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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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篇1

1问题的提出

《规范》第5.10条明确规定:“有关……矿山生产中排土场、矸石山、废渣堆、尾矿库发生的各种灾害和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地质环境条件中进行论述,并在评估报告中建议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专业规范和要求进行专项评价”。由于相关专业规范并未规范等问题导致该条款执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中介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将上述对象无论规模大小均不加选择地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终导致未评估未设计;二是我国矿山排土场规模大的上千万立方米,小的不足一千立方米,如果不分大小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价和设计,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实际也难以操作;三是根据调查,主管部门实际仅对规模较大的排土场要求必须进行专项评价和专项设计。矿山企业认为,对于个别小型排土场完全有能力自行设计并确保安全。这套做法虽行之有效但并未认可,并进而导致监管、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可见,上述问题主要归于多大规模的排土场应进行专项评价和专项设计?

2排土场定义

《规范》中并没有对排土场、废渣堆进行定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对排土场定义为“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对排土场定义为“堆放剥离物的场所,也称废石场,是指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GB50598-2010)对废石场定义为“集中排放矿山基建时期的剥离物,以及正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的场所”。显然,废石场与排土场只是习语不同,本质是相同的。而废渣堆则较不正式,矿山企业常将废石、坑口手捡废石、粗选抛尾弃渣称为废渣堆。可见,无论是废石场、废渣堆都可归类于排土场。

3排土场相关专业规范、规定

根据《规范》,涉及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再对排土场、废石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是由专业机构根据专业规范进行专项评价。经笔者整理研究,这些专业规范及规定主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以及其他采矿方面的设计规范。这些规范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为主体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则为细化标准,其他规范和规定均引用上述标准。虽然相关规范虽多,但都未解决排土场规模界定问题。

4相关资质专业机构内涵

根据上述相关规范,显然《规范》所指相关资质专业机构所指应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即只有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方可对排土场进行专项设计。

5排土场规模划分及建议

我国排土场数量众多,规模差异更大,大的上千万立方米,小的不足一千立方米。上述规范中仅有《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根据单个排土场容积划分了排土场的设计等级,详见表1。

上表中对于总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或堆置高度在50m以下的排土场划为四等进行管理。然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型矿山企业来说,排土场规模超过100万立方米的少之又少且多为数千至数万立方米之间,如均按此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考虑到排土场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多表现为整体滑坡或因雨季滑坡进而形成泥石流。《规范》根据易发性(可能性)、危害程度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并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防治措施。根据行业经验,一般来说大型地质灾害体、灾害源对应着大的危险性,需要进行重点防治,相应的防治难度大。小型地质灾害体、灾害源对应小的危险性,进行一般性防治,相应的防治难度小。《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根据滑体体积将滑坡规模划分为5个等别,详见表2。

从表2可知,规模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排土场如产生滑坡一般为小型,其危险性也小,防治难度小,工程技术措施简单。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排土场规模下限确定为10万立方米。即小于10万立方米的排土场应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评价并进行初步治理工程设计,不再编制专项设计,并可由矿业权人自行或委托治理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而对于10万立方米以上的排土场,仍执行现行政策和规范。对于排土场规模的认定,可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库容为依据。老矿山排土场扩容超过上述标准则应补充进行专项设计,未补充专项设计擅自超设计堆放则进行处罚。同时,主管部门应加强排土场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篇2

一、灾后救助表现对比

无论何种政体的政府,对自然灾害进行救助都是其对社会应承担的义不容辞的公共责任。但由于政治体制、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中日两国在紧急灾害救助的反应方式、组织形式、资源调动方式上都存在重大差别,这在汶川大地震和日本地震海啸救助中得到较为集中的体现。

首先,从国家领导人的介入来看。汶川地震两个小时后,总理即飞往四川,并紧急成立了以他为总指挥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后的一段时期,他一直坚守在灾区,甚至进入震中地区,进行现场指挥。日本地震发生后,菅直人和内阁大臣除了不停地在东京开会,没有人去灾区视察情况。日本媒体4月30日的最新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近八成日本民众不满首相菅直人应对地震、海啸和核事故时的领导力,超过半数地方政府官员不满菅直人应灾表现。

