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收集5篇)

来源: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1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拆迁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通告;

(四)审查房屋拆迁资格、房屋拆除企业资格,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除企业资格证书;

(五)协调、处理房屋拆迁信访,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六)监督房屋拆迁保障资金使用,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

(七)培训、考核房屋拆迁管理人员;

(八)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统计和档案管理。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批准文件。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规划设计定位通知书;

5、拆迁范围红线图。

(三)房屋拆迁计划。包括拟搬迁、回迁时间、地点、户数、面积、套型,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委托拆迁协议和委托拆除房屋协议。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安置意见、安置面积、拆迁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数额、调换产权房屋地点。

(五)住宅房屋拆迁保障资金证明。

第四条拆迁人拆迁住宅房屋,按照每户3万元标准开具房屋拆迁保障资金认定书,并将该款存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安置房建设情况监督使用。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缓建、停建拖延建设周期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将住宅房屋拆迁保障资金调拨用于安置房屋建设。

第五条房屋拆迁通告后,市拆迁办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营业执照和房屋交易、借用、析产、赠与、租赁、典当、抵押、调配手续,暂停办理时间为六个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再行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自行拆迁的单位或者被委托拆迁的单位均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七条统一拆迁或者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协议,并缴纳拆迁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被委托单位应当对拟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摸底,提出测算报告,向拆迁当事人宣传拆迁政策,协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动员搬迁及信访接待,提供安置房屋设计图纸以及回迁选房排列顺序。

第八条搬迁期满后,拆迁人应当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市拆迁办出具的搬迁期满证明到专业公司办理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手续。

第九条对依法强制拆迁或者拆除的房屋应当证据保全。

第十条房屋重置价格、结构分类及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由具备房屋拆除资格的企业拆除。拆迁人与拆除企业的拆除协议应当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二条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分以下三类标准套型:

一类标准套型(一间居室)

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标准套型(二间居室)

A型建筑面积不低于55平方米;

B型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C型建筑面积不低于65平方米。

三类标准套型(三间居室)

A型建筑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

B型建筑面积不低于85平方米。

标准套型主卧室开间不得低于3.3米。

以上标准不包括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套型安置使用人:

(一)原房建筑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一间居室的,按照一类标准套型安置;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一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筑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二间居室的,按照二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50(含50)平方米以下二间居室的,按照二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二间居室的,按照二类标准套型C型安置;

(三)原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二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筑面积70(含70)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85(含85)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

(四)原房屋建筑面积8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四条安置标准套型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以及由于房屋结构、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安置标准套型建筑面积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

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安置使用人的,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按成本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合住一处成套住房,有多个房屋产权证照或者房屋使用证明的,按照一处成套住房安置;按照基本造价结算的就近上靠标准套型增加面积资金,由被拆迁人分别承担。被拆迁人要求分别安置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应当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增加面积建设资金。超出应当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类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承担的增加面积基本造价为每平方米600元。成本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照原拆迁区位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标准套型建筑面积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与被拆迁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之差,易地购房安置。

易地安置购房款=原拆迁区位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标准套型建筑面积×原拆迁区位普通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被拆迁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

第十八条拆迁公有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合法使用证明记载为准;拆迁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执照记载为准,原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记载的,以测量为准;建筑面积无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

楼房建筑面积=楼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4

平房建筑面积=平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25

第十九条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本市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安置房的主卧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卧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阳台面积不超出标准套型建筑面积的8%-10%,超出标准套型建筑面积10%的,不计算为应当安置建筑面积,按照基本造价收费。

第二十一条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

(三)易地迁建的,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发生搬迁运输费的50%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

(四)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拆迁国有、集体单位的生产、营业等用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房或者其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临时用房的,由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拆迁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确实无力解决临时用房,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拆迁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或房屋合法使用证明,在批准拆迁之前取得营业执照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前上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数(当年度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照当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数),以本市上年市统计部门统计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对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所有人或者房屋合法使用证明使用人不一致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补助、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助费,回迁日在当月15日前的,按照半月付给;回迁日在当月16日以后的,按照全月付给。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安置定居的每套130元,临时过渡搬迁的每套260元。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使用人因拆迁而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照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标准套型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一类标准套型每月60元;二类标准套型每月80元;三类标准套型每月100元;三类以上套型每月120元。

