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管理论文(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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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篇1
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新问题公共管理探究通常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管理者的立场和公众的立场。站在管理者的立场上,公共管理探究主要关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公共部门,如何才能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管理探究主要关注“公民怎样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注:HowardFrant:UsefultoWhom?PublicManagementResearch,SocialScience,andtheStandpointProblem,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2,1999,p.324.)。显然,这两种立场都没有脱离公共利益这个核心新问题:前者以“公共部门如何实现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为焦点;后者以“公共利益是怎样被实现的”为焦点。进一步对比可以发现,前一种主张所说的公共利益多半是抽象的,而后一种主张则意指现实的公共利益,它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事实上,探究公共利益时有两个关键新问题不容回避。第一,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虚幻的)还是现实的(具体的)?第二,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完全一致吗?围绕这两个新问题,本文将在区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概念差别的基础上,界定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进而力图阐明公共利益乃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新问题。一、对“共同利益”的概念辨析“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轻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英文词和其相对应,即common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影响的东西”。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事物)”。(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第612页。)可见,“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它和共同的立场、共同的行动相关。它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两种指代关系。(一)共同利益和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在对这些利益共同体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几种视角:一是以单个的利益共同体为单元,分析其共同利益的属性;二是以不同层次利益共同体的相对关系为单元,分析共同利益的相对性。1.共同体的规模和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是由相关成员组成的。其成员数量的多少,影响着共同体利益的内容。既然共同体利益不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成员,它就应该是绝大多数成员或者是所有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复杂、越广泛。但无论如何,共同体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利益需求“总量”和利益差异程度所决定的。最为主要的是,共同体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的认可和确认。在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轻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轻易被认可和确认。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这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原则是否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通常认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其实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假如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他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共同体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救助弱势群体的办法。其背后的逻辑是:这些少数人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就是说,共同体利益并不以大多数人主观的确认和认可为限度,它还包括一些客观的、在特定时期内没有得到确认和认可的利益。比如,人们在和平时期可能并不会感受到共同体平安的重要性;一旦共同体平安受到威胁时,任何成员都不可能否认共同体平安乃是最大的共同体利益。再比如,在追求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共同体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能被“无意”地破坏了,此前似乎没有人意识到“外生的”自然环境也是共同体利益;当共同体的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或威胁时,保护自然环境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共同体利益。可见,形式上的共同体利益并不能抹杀那些客观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潜在共同利益。这表明,共同体利益并不否认差异性和客观性,它既包括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也包括客观的“普遍利益”。2.共同体的性质和共同体利益以上,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索了共同体利益。事实上,除了规模之外,共同体的性质也是影响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斯托克斯所说,“‘公共’和‘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和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注:DavidMathasen:TheNewPublicManagementandItsCritics,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l,1999.)。在这里,政府被看作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这种传统的看法受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挑战。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认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3.共同体的层次和共同体利益既然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利益实体,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不同层次共同体及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纵向一体化的角度而言,人类社会这个最大的共同体是由若干层次的次级共同体按一定规则组成的。高一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制约着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比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看成是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本身也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共同体。