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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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篇1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保障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权益,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平等的条件与机会,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区残疾人联合会作为我区为残疾人服务的基层组织,始终把为区内2万余名各类残疾人排忧解难作为我们的天职。几年来,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区残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残疾人服务的思想,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落实好广大残疾人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积极当好区委、区政府的参谋与助手,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全面推进残疾人工作,真真切切地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服务和保障。
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方面,区残联近几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着重抓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积极鼓励残疾人走向社会。
对残疾人进行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安置残疾人就业,充分发挥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是残联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以来,我们先后为各街、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形式和层次的职业技术培训,先后举办了种植养殖、经营修理、保健按摩及微机操作多种类别的培训班,共为区内2100多名各类残疾人进行了培训和指导。2011、2012连续两年,我区残疾人代表均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优秀奖。今年我们已和市残联合作组织了多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区内有就业要求的460名残疾人进行种植、养殖、加工、修理和微机操作等方面的实用技术培训。
就业是残疾人生存之本,安置残疾人就业,带动残疾人融入社会,并参与社会劳动,发挥他们的潜能是发展残疾事业的根本之路。几年来,我们依据省政府第71号令《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积极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2005年以来,我们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467人,扶持520名残疾人自谋职业。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残联《省残疾人“万人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区残联2010年以来累计对区内610名残疾人提供启动资金为他们创业或自主就业提供扶持。
根据省政府165号令,自2005年开始,区残联会同税务部门对区内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年来,区残联共征收残保金3814万元。特别是2012年达到980万元。残保金的收取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训练、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2、重点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努力帮助残疾人树立自强、自立、自尊的生活信心。
康复工作是残疾人工作的中心工作之一。做好各类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是帮助残疾人树立生活信心,提高残疾人生存质量,帮助残疾人重新走向社会的基础。几年来,根据省市残联的指示精神,结合区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构筑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努力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救助,增强普通群众的残疾预防和自我康复意识,努力实现区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整体、均衡发展。
2011年至2012年区残联在区内已建立的社区康复站的基础上,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中的建设标准,依托各街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择合适的场地建立了18个符合标准的社(村)居委康复站点,每个站点均配备了相同的康复器材与训练设施以及专业的指导医生和专职的管理人员。
2011年11月根据市残联康复工作规划,我们与市三院合作在该院建立了“区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在该中心内组建“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组”。
2010年10月,根据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区政府批准,我们在马鞍山路与当涂支路交口处购置了一栋综合楼,用于建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该综合楼建筑面积4030平方米,位置优越,结构合理。我们计划在该中心内开展孤独症儿童心理康复治疗、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孤寡残疾老人托养、肢体残疾康复训练等内容的康复服务项目,同时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培训、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等,把该楼建设成我区的一个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中心的建成将使我区的残疾人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展现一个全新的面貌,也将成为市残疾人工作的一个闪光点。由于该楼购置手续较为繁琐,我们正与市土地和房产部门协调,将与2010年上半年结合我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全面启动建设计划。
随着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和区内各社区康复站点的建设及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的成立,遍及全区、体系完整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正逐步显现。
几年以来,我们根据市残联的统一部署,根据区内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累计为区内肢残人捐赠轮椅有180多辆,进行假肢装配70多人;为区内精残病人建立小药箱16个,为精残病人免费发药830人次,免费住院56人次;进行聋儿语言训练370多人次;残疾人辅助器材供应720多人次;进行成人肢残康复训练75人次。进行低视力配助视器232人次。2010年,我们将根据《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确立的各项康复规划,继续开展上述工作,努力完成市残联下达的康复工作任务。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实和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素质。
