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防止校园欺凌常识(收集3篇)

来源:

中小学生防止校园欺凌常识范文篇1

校园欺凌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自20世纪80年代起,校园欺凌成为日本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30多年来,日本发生了多起中小学生因受欺凌而自杀的事件。这些事件通过新闻媒体的大量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日本校园欺凌现象的产生,除行为者自身的原因之外,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2004年6月2日,日本佐世保,载有一名11岁小女孩的车从长崎家庭法院佐世保支部开出,她涉嫌因为争执一些网络信息问题而将同学杀害。

首先,二战后,日本经过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一跃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人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也随之发生变化,追求物质生活,忽视精神生活,社会道德水平普遍下降,青少年的自我意识不断膨胀。一些青少年在自己的欲望无法得到满足时,开始变得焦躁,表现出强烈的攻击性和掠夺性。

其次,日本进入少子化社会,兄弟姐妹数量减少,儿童在团体中生活成长的机会大幅度减少。加上父母的过度保护与干涉导致不少青少年不知道如何与他人相处,逐渐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当孤独、郁闷的情绪无处发泄时,很容易向比自己弱小的人发泄不满,甚至出现暴力行为。

再次,日本是以学历为重的国家,企业和政府机关在招聘时一般会根据学校名气来判断个人能力的高低,从而决定是否录用。因此,孩子们从小就背负沉重的学业压力,而很多学校仍单纯看重升学率,过分偏向成绩好的学生,对成绩差的学生则不够尊重,导致学生出现两极分化。受到冷落的学生很容易被孤立,作为排解压力的方法之一,有的孩子走上了实施欺凌的道路。

日本校园欺凌的现状与特点

在日本,关于校园欺凌有明确的定义,并且随着对欺凌认识的加深,定义的内涵和外延也有所变化。1986年日本文部省在“关于中小学生问题行为等学生指导上诸问题调查”中首次把“欺凌”定义为:对比自己弱小的同学单方面进行持续身心攻击,对方深感痛苦,且学校可确认事实的行为。1994年从定义中删除了“学校可确认其事实”,增加了“其行为是否为欺凌,不能进行表面的、形式上的判断,而是要站在受欺凌学生的角度来判断”一句,突出了从弱势学生方面看待欺凌问题的思想。2006年在此前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欺凌”定义为:使中小学生因受到与自己存在一定人际关系者的心理性和物理性攻击而感受到痛苦的行为。定义的改变,一方面把受欺凌者的感受放到第一位,把校园内外发生的更多现象纳入欺凌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唤起了人们对校园欺凌的关注。

根据文部科学省统计,2015年日本校园欺凌案达到了224540件,发生欺凌事件的学校有23528所,占全体学校的62%,校园欺凌主要集中在小学高年级到初中二年级阶段。上述数据看起来触目惊心,但也反映出日本对校园欺凌有明确的认知,学校及教师的防范意识强,勇于正视欺凌问题。

日本校园欺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通过辱骂、捉弄、孤立、殴打等形式对弱者进行身体、心理上的攻击;第二,手机和网络欺凌作为新的方式在日本快速发展起来,先进的设备使得暴力行为传播更为迅速,也更隐蔽,对学生心灵的伤害更为严重;第三,欺凌现象涉及的人员多,不仅有欺凌者和被欺凌者,还有一旁起哄的旁观者群体和无视者群体,但却没有“调停人”和“通报人”,这容易助长施暴者的气焰,并导致欺凌问题经常难以被发现。

多管齐下治理,借鉴意义大

面对持续多年、形式不断变化的校园欺凌现象,日本采取了多管齐下的方式来应对。首先,政府积极行动,走法制化道路。1985年,日本文部省发出了“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欺凌问题的指导的通知”,要求学校认识欺凌问题的重要性。1995年“关于为解决欺凌问题当前需要采取有关对策的通知”,提出政府、学校、教育委员会、家庭、社区要共同应对校园欺凌问题。2006年“关于欺凌问题的紧急建议――面向教育相关人员和国民”,明确提出要惩处对欺凌问题置之不理的教员。2013年通过《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原则是“早发现、早预防”,并明确各方职责,防止相关部门推诿责任、包庇隐瞒真相。如遇重大被害及恐吓事件,学校有义务第一时间直接向警察通报。该法规定,如果发现网络欺凌问题,学校要立即与网络公告栏的管理者联系,删除相关内容,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欺凌。该法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日本把防范和治理校园欺凌纳入法制化轨道。2016年6月30日至10月24日,文部科学省下设的“防止欺凌对策协议会”召开六次会议,通过相关专家的积极参与,把握并检验2013年法案的实施情况,提出了今后进一步防止校园欺凌的更具实效性的对策。