第二十七条在过渡期限内互换房屋的,必须经拆迁人同意并按照原房屋补偿、补助和安置。办理互换手续后由拆迁人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能回迁的,从超期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时止,加发1-3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12(含12)个月的,加发1倍;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3-24(含24)个月的,加发2倍;超过规定过渡期限25个月以上的加发3倍。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的安置被拆迁人住宅建筑设计施工图。施工期间由于安置套型不对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回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实房源,经核实房源不符的,不得回迁安置被拆迁人。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后,拆迁人持质检、综合验收合格手续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回迁安置审批。

第三十一条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分配实行先搬迁、先交增加面积款,优先自选住房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回迁进户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结清补偿、补助费用,被拆迁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清应当缴纳的费用。

自回迁之日起,因被拆迁人未缴齐应缴费用而未回迁的,应当保留安置房6个月,逾期仍未缴齐的,可由拆迁人调剂与原房相应的房屋一次性安置,也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和区位差价作价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停机费和一次性恢复使用费用或者被拆迁人要求迁移的一次性迁移费。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回迁时,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限期将搭建的暂住临时房屋及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筑拆除。

第三十五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拆迁资料的管理。对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原始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存档,妥善保管15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2

促进乡村建设快速发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搬(拆)迁户的搬(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结合我县实际,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集体土地上房屋因乡村建设需要搬(拆)迁安置的适应本办法。第二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指《县城总体规划(2008-2030确定的30平方公里区域(具体区域见附件一)本方法所指县城规划区。

指其户籍所在地在县城规划区内,本方法所指农村村民。且依法享有县城规划区所辖行政村或社区内农民集体财富所有权的农村集体成员。

相互促进”原则,第三条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统筹考虑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等诸多因素。积极推行失地、少地农民“两转变一纳入”

转变农民身份,即:转变土地性质。纳入社会保证体系。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集中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乡(镇)村(社区)两级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1负责拟定搬(拆)迁安置工作政策、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安排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3负责协调安排房建设规划选址、土地报批发证、项目立项、房屋权证办理、公布安排房年度利息价格等工作;

4参与施工图方案和建设招投标审定工作;

5负责做好其他综合协调工作。

二)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分别承担安排房项目建设业主的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料理安排房项目建设的各项报批手续;

2负责筹集安排房项目建设资金;

3负责安排房项目管理和建成后房屋移交工作。

其主要职责:三)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为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具体实施单位。

1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

2负责安排对象资格初审工作;

负责土地发证、项目立项、房屋发证等所需资料的收集工作;3参与安排房规划选址。

4负责安排房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的维护;

5负责组织、指导建成后的安排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置对象

因集体土地被征收需要搬(拆)迁房屋或无法再获取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第五条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自己向村委(社区)申报登记,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初审,县城规划区搬

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安置对象。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

但已列入近期开发建设范围内的下列对象,第六条对土地尚未征收。经申报登记和审核确认,可以列为安排对象。

一)自己要求搬(拆)迁的

二)因婚姻等原因需要进行分家拆户且原房屋愿意整体搬(拆)迁的

搬(拆)迁时符合安排条件的家庭常住成员(限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称“实有安排人口”因政策规定或安排对象可预第七条安排对象依据搬(拆)迁时家庭成员结构情况确定。其中。

称为“拓展性安置人口”见的近期需要增加的安排人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有安排人口安顿:

后取得蓝印户口、开发区户口、小城镇户口,一)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籍的人员,并在原籍实际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

二)原户口在被征地所在村(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政策安顿的三级以上士官、外地结婚定居人口)

三)户口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户口在被征地所在村(组)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按拓展性安排人口安顿: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拓展性安排人口指标。

一)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

二)已婚但尚未有子女的

男满25周岁)仍未结婚的或者年龄在法定晚婚(育)年龄以上且独身无子女的独生子女除外)三)达到法定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

四)无子女家庭或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的

不予安顿: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排人口。

搬(拆)迁时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地时寄居、寄养、寄读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房屋搬(拆)迁弥补安排协议签订前死亡的

四)有两处以上住房(不含商品房)只搬(拆)迁一处住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农村安排人口的

第三章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符合安排条件的搬(拆)迁户。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房搬(拆)迁安置按照“优先考虑居住需求。节约资源”原则,由安排对象自愿选择货币安顿、公寓式安排和联户安排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安置。

第十三条货币安置是指对安排对象进行一次性货币弥补。

节约用地补助费按被搬(拆)迁房屋正屋占地面积500元/平方米计算。对选择货币安顿的安排对象实行奖励。奖励规范为:合法房屋正屋搬(拆)迁弥补金额与节约用地补助费两项之和的100%其中。

