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收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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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篇1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事项等经营信息和非财务事项信息,主要是指财务会计信息、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财务会计信息是最根本的,它是公司各方面情况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象
1、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首先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国家股东、企业法人股东、社会个人股东和外商投资者。
2、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还包括公司的各种债权人,如银行、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债券持有者等。
3、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各上市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掌握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管理,保证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维护公众的投资利益。
4、证券市场上存在一些打算购买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他们被称为潜在的投资者。这些潜在的投资者也是公司信息的使用者。
5、公司信息的披露对象还包括公司职工。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司职工同样希望公司能以公开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与此同时当前上市公司财务信自披露仍然存在着可信度低、决策有用性不强和时效性差等几方而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可信度低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与手段使用不当。有的上市公司不顾职业道德,配合庄家炒作进行利润包装,少计费用和损失,不恰当地提前确认或制造收入和收益;二是利用销售调整增加本期利润。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配股及格线,有的公司在报告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三是将费用扫在“待摊费用”科目,采用推迟费用入帐时间的办法降低本期费用。
2、违反有关证券和会计法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误导市场。
3、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我国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主要手段有: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售出,应收帐款高额挂起,在不产生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形成高额利润的目的;②资产重组。由于我国对资产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加上地方政府刻意参与,使得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进行系列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达到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将优良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短时间内经营业绩有较大改善;③费用分摊。上市公司改制上市前,一般都将企业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存续的关联公司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涵盖医疗、饮食、物业等多方面。各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数量和分摊原则是否合理外界无法判断,操作弹性大。当上市公司不理想时,通过调低收费价值和上市公司承担比例,达到增加利润目的。
(二)财务信息决策有用性不强
财务信息披露是会计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在非财务事项、预测性信息、和财务信息内容上的缺陷使得披露的财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不强。
1、非财务事项披露不够
会计信息也是一种商品,相关性差不能适应会计信息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对于投机成份较浓的市场,投资者对相关性的需求有时甚至比可靠性还要高。相关性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经营背景等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尤为需要。上市公司非经营信息的评价已成为证券市场投资选择的重要环节,年报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现行年度报告体系往往局限于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说明,而没有考虑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机会与风险以及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需要,在非财务数据的披露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2、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随意化主要表现在:①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信息的要求太低。体现在: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②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够,新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不高。③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
3、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
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不易执行。从内容上来看,也不够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虽对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并没有解决下列诸多的问题,如大股东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公众吸收、消化信息的时间段;对公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方面,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信息披露时效性差
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是根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一般按年、月编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这种定期报告在经济生活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对决策是有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大致准确地顶测企业下一年甚至以后儿年的财务状况。但面临的现实是,知识经济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经营活动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因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就大大缩短。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融入世界资本市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
(一)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我国引进外资,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需要大量吸收外部资金。近几年西方经济持续衰退,大量资金未能找到适当的投向,资金使用成本很低,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海外资金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目前我国公司吸引外资或在海外上市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国内公司按国际惯例充分披露信息的困难较大,而国外投资者对国内公司提供的信息也存在许多疑虑。外商投资者难以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准确地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按国际通行的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可比性,不但有利于吸引外资,更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建设。
(二)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防止信息垄断、扩大投资的必然要求
股票市场是一个对信息极其敏感的市场。许多政治、经济等外界因素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事件都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一旦这些信息被少数人垄断,他们就很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兴风作浪、牟取暴利,而大多数投资者则要蒙受损失。为了防止少数人垄断信息,就必须使信息公开化,通过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让广大投资者同等地获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保证投资者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建立清晰、明晰、及时、快捷的财务信息披露方法体系,提高投资者去伪存真,甄别好坏的能力,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三)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的约占85%,这些公司无论是内部管理机制还是在市场中的行为,多少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经常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中,才能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事实证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主要原因在与需求主体缺位,为此必须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素质。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首先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为此有必要推行三级法人制度使投资主题明确化,落实股东权利使董事会受到股东大会的有效制约;其次必须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尽量避免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从而确实建立起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衡机制。
2、提高投资者素质。提高投资者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从而能根据自身决策需要,更好地阅读、理解和分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并善用股东权利,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向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使之得以改进。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还应增加法律意识。投资者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人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建立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制度规范,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和审计执业规范。
(二)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自愿提供非财务信息
企业报告应考虑投资大众的广泛信息需求,满足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机遇和风险,以及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需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类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的分析说明。主要说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趋势;②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③未来的预测信息。包括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企业的发展和开发投资计划;④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董事、大股东、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酬金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说明;⑤背景信息。包括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经营业务,资产的范围、内容、规模,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
