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处理制度(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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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处理制度篇1

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化解医疗危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务科将一如既往的在院领导班子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医疗工作发展全局,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扎实的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提高医政水平,不断将各项医疗工作推向深入。

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升医疗质量

1、完善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实施、考核及改进措施。

(1)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即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病历书写规范管理制度、会诊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护理分级制度、死亡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同时规范落实转院转诊制度及院外会诊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医疗责任追究制度,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章可循,服务过程程序化、标准化。

(2)逐步推进临床路径工作,修订完善临床路径相关文本。达到或超过区卫生局要求我院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的要求。

2、医疗技术管理。

(1)医院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以维护人的健康利益、促进医学科学进步、提高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为工作目标,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全程追踪管理与随访评价。定期监督检查,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价值、社会价值、应用能力、临床疗效、综合效益、不良反应、伦理道德、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的缺陷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反馈改进,对改进情况追踪检查。

(2)医疗技术风险及突发事件预案。医疗技术风险及突发事件预案工作要遵守“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达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警示责任人,从而确保医疗安全的目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要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医疗技术损害,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最大限度降低损害程度,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减轻医患双方损失,防止严重后果发生。

(3)对实施手术、麻醉等高风险技术操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授权”制,定期进行技术能力与质量绩效评价。按照我院手术医师执业能力评价和再授权制度,对高风险技术操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能力与质量绩效评价。

(4)建立医疗技术管理档案。按照新技术建档制度对新技术的技术原理、实施方法、质量标准、操作要求、场所等条件,运行情况、评估、中止,患者例数、病情、并发症、记录在案,及时整理归档。

3、坚持文书质控各项举措,提升医疗内涵质量

病历质量管理。加强环节质量的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到临床科室抽查病历质量,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中查房、病例讨论、医嘱病情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注重提高终末病历质量,每月对抽查的终末病例进行点评,不断提高病历质量。

二、医疗安全管理

医疗安全是医疗管理的重点。医疗安全工作长抓不懈,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各司其职,层层把关,切实做好医疗安全工作。

1、继续抓好医疗安全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规范行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及技术准入,加强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教育,适时在院内举办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讲座、培训。

2、加强医疗安全防范,从控制医疗缺陷入手,对于给医院带来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不良事件,要进行责任追究,着重吸取经验教训。

3、做好疫情常态化工作。加强对新冠肺炎的学习培训,要求每位临床医护人员做好流调工作及排查工作,不放松警惕。

4、从控制医疗缺陷入手,强化疑难、医源性损伤、特殊、危重、严重并发症、纠纷病人等的随时报告制度。

5、加强医疗安全院内巡查,每周固定周二至周四汇同护理部及院感办分别对三大临床科室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医疗安全会议,通报医疗安全事件及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总结经验。

三、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

1、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继续加强业务学习管理,并进行考核实际学习情况。积极派人参加州市组织的各种培训及讲座活动,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及医疗质量。每年要邀请州内、市内知名专家来我院进行技术指导、学术报告。

2、继续强化“三基”培训,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范,加强考试考核内容,以“三基”为基础,加强医务人员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和考核。同时加强对《抗生素使用原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及《医疗核心制度》的学习,要求全院人员都能够掌握。

3、根据目前医务人员现状,尽可能的选送医师去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对外出学习返院医师增加科室考核环节,写出学习体会,在科室内组织医务人员听取学习汇报。涉及多学科时,可在院内举办讲座。

四、临床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非手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加强环节医疗质量监控与管理,强化核心制度落实,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加强护理管理。

(3)规范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落实医院抗生素分级管理制度。

(4)加强重点病种质量监控管理。

2、手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除了类同非手术科室管理外,重点监控。

(1)实行手术资格准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2)加强围手术期质量控制。重点是术前讨论、手术适应症、风险评估、术前查对、操作规范、术后观察及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医患沟通制度的落实。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及时沟通并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前查对无误。术中:手术操作规范,输血规范,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式改变等及时告知家属或委托人。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

(3)严格执行卫健委围手术期抗生素使用指南。

(4)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实施规范的麻醉复苏全程观察。

3、门诊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加强医疗文书书写及质量监控。

(2)制定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及处理预案,落实各种预案与措施。

(3)开展多种形式的门诊诊疗服务,尽可能满足患者的需要。

4、急诊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落实首诊负责制,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科间配合密切,保障患者医疗服务连贯性。

