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论文(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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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论文篇1
论文摘要:当今电力企业的内部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要想进入市场,适应市场,并使企业在竞争中取得生存和发展,就需要及时转变思路,管理创新,更新管理机制,以实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战略目标。对电力企业而言,在众多的管理领域中,物资采购管理关系到企业的成木管理和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管理是实现上述两项主要管理内容的第一环,要把好这一重要环节,进行创新,改革管理模式应是当前各电力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论文关键词:电力;物资采购管理;创新0前言当今电力企业的内部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要想进入市场,适应市场,并使企业在竞争中取得生存和发展,就需要及时转变思路,管理创新,更新管理机制,以实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战略目标。对电力企业而言,在众多的管理领域中,物资采购管理关系到企业的成木管理和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管理是实现上述两项主要管理内容的第一环,要把好这一重要环节,进行创新,改革管理模式应是当前各电力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1形成物资采购管理新理念的客观环境外部环境的形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己告别了短缺经济时代,买方市场己经形成。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供应商对目前存在的靠不正当手段占领市场的无序竞争深恶痛绝。具有一定企业实力的供应商,其产品质量可靠,服务完善,希望通过规范的市场竞争手段进入市场。再者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电子商务己渗透到商业的各个领域。所有这些均为改革物资采购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的优势。电力企业是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企业,一般物资流动量较大,均在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这就给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成木控制创造了空间。随着电力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企业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最终目标,降低经营成木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这就使创新物资管理理念成为电力企业发展的一种需要。电力企业资金雄厚,多年来在市场中形成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较高的资信度,大量供应商争相进入电力物资市场,这就给我们改变物资采购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提供了契机。纵观电力企业所而临的内外部环境,电力企业要抓住机遇,适时创新一套物资采购模式和管理理念己成为一种必然。2完善规章制度创新,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当前,一些国有企业仍未注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浪费严重现象时有存在,缺乏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表现在物资采购方面就是没有集中物资采购权和明确职责分工,没有对物资采购进行科学管理,导致乱采购,程序不规范,招投标推行力度不够,造成物资库存积压,周转缓慢或假冒伪劣产品流进企业,造成许多损失和浪费。这在电力企业也有一定程度的存在。因此,必须抓好企业物资采购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1)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和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以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物资管理基础,搞好物资定额、计划及物资分类、采购分工工作,不断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岗位规范与工作标准,用制度规范职工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实行物资采购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制度化。加强物资采的管理监赞,严肃财经纪律。物资采购要贯彻国家物资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和购经纪律,遵循比质、比价、比信誉、比运近和以厂家供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先急后缓,适用及时的原则,千方百计采取多渠道,少环节降低物资采购
采购管理论文篇2
域是具有管理能力的一种机制,对权限进行分级管理。在Windows系统中,域是安全边界。域管理就是通过服务器管理网络上的计算机,可以在局域网中通过设置不同的组策略来实现用户权限的集中管理,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性显著增强,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效率明显提高,管理成本大大下降。而组策略就是不同级别计算机用户权限分配的策略集合。在计算机网络中,如果不通过域来集中管理,每台计算机用户就将具有管理员权限,每台计算机的用户就会各自为政,可以任意安装软件、更改系统配置。虽有计算机管理办法,但只是人为的约束,只能靠用户的自觉性和个人意识,而不能从根本上实际控制每台计算机的用户权限。如果是在域中,可以通过设置组策略分配用户权限,每个用户只能在计算机上按照事先分配的权限进行操作,实现标准化管理。在国内一些大型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如果不归口管理各分公司,每个分公司就可能各自为政、独立采购,不能形成合力。下达的采购管理制度,加杂人为因素,每个分公司的执行情况可能会不一样,不能统一管理。靠人管理达不到效果时,可以引入域管理,将域管理与物资采购管理相结合。逐步将各项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嵌入采购信息系统中,可以排除部分人为因素,一定程度上变人管为机管,不按照系统中的固化流程操作采购业务就进行不下去,各分公司只能按照事先设计好的采购业务流程在系统中执行。像这样将域管理与物资采购管理结合应用,可以促进物资采购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域管理与物资采购管理结合应用
