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释义(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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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释义范文篇1

关键词:建筑高度;细化;建筑消防高度;建筑规划高度

建筑高度这个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而在我们设计领域更是常常使用,并以此作为设计建筑的基础,对建筑进行定性,对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及安全防护措施。

然而,建筑高度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如何准确地表述这个数值?这个看似比较平常的概念,却常常是是争议比较多的问题。这一问题是为啥出现的,还要从我们使用的规范说起。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后面均用《建规》代替)1.0.1条中,对这一概念的解释是: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后面均用《高规》代替)

2.0.2条文解释为: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后面均用《通则》代替)对于建筑高度的相关条文是:

4.3建筑高度控制

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4.3.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从上面的定义及解释中可以看出,《建规》、《高规》与《通则》这三本规范在描述建筑高度是有差异的。特别是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有着显著的差别,《建规》、《高规》指的是屋面面层,而《通则》指的是女儿墙顶点的高度。

《建规》、《高规》是考虑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结合人员的安全疏散、实施紧急救助等消防需要而设置的建筑高度概念,是针对个体的的。而《通则》是以“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为前提,对建筑总体规划高度控制的一个高度概念,是个体服从总体条件下的高度概念。

这在一些地方法规更是对这一概念有着更为详尽的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版)附录二的第5条建筑高度计算中这样描述:

5、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物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它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跳出的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至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跳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至室外地面算至屋脊(见图四)。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凸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1/8,不计入建筑高度。

从这里可以看出,它是从确定建筑物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等诸多因素出发,为了建筑总体规划服务的,是一个总体规划的范畴,是作为控制数据来定义的,和通则所定义的概念是统一的。

这样便出现了建筑高度究竟是什么数值的问题。是按防火意义的来说呢?还是按规划意义上的来说呢?这会涉及到建筑本身的性质问题,是多层,还是高层来设计的问题。特别是当一个普通民用建筑物的女儿墙高度是24.1米,而建筑的平屋面面层是23.3米的情况时,是按《通则》的24.1米来界定为高层呢?还是按《建规》、《高规》的定义应该是23.3米,来界定为多层呢?界定不同,对建筑设计有着质的差别。

在建筑设计中,为了使设计依据不至于不满足规范,常常按“安全”的原则来做,就高不就低,使用较高的规划意义上的高度,在建筑设计说明表述建筑高度时使用了规划意义的高度。就上面的例子来讲,这幢建筑的女儿墙高为24.1米,通常就按高层建筑来设计,而不按多层来考虑。这样做看似没错,其实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不足是违法,过度也是错误。

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有其历史原因。在旧版的《建规》及《高规》中,也曾把“建筑高度”这一概念定义为接近“规划高度”的概念,力图使其一致,但由于各自专业领域不同,侧重点不同,最后才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

规划意义的高度是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各种制约条件来控制的一个概念,即周围条件是先决条件;而消防意义的高度则是先有概念(建筑高度),然后才通过各种技术措施及手段对其配备相应的条件,是其它技术措施的依据条件。当然,它们也是相互影响的。规划高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筑的消防高度,使其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而消防高度则是规划高度的最为重要部分的体现。

因此在工程项目中,特别是在建筑设计中,有必要对建筑高度进行细分,细分为建筑规划高度与建筑消防高度。通过对建筑高度的细分,可以使我们准确地描述出建筑的特征,再也不会对同样的建筑,对高度进行描述时出现分歧,不再用规划高度来代替消防高度。从而准确地描述所设计建筑的高度指标,使我们的设计更严谨,更规范。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法释义范文篇2

关键词:挂靠经营成因法律法规法律风险与责任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为全社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最终建筑产品。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以及财政刺激经济的“四万亿”计划的出台,国家基础建设不断加大,建筑业也随之蓬勃发展。然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操作问题也自然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挂靠经营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建筑业的最热点问题。因此,建筑业企业必须对挂靠经营的特征、表现形式、法律规定、法律风险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且做好各项控制与防范措施。

一、挂靠的概述

1、概念

“挂靠”在现实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规范的法律术语,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作了程序性的规定。何谓挂靠,通常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的行为。