2010年,为促进区内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作为沟通和联络残联与广大残疾人之间桥梁的纽带,我区残联率先在全市开展了街、镇配备“残疾人工作协理员”,村(居)委配备“残疾人工作助理员”的工作,残疾人协助理员的配备,作为对各街镇残联组织建设的补充,清除基层残联的工作死角,使残联的工作范围更深入地接触到区内每一个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协助理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纪检检查和群众监督,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目前区残联共招录协理员9名,助理员27名。各街镇共配备残联专职干部9名。2012年我区正在申报省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单位。
4、搞好维权工作,构建稳定和谐社区
残疾人来信来访是他们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工作和生活中困难和要求的重要渠道,也是残联了解残疾人情况的主要信息来源。2005年以来,区残联共接待各类残疾人来电来访1260件(次),处接率98%以上,本着热心、耐心和负责的态度,对残疾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尽力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杜绝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由于领导重视,工作扎实,预访在先,在去年5月份部分残疾人正三轮车主与交警部门的纠纷事件中,我区残疾人无一人参与,为我去区的稳定工作做出了贡献
5、关注贫困残疾人家庭,做好扶贫解困工作
残疾人家庭作为弱势群体,许多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缺乏谋生手段、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急需得到各级政府的关爱与扶助。做好残疾人家庭的扶贫解困工作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几年来,区残联根据省市残联的部署和要求,在残疾人扶贫解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根据市残联的要求,每户家庭改造投入区残联应提供不少与5000元的资金;二是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根据残疾人家庭实际需求,设计不同的改造方案,每户的投入500至1000元;三是慰问走访贫困残疾人家庭,区残联利用助残日、盲人节、聋人节及各种节日对残疾人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活动,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2010年以来,区残联累计投入扶贫和救助资金126万元。
二、区残联近两年开展的几项重点工作
几年来,在做好例行性工作的同时,区残联还承担了市委市政府和省市残联部署的几项重点工作和民生工程任务,具体如下:
1、2011年“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创建工作
根据中国残联和国家卫生部[2010]16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区工作标准》的通知和《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提出的工作规划,区为省2011年首批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在白内障防治方面要达到政府组织领导无障碍、白内障筛查及组织输送无障碍、公众白内障知识无障碍、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无障碍、患者承受手术费用无障碍和白内障服务工作机制无运行无障碍。在去年的创建工作中,残联全体同志团结拼搏、共同努力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在组织筛查、手术、网络建立、软件建设方面认真准备、一丝不苟。在去年底的考核验收中一次通过,率先在全省六个创建县区中摘取“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荣誉称号,并获省市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肯定和赞誉。
2、2011年取缔正三轮车非法营运工作
2011年5月根据市委市政府16号文件精神全市开展取缔三轮车非法营运整治工作。区残联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在市区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署和安排下,针对我区残疾人三轮车主的现实状况,着眼全局,细心谋划、稳妥推进,圆满完成了全区残疾人三轮车主的摸底调查、登记造册、等级鉴定、车辆置换、就业推荐、政策兑现以及个案处理情况。全区的残人三轮车主积极配合,踊跃交车,情绪稳定,多数车主对政府的政策表示理解和支持。
整个取缔和整治三轮车非法营运的工作中,在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头绪纷繁的局面下,区残联全体工作人员,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团结一致,迎难而上,不懈努力,坚决完成了上级赋予的艰巨任务。在去年历时近8个月的整治工作中,残联全体同志不辞辛苦,加班加点,上传下达,整理数据,统计资料,解释答疑,接待来访,确保整治工作及时、平稳、有效地向前推进。在整个整治工作中,全区全区共取缔残疾人三轮车非法营运396人,其中下肢残车主219人,非下肢车主32人,外地残疾人车主145人;换发代步车219辆;安排就业86人;发放车主缴车奖励、自谋职业费、保险补贴、双残户补贴及子女上学补贴等各类费用212万元。去年的整治工作也是对区残联工作作风的一个极大推进。“高效、准确、及时”,是这次整治工作中体现出来的工作特点和要求,我们将努力汲取此次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将这次整治工作中体现出来的工作作风融入残联的其他工作中,努力开创残联工作的新局面。
3、2012年残疾人基本信息调查工作暨评残鉴定换发二代证工作
2012年初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残疾人基本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市各区县于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全面开展残疾人基本信息调查工作。由于我区为人口大区,市政府于4月1日在我区芜湖路街道举行了全市调查工作启动仪式。在整个调查工作中,全区共聘用568名调查员,入户调查近10万户家庭,摸底登记残疾人或疑似残疾人20107人,并全部录入微机,建立了全区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在登记摸底工作结束后,我区结合全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分批组织残疾人进行了评残鉴定工作,根据评残鉴定结果,随之进行了二代证的审核发放。目前评残和二代证的发放已接近尾声,即将进行整个工作的总结评比。
4、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2011年以来,区残联承担了多项民生工程实施任务,特别是2012年区残联共担负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项目和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建设项目三项民生工程的实施任务。其中前两项为省定项目,后一项为市增项目。为保证民生工程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区残联专门成立了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制定了工程实施方案,并明确了专人负责。截止到10月底,全区共救助贫困重度残疾人923人,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186人,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站9个,提前圆满完成了三项民生工程的实施任务。
