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政策(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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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政策范文篇1

在对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论方面,美国人正试图寻找一种确定世界新秩序的方法。在此新秩序下,交易、公司和技术是全球性的;但制度、文化和管理规章仍具有本国特征。美国民主政体现正重新评估更为自由的贸易政策。在过去的47年间,凭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的庇护,贸易得到了自由发展。但是,GATT与世界银行或联合国不同,它不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GATT没有自己的成员——只有签约各方,没有宪章或条约性地位,它只是一个多边协定。杜鲁门政府依据“贸易协定法”(TAA)缔造了这个国际协定,此法授权总统进行双边协商以减少特定的关税。这些双方妥协进而推广到其它GATT签约各方。1993年2月26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美国大学百年庆典的一次演讲中,就美国对于自由贸易所作的坚持不懈的努力,承认了自己的矛盾心理。“对于目前全球性经济所有的……机遇,美国人在把握时不可能不带有亦喜亦悲的情感。”他承认,自由贸易使失业率上升,工资收入降低。但他进而指出,“我们将面临更严峻的危机,因为这个新的贸易网将形成全球性的繁荣或贫困,而且各国人民的民主、自由与和平的前景皆决定于此。”接着,他向美国公民发出警告,如果他们想为自己的下一代期冀一个美好的未来,那么,他们必须持之以恒地向外拓展。然而,大多数的美国人并不认为GATT能为其孩子带来一个美好的未来。许多人认为,遍布全美的贫民窟和犯罪统计数字就是我们贸易政策所付出的代价。当美国人慎重考虑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潜在影响时,有关就业、贸易和主权方面的辩论成为1993年的头版新闻。成百万的美国人把电视调到CNN,观看副总统戈尔和商人H·罗斯·佩罗就NAFTA展开的辩论。尽管后来通过了NAFTA,反对者们发誓要惩罚那些赞同NAFTA的立法者们,而且要经常让公众讨论这个问题。他们的努力得到了新闻媒介的支持,在这些新闻媒介描述中,贸易政策并非作为各国各民族间互惠互利的交换,而是一种竞争。电视和广播新闻谈及美国与日本和中国的贸易“战争”,并且把欧洲共同体描述为“壁垒森严的欧洲”。报纸就“GATT之疾”和“美国愈发依赖他国”发出了警告。受公众这种喜恶相互交织的复杂情绪的影响,以及媒介引起的关注和特殊利益团体的活动,克林顿总统不得不就乌拉圭回合和倡议中的WTO寻求国会的批准。对WTO的争论尽管GATT卓有成效地运作了30年,但决策者们直到1980年才认识到,缺少一种正式的制度性结构阻碍了GATT的发展。随着GATT发展壮大到包括100多个国家,就越难达到有共识的决定。此外,GATT签约各方还找到了一些创造性的途径来绕过或歪曲GATT法则。国际商业董事长、专家学者、国会议员和贸易政策官员断定,GATT缺少一个正式的结构,是一种需要纠正的“先天性缺陷”。里根、布什和克林顿政府的贸易决策者们认识到,GATT需要一种强有力的立法支持。但是,他们对创造一个新的国际组织支配世界贸易却不怎么热心。尽管如此,他们仍同意把为GATT创造一个更稳固的基础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一项重要目标。但是,乌拉圭回合拖延了七年多的时间,却未达到什么共识。为了使协商获得进展,GATT总理事长亚瑟·邓肯于1991年12月把协议草案公诸于众。这样,他就迫使贸易谈判者们把其对草案的看法与本国人民联系在一起。邓肯这种告之于众的做法具有变革性的意味。GATT的支持者和反对者能够随时明了谈判的进程,并可以发表评论。许多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多边贸易组织新章程的尝试性草案上。尽管美国的谈判者的心态矛盾,并且各国对倡议中的WTO的权力实际分歧很大,117个国家最后终于在1993年11月15日达成了乌拉圭回合协议,以及替代GATT的新组织结构(称之为WTO),WTO宪章授予秘书处、总理事长和工作职员合法的权力。它还包括一个加强了的、统一的解决争端的机制。克林顿政府认为,新的WTO是GATT的进化,它将“包含现有的GATT结构,并扩展成以前从未充分包括的新法则……,WTO……协议将建立起一个可以与布雷顿森林金融体系相媲美的国际组织。”该组织在特征上将不会与现存的GATT秘书处有何不同之处。法律学者约翰·H·杰克逊总结说;“与现有的GTAA一样,WTO同样不会拥有实际权力。”但是,许多著名的团体和个人并未把WTO看作是GATT的一场简单演变。他们联合起来,对把非正式的GATT变为正式的WTO提出质疑。