2、特征

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是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且需要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薪资;被挂靠企业只是以自己企业的名誉对外签定总承包施工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虽然收取管理费但不对施工项目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挂靠人对外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

3、表现形式

(1)借用资质型。通常的操作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有手段和能力承揽工程,寻求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并且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2)内部承包型。此类挂靠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个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负责组织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企业则负责处理与业主、监理等其他单位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借用资质型挂靠而言,内部承包型挂靠显然更具隐蔽性,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二、挂靠经营产生的成因

建筑法释义范文篇3

[关键词]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B03;A8;G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5)12-0009-07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当代探讨马克思主义文化问题的深层次课题。当代英国著名的文化学家、文艺理论家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Williams)就认为:“任何对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现解都必须从考察关于决定性的基础和被决定的上层建筑的命题开始。[1]鉴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文化问题理解中的关键性,威廉斯认为必须从两者的关系阐释出发的判断是对的。然而,一方面,威廉斯为了对应于社会经验的本质,把文化霸权视为解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工具,其特点在于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置于文化理论的框架下进行阐释。这样的做法不仅无益于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理解①,更无益于对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建设。我们认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是研究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框架(之一),而非相反。换言之,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建构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基础,不能本末倒置。另一方面,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否就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尽管学界早已认识到这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且已作了相关的理论建构工作,但是我们需要意识到马克思的解释方案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揭示,而它对于重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理论路径。

一、关于解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诸种方案

我们应该认识到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因而需要审慎地对待。这里的复杂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诸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等命题,一直以来被视为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原理,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石,即使要阐释它,也必须是在既有的框架内进行。事实上,在“正统”与“异端”之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和争论。二是思想的变异性。历史地看,关于二者关系的命题和判断会由于社会环境和人们思想的变化而不同,无论是经济决定论,还是总体辩证法,抑或是多元决定论,都有其时代特征,不可妄下定论。在此,需要把握的是它们在学理上的关系及其差异;三是概念的模糊性。对二者关系的判断关涉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概念的理解,特别是对于“经济基础”概念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概念理解上的争议诚然也导致了二者关系理解的差异。认识到理解二者关系的复杂性无疑是必要的,一方面揭示了它们之间关系的限度和范围,另一方面也为它们的时代性阐释提供了契机。

第一种解释方案:经济决定论。在马克思的诸多战友和学生当中,保尔・拉法格对“经济决定论”②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他专门对此做了理论化和系统化的阐述。在《思想起源论》(又名为《卡尔・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一书中,拉法格研究了正义、善、灵魂和神等观念的起源和发展问题。拉法格的经济决定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思想起源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即经济生产或劳动过程决定了思想的起源和发展进程[2];其二,应该从人们的物质生活过程来解释诸如正义、善、灵魂和神等观念,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人们的物质生活过程决定了思想的性质和形态。可以说,被拉法格理论化的经济决定论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定下了基调,成为马克思主义的经典阐释,进而在后来的大众化过程中被理解成机械决定论。事实上,拉法格的理论是有马克思的思想根据的,后面会谈到这点。一般而言,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就是被界定为“决定”与“被决定”关系,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正如人们所见,这种解释曾经流行较长时间,后来的各种批评也正是针对它而言的。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经济决定论忽视了上层建筑的作用,无论是对思想上层建筑、还是政治上层建筑,它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将这种“忽视”演化到现实层面,就是缺乏对意识或工人阶级意识、社会文化、社会心理的关注;第二,正如晚年恩格斯所批判的那样,这种经济决定论并不符合马克思和他的本真意思,他多次指出如果这样把经济理解为唯一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会导致对现实理解的扭曲。对于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来说,以经济决定论来界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需要重新审视的理论框架,它的固守性、僵化性和机械性已经与现实生活产生了巨大的隔阂。