几年来,区残联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在全市各县区残联工作中一直处于前列。2010年区残联为年度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为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先进单位、省年度工作先进集体,2012年正在申报省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单位,同时我们力争2012年继续争取省年度工作先进集体。
三、工作中需要加强和改进之处
以上我们重点汇报了近几年,特别今年以来区残联的主要工作。虽然这几年区残联的工作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客观或历史的原因,残联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之处或不足之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工作需要继续加强。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就业范围往往受到很大的局限,同时区内许多企业对就业岗位有着特殊的要求,双重因素造成残疾人就业面临许多困难。虽然这几年省市区三级残联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创造各种条件,但我区仍有相当一部分的残疾人面临就业的窘境,有的无法寻找到合适的岗位,有的上岗由于无法适应要求,很快又离岗。区残联计划以后继续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综合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力争满足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同时也希望区内企业和单位理解残疾人自身就业条件的局限性,尽量予以关心、体谅和理解。
2、加大力度,提高残疾人康复训练的质量。残疾人康复训练是是他们立足社会的根本保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残疾人康复训练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近几年随着国家个类康复训练标准的出台,措施的完善,先进康复器材的配备,康复训练的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但需要我们在组织管理和训练方法上进一步的学习和完善。
3、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残疾人保障制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才逐步开展,但由于政策和历史的原因,仍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制度。区残联近几年加强了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救助,今后计划重点增加对无法就业、无收入来源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和大病残疾人的救助措施,重点开展日间托养与照料,保证这些残疾人不被社会所遗忘,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同时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保障篇2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1.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满足群体的社会需求
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低,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渐渐地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消除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就业、康复、教育、参与社会生活方面遭遇的障碍,更多的满足残疾人的需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单单要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其构建抵御各种社会风险的安全网,而且还要有利于残疾人回归社会,缩小残疾人群体与健全人群之间的差距。要建立以残疾人社会物质保障、残疾人社会安全保障和残疾人的发展保障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疾人社会物质保障用以确保残疾人在生、老、病、死、伤、丧失劳动能力或遭遇突发灾难造成生活困难时获得物质帮助。残疾人安全保障用以保证残疾人失业、工伤、患病、生育、年老等情况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保证社会安定。残疾人的发展保障主要包括普及残疾人的义务教育、残疾人的劳动技能教育等残疾人基本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方方面面。残疾人由于要在经济上比普通人多支出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照顾和辅助器具等费用。因此,要更多的满足残疾人对经济保障的需求。此外,政府和社会在就业、教育培训、康复、基本生活保障等各方面给予残疾人群体特殊的帮助,满足残疾人对社会保障需求。残疾人群体是社会保障的一个特殊对象,政府和社会应该针对他们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特殊的帮助。
2.加大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力度
农村残疾人口占我国残疾人口的大多数,农村残疾人的生存状况长期得不到改观的话,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的滞后,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国家应当把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做为重中之重,缩小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差距,在相关政策上给以适当的倾斜,在各地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同时应优先考虑贫困残疾人,他们生活在一种无助、无奈的生活环境中,因此,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优先保障也更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强化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的作用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群体支持、个体支持为辅的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在这几个层次中,政府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体,主要任务是以政府统一管理和政府规章的方式给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有关福利,政府负责制定与其相关的规章、政策。政府必须在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中承担主导力量的角色,更多地为残疾人在基本生存条件方面提供制度供给,加强政府的扶持和投入,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包括教育、康复和扶贫在内的扶残助残工作。其次,在群体支持中,慈善组织、残疾人组织、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志愿服务机构要在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领域发挥其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作用,落实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也是搞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一方面。再次是个体支持,要发挥血缘、亲缘、业缘、地缘和友情缘对残疾人的社会支持作用。只有这样,三者才能形成了一个综合性和互补性的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提高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扩大了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稳定的解决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需求。