基于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威胁;同样,一些核大国发展核力量形成核威慑也是对人类社会平安和和平的挑战。这是国家利益和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间合作,则是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办法。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都不能被看作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但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利益共同体的某些特征。假如将国家看作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那么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利益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这里都可以理解为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它们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各自的范围内也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它们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这种冲突再次表明:不同层级共同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国家利益显然是高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上述分析表明,共同体利益首先是共同利益,它是共同体成员利益的综合。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层级的提升,共同利益聚合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在探索共同体利益是否是共同利益时,必须选定合理的参照系、辨别其适用范围。因为低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高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二)作为利益关系产物的共同利益在探索共同体利益时,实际上是从静态意义来理解共同利益的。除此之外,共同利益也表达了利益主体横向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由于利益自我性和社会性的功能,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三种利益内容,即利益关系两个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相互结成的共同利益”。确切地说,共同利益乃是“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注: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引伸:1.共同利益的本质属性假如我们承认利益的普遍性以及利益驱动假设的话,那么就同样应该承认利益关系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关系。但在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原构利益主体”的性质不同,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两个公共机构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及共同利益,显然和两个私营部门基于私人目的产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换言之,不同利益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2.共同利益的动态变化性尽管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上述逻辑,假如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其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会随之变化。从这一意义上说,共同利益也具有动态变化性,而且在变化过程中其主体内容也将有所调整。这使得共同利益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完全把握的概念。假如仅仅是共同利益的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或私人性就不会变化;假如两者同时发生变化,那就意味着利益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显然,两个私营机构为垄断市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和基于合作性地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意味着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关系的产物,可能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改变其公共的或私人的属性。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或者说,不能仅仅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公共利益”(注: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论”,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第37页。),尽管二者之间具有某种非凡的联系。要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作出概念上的界定。(一)公共利益的内涵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和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心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6页。)在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看作是共同体。因此公共利益首先和共同体利益相关。不过这个由单个公众以一定方式组成的共同体,和由单个个体组成的私人性质的共同体存在实质性差别。前已述及,共同体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共同体利益的性质。基于这种熟悉,公众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包含着公共性而不是私人性的内涵。其次,公共利益意为“公众的或和公众有关的”,它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现代公共管理转向公众立场是合情合理的)。不过,公众利益并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因为公众利益既有纯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性质的;公众除了消费公共物品之外;还大量地消费私人物品。反之,公共利益则应该代表公众利益,否则它就失去了依托而成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再次,公共利益和中心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这是由政府的公共特性所决定的。尽管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也具有自利性,但谁都无法否认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这一方面,往往存在熟悉上的误区:即因为政府是代表者和维护者,而认为公共利益只能由政府来维护、增进和分配。这排除了政府以外社会主体的补充功能。事实上,西方国家大量出现的志愿性团体、社区自治,以及“治理(govenance)”概念的提出都表明:“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和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和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2.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以上两种特性都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的,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给。