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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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篇1

关键词:监管;疏导;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欺凌过程蕴藏着复杂的互动状态,不仅会对被欺凌者身体带来严重损害,同时亦会形成严重的心理问题,影响其人格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欺凌事件愈演愈烈并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如何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成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世界各国防止校园欺凌的措施

校园欺凌并非某一个国家的个例,在全球范围内均有所报道,而针对校园欺凌的防治措施,各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本文将着重选取以下几个国家作为代表,对其具体举措展开分析。(1)挪威。积极鼓励学校对校园内发生的欺凌行为进行全校范围内的干预,例如制定课堂规划对欺凌者行为予以限制,同时组建多元化的社会团体对欺凌者、受害者提供专业性的心理咨询服务。(2)澳大利亚。构建由政府支持的组织及网站,例如“反欺凌网络组织”、“澳大利亚无欺凌计划”等帮助学校全面了解欺凌现象并制定与之相关的政策,促使师生能够站在社会正义的视角来正确认识欺凌,以解决此类问题。(3)以色列。要求所有学校建立覆盖整个校园的反欺凌政策,例如:增加校园警力不间断巡视校园各个角落、叮嘱孩子父母接送、在课间休息时安排更多教师于走廊中来回走动。(4)美国。在学年开始时对全校教师进行培训,促使其掌握处理校园欺凌的手段及举措,同时对学生开展预防性教育,将校园规章制度明确告知[1]。(5)日本。增加培训合格的辅导员及护理员数量,允S学校对存在校园欺凌行为的学生强制停课等。

通过对上述国家防止校园欺凌措施进行分析可知,强化监管成为防止措施的核心内容,对于我国校园欺凌的解决具有较高的参照价值。

二、监管与疏导并施具体举措

借鉴国外成果可知,强化校园监管成为最为常用、最有效的手段,但是本文结合我国学生实际情况指出,对校园欺凌的防止不应一味强调强化监管,而是需要借鉴大禹治水的思想,即:堵不如疏,将监管与疏导有机结合。一方面出台权威性更高的指导政策,例如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为校园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权威指导,坚持教育预防、依法惩戒、综合治理等原则来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再次发生[2]。在校园日常管理工作中管理者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重点巡视制度。对于校园事件屡屡发生或者是上述制度内容落实不彻底的校园机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从思想上敲响警钟,使得防止校园欺凌的警钟长鸣。对于存在校园欺凌记录且屡教不改、多次发生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将其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将其转入“专门学校”,对其日常行为予以部分强制性限制,促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行为。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学生,校园决不能姑息,应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权威性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惩处,如有必要可采取收容教养或者是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手段震慑其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开展积极的疏导工作。首先,孩子家长应清醒的意识到该阶段为孩子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必经阶段,也是最宝贵的时期,所以需要家长能够真正关心孩子的成长需求,给予其必要的亲情抚慰,提高二者之间的互动频率来辅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及法律思维,提高道德水平。另外,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从源头上预防校园欺凌的根本途径,所以家长除了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外,尚需要从思想品德教育、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等方面开展家风建设,强化对于孩子的管理,特别是强调切忌欺凌弱小,从内心深处尊重彼此。其次,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除了教授其学习知识外还需要关注学生身心成长,尤其是及时掌握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心理动态,利用专业性的心理测试工具来评估学生心理发育现状,及时给予其心理矫正,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作为教育的主体,学校应积极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预防、干预、处理机制,力争做到关注每个孩子不同寻常的行为表现,及时纠正部分学生思想中存在的“欺凌行为是可以容忍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担责”等错误认知,深刻意识到校园欺凌发生后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其今后成长带来的严重不利影响,从源头上杜绝校园欺凌的再次发生,使得教育真真正正的有尊严、有温度、有质感。第三,社会应提高重视程度,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本职工作:(1)净化文化市场,肃清存在的不良之风,促使全社会努力维护良好的公序良俗,以清正之气熏陶孩子纯洁的心灵,为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2)积极组建保护救助中心,对受到欺凌的学生提供专业性帮助。而对于欺凌者则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感化、挽救”、“慎捕慎诉少监禁”等原则,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全面掌握欺凌行为发生的根源之所在,继而引导学生将其彻底宣泄出来,继而摆正心态,正确面对自己和他人[3]。