其次,从灾害救援中干部任免来看。汶川地震后,中国及时或破格提拔使用了一批表现突出的干部和普通党员,同时也处置了"不作为"干部,甚至就地免职。都江堰市民政局副局长、蒲江镇原团结村党支部书记等被就地免职。北川县也因组织抗灾不力撤职了几名基层党员干部。广元市几名局长、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因违纪被组织处理。茂县公安局局长、车管所所长也被撤消或暂停职务。还有一些干部因擅用地震捐款被免职。在日本,由于受到救灾不力的广泛批评,日本首相菅直人提出辞职。在6月27日晚,菅直人组建的灾后重建领导班底名单才终于出台。当晚,菅直人才确定了自己辞职的具体时间。

最后,从灾后大众及媒体的反应来看。在汶川地震的巨大灾难中,中央政府开展了快速、高效救援工作,获得了广泛的赞誉。大众及媒体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某些企业、公司、明星等的捐助行为方面,以及针对灾区学校、医院等的公共工程质量的质疑。3月11日,地震发生当天,上午日本各大媒体的版面基本都在批评菅直人的政治献金丑闻。菅直人被曝收受在日韩国人104万日元政治献金,而此前外务大臣前原诚司刚刚因为相似原因辞职。支持率连续降低的菅直人原本正在面临巨大的政治信用风波。随着核泄漏危机进一步恶化,对菅直人内阁的指责渐渐显现。3月15日的《朝日新闻》发表文章,尽管报道了菅直人"我们绝对不会临危撤退"的决心,还是毫不客气地指出,"核电站事故增加,对应不足,政权的危机管理能力透露不足"、"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事态把握的状况依然比较混乱"。但是,两过媒体在地震中还是以报道地震相关信息,让民众安心为主。

二、体系差异分析

从以上关于汶川和日本大地震这两个特大自然灾害后两国救灾反应的一系列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更加快速地作出了反应,高效地组织了紧急救灾工作,缓解了灾害所带来的破坏。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得出结论:我国的救灾体系比日本更加健全。正相反,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日本的救灾体系远比中国健全,法制化程度很高。我们可以通过下面几个方面对中日两国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进行较深入的比较:

1、地震灾害危机管理体系比较

我国现行救灾体制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政府统一领导,上下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中央负责特大救灾问题的决策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灾害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实际上这些规定并没有将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救灾上的责权划分清楚,因为无论灾害大小都得上报情况,而且不能控制和消除的灾害标准也是很模糊的。救灾工作中,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明显表现为职责同构。所谓职责同构是指,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几乎一致的,上下对口,地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几乎是中央政府各部委的翻版,除外交、国防等少数职责由中央专属。在救灾工作中这种职责同构使中央和地方相互掣肘,其不利影响表现在两个向度上:一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职权的过多干预和限制,对地方申请的救灾经费进行严格控制。灾害发生时,救灾工作的监督体制是自上而下的,中央监督地方,地方监督市县,市县监督乡镇,但社会的监督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救灾工作的效率,撤换及提拔部分下级官员成为有效的推动救灾的手段。由此也导致了另一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各级政府自下而上对上级政府及至中央的依赖,包括财政资源的依赖和职责上的依赖。地方政府总是尽可能向上级尤其是中央政府争取救助资源,尽量少动用本地资源,以此减轻本地区的灾害损失。由于救灾过程中上级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控制作用,使下级官员面临灾害时首先得向上级汇报情况,争取资源,听取上级指示。这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不能根据当地灾害情况、灾民的实际需求及时地开展救灾活动。

日本的国家危机管理体制大致是这样的:以法律为依托,内阁总理大臣为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长官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中央防灾会议以及相关省厅负责人紧急协商会议等决策机构指定危机对策,由国土厅、气象厅、防卫厅和消防厅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这一体制下,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建有各自的危机管理体系,当危机发生时,一般根据危机的类型启动不同的危机管理机制。