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对企业非经营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管理当局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发展规划、增值表、环境保护报告等,既有对过去经济事项的解释,又有对现在情况的说明,还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测。
(三)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违规披露一方面是其私利因素影响的,然而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1、强化业务检查。中注协应建立、健全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制度,并加强对同业互查的组织与领导,有步骤地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上述业务检查及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所发现的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注册会计师的惩处上,中注协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署、证监会、司法部门等各方监督力量,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制定惩戒办法,统一惩戒尺度,对违法乱纪的注册会计师,及时予以严肃处理。总之,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铁面无私,维护股票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
2、加大对违规财务信息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惩处面,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对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应给予严格的处罚,比如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方式,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建立举报违规奖励基金。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升的势头。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面向全国的举报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奖励基金。对于举报者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后,给举报者以重奖。
结论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在优化财务信息市场环境的同时,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提供非财务信息,加大监督和奖惩力度,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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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篇2
[关键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证券市场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因和重要性
1.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在证券市场上,保持透明度的关键就是信息,信息是投资者鉴别公司质量、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投资者是上市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土壤,没有投资者就没有上市公司(陈红隆,2004)。中外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因信息造假而给社会给投资者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的惨痛教训,无不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2.信息披露是证券价格公平的保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很多因素会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交易者自身素质等等,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证券法把真实原则作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首要原则,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所追求的真实原则,是努力将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客观化,排除对投资者投资判断活动的人为干扰,用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来促进实现投资判断活动的公平性。
3.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在股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客观上天然地处在一种信息的不对称状态。上市公司在信息的拥有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投资者则处在劣势状态,无法与上市公司在信息的占有上处于平等的地位(郑槐淼,2006)。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上市公司完全有可能通过做假帐在资产买卖中牟取暴利。必须恪守透明度原则,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1.实行强制披露形式。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证券市场的不对称是强制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资本市场是一个存在着重要的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只有将政府这只看的见的手被引入制定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汪炜,2004)。
2.信息披露重量不重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也存在一种倾向:重量不重质。翻看三大证券报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迅速“扩容”:数量多了,篇幅长了,内容全面了。但这些公告大多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拷贝,有效信息并不多;其次信息披露上的违规行为并没有下降的迹象。
3.披露内容和格式不规范。对于一般性上市公司,在证监会2005年修订的《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并未要求披露公司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详细信息以及监事会的评价,同时,对披露的格式也缺乏详细规定,这不仅造成上市公司披露时无所适从,更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应付了事,不披露详细的信息。
4.信息披露的歧视性和不平等性。某些上市公司因为害怕所公布的会计信息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将一些本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的会计信息放在地方性报纸上公布,以减少信息影响面;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依市场少数人士优先得到经非正常途径泄露出来的信息,那些获得内幕信息者得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取非正常回报,却使其他为数众多的投资者蒙受损失,造成了不平等竞争,极大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质量水平低下。(1)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3)会计信息披露不主动。
2.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缺陷性。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性。随着整个经济环境变化速度的加快,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然而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强制性信息披露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缺陷。
3.监管水平不高。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其性质一个比一个恶劣,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长此以往,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信息披露的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4.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政出多门,表现为证券法规、审计法规、会计法规对会计信息的不同控制要求和控制层次,使许多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深度、时机等的选择上十分随意,没有形成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环境。’
5.审计功能的缺失。审计的质量不过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就很难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的公告可信性打了很大的折扣,投资者就无法以上市公司的公告来判断一个公司的价值,由此作出的错误决策难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也必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十分不利。
6.上市公司内控机制的不完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多数企业未能正确认识内部控制,很多国内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比较原始的阶段,错误的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监督大多数企业的预算是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于信息不对称,董事会不可能对预算提出实质性意见,预算管理中董事会职权弱化的现象十分突出。
四、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1.贯彻高质量信息披露的理念。“真实、准确、完整”应该是上市公司一贯坚持的信息披露原则,真实性是上市公司披露的最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可稍有虚假,这一点自不待言。披露信息还必须保证有效性,包括内容的有效和形式的有效。
2.实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信息披露是公司与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基于经济利益进行的自利性信息沟通,能够促使公司改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能够对垄断的规制产生影响;能够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可靠性;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场流动性和资本成本产生显著影响(张静,2006)。由此可见,实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有着极大的益处。在证券市场上信息供求双方都认为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章程指引,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
3.创新与完善监管理念。(1)持续适度监管。证券市场是一个年轻的市场,这就要求监管一定要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的发展阶段以及市场所处的宏观环境变化情况,不可盲目推进;(2)监管要强调科学性;(3)监管要强调持续性。首先要保持政策一致性;其次实现监管的公开化和规范化;再次加强主动监管,使监管工作与市场变化相适应;(4)监管手段多样化。要强调共同治理,发挥正面监管作用,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
4.建立相关诉讼机制。在处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方面,我国一向比较注重使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虽然规定了刑事责任,但由于证券违法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也比较困难,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很不健全,使受损失的投资人的求偿权很难实现(张小虹,2006)。
5.发挥审计的作用。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合法,质量如何,最终都要由注册会计师审计核实。鉴于我国虽然注册会计师数目已经不少,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队伍过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必要加强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6.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治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首先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其次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应该明确财务人员的信息供给主体的地位,强化披露信息的内部监督,并使监督人员在企业中行使其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最终从内部控制机制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
[1]付成勇,基于公司治理上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研究[J],中国经济分析,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