三、结论

综上所述,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全球舆论关注的热点议题,虽然欺凌事件数量不高却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既往国外采取的各种防治措施多以监管为主,通过强化监管手段来预防并及时发现校园欺凌事件,将其扼杀于摇篮之内。然而,处于此成长阶段的学生普遍存在着逆反心理,严厉的监管并不能够收获理想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本文从监管与疏导并施的视角对防止校园欺凌的举措加以分析并认定,该手段有助于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希望能够为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陈荣鹏,方海涛.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以2010年《新泽西州反欺凌法》为研究视角[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15(06):55-59+101.

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篇2

关键词:瑞典;校园欺凌;立法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9094(2015)12A-0003-04

校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社会问题,因其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学校和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引起各国普遍关注,已成为国内外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研究热点[1]。瑞典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学校的学生经常对其他同学实施排挤、暴力、侮辱、歧视、谐戏、嫌弃、破坏持有物品、诽谤、监禁等致使其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的行为。瑞典1993年修改《学校法》时,规定了教师有预防校园欺凌的义务,以防止任何形态的欺凌行为对学生造成侵害。《学校法》规定,为确保学生在学校获得知识以及健康成长,必须保障学生拥有能够安全学习的环境。学校的教育活动应当秉承民主主义价值观、人的生命不可侵犯、尊重个人自由和尊严、所有人平等、相互协作等理念。2010年瑞典全面修改《学校法》,进一步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制度,规定了教师和校长对欺凌行为有报告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国家学校监督团在预防校园欺凌方面的作用。为落实《学校法》,瑞典教育部设立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学校可全部或部分实施这些项目,教育部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瑞典校园欺凌立法和实施项目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方面,我国有必要借鉴瑞典的立法和实务经验,构筑我国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制度。

一、学校、教师和有关机关对校园欺凌的法定职责

《学校法》的预防校园欺凌制度适用于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所有学校。该法规定,学校经营者以及教职员工有义务防止学生遭受欺凌,学校经营者必须每年制订详细的《禁止校园欺凌计划》,规划第二年将着手实施的具体措施。在新的一年开始阶段,须对上一年度相关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同样的要求是,教育部也必须定期对全国学校的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措施进行调查,评估实施效果,并分析各种措施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学校法》特别强化了教育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教师以及其他员工发现欺凌现象时,有义务向校长报告,校长应当立即向学校经营者报告,收到报告的经营者必须及时进行事实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欺凌行为并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学校经营者防止和规制校园欺凌行为属于法定责任,但他们往往因缺乏获知欺凌行为的相关信息而难以采取措施,因此,立法上赋予了教师、校长等的通报义务。《学校法》还规定教师和学校经营者对协助事实调查的学生,或者对教师和校长违反通报义务而进行告发或提出申诉的学生不得实施报复行为。

教师、校长、学校经营者违反报告以及事实调查义务,致使欺凌行为给学生造成损害的,学校经营者应当给予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由法院根据损害程度进行认定;违反立法上的其他义务造成损害也应给予补偿,只有侵害是轻微的或者并未实施报复行为的才免于赔偿。在此类诉讼中,即使受害的学生败诉,只要当初时有合理的理由,也可无需承担胜诉者的诉讼费用,甚至法院还可以令学校经营者承担败诉者的诉讼费用。立法上减轻者的证明责任,者只需提出遭受了欺凌行为或者受到学校一方的报复这些大致事实即可,学校经营者则必须对不存在欺凌行为或报复行为负担举证责任。从《学校法》的规定来看,学校承担欺凌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遵循无过错原则,只要学校未能防止欺凌现象的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不看是否采取了有关措施,学校方面不能以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进行抗辩。