(2)保障急救设备、药品处于备用状态。

医疗处理制度篇2

近年来,由于相关部门对医疗垃圾管理不严、处理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社会问题,使得人们对医疗垃圾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医疗垃圾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1号危险废物”,其对环境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因此,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自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垃圾管理、处理法律制度。而我国对医疗垃圾的研究及系统管理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先后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医疗垃圾进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的医疗垃圾管理仍然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滞后、管理执法不严、监督体系不完善以及公众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我国对医疗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投入也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为我国医疗垃圾科学、无害化处理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一、对医疗垃圾的界定

(一)医疗垃圾的定义及特点

医疗垃圾亦称医疗废物或医疗废弃物,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卫生保健废物是指卫生保健机构、研究机构和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废物及各个分散点(如家庭卫生保健所)产生的废物,并将卫生保健废物分为一般性废物和危险性废物,而危险性废物又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组织、体液)、锋利物、药物性废物等[1]。美国环保局采用医疗废物的称谓,将其定义为在诊断治疗病人和动物及相关研究、生物实验及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废物[2]。在日本则采用感染性废物的称谓,其在法律上是指医院、诊所、动物医院、研究机构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体的废物,包括血液、手术后废弃的病理废物、残留血液的锐利物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用培养物、器具、残留血液的手套等[3]。我国采用了医疗废物的称谓,在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将医疗废物定义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俗称“医疗垃圾”。它主要包括传染性废物、病理废物、利器废物、制药废物、基因污染物、化学品废物、放射性废物等。与一般的生活垃圾相比,医疗垃圾的环境污染风险更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导致环境受到污染,还会形成危险的疾病传播源。医疗垃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高度传染性。医疗垃圾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若稍有不慎,这些医疗垃圾就会成为传染病传播、流传的重要源头。二是生物毒性。医疗垃圾含有多种病原菌和各种有机、无机化学成分,这些都可能通过人体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伤口、黏膜、体液等途径进入人体,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三是多样性。医疗垃圾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各分类中又包含多种小的类别,体系纷繁复杂。四是二次污染性。由于技术、资金限制,在医疗垃圾的处理上存在着诸多问题,致使一部分细菌残留而产生新的危害性物质,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给环境造成了二次污染。而且用于处理医疗垃圾的消毒物质清理不干净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二)加强医疗垃圾管理的必要性

医疗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非法利益的驱动。例如:由于我国医疗垃圾管理工作起步比较晚,管理理念相对落后,管理体制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导致一些具有高度传染性的医疗垃圾流入生活垃圾之中,这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由于利益的驱使,很多人从事医疗垃圾的非法买卖活动,更有一些黑心商贩将经过简单消毒或者未经消毒的医疗垃圾再次利用并以成品的形式流入市场,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因此,在规范医疗垃圾的处理中,既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更重要的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来预防其对环境造成污染,这是防止医疗垃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医疗垃圾量逐年增多,2010年我国产生的医疗垃圾已达100万吨以上,如不加强管理,任其流散到人们的生活环境中,就会污染环境、传播疾病,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无论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卫生防疫的角度,加强对医疗垃圾的科学管理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以规范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建设了大量的医疗垃圾处置设施。但在实际中,医疗垃圾管理现状堪忧,医疗垃圾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的报道和投诉频繁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医疗垃圾非法买卖在有些城市甚至成为公开的商业活动[4]。由此可见,我国在医疗垃圾的管理、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环保意识的增强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

(一)医疗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医疗垃圾全过程管理处置的要求,还存在许多法律上的漏洞和不足。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对医疗垃圾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等过程做了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宽泛,缺乏实施的细则。《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垃圾的分类过于笼统,对不同性质的医疗垃圾的分类过于模糊。例如:国内因胎盘、死胎是否为医疗垃圾而引起的纠纷已见诸报道[5];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产生的污水目前没有列入医疗废物的分类目录中;现行有效的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中尚无疾控、检验等相应机构的污水排放标准及化学性医疗废物处置或排放标准[6]。此外,对于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登记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严格的执法力度。医疗垃圾的登记制度应当包括对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垃圾的登记以及处置产业资质的申报登记。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各省、市也对登记制度颁布了相应的政策和办法,但还未对这些登记形成有效的监督,存在不少漏登、错登的现象。例如:很多个体诊所未申报登记医疗垃圾处理,而将产生的医疗垃圾私自处理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一些不具有医疗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逃避申报登记。对于这些违反登记制度的行为,法律并未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些不法行为。此外,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上,缺乏对医疗垃圾处理程序的相应技术规范,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医疗垃圾处理处置者的任职要求没有明确的限制、对医疗垃圾的正确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标准等问题,这些都是我国医疗垃圾法律体系中亟待完善的问题。