环境学家和保守派担心WTO可能会影响联合国通过自己的法律和制定其环境与健康标准的特权。对WTO解决争端程序的改革,建立一种较正规的合法程序,并以其审核和解决争端,一些行业的代表表示了担忧。世界公民农业和贸易政策研究所、拯救主权组织、保守派专栏作家帕特·巴恰纳、民主党众议员杰朗,以及共和党参议员兰尼·普诺斯勒,杰西·哈雷姆斯和拉里·克雷格对新的WTO可能会不民主、可能会独断专行、可能会充塞些冷漠迟钝、平平庸庸的官僚表示了关注。55个国会议员(包括民主党和共和党)要求克林顿把对乌拉圭回合的表决权推迟到1995年7月。到1994年8月,一个由GATT的共和党支持者和民主党与共和党反对者所组成的国会男女成员团体,赞成推迟表决权。参议员欧内斯特·霍林斯于9月31日宣布,他将通过在其委员会中控制立法完成的速度以阻止参议院对乌拉圭回合进行表决。众议院通过了把对乌拉圭回合的表决推迟到选举以后进行,对霍林斯的倡议作出了响应。推迟表决为WTO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在国家的利益上赞同和否决WTO提供了一次机会。主权问题许多反对加强GATT基础建设的争论与那些坚定反对ITO(译注:指已流产的国际贸易组织)的言论引起共鸣。此外,WTO的反对者(同ITO的反对者一样)结成了一个擅长影响华盛顿决策的广泛联盟。WTO的反对者包括奉行类似人民党主义的人、孤立主义分子、工商界领袖、人权活动家、自由主义者、环境主义者和社区活动家。维系这个多派联盟在一起的力量就是主权。甚至自由贸易的支持者都担心GATT对美国法律的影响。例如,众议员纽特·金瑞琦直接从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在一次电话采访中,他把倡议中的WTO与“波斯尼亚地区的混乱和联合国的无能”联系在一起。他质问美国人是否“真的想要建立一个世界贸易的联合国吗?”由一个新的、全球性的每每是不负责任的决策机构取代地方的、州政府的和国家的民主决策体系,这一主题恰好与GATT文本相呼应。按照前加州州长埃德蒙·G·布朗的观点,“这与我们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下的民主决策不同,在GATT和NAFTA之下,我们将要受制于一个由非选举产生的贸易官僚们所组成的超级政府。”反对者承认,公众的行动通常是沿着地方政府、州政府和国家这条线自下而上地进行的。他们想知道,在GATT这一高度上,消费者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呼声是否可以听取。正如农业和贸易政策研究所的马克·里奇和卡伦·尔恰蒙所指出的那样,WTO也许“极难让公民不断运用民主程序以推动时代进步。”WTO反对者所使用的最有趣的论点之一就是州政府权力——州政府持有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标准。1994年6月27日,22州的首席检察官给克林顿总统写信,要求克林顿总统“就各州在WTO专门小组前该如何捍卫本州法律免受外国法律的挑战这一问题,向公众作出解释。”他们还询问,进行立法是否能保证联邦政府接受贸易制裁,而非强迫州政府改变其法律。因州法律成功地接受了WTO的挑战,正如塞拉社的律师帕蒂·戈尔蒙所言,“现有的结构通过优先权授予联邦政府权力——即扣留联邦基金,以及通过法律诉讼强迫改变那些与贸易协议相冲突的州法律”。尽管美国贸易代表会就州的标准问题跟州政府磋商,但是,联邦政府享有向州政府“甩王牌”的权力。塞拉社在反对WTO的一则广告中指出,外国政府将利用WTO/GATT向美国法律挑战。该广告提醒人们“每一个州都会受到波及”。州政府权力的论点似乎很合美国公众的胃口,因为它关注我国控制环境、健康和安全标准的能力。克林顿的反应尽管克林顿政府在1994年上半年采取了各种手段来赢得国会和公众对WTO的支持,但政府官员们仍然视公众的舆论为当然之事,他们没有听到在WTO辩论中公众在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对我国影响方面的担忧。决策者将其“营销”努力定位于制造舆论者,而非普通大众。他们推断,主权问题与中美洲无关。出现于电视专访节目中的主要的贸易政策官员跟学者们交锋时闪烁其词,他们更少与普通大众接触,倾听其呼声。与政府极力推行健康计划的努力相反,克林顿政府并未在帕瑞、潘沙可拉或匹兹堡等地举办WTO辩论会。相反,克林顿政府重弹有关就业和经济增长方面的老调,以此捍卫WTO。克林顿政府在一些演讲、信函和官方文件中强调,GATT协议将为“成千上万的美国人”创造就业机会,并可以建立起一个更加有效的“繁荣基础”。商务部为每个州和产业部门就GATT在就业和经济增长方面的影响作了估计。但是,每当克林顿政府以经济术语谈论起GATT的利益,左右翼的反对派便以政治术语表达自己的论点,指出GATT是非民主的。因而,就像关于堕胎的辩论一样,GATT的辩论者在用语上并未找到一致。此外,克林顿政府仰赖经济利益的论点,正好让GATT的反对者抓住了一个政策上重大的依据——一个引起许多美国人共鸣的争论点。此外,克林顿政府依靠商业社会,而非一般民众有组织的行动,来推销GATT/WTO。根据组织商界力量支持GATT协议的得克萨斯州仪器公司副总裁约翰·K·博道克所述,商业社会“在慢慢偏离目标”。