2、灾害救助法制化程度比较

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全国第十次民政会议以来,我国救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些规范性制度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对救灾捐助及接收活动的管理,规范救灾款物基层发放程序,制定抗灾救灾领域的国家标准,等等。但是,我国目前这些救灾制度散见于各种指示、决定、意见、通知、办法、规定以及批复执行的报告、请示等等党政机关文件中。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救灾法》或《灾害救助法》,目前的相关法规是由SARS所推动于2007年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但其还不能代替《救灾法》的作用。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当前我国救灾工作的很多责、权、利都不明晰,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各级政府间进行利益博弈。当前我国救灾工作的开展,主要通过权威政治的推动,而不是主要通过法律明确救灾职责。一次自然灾害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灾害的严重程度及其社会影响,二是政府的重视程度及其是否强有力。汶川大地震达到里氏8.0级,波及全国很多省市,死亡8万多人,其破坏力和社会影响是空前的,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由于我国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国力稳步上升,强势政府仍然保持着对社会的强有力控制。因此,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国政府迅速地进行了反应,组织社会各界投入救灾工作,获得了国际社会的一片赞赏。但我国这种救灾体制将可能产生两个负面后果:其一,如果一次灾害的影响不大,或者政府希望控制其影响,进行淡化处理,那么救灾工作将难以有效开展;其二,如果灾害发生时,由于经济衰退,政府控制力衰弱,这时灾难将难以得到及时救助,甚至加剧,并可能进而引发政府合法性危机。因此,推动救灾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将来的一项重要任务。

作为重灾大国的日本是全球最早指定灾害管理基本法的国家,并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应对灾害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日本拥有各类危机管理法律40余部,其中涉及减轻地震灾害的法律就有10多部,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对策基本法》、《防止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法》、《活动火山对策基本法》、《水灾防止法》、《灾难救助法》等。针对可能发生的大规模地震灾害,日本政府还出台了《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和《关于地震防灾的国家财政特别措施法》等相关法律,对地震灾害的预防、应对措施、信息传递、灾后重建以及财政金融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健全我过灾害救助体系的对策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日本灾害救助体系的经验,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应对意见。

1、灾害救助要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自然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这是灾害救助的最基本原则。在汶川抗震救灾中,生命被作为最高价值诠释着、实践着。"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救人仍是重中之重"、"一线希望百倍努力",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地震刚刚发生、"黄金救援时期"已过、生命已达极限时间这三个关键时刻及时发出的最高指令。这充分体现了灾害救助以人为本的原则。

但是,救助以人为本的原则还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灾民的知情权。政府的灾害救助政策规定、补助标准、安置模式应该要公开化、透明化,并充分征求灾民的意见。(2)保障灾民的平等参与权,是指在指定临时过渡性和灾后重建安置方案、灾害移民预案和具体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灾民应具有平等的参与协商、决策方案选择的权利。平等的参与权还表现在灾民在参与各种救助事务时,其所持有的传统习俗、价值观和受到尊重和理解,不受歧视。(3)保障灾民的表达权。灾民在参与救助活动时有权表达其作为一个参与者所关注的问题和对于救助工作的有关建议、意见,灾民拥有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救助和重建过程中的问题并获得回复的权利。

2、完善相关法规和应急机制,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目前我国虽有《防震减灾法》等指导地震预防和灾后救助的法律规范,但有关指导和规范灾后重建的法律法规依旧缺位,导致有关灾后重建的部门规章普遍没有较大的执行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和颁布指导灾后重建的法律法规,提高规范的法律位阶,增强规范的法律效力。同时要提高防洪和防震等基础设施建设基准,加强对防范灾害的宣传教育,完善突发灾害的应急机制,防患于未然。

3、建立分担灾害风险的长效机制

在面对象地震这样的巨型灾难时,个体由于力量有限,很难承担巨额损失,而完全依靠国家的救助也不现实。因此应当考虑建立分担灾害风险的市场机制,分化巨灾风险,弥补个体损失。

第一,建立多元化巨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没有地震保险等市场化巨灾保险制度,缺乏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担和转嫁渠道。借此地震灾害,可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设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制度,扩充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容纳范围,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可从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当发生巨灾时,除了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外,还可利用巨灾风险准备金来补贴灾民,分担损失。

第三,建立规范的社会救济和援助系统。巨灾造成巨大损失,除了由国家补助、保险赔付和个体承担外,应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开展救济和援助,通过建立规范的社会救济和援助系统,来为受灾的人群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艾萌.日本阪神大地震灾后重建经验[J].中国农村科技,2008,(6):54-57.