第二种解释方案:总体辩证法。在第二国际内部,经济决定论是一个占统治地位的思想。鉴于西欧革命所遭受的挫折,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开始反思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就是其中的一个核心议题。在当时的理论家们看来,革命意识、文化霸权已成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斗争的迫切问题和时代议题。因而,上层建筑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不断得到强调,表现在理论上就是界定二者关系的解释框架从经济决定论转向总体辩证法。在当时,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罗莎・卢森堡和卢卡奇都倾向于以总体辩证法来阐释马克思主义,其中卢卡奇在这个问题上的探讨较为系统。具体而言,卢卡奇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理解上取得了突破:一是以总体性的历史性的观点取代了经济决定论的观点,“不是经济动机在历史解释中的首要地位,而是总体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同资产阶级科学有决定性的区别。总体范畴,整体对各个部分的全面的、决定性的统治地位。”[3]在总体辩证法的视域中,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便是一种历史性和总体性的存在,特别是上层建筑不再是一种被经济决定的角色,它在整体中有着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二是在后来关于社会存在本体论的研究中,卢卡奇认为它们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认识论的界定,还是一种本体论的生成。他说:“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关系在本体论上的形成过程,似乎在每一件劳动事实中,在劳动部门化、精密化的过程中,以及在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分析所表明的劳动职能的演变中,就可以系统的看出来。”[4]历史地看,卢卡奇的观点不仅与他的时代相契合,而且在学理上推进了该问题的研究。然而,在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着概念不清晰、结构不紧密等问题,一言以蔽之,其宏大的思想远远超过细致的分析。

第三种解释方案:多元决定论。与总体辩证法的历史性阐释不同,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论则是从结构的视角来解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在《保卫马克思》中,阿尔都塞建构了“多元决定”的社会历史解释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分析了二者的关系。在他看来,只要承认上层建筑的形式和国内外环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特殊的、独立的和不能归结为单纯现象的真实存在,矛盾的多元决定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情理的。这里“不能归结为单纯现象”指的是上层建筑不能只是被看作为经济的反映或现象,它们与经济一样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否则,所谓的“多元决定”便是一种虚构。于此,他是不赞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观点的,首先是“社会经济结构的革命不能闪电般地一下改变现存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因为上层建筑具有相当大的稳固性;其次是“由革命所产生的新社会,通过其新的上层建筑形式或特殊的环境(国内外环境),可促使旧因素保持下去或死而复生,这种死而复生在没有多元决定的辩证法中将完全是不可想象的。”[5]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阿尔都塞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逻辑,经济基础或结构与上层建筑是两个独立的、真实的存在,它们共同决定社会历史的进程。如果承认上层建筑只是作为经济基础的单纯现象的话,那么“经济一元论”就是无可挑剔的,而这在根本上是与现实的社会历史经验相冲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阿尔都塞比卢卡奇往前走了一步,它不仅仅承认了上层建筑的独立性,还把它视为与经济基础同时起决定性作用的独立因素。

如果说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拉法格是经济决定论的“始作俑者”,那么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论便是有“矫枉过正”的嫌疑了。在这个意义上,卢卡奇的总体辩证法思想倒是有更值得借鉴的积极意义。事实上,卢卡奇“小心翼翼”的理论变革是多余的担心罢了,拉法格的理解也不是没有马克思的文本依据和思想渊源,而阿尔都塞的结构性反思亦有其可贵之处。我们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家族内部,在不同的理论框架下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理解具有差异性,但是大致的趋向是逐步突显上层建筑在这个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此思想趋向有关的理论还有葛兰西的文化霸权以及弗洛伊德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等等。鉴于这种思想趋向的现实意义,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将更多的目光转向了对上层建筑的研究。与此同时,经济基础概念也受到了人们的重新审视,其中以科恩为代表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所做的工作尤为引人注目。

二、马克思的辩证方案

上述三种方案所理解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尽管与他们所处的时代境况相关,但是在马克思那里并非没有依据。事实上,在马克思的文本中,确实不存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样的表述,甚至在恩格斯的表述中也不存在这样明确而肯定的表述。可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判断是谨慎的。基于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文本解读和思想解析,我们认为上述三种阐释方案并没有脱离马克思的思想基地,只是没有真切的理解他在这个问题上所采取的辩证方案。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宁愿将上述三种方案中展示出来的思想看作是马克思辩证方案中的诸环节。