国内一些企业已经将域管理引用到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采购管理体制中的归口管理、集中采购就可通过域管理的组策略实现。采购运行机制中的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就是用户权限的组策略,在业务流程中设定不同业务人员角色的操作权限,将权力分置,并固化到采购信息系统中强制执行。集团化采购是域管理与物资采购管理结合应用的很好范例。集团化采购包括直接集中采购、组织集中采购、授权集中采购、区域协同采购,这些就是采购权限的组策略,针对不同的物资品种,划分采购权限的层级。直接集中采购是由企业总部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实施采购,完全由总部操作,组织集中采购是由企业总部牵头组织分公司共同确定采购商名单,通过联合谈判或适度竞争的方式确定采购价格,企业总部与采购商签订框架协议,分公司采取订单方式执行框架协议。授权集中采购是由企业总部授权一部分分公司成立授权集中采购中心,组织相关分公司共同确定采购商名单,通过联合谈判或适度竞争的方式确定采购价格,授权集中采购中心与采购商签订框架协议,分公司采取订单方式执行框架协议。区域协同采购是由企业总部组织分公司成立区域协同采购小组,委托其代表企业总部对区域内相对整理物资实施统一对外采购,区域协同采购组长单位组织成员单位,采取招标或联合谈判方式,统一采购商,统一价格或定价机制,统一签订框架协议,区域内各分公司执行框架协议项下的订单采购。除了直接集中采购,在其它三种采购类型中,各分公司只能在框架协议项下实施具体采购操作,是框架协议的执行者。直接集中采购是控制战略物资采购权,组织集中采购和授权集中采购是控制大宗整理重要物资采购权,区域协同采购是要进一步控制集团化采购物资以外的分公司自行采购物资的采购权。也就是说,直接集中采购、组织集中采购、授权集中采购的物资都已经是集团化采购物资,区域协同采购是要将分公司自行采购中整理的物资也走集团化采购。随着企业总部逐步集中管理物资的采购权限,其资源获取能力、市场议价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也会越来越强。采购策略也是域管理与物资采购管理的结合应用。企业根据年度物资需求情况,认真分析外部资源环境和内部需求特点编制年度采购工作规划,对全年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约束。采购策略需要集成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是对整个采购业务链条全流程控制的组策略。事先针对不同物资品种制定好选择供应商的规则,选择采购方式的规则,控制价格的规则,过程控制的规则等等,将这些规则输入到采购信息系统中强制执行。企业管理的理想目标应该是采购标准化、生产标准化、销售标准化。当采购策略标准化的时候,也就是整个物资采购工作标准化的时候,也就实现了采购标准化。
三、域管理与物资采购管理结合应用展望
采购管理论文篇3
摘要:采购管理是整个企业供应链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采购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甚至企业未来的发展。有效的采购管理成为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提高业主满意度,以低成本高质量来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最终获利水平,文章主要分析了生产型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以期对于企业物资采购管理能够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生产物资采购企业管理
引言
近年来,企业逐渐认识到采购对于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作用。采购的地位逐渐得到重视,开始将供应链管理理论引进到采购管理中。采购管理的研究一般是以工业企业为背景进行的,由于生产型企业管理的复杂性,虽然一些研究者对采购管理作了初步研究,都强调了对采购管理的研究,但总体来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还是比较缓漫。
1.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流程
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业务流程不仅因企业而异,而且即使在同一个企业内部,不同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业务流程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情况下,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采购来源,采购方式以及采购对象等业务作业细节上。虽然采购流程存在着以上种种差异,但归结起来,其基本采购流程主要由以下几个程序组成。
(1)在项目、生产、组织、设计完成以后,物资计划员根据工程部制定的滚动生产计划,利用技术部制定的材料清单,将生产计划拆分成材料需求计划,并结合现场的实际需求,同时考虑原材料库存制定出原材料采购计划或书面请购单,转发至采购部门用来作为采购业务依据。
(2)采购员收到原材料采购计划或请购单后,在原有的供应商中选择诚信良好的厂商,通知其报价,或通过招、议等形式询价,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可能的供应商后,将经批准的书面采购订单发送至合适的供应商处。
(3)如果供应商能够满足订单的要求,它将返回一张订单确认通知,这笔业务将按照正常的业务过程进行。如果不能满足订单要求,它将提议更改送货的日期、数量或者价格。采购员将重新确认价格,同时到材料计划员处核对供应商提议是否符合生产计划的需要。如果不符合,采购员还必须再和供应商协商达成妥协。而且即使妥协达成后,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还可能会改变对采购原材料的需求。一旦这种变更产生,材料计划员必须再和采购员联系,采购员再与供应商沟通,上述过程不断重复进行,直至最后签订供货协议。
(4)签约定货后,应依据合约规定,督促厂商按时交货。货到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的质检部门、保管人员到现场对标的物的尺寸、数量和质量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5)厂商交货检验合格后,随即开具发票、首先由采购部门核对发票的内容是否正确,并填写物资采购验收单并与发票(附材料清单)一起到财务部门挂账后付款。付款时,采购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然后转交财务部门。凡厂商所交货品与合约规定不符或验收不合格者,应依据合约退货,并立即办理重购手续,予以结案。
2.生产型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
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有以下两个特点:
(1)采购物资的多样性:一方面,企业产品与其他工业产品相比,体形格外庞大,因此需要大量的企业材料、制品、构件和配件,且其复杂的生产过程也需要大量的生产机械设备。而且由于制品、构配件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符合企业设计的要求,同一种材料也会有不同的规格。因此生产企业采购的物资品种繁多、规格复杂占据物资的十类五万多个品种。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设计者的水平技术高低不同,欣赏水平和爱好存在差异,以及生产企业的经济、技术、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不同,使得企业产品在规模、形式、构造、装饰、生产、组织等方面千变万化,并经常需要运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