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篇3

关键词:危机管理;应急体系;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10-0147-02

近几年来,海啸、地震等地质灾害和飓风、干旱、雨雪等极端气象灾害不断发生,对社会发展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对人们心理造成的严重影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每年受灾人口高达3~4亿人(次),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逐年增加,近几年每年都在2000亿元左右”,[1]如2008年初南方低温冰冻灾害、“5•12”汶川地震,2010年西南地区干旱和“4•14”玉树地震等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灾害应急管理,是各级政府都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当然,应对危机也必然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世界各国在应对灾害的实践中,经过了血与泪的惨痛教训后,积累了不少成功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这些对我国构建合法、合理、合适的危机和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重视预防、预警和监测机制的建立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危机预防、预警和监测制度的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灾害预防体系和预警机制。

美国在危机和灾害的预防方面非常重视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的编定,不但有总体上的联邦应急计划(FRP),还有针对特定事件的运作纲要。FRP详细规定了应对危机和灾害的政策、原则、机构运行模式、处置和重建行动,政府部门及其机构在危机和灾害管理中的职责和协同机制。FRP由12个具有不同的应急支持功能机构组成,各功能由一个主要负责机构及若干辅助机构合作完成其功能,明确了各机构的具体责任范围和响应步骤。在应急预警方面,美国政府把它看作是控制突发公共事件事态扩大的有效手段。另外,还建立起了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网络,基本形成了纵向垂直协调管理,横向水平互通交流的危机和灾害预警网络。

英国政府在处置和应对危机和自然灾害的实践中,不断改进和调整预防和预警体系,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机制和网络。其预警和监测网络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大部分组成。中央预警和监测网络机构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和全国性专业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灾害的分析判断、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等;地方预警和监测网络机构包括地方行政当局和相关部门,是整个灾害监测网的基本单元,主要负责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跟踪和控制。

俄罗斯非常重视危机预警管理工作,总统则是预防预警体系的核心,任何重大的危机预防和预警方案与行动都必须由总统来决策,而联邦安全会议常设12个跨部门委员会,这十二个跨部门委员会差不多囊括了灾害预警和应对的所有方面,平时收集各方面的信息,还针对部门特点进行专业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以及评估,使危机预警系统高效运作,使预防措施既有高层的总体设计,也有末端的严格落实。另外,俄罗斯紧急情况部、联邦边防局、俄罗斯联邦安全局、外交部、通讯和信息署等相关机构也在突发事件预防和预警中承担着各自的重要任务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难看出,科学、完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规划是建设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体系的必然要求,完善的预测预防体系有利于政府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所有事项进行有效的管理,其中包括对危机预警进行科学合理部署,政府部门职责任务细化区分,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有条不紊。确实实现奥斯本和盖布勒提出的“使用少量的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的钱治疗”[2]的政府事务处理和政府建设目标。

二、重视构建建制化机构和专业化的力量

设立专门机构,组建专业的应急力量,是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主要方法和发展趋势。