由政府对安排对象实行集中统一安顿的安排方式。第十四条公寓式安置是指安排对象按政策获得房屋搬(拆)迁补偿后。

1公寓式安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权证办理。

第一、二层购房补助费为600元/平方米,2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可以获得购房补助费。购房补助费(含节约用地补助费)规范为:按被搬(拆)迁房屋正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第三层及以上(坡屋面除

外)购房补助费为200元/平方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搬(拆)迁弥补价格规范提高的另行确定购房补助费)

3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实行公寓式住房安置的同时配置底层房屋。

4按建筑规划设计确定公寓式住房安排面积:户型面积设计按6090120150180平方米左右五种户型。搬(拆)迁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其中,实有安排人口

拓展性安排人口可享受安排面积30平方米/人(均包括分摊面积)可享受安排面积60平方米/人。

5底层房屋配置方案确定:按位置基本对等原则予以分配。

6米(含6米)以上配置两间,被搬(拆)迁房屋现处临县城主干道位置的底层房屋配置在临主干道位置;底层房屋按原被搬(拆)迁房屋正屋实际宽幅为配置依据:每户宽幅在6米以下配置一间。最高

限额为两间;原有房屋有两个以上户头的配置的底层房屋的宽幅不能逾越原有房屋的总宽幅。

每户配置一间。被搬(拆)迁房屋现处临县城非主干道位置的底层房屋配置在临非主干道位置。

其底层房屋购房价格按当年公布的直接利息价收取;配置一间以上(不含一间)其底屋房屋的面积列抵安排房住房购房面积指标,底层房屋只配置一间的不列抵安排房住房面积指标。其购房价格按

当年公布的住房优惠价购房。

建筑房屋宽幅和进深按规划设计确定(房屋宽幅不超过4米/间)

6价格确定:安排对象所购买安排住房面积均价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安排房优惠价格执行。

每户购买安排房面积以不逾越可享受安排房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超出10平方米以上7安排住房因户型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购房面积大于可享受安排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当年购房优惠价购买。

其计算公式为:含10平方米)局部按直接利息价购买;实际购房面积小于可享受安排房面积按安排房当年直接利息价减当年优惠价之差与差额面积的乘积进行奖励。

奖励=(可享受安排房面积—实际购房面积)当年直接利息价—当年优惠价)

8商住开发用地项目可以对比公寓式安排方式进行搬(拆)迁安置。

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地块,第十五条联户安置是指安排对象按政策获得房屋搬(拆)迁补偿后。统一设计,由安排对象所在村(社区)统一组织建设的集中安排方式。

1选择联户安顿的必需由安排对象写出申请。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严格依照县政府统一规划进行建设。

2、联户安排对象按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的面积配置土地;年满18周岁的子女。

过60平方米。

3安排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配置。联户安排地块的平整、道路建设、水电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负责。费用由安排对象自理。

4选择实行联户安顿的不享受节约用地补助费。

5选择实行联户安顿的必需按县政府的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行集中连片建设。

6联户安排房进行交易。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符合本方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农村村民。经审查同意,可提前予以安顿。破损房屋、危房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除弥补,弥补后残值物由政府收回,宅基地由政府征收。分户安置

所签协议在县、乡(镇)两级征拆、安排机构备案,对象从搬(拆)迁安置台帐中进行已安置登记。其所在村(组)进行征地搬(拆)迁时,不再安顿。

并第十七条对安排对象实行奖励。

一)协议签订的有效期限内。平房一次性奖励1500元/户;

二)按安排对象给予房屋搬(拆)迁补助费1000元/户。需要过渡的最多支付两次搬(拆)迁补助费。

三)实行货币安顿、统一安排过渡用房或已配置安排房的不安排搬(拆)迁过渡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搬(拆)迁过渡费为400元/月.户。为六个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搬(拆)迁人的搬(拆)迁安置、支付征地搬(拆)迁补偿款、督促被搬(拆)迁人及时腾地等四)根据搬(拆)迁安置规划、安排协议、征地搬(拆)迁弥补明细表。

具体事宜。

第四章安排房建设

第十八条安排房建设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负责;安排房的分配和管理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负责。

第十九条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县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普查数据库和搬(拆)迁安置台

县国土及房产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组织制定县城规划区安排总体规划,账。按有关顺序审定。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要根据全县年度征地搬(拆)迁计划以及安排量。纳