(2)物资供应的多变性:企业产品的生产地点是统一的、固定的,使用单位是全方位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产品生产的不固定性。生产企业根据用户的不同需要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材料不仅要随着产品的变动而变动,需求的规格也是多变的,由于市场逐利原因不是畅销材料常常采购不到,直接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做好材料的代用工作,从而增加了物资供应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使材料的采购供应规范化、标准化,而需要灵活多变的物资供应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否则可能会造成生产的混乱。
3.供应链的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特点
3.1基于供应链的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两个层次
(1)技术层次上的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应该服务于企业的目标,即满足客户的价值要素,因而企业的采购管理必须保证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满足客户需求。所以,在供应链管理条件下,企业采购管理的任务要以企业外部市场需求变化为依据,通过有效的经济管理活动,为企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从技术层面的角度出发,企业采购管理首先需要考虑应采用什么技术手段与方法来保障企业的产品制造活动的物资供应。而有关技术层面的采购管理应着重考虑降低采购成本、降低库存、提高采购质量、缩短采购周期四个方面。
(2)战略层面上的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下的企业采购是建立在供需双方良好合作基础上的,企业采购管理的范围必须扩展到企业的外部环境,管理重点从传统的内部事务管理转向企业外部资源管理。这里所谓的企业外部资源管理是指企业间协作关系的建立、发展与维护。建立企业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个战略性问题,它涉及到企业双方的资源、经营战略、发展目标等战略因素。因此,企业的供应链采购管理在从事外部资源管理时,应该从企业战略的高度考虑如何选择确定供应商和与其建立什么样的战略伙伴关系,以此解决采购技术层次上的问题,满足采购企业的供应需求,摒弃那种为了生产供应需求寻找贸易伙伴的做法。
3.2采购管理模式的关键点分析
传统物资的采购模式下,采购活动主要围绕价格而展开。价格因素是采购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采购活动考虑的唯一要素。因此,企业为了取得价格上的优势,一般多采取多货源采购策略,通过增加供应商的数量来降低采购的价格。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采购需要考虑的因素发生了明显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产品的采购价格只是总成本的一部分,产品的质量对总成本也有相当的影响。
高质量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将有更长的生命周期,导致较低的总生产成本或较高的产成品价格和质量。在当前买方市场下,产品的高价格或者低质量都将极大地影响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面对激烈的竞争,企业需要快速响应顾客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采购方制定采购策略时,肯定会考虑到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这两个因素。正因为如此,在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采购管理时,选择和评价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到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这两个因素。如果这两者不能得到足够的保障,那么供应链的整体优势将无法体现。
3.3系统模型设计
在系统模型设计中,首先要进行需求和市场分析,根据供需对比情况选择供应商和采购方式;接着对拟发展成为战略合作伙伴的供应商协商并与之签订试合作协议,进行合作试运行;然后根据试运行结果选定最终的合作伙伴,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进入正式合作阶段。双方开始正式合作后,采购就是在既定的合作协议框架下进行,无需每次都签订采购订货合同。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供应商确认后订单开始执行。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部门要不断的沟通、协调供应商与生产部门的供需计划,保证供需一致、平衡。最后是采购评价与供应商评价,采购部门要及时的组织相关部门对采购合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反馈给供应商,以便供应商进一步改进,同时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相应的激励。
采购管理论文篇4
法因时而立,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吸收了国内外众多政府采购活动和立法实践方面的有益经验,它的颁布,极大地填补了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立法的空白,也改变了以为一直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条例、办法,但是未能形成统一的规范,严肃性、权威性不足的混乱状况。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和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一样,我国相关立法的工作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本文将在简要对比介绍《政府采购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现状进行具体分析,从而进一步提出用法律手段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建议。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作为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的诸边贸易协议之一,它的宗旨与世贸组织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就是试图通过该协议的实施,在参加协议的成员国之间就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建立一个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多边体制,从而减少或者取消非关税壁垒,实现世界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而这一宗旨是通过GPA的三大基本原则来体现的。
