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检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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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审计报告篇1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超级秘书网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企业年检审计报告篇2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度网上年检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工作的中心,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继续改进年检方法,提高企业的参检率,在年检中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本地区开放型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认真做好网上年检的培训工作,要求各单位对参检企业的培训率继续达到100%,(我们发现去年有培训率不达标的,有企业打电话来问的,我们强调特别是首次参加年检的企业一定要100%培训)开展各种有效的服务活动,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网上申报这一关。

2、在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要继续加强改进年检方法,对一些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工商部门应主动采取上门年检和集中年检等方法,减少企业往返次数,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如有影响的企业和分支户数多的)

3、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信用分级监管和经济户口监管方法,提高属地管理的力度。对信用情况良好,注册资金按期到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册(变更)登记事项、每年按时参加年检、在登记住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系统没有警示纪录的企业,继续由属地工商分(区)局直接年检;对逾期出资、逾期登记、逾期年检、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其他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和发生违法违规等情况且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系统上有警示纪录的企业,一律由市局统一处理,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后再年检。

4、通过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企业和需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进行验证和监督管理;

5、通过年检,在去年对企业法人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存企业状况做进一步了解,对查无下落企业、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按照监督管理程序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6、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特殊时期的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参检率,使参检企业的比率不低于去年94%的标准。

7、认真及时准确地进行情况收集,做好年检情况汇总,写出高质量的年检小结。

三、年检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属参检范围。

四、年检申报

符合上述第三项参加年检企业一律在网上申报年检材料,登录“南京工商”网站()如特殊情况无法正常申报的要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解决

五、时间安排

1、2010年3月10日前市局对各分局、区县工商局进行网上年检培训、提出年检具体要求;

2、2010年3月20日前各分局、区县工商局完成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网上年检培训。回去后将培训计划及时上报

3、2010年3月1日-6月30日参检企业网上审报年检材料。

3、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年检核准工作。企业需延期年检的可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至7月31日。

4、各分局、区县工商局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年检小结,市局于7月31日前完成年检总结。

六、任务划分

1、南京市工商局玄武分局、秦淮分局、白下分局、建邺分局、鼓楼分局、下关分局、雨花台分局、栖霞分局、浦口区局、六合区局、江宁区局对辖区内符合本方案第二项第3(无警示的)条要求的在审查其年检材料符合规定后,可以通过年检预核准、核对和核准环节,在其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年检印章并收取企业年检费,完成本年度年检;

2、在上述工商分(区)局辖区内发现逾期出资、逾期登记、逾期年检、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其他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和发生违法违规等情况且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系统上有警示纪录的参检企业,由市局统一年检,各工商分(区)工商局不再进行年检,企业网上申报后各单位不再承担年检各种流程工作(包括预核准),也不要驳回其申报,由市局外资处统一处理;(每半个月请各家上报一次在流程中有警示的名单)

3、南京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化工园分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市局委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辖区内参检企业的年检,对在年检中发现有上述第六项第2条(有警示的)问题的企业,对其中逾期出资的,(要先上报)改变以往由各分局自行处理的做法,为各分局上报,由市局外资处牵头处理;对其他问题的企业仍然由各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处理并予以报备,个别重大问题应在市局外资处指导下处理;

4、高淳县、溧水县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要求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行使管理(包括年检)职责,发现重大问题应在市局外资处指导下处理。

七、年检材料的审查及处理

1、年检流程及操作

预核准: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各单位审查企业填写的年检材料内容是否完整,数据与登记事项比较是否有差错等,如无问题则通过预核准;

核对: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预核准材料与提交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行政许可等材料是否相一致、是否齐全等。如无问题则通过核对;通过核对的企业将视为参检企业纳入年检统计;未通过核对的企业将视为未参检企业。

核准:通过核对的企业经过审查符合年检要求,则通过核准,企业缴纳年检费用,加盖年检印章,年检流程结束。

审查标准:

(1)符合本方案第六项第1条、第七项第1条的企业,可以通过年检;

