置的地板革表面被烧焦,但背面却无过火痕迹,说明火不是自下而上燃烧起来的,因炕热失火的理由并不充分。另外,从屋内被烧烤的程度看,瞬间火势很强,好象是汽油酒精等易燃物突然爆燃所致。对此,初某不能自圆其说。经侦查,证实了其杀人骗赔的犯罪事实。[2]

三、严格审查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卷宗

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对有关证明文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因险种不同而各不相同,无论何种证明文件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中须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报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如对医疗保险索赔证明文件的审查主要看用药处方及其治疗药物是否符合病(伤)情诊断,如果符合病(伤)情诊断,则要进一步审查所用的药物是否超过正常用药量、药品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等有关事项。此外,还应结合案情,对诊断书和病历作全面分析,必要时可对伤病的部位进行复查。

(二)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在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关单证各联的编号是否连续;二是证明有无涂改;三是证明文件上的印鉴是否清晰。

如美籍华人张某在美国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及全家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随后其受益人谎称张某及全家在中国遭遇车祸身亡,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美保险公司委托中国一商业调查机构对此案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在审查证明文件时发现以下几点疑点: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所用印鉴为“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印鉴中,将“交通警察”缩写,违反常规。2、“死亡报告单”中所用印鉴中心为红“十”字,而不是红“五角星”,这在中国,同样是不可能有的。3、“火化证明”中的字迹比较模糊,并有涂改痕迹,这也非常可疑。后经深入调查,真相大白: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印鉴系伪造,经证实该交通大队并未处理过这样的交通事故。2、“死亡报告单”及印鉴系伪造件,经核实该医院根本没有治疗过因车祸而送来抢救的一家三口,另外医院的公章中间是“红五角星”而不是“红十字架”。3、“火化证明”是用他人证明的复印件篡改而成。至此,投保人张某及受益人的保险诈骗事实被彻底揭露。[3]

(三)审查理赔卷宗,发现内外勾结骗赔线索。保险诈骗案件除了不法分子刻意而为,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这类诈骗案件通常是在诈骗得逞之后通过复查才会被发现。全面审查理赔卷宗,是发现这类案件的重要方法。[4]涉嫌骗赔的理赔卷宗有下列特点:一是重要情节模糊不清。如出险、报案、勘查的确切时间不明;出险的具体地点和详细经过不明;不登记出险损失的细目情况等。二是卷内材料矛盾和漏洞较多。如出险情节不合逻辑;材料内容自相矛盾。三是证明文件明显虚假。如应由多部门、多人完成的文件却只有一人笔迹;材料制作不规范,数量不配套;印鉴模糊等。

四、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征象

骗赔征象,是指保险诈骗犯罪在初期所暴露出的疑点。在保险诈骗案件中,尽管行为人采用各种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仍会暴露出蛛丝马迹,只要抓住疑点,认真核查,多数保险诈骗犯罪是能够揭露的。

(一)主动投保

即投保人主动到保险公司或找保险人投保,或详细了解索赔事项及要求。目前,一般人的风险意识还不强,对保险了解不多,绝大多数投保人在保险人反复动员下才决定投保(当然确实有一部分投保人文化素质、经济地位较高,具有风险意识而主动投保),但意图实施诈骗的人则往往主动上门投保。因此,虽然主动投保的不一定都有道德风险,但具有道德危险的保单往往是主动投保的。

(二)超额投保

对于财产保险而言,超额投保是指投保人所投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夸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将别人的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投保,并提供虚拟的证明文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可获取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赔偿。对于人身保险而言,超额保险是指所投保险保费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衡量是否为超额投保,是以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为标准的。如果投保人的收入较高,其投保的高额保险也不一定是超额保险,而是正常的投保。也有些超额投保是未考虑周密,只想到要有保障,但没想到自己的经济能力。但无论怎样,超额投保是值得引起重视的,因为保险诈骗也大多表现为超额投保。

(三)高额保险

即保险金额畸高。高额保险中未超过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的部分,道德风险相对较小;而超过其经济承受力的超额保险,则蕴藏着较高的道德风险。

