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文化的概念(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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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篇1

关键词:初中化学基本概念学习法

化学基本概念是初中化学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学生只有扎实的掌握化学基本概念,才能真正学好化学,考虑到初中许多化学概念在教材中集中出现,对于刚接触化学的初中生来说,学习时往往感到困或。如何才能做到既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又提高学习效率呢?根据自己的经验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下面着重从归纳、类比等方面谈谈学法。

化学基本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是说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因此,我们在学习时务必要准确把我概念的内涵,全面掌握概念的外延。例如,元素概念定义为:具有相同核电荷数的同一类原子总称为元素。我们学习该概念时就应该紧紧把握“具有相同核电荷数”和“同一类原子”两个关键要素,这就抓住了“元素”的本质。然后明确两点:1.元素是宏观概念,只讲种类,不讲个数;2.同一类原子指的是质子数相同的中性原子和带电原子(离子)。这就掌握了“元素”的适用范围。

训练题1下列微粒:H2O、NH4+、Na、Na+都含有11个质子,它们属于同一种元素吗?为什吗?

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我们接触的化学知识越来越多,学习时若不注意严加区别,就容易产生混淆、模糊的认识。其实化学概念并不是彼此孤立的,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在牢固的把握个概念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要善于深入挖掘不同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着力找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科学归类,精心对比,使概念网络化、系统化,以利于牢固、扎实的掌握概念。

在繁多的化学概念中,我们发现,它们中有的内容相似,但有着本质的区别,存在着并列的关系;有的概念包含一个或多个概念,概念间存着从属关系;有的概念纯属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有的概念本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存在等同关系。必须抓住概念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根据概念的可比性和学习需要,充分运用概括、归纳、分析、综合等多种思维方法,将其分类,以便比较。例如:分子、原子、离子都是构成物质的基本微粒,可将它们归为一类对比学习;物质的组成中许多概念存在从属关系,可以用图示归类:

元素物质混合物纯净物单质金属单质非金属单质稀有气体化合物酸碱盐氧化物

再对比学习;化合反应不一定是氧化反应,氧化反应不一定是化合反应,这一对概念内容交叉,相互包含,可比性强,可归类比较;化学变化和物理变化,氧化与还原,溶解与结晶均属于对立关系,知其一便知另一,化学中此类概念最为常见;溶解与潮解本质不同,说法不同,应予明确。

将概念科学归类后,接着进行比较。“对比”是认识概念、掌握概念以及运用概念的重要学习方法之一。只有对比,才能有鉴别,才能区分。俗话说得好: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就是这个道理。比较的内容不外乎找出各参比概念的异同点和相互联系。比较的方法多种多样,选择何种方法一般根据学习需要和概念的可比性等因素确定。书面比较通常有表格法和图示法。

1.表格法:将参比概念通过列表的形式逐项比较异同点,并列出其相互关系的方法。此法针对性强,条理清晰,便于理解和记忆。

例如:比较分子、原子和离子。

又如:比较悬浊液、乳浊液、溶液三个概念。

名称悬浊液乳浊液溶液

组成固体小颗粒悬浮于液体中

小液滴分散在液体里

溶质分子或离子、溶剂分子、水和分子、水和离子等物质

类别混合物混合物混合物

特性不均匀,不稳定,静置有沉淀

不均匀,稳定,静置会分层

均匀,稳定,不都无色

2.图示法:将参比概念通过图线有机地联系起来,标出其主要特性和相互关系的方法。此法系统性强,突出相互关系和主要特性,一目了然。

例如:分子、原子和离子也可用图示进行比较。

又如化学反应的四种基本类型:分解反应、化合反应、置换反应、复分解反应的比较。

训练题2请将下列化学概念先归类,再比较;浓溶液、稀溶液、饱和溶液、不饱和溶液、溶质质量分数、固体的溶解度。

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念

中图分类号:G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0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今社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重视,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集中体现方式,因此保护“非遗”是对人类的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功在千秋的保护。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我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两个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如出一辙,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没有太多理论上的争论,因此本文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就采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定义。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的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在于全人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看到的很多“非遗”内容可能是以依赖一种物质来表现或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一种音乐的演奏乐器,一项技艺的制作成果。但是,那只是它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实质重要的是传承人所掌握的文化本身,它是不能像物质一样脱离人类自身独立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始终与人类特定群体的生活、生产精密联系,并逐步形成。早在2007年,我国的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活动会展期间,总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过意义深远的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一脉文心传万代,千古不绝是真魂。文脉就是一个民族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总理所指的“文脉”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人类的创新形式,是一种全民族的世代传承,要使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蓬勃的传承下去,使“文脉”能继续有力地跳动,而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正是这个“文脉”延续的必然要件,所以说,我们要重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基础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传承人关心与支持。