《学校法》对国家学校监督团在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方面的作用也进行了规定。国家学校监督团是独立于教育部的机构,其任务是对学校经营方面的效率以及教育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进行评估,对小学至高中阶段的私立学校的建立作出许可[2]。该机构有权基于评估结果对学校经营者提出劝告和建议,令其修正有关问题。当学校经营者不按照要求修正错误时,该机构可以作出罚款的决定,甚至可以对私立学校给予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国家学校监督团设置幼儿及学生监督官(barnochelevombudet),监督官主要职责是保护幼儿及学生的人权。监督官有权对学校发出防止校园欺凌的劝告,当发生欺凌事件时,可以提出应对欺凌行为的措施。监督官还与地方自治团体进行合作,预防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此外,监督官还有权受理关于校园欺凌的申告,并对此进行调查。在征得被欺凌者同意后,幼儿及学生监督官可以以学校经营者为被告代替学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果被欺凌者不满16岁,诉讼应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二、对欺凌行为实施者的规诫措施

《学校法》规定,教师和校长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为了规制相关行为可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规诫措施,但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均应制作书面记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给予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规诫措施是为了发挥更好的教育作用。从有效的对策角度来看,与其把对学生的处罚作为主要手段,倒不如强化学校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基于这一理念,瑞典对欺凌行为实施者的规诫措施更为人性化。

基础学校、萨米人学校、基础养护学校、特殊学校、高中学校、高等养护学校可以令在班级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退出教室,直至授课结束。上述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可以在学校监督下,令其放学后留在学校最长一个小时,或者提前一小时到校。经调查后确认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校长可以提出书面警告,警告书中必须写明如果不停止欺凌行为将采取的措施,该警告内容必须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对于6岁生的学前班、萨米人学校、基础学校、基础养护学校、特殊学校、高中学校以及高等养护学校的学生,在学校采取有关措施未见效果、或者出于保护其他学生安全学习的需要,校长可以对其采取调换班级或者在该校其他场所授课之措施,并通知监护人。不过,这一措施实施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周。在前一措施无效或者无法实施前一措施时,校长可令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暂时转学,但必须与转入学校的校长进行商议并通知监护人,暂时转学措施最长不超过4周。

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学校、特殊学校以及萨米人学校,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校长可以作出暂时停学的决定:第一,出于保护其他学生安全学习的需要有必要给予停学处分;第二,学校在采取有关措施后仍然无法制止欺凌行为;第三,对停学的学生耽误的课程能够进行补课。停学处分的目的主要是在停学期间考虑要采取其他何种措施更为有效,因此,停学处分不得随意适用,并且一次不得超过1周,半年内不得实施2次以上。在作出停学决定前,必须为学生的监护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若学生不满18岁,必须将决定通知社会福利委员会。停学期间学生的监护责任归于父母,不过,学校必须对停学学生的补课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耽误学生的学习。

在非义务教育的高中学校、高等养护学校以及以移民为教育对象的瑞典语教育学校,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校长也可令其停学(停学决定应当立即生效),停学措施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只有在停学时间短无法达到规制欺凌行为的目的,或出于其他需要应当延长的,才可延长停学时间,不过半年内停学不得超过3次。同样,这种停学需将有关决定通知监护人和社会福利委员会。

三、学校实施的欺凌行为预防项目

对校园暴力进行事先预防,将其制止于萌芽状态,远比事态发生后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更为重要,这已被国外学者所公认[3]。1993年的校园欺凌立法要求教育行政机构制订欺凌预防对策,以使校园欺凌法制得到有效落实。从1993年开始,瑞典逐渐在全国的学校实施教育部的“校园欺凌预防项目”。该项目的实践性目标是:第一,提高欺凌行为的问题意识,积累应对知识;第二,构建学生的父母与教师之间积极且真挚的协作关系;第三,创制明确的欺凌行为预防规则;第四,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基于上述目标,教育部要求学校从学校层面、班级层面、个人层面实施综合的对策。