(二)医疗垃圾的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

1.医疗垃圾行政管理主体职权划分不合理医疗垃圾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境、社会公众利益、经济和技术等多种因素,涉及的权、责、利的行政部门有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4、35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垃圾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可见,各部门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存在着执法交叉冲突的现象,这是一般环境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老、大、难问题。由于政出多门,使得医疗垃圾的监管工作更趋复杂、效率更加低下。2.医疗机构管理者消极行使管理职权一些大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垃圾处理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而大部分中小医院和乡镇医院、个体诊所以及乡村卫生所的医疗垃圾处理问题比较突出。一般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只重视医疗质量和经济效益,忽视了对医疗垃圾的处理。医疗机构的领导往往由于处理医疗垃圾的成本太高,而政府又无相应的贴补政策,导致其对医疗垃圾的管理抱有消极的态度,使医疗垃圾管理处置制度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此外,各类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医疗垃圾分类混乱,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常常与普通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有的医疗机构把医疗垃圾承包给缺乏处置能力的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处置,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者消极地行使其管理权。

(三)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医疗垃圾的收集和处理都是有偿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但是法律却未规定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导致各地医疗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医院是按照实际床位数或实际占用的床位数收取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的,例如,杭州、湖州、深圳、珠海、广州、西安等医院,大约按每床1.7~2.5元收取[7]。有的医院则按产生的医疗垃圾的重量来收取,例如北京等地,收购1kg的垃圾应向处理中心缴纳3元的处理费用[8]。收费标准的不统一增加了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难度,不合理的医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重了医院的负担,若盲目地将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也可能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四)缺乏科学有效的经济效益刺激机制

医疗垃圾是一种高度危险的废物,它的收集、运输、处理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属于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是政府的一揽子工程,从投资到建设、运营以及监管都由政府承担,这样的处理模式存在低效率、高成本的缺陷。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在医疗垃圾处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各地医疗垃圾处理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中小城市的医疗机构虽然建立了医疗垃圾的焚烧设备,但由于资金有限,设备大多简单、粗陋,很难达到《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一些地方医疗机构甚至并未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资金投入较少也使得我国在医疗垃圾处置的科研力量培养和技术成果研究等方面相对落后,严重滞后于人们对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迫切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机制,以调动全社会投资医疗垃圾处置产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其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并为医疗企业提供哪些优惠条件等成为有效处理医疗垃圾问题的关键。现阶段,各地医疗垃圾收费标准不统一,使得一些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有的难以继续经营,现行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也未对这些处置产业有相应的扶持,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热情。同时,一次性医疗器具二次利用过程中的高额利润使得许多处置产业不惜铤而走险。缺乏科学、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就难有健康的市场环境。

(五)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但医疗垃圾处理的监督机制还未健全,医疗垃圾的产生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处置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法律责任不够清晰,导致监督管理机构缺少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有效监督措施。此外,设施建设完工试运行管理程序以及相应监测的可靠性、验收程序的可操作性还存在一些问题;医疗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还缺乏足够的依据,缺乏完整的执法监督体系,缺乏持续的、全面的、严格的、规程性的监督管理手段,难以保证有效的监督管理[9]。一旦监督机制出现漏洞,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体系就会相继出现问题,致使医疗垃圾不能得到科学无害的处理,反而流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甚至为不法商家回收利用,成为传播病毒和细菌的重要污染源。同时,我国大部分公众对医疗垃圾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医疗垃圾的管理缺乏群众参与和主动监督。虽然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但是根据某地的调查资料显示,公众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认知、了解程度为:4%完全了解、30%基本了解、39%了解一点、27%完全不了解[10]。因此,公众遇到某些医院不合理处理医疗垃圾的情况时,往往不能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采取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态度,在接触有医疗垃圾的环境时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防护,致使自身健康或日常生活环境受到医疗垃圾污染。

