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经验总结(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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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经验总结范文篇1
一、地方政策调查
投资类项目与传统总包项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目前政府从上至下一直在完善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从2016年至今下发多个文件规范政府购买等行为,无形中对项目投资建设造成较大影响;且各地方政府对政策把握、理解不一致,相关配套文件和政策区别较大,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这都是导致投资失败的重大风险。因此,首先在投资项目落地前,要对项目所在地进行政策调查,收集投资管控相关政策文件、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概预算调整办法等,分析相关政策文件存在的风险点;二是要在合同谈判中对政策类风险进行充分预估和合理规避;同时在后期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按照文件要求制定管理红线,对于刚性条件,不得突破;若由于材料价格上涨、地质变化和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的造价上涨或变更增加,需要及时向项目实施机构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市政府沟通,要求确定此类问题解决方案,根据解决意见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合同商务条款
投资类项目签约主体一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政府方涉及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和实施机构。政府单位即作为项目监管行政机构,又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和合同谈判小组成员,身份较为特殊。我们参与地方投资项目,在保证满足股份公司和工程局的经销底线和利润要求前提下,还要满足地方政府等相关单位诉求,再谈判及后期投资建设中,商务条款使用频率最高,争议最大。因此,公平合理共赢的商务条款至关重要。
1、建设成本确认条款
合同中要区分预算和结算,明确建设成本确认条款,详细说明建设成本组成合各组成部分计价依据。例如建安费确定依据河南省建筑工程定额2016版、工程量计算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取费依据文件,人材机价格调整方法等;目前大多数投资合同中定额类相关条款都是按照项目类别确认,例如房建工程使用建筑定额、市政项目使用市政定额,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一些特殊、新型工艺在本专业定额内缺失,需要借用的情况;因此建议在此类条款中增加:当出现此类情况允许跨专业借用定额的相关条款,对于无法借用的定额,利用省内外相关定额或补充定额进行调整使用,不再报批补充定额。对于二类费用要明确建设用地费用是否纳入投资范围、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计取依据,对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可以参照国家发改委相关定价文件参考确认,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建设期利息需明确利息调整方式、调整节点和计算公式,以防后期建设期利息确认出现争议。
如在当地有政府投资类相关项目结(决)算经验,可结合当地结(决算)算经验,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尽量减少后期结算中的争议点。
2、风险分担中关于投资控制条款
风险分担条款中,首先要结合项目类别、历史经验,进行风险识别,制作风险清单,对可能发生的投资增加事项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按照风险清单进行责任划分,对于政策调整类、地质变化类、材料价格波动等不可抗力和不利物质条件导致的造价上涨风险纳入政府方风险控制和承担范围;对于政府方提出的增加工程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签证等非我方原因导致造价增加风险和其聘请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造价增加风险列入政府方控制范围内。社会资本方主要承担其投资范围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投资增加的风险,例如由于社会资本方原因工期延误增加利率提高、融资成本增加、建设期利息、管理费用、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投资成本增加风险,由于社会资本原因导致运营维护成本上升。
3、跟踪审计条款
由于投资项目招标时均采用估算或概算招标,投资建设过程中边设计边施工情况较为普遍,投资控制难度较大,风险较高。因此,对于有条件项目,建议进行项目跟踪审计。一是在过程计量时,可采取双线审核方式,即由审计局介入委托咨询公司,在不影响正常计量支付流程前提下,增设并行线路,对中间计量、变更签证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再下一期进行调整。二是对于二类费用,要进行跟踪审计。二类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委最新问价要求,基本放开由市场定价,例如设计费、咨询费等不在执行指导价,因此价格确认存在风险。这类费用建议在PPP合同中约定,由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进行支付。
三、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项目合同签订后,着手组建项目公司相关机构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中间计量管理办法、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和结算管理办法等。中间计量管理办法、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和结算管理办法的制定要与项目实施机构充分沟通,制定中间计量流程,涵盖对施工单位建安费计量和对实施机构投资额确认两个程序环节,重点明确各环节审核主体、审核时限、审核内容、审核流程、签字人员;对于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要结合当地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制定,在明确审核主体、时限、内容、流程、格式、人员的基础上要明确变更确认权限,按照单项变更金额和累计变更金额结合当地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划分相应权限,做到资料齐全、合法合规,同时注意可操行。相关制度定稿后争取与实施机构联合下发,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报送市政府,作为政府相关管理条例下发。
四、过程计量
一是项目公司商务和运营部门应设立计量审核专岗,负责月度计量审核工作,并制作相应报表、台账和数据统计填报,做到各部门数据闭合一致,本月计量次月内签认完毕,满足合同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二是过程计量要实现内外上下两条线。对下计量,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图纸、施工图预算清单和变更签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原清单没有的单价,要求完善单价增补手续后进行计量确认;不允许施工单位随意超计量。对于变更签证建议按照50%-80%的比例进行支付,剩余待结算审计完成后根据审计结论多退少补;过程计量中可提取不超过3%的结算保留金用于结算审计工作;对上计量主要是在已确认的建安费基础上,加上建设单位管理费等二类费用和建设期利息,汇总形成月度投资月报表,由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确认,主要是对除建安费之外的二三类费用进行中间确认,减少决算工作压力。
五、造价控制
1、招标合同额控制
PPP类项目招标金额一般采用可行性研究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总金额,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一般在项目启动后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编制和审批,社会投资人介入难度较大。但可介入招标文件编制、两评一案编制评审工作,尽量在原基础上进行放大,在满足财政承受能力要求的基础上,增加项目总投资额,作为风险金列入合同内,避免项目由于多种因素导致造价上涨超合同额。
2、预算评审控制
项目中标后应立刻组织施工单位成立预算工作小组根据施工图纸及合同相关约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对实施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进行核对。若核对结果差异不大,部分预算中存在漏项、组价错误、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等情况,应函告实施机构,要求其进行调整;若复核后发现金额误差较大,超过原预算10%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进场、边施工边解决等措施,同时向实施机构发函要求其解决。可先进行预算评审,根据预算评审结论分析超概算原因,由相关机构出具解决办法。由于概算调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因此建议解决办法出具后,由市政府以公文或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待决算审计完成后一并调整。
项目管理经验总结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