除此之外,依赖商业团体可能会疏远许多美国人,他们早已认为NAFTA主要是出于公司的利益考虑,而非大众利益。因而,GATT/WTO的反对者告诉公众“公司对通过GATT施加了极大压力”就变得毫不奇怪了。为了对主权问题作出反应,克林顿政府给每个国会议员散发了一份信件,强调法律学者约翰·H·杰克逊,尼克松政府官员皮特·撒切曼和遗产基金会组织的经济学家乔·考布都赞同WTO,并坚信WTO对美国主权将不会有任何不利影响。为了加强这种论调,克林顿政府把“保守”法律教授罗伯特·勃克所作的一项分析公诸于众。它旨在“掩盖”共和党和保守派所关心的主权问题。但这些举措也只限于华盛顿这块弹丸之地。民主问题大多数美国人对GATT/WTO秘书处将扮演的角色几乎一无所知。他们也不知道WTO的职员是否将由一群无知名度、冷漠无情的官僚所充任,或如何选择GATT专门小组。GATT专门小组的决定可能会影响我国制定本国健康和安全标准的能力。环境主义者将这类专门小组决定解释为对美国制定本国健康和安全标准的能力“打了一记耳光”。对乌拉圭回合的辩论恰好与波澜壮阔的“民主化”贸易政策和改革“GATT之疾”运动相偶合。联合服装纺织工人工会主席杰克·欣克曼在一次国会听证会上督促,GATT应当“包括工人的权利和最低限度的工作标准,以作为贸易法规的一部分”。他指出,美国人理所当然地拥有这些权利。自由贸易政策的支持者呼吁公众更广泛地参与贸易政策。例如,格布公司的执掌人和总裁道纳德·G·费雪指出,零售商“呼吁国会制定公平的法律程序,让各利益集团能够参与,并且一直被告知行政当局有关GATT的行动。”竞争性政策委员会的史蒂夫·夏洛兹建议,应当设立一个“消费者法律顾问”以便代表贸易决策中不为人所知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国会议员对这些要求使GATT更对普通大众负责所付出的努力作出了反应。1994年8月5日,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了关于乌拉圭回合立法行动的总结。该委员会指示贸易代表“寻求修改GATT和WTO的规则,以便将GATT理事会、WTO总理事会和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向有资格的非政府代表敞开”。但是,“民间团体在乌拉圭协议的条件下不能直接提出诉讼或进行辩护。”这就意味着个体不能以法律诉讼的形式修正GATT法则或决定;只有本国政府才可以做到这一点。该委员会在探讨州法律时建议,“假如美国政府的贸易代表发现,州的标准与乌拉圭回合协议不符,那么,他们应该咨询州政府,从而获得双方相互认可的答复。”克林顿政府已经采取了几项措施来使美国贸易政策更对人民负责,并且有助于“民主化”拟议中的WTO。例如,尽管商务部和商界一些人士反对;美国贸易代表米基·凯特建议将顾问委员会会议向公众敞开。克林顿总统于5月份组建一个贸易与环境顾问委员会,以便向他提供涉及到贸易和环境问题的政策建议。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报告,该顾问委员会在民族、种族、性别和地区方面越发呈现出多元色彩——“更像美国了”。此外,克林顿政府呼吁GATT采用新法则,给更多的公众了解其决策过程提供方便。美国建议,把更多的GATT文件公诸于众,并且寻求赋予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地位”的认可。这些变化是使GATT更负责任而采取的最初步骤。决策者的责任当经济史学家依据历史来对当前的政策选择下定义时,永远必须格外谨慎。带着这种告诫,我建议,自由贸易政策在拼命解说贸易如何创造了工作机会的同时,必须承认贸易破坏了就业。有关于就业机会的增长与损失,对非熟练工人和熟练工人付出的代价与获益,对于美国人的健康和环境标准所带来的利益与付出的代价,以及自由贸易对美国民主制度的影响方面,他们必须让自由贸易政策的记载自行验证,对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分配后果,贸易政策的拥护者必须使其得到发展完善、有效的机制来帮助承受贸易自由化代价的那些工人、地方和产业。他们必须实事求是。可以肯定地是,我们对于主权的担忧就是担忧美国政策目标和制度生存能力的问题。我们逐渐认识到,我们的许多政策问题实质是全球性的问题。为了充分解决如何反应的问题,我们必须设计全球性的反应。但是,这些反应要求重新平衡我们的政策工具和前提条件。我们正在认识到,尽管美国过去是支撑世界银行和GATT等国际性机构的主要力量,但是,现在这些机构并非按照美国的平等、开放、人事组织和民主决策标准来发挥其功能的。多边贸易解决办法除了自上而下以外,还必须自下而上地进行。拉尔夫·纳德在参议院外交委员会的一次听证会上指出:“当史学家回顾这段时期的时候……他们或许会认为这是一个国会抵制反民主的WTO时刻,或许会认为这是一个国会把捍卫本国及其居民的利益拱手交给这个新的专制性国际组织的时刻”。但是,关于WTO的争论也为协调自由贸易和美国民主提供了机会。随着公众进一步熟知全球性相互依赖所带来的利益和付出的代价,他们将会重新制定贸易政策来促进民主理想,或者找到新的工具,从而使这个杂乱无章的世界经济变得井然有序。

