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收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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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大股东内部人公司治理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大约75%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属国有控股公司。另有15%左右的公司为民营控股公司,其余为其他类型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状态主要是两种类型:对于那些管理状况较好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治理表现为大股东控制状态;对于那些管理状况较差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治理沦为内部人控制状态,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状态基本上都是大股东控制。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法规来看,其完善程度己接近甚至超过了某些发达国家,比如中国已普遍推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季报披露制度等,这些措施在日本至今也还没有以法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表面看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法规都得到了较好执行,但治理效果却不尽人意,其根本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还未建立起真正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各种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虽然都按时披露了,看上去件件都很合规,甚至很“耀眼”,但大股东和内部人对上市公司的“抽血”行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各种信息披露不过是“形式合规”而已,其可信程度是难以让人满意的。这就是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看上去格式完整、内容合规,但事后却频繁暴露出银广厦、啤酒花、格林柯尔、杭萧钢构等等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内部人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公司内外勾结编造巨额虚假利润的原因。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还处在形备而实不至的状态,形式上很完美,治理效果却不容乐观。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上市公司治理包括三个方面:公司内部治理、市场约束和行政监管。公司治理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大股东或内部人成本,促使大股东或内部人以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市场约束和行政监管的任务是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市场和法制环境,不能作为防止“抽血”行为的主要手段。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在于克服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为此,必须重点完成四项任务:一是要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防止“一股独大”,并将大股东行为置于其他股东和社会各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二是要在进一步完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机制,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同公司长期发展状况结合起来,从而达到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寻租行为,激发其创造力的目的;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及其运行条件,包括完善公司并购市场,建立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让更多的中小股东有机会了解公司信息,参与公司决策;四是要完善高管诚信登记系统及其相应的惩诫制度,深入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然而,这四项任务牵涉面很广,其中很多工作需要经过长期努力才能取得效果。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措施
完成上述任务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实现股票全流通
股权分置使“一股独大”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痼疾,上市公司的许多问题都根源于此。至2006年底,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一股独大”问题将随着股票全流通而逐渐消除,因制度缺陷带来的大股东控制问题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将不复存在。与此同时,全流通将大股东利益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挂起钩来,使大股东可以从证券市场获得投资收益,而不再仅仅依靠从上市公司攫取私人收益来实现自身利益。此外,全流通的到来必然意味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完善,从而给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带来强大的市场压力,迫使他们着眼于公司长期发展,而不光是在现有的“蛋糕”中捞取更多的好处。这样一来,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及由此带来的高昂大股东成本可望逐渐缓解。
2、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在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它们与发起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存在着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多方面的联系,受到大股东多方面控制,大股东有条件通过种种形式的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攫取私人收益。而以各类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QFII基金等)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往往着眼于从证券市场或公司分红中获取投资收益,与公司没有经营业务上的往来,一般不会(而且也没有条件)通过关联交易谋求不正当收益。但是,这些机构投资者往往不关心上市公司治理,他们更倾向于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来提升基金总收益。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机构投资者开始意识到,仅仅着眼于投资组合而不关注上市公司治理并不是提高基金价值的最好途径,在选择正确的投资策略的同时,花费一定精力提高所投资公司的治理水平,比投入巨额经费进行调研、频繁变动投资组合更有利于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大幅度的基金增值。这种新的投资理念正在对世界各国机构投资者产生影响。我国机构投资者已具有相当规模,各类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已超过市场流通股票总市值的30%。现在的主要任务,一是要规范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遏制操纵股市、获取暴利的不良势头,使机构投资者真正关注上市公司业绩及其变化趋势;二是要总结宣传基金公司参与公司治理并取得稳定收益的成功案例,引导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如果一家公司有2至3家基金公司和其他大股东共同参与治理,则可形成大股东相互制约、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同时也能保持大股东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是一种理想的股权结构。
3、限制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席位数量,完善董事会功能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表面上是大股东控制,实际上是内部人控制。这类上市公司主要是那些国有控股公司,特别是中小国有企业控股公司。这些国有企业虽然占据了上市公司多数董事和高管席位,但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天然缺陷,这些国有企业的控制力较低,被派出的这些董事、高管往往并不代表其派出者的利益,也不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是在上市公司内部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其行为目标就是个人和这个小集团利益最大化,从而使上市公司行为表现出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特征。