其一,在现实起源和内容构成的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并且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构成。在《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③的论断,可以看作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最初版本。如果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基础,继而把国家或政治国家理解为上层建筑的话,那么这种推论显然是成立的。作为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命题的颠倒,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命题有以下两层含义:

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是一种辩证的否定关系。简言之,以血缘和爱为纽带的家庭被以个体利益为核心的市民社会所否定,而市民社会内部的冲突和矛盾则由国家统一。当然,黑格尔所谓的国家并非是一个实体性的存在,而是一种理念,即理性国家。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以理性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是一种幻想,因而他坚持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裂,并且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他指出:“事实却是这样,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6]也就是说,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其天然的基础,“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6]11

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构成。正如马克思所说:“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是意志的现实的精神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6]11在这个意义上,与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不同,马克思在社会存在的层面上解构了这种幻觉。因为市民社会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国家是一种被动的存在者。简言之,在这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内容,而政治国家则是一种形式性的存在。这与马克思后来“消灭”国家的思想有着逻辑的一致性。

于此,拉法格的经济决定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着马克思的思想根据。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不能把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经济基础,也不能把国家或政治国家等同于上层建筑。④马克思在特定的语境下做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具有其特定含义。其中,最为值得注意的是,受黑格尔“理性国家”的影响,马克思也只是把国家理解为政治国家。但是,在资本主义的现实生活中,国家还具有经济职能,保罗・斯威齐就认为资本主义体制中的国家是“作为一个经济工具的国家”,一是国家参与采取经济行动以解决其发展问题,二是极力维护资本家阶级的利益,三是为了维护整个制度的稳定和运行,国家对工人阶级采取让步行动。[7]

其二,在逻辑阐释和现实变革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科学的方法是从现实的物质生产及其关系出发来阐述思想意识的性质和形式,而不能颠倒过来,并且指出后者是前者在观念上的反映,而思想意识的消灭则有赖于现实市民社会或物质关系的变革。

这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制定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它进一步推进了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理解。这种理论上的推进得益于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置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中来理解。他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每次]出现的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8]38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在逻辑上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一个普遍性概念,因为它是一切历史阶段上出现的交往形式,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基础和现实关系。然而,接着他又指出市民社会也有其特定的内容,他说:“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8]146在这里,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不仅与交往相关,还与生产相关,指认它也包括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从它扩展的概念内涵来看,马克思此时的市民社会概念俨然成了经济基础概念的前奏。

具体而言,在该文本中,马克思所理解的市民社会、物质交往(关系)与思想意识、观念的关系有以下内涵:

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述思想意识的产生过程及其形式,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他说:“……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8]50与以往的哲学家们从思想意识出发来解释世界不同,马克思在这里颠倒了这种做法。在这里,市民社会作为一切历史的真正基础和现实关系,在逻辑上它也应该是出发点和根基,即思想意识的性质和形式及其产生过程都应该在市民社会中得到阐明。在马克思看来,这才是科学的方法。于此,他在这里所重点阐释的是关于考察市民社会与思想意识二者关系的方法,即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

思想意识的消灭有赖于社会关系的革命。正如马克思所言:“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怪影、‘幽灵’、‘乖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8]50根据德文原意,这里的“消灭”,应为扬弃之意。倘若把消灭理解为一种“归零”的清洗或去除行为,那么思想意识只具有消极之意。而扬弃的意谓在于,社会关系所要“消灭”的是思想意识对人们的束缚作用和消极影响,当然契合社会关系的思想意识,则是它的予以保留的积极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认为马克思对思想意识只有消极作用看法的人,显然是误解了。

思想意识是物质关系的观念反映。“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换言之]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的[思想],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8]66马克思在这里以“反映”的方式来描述的思想意识和物质关系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验性的描述。对于“统治阶级的思想为什么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的观念反映”的问题,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知晓,他认为这本就是一个实践问题,而非一个理论问题,即不是一个经院哲学的话题。那些绕着“认识论”的圈子来批判马克思的“反映论”的人,或许是走错了道,因为这样的讨论不在一个论域中,从而无法达致有效批判。