(一)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针对成员方歧视性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在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非歧视原则主要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出来。GPA也对这两个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协议》规定,对于本协议涵盖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任何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每一参加方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对其他参加方的产品、服务或提品或服务的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提供不低于下列水平的待遇:(a)给予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b)给予任何其他参与方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
(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在《协议》的第5条,对参加该协议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各参加方在实施和管理《协议》过程中,应当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从而达到在以下几方面给予这类国家优惠待遇:1、保障其国际收支平衡,使之有足够的外汇储备来执行经济发展计划;2、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包括促进农村或落后地区的小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3、支持完全或者实质上依赖政府采购的工业单位;4、在向WTO部长级会议提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鼓励其通过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或全球安排来发展经济。
不仅如此,GPA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来保证原则得以实现。首先是为发达国家设定了一些特定的义务。例如在发达国家根据《协议》来制定采购范围清单时,应该尽可能列入购买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产品和服务实体;应发展中国家参加方的要求,发达国家应当向其提供其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充分地从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中获得有用的信息,发达国家参加方应当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信息中心”,以答复发展中国家需要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类信息。其次,协议还通过一些例外性规定赋予发展中国家一些“特权”,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谈判加入该协议时,可以经过与其他国家商谈,共同确定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者服务排除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已达到暂时性的继续对这些例外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的国内供应商提供优惠。
(三)透明度原则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各参加方应当公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度,GPA对各参加方政府规定了具体的资料提供义务,具体要求是:1、各成员方应当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普遍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裁决和任何其他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迅速公布于《协议》附录4所列出的有关刊物上。2、各成员方应当用WTO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采购通知及其摘要。3、各参加方应当随时准备在接到请求时向其他参加方或其供应商解释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4、各成员方应确保一般不在其采购过程中改变采购规则。一旦该种改变不可避免,应保证有满意的补救手段。
GPA在正文的第一条及附录1中列明了受其约束的政府采购实体的范围,主要是指由成员方直接或者实质上控制的中央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机构,具体而言,分为如下三类:1、中央政府实体;2、次中央政府实体,即地方政府;3、其它依据协议采购的实体。第一类主要是指成员方国家的各个部委、司局等政府办公机构,而省、州、市一级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地方机构则属第二类,第三类主要包含一些公共机构和公用事业机构。
对于协议范围内采购合同价值的最低限度,即“门槛价”,协议作出如下的规定:中央政府为13万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为20万特别提款权,一般企业为40万特别提款权,建筑服务业为500万特别提款权。而在对合同价值进行确定时,前提是要考虑到所有形式的报酬,包括任何奖金、酬金、佣金和应收利息。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采购实体采用其它估价方法或者分割采购项目来逃避适用协议。
GPA要求,政府采购的投标程序不能违背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并用正文中用了十个条文对投标程序的运作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如下内容:
(一)招标种类
采购实体在不同的情况下,可采用三种招标程序,即公开招标程序、选择招标程序和有限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程序是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无论来自国内或者国外,均可参加投标,这当然是世贸组织最为倡导的招标方式。选择招标程序指的是只有应招标实体邀请的供应商才可以投标的招标方式,为了在该种招标程序中继续保证国际竞争的最佳有效,GPA又专门在第十条作了进一步规定:各采购实体在保证采购制度有效运转的前提下,应以非歧视的方式邀请最大数量的国内供应商和其他国家供应商进行投标,并且应当保证各供应商机会均等。有限招标程序又叫作单独招标,即实体只与一个供应商进行单独接触并邀请其参加投标。这种方式无疑最容易对公平竞争构成威胁,造成采购实体对他国供应商的歧视和对国内生产者、供应商的保护,因此协议对其进行了格外严格的限制。
(二)供应商资格审查
采购实体在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时,不应该在本国或外国供应者之间构成歧视,在审查程序上,应将参加投标程序的所有条件提前公布,使有资格的供应商了解到具体采购项目的资格要求;要求各供应商提供资金担保、技术资格以及确定供应商资金、商务、技术能力所需的资料,以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采购实体应当迅速对提出参加预订采购的供应商开始资格审查,并将完成审查程序后的有关决定即刻通知供应商;在审查过程中,只有在供应商有破产或者虚报等特殊原因时,采购实体方可在不违背国民待遇、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其供应资格,否则,不得以其他理由任意排除供应商。可见,GPA有关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完备的。