入年度乡村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安置点的选址、规划与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的原则。按有关顺序批准。规划设计时应当听取和征求乡(镇)村委(社区)和被安排对象代

表的意见。

建成配套齐全、户型合理、环境优美的安居小区。安排点建设必需依照节约用地、规划科学、经济适用、管理统一的原则。

由第二十二条安排房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搬(拆)迁。

第二十三条安排房原则上建设多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安排配售方法按多种户型设计,以满足被安置对象的需求。其安排房建筑标准为:结构为砖混或框架;外墙贴墙

铝合金窗(不包括防盗窗)进门装置一张防盗门;公用梯间墙面涂料,砖;房屋室内及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地面水泥砂浆找平,钢木扶手;水电到户(不含室内水电装置)下水管装置。

第二十四条依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确保按时按质竣工交房。

第二十五条安排房项目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排房建设成本价格。建筑装置,小区内道路、绿化、水、电、环卫等公用配套,报建规(税)费等所需费用。

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提出,安排房直接利息价格。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审核确定。每年第四季度对外一次。

第二十七条安排房建设作为政府保证性住房之一。

一)以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应土地。

二)安排房的报建和权证办理由搬(拆)迁人统一组织操持。收费规范按1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税金按规定由纳税对象缴纳,维修基金按实缴纳;

三)自来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和入户费按利息价收取。

第二十八条联户安排建房的报建和权证办理由搬(拆)迁人统一组织操持。收费规范按1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税金按规定由纳税对象缴纳。

第二十九条简化权证办理的顺序。采取集中办公、定期审批、限期办结的方式。

第三十条安排小区及安排点连接乡村主次干道的基础设施。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负责“三通一平”

第五章安排房配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被搬(拆)迁人在实施搬(拆)迁时应明确选择安排方式。并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开出预安排通知单到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料理安排手续。

第三十二条料理安排手续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安排资格和人口的审查。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凭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开出的预安排通知单及被安排对象提交的相关个人资料。

分别确定安排地点、安排户型和补偿经济开发区、国土、建设、房产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定安排对象的资格、确定安排方案。对选择货币弥补安顿、公寓式安置房、联户安顿的对象。

二)审查结果公示。对经审查符合安排条件的对象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

偏重新审议公示。

三)审核备案。县安排办将安排对象以列表方式和公示情况对照普查数据库和搬(拆)迁安置台帐进行审核。报县安排领导小组审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安

发放安排资格证明。

四)料理手续。安排对象凭安排资格证明到县安排办料理安排手续。

第三十三条选择公寓式安置方式的同一安排小区内。以集体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依次选定住房。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需要选择低楼层(指住房第一、二层住房的可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安排房计算楼层差价。

第三十五条安置房在交房后一年内由县安置办到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料理权属登记手续。资料齐全的限期在一个月之内办结,并在料理权属登记时分别注明为安排房和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情况。

不得擅自变卦。安排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搬(拆)迁安置时初始登记人。

第三十六条安排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可转让给其他安排对象。安排房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须补交土地价款和有关税费。

三十七条安置小区(点)建成后由所属乡(镇)和村(社区)组织指导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受益对象承当。第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纳入社会保证的被征地农民对象为:以组为单位。

第三十九条对被征地农民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使用征地范围内土地的企业和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县、乡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

三)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比照享受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守业就业援助政策。

四)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列入再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安全。资金以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按养老平安政策自愿参保。

按其身份可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被用人单位招聘、招录的人员随同用人单位参与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第四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安全。

第七章安排房资金来源及监管

对第四十二条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设立搬(拆)迁安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管理。

第四十三条安置资金(包括货币弥补资金和安排房建设资金)从下列渠道筹措:

一)入住安排房对象的购房款;

二)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返还价款;

三)其他可用于安排房建设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符合安排条件被搬(拆)迁人选择实行安排房安置的其所购安置房的购房款。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获搬(拆)迁弥补中转付至县搬(拆)迁安置资金专户。

第四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安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的征地弥补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县城建设征地搬(拆)迁弥补安排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实施前县城规划区已完成房屋搬(拆)迁但尚未完成安顿的按县人民政府原规定文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搬(拆)迁户自愿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搬(拆)迁弥补规范进行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之前由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注:1电梯房的层次调节系数除外。按市场上的实际作法进行计算。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拆迁管理

第四章住宅安置补偿

第五章非住宅安置补偿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建设有计划地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各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种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并涉及安置补偿事宜的,均适用本条例。