三、完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健全医疗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医疗垃圾立法既属于环境立法范畴,也涉及产业立法领域,要通过立法来促进医疗垃圾的合理、科学化管理及其处置产业的发展。医疗垃圾的管理体制、技术标准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等都应当通过法律的规定使之明确化,完善医疗垃圾管理的法律体系,使医疗垃圾处理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德国在1972年通过了第一版《废弃物法》,提出了建设无害化的处理设施,随后在1986年通过了第四版《废弃物法》,首次提出了垃圾的回收利用,在1994年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提出要遵循物质闭合循环的废弃物管理,实在不能利用的,则要采用环境无害化的方法处置[11]。此外,还应当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如医疗垃圾的分类应当更加明确、具体,将医疗废水、死胎、胎盘等纳入医疗垃圾范畴中,明确规定可回收利用的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垃圾;制订详细的《医疗垃圾处置标准》及实施细则,保证医疗垃圾的科学化、无害化处理;制订《医疗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将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其中,对医疗垃圾处理设施的标准和程序、医疗垃圾处理者的资质认证都应有详细的规定。2.明确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不仅涉及行政部门,还涉及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企业以及一些个体商户等。任何一个机构违反了国家或地方有关医疗垃圾的法律法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医疗机构违规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放纵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一些个体商贩违法倒卖一次性医疗器具的,应根据主体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危害的后果等,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违法主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可见我国环境法中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过程。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既有事前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有事后的惩罚和补救作用,可避免由医疗垃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事故或灾害。

(二)加强对医疗垃圾的规范化行政管理

1.对医疗垃圾的管理坚持减量化、集中处理化、无害化原则医疗垃圾处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减量化、集中处理化和无害化的效果,许多国家的医疗垃圾处理已经达到这个标准,他们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并且开发了相应的处置装置和技术。欧共体在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上设立了特别委员会,提出了欧共体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定,如:确定医疗垃圾包括切除的人体脏器、血液、体液、排泄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床位在100个以上的医院设立专职的管理人员;将医疗垃圾分类为安全的和危险的两类,危险医疗垃圾要完全消毒焚烧,并对焚烧炉的构造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以及有关的技术等程序都制订了详细的规章制度[12]。我国更应该在医疗垃圾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中坚持减量化、集中处理化、无害化原则,并将这些原则贯彻始终。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医疗垃圾管理模式,逐步改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落后的局面,形成国家立法指导、专业公司社会化服务、行政部门监管的医疗垃圾管理新模式[13]。同时,还要加强技术研发,引进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做到无害化处理,并集中处理,节约资源,有计划地建立相应的规模化的处理中心。2.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监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医疗垃圾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相关行政部门除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可由卫生防疫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垃圾产生的管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医疗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由环保行政机构负责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定期抽查、检查等。同时,各级部门间的行政关系也要明确。市、县级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工作,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协调、组织工作。各部门之间责任明确,分工细致,就可以避免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3.完善医疗垃圾处理的登记制度和收费制度针对医疗垃圾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管理部门应当制订详细的登记规则,相关的行政机构应严格把好登记关,由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医疗垃圾产生者的登记工作,包括私人诊所、乡村医院等,由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垃圾处置企业的申报登记工作,而医疗垃圾的暂时贮存则由医院的专门部门做好每天的登记工作。还要不定期地抽查登记记录,有错登、漏登现象的要及时更正和补充。医疗垃圾的收费应当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可采取按床位计费为主、按重量计费为辅的方式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用。按照医院的规模、级别确定交费方式,如大型医院、传染病医院等产生医疗垃圾量多的就采取按床位收费,一些个体小诊所、精神病院等无床位或者产生医疗垃圾少的就按重量收费。具体的收费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部分大型医院为逃脱高额的处置费用而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同时,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负责收取医疗垃圾处置费用,并将大部分费用交给处置单位,其中一部分费用用于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医疗垃圾的工作,例如用于购买装医疗垃圾的特殊垃圾袋、桶,建设符合标准的暂时贮存点,对负责收集、贮存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等。这样既能保证处置产业的运行成本,又能减轻医院的经济负担。4.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保证资金投入,支持医疗垃圾处理技术改革医疗垃圾的处置设施、技术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除了处置单位应当加大投资以外,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并且利用行政手段保证资金的顺利到位。医疗垃圾的处置涉及的不仅仅是医疗机构与相关行政部门,还关系到我们生存环境的质量和广大群众的健康。因此,医疗垃圾的处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职能,保证该项事业的顺利开展。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争取一些国际合作的机会,引进国外的先进处理技术,并采取一些奖励性措施,鼓励关于医疗垃圾的科研项目,鼓励开发、使用新技术,从而减少处理过程中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也可以实现一些可回收医疗垃圾的再利用,减少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经济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的处理模式基本是政府监管、医疗垃圾处置企业负责运输和集中处置,这种模式也是最为可行的。但是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属于公益事业,具有投资大、回报小、风险高、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倘若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经济运行机制,投资者便会缺乏热情,处置单位则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而不愿意改进技术,使得医疗垃圾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置。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是推进医疗垃圾可持续管理的必要支撑手段。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工程建设、设施运营环境等实际需求出发,通过商业化协作、财政补贴、减少税收、低息贷款等一系列政策,鼓励投资者对医疗垃圾处置产业的投资,并且将回收利用权交给处置产业,增加企业的利润回收率,从而提高企业的投资热情,同时减小企业对技术投入的压力。具体的经济运行模式如下可知,将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交由处置产业,处置产业严格做好分类,将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垃圾予以回收利用,由此获得的经济收益成为其利润的一部分;对于不可回收利用的,就直接处理掉。医疗机构所缴纳的医疗垃圾处理费,则由行政部门(环卫部门)收取,收取后将大部分费用划拨给处置产业,剩余部分用于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工作。同时,政府制订相关的财政补贴、减少税收、低息贷款等政策,提高处置产业的投资热情,相关行政部门予以监督。这样的运行机制,既减轻了医疗机构和处置产业工作者的负担,减少了医疗垃圾的流失,并保证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得以正常运转,同时又可获得可观的利润,政府也能在此过程中充分地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医疗处理制度篇3