美国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机构的特点是“强总统,大协调”。它是“以总统为核心,以国家安全委员会(NSC)为决策中枢,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FBI)和移民局)等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情报局(CIA)等跨部委独立机构负责协调,临时性危机决策特别小组发挥关键作用,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3]1979年成立的联邦突发事件管理总署(FEMA),是政府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其署长直接由总统提名任命,向总统负责。总统是美国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管理体系的重心;美国联邦突发事件管理总署是“联邦应急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者。另外,联邦突发事件管理总署的突发事件部设有管理中心,有一支2万人的国民防卫军,58个救援服务部门分布在全国的54个地区,分为129个分队。经过30多年时间的建设,美国建成了一个完全有效的协调系统,这套系统和机构在美国突发事件处理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俄罗斯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机构的特点是“大总统、大安全”。俄罗斯以总统为核心,以联邦安全会议为决策中枢,政府各部门相互协调、分工合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体系。总统是中枢指挥系统的核心,并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俄联邦政府在总统的领导下具体处置灾害事件,是保障灾害所需的必要力量、资金和各种资源的主体,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依据俄联邦法律及其他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参与灾害处置等应急行动。为有效应对日益增加的自然灾害,俄罗斯的联邦民防与应急与消除自然灾害部,是俄罗斯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的专门协调部门,对自然灾害和技术灾害型突发公共事件全面负责。在应急力量配系上,直接指挥着一支由现役军人组成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确保救援的快速和高效。

日本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强内阁,大安全”。日本政府于1986年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管理体系由情报调查室、外政审议室、安全保障室等部门组成。组织指挥和协调方面,内阁首相为其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方负责总体协调;工作制度方面,主要通过内阁会议、中央防灾会议、阁僚会议和安全保障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策略,其他各厅依据任务区分完成各自职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种类与级别的不同,启动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部门也将不尽相同,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形成日本官方长官领导下立体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管理系统。

突发事件处理机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设立超事业部制的中枢机构体系,这个中央机构体系可以有效动员、指挥、协调、调度地区资源应对各自灾难和突发事件。二是常设性危机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各种相应事务,会同各方专家,从国家安全高度制定短期的应急计划、策略,制定长期的反危机战略和应急计划等,并在地方各级管理机构设立相关部门。三是有一定数量的应急专业救援队伍,负责进行特殊地域和灾害的专业救援和国际援助。

三、重视应急习惯培养和应急文化建设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应急习惯的培养和应急文化的建设,将公共安全提升到社会文化的层次,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应急活动,以多元化的形式促使应急文化在社会文化中的沉淀,促使应急习惯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和基本的应急避险行动取向。

美国注重对应急人员进行正规的培训,注重加强社会宣传强化对民众的应急意识的培养以及应急知识的灌输。同时,还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来提高国民的应急防范意识,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发送公共短信息等方式向公民发送各种应急有关资料和信息。救灾演练是美国应急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演练使民众做好处置和应对突发事件和灾难的应急准备,对在突发事件和灾难发生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逃生手段、应急处置的程序和途径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娴熟的运用。正是这种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地提高了民众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技能,有效降低了突发公共事件的破坏程度。

日本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两种途径来推进应急文化建设。注重普及培育民众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和培训避险自救互救技能,其应急避险效果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比较突出和有效。

学校教育是指通过在教育机构普遍设立应急教育的课程,对公民从小就进行知识的教育、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培养。社会教育是指通过灾害和灾难宣传、紧急避险培训、社会应急演练等形式进行应急教育,把对国民应急意识的培养融人到常规的教育中。例如,日本将每年的9月1日定为全民“防灾日”,9月1日所在的周为“应急管理周”,全国上下包括各级政府、各居民区、学校、企业都要举行防灾演习。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专门兴建了灾害体验中心和防灾教育中心,所有这些措施均对普通民众的危机意识的培育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使其在突发公共事件突然来临时能有效降低民众伤亡和财产损失。

德国社会各界认为,在应急事件和灾害的预防、突发事件和灾害发生时的应对以及灾后的恢复重建过程中,广大的公民才是灾害处置和参与的主导力量。因此,德国各级政府非常注重对广大民众进行应急文化的建设和应急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德国政府从三个层次入手强化应急文化的形成: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对社会各种应急志愿团体和个人开展深入的应急基本知识培训;对公民进行广泛的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基本技能培训。

比较而言,发达国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比较完善,我们不妨可以从强化预防意识完善各种预案、调整管理体系建立专门机构、注重信息化建设完善预警监测系统、强化救援力量建立专业搜救队伍、强化危机意识提高防灾技能几个方面,着手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秦大河,孙鸿烈.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总论卷[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4.