(2)属于本方案第六项第2条问题的企业,则按照第2、3、4条原则处理,处理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分企业违反登记事项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违反登记事项的,由登记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科室)按照行政指导、行政告知;责令限期纠正及整改;行政处罚(罚款);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程序处理;其他违法违规构成经济案件的,可由登记管理部门(科室)会同经济监督管理部门(科、队、分局、所)联合办理,也可以移交后者办理。

上述企业情况处理完成后,需要年检的企业应继续完成年检。问题企业的处理应在市局外资处指导要求下执行处理意见。

对上述问题,本方案第六项第1条所指分(区)工商局,在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后,应在市局外资处指导要求下执行处理意见。

2、审查材料

企业申报年检应严格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提交年检材料;年检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并核对经办人身份。

(1)关于审计报告的提交、审查及处理

a.对设立后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正在筹建期的企业,可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b.对审计报告主要是形式审查,重点审查其实收资本,即:审计意见中是否对实收资本提出了不同意见;企业实收资本有无减少;长期应收账款为何没有解决等等。(重点为能发现案件的内容)

(2)关于提交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证明。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由委托企业加盖公章的《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若被委托方为中介机构,除须提供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中介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入清算程序企业的年检

企业进入清算阶段,不需要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进入清算的标准为,经权力机构决定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正常办理年检,同时上一级警示,并在执照正、副本上加盖市局统一印制的清算印章。(我们让企业提供清算报告)

另,企业若在年检期间申请注销并完成注销登记的,可不参加当年度年检,但如果在2009年度年检期内(即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未完成注销登记的,则仍需参加年检,否则按照逾期年检处理。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时,需提交隶属企业通过2009年度年检并加盖年检印章和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重点内容由张处讲

八、几个专项问题的审查及安排

1、对企业前置许可审查问题

详见附件一

2、加强对外商投资法人企业股东主体资格管理的问题。

详见附件二

3、企业逾期出资问题

详见附件三

4、年检中发现企业登记事项已经变化甚至超过经营期限却未办理工商变更问题

详见附件四

5、对部分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拥有众多分支机构企业年检问题

详见附件五

九、关于年检印章、收费等问题

1、2009年度年检仍然使用市局统一印制下发的三枚印章,一是年检专用章;二是出资管理专用章(“该公司注册资金未能按期到位,年检不予通过,南京市工商局”印章);三是企业清算专用章(“此执照限于办理清算事宜,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南京市工商局”印章)。上述三枚专用章均应由各单位专人保管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列》规定,企业年检收费为50元,现在此重申,任何单位不得在年检期间搭车收取服务费、会员费等费用,所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等均应免费。

另,应广大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江苏省工商局于年内最新印制了国家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文编,本次年检将对有需求的企业销售,各单位应做好宣传工作,对不需要的企业不得强行搭售。新晨

十、市局的工作指导与考核

年检期间,市局外资处将加强对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指导及考核,协调解决问题,并纠正错误做法,重点如下:

1、检查是否对属地所有外商投资进行了年检培训,发现企业登陆上网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都有解决措施和应急方案。

2、年检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工作设备和条件,工作是否井然有序;

3、是否存在对应该年检的企业不检,对有问题的不该由分(区)局年检的企业越权年检的情况;

4、是否存在搭车收费现象;

企业年检审计报告篇3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119-02中图分类号:F830.73文献标识码:A

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自2006年正式运行至今已近两年,在简化企业年检程序、科学监测外汇收支整体状况、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年检实际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不尽合理,容易给后续主管部门造成年检工作隐患

系统开通以来,参检企业在线注册一直由商务部门主管登记,而不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进行注册,由此给其他年检审核部门工作造成不便和被动。如商务部门在为企业在线注册时,在“企业主管部门”选择中,往往将外汇、财政、工商等八个部门全部一同选择,从而使一些两年以上未参检或其他一些原因而被外汇局注销了外汇登记的参检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会出现年检审核界面,能够反映出参检企业所上报的外汇登记证年检材料,却无法提供出参检企外汇登记证编码信息。

(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企业数据上报操作程序设置不够科学,缺乏相应的删除或注销功能