其次,加强校园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日本要求学校重视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相互尊重人格。二战后,日本中小学德育课的地位曾被大大削弱,仅仅是其他学科的补充,不被重视。2011年滋贺县大津市一名受欺凌的中学生自杀事件成为教育改革的导火线,促成政府在教育改革中突出德育的主导地位。2013年文部科学省在“关于充实道德教育的恳谈会”上正式把“道德学科化”作为议题,主张用强有力的手段培养学生的“道德性”。2015年日本正式宣布将在中小学实行“道德学科化”,把德育上升到和国语、数学等学科同等重要的高度。

日本学校定期进行无记名问卷调查和咨询活动,以及时把握校园欺凌的实际状况。根据文部科学省统计,2015年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的欺凌事件占51.4%,这是发现欺凌现象的主要方式。日本各校还制定“防止欺凌基本方针”,并放在学校网站上,学生入学时及每年都召开说明会,让所有学生、教师掌握相关内容。学校设有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和“儿童安全对策支援室”,一般由律师、心理医生、退职警官和大学教授组成。不仅在早期为学生、教师提供咨询,也在欺凌事件发生后的调查阶段提供第三方意见,以防止学校或教育委员会因顾及学校名声而不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家长,从而保证公平公正地解决欺凌问题。

再次,政府、地方自治体和家庭相互合作,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根据青春期少年儿童自尊心强、不愿意与家长交流的特点,日本文部科学省设有“24小时儿童SOS咨询热线”,法务省也设有“儿童人权110”求助热线,以便被欺凌者和家长及时求助。电话一拨通,就会立即连接所在地区教育委员会。日本全国各地还设有教育咨询机构(2015年由都道府县及特定市的教育委员会管辖的教育咨询机构有180所,由市町村教育委员会管辖的教育咨询机构有1506所)配合家庭和受害者做疏导工作。同时,家庭的作用得到极大重视。全国各地教育委员会给家长提供各种学习机会和相关信息,鼓励亲子活动,支援父亲参与家庭教育。家庭状况是学校欺凌对策小组进行讨论的关键,后者在保护隐私的基础上进行妥善记录。

中小学生防止校园欺凌常识范文篇2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预防校园欺凌及暴力事件能力,杜绝校园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我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校园欺凌事件加以防范,加大校园及周边区域欺凌事件的防范力度,多措并举保师生安全。现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防范意识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导精神。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落实,使每一个教师、同学在脑子中都紧绷安全意识这根弦。我校高度重视,将安全防范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议程。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强调了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措施和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禁止外来人员入校等制度。通过会议的传达,让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到校园欺凌事件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带来的社会危害,从而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会后要求各班主任认真组织召开主题班会,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防范教育和师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师生应对欺凌事件的能力。组织全校师生进行防“校园欺凌”及暴力的知识讲座,效果显著。

二、健全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

为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健全了校园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学校校园安全责任分解方案,建立学校“校园欺凌”及暴力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严格按照方案预案进行工作,确保防范工作开展得顺利有序。

三、加强安全保卫

学校严格执行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充实校园安全保卫力量。对外来人员进出校园实行严格登记制度;上课期间,学校大门一律落锁,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必须出具班主任的出门条;有家长来校找学生,一律登记并检查他在没有携带暴力器具及危险品体温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入校园;精神病患者、社会闲杂人员一律不许进入校园;任何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发生有人强行进入的情况,校门值班人员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学校领导。严禁学生将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

四、加强教育,强化学生自护意识。

中小学生防止校园欺凌常识范文篇3

校园欺凌事件,本身只是学校德育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施暴者,不可能一下子就从一个正常的学生突然转变成暴力行为的实施者。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相关研究表明: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大都是从不良行为逐渐发展到严重不良行为,最后才发展为大肆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同时还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除非实施严重刑事犯罪,否则不能开除,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几乎都没有达到14岁。也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实质上并不具备开除学生的权力。同时,虽然《义务教育法》明确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权,但批评教育本身并不等于实质意义上的惩戒权。实际上,基于当前中小学巨大的学生安全压力,教师也因担心学生离校出走等原因,很少采取批评教育。另外,在我国其他重要的教育法律中,如《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没有对教师授予惩戒权的明确规定,以致于我国法律界部分学者认为中国教师惩戒权并无直接法律根据。