自由贸易政策范文篇2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创新;简政放权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识码:ADOI:10.13411/ki.sxsx.2017.02.005

Abstract:WiththelistingofthethirdbatchofthePilotFreeTradeZonerecently,theconstructionofChina’sPilotFreeTradeZonehasenteredanewstage.Thecoreoftheconstructionofthepilotfreetradearea,throughthesysteminnovation,isboostingthecomprehensivedeepeningofreform,enhancingthegovernment’sgovernancecapacityanddocking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newrules.AsthefirstpilotofPilotFreeTradeZone,Shanghai,Guangdong,TianjinandFujianhaveaccumulatedtheexperience,whichcanbereplicatedandbepromotedinpractice,butalsoexistproblemssuchasgovernmentregulationfailedtoloosen,andthereisnotherelevantregulationstothe“siphoneffect”ofthenon-pilotzone.Therefore,thenextstepintheconstructionofPilotFreeTradeZoneshouldpayattentionto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governmentpromotionandthemarketdecision,thecooperationbetweenthepilotzoneandthenon-pilotzone,therelationshipbetween“reformandinnovation”and“legalevidence”,administrativesimplificationandsoon.

Keywords:pilotfreetradezone;comprehensivelydeepeningreform;institutionalinnovation;administrativesimplification

自由Q易试验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探索,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随着2017年4月1日,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挂牌,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数量增加到11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着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1],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以开放倒逼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的探索性实践。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制度创新的“试验田”

制度创新是我国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核心内涵。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突破口,推进投资管理制度创新、金融制度创新、贸易监管制度创新和综合监管制度创新,进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破除现有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新的制度框架,形成以制度创新拓展开放层次,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大战略部署。

自由贸易试验区用制度创新取代政策优惠,体现出了“行政收缩”和“政策克制”的特点。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不是挖掘政策洼地,没有特殊政策,而是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制度创新,营造国际化、法制化、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

(一)全面深化改革是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出场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经济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日益深入,如何突破各类政策性的“制度红利”,主动构建新的投资贸易经济秩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的重大课题。上海等外资比重大、国际化程度高的地区需求更为迫切。2013年9月29日,我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上海设立。2015年4月27日,天津、广东、福建3个自贸区成立。2016年8月31日,中央又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增设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至此,国内共3批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源于内生动力和外部压力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上一轮改革开放的红利已释放殆尽,经济管理体制方面的隐性壁垒逐渐显现。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可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与我国当前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存在一致性,有着深刻的深化国内改革需要的背景。另一方面是主动适应世界经济贸易投资领域新规则的需要。当前,世界经济贸易投资领域的规则体系正在重拟,美国主导下的多边、区域、双边谈判,正在重塑全球高标准的经贸规则体系,对我国外部环境和区域合作战略造成了一定冲击。因此,自由贸易试验区必须主动承担全面开放战略的先行先试任务,主动对接国际贸易投资的高规格新标准,形成一套适应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的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重构我国面对全球竞争的新优势。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我国其他经济性特区的关系

先试验再推广的渐进式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节奏。三十多年来,经济建设始终是主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改革进程,以特区先行先试为主要的推进路径。从1979年起,所有重大事项的改革都从特区试点开始。从1980年成立的“经济特区”,还有后来开辟的“开发区”和“高新区”,之后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陆续出现的10多个“部级新区”,近些年又设立了“自贸区”等等,都是我国稳妥推进改革开放战略的产物。

1.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我国经济性特区中的一种,是在交通条件比较优越的地区设置,并在该地区推行对外开放政策和减免关税等优惠制度,以达到有效引进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最终实现促进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性堪比当年被誉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经济特区,但在选择标准、主要任务、目标定位和着力点方面有所区别。在选择标准方面,经济特区对接港澳台,重在引进外资、技术和管理经验,而自贸区的建设横贯东西南北、联动各大区域,重在自我转型和升级;在主要任务方面,经济特区肩负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先行先试任务,而自贸区是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竞争中主动开展的改革试验;在目标定位方面,经济特区对接港澳台的小经济体模式,其典型形式是“三来一补”的贸易形式,易出现企业依赖退税补贴、缺乏自主创新动力和生态环境等问题。而自贸区对标美日欧的大国经济体模式,目标定位于建立健全先进市场经济体制;在着力点方面,经济特区在于减免关税等政策优惠,而自贸区在于以准入放开和国民待遇来消除政策壁垒。[2]

2.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经济开发区

经济开发区是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载体,通过对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鼓励类项目进行税收减免(如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提供工业用地和其他优惠政策,吸引各类资金和实体投资办公司、办厂,从而带动当地经济起飞。经济开发区既着眼于产业发展的规律又着眼于区域发展规律。

与经济开发区往往主要承担引入优势或新兴产业,拉动地方经济的单一功能相比,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内容则丰富得多。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了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允许外国船只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同时还吸引外资办厂,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等,以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发展。二者虽有不同,但都是区域经济、集聚效应的体现,发展良好的经济开发区,也是对自贸区的补充和支持。

3.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是在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设立,依托于智力密集、科技水平、经济实力和开放环境,着眼于产业发展规律,通过优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扶持高新技术的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D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集中区域,是我国探索向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相对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侧重于产业发展规律的特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功能趋向综合。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数量的持续增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也在不断扩展,从最初的以进出口贸易为主,逐步扩展到贸易、加工、仓储、金融和商品展示等多种功能,功能愈加综合,且大幅提高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二是管理愈加规范化。与高新技术开发区更加偏重产业扶持政策相比,自贸区则在关税、审批和管理等政策方面更加具有灵活性。政府通过设立“负面清单”,有效地扩大了协定覆盖的领域,产生了更大的贸易创造,减少了贸易转移。

4.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保税区

保税区是继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另一种经济性特区。保税区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享有“免证、免税、保税”等优惠政策,具有进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等功能。其最大的特点是区内货物在区内企业间可以自由地转让、转移,甚至出口他国,但进入国内市场则要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自贸区和保税区基本管理手段相近,但拥有更大的开放度。第一,自贸区实行“境内关外”政策,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察制度,区内货物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自由存储、交易和加工,而保税区实行的仍是“境内关外”政策,在海关进出口和管理方面并没有完全放开。第二,保税区在金融和投资领域基本不涉及,在贸易领域也仅限于提升货物贸易量和物流加工。而自贸区实现了投资、金融领域的开放,并扩大了金融在贸易领域中的服务范围和制度创新。第三,保税区的设立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其目的主要在于发展地方经济,而自贸区的设立是国家行为,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贸易、争取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布局设立和建设,体现了以点带面,多点开花,拉动地方,辐射全国的总体思路。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无论行政方面还是经济方面,都给予了最高级别的定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各种“区”相互之间并不是排斥的,同一个地方可以同时具备多种“区”的身份。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定位:开放的市场环境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是我国实施新一轮高水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对外开放的主动赢得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优势的主动作为,是构建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大突破。