二、探索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模式
1.要以侧重发展的劳动福利型模式为主
所谓劳动福利型模式,是指保障残疾人在受到国家一定的保护同时,又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而不是使其片面的享受国家的救济。这种模式把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放在首位,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劳动福利性模式注重要把残疾人的劳动创造精神放在首位,这样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将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统一起来。
残疾人保障篇3
关键词:
典型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2003003
残疾人社会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子系统,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又涵盖社会保障、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和环境保障几个项目。对于残疾人而言,就业有更特殊的意义,就业保障在残疾人社会福利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美国、瑞典、德国、日本的就业保障制度各有特色,对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有启示作用。
1典型国家残疾人就业立法的特点与优势
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等特点,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保护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与工作自由权,许多国家在残疾人就业立法上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法律条文极强的约束力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立法的内容主要涉及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两个方面。
1.1残疾人就业保护立法
残疾人就业保护立法主要是为了约束雇主对残疾人的歧视行为,是保障就业的前提。四个典型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立法保护即有共性又有各自的特色,在禁止雇主歧视残疾人思想的指导下采用不同侧重点的立法保护,法律责任详尽明确,可操作性强。
美国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法案》遵循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必须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原则,规定任何机构对一个具备资格的残疾人在应聘、雇用、培训、晋升、辞退、补偿及特别待遇等方面不得因其残疾而予以歧视,而且要求雇主对工作岗位作出适当调整,缩小与正常劳动者的差距。
瑞典制定的《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法》对于禁止雇主歧视残疾人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从招聘到解雇相关措施很详尽,各环节中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做、违反各环节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严格、明确。
德国将雇佣残疾人定为法定义务,通过惩罚性措施来规制雇主行为,对于不履行义务的雇主进行罚金或收取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另一个特点是《重度残疾人法》详细规定了雇主解雇残疾人的程序、要求和责任认定等,解雇程序复杂、要求多、雇主责任重,都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就业。
日本颁布的《残疾人雇佣促进法》提出要按一定比例雇佣残疾人,根据雇主的雇佣情况实施奖惩制度。对于超过比例的用人单位增发奖金,奖金用于改善残疾人的就业条件,建立雇佣残疾人长效制度;对于没有达到比例的雇主,予以警告不作出改正即须收取就业保障金。由于奖惩分明,日本的监督制度相对完善,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定期发表公报,公布各用人单位雇佣残疾人的情况,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督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1.2残疾人就业促进立法
立法保护为残疾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前提条件,就业促进方面的立法是残疾人在就业岗位上实现价值、获得认可的基础。为了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实现,几个典型国家把促进就业的措施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内,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法制化,加强约束力。除了瑞典的全民就业,其他几个国家在就业促进方面的立法都类似。
瑞典作为高福利国家,没有把残疾人就业保障从全民就业的体系中独立,作为特殊群体的残疾人与正常人享有等同待遇,瑞典制定的20多部就业促进法对于残疾人的保障同样适用。
美国制定了多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州政府需要为残疾人重新就业进行培训、予以财政支持,克林顿签署的一项重要法令是一个转折点,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重心转为通过就业培训与求职辅导鼓励残疾人重回工作岗位。
德国的《劳动促进法》注重残疾人身体、智力、精神各方面的恢复,规定联邦行政机构必须提供就业培训与职业康复。对残疾人的保障有提供照料转向加入就业队伍,向残疾人分享就业渠道。
日本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责任主体,国家、社会团体应当承担在残疾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心理支持等方面的责任。
2典型国家残疾人就业促进措施的特点与优势
就业立法的制定是把残疾人就业促进措施法制化的过程,法律的具体内容以就业促进措施为基础。残疾人的就业促进措施主要包括就业形式和就业服务两个方面,本部分主要从这两个角度比较各典型国家的就业促进措施的特色。
2.1残疾人就业形式
各国家的残疾人就业形式主要可概括为按比例就业、保护性就业、扶持性就业和个人自谋出路就业,几个典型国家的残疾人就业形式大同小异。按比例就业就是各国的雇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所雇员工的一定比例招收残疾雇员。保护性就业是各国政府通过将残疾人集中安置在庇护工场(或福利企业)就业,同时在税收、保险等方面都给予庇护工场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性就业多用于智障残疾,借助有效持续的支持将残疾人安置在正常的工作环境中并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和晋升。