1.切实改善医疗服务

加强医德医风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使广大职工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流程,优化诊疗环境。充实门诊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坚持准时开诊,保证病人及时就诊。建立医疗费用公开透明制度,住院病人实行一日一清单制度,病人可以随时查询药品价格、住院费用等详细情况,深受病人的好评。

加强医患沟通,完善沟通内容,改进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各项核心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保证医疗仪器设备合法、合理、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严格技术准入制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2、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质量安全事关群众的健康安危,是医疗服务的生命线,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主题。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首先要提高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时刻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质量安全为主题,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诊疗技术常规,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各个环节之中。成立谢桥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加强医疗文书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案质量实施全程监控和管理。制定谢桥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方案,以落实奖惩机制,确保奖惩到位,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成绩优异的科室或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不达标的科室或个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和全院通报批评外,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与个人晋升、年终考核等挂钩。强化“三基三严”训练,不定期举行各级各类人员三基考核,将医务人员的临床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确保医疗技术人员自身技术素质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3.依法妥善处置医患纠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医患纠纷处置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成立了谢桥卫生院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小组,依法妥善处理好医患纠纷。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周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纠纷,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和恶性事件。

4.强化安全措施,确保医院安全

医疗处理制度篇4

1加强法制学习。提高医疗安全意识

医疗法律、法规是我们从事医疗工作的法律保障,医疗安全是衡量医疗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在过去的医疗活动中,绝大多数医务人员只注重个人的医疗技术,对医疗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随着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这种观念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学习医疗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医疗安全的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医疗法律、法规,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熟记内容,领会精神,使之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行医,成为医疗业务的尖子和懂医疗法律法规的多型人才。

2强化规章制度。增强遵章守制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出,在医疗活动中,凡违反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皆属医疗事故,且不再有技术和责任之分,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各项医疗操作,强化病案管理制度、危重病人会诊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和术后记录制度、各种查对制度、消毒制度及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等。尤以病案书写制度为其重要,它既是我们医疗工作、医疗制度、医疗质量的具体体现,又是强有力的法律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规定,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须交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住院记录、体温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注射用品、药品、液体、血液等实物,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由此可见,病案资料在医疗活动中是多么重要,我们必须按要求认真、及时、客观、真实、详细地将各种记录做好,最大限度地收集和保管好各种医疗证据。

3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加大质量监控力度

医疗法规及医疗制度是医疗工作的保证,医疗质量是医院永恒的主题,是医院生存发展、竞争的动力。医院首先要健全各级质量监控组织,制定好质量监控方案,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监控,人人参与,将质量监控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重点是作好科室各种质控记录、分析、总结及整改措施,坚持好门诊急诊的首诊责任制,在病区的病历、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人会诊讨论、急危重病人会诊抢救、中大型手术术前讨论和新开展技术的讨论等方面把好关,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4加强医患交流。实行医患沟通制