在学校层面,召开由校长、教师、心理学家、社会福祉学家、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全校会议,研讨校园欺凌问题,制订长期预防计划。学校完善课间和午休时的监督方法,教师与学生共同度过休息时间,与学生一起参加活动,发现欺凌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校园欺凌热线电话,为遭受欺凌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心理治疗,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由家长、学生和教师共同研讨如何预防校园欺凌。教师之间结成预防和应对小组,小组成员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介绍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

在班级层面,由学生制订班级规则,约定不实施欺凌行为,对遭受欺凌者提供帮助,关照容易被排挤的同学。班级每周召开一次班会,讨论如何维持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良好关系,并对校园欺凌问题进行讨论。学生之间结成学习小组,在共同学习过程中建立友好关系。定期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室内外活动,通过旅游、夏令营、舞会等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团体意识与合作意识。召开由学生和家长以及老师参加的会议,讨论校园欺凌问题,让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

在个人层面,教师一旦发现欺凌现象,立即与行为实施者和被欺凌者进行谈话,命令欺凌者不得实施欺凌行为,对被欺凌者进行保护。如果欺凌事态比较严重,应邀请双方家长共同商讨对策,制订解决方案。借助有影响力学生的力量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解决欺凌问题,选任个别学生作为监视员,及时向教师报告欺凌行为。邀请欺凌行为实施者和被欺凌者的家长参加咨询会议,倾听专家的意见。

瑞典教育部2011年1月28日公布了《校园欺凌方法的评价》报告书,这是在对全国部分学校实施的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后形成的报告。报告书认为,学校导入的预防对策绝大部分发挥着有效作用,但是也有个别措施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出现逆效果,比如,选任学生作为监视者、经常召开全校的欺凌问题会议、强化教师和学生间的关系、教师与加害者和受害者个别谈话等一些对策效果并不明显。此次评估活动,还进一步明确了导入欺凌行为预防项目时学校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一些学校的准备工作不充分,缺乏对教师的培训以及明确的愿景和计划;学校选择项目以及评估实施效果时,缺乏从学生的视角考虑问题。项目的导入由校长和学校经营者单方面决定,缺乏听取教师的意见,因此,一些预防项目的内容不符合教师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状况。

四、对我国的启示意义

瑞典通过立法强化校园欺凌的预防和规制,学校制订预防和规制计划,教育部定期检查各学校的实施计划,公开检查结果。对欺凌行为人尽管可以实施规诫措施,但目的并不是处罚学生,而是为了发挥教育作用,创造安全学习的环境。我国同样存在校园欺凌现象,且近几年来愈加严重,但目前尚未对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问题从国家层面构筑相关制度。我国有必要借鉴瑞典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预防机制。

1.提高学校对预防校园欺凌意义的认识

我国教育机构一直以来忽视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和规制,只有当学生之间发生明显的暴力行为时,学校才有可能介入,对其他类型的欺凌行为几乎疏于管理。学校和教师非常缺乏校园欺凌预防方面的意识,认为学校只要做好学科知识传授即可。学校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还应当发挥保护学生基本人权、通过创造安全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作用。基于此,我国有必要通过完善教育立法,强化学校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其人格健全发展的理念,深刻理解新形势下学校的社会性作用。

2.将预防校园欺凌纳入经常性学校教育

瑞典各学校根据立法规定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定期检验。我国可借鉴瑞典的经验,将预防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内容的一部分,编制通识性校园欺凌预防教材,并配合视频宣传资料,以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学生经常性地宣讲校园欺凌的危害及预防的意义,培养学生正确的社会观和价值观。还可以根据教材编写一些情境表演剧本,让学生在扮演不同角色过程中体验遭受欺凌者的心灵痛苦以及加害者的自责感。预防校园欺凌教育应当成为课堂教学内容的一部分,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学生日常行为,提高学生自觉地不实施欺凌行为的意识。

