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数(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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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数范文篇1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医疗保险制度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劳保医疗、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到现阶段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为主体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据国务院的《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3年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7416万人,比上年增加930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9906万人,比上年增加2750万人;2489个县(市、区)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9.0%;人数合计超过13亿人。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进程

1998年,国务院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为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其中30%进入职工的个人账户,70%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用于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处方药;定点药店买药;住院自付部分。社会统筹账户用于住院治疗的自付部分之外、统筹范围之内的费用,同时规定起付线和封底线,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营企业单位的劳保医疗制度。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出台了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2006年,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雇主缴费为主”的原则,组织农民工参保专项行动。2009年,要求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2013年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7416万人。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进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继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主要解决城镇非就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医疗保障问题。城镇居民医保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并将意外伤害纳入保障范围。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07年起在全国启动城镇居民医保试点。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截至2011年,各地均出台了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并启动实施,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城镇居民医保采取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筹资方式。城镇居民医保从2008年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3年的280元。所有统筹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都提高到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2007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4068万人,2008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1650万人,2009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18100万人,2010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9472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9906万人。

由于政策规定的弹性化,个别群体可以灵活选择参保制度。例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三项制度的城乡分割和人群分割状态,促进了三项制度之间的人叉和业务衔接。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进程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先后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初创,60年展,70年代鼎盛,80年代衰落解体,90年代难以为继,21世纪新生的曲折发展历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自行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农村合作医疗曾经是与当时的城镇公费医疗及劳保医疗并列的三大医疗保障制度之一。20世纪7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曾达到全国行政村(生产大队)的90%以上。改革开放后,由于农村体制改革等各种原因,合作医疗一度难以为继。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农合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到2008年,新农合制度基本实现了对农村居民的全覆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13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6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2013年,2489个县(市、区)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9.0%。

目前,“全民医保”在制度层面己经实现,所有的中国公民均可通过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重大的意义,也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数范文篇2