美国残疾人的就业形式不属于上述几种形式,主要依靠市场力量,这与美国就业渠道宽密切相关,这样残疾人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美国一些残疾人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入驻高新领域。美国盲人基金会建立的“职业和信息库”收集了许多可供残疾人参与的工作类型,既方便残疾人找到合适工作又简化管理。
瑞典主要采取保护性就业和扶持性就业。保护性就业由国有庇护性企业Samhall负责,该公司要为一定比例的难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同时要培养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劳动力,注重经济效益。在瑞典,就业机会只是抛门转,更重要的是发展和培养残疾人的能力。扶持性就业是特等残疾人在工作教练的帮助下完成工作,工作教练通常为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服务人员。
德国主要采用按比例就业和保护性就业。重度残疾人保留职位的比例要求严格,惩罚措施详细严厉。保护性就业依托一体化项目和庇护工场推进,分别是劳动力市场之内的公司化就业和市场之外的政府赞助就业。
日本主要适用按比例就业和庇护工场集中就业。重度残疾人很容易被边缘化,需要庇护工场提供照料、事宜的工作岗位、康复训练等等。
2.2残疾人就业服务
就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提供了方向,如何使残疾人恢复劳动能力需要各国制定具体的就业服务内容,许多国家采取了以残疾人就业培训、职业鉴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形式各异的就业服务计划。
美国实施职业康复计划、专门培训计划。职业康复主要由各州负责,包括诊断、评估、医学治疗、教育、咨询等安排。“未来领导者”是专门为刚从特殊学校毕业的残障青年提供职业技能、人际关系培训的非政府组织,它帮助残疾人克服心理障碍,树立参加工作的信心。
瑞典残疾人在求职方面与正常人一样享有从正规的职业介绍得到帮助的权利,就业服务包括职业鉴定、岗位培训、职业指导、鼓励创业,残疾人职业培训有专门的培训机构,与健康人是分开的。在职业服务提供方面,为加强贯彻落实力度,政府针对雇主与雇员都制定了奖惩制度,愿意提供培训的雇主可以得到补贴,参加工作的残疾人可获得特殊照顾。
德国与日本的就业服务相似,服务内容丰富、细致入微,步骤具体。其中,日本建立了残疾人职业综合服务中心,并且形成自上而下的三级网络系统,便于就业信息的提供。
3典型国家经验对中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典型国家就残疾人就业立法和就业促进措施的对比,可了解到美国等国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可以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各国在法律操作性、社会化程度、法律责任、就业服务形式、奖惩制度、信息系统等方面对我国都有指导作用,我国应该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3.1丰富法律内容,法律条文可操作化
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文内容详尽,具体操作一目了然,然而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仅仅在《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十个条款中讲到,并且条款中的内容多为描述性语言,具体的操作性条款缺失。当前的法律条文让雇主明确要做什么,但不知到怎么做,难免成为空谈。因此,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相关法律应该增强可操作性,比如按比例就业就应该把规定比例确定下来。
3.2增强法律约束力,法律责任明确化
西方一些国家对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十分明确,而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虽单独成章,很多规定都模棱两可,法律约束力不强,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只在第六十四条涉及到。要使法律漏洞减小,就必须明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具体规定结合在一起也许更全面、更具约束力。正如第四章的就业保障,每一条规定都是不可违反的,因此每一条规定都必须有一条实质性的法律责任。
3.3发挥多方作用,就业保障社会化
许多典型国家的就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高,在政府的倡导下,社会资源动用力度大,许多非政府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似乎仅仅是政府主导,社会团体的参与程度不高,社会化程度低。所以,应当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到促进残疾人就业事业中。我国存在残疾人由于自身劳动能力的不足必须通过犯罪的途径进入监狱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现象,可以增设一些非营利组织和专业团队来帮助这些残疾人,解决政府的压力,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3.4完善奖惩制度,责任主体明晰化
奖惩制度最完善的是瑞典,对于雇主和残疾人双方的奖惩都涉及到,我国对雇佣残疾人的雇主有税收、补贴等奖励,也制定了相应的惩罚制度。然而对残疾人的奖惩也应当分明,对于积极克服心理障碍参加工作的残疾人可以予以特殊照顾,如享受更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适合岗位等。对于就业主体的惩罚措施也不容忽视,主要针对那些已经恢复了劳动力被纳入正常人的群体,现实生活中存在为了不劳而获打着“残疾人”的幌子,管理机构应该对这部分人严格管理,对屡教不改的人予以惩罚,具体通过残疾证证明。
3.5增加服务形式,就业措施多元化
许多国家结合按比例就业、保护性就业、扶持性就业和个人自谋出路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不同等级的残疾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形式。我国虽然也在努力拓宽就业方式,但是以保护性就业为主,其他的很少涉及,按比例就业和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能够大力推广。
西方国家就业服务主要有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鉴定、职业康复等计划,我国也在尝试,然而笔者认为职业康复和职业教育迫在眉睫。许多残疾人并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行为能力,可以康复的残疾人应该予以医疗救助,恢复劳动能力。残疾人并不及正常人胜任工作,但总会有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如盲人按摩,对于残疾人可以胜任的工作首先立法上应该限制正常人参与,为残疾人保留职位,其次就要为残疾人特殊职业教育。教育的体系按照等级来开展,从学前教育到基础教育到技能提升教育;教育的形式需要克服残疾人的困难,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和不同的岗位开设不同的教育课程;教育的经费开始纳入社会救助支出中,由财政承担,残疾人学有所成后承担偿还义务。
3.6建立信息系统,岗位介绍信息化
美国盲人基金会建立的“职业和信息库”收集许多适合盲人的岗位信息,为盲人就业提供便利。我们国家这方面几乎没有相对应的措施,因此,我们国家应该完善信息系统,各管辖区都可以独自建立一个就业信息系统,系统里面主要包括残疾人的身体状况信息和残疾人岗位信息,这些信息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定期更新信息库,残疾人身体变换情况、岗位空缺与岗位匹配情况都应该统计准确、全面。
4总结
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比直接给予残疾人经济上的救助的帮助更大,通过就业保障措施的完善,残疾人可以提高自己的劳动行为能力掌握一种职业技能,凭借自己的努力提高生活水平。抛开单纯的政救助实现自救,对残疾人自身、国家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我国应该从法律制度、政策制度全方位改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措施,给予弱势群体应有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赵萌萌,吕学静.中美日残疾人就业保障比较研究[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2.
