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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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篇1

1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

1.1监管主体不够明确

为了保证金融担保公司稳定的发展,我国在2009年出台了《有关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这解决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多头管理的问题,提高了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利于促进金融担保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在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监管时,也存在一定问题,政府在行使监管权时,有着地方保护的倾向,对外来的金融担保公司,可能会制约其发展。在监管体系中,银监会的地位比较低,其职责也不明确,既没有发挥出监督管理的作用,也没有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批,在监管中发挥的作用不大。金融担保公司有着多项业务,而且业务的专业性比较强,地方政府监管的技术并不强,而且有时存在监管不合理的问题。

1.2监管运行时存在问题

在监管的过程中,有时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在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审核时,缺乏有效的标准与规定,有的金融担保机构不符合注册资本,而且工作人员企业缺乏相关资质,但是由于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管时没有可依据的规范要求。有的监管运行制度并不完善,缺乏现场检查的机制,也没有定期成交报告的要求,金融担保公司无法实现全面的监控,使得监管出现了较大的空白区域,这不利于及时发现金融担保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有的公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后没有退出市场,监管的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金融担保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比较严重。

1.3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督存在较大的问题

金融担保公司为了实现稳定的发展,还需要制定内部监督制度,只有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才能促进金融担保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我国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后,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督的体系越来越完善,制定自我约束的机制后,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快,工作环境也更加健康。但是自我监管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很多金融担保公司制定的自我监督约束力有着较大的差异,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进行相互交流与沟通,没有实现自我监督体系的统一,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自我约束功能无法真正实现。有的自我监督机构对公权力有着较大的依赖性,,没有实现独立自主的运行,公权力有时会影响监督的措施,政府部门对金融担保公司有着干预的作用,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约束与监督的效果无法达到。

2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审视

上文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进行了探讨,通过调查发现,我国金融担保行业在发展时受到了较多因素的制约,下面笔者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简单介绍,希望金融担保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及时规避这些问题。

2.1客观因素:金融担保公司的不成熟现状

我国担保类项目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起步的模式不是市场自发产生的,而是政府外部推进的。因此造成了我国担保业呈现出倾斜式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绝大多数的金融担保公司只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而对于国有型大企业的信用则没有进行过担保,这使得他们的服务范围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并且就算近年来一些发展快、实力强的金融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和内容上有所突破,开展了一些新的业务,但是这些业务项目还刚刚处于启动阶段,效果尚不清楚。

2.2内在因素:监管规则分散、抽象,缺乏操作性

目前制定的相关金融担保公司监管规则是不同的政府部门针对各自监管范围而单独制定,相当分散、不成体系,缺乏从整体上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进行规范而使得监管出现真空。更为严重的是,在目前分散、凌乱的监管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这些规则的适用性差,监管主体在运用时的工作效率较低。

2.3诱导因素:国家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权力分配存在偏差

从金融担保公司在我国出现以来,国家对其的监管权力就是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拥有,这些部门没有将监管权与其他的有关部门或者是民间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合理的分配,导致了我国针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方式都属于行政监管,阻碍了担保公司的自我监管和社会第三方的约束与评价的制衡作用。金融担保公司分为政策性与商业性两类,不同类型的公司运行的模式、面临的风险都相差很大,应该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味地对其进行行政监管,否则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3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构建与完善

完善我国关于金融担保公司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监管规则细化,提高监管的效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对相关的监管立法进行统筹安排,改变立法主体混乱、监管法规分散无序,无体系化的状况。第二,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进行相应的修改,确定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并分别就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公司的运行属性,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管制度。第三,合理配置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比例,改变全面行政监管的局面,让金融担保公司与民间第三方监督机构参与到监管中来,实现监督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制衡。第四,完善相应的市场资源配置手段,督促金融担保公司形成健康的内部治理环境。第五,协调好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增强社会第三方对于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冲突的调节度,增加公权力主体与第三方组织以及被监管主体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4结束语

融资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银行;政府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2010年三月由七部委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界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从发展情况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有四种运作模式。一是政策性担保模式,即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商业性担保模式,即由个人出资建立,以盈利为目的,完全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三是互担保模式,即由多家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主要为出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四是混合性担保模式,即由政府、民营企业以及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其中,前两种模式是我国融资性担保体系中的主要类型。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填补了银行和企业之间资本运作风险及信誉的真空。首先,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增信功能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使中小企业能够获得银行机构的贷款准入。第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现保障了银行和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解决了中小银行机构难贷款的问题,增加了银行的受益。第三,融资担保具有经济杠杆作用,可以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第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促进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一,监管缺失,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法规监管领域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两种现象。虽然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做出了基本规定,但是多个政府部门已在各自监管领域内颁布的监管章程和管理办法并未废止,存在多处内容交叉,甚至互有争议,造成对担保行业的重复监管。第二,融资性担保行业准入门槛低。当前,国家对投资担保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较低,致使小型担保机构充斥担保市场。而且担保从业人员基本无准入门槛,专业素质及学历水平良莠不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低准入门槛政策申请成立担保公司,为其违规经营创造条件。

第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科学、成熟、规范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贷款担保收费标准、逾期处罚规定、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评估制度、受保企业信用评级标准等没有统一规定,在处理担保业务中随意性较强,管理风险较大。

第四,银保合作不和谐。首先,合作经验不足,相关制度不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较晚,银保合作时间不长;同时,银行的工作重心长期偏重于大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缺乏足够重视,加之担保公司自身原因,致使银保合作频率较低,合作经验不足。其次,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缺乏双向交流。最后,风险分担比例不合理。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按比例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与担保机构往往无法达成风险分担协议,担保公司不得不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风险分担不对等。