(一)突出制度创新,重塑政府与市场边界

改革开放初期,政府曾是市场培育的主体,然而随着市场不断发育成熟并向更高水平发展,由政府继续承担主导角色不但渐渐失去效力,反而可能抑制市场活力。因为政府主导下的市场是一种审批型经济,只有得到了政府许可,企业才能进入市场,因而作为市场经济最核心功能的配置资源功能,在本质上是由政府承担的,而不是由市场承担的,这种关系已经很难适应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在对外经济关系上,这种审批型经济的局限性表现得更加明显。国家鼓励外商来中国投资,但复杂的行政过程无形中提高了外商的制度易成本。从国际高标准的开放观来看,这种体制上的障碍事实上也使开放度降低了。[3]

重塑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防止用行政逻辑代替市场逻辑是十之后改革的主旋律,改革的宗旨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而政府只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负面清单”已成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标配,继“负面清单”后,总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中,“负面清单”是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权力清单”是明确政府能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这三张清单的重要意义在于它逐渐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自贸区试验正是要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从审批限制型体制向监管服务型职能转型,重新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二)释放改革红利,发挥示范、辐射、联动效应

自设立以来,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改革的系统集成,成榱巳诳放和创新于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并在先试先行、探索创新和差异化发展中,逐步积累了具有可借鉴性和可复制性的经验,具有极强的示范、辐射和联动效应。一是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先行试点,要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为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可借鉴的“制度试验池”和适合推广的新模式。二是作为大型的资源配置中心,自由贸易试验区拥有丰富高效的生产要素,并拥有与之关联的贸易、物流、金融、科技、信息和其他服务业等。这些产业既能通过前向关联效应和后向关联效应惠及上下游产业,吸引大量投资,带动周边区域经济的迅速发展,也能带动“引致需求”的出现,促进航运业、教育业、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这一过程循环往复,带动了所在城市的产业呈现螺旋式上升,为周边区域经济带来显著的福利增长。三是非试验区应尝试主动对接自由贸易试验区“溢出效应”,探索区域联动的新路径,让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红利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释放。

(三)对接国际规则,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就是要建立融入全球新格局新规则的“倒逼”机制,先行先试国际经贸高标准新规则,积累新形势下参与双边、多边和区域合作的经验,为与发达国家开展相关谈判提供参考依据和实证样本,进而为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提供有力支撑。一是要主动顺应全球化经济治理新格局。后金融危机时代,新的全球化经济治理格局正在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就是我国主动顺应全球化经济治理新格局,打造新时期面向世界、深耕亚太的战略载体。二是主动对标世界贸易投资新规则。在TPP、TTIP和BIT三大自由贸易谈判的推动下,世界贸易投资规则体系面临重构,其发展前景包括推行更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强调公平竞争和权益保护等。因此,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就是要通过对标国际贸易投资的高规格新标准,使之成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风险压力测试区。三是主动承接我国开放战略的先行引领使命,为推动与我国国际地位相适应的、更高层次的开放创造经验、积累经验,引领全国开放升级。

三、沪粤津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探索经验与可复制性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程中的“先头兵”,以扩大开放倒逼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改革,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建设经验。

(一)单点“试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3年9月,国务院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自贸区,拉开了我国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帷幕。作为新一轮区域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以可复制推广为基本要求,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等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推出了四项制度创新。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创新,仅启动一年多就将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由190条调整为139条,缩减幅度为26.8%,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创新,通过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的贸易监管模式,有效促进了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的的金融制度创新,初步构建起金融服务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的制度框架;以转变政府职能核心的事中事后制度创新,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便利了企业的市场活动,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易成本。[4]二是探索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型开放格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破解改革难题,试验区所实行的政府管理基本实现了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三是在金融、贸易、航运和文化等服务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吸引了大批优质服务型企业和跨国公司在区内集聚,形成了相当的集聚效应。四是通过更为开放的投资领域、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更加人性化的监管措施,大大强化了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五是形成了一批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如“法无禁止即可为”、“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统一营业执照样式和海关海事监管制度创新等,有力推动了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