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体传承人传承,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类的民俗文化等;二是群体传承,如婚庆礼仪、民间节日等民俗活动,一般属于民众集体共享并依循,为民众集体拥有,也需要民众集体的世代传承。可以想象在前一种形式中,个体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传递者和承载者,最初的始创者用自己的辛劳汗水与智慧结晶,创造了“非遗”的精湛的技艺和文化传统,在此基础上他们又世世代代承载着“非遗”,使得我们现代人能继续保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传承人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如何界定“传承人”的范畴,同时“传承人”又有何权利与义务?当前学界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黄玉烨先生认为“出于保护国家重大利益的需要,国家还可以依法公开宣称自己是某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田文英先生则认为“那些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传承人和作者的权利都应该由国家来行使。国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主动收集本国濒临失传的有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材料,使自己成为传承人。”“由某个社会组织依法发掘研究并持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该社会组织是传承人”。显而易见,他们主张的是:很多传承人不明,没有具体传承人的内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第一种传承类型的非遗,比如说:一些民间节日、传说、礼仪风俗、生活方式等等。这些遗产是根植于民族群体的日常的生活之中,是整个少数民族群体拥有的。这些非遗没用限定于某一个具体的人或是团体的传承人,而是靠一个族群或国家来传承的。因此,可以将国家和族群认定为传承人,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另外有学者认为,传承人的范围不包括国家或群体。如李磊先生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一国群体创作,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应该是一些具体的公民或者单位,这些公民和单位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宜将国家列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从上述论述中,可见李磊先生认为“国家”既不是传承人,也无传承之功能,更不能成为传承主体。对此,笔者认为,导致前述问题产生的实质问题是他们混淆了“传承人”和“传承主体”两个不同概念。前两种观点认为传承主体即等同于传承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由传承人的方式传承。这种方式容易将群体的权利与个体的权利混淆起来,使得民众集体都成为了传承人,让本应该保护的人没用得到切实保护。俗话说“都有等于都没有”,如果依照前述观点会使得“传承人”的概念空泛化。后一种观点,只提及了“非遗”个体传承人的作用,而没有确认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当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只单纯地认为国家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李磊先生所说的观点,“国家不拥有传承文化的作用”,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比较牵强。众所周知,众多自然人的组合才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这些特定的自然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拥有共同的文化和思想,那么“国家”这个由众多自然人组合而成的群体也是理所当然成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主体。同时可见民众族群与国家在非物质文化传承中起到了与生俱来的当然作用。

综合当前学者们的主流观点,笔者认为,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文化传承主体,他们都有保护、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当本国家或民众族群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害之时,他们亦能行使维护正当利益的权利。尽管,现阶段并没有立法,但在法理上这是可行的。可借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个人传承的情况下,由族群或者国家成立一个特定机构来负责管理,并且可以授权使用其所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收取一定费用,用于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振兴,或者当相应的权利被侵犯之时,可以代表受侵犯的相关方面去采取合理的方式去维护权益。传承主体在理论上包涵着传承人,很多人可能共享或者共同掌握着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也可能有很多传承主体,但并不是所有传承主体都能成为传承人,只有当符合相应必要条件时,才能成为合法的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没有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而是规定了成为传承人的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对于这三个条件,应该是要求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所谓传承人。同时,回顾一下在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规定了单位或团体可以作为传承人。但是,在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采用团体、单位传承人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传承人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同时是针对可以由个体传承的“非遗”所设置的。传承人应该是指个体,而不能是国家或者团体。我国著名的民族学家祁庆富教授对“传承和传承人”的学术史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分析,把“传承人”的概念定义为:“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笔者梳理了各家观点,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要求的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定义为: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为公众所认同,并能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个体。其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个体传承人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际掌握者,必须是通过国家或者相应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定并且许可。这是作为个体传承人的合法基础。

第二,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对于传承人所掌握的“非遗”项目,不能简单归结为掌握某种技艺或者某种特长,需要实际扎根于某个特定领域内,并且能够形成较大的影响力,从而作为一种文化符号的典范。

第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为公众认同并能积极传承。传统文化丰富多彩,良莠不齐,这里定义的“非遗”项目必须是健康积极,并能为民众集体喜闻乐见,并能使得世代传承的文化成果。

非物质文化作为社会文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仅是个体传承人还是民众族群与国家都是传承文明的使者,我们要始终如一予以重视,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与生存环境,以期更好地将非物质文化继续传承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2]李斌.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之际、李长春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N].人民日报,2007-06-10.

[3]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田文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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