例如在外汇年检中,外汇局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长期不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之后由于外资长期不到位,企业自行解散注销,不需进行年检。而在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因初始申报了相应的年检材料,无论企业版或是审核部门版均无对企业上报材料具有删除或注销功能,从而使这些企业数据一直处于“待审核”状态,进而给外汇管理等各审核部门年检工作带来不便。

(三)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尚未完全实现年检部门年检的联合性和统一性,各部门缺乏不具备参检企业的“黑名单”曝光平台或资源共享系统

现行工商部门与商务、外汇等八部门分为两个年检操作系统,各个年检审核部门各自为政、联而未合,相互间对年检工作的配合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外汇局缺乏便捷的信息传递渠道获取工商部门注销企业的信息和商务部门对联合年检情况的分类、汇总信息,没有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在审核程序设计上,缺乏各部门审核前对不具备参检企业的把关审核信息和及时曝光平台,因而可能使部分企业违规参检,加大对年检的难度与工作量。

(四)网上联合年检各类报表之间缺乏制约平衡机制,企业填制随意性较大

一方面,各部门的年检要求与网上审核不配套,无法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获得完整的年检材料,系统中联合年检报告书报表未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外汇局难以通过网上采集、汇总外汇收支情况。另一方面,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数据分析功能、联合年检报告书、财政报表与外汇收支情况表之间缺乏验算数据平衡的程序,企业各种报表分别是由企业财务、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出具,因而也无法保证各类报表之间数据是否相符。

(五)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界面模式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查询系统没有记录企业历次年检的情况,各审核部门无法对参检企业进一步深入了解,进而无法在联合年检过程中形成系统的、统一的认识结论和意见;二是审核系统没有实现对参检企业在各年检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才能出具年检报告书的把关,因此导致部分企业在有关部门缺检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三是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审核完成指标的设置不够科学。对各审核部门年检完成情况仅设置了“参检企业通过率”一项指标,审核结果模块中只设置“通过”、“不予通过”、“部门错误”、“返回修改”等几种模块,没有对参检企业年检审核情况分类细化进行统计,所反映的审核完成情况不能详尽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也无法科学地反映各部门年检审核通过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同时也未将参检企业违规等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如何处理。

二、对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利用行政和科技手段,强化联合年检各部门协作机制,真正实现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联合年检操作规程,并对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进行资源共享功能模块补充,明确各审核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向联合年检各部门公布信息共享内容,以加强对“三无企业”的过滤和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二)完善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操作模块,提高操作便利性

一是在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中增加企业“补登记”或“修改”功能,赋予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注册信息并上报审核部门的功能。二是企业上报年检材料后,应赋予企业自主删除的功能。如一些成立后资本金长期不到位的企业,在网上提交年检材料后又自行申请注销,不需进行年检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删除年检申报信息。三是增加企业年检历史记录的查询模块。

(三)增加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监督和制约功能,引入“年检关注企业名单”和“黑名单”模块

系统应增加对企业的分级管理应用程序,增加关注类和无参检资格的“黑名单”类企业名录,实现外汇年检与外汇监管一体化。

(四)改进系统数据运算功能,实现年检种类报表数据分析多维化和平衡化

在现有网上联合年检数据统计系统的基础上,增强对企业财务、审计中介机构以及审核部门所掌握数据之间的加工、分析、汇总以及平衡功能,根据部门需要确立年检审核指标,对企业综合数据提供多维分析、趋势分析、数据挖掘等灵活多种的综合分析手段,从而促进企业、审计中介机构、年检审核部门的有效制衡互动,提高年检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一步丰富网上年检系统功能,将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与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等资料一并纳入网上平台。

企业年检审计报告篇4

2、填写年检报告书: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检报告书”按钮。系统将根据登录企业的类型自动匹配相应的年检报告书。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3、申报: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和表间平衡进行判断和计算,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企业申报结果。

4、预审:工商部门在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工商部门认为企业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企业修改;认为企业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认为企业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工商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相关事宜。预审结果查询:企业登录网上年检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检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网上年检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5、复核:企业携带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复核。

企业年检审计报告篇5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现公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根据企业的内部职责分工,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业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二)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三)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九条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于、、、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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