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假如将非排他性看作是源于产权而派生出的特性的话,那么,它在形式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共有”的性质。而非竞争性则从实际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可以是“共同受益”的。这决定了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物质表现形式;进而,公共物品的现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也是现实的而非抽象的。需要非凡指出的是,公共物品的这种特征往往被误解,即公共物品往往被理解为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不能否认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确存在,但不能借此认为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应该具有这种特征。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事实上是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来实现的。从纵向上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共同体利益的层次性来界定公共物品的层次性:(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布置,国家平安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比如道路),都是全国性公共物品。(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都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和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乃是社区性公共物品。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基础设施一类的公共工程。(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指宪法、法律等制度布置以及国家平安或地方治安。(3)保障性公共物品,比如社会保障、疾病防治。(4)服务性公共物品,比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性公共项目。由此可见,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了。这是现代公共管理探索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的基础。三、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新问题从上述对公共利益本质属性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既然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既然它具有相对普遍的影响力,那么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就应当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对于这个新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传统观点基本上秉持着管理者的立场,即以政府公共管理作为核心探究对象。这对于探索政府这个最大的管理主体如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大有稗益的。不过,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却力图改变这种立场,顾客取向和结果取向并不仅仅是政府公共价值观念转型的目标,它也蕴含着公共文化转型的核心内容。同时,市场化供给机制的引入似乎并没有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甚至是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的参和同样能够带来有效的产出和更高的绩效水平。因此,转向公众立场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现实基础。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层次、多样化、整体性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和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相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中进行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而得到实现;而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这由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但仅仅有公共责任并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的能力和绩效状况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是对传统政府理论和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批判的焦点在于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并不能有效满足公众的需求。即使对这一相对普遍的现实忽略不计,也应当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基于这两大前提,必然要求寻求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从西方七十年代以来的公共行政改革实践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放手让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和公共物品的供给。改革的成功经验都贯穿着“政府不必是唯一提供者”的多元化主体信念。这一信念应当这样理解:第一,政府的有限能力决定了它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建立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也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的组织基础。第二,政府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但政府的某些传统责任和职能是不能放弃的,而且某些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也就是说,主张多元化供给并不能全盘否认政府的功能。政府究竟是最核心的公共管理主体。第三,这一信念意味着政府不必直接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它可能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的制度布置来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参和供给,也可能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样,政府既不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也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可见,政府的核心功能是不可替代的。这种核心功能还表现在它为其他管理主体进行公共管理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在这里,其他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利他性、自愿性的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虽然也参和其中,但其营利性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上升为公共管理主体。由此可以认为,公共管理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化的开放主体体系。这也是和国外公共管理仅仅聚焦于公共部门相区别的一个标志。这种制度化的途径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组织基础。同时,以公众为立场并不代表公众只是被动的、挑剔的消费者,因而也并不是和公共管理主体相对立的群体。既然公众可以从公共物品中“共同受益”,他们也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除了以税收等方式集体地购买不特定的公共物品之外,公民参和也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它不仅是集体表达利益需求的途径,也是和公共管理主体合作从而降低管理成本的方式。综上所述,不管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公共管理都应该以公共利益为核心。而探究立场从管理者向公众的转变则要求公共文化的转型。新型的公共文化同样需要关注公共利益这个本质新问题,需要关注政府的公共管理,但更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体系、建立和公众之间的良性合作关系。这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战略性管理框架。