[2]邓娟.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1.
残疾人保障篇4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行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征收范围及缴纳对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末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纽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接本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征收标准
各单位应按在岗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迁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末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不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职工人数XI.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X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五条征收管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二)各类企业、与财政没有款项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没有分设地税的市、县由国税机关。
(三)除前(一)、(二)款以外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四)中央各单位、自治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区属各类企业、外省市、自治区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库。
(五)市、县(区)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六)年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按比例就业年审具体实施工作。按比例就业年审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国残疾人联合会开发的《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软件》,每年2月底以前,各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预算单位和纳税单位的名单。
(七)认定。每年6月20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接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宁统函[*3]20号01、02、03表),残疾人证(复印件),新录用残疾人员工须提供有劳动部门签证(章)的营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各单位从业人数、计算出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于6月底以前提供给财政、税务部门,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税务机关的依据。
(八)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征收保障金。对于各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收统计资料的,将按照《统半法》及实施细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7-9月份为上一年度保障金的征收时间。
(十)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十一)税务部门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其他部门征收或代扣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票据》(票据式样附后)。税务部门的专用缴款书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领取后交自治区税务部门发放,其他部门的或代扣票据由各级征收部门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
(十二)税务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其他部门征收或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当地收费收缴分离规定执行。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企业因停产、严重亏损与财政治山有款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因经费事实确严重不足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凭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予以减缓。申请单位须持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减缓的批复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减缓手续。中央各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16号)执行。
(十四)各征收单位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附加许可证》,亮证征收基金,代扣单位的许可证由委托单位统一办理,按征收网点办理副本悬挂,并将征收基金项目名称、征收依据、标准、使用票据版式、征收对象及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
第六条处罚
对末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收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代扣保障金手续费
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10%的比例提取,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代扣单位,属于市、县级收入的由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文付给代扣单位,属于自治区级收入的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支付给代扣单位。
第九条保障金使用管理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7月30日前,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在收取的保障金总额10%的范围内,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支付代扣部门的手续费。