(二)局部“小试”:开放前沿阵地粤、津、闽

继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一年后,我国继续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增设了三个自贸区。这既符合我国“循序渐进”的改革思路,也体现了自贸区发展“前赴后继”的切实需求。这一举措在更大范围中推广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经验,同时发挥地缘合作优势进一步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广东省既是我国早期改革的试验田,也是内地与港澳合作的先行地。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把可复制可推广作为基本要求。一方面,通过六大制度创新打造了制度高地,进一步提升了广东的开放度,走出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广东步伐”。在投资制度方面,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一口受理、综合窗口”模式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创新越走越深,不仅完善了以负面清单管理为重点的投资准入管理体制,而且通过细化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了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在贸易方面,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出了“快速验放”机制、“三互”通关模式、“互联网+易通关”模式和“智检口岸”等成果,初步建立了以贸易便利化为导向的智能化大通关体系;在金融领域,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出台了金融监管配套细则,在外汇管理改革、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集团内双向资金池试点、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等领域频频创新;在法治领域,探索出了前海法治示范区、前海法院、涉及多领域的仲裁院以及前海国际法律咨询中心等多项法治建设成果;在政务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领域,推行了“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相互促进的制度改革,建立了企业信用体系等。另一方面,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结合自身地缘优势,积极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在广度上拓宽粤港澳合作领域,放宽或取消港澳投资者准入限制;在深度上创新粤港澳合作机制,例如建立粤港澳金融合作创新体制、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并且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粤港澳交易规则的对接,打造粤港澳联手参与国际竞争的合作新载体。目前,改革创新效应已经在粤港澳扩散,三地通关时间大大缩减,金融合作深度推进,法律合作在融合创新中步步推进[5]。

2.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位于我国“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向外贸易的重要通道,立足于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发挥天津港枢纽交通优势,辐射带动北方经济发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开放型经济新格局。一是着力促进北方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改革“走出去”和“引进来”投资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同时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此外,以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巩固天津市作为国内最大汽车口岸功能,以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直营中心和邮轮保税供给等创新试点带动快速消费品市场发展。二是着力促进北方地^金融领域开放创新。重点依托融资租赁优势平台与政策,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吸引各类租赁类企业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使其成为我国融资租赁聚集高地,进而带动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解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6]三是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欧亚大陆桥,完善多式联运体系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创新电子口岸监管模式,发挥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节点作用和海上合作战略支点作用,增强对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转口贸易服务功能,提升北方地区口岸辐射功能。

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福建自贸区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突出对台“五缘”(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优势,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位为闽台交流合作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形成了符合福建实际、具有福建特色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模式。至2017年3月1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成功开展了9批225项试验任务,推进了一批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其中80项为全国首创。其中向全国推广复制最成功的做法是“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将企业注册时间从以往的29天缩短至1天。[7]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经验主要有:一是“内外一致”。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法无禁止皆可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视同仁,逐步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经营范围限制和股比限制等措施。二是“台外有别”。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和资金、人员往来便利,实现“对台更开放”。包括降低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准入门槛,并率先试点台车入闽、闽车入台等。三是“一办三管”。采取了“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一办三管”的省、片区、园区的职责体系。四是“区区对接”。建立环海峡跨境自由贸易区,从FTZ模式向FTA模式转变;建立环海峡跨境自贸区,取得台湾当局呼应,增进两岸经贸合作的互动性。[8]

(三)试验中面临的共性难题

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过3年多的“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分布于我国4个省市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行政管理理念,在与国际规则、政府服务、运作模式等方面接轨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积累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探索仍在路上,并存在一些“硬骨头”。

1.政府管制未能有效实质松绑

当前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大多集中在功能性制度创新上,体现出政府管制未能松绑。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可以分为结构性制度创新和功能性制度创新两种,结构性制度创新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权调整,功能性制度创新对此并不涉及,只是在办事方法和手段上有所创新。因此,如何借助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突破现在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障碍,发挥出制度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自由贸易试验区面临的任务还很艰巨。此外,制度性限制依然明显,短期之内难以破局。例如,金融开放创新、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等涉及中央事权,需要国家部委甚至国务院同意才可以落地实施,因此中央层面与地方层面的协调推进仍有待加强。

2.对非试验区的“虹吸效应”呈现

自由贸易试验区极低的制度易成本对企业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会在短时间内对周边区域产生巨大的“虹吸效应”,减缓这些区域的经济发展。一方面,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境内关外”,拥有更高的开放度和管理自由度,对跨国公司和海外资本等拥有天然的吸引力,成为其设立运营中心、营销中心和财务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首选之地。另一方面,自由贸易试验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等创新政策,为外贸企业在一线区域内进行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等带来了很大的税收优惠和政策便利,在企业的经济成本和制度易成本都大大降低的预期下,势必会“虹吸”到更多的外贸企业。这使得非试验区原本有限的资源要素和发展空间,受到进一步挤压,从而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状况。

3.相关法律层面的建设滞后于探索实践

法律是改革的制度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创新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但相较于丰硕的投资管理等制度创新成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公平竞争、知识产权、劳动标准和环保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创新成果与之并不配套。从国家层面来说,当前能够查询的只有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文件。尽管在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广东和福建三大自贸区,以及扩区后的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但是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行为进行全面和明确的规范。截至目前,我国只有一部由民间法律服务业协会与律师事务所实务人员合作编撰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中英文)》正式出版。[9]从地方层面来说,虽然在国务院出台的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均提及由地方政府自行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制度,但其存在效力位阶低、经济主体认知度低、协同性差、执法难度大等问题。

四、“中试”推广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上海探路、粤津闽三省市小试,探索出了制度创新的新领域,有力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提升了政府治理能力,积累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增强了全国上下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对外开放的信心。在各省市的内生动力推动下,中央政府再次批准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7个省市开展自贸区试验。在未来的探索和实践中,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政府推动与市场决定的关系