在医疗活动中,病人有享有公正的医疗保健服务权、得到及时抢救权。知情同意权、了解医疗费用权、要求赔偿……等七种权利,我们就应当主动向患者或家属将疾病的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手段、重要检查项目及结果、病情预后、药物副作用、化疗等治疗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讲明,并进行必要的签字,以取得患者和家属的理解配合,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5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据有关资料报道,在医疗纠纷中,有30%是由于医德医风差,服务质量不好所致,所以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是减少医疗事故的重要手段。我们应从一言一行做起,关心、同情、体贴病人,把”一切以病人为中心”落到实处,对诊断治疗病人做到检查、诊断、治疗及时,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热情、耐心回答病人提问,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即使发生医疗事故后,也能顺理解决。

6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医技水平,造就高素质的医疗队伍,是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保证,采用多渠道、多形式的方法培养人才,鼓励自学、函授、自考,实行住院医师轮训、安排名老中医带教,委派业务骨干外出进修学习,邀请上级专家教授讲学及指导业务等造就一批业务过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名医,以名医带动医院工作的全面发展。

医疗处理制度篇5

关键词法律视角;医疗纠纷;法治意识;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医疗体系逐渐完善和健全,人们对医疗卫生观念也在相应转变,对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医疗资源的总量与患者需求、区域配置之间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患纠纷数量逐渐增大,医患关系也日趋紧张。剖析医患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作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医院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化路径,从而建设好法治医院、平安医院。

一、当前医院医疗纠纷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从我国裁判文书网统计出,2013年至2018年间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出波动中上升的趋势:2013年1991件呈现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为5464件。[1]裁判文书网上显示的数据仅是包含了已经到法院并且经过审理的案件,还有大部分的医疗案件和纠纷在医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得到了调解和处理。医患纠纷从最初的矛盾演化为医疗案件,会经历一段过程。深究近年来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医学专业性导致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等

医学是一门复杂、高深的学科,医学生要经过长期系统化的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培训,且需通过专业化的执业考试后才能成为医务工作者。此外,医学界对人体生命科学复杂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多种因素决定了医疗本身存在着极高风险性。对于患者而言,对当前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风险的未知性等方面认识不足,自然处于弱势地位。[2]与医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相比较,双方形成了严重信息不对等。

(二)优质医疗资源与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综合水平等与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还存有一定差距。我国虽然实行分级诊疗制度,但是分级诊疗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乐观。患者更倾向于到具有权威性的三甲医院看病治疗。三甲医院原本主要是针对疑难重症进行治疗,但不得不分配许多优质医疗资源到一般症状的解决和处理上。这种情况导致了大医院的挂号难、看病难问题,“黄牛”和“号贩子”也就相继出现,上述矛盾长期无法得到合理处理解决,便使得民众抱怨的声音越来越大。[3]

(三)医患双方沟通不足、解决机制不畅

患者数量的增多、医护人员数量有限、医生每日接待问诊数量也有限等原因导致医患双方沟通不足。门诊患者看病等待所需的时间远远大于就诊所花费的时间,医生也不能花过多精力去回答每一位患者、家属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等,医护人员都会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对医疗风险往往不能理性对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又高于正常值,此种矛盾随时可能激化患者的负面情绪,使之做出一些极端行为导致伤医案件发生。关于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还有学者将其归因于媒体对“医闹”的片面宣传、医患间信任的缺失、医疗保障和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等。[4]

二、法律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和医院安全管理的难点

(一)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

1.院方法治建设体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公立医院内部未建立统领全局的法治建设体系,由于组织架构不健全,法治认知薄弱,管理理念缺乏法治思维,没有纲举目张的工作抓手,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事务和经验路径处理医疗纠纷。[5]对待部分医闹患者,迫于多方面的压力,往往采取不合理的做法“平息”事端。这有悖于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初衷。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不能仅停留于“治标”层面,更重要的是“治本”。2.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医疗纠纷发端于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薄弱,未能将医院法律风险的防范关口前移。一般公立医院是由医务部门先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并由外部聘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医务部门的人员大多数并非同时具有医疗纠纷业务工作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仅依靠于外部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往往降低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法治培训形式大于内容在院方组织法律培训、法律实务知识讲解时,部分医护职工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法治意识不强,认为处理医疗纠纷和参加此类教育培训属于行政、后勤人员的本职工作,自主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不强烈;同时有些培训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走过场、达不到预期效果。随着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更加有意识地在接受医疗服务中运用法治思维和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医护人员不重视提高自身法治思维和观念,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和医疗处理规程展开医疗服务,在医疗纠纷中将会陷于不利之地。