其三,在社会历史构成因素的意义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二者具有“适应”关系,而就推动社会历史变革而言,后者不是仅有消极意义,也具有积极作用。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9]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经济结构与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意识形式共同构成社会历史的组成要素,即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在结构上,他指出物质生活是其他生活的现实基础,并制约着他们。同时,生产关系要“适合”于生产力,而社会意识形式“适应”于现实基础。由此可见,阿尔都塞赋予上层建筑以完全独立的决定性作用,对于马克思来说,是一种理论上的过激行为罢了。

如果把这里的“适应”仅仅理解为单方面的、被动的适应,那么事情未免过于简单了。正如马克思所言:“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10]346他举例说,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就和与中世纪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不同。“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10]346在我们看来,这段论述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出了物质生产有其特殊的历史形式,而且要从其历史形式来理解,这里的“特殊的历史形式”即是指包括精神生活在内的社会历史形式。在这个意义上言,物质生产离开精神生产也是不可理解的;二是在这个语境下,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之间的关系有着相互作用的关系,即在“制约”关系的基础上,两者之间也具有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甚至是相互适应的关系。从这里可以看出,卢卡奇给予上层建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非是“完全的”,而是要加上限定词“特定的”或“一定的”。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9]33这里所揭示的是上层建筑变革的动力来源于经济基础的变革。而“或快或慢”指的不仅是一种时间性的表述,也是一种对变革强度、深度或广度的体认,例如马克思在论及物质生产的发展同艺术发展的不平衡关系时,指出:“关于艺术,大家知道,它的一定的繁盛时期绝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11]由此可见,上层建筑的变革亦有它自身的节奏和规律。在变革过程的意义上,它们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对等性。正是在这里,上层建筑变革的价值、意义及其积极作用才有做进一步的评估的必要。

马克思并没有忘记这一点,他接着又说道:“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9]33马克思在此为什么强调要把这两种变革区别开来?在我们看来,或许是他已经意识到对推动社会历史起积极作用的不仅仅是经济基础的变革,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变革同样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后者的变革并不比前者更简单、更容易理解。

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研究的相关启示

马克思用建筑物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来比喻社会经济结构和法、国家、思想意识的关系,虽然形象通俗且容易辨识,但后人在理解这个比喻时也存在简单化和机械化的倾向。这种倾向转化为现实的表现,则是对上层建筑的忽视或者轻视,特别是有碍于对文化问题的理解。立足于当代,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研究来说,我们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研究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论。

首先,重新审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主要目的,是要将思想意识、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因素从“经济决定论”中解放出来。如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卢卡奇、阿尔都塞的理论意图无不如此。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研究来说,这是一种奠基性的理论工作,理应值得关注。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概念的提出就得益于这种解放,它至少表明人们已经意识到文化维度在中国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占有重要的席位,而且越来越重要。离开这个大的思想或理论背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概念的提出就显得有些唐突和不解。毕竟,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中,文化问题并没有取得相应的位置。

其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我们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方法论。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试图否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种分析框架⑤,这是错误的理解所导致的结果。因为作为社会历史的分析方法,这个理论框架所关注的是两者的关系问题,而非对某一方面的研究,也不是把两者割裂开来研究。在这个理论框架中,我们才可能进一步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研究的边界,包括历史的边界、内涵的边界,甚至是地位的边界。也只有在这个理论框架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果,才能得到更好的总结和提炼,从而不至于大而无当,也不至于妄自菲薄。所谓的文化自信便有了根据。

再次,进一步规范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研究也具有规范作用。在这个规范下,研究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道路,显然离不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道路,当然也包括相应的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精神建设的研究和总结。其实质问题在于,如何规范文化道路与诸多其他维度发展道路之间的关系。这其中便涉及研究立场的选择,及其社会历史意义的揭示或者说其价值旨趣的指认。具体而言,就是要正确的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的内在联系。为了不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道路研究所得出的结果是冷冰冰的“诸多规律”及其总和,我们认为有相应的规范和价值立场是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应该意识到,从马克思出发来重新理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仅是诸多路径中的一种。事实上,如果能够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研究结合起来的话,不仅能够丰富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也能够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理论根据。须知,这里的“结合”便是相互阐释、相互融合和相互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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