各县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拆迁,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拆迁应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规定的时限搬迁。

建设单位应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妥善安置、合理补偿。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有关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审批拆迁安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

(四)对各区拆迁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五)调解、处理拆迁安置纠纷;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区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拆迁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三)配合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实施市重点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

(四)对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进行鉴证,并监督履行;

(五)调解处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六)为拆迁当事人提供服务,保证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综合开发区域,需临时成立拆迁管理部门的,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拆迁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城市开发建设和管理。收费标准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拆迁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持下列证件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

(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批件;

(三)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原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证明;

(四)拆迁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拆迁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提供证件齐全;

(二)拆迁费用已经落实;

(三)用于安置、补偿的房源或资金已经落实;

(四)安置、补偿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拆除产权属本单位所有或归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免缴管理费,但须报有关部门审核权属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条拆除市政、公用、学校、人防、园林、环卫、供电、通讯、广播及其它设施,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就修复、还建或补偿等事宜按有关规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拆除;协商不成的,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拆除用于宗教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拆迁地段内的文物古迹和拆迁施工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办理。

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应上交国家。

第十六条拆迁地段内的坟墓,由拆迁单位通知坟主或登报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和无主坟墓,由拆迁单位代迁或深埋。

迁移烈士墓、名人墓、外侨墓、少数民族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一年内要拆迁的地段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控制办理户口迁入及分户手续,冻结房屋买卖、出租和互换,停止办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被拆迁人应就安置方案、补偿数额、搬迁日期等有关事宜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市或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鉴证。

第十九条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认定,以所有权证和合法使用权证为准。

在拆迁时限内未能确权的,由市或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记录有关资料和数据,先行拆除,待确权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安置结束,建设单位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因拆迁安置补偿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市或区拆迁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住宅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合法使用权证的,均按被拆迁人安置。

一间房或一套房中,有两个以上户口本或使用权证的,只按一套房安置。

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住房同时拆除的,安置住房时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安置:

(一)将承租的公房私自转租、转让或空闲者;

(二)住房人没有房屋合法使用权证者;

(三)单位非住宅房内的住户。

第二十四条安置住公房,实行居住面积对等原则,但可酌情在增加五平方米或减少三平方米以内进行安置。

从城市中心区迁到边缘区的,每户原居住面积按增加五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搬迁时,建设单位应发给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一次,过渡安置的发两次。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建设单位应发给过渡补助费。过渡期超过十八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过渡补助费增加一倍。

被拆迁人在过渡安置期间,在校中小学生路程增加公交乘车距离两站以上(含两站)的,建设单位应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第二十七条拆除私有出租房屋,只安置产权人,不安置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只发给承租人,不发给产权人。

第二十八条拆除私有房屋、企业单位和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住宅房,按下列规定之一安置补偿:

(一)产权人放弃产权,要求安置住公房的,被拆除房屋由建设单位按重置建安价折旧补偿;

(二)产权人放弃产权,不要求安置住公房的,由建设单位按重置价加百分之十给予补偿;

(三)产权人要求偿还产权的,安置房和原房均按建筑面积计算。等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安置房超出原房面积的部分,十平方米以下按安置房的重置价加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过十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商品价计价付款。安置房少于原房面积的部分,建设单位按原房的重置价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除在落实私房政策时产权已退还给业主的房屋,非产权人住户由所在单位安置,产权人由建设单位安置。

第三十条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和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宅房,住户由建设单位安置。安置房的产权归房产管理部门,被拆除房屋不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在拆迁安置中,被迁人的户粮关系转移、学生转学等事项,有关部门凭市或区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办理。

第五章非住宅安置补偿

第三十二条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或建设许可证为准。

第三十三条被拆除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置地点,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对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单位,原则上易地安置;对公共福利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商业网点等原则上就近安置。

第三十四条非住宅房屋就近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还建,并应向被拆迁人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和被拆迁人因搬迁停业停产期间在册职工的基本工资。

新房建成后,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的,按重置价折旧结算结构面积差价;被拆迁人放弃产权或无法偿还产权的,由建设单位按原房重置建安价折旧补偿。

第三十五条产权人自行易地迁建的,建设单位补偿下列费用:

(一)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建安价;

(二)征用等额面积土地的有关费用;

(三)搬迁费和设备拆装费;

(四)停业、停产期限内在册职工的基本工资。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不需要重新安置,在册职工由本系统内部调整安排的,由建设单位向产权人补偿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一)、(三)、(四)项规定的费用。