(四)集中购买

即在多个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中,在较短的时间内只为其中的一个购买了高额保险,表现出保险标的集中、投保时间集中、投保金额较高的特征。集中购买的保险,通常蕴藏较高的道德风险。

(五)分散投保

即为了避免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核保调查的标准,分别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中小额保险,从而获得高额保险。

(六)重复投保

即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保险人投保。重复投保虽不为《保险法》所禁止,但须将重复投保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且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投保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将重复投保情况通知保险人,则有欺诈之嫌。

(七)隐瞒情况

即对于保险人承保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如投保人身保险,当保险公司提出体检要求时,起先是坚决反对,百般阻拦,当阻拦不成时,又可能转而欺骗被保险人接受体检,或者找替身接受体检。

(八)保险利益可疑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为表亲、干妈、干女儿、未婚妻(夫)等非直系亲属投保,而且保险金额较高;抚养者、赡养者为被抚养者、赡养者投保高额保险,且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并不知情。

(九)投保人有酗酒、吸毒、等恶习或有诈骗等前科

这类人具有实施保险诈骗的可能性。

(十)增加保险金额

投保时属于正常投保,但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金额,变更后的保单如果出现集中、超额、高额的特点,则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诈骗的可能。

(十一)变更受益人

人身保险在保险期间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要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看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同意书是否有疑点。

(十二)保险单质押

在保险期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也可能导致道德风险。《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十三)索赔时表现可疑

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如果发现受益人在索赔时出现以下反常表现,应进行进一步查明原因:

一是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有的受益人经常打电话,并威胁要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请律师催办。

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疑点。如事故原因、性质不明;事故发生日期距离索赔日期较远;事故发生日期距离投保日期较近或距保险合同终止日期较近。

三是索赔前表现反常。索赔前不久向保险公司查询保单是否有效;索赔前不久向保险公司咨询索赔事宜;索赔前不久变更受益人。

四是索赔时对出险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

五、围绕案件关键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保险诈骗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问题较多。通过技术鉴定,能够有力地揭露作案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在查明发案经过,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可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以揭露假象。常用的鉴定有有痕迹鉴定、笔迹鉴定、法医鉴定。通过痕迹鉴定,根据遗留痕迹的数量、方向、形态、距离、角度可推断形成痕迹的工具种类和痕迹形成原因;通过笔迹鉴定,可以查明证明文件是否原始书证,字迹是谁所写,内容有无添加、涂改和伪造,印章是否为私刻;通过法医学鉴定,可以确认病(伤)情是否存在,是否自伤等。

在侦查中,如果发现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涉嫌保险诈骗,而因无确凿证据,其拒不承认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可委托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测谎”,以判断其是否实施了诈骗。如河南某市郭某于1997年11月30日在当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他身患重病的儿子投保了99鸿福终身保险。2000年8月,其子猝死。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其为儿子带病投保,但郭某拒绝承认。保险公司即通过当地司法机关用“测谎仪”对郭某进行测试,结果表明郭某在儿子投保前是否生病的问题上说了谎。郭某被迫承认了诈骗事实。

六、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

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开辟线索来源显得尤其必要。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犯罪线索:

(一)与保险公司联合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利用合理的物质奖励,鼓励知情人提供保险诈骗线索。

(二)根据特定案件侦查的需要,物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作为耳目收集线索。需要注意的是,所物色关系人应具备知情条件,并且愿意为公安机关收集线索。如有必要,应给予关系人一定的物质鼓励。

(三)与有关单位建立固定联系。根据保险诈骗案件侦查的需要,加强与医院、药店、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的联系,从中获取可资利用的线索。

(四)广泛走访有关知情人员。走访的范围:一是通过事故现场周围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及反常现象;二是通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经营状况、平常表现等;三是通过与事故有不同利益关系的其他人,收集他们对事故的看法及其依据。