(二)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识缺位

近年来,在一些“医闹”事件中,部分患者对医院任意打、砸、闹,采取极端行为围堵医院、要挟医院和政府,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扰乱了社会和谐稳定。部分患者采取极端方式不仅不能解决医疗纠纷,反而还会触犯法律的底线;不仅没有维护到需要维护的合法权益,还会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应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保护自身权益;我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医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卫力量还需优化

1.人员风险防控能力不足部分医院存在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及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在医患纠纷发生的早期未产生足够的重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控制和处理。安保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突能力不足、缺乏快速反应的协作机制。医院虽然有对应的应急预案,但并未定期开展有效的培训和演练,导致人员风险防控意识欠缺、能力不足。2.客观硬件配置不够优化医院属于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空间大,人流量大。仅靠医院现有的普通安防系统以及安保人员日常巡逻,是难以第一时间赶到纠纷现场处理化解。根据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的《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加强医院技防、物防、人防建设,推进医院智慧安防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检设备,完善一键报警及防控设施设备等硬件,强化安防系统建设。3.多部门协同力有待提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临床科室之间、科室与医务、安保部门之间协同力不足,各为其政,在法律事务方面容易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而在发生医患纠纷事件时,医院安保人员只能采取协调和劝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医院和公安合作在院内建立了警务室,派驻人员在医院内执勤巡逻。但由于警力有限、经费短缺等问题导致实际情况下公安对医院空间安全治理参与不足,驻院警务室并未发挥出其应有作用。[6]

三、法治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医疗法律体系,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

进程医生和患者是医患命运共同体,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利益平衡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因此应完善我国现有的医疗法律体系,重构医患之间的制度信任,保障医患命运共同体的合法权益。[7]在最高检2023年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坚决严惩任何一起伤医扰医犯罪。高度重视对医护人员的权益保障,不仅是要严惩任何一起恶性医闹事件,对存在风险和隐患的医疗纠纷也应做好预警和应对。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虽然弥补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部分不足,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完善,[8]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赔偿制度以及相关的保险制度还需细化。因此完善医疗法律体系,要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进程,从而真正实现途径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

(二)加强医患沟通交流,及时化解医患纠纷

发生医患纠纷,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发展为恶性暴力伤医事件。医护人员应积极主动,在合适的时间节点化解处理纠纷,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倡导医患之间积极沟通交流,建立运行有效、畅通的沟通机制。患者对自己病情不隐瞒,真正信任医生;医务人员对待患者要更有同理心,将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应对方案告知患者,解决患者心中的担忧和不信任。在诊疗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完善制度化管理。对待诊疗行为中出现的意外和摩擦提前应对处理,把握住医疗纠纷发展恶化的共通性,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理规程。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医院安全稳定运行

医院安保法治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应健全完善医院医疗纠纷处置规程、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建设,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积极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体系,织密安全管理网。其次,完善医院安防配置,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完善医院内部的智慧安防系统建设,将消防、安防和监控等配置为有机联动的整体,提高隐患识别的精确度。同时,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建立重点人群预警机制。最后,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内部科室之间加强沟通协作;警医联动方面,完善医院与属地派出所的联动机制。为实现平安医院建设的预期目标,也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人大以及各社会团体监督与配合,以便从容应对各类医疗纠纷。

四、结语

处理好医患关系,需要构建医患命运共同体,同时需要医事法律制度规范的指引,医患双方构建法治思维,遇事找法,从而有效解决纠纷;院方还应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参考文献

[1]乔晓东.论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及解决路径[J].法治与社会,2023(14):144-145.

[2]金恒宇.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医患关系的伦理学思考[J].卫生软科学,2010,24(1):34-35,42.

[3]杨锐.中国式医患关系的成因分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A5):346,348.

[4]陈颖,黄羽沛.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医患关系改善之研究[J].医学与法学,2023,13(2):76-80.

[5]陈薇薇.法人治理结构下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策略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23,28(3):38-43.

[6]姜厚宇.空间社会学视角下的医院安全治理研究[J].现代医院管理,2023,19(4):48-52,63.

[7]申卫星.医患关系的重塑与我国《医疗法》的制定[J].法学,2015(12):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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