3.强化学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瑞典在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时,注重利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成学生之间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我国的学校过于注重学习成绩或特别技能的培养,而对学生的人格教育、社会关系教育、合作与交流能力教育不足。我国中小学校应当改革教育内容与方法,利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认识遵守规则的重要意义,学会与他人相处,正确处理发生的问题,掌握融入社会的基本常识和手段。

4.提升教师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能力

瑞典各学校在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过程中,注重通过培训提升教师的相关能力。我国亦有必要利用适当方式对教师进行培训,使其提升发现和处理欺凌行为的能力。教师的素养不仅仅在于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技巧,还在于能够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为班级或学校创造和谐环境,促进学生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若教师缺乏此能力,可能会造成学生间的矛盾激化、学生与教师情绪对立、学生厌学等现象,因此,提升教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5.建立社会合力预防校园欺凌机制

瑞典注重借助社会力量预防校园欺凌问题,甚至在制订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时邀请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学生家长参加,共同商讨对策方案。在我国,杜绝或减少校园欺凌问题仅依赖学校是无法实现的,同样需要借助社会的各种力量。我国有必要研究如何建构一套学校与政府、社会、家长顺畅合作的机制,优化预防校园欺凌的大环境。

6.研究校园欺凌的立法问题

从瑞典经验来看,如果缺乏校园欺凌的立法,很难减少或杜绝校园欺凌现象。我国应当尽快启动校园欺凌立法工作,对立法模式和内容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制订符合我国社会传统、经济发展情况的法律,保护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避免青少年因遭受校园欺凌形成消极的人生观和社会观,确保学校的教育能够培养积极向上、开拓进取的国家公民。

参考文献:

[1]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53-157.

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篇3

近期,江苏昆山某中专学校四名女生多次殴打同学,并其衣服拍,抢夺财物。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四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4~6个月有期徒刑。该事件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关注。与以往不同的是,社会对该事件的关注焦点集中于校园欺凌的实施成本方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与近期发生在美国的中国青少年留学生校园欺凌的判决结果紧密相关,在美国的校园欺凌事件中,当事人均被判以重刑,这与中国的校园欺凌案件判决形成强烈对比。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之下,我国青少年校园欺凌的实施成本相对较低。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108万人,不5万余人,可见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尽量采取保护的措施。免于逮捕和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但从另一角度看,这一措施却明显降低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施成本。青少年校园欺凌的实施成本降低,实质是变相鼓励青少年的校园欺凌行为。对于他们而言,因为不需要或很少需要承担其校园欺凌事件应有的责任,所以再次发生校园欺凌行为的概率无疑会增大。

要降低青少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概率,重在“预防”和“惩戒”两个方面。在“预防”方面,一是要以学校作为主体,加强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青少年积极向上的人格心理,以及明确安全的重要性;二是要让青少年学生了解校园欺凌行为的道德和法律后果,明确校园欺凌行为是不被容许的,并且需要承担较为沉重的法律后果,将犯罪的种子扼杀在萌芽状态;三是通过普法教育转变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补齐其法律认知上的短板,避免其将校园欺凌行为与青少年的不成熟混为一谈,并以此为借口为青少年进行开脱。在“惩戒”方面,在法律层面增大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的实施成本,避免法律成为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的保护伞,增强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戒效力,进而降低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再次发生的概率。

当然,增大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的实施成本,并不是要将美国等其他国家有关校园欺凌的法律条款照搬,而是要在我国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修订或补充,力求既要保护绝大多数青少年的基本利益,同时也让青少年校园欺凌事件的实施者接受相应的惩戒,不让他们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逃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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