(三)预购通知的公布
预购通知是对参加公开或选择性投标程序的投标者的一种邀请。根据不同采购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采取“拟议采购通知”,“关于资格审查制度的通知”和“计划采购通知”三种方式。通知一般包括以下信息:采购的性质、数量以及交货时间;采购程序是公开的还是选择性的;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的条件;接受投标的地址、期限;投标者应提供的经济和技术要求,如担保等。
采购实体还应当使用一种世贸组织的官方语言公布通知的摘要内容,写明采购合同的标的物,提交投标申请的期限和方法以及索取合同的地址等等。
(四)投标与交货期限
各采购实体应当合理的规定投标时限,应在与其自身需要一致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定采购的复杂性,从而尽可能确保国内外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在招标程序截止前准备好并提交投标书。在此基础上,《协议》对接收投标的期限作了一般性规定,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选择性招标,接受招标的期限自预购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少于40日。在交货期限的问题上,在符合实体合理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交货日期要考虑到预定采购的复杂性,预期分包的程度,还有生产、缩减储量和自供货点运输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时间。
(五)标书的提交、接受、开启与合同的授予
GPA规定,如果在招标过程中,一实体允许用几种语言提出投标书,则其中之一应当是世贸组织的官方语言。向供应商提供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的能使国内外供应商作出投标反应的资料和必需的一切信息。在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过程中,对于参加招标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寻求合理解释的要求,各实体应当迅速答复并转交招标文件,但是前提是保证这样的资料和帮助不会使该供应商在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取得优先于其他竞争者的地位。
在投标的形式上,一般以书面形式或者邮寄方式提交,而不认同电话方式提交,这主要是从投标的安全性方面考虑。如果采购实体允许使用电传、电报、传真来递交标书,则该标书必须包括评审标书所必需的所有信息,特别是投标人提出的最终价格以及投标人关于同意预购通知中的一切条款和规定的说明。标书必须立即以个人信件或者电报、电传、传真的签署副本予以确认,而且,当以上述方式进行投标的标书与逾期收到的文件有差别或者抵触时,均以原来标书的内容为准。另外,在开标和授予合同期间内,对于投标人非故意造成的错误,只要不构成歧视性作法,应当准予其改正。
有关标书的接受,《协议》只作了一点规定,如果仅因为采购实体工作中的不当造成迟延,从而导致招标文件中指定的供应商办事机构逾期收到投标书,则该供应商不应因此受到处罚。
为了确定投标书的优劣,决定合同的授予,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协议的参加国可允许各实体之间进行谈判:1、采购实体在拟议采购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谈判的意思;2、在按通知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时,发现任何供应商的标书较其他方都不具有明显优势。谈判的原则依旧是对国内外供应商的公平对待。
合同的授予是整个采购过程中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协议规定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只有来自符合招标条件,且开标之时符合预购通知和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的供应方,方有资格中标;2、合同授予前应确信该投标人完全有能力执行合同;3、要在国内外产品、服务中选择最具优势或者价格最低的投标书;4、授予合同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标准和基本要求。这一规定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是GPA能否发挥效用的关键。
GPA具有自己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为了保证《协议》的良好运行,凡是《协议》的参加方,均应派出代表共同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设立特别咨询小组的工作组和其他附属机构来完成其主要工作任务,即向各参加方提供机会,使其因实施政府采购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在此得到充分的磋商机会,并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对争议进行审议,通过建议或者裁决的方式尽快促成问题的解决。
另外,“质疑”程序是一个特别的规定。如果某一供应商就在一项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协议》的情况提出申诉,则每一参加方应当应鼓励该供应商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以寻求解决。有关各方应该立即开始磋商,力求尽早解决。如果磋商未能得到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政府采购协议委员会就会在一方提出请求后插手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调查结论,提出该问题的建议或裁决。
总体来说,尽管GPA作为一个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字成员方具有约束力它能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但是应该相信,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扩大,必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走向开放政国内府采购市场之路,GPA必将越来越受到各成员方的重视,在未来必将为促进世界发展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成员,我国更应当对GPA加深认识、了解,给予足够重视。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分析
政府采购的实行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美国政府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英国政府1782年就设立了文具办工局,专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西方国家一向鼓励自由市场竞争,而且政府行为受到议会检查机构和舆论的多重监督,很久以来一直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其政府机关的物品采购,因此逐渐形成一套成熟的政府采购模式与规则。尽管各国政府采购的目标、作用、具体规则并不是一成不变,彼此间也有差别,但总体来说各国政府采购的政策、方式、程序及相关的技术要求都是大同小异的,其差异主要是体现在发展程度及管理水平上。所以说,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200多年以来实行政府采购的经验和教训对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具有很深的意义。