教育法律的本意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利,但最终导致的结果却是:第一,教师不具备对学生的实质惩戒权,最多也只能是无关痛痒的批评教育;第二,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几乎不会因为自己的不良行为付出实质性代价;第三,被欺凌学生很难受到实质性保护,并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了对被欺凌学生的双重伤害。具体来看,相关教育法律理念的问题主要在于:

其一,教育法律忽视了教师在立德树人的过程中需要具有适度的教育强制权。教育法律视教师为强者,注意削弱教师的惩戒权,目的是保护学生不受教师伤害,但是,学校作为教育场所,教师本身要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如果学校和教师不具备必要的强制权,既很难制止和惩戒施暴者,也很难保护被欺凌者。事实上,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力相对疲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连自己都保护不了。

其二,教育法律保护了校园欺凌中的施暴者,而对受害者造成了p重伤害。当前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中,法律界总是习惯于保护施暴者的受教育权,认为施暴者在学校教育面前是弱者。事实上,在青少年群体中,这些校园欺凌中的施暴者是强者,而被欺凌者才是弱者。教育法律一方面保护施暴者,学校不得开除;另一方面,施暴者极少被转班或转学,所以受害者在学习和生活中必须与施暴者相处,只能选择与施暴者和解。

其三,教育法律没能意识到学校规范的重要性。虽然部分学生违法,但校园却成为法外之地,学校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并没有实质性权力,一般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在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惯例中,校园欺凌事件即使报案,也大多会交由学校自行处理。这也导致了相当比例的校园欺凌受害者选择沉默,因为报告了也没用。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我国相当多的校园欺凌的施暴者都会被送进监狱。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严重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施暴者,很大一部分并没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也没有得到有力的保护。

其四,教育法律实际上构成了对施暴者的纵容性伤害。青少年在犯错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必要的外在规范和强制制止,就会导致学生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形成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如果校园欺凌事件不能得到有效处理,施暴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只受到学校不痛不痒的说服教育,那么实际上是在变相纵容或鼓励施暴者进一步实施校园暴力,升级校园暴力侵害程度,以致于最终沦为违法犯罪分子,危害社会和他人。

为了保障校园安全,进一步提升学校立德树人的质量,在未来的教育法律基本理念层面,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保护未成年人中的弱者应当成为教育法理的必要构成和基本常识。未成年人的法定犯罪年龄应当降低,当前我国社会中屡屡发生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严重恶性犯罪事件,对社会负面影响极大,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所以这些严重犯罪分子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针对当前的学生发育情况,未成年人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适当降低。

其次,必须赋予学校教育建构安全校园的基本权力,这是教育法理的必要构成部分。施暴者必须付出代价,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必须扭转为惩罚性强化。朋辈影响对青少年成长非常重要,如果校园欺凌的施暴者不需要付出代价,必然出现更多的效仿者。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对于校园欺凌施暴者,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实施停课、调换班级、命令转校等措施,还可以采取责令退学的处罚措施。我国也可以探索对德育后进生实施一些强制性措施。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仙女湖作文500字(精选13篇)

    - 阅1

    仙女湖作文篇1从前有一个小姑娘,她非常的爱惜环境。有一次,她到小河边洗衣服,一不小心衣服顺着河水飘走了,她跟着衣服越走越远。不知不觉,走到了一个美丽的湖,衣服飘到岸边不走了.....

    独自在家的作文200字(精选6篇)

    - 阅0

    独自在家的作文篇1晴空万里,阳光明媚,今天是暑假的第一天,我的心情大好。爸爸妈妈今儿都要去上班,哈哈,今天我“当家”喽!“诗雨,我们走了,一个人在家别乱疯!”妈妈说。“哦,哦,哦!”别.....

    开学第一周周记精选[15](整理9篇)

    - 阅0

    开学第一周周记篇1开学的第一周,我觉得自己的字比以前好看多了,也有很大的进步。开学的第二天,我们就进行了第一次听写,我的字写得还行,得了一百分,李老师还发短息告诉所有家长,回.....

    海底两万里笔记摘抄(精选5篇)

    - 阅1

    海底两万里笔记摘抄【篇1在这个暑假里,我读了一些书。其中我最喜欢的是法国作家、人称科幻小说之父的儒勒·凡尔纳的三部曲之第二部——《海底两万里》。该书中记叙了当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