七、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

对于保险诈骗而言,惩治是一种最好的防范。因为通过惩治不仅剥夺了违法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保险诈骗的能力,而且对于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目前,一些保险企业对于惩治保险诈骗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担心司法机关介入会影响企业形象,吓跑客户,减少自己的市场份额,因而对保险诈骗一味姑息,仅拒赔了事,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做法实际上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助长其侥幸心理,使其变本加厉地进行保险诈骗。从长远来看,还将导致保险市场环境恶化,进而损害保险业自身的利益。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动员保险公司在发现保险诈骗线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标准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但不是报案的标准。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另外,对于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被及时发现,未能得逞的不法分子,也应报告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只要发现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骗取保险金,都应报告公安机关。二是向保险公司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在接到保险公司报案时,应让其将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对对案件性质做出判断,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三是布置保险公司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应交代保险理赔人员,在报案前设法稳住涉嫌诈骗的行为人,以免其逃跑、毁证;在侦查阶段,应充分利用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丰富及对当事人情况熟悉的优势,由其帮助调查取证,向咨询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问题。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共同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如有些地方保险企业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了“防诈骗侦破小组”,联合调查有疑点的理赔案件,查处骗赔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骗赔违法犯罪,维护了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5]这一做法值得在实践中推广。

【注释】

[1]李玉泉.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55.

[2]中国保险网:故意纵火烧死生母骗取保险金案[EB/OL]./juan/newslist.asp?id=14950,2000-09-05.

[3]中国保险网:境外出险理赔调查的最佳途径/juan/newslist.asp?id=23483,2001-03-19.

反电诈表态发言材料范文篇3

近日有媒体评出中国2012年度汉字,“微”字当选。“微”,是位卑而忧国的草根情怀,是借助网络勃兴而焕发的公民力量。可以说,互联网,集聚“微小”而成“宏大”,集结“微弱”而成“磅礴”。

然而,我们在肯定网络“微动力”的同时,也不能不提及一些失范的现象:网上个人信息泄露、垃圾短信泛滥成灾、网络谣言肆虐、网络电信诈骗、黑客攻击……可以看到,“末日谣言”持续传播等“负能量”让人恐慌,个人信息网络公开叫卖等更是威胁着公众安全,损害百姓利益。

“扶正祛邪”是网络健康发展之本,依法治网就是“扶正祛邪”的一剂良方。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权限做出了规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通过立法,首先保护网民的权益,其次还有利于依法行政。同时,通过加强网络立法,还可以提升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力,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

网络立法回应社会需求

最贵的机票,有多贵?说出来能吓你一大跳——190万元!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一小伙网购了一张900元的机票,在用网银U盾进行交易时,被诈骗网站骗走190万元。

当下,钓鱼网站、网购诈骗、中奖诈骗、QQ视频诈骗、网游装备诈骗、网络传销诈骗……各种网络骗术让人防不胜防。有媒体报道,在过去一年里,网络犯罪使我国个人用户蒙受直接经济损失2890亿元,受害人数超过2.57亿。

网络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这已不是什么秘密。越来越多的网民发现:自己中意哪个品牌、喜欢去哪些地方旅行、过年回老婆家还是老妈家、坐火车还是飞机……这些关乎个人隐私的信息,似乎都在不少商家中“裸泳”。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研究生王凡对自己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深感苦恼。“不是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可不管是网上购物,还是网上申请工作都需要填写自己的真实信息,不知什么时候自己的邮箱、手机号就被泄露出去了。现在我每天都得清理大量的垃圾邮件和信息,其中大多是推销广告。有时候还在上课骚扰电话就进来了,严重干扰正常生活。”

据介绍,一些犯罪团伙和非法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和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已侦破的案件中,有的黑恶势力雇用、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开展“调查业务”,有的非法调查公司直接蜕变为黑恶犯罪组织。

2012年4月,长沙警方打掉一个名为“中国资源部”的信息倒卖团伙。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电脑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涉及全国几乎所有省份,总量在1.5亿条以上,从姓名、电话、住址、房产、车辆到通话、航班记录,信息内容门类众多,详细程度令人瞠目。

近年来,微博成为网民重要发声场的同时,也成为了网络谣言的重灾区。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的不完全统计,仅2012年3月,有关部门清理的各类网络谣言信息就高达21万多条。

2012年7月北京特大暴雨期间,网上关于死亡人数的猜测和谣言一直不断,甚至有微博谣传房山一家敬老院受灾导致200余名老人伤亡,由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此外,“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碘盐致癌”等谣言虽然已被辟谣多次,但仍以不同版本在微博、QQ上热传。