建国几十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是由国有经济做主导,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各预算单位的采购行为是通过计划手段来进行的,特别是有关国家命脉的国防、能源、通讯、交通以及教育、医疗、农业和环境等基础建设项目大多是由国家财政投资,这些采购的性质真正是“花国家的钱,为国家的项目而采购”。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手段的逐步弱化以及买方市场的形成,原有的规章制度已不适应。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又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预算单位应遵循的采购政策、采购程序等作出规范。结果是预算单位自行作出采购决策,采购行为得不到规范,加上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旧的采购方式的弊端十分明显,突出表现在:一是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脱节,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二是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三是采购资金不能完全按预算目标使用,挤占、挪用采购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采购质量得不到保证;四是采购过程不透明,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五是采购活动分散,形不成合力,不能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
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建立,市场供应越来越丰富,政府采购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中国的经济早已打破计划经济的封锁,并逐步和国际经济体系接轨并融洽,此时我国已经完全具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条件,而且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步伐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开支,一般资金节约率为10%左右;二是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单位可以得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国家机关有效行使职能;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措施的实施;是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五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六是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
我国政府采购各项改革已相继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正由初创阶段迅速转入全面推行阶段。政府采购工作在全国铺开已有近7个年头,自1996年开始试点以来,1998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到2000年,政府采购工作已在全国铺开。我国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已初步确立,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达到328亿元,2001年突破600亿元,预计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将达到1000亿元。而且政府采购的范围由已经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1998年,国务院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另外,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框架已基本形成,财政部继1999年颁布《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后,又陆续颁布了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监督、品目分类、信息公告管理、运行规程、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全国大部分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使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法规得到了统一,立法层次更为完整。为了加大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力度,可以让供应商平等地获得信息,目前,我国已形成报纸(《中国财经报》)、网络(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各地方权威政府采购网)、杂志(《中国政府采购》)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信息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框架初步建成。
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政府采购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更被老百姓誉为“阳光工程”而深入人心。尽管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才刚刚进行几年时间,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取得了相当可喜的成果,并在稳步推进中显示出它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与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政府采购在我国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无序到有序,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从目前全国总的情况来看,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如: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不大,采购的货物、服务的范围也偏小,大量的采购行为仍然得不到规范;采购程序依旧不够规范,在中央、地方的采购中,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行为还是经常发生;另外,地方的政府采购工作要快于中央,沿海地带要快于内地边远地区,而且这种不平衡一定时间内还会持续;政府采购知识普及程度不够,政府部门中相关专业人才匮乏,多数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运作也不够了解;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及职责不明确,使得制度推进十分困难,等等。