国务院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三张清单――“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导向就是要划定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充分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或者化审批;凡是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更高的活动,一律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的有效分离和有机结合,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让中国经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因此,一是要重塑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角色,缩小政府的职能范围,实现权力规则游戏到市场规则游戏的转变,政府从经济发展的引导者走向支撑者,从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转变为环境塑造,从直接进到企业的围墙内干预到退回企业围墙外做好服务,并在相关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出台过程中,更加广泛地听取社会、市场和公众的诉求。二是要拿出魄力深化要素市场改革,推进要素价格的市场化;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放松企业的外部融资制约;改革以规模为导向的产业政策转向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失灵;建设高效能国家创新体系。三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要进行自身的重构,要从过去靠吃政策偏饭的发展模式转向靠市场竞争吃饭、靠创新能力盈利,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非试验区的关系

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非试验区应当是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协同发展关系。一方面,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做“苗圃”,而非“盆景”,做到建设经验可复制可推广。例如,通过前店后厂、前库后店等形式,探索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非试验区的互动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置总部,而在非试验区创建生产基地,这样可经由企业产业链网络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功能延伸到整个区域,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非试验区政策、改革的双向溢出效应和乘数效应。另一方面,非试验区要积极化解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虹吸效应”和“挤出效应”,并大胆借鉴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举措,主动承接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外溢、辐射带动,形成区内区外联动发展格局。但在借鉴学习过程中,应注意制度复制不是简单的制度移植,而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因而要根据适用性原则主动复制实施相关制度,并结合实际进行适度制度创新。

(三)“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的关系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改革开放下的新生事物,各种政策运用都自在探索时期,政府在统筹管理过程中既要注意既有相关规章制度的保障,又不能压制了改革创新的新生力量,要善于运用法制巩固改革成果。一方面,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在立法进程上先行先试并取得突破,这不仅是全面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世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经验的有益启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在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10]。另一方面,在强调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同时,也不能因此而扼杀了改革创新的能动性。“于法有据”中的“据”,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为“据”外,确认法律没有规定也是一种“据”,即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此时,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就可主动发挥改革的先试先行的功能,做出有利于开放、有利于改革的规定或解释。此外,可以尝试研究在不违背基本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11]

(四)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的关系

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模式创新,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便利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市场监管的盲区。对此,一方面,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信任市场主体。把“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真正打造自由贸易、自由进出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将监管方式由事先监管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安全监管的基本框架,防范并化解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具体可以在完善有关事中事后监管的法规目录,围绕征信市场建设、执法程序优化、重要领域监管规则调整和监管效果评价等监管工作重要领域做出有益探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Z].2013-09-27.

[2]林红.自贸试验区建设干部读本[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5:82-84.

[3]张幼文.自贸区试验的战略内涵与理论意义[J].世界经济研究,2016,(7):6.

[4]冯志峰.上海自贸区建设的经验归纳、问题检视与复制方法[J].当代经济管理,2016,(7):8-9.

[5]林江,范芹.广东自贸区:建设背景与运行基础[J].广东社会科学,2015,(3):26-27.

[6]天津经济课题组.起航――天津自贸区[J].天津经济,2015,(2):39-41.

[7]福建自贸试验区研究院课题组.福建自贸试验区建区两年来的成果、经验与困境、对策[C]//中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7,(3):21.

[8]陈明森,程宇.复制推广+地域特色: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构想[J].福建金融,2015,(5):5-6.

[9]钟辉,王若平.关于我国自贸区建设现状的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5,(7):136.

自由贸易政策范文篇3

关键词:自贸区;税收制度;比较

一、国外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一般会制定符合其国家自由贸易区发展特点的税收政策,这对促进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1.美国自由贸易区

美国麦卡伦自由贸易区出口退税政策被废除;库存税免税;储存在自由贸易区或从区域内出口的商品没有义务在当地支付从价税;所得税免税。这些政策对企业降低成本产生了积极影响,并且为企业提供了营运资金,扩大了经营规模。旧金山自由贸易区规定,当商品的拼装需要多个自由贸易区的部分零件时,关税只需按照第一个自由贸易区的交付价格支付;在多个自由贸易区转移货物时,可免征关税;在自贸区加工的产品无需缴纳增值税;在自由贸易区组装的产品可以根据零件或成品支付关税,只需从低缴纳,这为企业极大地节省了税金。

2.欧洲自由贸易区

欧洲自贸区对造船业等某些行业进行补贴,这主要因为欧洲许多国家认为造船业是与国家竞争力直接相关的核心产业。尽管欧盟自2000年起禁止对造船业提供运营补贴,但仍支持造船相关企业设备的研发。此外,欧洲还对技术研发提供了强有力的补贴,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比如爱尔兰的香农自贸区,为鼓励创新,在其国家取得的专利并成功开发出产品的免征所得税;可以对相关部门批准的研发计划给予一定的补贴。欧洲各国为通过增强科技产业来达到能带动经济发展,对于高新技术的研发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并已制定了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以鼓励风险投资从而支持技术开发。

3.韩国自由贸易区

在韩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韩国法律规定的税收减免,在首尔及周边地区投资的公司可以获得当地税收抵免。任何能够提高行业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均可免征5年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后续两年内减半,个人投资所得的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小型企业在韩国自贸区投资,新成立的企业在成立4年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投资于建筑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的公司,可以根据其行业的不同从而享受到5%~30%不等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4.印度自由贸易区

印度诺依达自由贸易区规定,公司前5年免征所得税,后续两年减半,并且随后三年内,公司利润50%的再投资部分免征所得税;该地区还允许建立海外银行,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通过优惠政策,鼓励本地区企业重视产业发展,扩大发展实体规模,促进经济发展。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1.美国自由贸易区