为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从2002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就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近五年的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发挥预想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独立董事不独立,他们与大股东和内部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享受着因被推荐为独立董事而带来的每年几万元至十几万元的独董津贴,因而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大股东和内部人的附庸。因此,要让董事会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发挥其公正决策和监督经理层规范运作的职能,就必须改善董事会人员结构,从法律上规定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董事由中小股东推荐产生,从而消除大股东或内部人占据全部或多数董事席位的状况,否则,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就成为一句空话。此外,还要落实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尽快实施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的股东集体诉讼制度、代表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尽快完善董事会内部机构设置,成立以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推荐的董事为主体的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从而使董事会责任与功能得到强化和改善。与之配套,还要建立独立董事资格标准,在全社会范围内遴选独立董事后备人才,供股东大会择优选用。
4、尽快建立网络投票系统,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中国幅员辽阔,上市公司股东遍布全国各地,以致中小股东查询公司信息、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相对较高,客观上使得这类股东成为公司治理上的“搭便车者”。为了降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使利益当事人有条件直接维护自身利益,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给中小股东通过互联网参加会议和向公司提出质询的机会。与这项措施相配套,还必须在全部上市公司强制实施累积投票制,从而为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监事创造条件。
5、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上市公司高管诚信意识
为解决高管诚信问题,中国证监会采取了包括建立上市公司高管数据库在内的许多措施,但未收到明显效果。目前,上市公司高管数据库只是证监会的一个内部监管系统,记录的内容主要是高管个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很少有高管失信行为记录,因而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尚没有多少警示和制约作用。因此,今后一方面要扩大高管失信败德行为的搜集范围,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逐步扩大数据库查询范围,从而让失信败德者受到道义和经济上的多种损失;另一方面,要加大诚信意识的宣传力度,组织力量公开宣传一些诚实守信的正面典型,同时严厉打击各种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的害群之马,并通过媒体对其失信败德的丑恶行径加以深入的揭露、分析和批判,从而大大提高其违规的社会成本。
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篇2
内容摘要:高管薪酬是公司治理中的难点、热点和重点,而通过制定薪酬契约来完成对高管的激励与监督是解决公司治理的关键。天价薪酬的出现是薪酬契约不合理安排的表现亦即公司治理功能异化的表现,本文认为可通过改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剔除垄断因素、制定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改进高管薪酬披露规则、完善外部监管制度等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出现。
关键词:天价薪酬公司高管公司治理功能异化
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一直是公司治理中的难点和热点。在全球金融危机的经济形势下,我国经济遭遇了严重的冲击与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业绩较往年有所下降,但,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却仍享受着天价薪酬。这种现象引起学术界、实务界和监管层的关注与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天价薪酬的出现?公司治理功能正常发挥了还是功能异化了?应该如何应对如何改进呢?本文将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述,试图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探寻解决之道。
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现状
(一)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增长过快
近年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增长过快,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业绩不佳亦或下降的情况下,高管们依然继续增长着他们的薪酬,并逐步拉大了与职工、社会其它群体的收入差距。平安董事长马明哲2007年度薪酬6600万元,较2006年度大涨92.75%,同期,平安A股市值蒸发近三分之二。南方航空公司2008年度支付高管薪酬较2007年度同比增长了49.8%,同期,公司2008年度巨亏48.29亿元,同比大降365.33%。2007年度,上市公司中国有保险公司、银行高管年薪均百万元以上,较2006年度同比增长57.15%,其中董事长的年薪增幅更是高达91.49%。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增速太快,使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条文规定高薪高管们拿高薪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制度规定。如果高管们薪酬的增长比率高于公司业绩的增长比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业绩脱节现象
作为公司治理功能之一,薪酬契约是对上市公司高管起激励或约束作用的。通过薪酬契约的安排来激励或约束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而来解决委托――问题。高管通过努力工作获得应得的报酬,公司业绩上升则高管薪酬上升;公司业绩下降则高管薪酬下降。
纵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却出现了这样的悖论:无论业绩上升还是下降,高管薪酬都是上升的。如前面提到的南方航空公司2008年度巨亏48.29亿元,同比大降365.33%,而其公司2008年度支付高管薪酬较2007年却同比增长49.8%。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在未完成2008年度业绩预算的情况下,却大幅度提高薪酬及福利费用至32亿元,超2008年度预算57%。业绩预算未完成,薪酬支出却大大超出预算,这显然是薪酬考核与业绩脱节的表现。还有统计表明,深市主板487家上市公司2008年度高管薪酬同比2007年度增加10%,而这些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总额却比2007年度下降了40%。很显然,上市公司的这种分配制度背离了业绩考核标准,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详细
披露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广大股东或投资者非常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价值,高管薪酬影响到公司的财务状况,过高的薪酬会减少股东财富。二是高管薪酬契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解决委托――问题、激励高管努力工作的一种手段,股东非常关注公司治理的效果和效率。三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以便使股东对高管薪酬水平和薪酬方案进行更清楚地评价。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高管薪酬披露不透明、不详细和不完整的现象,例如,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大量的在职消费及其在关联企业领取的报酬就没有被披露。另外,薪酬披露范围、披露总额的明细项目和披露方式等亦不完整、不详细,有待进一步细化并制定相应制度。
上市公司高管天价薪酬出现的原因
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之所以失控,涉及到国企公司治理机制等一系列问题,原因错综复杂,从体制安排上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公司治理功能异化