据2012年环球网所做的在线调查显示,有超过六成的受访网友听信过网络谣言。

“我们都盼着互联网能越来越丰富我们的生活,但你不能在这里面裸奔,不知道用什么保护自己。”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一语道出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在网络发展已深入到国人生活方方面面的现实面前,我们需要立法来规范我们的网络生活,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开了个好头。”北京大学青年教师张鹏表示。

立法不是给网民戴“紧箍咒”

一部法律不可能管得住所有问题,但有了这部法律,就意味着网络法制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对此,有专家评论说,这是立法机关向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亮剑”。但也有网民表达忧虑,认为可能会对网络生活带来不便。

《决定》的出台,很多人将其解读为推行“实名制”,是要给自己带上“紧箍咒”。许多网友纷纷发帖,担心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批评意见,以及举报和揭露行为。

《决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有人担心,这一条款是否会影响和限制网民自由地发表言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决定》中的处置措施,目的是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在网络上传播,完全符合宪法规定。”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对此,有网友心生顾虑:这一规定是不是意味着网络实名制,会不会影响“网络反腐”的效果。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克枫认为:“既不能放过任何腐败的线索,也不能放任以‘网络反腐’的名义损害无辜的人合法权益,《决定》没有限制‘微博反腐’行为,而是对不良网络行为进行规制。”搜狐副总编辑魏成也认为:“目前有影响力的‘网络反腐’事件往往源于网民的实名举报和所提供的客观真实证据。没有任何依据就‘先打一棒’的呼应,不是反腐的常态,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也不会真正推动‘网络反腐’的发展。”

业内人士称,《决定》着重强调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而并不是如网民所想象那样,是要给自己戴上“紧箍咒”。

可见,《决定》的出台,正是促使网站在法律的约束下,增加网站泄露网民信息的法律成本,这样无疑会督促网站不断投入资金、技术,真正履行好保护网民个人信息的义务。从长远看来,通过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推行网络身份管理,恰恰有助于对数据窃取、网络黑客攻击、恶意诽谤的追踪、调查和惩处,有利于减少网民在网络上可能遭受的各种侵害,保护网民合法权益。

保护网络信息安全须打“组合拳”

原本由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掌握的个人信息,为什么会出现在网络市场上?

“我们掌握的大量证据显示,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大都是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内鬼’。”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廖进荣说。在各地挖出的“内鬼”中,有公务员,也有企业职工,有正式员工,也有临时聘用人员,涉及金融、电信、教育、医院、国土、工商、民航等各个行业。

中国移动成都市金堂县福兴镇网点的营销经理向某某,就是被挖出的“内鬼”之一。他承认,自己利用职务之便,私存了大量用户信息,并提供给倒卖信息的不法分子。

律师刘春泉表示,从已经破获的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来看,“内鬼”是个人信息泄露的罪魁祸首,贩卖信息问题要根治还得堵住源头。同时,要建立企业商业使用信息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在《决定》出台后,处在“风口浪尖”的互联网企业也作出了积极回应,对加强网络技术监管有了更足的“底气”。

“长期以来,新浪网在用户管理、信息规范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如制定《社区公约》,还将新浪微博作为微博实名制的试点。”新浪副总编辑周晓鹏表示。

据悉,2011年11月,中国移动成立了信息安全管理与运行中心,负责不良信息治理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2012年4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出了“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希望“广大网民积极支持互联网企业抵制网络谣言的行动,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助长谣言的流传、蔓延,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

“我们通过技术创新,有效地阻止了大量垃圾邮件、商业性电子信息对用户的侵扰。过去,在这方面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更多地只能靠互联网企业自律,担负社会责任,现在《决定》的出台使我们的工作有法可依。”网易公共事务总监高文表示。

“除了立法保护,一方面,各类为网民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网民也要形成保护个人信息意识,谨慎提交相关材料。”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宋建武教授表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也认为,在信息时代,信息在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都有可能泄露,容易成为网络谣言者的造谣对象。因此,网民提高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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