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残疾人保障篇5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保障;弱势群体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生活救助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获得低保和补贴的水平基本保持稳定。城乡残疾人获得生活救助的人数和比例没有太大的变化,接受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占多数,城乡残疾人获得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的人数有较为显著地增长。但是,2011年享受生活和护理补助的城镇残疾人大约是农村残疾人9倍,虽然2014年享受农村生活和护理补贴残疾人数有了较大的增长,但城镇仍旧大约是农村的1.6倍。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8296万(2010年预计为8500万)残疾人中有6225万人生活在农村,占残疾人总数的75.04%。城镇与农村残疾人之间在生活救助方面的巨大差距直接影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要想有效的改善我国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应将农村残疾人问题放到突出位置。
(二)教育
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机会不断增加,教育救助的力度不断加大。残疾人教育包括残疾人基础教育、残疾人特殊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残疾人高等教育。在多项教育中,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迅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人数较多。但是残疾人的教育也存在较多问题,根据2014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得知,仍旧有8.4万适龄儿童未入学,虽然相比于2011年的12.6万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但相比于正常人而言,义务教育对于残疾人群体还仍未实现;其次,对于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而言,目前我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均在校人数远远达不到标准的200人的每个班的规定(2013年均在校人数为57.3人、2014年均在校人数59.2人)。
(三)就业
对于残疾人的就业援助不断增强,政策支持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对于城镇残疾人而言,在多种就业形势中,个体及其他就业形式人数在城镇新就业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大约为37%-38%,其次是集中就业形式。近年来,盲人按摩发展势头较好,保健按摩机构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为视力障碍者提供了很好的就业途径。但是,残疾人就业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残疾人的就业率还明显偏低,农村残疾人在业人数只占农村残疾人人数的28%左右且农村残疾人就业形式单一,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获取较低报酬。
(四)康复
残疾人的各类康复机构中,基层的康复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的任务。从2012-2014年,基层听力语言、智力康复机构大约是省级康复机构的33倍。总体而言,各类康复机构的数量呈增长趋势,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各类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甚至在2014年,听力言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从2013年的6448减少到5772人。除此之外,随着各类康复训练服务机构数量的增加,残疾人接受相应的服务人数并未大幅增长,这就说明机构的开放性和完备性不够。
二、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政府、社会、社区、家庭四维一体的社会支持网络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能单纯依靠某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政府支持、社会支持、社区支持、家庭支持相互促进、互为补充,才能更好地为残疾人群体提供帮助。政府作为宏观层面政策的制定者,引导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的大方向,政府支持是现阶段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核心力量,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政府在财力、物力以及政策和立法上给予大量的投入;社会作为残疾人群体生活的中观系统,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提供外部环境。社会支持的发展程度,体现了一个社会对于残疾人群体的关注和态度;社区支持作为社会支持和家庭支持的连接纽带,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近些年政府主推的社区建设,就是要建立社区居民的支持网络和资助以及社会资本的培育,社区支持的建立,可以有效的减轻残疾人家庭支持的负担;家庭支持,是以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为基础提供的个人支持,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政府和社会支持的欠缺,家庭支持更是在农村残疾人群体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但家庭支持系统又存在着许多问题。只有将政府支持、社会支持、社区支持、家庭支持统一起来,构建成四维一体的社会支持网络系统,使各个层面的作用共同发展,不把希望全部寄托在某一个维度上,只有四方面的力量共同发展,才能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平稳且快速的运行,才能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残疾人群体享受其拥有的基本权利。
(二)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力度
我国8296万(2010年预计为8500万)残疾人中有6225万人生活在农村,占残疾人总数的75.04%。所以,要解决我国残疾人问题,必须将农村残疾人的问题放到突出位置。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完善和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城镇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长期欠缺,会严重阻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对于我国而言,农民自古以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农村残疾人更是具有双重的弱势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对其基本的生活保障给予大力的支持,与其他健全人相比,农村贫困残疾人长期生活在一种无助、无奈的生活环境中,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他们对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求非常迫切,对于他们而言,最低生活保障是极其重要的。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南校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EB/OL](2006-12-01).[2006-12-0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http:∥www.cdp.forg.cn/mrxx/2006/12/01.
[3]程凯.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兜住民生保障安全网[J].行政管理改革.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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