要尽快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用多方面各种手段,其中包括政治、行政、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的等。加强政府采购的法制建设当然是最基本、最有效的一种,这也是为我国几年的政府采购实践所证明的。下面,笔者将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发展迅速,短短几年下来已经是颇具规模,但是在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方面曾一度出现很大空白,很长时间没有一部法律对政府采购予以规制。无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将极大改变这一状况,加上《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前,财政部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制定一系列实施办法,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程序等,以及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程序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应该说我国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可以预见,有法可依的中国政府采购必将朝向科学、合法的方向更快地蓬勃发展。但是,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不少有待补充、修改之处,而且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发展成熟,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也必须保持与之同步,这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国际经验表明,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采取什么方式,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都大概包括以下十个阶段:(1)确定采购需求;(2)预测采购风险;(3)选择采购方式;(4)资格审查;(5)执行采购方式;(6)签订采购合同;(7)履行采购合同;(8)验收;(9)结算;(10)效益评估。在以上十个阶段中,前六个阶段构成合同形成阶段,后四个阶段构成合同管理阶段。美国在开始实行政府采购的同时,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购买美国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不同的侧重点对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相比之下,不难发现,我国对政府采购中很多方面的规定都是太过原则化、简单化,这就要求我们在未来的立法实践中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例如,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解释、实施细则等来使我国现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更为完整。
其次,加入WTO对于我国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在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开始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废或改的清理工作,而新立的法律法规,更应当充分考虑到与WTO规则接轨的问题。在政府采购领域,尽管我国暂时还未正式接受《政府采购协议》,但是,为不久的将来开放市场作准备,我国在政府采购立法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借鉴《协议》的内容和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这样,在未来我们只需对法律进行局部内容的修改,可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每年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一些采购品目,逐步将大型商品、跨部门整理商品以及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力争实现绝大部分政府采购买性支出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这是我国未来政府采购发展的目标之一。而要实现扩大采购范围这个目标,一个首要前提便是要从法律上准确界定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规在这个问题规定上存在几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首先,政府采购与商业采购等采购行为的界定范围不清楚。我国应当参照世贸组织对政府采购的定义,具体体现在1994GATT第三条第8款a项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政府采购的根本法律特征是采购的用途和目的,即政府采购应当是以政府为最终用户,不以商业转售或者商业销售为目的的采购行为。而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定义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是考虑到了采购主体、采购资金、采购对象三个构成要素,并没有提及“非商业性目的性”这一政府采购的根本法律特征。这无疑为实践中区分政府采购行为和其他采购行为埋下了隐患,之前对国有企业采购性质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就源于这个原因。这是定义的缺陷,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
另外,应当注意,并非所有纳入采购范围实体的全部采购活动都一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之内,保留一部分自由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补充是很必要的,全盘否定自由灵活的采购形式是不正确的。界定二者的便是通常说的“门槛”设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就算是进入了“门槛”以内。在未来我国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时,“门槛”限制也是我们用来保护国内企业最有力的武器。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这是国家控制政府采购市场的最重要手段,将直接关系到未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的空间和前景。
结语