新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篇2
1.新公共管理的典型实践。上世纪80年代,一场追求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目标的政府改革运动率先在西方国家展开,并逐步扩展到全球,引起了强烈反响。新西兰改革因其系统和持久被誉为“新西兰模式”。虽然各国具体改革实践有所差异,但都表现出共同倾向:“采用商业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这里以“企业家政府”为例,介绍新公共管理的典型实践。美国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开始于1978年卡特政府实施“文官制度改革法案”。1981年里根上台后成立格鲁斯委员会负责推行改革,大规模削减政府机构和缩小公共服务范围。克林顿1993年后进行了大规模的“重塑政府运动”,成立了国家绩效评价委员会,主张放松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创建一个“少花钱多办事的政府”。改革的理论支撑是奥斯本和盖布勒的《改革政府》。2001年小布什上台后美国政府的改革仍延续,改革继续重点关注政府绩效。布什政府重建了总统管理委员会,负责在不同机构和跨部门之间提供政策执行的整合机制。总之,美国“以顾客为导向,以结果为中心,以市场为基础”的新公共管理改革表现出明显的“管理主义”。经过改革,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很大改善,政府重获了民众的信任与支持。
2.新公共管理的基本主张。目前关于新公共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内容与形式,但各国理论和实践包含着共同倾向,构成了新公共管理的基本主张。(1)公共部门管理与私人管理并无本质差别,政府应广泛引入私人部门优秀管理方法,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等。(2)政府的管理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应将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分开。(3)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只有顾客驱动的政府才能实现高效管理。(4)政府应采用授权和分权的管理方式,将社会服务和管理的权限通过民主参与方式,下放给社会基本单元。(5)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管理领域,这是新公共管理最鲜明的特点。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打破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地位,极大改善了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6)放松严格的规制,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管理者应适度放权并为组织和个人制定明确目标,定期对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作出激励,使组织更具灵活性和创新性,更好地管理和服务社会。(7)重视产出和结果,强调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按效果决定投入和预算。(8)公务员可不必政治中立,文官与政务官之间可密切互动。尤其主张对部分高级文官实行政治任命,让他们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责任,以保持他们的政治敏感性。
二、新公共管理的成效及评价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场超越经济政治体制和党派斗争的政府改革运动吹响号角。改革不仅解决了各国的管理困境,还促成了一种新治理模式的萌生。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遭受批评,在公共行政领域引发激烈争论。
1.新公共管理的成效。新公共管理运动起源于英美澳新,随后发展到欧洲大陆,最后波及亚非拉等广大发展中国家。我国学者周志忍将西方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归纳为三方面: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优化政府职能;利用社会力量,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政府内部的管理体制。经过新公共管理改革,各国政府纷纷宣称缩减了政府规模,降低了政府支出,改善了公共服务,提高了管理效率。但改革效果究竟如何?英国政府的“雷纳评审”、“下一步行动方案”和“公民”等改革计划成效显著。但过度分权导致了公共服务碎片化,“整体政府”理论对改革进行修正。美国1993年通过《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以改善政府绩效管理,但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改革出现许多问题。法德等国渐进、碎片式的改革也没有明显成效。发展中国家的私有化改革不仅没有促进经济增长,反而加剧了社会不公。可见源于西方的新公共管理并不具有普适性,即使在其发源地,改革也出现了新问题。新公共管理“市场无所不能”的神话被打破,人们纷纷提出新理论,以回应新公共管理改革。
2.对新公共管理的评价。新公共管理提倡市场导向的公共行政,坚持管理和服务的效率至上,给政府注入了活力。但过分注重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等价值的新公共管理也遭到了各种批判,集中表现为:(1)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存在本质差别,即效率和公平的分歧。新公共管理忽视公共管理的公平价值,一味强调提高效率,最后导致公共部门公平价值和公共责任的缺失,损害公共利益。(2)新公共管理顾客导向降低了公民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合乎民主的要求。(3)新公共管理主张建立小型分散化的公共机构,专门负责某一公共服务的供给以提高效率,但却导致服务供给碎片化。(4)新公共管理过分崇拜市场,倡导公共服务市场化,夸大市场作用。诸如服务外包、合同出租等市场化方式也会产生寻租,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公共服务的盲目市场化会产生许多负面问题。此外,新公共管理对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也未清晰界定。正是由于新公共管理的内在缺陷,“新公共服务”、“整体政府”和网络化治理等一系列新理论相继诞生。新公共管理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各国要结合国情批判吸收其合理因素。
三、新公共管理对我国公共管理的启示
西方新公共管理作为传统官僚制的替代物而出现,提出了与官僚制截然不同的主张。两者最重要区别在于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地位和作用。新公共管理打破了官僚制中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提倡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但西方新公共管理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我国公共管理亦具自身特色,在借鉴国外经验时绝不能盲目照搬。