被拆迁人由建设单位接管的,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属被拆迁人的,不予补偿;产权不属被拆迁人的,建设单位按重置价补偿产权人。

第三十七条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要求安置房屋的,按私有住宅房安置补偿;不要求安置房屋的,由建设单位按重置价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除市政、公用、园林、环卫、人防、供电、通讯等设施的安置补偿办法和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由建设单位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限期搬迁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搬迁补助费百分之十,超过十天的扣发全部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被拆迁人无理拒绝搬迁或故意拖延搬迁时间影响拆迁施工的,建设单位可提请市或区拆迁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搬迁决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被拆迁人对强制搬迁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强制搬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搬迁决定的执行。

因强制搬迁造成的损失由被拆迁人承担。经法院判决撤销强制搬迁决定的,因强制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和市或区拆迁管理部门共同赔偿。

第四十一条未领取拆迁许可证而擅自拆迁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除责令其立即停止并补偿损失外,按已拆除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或降低安置补偿标准的,市拆迁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按其提高或降低的实际数额处以等额罚款,安置的房屋超过或降低标准的部分作价计算罚款。

第四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经复议后逾期不起诉的,必须执行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强占房屋、煽动闹事、阻挠拆迁、哄抢国家或集体财物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拆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重置价”,系指前一年建造同一类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造价、征地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总和。“重置建安价”系指前一年建造同类型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安装造价。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种补助费、补偿费等标准,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的《郑州市城乡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4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巢行初字第02号。

2.案由: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传根,男,81岁,汉族,含山县人,退休职工,住含山县运漕镇下大街15号。

委托人:张万荣,东关水泥厂退休职工,系原告之子。

委托人:丁绪康,巢湖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高道行,主任。

委托人:梅先涛,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人:林晓彬,含山县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含山县运漕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昌耀,镇长。

委托人:薛继宏,该镇旧城改造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人:卢本涛,含山县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贤志;审判员:陈根友;审判员:徐伟。

6.审结时间:2000年8月15日。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于2000年5月24日做出含城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并于同年6月30日做出补充裁决。该裁决书认定第三人同原告未达成拆迁协议,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裁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标准一律按含山县含政(1996)第7号文件执行;并补充裁决被申请人张传根搬迁至运漕沿河防洪墙改造工程商住楼自东至西28号房,申请人运漕镇旧城改造办公室给付被申请人张传根拆迁补偿费总计人民币81865.07元。

2.原告诉称:第三人运漕镇政府未同原告进行拆迁协商而申请裁决,被告做出裁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裁决书中认定被拆除面积为154.64平方米有误,应为229.66平方米,补充裁决中的补偿81865.07元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裁决书第一项“按含山县含政(1996)第7号文件执行”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无法执行,应予撤销。

3.被告辩称:裁决书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作的;裁决书中的补偿是比照相关拆迁补偿规定做出的,是合理、公平、合法的;裁决书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4.第三人述称:第三人同张传根多次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裁决书中的154.64平方米是指被拆除的面积,不是张传根房屋的所有面积;回迁只是安置的一种形式,补偿是按照规定的办法计算的。

(三)事实和证据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张传根的房屋位于含山县运漕镇下大街15号,属私房,房产证编号为含房私字20411号。因运漕镇政府对旧城进行改造,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县房屋拆迁办公室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同原告张传根三次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于2000年5月24日做出房屋拆迁裁决,并于同年6月30日,即原告张传根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做出补充裁决。两次裁决主要内容为:(1)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的拆迁补偿、安置、回迁标准一律按含山县含政(1996)第7号文件执行;(2)张传根搬迁至运漕沿河防洪墙改造工程商住楼自东至西28号房;(3)拆迁入给付张传根拆迁补偿费人民币81865.07元。另查:房屋评估表中张传根房屋平面草图无测绘日期,亦无测绘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张传根提交的编号为含房私字2041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张传根提交的含城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及补充裁决。

3.《含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被告提交的编号为200014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计(2000)24号函、拆许字(8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5.被告提交的张传根房屋平面草图及含山县房屋价格评估表。