在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WTO这一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进程中,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将构成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可以预见,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暂时还不完善及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相对低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将会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民族产业带来巨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与挑战。因此,科学地用法律为主的多种手段规范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力争尽快能够按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成为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采购管理论文篇5
(1)主要平台工具的对比
目前,市场上流行的主要采购信息化管理工具有三种:OA系统、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和ERP。复杂的系统可以集成简单的系统,系统之间也可以有数据接口。
(2)E工程公司的平台建设路径
依靠自身的人才优势,E工程公司最初的信息化建设就是依靠自主开发,实现了供应商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信息化。随着采购管理需求的增长,继而引入OA办公系统,结合自身力量和第三方软件公司,实现了主要采购作业网上审批,打通了从供应商选择到合同签订的整个采购流程。近两年,E工程公司有机会应用到先进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实现与外部供应商的在线互动,极大地提高了采购信息化水平,业务数据规模大幅提升。下一步,将要走ERP与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结合的道路。E工程公司将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与企业管理实际结合,走出了一条持续发展之路,企业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
(3)培养自己的信息技术开发团队
企业发展最根本的依靠是人才,而最靠得住的是自己人。因此,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打造一支自己的信息技术开发团队,既能将管理需求与信息技术高效结合,又能节约后期维护成本。
(4)发挥后发优势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后来者不一定落后,反而具备后发优势。新技术总会兼容并超越老技术,管理理念变革、互联网思维、年青一代走上工作岗位、法治社会对规则的敬畏等社会变化催生了信息化改造传统业务领域的原动力。采购管理作为对规范性、透明性需求极高的传统业务领域,必然处于信息化的前沿阵地,也是企业快速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2.再造业务流程
我们用一个规范化的采购业务流程举例说明:物料需求计划的确定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程序,计划变更也需要审批。系统会自动拒绝执行没有经过规范化审批的采购需求。通过规范化管理提高需求计划及时性和准确性。系统不允许未经过认证的供应商进入拟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采购方案后,具体的采购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具有权限的人员可以随时查看。经办采购业务的采购员,在采购什么物料、采购数量和金额上都有权限规定。系统会按照流程设定的要求执行逐级审批程序,每一级审批权限又都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合同的进度和质量信息嵌入相应的流程节点,形成全流程的信息链。付款处理和供应商考核评价是基于上述采购流程的二次开发功能,依靠数据集成,满足更高层次的采购管理需求。
采购业务流程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只要设置合理,是允许增减删补的,但是一旦做完调整,又是规范的。工程公司普遍面临采购变更管理的难题。目前,国内多数工程公司对严格的流程管理不适应,反而在市场竞争的重压下,希望采取更弹性、变通的管理方式。根据我们的经验,规范化管理是最终目标,但是具体国情也必须充分考虑。解决采购变更管理的出路只能是实施精细化管理,通过数据分析,区分稳定和不稳定的采购需求,设计更细致的流程和管理措施。同时,要将采购管理重心向需求管理、设计管理前移,通过上游工作质量的提高,减少后续采购工作的不确定性。另外,对于来自业主方的需求变化,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3.集成信息数据
采购信息化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是信息数据的集成,按照采购管理需求进行数据的排列组合、统计分析、筛选过滤、重复利用等增值处理,实现数据的滚动增值,充分挖掘采购信息的管理价值,最终服务于管理提升和公司决策。信息集成的理念要贯穿采购信息化系统开发的全过程,初期应提出主要信息集成目标值,过程中要最大化数据源,上线后应深入进行数据挖掘,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按照岗位角色进行定制化的采购信息集成,每一个人在自己的数据权限范围内工作,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可以实时协同作业,信息共享。
4.引导人的发展
采购信息化系统建设与采购业务人员的职业发展不能脱节,平台仅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最终还要依靠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因此,必须规划好员工的转型和培养方案。首先,充分利用年轻人的优势,加强培训和引导,迅速提升年轻人的信息化业务技能,树立成功典型。其次,客观面对部分人员对新的管理模式的不适应和不理解。这里的原因比较复杂,例如:有些人的工作可能被平台替代,新技能尚未掌握,存在危机感;曾经的业务骨干需要重新面临竞争,有被超越的可能;部分管理人员思路转变不及时,旧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不太奏效;国有企业固有的惰性模式与信息化的快节奏不匹配等等。任何管理变革都不会轻轻松松,更不会一帆风顺。国有企业的改革更是如此。好在我们整个国家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期,积累了大量的改革经验和应对措施。在采购管理业务领域,要重点用好这几类人:对信息数据敏感,思路灵活的人;专业技能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人;管理经验丰富,不拘一格的人。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引领他们正确转型。信息化管理是一个竞争性的管理机制,优劣等级全凭数据说话,总会存在一部分人被淘汰的情况,这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必经之路。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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