美国麦卡伦自由贸易区规定,从自由贸易区出口的产品是免税的;受管制的货物在自由贸易区之间转移,只有当货物从贸易区转移到美国关境内消费时才征收关税;延迟支付生产设备的关税期限;麦卡伦自贸区有关税倒置(国家对进口成品征收的关税低于零配件的关税等)。从国外进口或从旧金山自贸区出口的货物免征关税,节省出口商的税费;公司将部分零件运输到该地区以组装产品,这些产品在美国各地销售,只需要根据成品支付关税;旧金山自贸区有关税倒置优惠政策,最终成品的关税低于个别零配件,为企业降低了成本,保持其市场竞争力。

2.欧洲自由贸易区

爱尔兰的香农自由贸易区规定,该地区企业进口货物用于储存、加工和处置,并出口到其他非欧盟国家和从欧盟进口的货物,关税都免征。

3.韩国自由贸易区

从国外进口到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免征关税,区内企业间提供的外国产品和服务免征或者退税,促进了区内商品的自由流动,还为加工制造业显著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前3年免交法人税,之后2年按照应纳税额的一半缴纳法人税;根据“自由贸易区的制定和运作法”,零增值税率适用于该地区公司之间提供的进口商品和服务。

4.印度自由贸易区

作为出口加工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印度诺依达自由贸易区企业的进出口免征关税、销售税、商品税和其他免税项目,对区内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并大大推动了印度的经济、贸易和就业。

二、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经济改革的需要,探索与自贸区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刻不容缓。上前中国关于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不仅具有共性特征,并且存在一些差异。

(一)自由贸易区共性税收政策

1.促进投资的政策

对于在上海自由贸易区注册的公司,上海自由贸易区评估由于外国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导致的资产重组增值部分,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可分期支付所得税,但不得超过5年。上海自贸区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技术人员以股权形式获得技术奖励,如果难以一次性缴纳所得税,可以在审核后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分期支付。这与欧洲自贸区的税收政策补贴作用大致相同,都是激励企业及其技术人员进行高新技术的研发,还能够吸引高端紧缺人才,促进科技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在促进投资方面,美国免除了所得税和规定行为的关税,欧洲对具有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产业给予极大的补贴,韩国和印度对规定企业及个人制定了所得税优惠政策。

2.促进贸易的政策

关于促进贸易的政策,上海、广东、福建和天津的四个自由贸易区有以下共性税收政策。第一、在遵守税收制度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利润转移和税基流失,计算缴纳关税等应纳税额时,可以调整对外投资收入的抵免方式;第二、生产企业在该地区设立加工的产品,根据企业的申请,有选择的对内部销售的产品实施征收关税的政策;第三、该地区的生产企业对所需的进口设备实行免税政策;第四、金融租赁公司或在该地区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计入融资租赁出口的退税试点范围。在促进贸易方面,美国采取关税倒置和递延税收等政策,在欧洲和印度,除了免征关税之外,还给予补贴。韩国采取了免征关税或先征后退政策,中国分不同情况采用了免税或选择性征收的政策。

(二)自贸区差异性税收政策

我国各地自贸区在定位与税收制度方面,既考虑了自贸区的共性特征,也充分考虑了各自的地理优势及发展优势。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是上海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定位,天津自由贸易区侧重于航运、金融租赁、大型机械制造业和对外开放,广东自由贸易区重点关注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福建自贸区重视海峡两岸的贸易往来。如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对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关键技术、设备和产品,于2014年1月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福建自由贸易区规定允许建设工程设备、船舶等保税融资租赁,还可以分期支付租赁业务,并根据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对融资租赁产品征收关税和增值税。保险公司在天津注册后,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所得税免税。

(三)自贸区存在的问题

总之,与国外自由贸易区相比,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在税收优惠方面存在以下缺陷。

1.法律制度和税收立法层次有待改进

国外自由贸易区一般在立法后设立,以确保政策的有效运作。中国的自由贸易区一般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颁布的规章规定,自贸区税收制度立法层次低,并且容易与国家税法制度发生冲突。在自由贸易区,没有“自由贸易区法”作为顶层设计,仅使用规范性文件无异于加剧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法定内涵之间的矛盾。

2.税收优惠幅度低且形式单一

与国外自贸区相比,我国自贸区主要采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和自由贸易区总体规划的税收政策,我国的税收优惠力度较低。此外中国自由贸易区的间接受益越来越少,包括加速折旧和专项费用扣除等。

3.税收普惠范围小

我国区内在鼓励创新创业企业的优惠政策方面大多注重企业层面,而对紧缺高端人才的收入缺乏相关的优惠政策。此外,印花税和服务贸易领域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该地区的金融创新活动也没有足够的支持。

三、关于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和税收立法

首先应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通过中央政府和国家立法机构对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顶层设计;而地方的税收政策,应以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如美国《对外贸易法案》和“新条例”。在立法框架内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以促进投资和贸易,应符合税收改革框架和国际惯例,避免出现与国家税法的矛盾。最后应关注自由贸易区税收立法的完整性,通过制订《自贸区法》,把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合成一个整体。

(二)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政策

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将有助于促进自由贸易区的投资和贸易。可以实施更低的所得税政策,区内的企业相对于区外享受着较低的所得税,它可以指导企业的投资方向,特别是,国家对高科技产业有强大的税收激励。例如,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区的减免优惠力度非常大,不仅促进区内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还能够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降低失业率。此外,个人所得税激励措施对自由贸易区保留、吸引供不应求的高端人才以及发展新兴产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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