6.被告提交的谈话记录三份。

(四)判案理由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一、二目规定,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本案被告做出的拆迁裁决第一项“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回迁标准一律按含政(1996)第7号文件执行”属错误适用规范性文件,因为该文件适用的范围是含城规划区内的拆除,原告的房屋在含山县运漕镇,属建制镇的乡镇,应适用《含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第7号文件规定的裁决主体是含山县城建办,而该管理办法规定的裁决主体是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因此,县房屋拆迁办公室做出的裁决适用含政(1996)第7号文件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本案被告行使拆迁裁决权的依据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地方性规章),其裁决中应引用该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裁决主体资格的规定,仅适用含山县关于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引用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六条规定,建房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和方案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向拆迁办申领拆迁许可证。本案第三人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由被告发给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其程序违法。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和临时补助费、搬家费标准。含政(1996)第7号文及《含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分别针对含城规划区、建制镇的乡镇制定了补偿、安置的标准,均属规范性的文件,其与《实施细则》不相抵触的部分,可以引用并作为判决的参照依据。

依据《含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具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裁决的主体资格;第三人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由被告发给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属程序违法;裁决书引用含政(1996)第7号文件属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裁决中补偿人民币81865.07元所依据的房屋评估表因平面草图上无测绘人和原告的签字而依据不足;裁决书未明确补偿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补偿计算标准。因此,被告的裁决及补充裁决系证据不足,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应予撤销。

(五)定案结论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撤销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于2000年5月24日对张传根所作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及6月30日的补充裁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8元,由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负担。

(六)解说

1.本案涉及适用含政(1996)第7号文件还是适用《含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两者的拆迁裁决主体及补偿标准等均不一致。法院首先要判明的是对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

2.拆迁裁决的程序是否合法,是本案审查的重点。安徽省《实施细则》仅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和临时补助费、搬家费标准,因此,对拆迁裁决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能适用《实施细则》。

3.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本案裁决中的补偿方式似乎为作价补偿,其标准和采用这种方式的理由均不明确。

4.本案拆迁裁决书的内容过于笼统且不明确,没加以任何说理,做出后仍无明确性且更无可操作性,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这是目前拆迁裁决中的通病,其根本原因还是拆迁办不愿增强裁决的透明度,裁决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较为突出,导致拆迁户拿到裁决书后或去找开发商解决裁决中不明确的问题,或提起诉讼。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篇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重要思想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实施拆迁,正确处理拆迁与建设的关系,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妥善落实安置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扎实稳妥地推进拆迁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依法拆迁、统一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采取分工包户、目标管理、责任到人的方式,由职能部门统一组织,涉及单位协调配合,全面开展拆迁工作。

三、工作任务

“*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范围:东起解放北路石油公司加油站房,西至昌厦公路,道路总长1088.6米,道路线宽46米。初步调查该项目涉及房屋拆迁总户数36户,其中私人34户,住宅用房建筑面积:5020.77平方米;单位2户,住宅建筑面积:246.71平方米。

(一)责任单位分工包户

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原则对该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户进行以下分工包户:

1、县石油公司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高奕林。(18户)

黄玉泉、蓝德才、章淑仁、李同本、陈建平、刘龙秀、钟大林、黄文涛、王顺如、曾奇勇、徐冬明、冯报嘉、高奕林、游建武、陈建辉、蓝军、何国光、谢昌华

2、旴江镇政府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吴源辉。(11户)

李名裕、高炳生、揭小明、肖湖南、方汉云、刘炳荣、胡明亮、李清华、邱建华、邱定华、邱进华

3、县建设局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揭兴华。(2户)

张声侨、温国生

4、县教育局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顾荣辉。(2户)

邱相华、魏长华

5、县供电公司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胡志强。(1户)

钟海明

(二)分工包户责任单位工作任务

1、摸清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住房状况(含本县城异地住宅、房屋面积以及被拆房屋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情况。

2、做好被拆迁人过渡用房的安置,依照《*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规定,协助进行各被拆迁户补偿安置。

3、负责做好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房屋拆迁现场勘察分户表》、《房屋拆迁现场勘察图》的现场调查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基础工作。

4、按照《*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规定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土地置换的衔接工作。

5、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稳定、及接访工作。

6、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解释工作。

四、拆迁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摸底调查通知,组织拆迁单位、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进行拆迁区域内房屋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工作;在拆迁区域产权复核公告,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对拆迁区域房屋核准、确权,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二)拆迁公告

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下发拆迁公告,在主要媒体拆迁公告,并在拆迁现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面积、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

(三)宣传动员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说明拆迁时限、搬家验收标准、回迁时间、过渡方式、协议时间等事项;组织拆迁实施单位、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放宣传资料。将房屋拆迁公告、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向被拆迁人逐户宣传。