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篇4

[关键词]地质灾害基层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P5[文献码]B[文章编号]1000-405X(2013)-7-310-1

1前言

由于地质灾害的发生,国家逐渐完善了地质灾害的防治体系与责任机制,各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止水平都有显著的提高。根据国家颁布的地质灾害预防政策,各省市、各地区都纷纷响应,大力着手于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但是防治工作受着很多客观因素的制约,缺少懂得地质问题的专业人员,懂得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并不多,对于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力度不够,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因此,如何真正消除隐患,做到保障人们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省市各部门工作的重点。

2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现状

近些年来,在国家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各省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都在不断的完善,各省市都划分了主要防治的重点区域,从主要问题入手,找出防治中的问题与差距,从而提高基层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目前各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各地区都在不断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与具体的巡排查制度,做到提前预防,提前预警。第二,专业人员逐渐增多,专业机构也逐渐庞大起来,大部分的省市的防治重点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站点。第三,由专家组成立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近一两年的时间内,让整个国家的许多地区成功避让了地质灾害,这些灾害全部都是由基层群测群防体系发现的,并做了及时的预警,让当地的居民及工作人员及时撤离,减少了很多损失。第四,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与培训,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已经逐步深入人心,整个社会都对房主地质灾害的工作有了更加全面、更加深刻的认识,逐渐形成了全民共同防灾的局面。

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1群测群防的队伍不够稳定。由于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人员基本都选取的是一些有着一定文化基础的群众,或者是一些村镇干部,当地政府每年都会下拨一定的经费,用作群测群防人员日常的工作开支、培训工作以及与国土资源总局的联系。但是这些人员与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并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并且没有专门的合同或者制度对其约束,就导致了群测群防人员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不够明确。而这些地质灾害的防治队伍是我国防治地质灾害的主要力量,队伍够不够稳定会直接关系到防治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

3.2地质灾害的防治人员缺少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虽然在全国的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站,但是并没有专业的地质人员进行监测,基本上出现的是有牌无人的局面,在监测站的人员又没有专业的监测技术,很难做到对地质灾害的准确监测。同时,选取的群测群防人员虽然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但是基本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对于必要的识灾赈灾知识更是匮乏。这些人员在面对一些对专业要求较高、责任较大、任务较重的防治工作时,往往就会显得捉襟见肘。

3.3对于隐患点的巡查力度不够。虽然目前已经有很多已经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区也都指明了相关的责任负责人,把这些负责人都纳入了群测群防的体系之中,但是地址灾害的发生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多样性和变化性,有许多没有确定了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受到了一些自然因素(例如暴雨等)的影响下,仍然会发生地质灾害。如何能够在巡查过程中及时对这些潜在的隐患点进行预警,是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3.4无法有效地监督与防范人为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现在的许多地质灾害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由于农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大部分农民选择了扩建房屋,导致监督与防范的难度加大;第二,目前对于许多工程建设对于地质灾害影响的评估、审查与备案工作都采取了分级负责的形式,但是工程项目的监管属于基层,因此导致了工程建设会引起的危害评估信息不共享,加大了监督的难度。

4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建议

在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基层,他们决定了能否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人民的伤亡,减轻人民的财产损失。所以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基层的防治能力,而加强防治能力的核心工作就是加强对于地质灾害的检测、预警、转移等的应急建设。

4.1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的建设。首先,对于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人员要以聘用的形式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将其责任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对于群测群防人员的选择,要以村镇的干部或者群众的骨干为主;再次,财政厅每年都应该拨放用于群测群防培训、装备设施和工资的专项资金,对于群测群防人员的工资要采取直补的的方式;最后,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每年都对监测的台账进行检查,对工作较好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不好的施与惩罚,确保群测群防队伍的建设。

4.2提高巡查工作质量。认真做好山区地质灾害隐患地区的调查工作,对于威胁人口较多的灾害隐患点要将其直接划入明确的灾害隐患点,同时要对其作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在该地区的建立;对于一些暂时还不能确定危险性的隐患地区,应该将其划入重点巡查的区域,防止由于强降水而造成人员伤亡,并且将这部分区域移交给政府,政府做好安排巡查的工作。

