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工作人员考察报告(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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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工作人员考察报告范文篇1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20__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领导,确保选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成立××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考察
(一)成立考察工作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纪委(监察局)、县政法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资格复审及组织考察工作。
(二)资格复审及考察公告。由县选聘办公室在6月25日前向省选聘办确定的第一批考察对象资格复审和考察公告,明确资格复审时间、复审要求,考察对象、考察的主要内容,考察时间、地点,考察组人员组成情况等需要公告的内容。
(三)资格复审。从6月26日起到7月5日前第一批考察对象向县选聘办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党组织关系证明材料、户口册、获奖证书等原件。考察组开始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要认真对考生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未毕业的需出具毕业分配部门出具的证明)、党员介绍信、校级以上表彰获奖证书和学校表彰的正式文件(如表彰决定)或学校证明等原件进行核查。其中,关于是否为校级以上“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的级别认定,主要根据授予表彰学校是否为独立办学的学校进行判定,即受独立学院表彰的,为校级表彰;受大学内二级学院表彰的,属院系级表彰,不得享受加分政策。
考生对填报的各项信息承担责任,因报名时错填、漏填,形成信息错误或没有享受到相关加分政策的,由本人负责,不再进行修正。
资格复审时凡有关材料与报名信息不符的,视为填报虚假信息,不得参加组织考察,且终身不得参加全国范围内公务员考试和选聘到村任职考试。资格复审过程中出现空缺的,使考察人比例达不到1:1.2要求即81人时,考察人选按照笔试成绩(含加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进行公示。
(四)组织考察。7月10日至15日由考察组负责对考生进行考察。主要采取面谈、查阅档案、函调了解等方式进行,了解高校毕业生的思想认识、理想信念、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和学习实践能力等综合情况。同等条件下,对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自愿回原籍的毕业生、人口较少民族毕业生优先选聘。
(五)提出拟聘人选。7月20日前,县选聘办根据组织考察情况,按每个选聘职位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因组织考察过程中放弃选聘等原因本文导致拟聘职位空缺时,在进入组织考察的人员中进行调剂。拟聘人选报市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核。
拟聘人选按照我县拟聘职位数,根据参加考察考生的笔试成绩(含加分)依次递补。如遇笔试成绩相同,按以下原则和顺序依次确定拟聘人选:①中共党员优先(含预备党员);②校级以上优秀团干部优先;⑶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先;④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⑤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先;⑥本科以上学历优先;⑺人口较少民族优先;⑧女性考生优先。
三、体检、公示
1、体检(7月20--30日)。拟聘人选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县选聘办负责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整理标准(试行)》执行。文秘站:<<br/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或者凭县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报县选聘办,免除体检费用。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在该选聘职位进入组织考察人员中,根据笔试和组织考察的情况顺序递补。
2、公示(8月1--10日)。体检合格者由省选聘办统一在组织人事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在县辖区范围内公示。
四、聘用及上岗
1、确定选聘人员(8月15日前)。公示期满后,由省选聘办审核确定选聘人员。
2、签订合同(8月15--20日)。由各县人事局与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选聘人员情况及签订合同的情况报省选聘办备案。
选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1个月未到岗的,县选聘办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递补或调剂。递补和生源调剂的截止时间为20__年9月30日。
3、培训上岗(8月20--31日)。以市为单位统一对选聘人员进行不低于7天的培训。
五、任职
1、任职。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县领导小组统一进行分配,安排到全县除社区以及去年以安置以外的67个村委会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
2、管理。选聘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管理和考核等按聘用合同及《××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__〕1号)有关规定进行。
优秀工作人员考察报告范文篇2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开创人才工作的新局面,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和中央、省、市人才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代表我县领先水平、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管理、文化等领域中的带头人。
第三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现实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四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实行定期考核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二年选拔一届,每一届管理期二年,管理期满即自动终止县级优秀专门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县级优秀专门人才的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报下一期。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推荐对象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安心*工作,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二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不包括已离退休人员,选拔条件将随着管理期不同而进行调整,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将在开展选拔工作时予以确定,获得奖励和成果的必须是首位完成者或主要完成人):
(一)获得省厅、市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奖(其中省厅、市级必须为二等奖以上)。
(二)在技术革新改造、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技术引进和开发等工作中,解决了疑难问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经有关专业部门认证,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理论研究上有独到见解,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论文奖;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成果二等奖一次或二次三等奖,得到县内外同行公认,并成为某一学科的带头人。
(四)在企业、经济或其他技术性较强的单位担任领导,以科学管理手段从事管理工作,经济效益在本县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被授予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五)在教育、卫生、农业、畜牧、林业等专业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省级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六)长期在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等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科学普及、科技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县以上人民政府
表彰(其中县级表彰为二次以上)。
(七)对我县经济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方案,被采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八)在其他行业中做出与上述七条类似成绩以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选拔,但原来是专业技术人员,而走向领导岗位或调入行政机关后,没有脱离专业并获有新的科研成果,目前仍担负着课题任务的干部,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拔,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予选拔。
第三章推荐方法和选拔程序
第六条选拔优秀专门人才,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对个别在学术上、技术上造诣较深,确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也可直接提名。
第八条优秀专门人才的选拔程序
(一)公布条件。在媒体公开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方法。
(二)组织推荐。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及近二年的工作总结。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向县人
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择优推荐人选,并报送《*县推荐优秀专门人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三)人选初审。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人事及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优秀专门人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四)组织考察。初选名单确定后,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单位对初步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五)评委会评审。
1、组建评审委员会。为使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准确,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选聘有权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3-5人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并报经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总量控制兼顾专业覆盖面的原则,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和专业水平进行认定,确定优秀专门人才人选。
2、评委的选聘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人才战略方针;(2)在本学科领域中有一定造诣,了解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专业人员状况,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3)
作风正派,为人公道,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声望;(4)非本届优秀专门人才候选人。
3、评审。召开评审会议,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审查核实参选人员有关材料、证件的基础上,对有关论文、论著的学术水平和奖项的级别、位次等予以确认,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加会议评委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作为优秀专门人才正式人选。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方能召开。
(六)审批、公示。根据评审委员会评选结果和组织考察情况,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将优秀专门人才正式人选呈报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期间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取消资格;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正式列为县优秀专门人才管理序列。
(七)命名。优秀专门人才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县优秀专门人才》荣誉证书、奖牌。
第四章相关待遇
第九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在二年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专业技术津贴,同时获市级以上优秀专门人才称号的,此月技术津贴不再重复享受。
(二)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三)关心优秀专门人才的工作、学习。为了开阔优秀专门人才的视野,管理期内组织一次优秀专门人才外出参观、考察和学习;对优秀专门人才参加学术讨论、外出进修优先考虑。
(四)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专门人才,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组织到内地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进修和挂职。
以上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措施
第十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事局、县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进行综合管理;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一)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二年奋斗目标,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建立实绩考核制度。对县级优秀专门人才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报告,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在管理期内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作为调整依据,二年期满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拔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拔评审。
(三)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各主管部门和优秀专门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同志要与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掌握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优秀专门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优先申报,各级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安排。优秀专门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优秀专门人才可优先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五)建立县级优秀专门人才业绩档案。其中包括县级优秀专门人才登记表、年度工作计划、二年奋斗目标、考核报告、考核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在管理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审查核实,报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优秀专门人才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四)不能很好履行优秀专门人才职责,没有完成任期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