高管薪酬是公司治理中的难点、热点和重点。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问题,而通过制定薪酬契约实现对高管的激励与监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尽管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也按照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式上似乎满足了公司治理的要求,但实质上这些机构的功能并未正常发挥,本文将会称为公司治理功能异化。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出现的高管天价薪酬是公司治理功能异化的结果。具体来说公司治理功能异化主要表现在: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东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这样使公司高管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薪酬。我国公司法把董事和经理等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分别授予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和独立董事)的薪酬只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而经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薪酬需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才可生效。
1.股东大会形式上存在,实质上缺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目前是国资委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委托――关系。由于国资委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管理的国有股权的一切后果都由国有股权的最终所有者承担,因此他们并不像对待自己的资产那样关心国有资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因此便缺少一种内在的利益激励机制,导致这些部门或机构难以真正有积极性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弱化了最终所有者――国有股东的监督作用。这就是国有股东缺位,亦即国有产权主体“虚置”。
国有股权“一股独大”且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多数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绝对控制权,中小股东则没有发言权和决策权,而大多数董事长和董事由大股东指派,因此由董事长和董事们组成的董事会便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
由于“一股独大”且国有股东缺位,导致了其控制的股东大会形式上存在而实质上缺位,董事会又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而大股东控制着股东大会,所以董事会的提议,会很容易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因此由董事会提议的董事长和董事们的天价薪酬很容易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2.董事会和经理层“内部人”控制。由于前述原因: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大多由国企改制而来,其董事长和董事大多数由国有股权的大股东――政府部门指派任命,所以不少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是由原国企高管人员组成。而且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在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出现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者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使经理层在董事会中占居席位过多,并且都与其政府管理部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样就造成事实上的公司经营权、管理权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完全控制,导致“内部人控制”。作为“内部人”的董事长和董事们享受天价薪酬,那么同为“内部人”的总经理或总裁拿高薪也是必然的――董事们过半数通过即可。最显著的例子是2007年平安前三位享受天价薪酬的高管都在董事会中担任要职:马明哲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张子欣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孙建一任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经理。
3.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不独立。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既没有控制权、决策权,也没有董事或经理的任免权力。另外,监事会成员大多来自上市公司内部,在工作上完全听命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有鉴于此,监事会根本不可能独立于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让监事会来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天价薪酬则成为空谈。
尽管我国《公司法》同时规定了独立董事亦为公司的两个监督主体之一,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太小,同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亦存在质疑。首先,独立董事一般由代表大股东意志的董事会聘请,并由其支付报酬。因此,独立董事并不独立,所以很难监督董事们的天价薪酬。其次,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其中有一些人同时身兼数职,因此,独立董事很难有时间和精力来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更难来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管们的天价薪酬。
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功能应是决策功能、执行功能和监督功能三者相互独立、互相制约,而出现天价薪酬的上市公司的治理功能则被异化,由此,通过制定薪酬契约来解决国有上市公司委托――问题的公司治理功能亦被异化,没有达到原本设想的目的。
(二)国有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体系不合理、不完善
目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缺乏一套系统的可以量化并能有效测量的经营者业绩评价体系。因此无法评价一家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究竟多大程度上是源于高管们自身的能力水平的,又有多大程度上是源自于行业垄断或国家政策垄断的。特别是在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上市公司,如石油、电信、电力、烟草等公司,其公司经营及业绩,主要得益于国家政策和垄断资源而非高管们的“企业家才能”。
由于缺乏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因此,便出现了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联系脱节甚至负相关的现象,更因此出现了公司业绩下降而高管们薪酬却上升的异常现象,更不用说因业绩下降而追究高管们相应的经济责任了。
(三)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国有上市公司天价薪酬是高管们利用监管缺失的自利行为结果,前已述及内部监管缺失表现为公司治理功能异化,中小股东在利益分配上没有发言权。而外部监管缺失一方面体现在政府管理部门缺少事前监督,对上市公司的天价薪酬仅限于事后批评纠正。外部监管缺失的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我国经理人的市场定价机制还没有形成,薪酬激励与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行政任命制存在较大的矛盾。经理人市场是根据经理人的贡献,对经理人进行定价和评估的市场。经理人或高管们被雇佣、提升或降职、解雇取决于他们自身的业绩,因此,高管们会自觉约束自己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追求天价薪酬的行为,否则将会影响他们的前途。而我国目前完全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还没有形成,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大多由政府或主管部门任命,业绩好坏与前途相关性不高。因此,内部和外部监管体制的不健全,极易导致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们天价薪酬现象的出现。
完善我国高管薪酬机制的措施
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一个良好的薪酬合约的安排可以有效约束高管们的行为,并激励高管们使其目标与股东目标相一致。在西方发达国家,高管们的薪酬机制已非常完善,而我国这方面还比较薄弱,薪酬机制的不完善无法满足我国公司做大做强的要求,因此完善我国高管薪酬体系迫在眉睫。
(一)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鉴于前述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功能被异化的现状,本文认为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以提高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功能,进而使上市公司的高管报酬回归合理化。