1.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不同背景。新公共管理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确实取得了突出效果,但这是基于发达国家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虽然我国也面临全球化、信息化和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的要求,但我国公共管理改革有着特殊背景。第一,西方正步入后工业时代而我国仍处于工业社会。作为工业社会产物的官僚制行政在西方后工业时代显示出种种弊端,不适应公共管理新要求。但对处于工业社会的我国而言,官僚制中许多合理因素仍有重要价值。官僚制在我国实际上发育不足,公共管理改革不能全盘否定官僚制而是要对其改造,克服等弊端,充分发挥其优势。第二,西方法治化水平高而我国法律体制机制不健全。新公共管理中诸如放松规制实行绩效控制、公私合作等公共服务社会化措施都需要健全的行政法律法规作支撑,使政府合理地自由裁量,保证公共责任的实现。而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法亦缺乏统一法典,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蚀公共利益随处可见,行政审批领域腐败案例频发。现实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西方改革实践。第三,西方市场化程度高而我国市场经济不成熟。新公共管理强调公共服务市场化,主张通过各种方式将服务外包给市场和社会,以提高服务效率。西方发达的市场和社会为这种外包提供了基础。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够,市场和社会还无力承接政府待转移的职能。如果盲目进行市场化和社会化,会导致公共服务偏离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平。
新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篇3
一、现有研究成果状况
笔者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中国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中“社会科学I辑”、“社会科学辑”目录下进行文献检索,通过对2000-2015年间与本题相关的文献进行初步整理分析后,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1、关于高校管理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因而观点纷呈、莫衷一是;2、关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研究也比较多,体现了研究者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发展趋势的认可和重视;3、关于新公共管理理论下高校管理的文献检索结果较少,反映出研究者对这个研究问题角度的忽视。
二、现有研究的基本观点和认识
(一)关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涵
新公共管理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盛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新公共管理理论改变了传统公共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了由公共行政的内部取向到外部取向的转变,注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统一,强调管理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两大类,重视人力资源管理。
关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涵,河北工业大学石小娟、高骏敬认为“从实践来看,它是政府针对现实问题的政府行为和政府管理的一种新理念、新模式;从理论上说,它是以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为基础,对行政与管理概念、内涵的重新解读,对经济理论、私营部门和技术变革的关系进行再次梳理。”中央财经大学周湘林认为“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公民为本、市场化、结果导向、分权协作、民主参与、多中心自主治理等理念和指导原则,旨在促使政府职能从‘划桨’回归‘掌舵’,并走出规制导向的困境。”虽然研究者对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涵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基本相同点主要有:政府职能的转变,以人为本,加强公共部门内部竞争,明确的绩效标准和措施等。对我们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下研究高校管理具有启示和帮助作用。
(二)关于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下高校管理现状
从已有文献来看,当前研究者对于新公共管理理论下高校管理的研究着重点在政府与髙校的关系上。河北工业大学石小娟、高骏敬把当前政府与髙校关系的问题主要归为两类:1、政府对高校行政的干预;2、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表示近些年来,由高校外调入高校任职的干部逐渐增多,髙校中政府对高校的严格管控,因而髙校中出现行政权力一家独大,让高校中逐渐缺乏学术氛围。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周湘林教授提出政命应采取何种模式管理高校的问题。通过对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模式分析,指出我国政府与高校之间的管理模式仍主要表现为“政府服务”模式。并提出基于契约的高校管理模式,即政府与高校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明确各自的角色定位,在平等关系的基础上,协商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通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帮助双方判断和辨明对方是否尽到应尽之责,即政府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责任和高校的高等教育质量产出责任。对于新公共管理理论下高校管理其他方面的研究有教师绩效评价角度、高校管理队伍建设等,目前尚不足,还有待深人完善。
(三)关于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下高校管理的完善
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完善尚且不足之处。河北工业大学石小娟、髙骏敬在理顺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引人竞争机制方面提出建议。主张建立现代化高校,树立服务型的行政管理理念,取代上级对下级的绝对管理模式,可以引人市场机制,并可以从人事制度人手。在完善髙校管理队伍建设方面,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研究还比较欠缺,上海外国语大学吴慧针对目前高效管理队伍中存在的管理角色模糊、管理观念陈旧、管理效率低下、管理目标粗放等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对责任和结果的强调及突出资源配置、竞争机制、对服务理念的追崇等理念,研究者吴慧认为应转换职员任用机制,在管理上强化岗位聘任和岗位考核,打破职务终身制,增强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髙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办事效率。
我国髙等教育长期以来属于紧缺的公共产品,髙校的规模和数量在短期内还是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随着现在高校的复杂程度、参与社会领域的深入,对高校本身的管理也应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因此,对高校管迤的完善在今后也应更加深人的研究
三、对现有研究的基本评价
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下高校管理的研究从总体上来看,现有成果対于政府与高校间的关系稍重视,而对于结合具体问题的系统研究较少,客观分析问题的多主动建树少,而且从成果(文献)产出数量上看也不丰富,尚不足以形成基本研究的局面。
第一,对于高校管理改革尚未引起重视。新公共管理理论已发展多年,但是在高校管理方面运用并不妥善,学术地位并不高,这主要体现在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很少。也许,真正的高校管理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因此理论研究很少顾及至此,但是,任何实践都应是建立在充分的理论基础之上的。
第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下的高校管理研究成果的深度不够。比如对政府与高校关系的问题上,研究者仍然在模式分析的层面,具体针对不同类高校的实施方法的研究成果还极为少见。同时,研究视野还比较狭窄,除了对政府与髙校关系、政府职能的问题有些研究之外,对与高校管理密切相关的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研究极少。
第三,新公共管理理论下的高校管理研究成果创新性不足。目前的研究还停留在分析问题阶段,少有提出新的管理方法的研究成果。这种缺乏创新点的管理模式在建国之初或是改革开放之初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现在在一体化、全球化的新世纪背景之下,没有创新便没有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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