三、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从担保公司的角度上讲,第一,健全内控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成熟的内控机制,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加强风险准备金的覆盖,确定合理的担保杠杆比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配备从业人员,增强行业自律意识,以杜绝违规经营,减少经营风险,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第二点要加强信息披露,深化银保合作。担保公司应定期向银行公布担保贷款余额、担保额度、放大倍数等相关信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认可度,促进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深入合作。第三,增强风险抵抗能力,分散经营风险担保公司应充分重视担保行业协会的作用,整合社会上各担保机构的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行业竞争力及与银行的谈判能力,以谋取和增进共同利益,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从银行角度上讲,首先树立战略眼光,推进银保合作。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银行有责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整个社会负责。尤其对于中国而言,中小企业成长潜力巨大,今天的小企业很可能成为未来国际性的大企业。银行需树立前瞻性眼光,将中小企业纳入战略规划中,一方面降低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门槛,拓宽合作领域,另一方面落实激励考核措施,在制定信贷政策时向中小企业倾斜,调动信贷人员积极性,从内在体制建设方面鼓励和支持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其次规范银保合作,构建和谐合作关系。银行应建立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监测体系,对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的种类、金额及违约信息及时监控,防范担保倍数过度放大和违约风险,切实加强贷款担保的风险预警。

立足于政府及监管部门,首先要扩大财力支撑,优化政策环境。一是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二是建议增加中小企业局奖励基金,加大对优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奖励力度。三是建议政府出资成立再担保公司,发挥再担保机构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现有担保公司担保功能的扩大和整体信用能力的提升,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其次,推动诚信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作为监管当局,应致力于社会诚信建设,推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为监管体制的日臻完善夯实基础。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向担保公司开放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允许担保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查询被担保企业和个人的有关信息。最后,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规体系。在认真总结我国融资性担保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立法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避免监管真空。

四、结束语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担保公司、银行、政府及监管部门应相互配合,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秋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特区实践与理论,2009,06.

[2]李宝良.融资性担保公司:受限的盈利模式与放松的风险控制[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2,04.

融资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篇3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内涵

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分为:担保调查与信用分析,担保审查与担保办理,保后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管理实质就是风险管理,以保证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的过程。融资性担保风险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担保公司在经营融资性担保产品中,由于事前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或是未来的实际情况变化与预测不相符,或使其实际的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导致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获利,丧失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的可能性。狭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费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金融企业,特别是担保产品的特点决定它对各种风险要严格控制与防范。

风险管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产品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方法,预测、回避、分散风险,从而减少或者避免经济损失,保证不发生垫款损失的行为。按照现在经验,可以分为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COSO委员会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受到该实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个人的影响,并应用在整个机构战略设施的过程。他被设计用于识别整个实体的潜在重大风险。他能组织的具体情况提供一个风险管理框架,并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业务层次、各类型风险所进行的通盘管理,在对风险进行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以“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从而在内部实现对风险通盘管理,同时借助监管部门和市场力量的约束,形成一个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者及市场的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的特点是:

1整体化的风险管理,对各种风险进行统筹管理;不是以各个部门为单位,对风险管理分割的分散化管理。

2连续性的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纳入到时日常经营之中;不只是某时点的一定时段的风险管理。

3全面的、大范围的风险管理;不是小范围、局部的风险管理。

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意义

(一)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监管需要

去年,我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进行整治,通过省金融办检验达标的,广东省共301家获得获得地方性金融许可证,这301家则取得与银行合作的“通行证”,融资性担保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举措。通过对历史问题的整治,如何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监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保竞争力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是高风险行为,是管理风险并收取超额利润的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是竞争的要求,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基本保证。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如何人手,是管理者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目前大都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处于非全面管理阶段,在探索管理经验,而全面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觉掌握全面风险管理精华,创造出适合自己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刚起步,处于处自发阶段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2010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作为省级新设立的金融办公室不象银行监督委员是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的,从成立之日就有大量成熟的监管队伍,而省级以下的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又是以提供担保产品为主的金融企业,对其经营规律因出现时间短而未能掌握,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

(二)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未建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在我国刚起步,公司对风险管理处理探索阶段,根本不可能按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组织结构与体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首席风险官,但并没有对风险管理提出理为科学的要求,担保不仅是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而是金融问题,金融是法律、会计等综合运用的有自己规律的专业领域,将风险视同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也误导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与体系的建立。

(三)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才来源主要是有三种,一种是从银行退休人员,因为从银行一线人员挖管理人才是不可能的,这一类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对风险管理的理论水平低,未能掌握科学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的知识,未能自觉的运用该知识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一种是从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律师,而多为通才,不能融合财会等经济实际状况,未能提交高效、简单、促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一种是注册会计师等财会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会计师,为通才,不能融合法律而未能促进业务与风险管理并存的风险管理措施。担保业务属于金融行业,必须培养自己风险管理高级人才。

四、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力量与监管规划的建设

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未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产品经营规律,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金融办公室监管人员要加强金融、财会、法律等综合技能的学习,多从银行等金融单位招聘精英,充实监管力量;根据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同规模、发展历史、市场定位和担保产品策略等,适当引进全面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制定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监管的规范,指导监管日常工作,使监管规划实用、高效,使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包括决策、实施、执行、和监督部门在内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化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构建一个严密、高效、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各类业务以及各个部门的风险进行集中的统一管理,不要将风险管理分散由各业务部门单独负责。在操作层面上,对风险度大的岗位,设置与业务经理平等的风险经理,风险经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对业务部门经营中所涉及的风险进行日常监测、评估、管理、和报告。风险管理人员实行垂直管理,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三)完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是融为一体的,只有内控制度执行得好,风险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一,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有效评价风险的状态与程度,为风险控制提供基本依据。二,健全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三,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四,将风险防范作为内部审计监察的主要目标,实行风险评级制度,将内部控制作为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首要手段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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