在前两篇文章梳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基本情况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本文将着重分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面临的难点问题,结合我国未来就业形势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出因应对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灵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户籍限制。不少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则没有这种规定。在课题组选取分析政策的10个城市中,除苏州市外,其余9个城市均要求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是本市户籍。这条规定把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排除在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范畴之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偏高。2007年,全国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单位平均缴费率为7.44%,个人平均缴费率为2.26%;单建统筹基金的平均缴费率为4.79%;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以此推算,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的职工医疗保险,每月各需缴纳约200元和100元。结合课题调查数据,这对月均收入普遍低于1000元且收入不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显然负担不轻。在课题组对经办机构人员的问卷调查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不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显示,缴费偏高以10票位列第二,比位列第一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了解政策仅少两票。在对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问卷调查中,关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否满意,导致不满意的首位原因是缴费偏高,这个选项的比例高达68%。在回答“您觉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占月收入的多大比例比较合适一题时,73.5%的调查对象选择5%以下,6.5%选择5%~10%,2.1%选择10%~15%,另有17.9%选择不好说。将这一调查结果与实际缴费额占年收入的比例联合做双曲线图,数据显示,调查对象的缴费愿望与实际情况形成较大反差。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捆绑参保。相当一部分地方明文规定医疗保险必须和养老保险捆绑参保,即参加医疗保险要以参加养老保险为前提,还有一些地方虽然没有文件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实行两险捆绑。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前所述。以此推算,2007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每月需缴纳约617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单建统筹的医疗保险,每月需缴纳约425元。很明显,如果没有政府补贴或家庭援助,绝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将难以承受。待遇享受条件过于严格。单位参保人员一般是当月参保缴费次月可以享受待遇,没有等待期限制,而且达到退休年龄后不缴费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没有缴费年限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则不同,各地普遍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除湖南等少数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参保人员一样即保即享受待遇外,绝大多数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要连续缴费6个月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重庆规定要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各地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的规定则更严,不仅所有统筹地区都对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不缴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作了缴费年限规定,而且年限普遍较长,并附带实际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年限的规定。从全国看,绝大多数统筹地区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不缴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反映,与单位就业人员相比,深感自己是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的“二等公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比较困难。2007年社会保险补贴季均享受人数为426万人,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补贴平均为每人每月71元,由再就业资金支付。这项政策不仅能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而且有利于促进就业,属于花钱建机制、不养懒人的好政策。但是,我国出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大背景是为了促进就业,因此政策的制定及落实主要由就业机构负责,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知晓率低,很多灵活就业人员不知道参加医疗保险还能享受政府补贴,积极维权踊跃申请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由于全国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再加上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一些财力有限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可汤下面,控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其中对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尤为严格。课题组在调研访谈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无法申请到社会保险补贴,无力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除了上述政策性因素外,还有推进手段因素。对单位从业人员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动用法律手段要求单位参保,而且主要缴费承担者是单位,不参保意味着福利损失,因此单位从业人员有积极性敦促单位参保并监督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灵活就业人员遵循的却是自愿参保原则,经办机构手中没了“强制参保这根“大棒,对这部分人只能用“胡萝卜鼓励引导参保。各地为了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办法实施后一定时间段内办理参保手续,超过期限未参保的,以后参保需从政策实施起补缴保费并收取滞纳金等,但成效非常有限,目前可以使用的“胡萝卜——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惠及面又相当有限。灵活就业人员或更倾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虽然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从业人员不属于居民,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多无明确的劳动关系,从业身份很难识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所有的参保人员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对参保人员有一定吸引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缺乏强制手段。因此,实际上相当一部分试点城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低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p#分页标题#e#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国发[2009]12号)的出台,各地贯彻落实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保的相关政策要求,并就灵活就业人员在各种医疗保险制度间转换的参保年限计算和待遇享受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现有统计数据估算,已有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数据显示,2009年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情况一改2004年~2008年来的快速增长趋势,2009年参保人数与2008年持平,2010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为2286万人,在上年较低基数的基础上增长率也仅为13%。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开展的针对城镇居民的入户调查也支持这一判断。2007年~2010年在15岁及以上城镇各类从业人群中,除正式员工和离退休者外,其他人群选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比例无一例外地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且,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中所占比例逐年增高。创新思路解难题为更好地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就业形势和医疗保险发展趋势,现就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建议:做好制度和机制设计,为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不同选择。如前所述,我国的灵活就业人员情况比较复杂,需求必然不同,设计也宜多元。从目前情况看,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收入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强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收入高于一定数额的高端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宜用良好的制度设计吸引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问卷调查显示,关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因,60.4%的调查对象选择了“原来有保险,为了接续保险关系,说明多数人有良好的保险意识;位居第二位的选项是“统一组织的,不参加不行,说明强制性也能发挥一定作用。关于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因,调查对象有与上题异曲同工的选择。66.3%的调查对象选择了“退休后不缴费即可享受医保待遇,说明多数人看重长远。对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城镇户籍的,允许其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的,允许其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管选择哪种医疗保险,应坚持单一参保原则,即只允许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完善管理服务,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重复支付。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是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要逐步放宽户籍限制,应明确凡是在当地居住就业并自愿按照当地政策缴费参保的,都允许参保。二是取消捆绑参保的规定。在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应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先参加医疗保险,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防止因病致贫。三是提供多种参保选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高端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其根据经济能力选择“统账结合医疗保险或“单建统筹医疗保险。对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情况适度降低缴费基数。如北京市规定,凡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9年实施的《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更是进一步强化参保激励,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均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四是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当前应扩大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群范围,从“4050人员扩大到就业困难人员,并适当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期限,让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远看,应为低端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灵活就业社会保障补助金制度。尽快研究制定衔接政策,有效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抓紧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的衔接政策。一是参保变更流程。通过总结各地的做法,明确原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原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流程。二是缴费年限折算问题。比如是否可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缴二者之间的差额部分后,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就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或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比例,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三是医疗保险待遇衔接问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慢病患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制度转换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防止造成待遇空档。完善灵活就业人员信息统计与基金监测,实现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一是针对灵活就业界定模糊、基数不准的现状,及时跟踪了解各地灵活就业进展情况,提出灵活就业的界定标准,逐步规范统计口径。二是建议开展大型入户调查,准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与保障需求,增强完善政策的针对性。三是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测算,加强基金收支监测,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提供支持。逐步整合制度,迈向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我国从1998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几经发展,从最初只有“统账结合到困难企业参保可以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从最初的城镇各类单位及职工参加同一医疗保险办法到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有了单独的医疗保险办法,农村居民也从2003年起逐步拥有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虽然使制度更灵活,适应性更强,有利于扩面,但医疗保险制度按人群身份被分为一个个“孤岛,增添了参保人员因身份变更从一种医疗保险办法到另一种医疗保险办法的转换环节,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带来一系列政策衔接问题。#p#分页标题#e#从将来发展计,应逐步完成制度整合,最终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走向不按人群分类,通过不同的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设计,由居民自主选择相应档次。另外,根据医疗保险自身规律和未来发展需要,有必要着手探索实行家庭整体参保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数据显示,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收入情况好于个人收入情况。因此,我们还对个人月收入、家庭月收入与险种选择、合理缴费比例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得到以下结论:个人月收入与选择参加何种保险以及个人认为合理的缴费比例不存在相关性;而家庭月收入则与选择参加何种保险以及个人认为合理的缴费比例存在相关性。由此可粗略推断,关于社会保障的家庭生命周期理论适用于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选择。也就是说,个体和家庭可能在家庭内部对灵活就业和正规就业进行创造性组合,将其作为有效分散风险、获取最大收益的家庭发展战略。如果没有准确的缴费能力调查,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均完全自由选择参保类型,有可能形成保障不公,并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造成影响。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数范文篇3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渝办发〔〕32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县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调整

(一)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8%(不含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70%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

(三)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其中: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四)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10日前向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2.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代为扣缴。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在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

1.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2.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疾病按80%支付。特殊疾病门诊最高封顶线为53.2万元,其中包含统筹基金封顶线3.2万元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50万元。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按限额计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1000元,当年有效。

(三)住院起付线

一级(乡镇)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400元);二级(县)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640元);三级(市)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880元)。一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4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为80元)。

凡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只计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和标准

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五)特殊病种范畴

特殊病种包括以下二十个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六)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3.2万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2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为每人每年50万元。

三、缴费年限的调整

(一)年1月1日后,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法定年龄、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2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欠费补缴政策的调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超过缴费基数缴费,报账比例政策的调整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不到200%的,支付比例提高1.5%;达到200%不到250%的,支付比例提高3%;达到250%(含250%)以上的,支付比例提高4.5%。退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

六、个人身份参保政策的调整

(一)参保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缴费年限

1.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3.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参保人员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三)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按年向参保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初次参保的或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四)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1.2012年1月1日后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府发〔〕29号)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享受《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未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3.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的,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可享受二档待遇。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的差额计算。

(五)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六)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不予支付的情况

1.对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统筹基金按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

2.对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统筹基金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3.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不予支付的情况,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参保补助政策

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给予缴费期内每人每年180元的财政补助和3%的缴费费率优惠。即一档参保缴费比例由5%降为2%执行,二档参保缴费比例由11%降为8%执行。

(八)无力缴费企业和单位的参保政策

无力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自愿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144号)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参保人员不纳入享受补助和优惠的范围。

七、其他有关政策

(一)农民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46号)政策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医疗保险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15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68号)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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