(四)拆迁评估

1、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

由县投资公司和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评估规程

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经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拆迁现场公示。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搬家验收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2、搬家验收

验收标准以房屋原有结构、门窗及附属设施保持完好,室内生活用品等全部搬空为验收合格。

(六)拆迁裁决

1、裁决听证

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超过60%或由拆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经过、提出的要求和法规、政策依据进行听证。

2、裁决程序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2)审核相关资料和工作程序。

(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并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由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裁决。

(七)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向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进行听证。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迁决定形成后,送达强制拆迁决定书和限期搬迁通知书,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搬迁拆迁时限

1、2009年5月30日以前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完成责任包干户房屋的丈量、核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被拆迁人搬迁工作。

2、2009年6月6日以前开始拆房。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路”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到强化领导、责任分工,协调服务到户,决定成立“*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工作经费由县政府专项拨付。

七、有关部门职责

1、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协调工作;负责落实拆迁补偿政策和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的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强制拆迁。

2、县建设局负责在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完成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安置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负责安置房综合验收、备案。

3、县发改委负责在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手续,下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各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办理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落实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对被拆迁人房屋用地面积的测量和确定工作以及协助评估机构确定被拆迁人土地补偿价格。

5、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房屋拆迁程序法律法规的运用监督和管理,确保依法拆迁、依法补偿。

6、县局负责拆迁接访工作,主动及时地指导拆迁责任单位解决拆迁纠纷及问题,积极稳妥地把拆迁矛盾解决在萌牙状态。

7、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拆迁人及拆迁责任单位及时做好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工作。

8、县法院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强制拆迁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工作。

10、县供电、供水、网络公司、电信公司负责自行做好本单位管、网、线的拆除工作以及做好被拆迁人有关管、网、线迁移工作。

11、县*局负责做好房屋拆迁稳控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强制拆迁现场的治安工作,确保强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12、县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做好宣传“*路”道路建设对于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所起的作用和重大意义。

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密切配合,确保“*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任务顺利完成。

八、工作安排

1、2009年4月23日前拟定拆迁实施方案及工作方案,确定评估机构,完成初步调查摸底工作,由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县房管局负责。

2、2009年4月25日召开拆迁动员大会,由县政府办负责。

3、2009年4月25日至4月28日,各拆迁责任单位各自召开本单位的拆迁工作会,组织召开本部门责任包干户的座谈会,做好思想动员和政策宣传工作,拟定本单位的拆迁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指定联络人,并于4月28日下午5时前报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009年4月25日至4月30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许可证等,由县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5、2009年4月25日至5月5日为拆迁评估阶段,由评估公司和各责任单位负责。

6、2009年4月28日至5月30日完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搬家验收等搬迁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

7、2009年5月1日至5月30日完成安置用房的规划设计及相关报建工作,确定土地置换安置用地的选址,由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8、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房屋拆除阶段,由县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九、工作措施

1、“*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行部门包干责任制,各责任单位要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被拆迁人按《*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要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工作,协助被拆迁人解决拆迁过渡周转房;二是确保被拆迁人思想认识统一到“*路”惠民工程建设上来,自觉地支持*县公益事业建设,确保本单位责任包干户无集体上访及越级上访现象发生,遇有上访事件,由责任单位负责接访,所造成的接访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2、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完成时间,相应成立本部门本单位拆迁协调服务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确保“*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工作稳定有序顺利进行。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范文(整理8篇)

    - 阅0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把美丽带进校园“。走在校园里,看见地上的一片纸屑,你是视而不见,还是弯腰捡起?在食堂.....

    植树节的作文范文(整理16篇)

    - 阅0

    植树节的作文范文篇1今天是植树节,阳光灿烂,老师安排我们一起去植树,我们开开心心地拿起水桶,抗起铁铲,带上树苗地去植树了。我们兴高采烈地来到路边,我和小明一组,我挖坑,小明提水.....

    元旦周记范文(整理7篇)

    - 阅0

    元旦周记范文篇120xx年已经过去,20xx的钟声已经响起来了。元旦真热闹啊!看!人们都穿上了新衣服,每条大街小巷都有那么多五颜六色的身影在晃动,像河水一样流淌,前不见头,后不见尾。.....

    高中作文邓世昌范文(收集2篇)

    - 阅0

    古诗申请报告褒义词篇1师恩整改三字经韦应物写法;求职信请示朋友圈三字经工作,面积同义词社会实践报告李白计划书讲话现实评语入团申请三曹摘抄寓言文明;评议守则我措施营销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