1.改变国有股东缺位的现状。为了改变国有股东缺位的现状,可以在不改变国有资产全民所有性质的前提下,对目前的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委托关系进行改进,将其关系改进为信托或借贷关系,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国有股权投资和交易活动,国资委根据资本市场的行情,收取股息。这样,在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建立起内在产权约束机制,做到激励相容,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激励机制下,会加强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的管理,进而以股东身份监督、约束董事长和经理层等高管的自定天价薪酬的行为。
“一股独大”的现状,可以通过加快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加速股票的全流通来进行改善。通过调整上市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有股,扩大非国有股的比重,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真正保证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使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仅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而且能代表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针对目前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我国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第一,加大立法强度,明确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的权利和法定义务,对不能胜任的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要坚决撤换。第二,赋予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以加强对董事会的权利制衡。第三,强化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等高管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有权向股东大会建议罢免不称职的董事,必要时有权代表公司股东向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提讼。第四,加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同时限制独立董事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如可规定每一位独立董事只能兼任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第五,建立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并形成记录,对违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进行披露或公开谴责。
通过对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权利和法定义务,建立必要的相互制衡制度,充分遏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职能、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执行职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科学、有效地行使,那种不合理的自定天价薪酬现象便会得到有效遏制。
(二)剔除垄断因素、制定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以使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正相关,关键就是要剔除国有上市公司的垄断因素,通过一系列的调整系数,来调节高管们的绩效收入。同时在设计业绩评价指标时,应当全面、系统,结合短期指标和长期指标,以避免高管们的短期行为;应结合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以避免高管们的财务造假行为。另外,必须将业绩评价体系纳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之中,以保证公司运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良性对接,从而保证各个业绩评价指标取值的准确、合理。
(三)改进高管薪酬的披露规则
依据披露信息要具有可比性、一贯性、明晰性、价值性和特殊性的原则,必须扩大薪酬披露范围,提供更完整的薪酬总额数字,改变目前只披露现任高管的年度薪酬总额、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管薪酬总额的状况。要披露所有高管的全部薪酬,同时细化高管薪酬披露的内容,包括高管的在职消费、在关联企业领取的报酬,以便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清晰地了解公司主要经营者的激励状况,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做出判断,也便于接受广大投资者和公众的监督。在披露时,可采取表格的形式对披露格式加以规范,有效组织信息,提高信息的明晰性与可比性。
(四)完善外部监管制度
在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的同时,也要完善外部监管制度。第一,针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督,例如,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国资委等监管机构都应当代表不同的投资人对所监管公司的高管薪酬进行事前监督,而不应只是事后批评。第二,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及其证券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国家要从宏观上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从法律的角度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使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三,加快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改进我国目前国有上市公司高管政府任命的现状。只有经理人市场健全和完善了,能力强、有责任感和良好声誉的职业经理人才会被高薪聘用,实现自身的价值;如果经理出现经营劣迹或导致企业破产,他们的职业生涯可能因此而断送。而不是像目前的国企高管任命制,业绩好坏与个人前途无关。因此,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发展经理人市场,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避免天价薪酬的重现。
结论
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一直是公司治理中的难点和热点。目前西方前沿的公司治理和高管薪酬的研究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并且西方相应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发展已较成熟,外部监管机制也较完善。而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各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些现实情况决定了我国不能直接照搬西方的公司治理理论和薪酬管理机制。目前阶段可以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公司治理理论和薪酬管理经验,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状况,建立多层面、科学的薪酬体系来提升企业对高管的激励水平,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国有公司高管的薪酬理论,使其“本土化”,以促进中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大发展的时期,在这样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天薪的情况是有其特殊历史背景做基础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反对高薪,但高薪要合乎法理和公平原则。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必须要在内、外部监管之下,必须与经营绩效挂钩,充分披露、公开化、透明化,接受公众监督。可通过改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剔除垄断因素、制定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改进高管薪酬披露规则、完善外部监管制度等措施来避免其天价薪酬的再现。唯有如此,才能建立健康、公平、高效、和谐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使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实现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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