4.3加强监督由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政府应该都在各地区通过发宣传画、宣讲等形式,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帮助与指导老百姓选取安全的地方进行房屋的建设,教会他们怎样识别地质灾害发生前的征兆和有效的防治措施。老百姓在建房时都要进行土地审批,保证他们建房的地质安全。对于私自建房、没有落实危害评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格的处罚。

5小结

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细心的工作,群测群防队伍需要加强自身的专业素质与专业能力,从老百姓的利益角度出发,进行专业、细致的预测与预警,对地质灾害的隐患地区更要加强监测力度,一发现危险,及时安排老百姓转移到安全区域。同时要对老百姓的建房地质给予有效的建议,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谢廷勇,白艳萍.广西华锡集团铜坑矿地质灾害评估及防治措施[J].山西建筑,2012(12).

[2]魏璐璐.浅析地质灾害评估的方法与程序[J].民营科技,2012(10).

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篇5

会议指出,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通过企业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但一些行业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等问题仍然突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会议强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必须坚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坚持市场化运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依法妥善解决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问题,维护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一要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地区间可签订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二要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通过兼并重组,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落实税收优惠,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政策。三要改进对兼并重组的管理和服务。坚持政企分开,规范和改进企业兼并重组行政审批。加强风险监控和信息披露,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企业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好信息咨询服务,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供求信息的交流渠道。四要推进企业体制改革,通过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细化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会议听取了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2009年,中央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深化企业改革,着力增强经营活力和创新能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持了生产经营总体平稳运行,发挥了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影响企业持续发展和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企业历史欠账多;盲目扩张,财务风险大;效益回升基础不稳固;发展主业不专注,布局结构不合理;企业集团管控力度不足;境外项目缺乏控制;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下一步,要继续加大监事会监督力度,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中央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草案)》。会议指出,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近5年来,平均每年救助受灾群众6000万至8000万人次。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条例草案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与受灾人员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草案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确立了预警响应、应急响应机制和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救助制度,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

7月7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指出,2009年,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中央重大政策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民生资金的跟踪审计,在保证各项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障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布了审计结果。

会议强调,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对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大考验。整改工作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杜绝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一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不断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提高预算执行效果。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二要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比任何监督都有效。要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大预算编制和执行等方面的公开力度,切实提高预算的透明度。三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做到用制度管事、管人、管财,从根本上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四要严格问责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会议要求,审计机关要完善整改跟踪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在10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将在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会议强调,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特别要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全部职工都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上岗。二要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制定和完善各行业生产和安全技术标准,以及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三要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和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应急演练。四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力度。五要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工艺、装备。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政策引导,严格责任追究,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7月2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防汛抗洪工作。

会议指出,今年入汛以来,我国极端灾害性天气突发多发,江南、华南、西南和江淮等地区先后出现多次大范围强降雨过程,汛情发生早,洪涝灾害种类多,受灾程度重。目前全国正处于防汛抗洪的关键时期,长江、淮河、太湖等江河湖泊仍超警戒水位运行,台风活跃期也已经到来,形势十分严峻。会议强调,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各项工作。一要抓好雨情汛情灾情的监测预警。密切监视天气和汛情变化,加强对暴雨和洪水影响时间、程度、范围的分析会商,为落实应急预案和群众避险防范赢得宝贵时间。二要强化重点目标的安全防范。提前做好山洪、泥石流、滑坡、城市内涝等灾害预防工作,督促各类在建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加强应急值守和巡查排险工作,确保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三要加大物资和资金支持力度,备足抗洪抢险救灾物资。抓紧补充防汛物资储备,扩大储备规模。加强地方与人民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协调,落实抢险救灾队伍。四要科学调度。加强水库、湖泊、闸坝和分洪河道、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调度运用,统筹安排“拦、分、蓄、滞、排”各项措施。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准备。五要安排好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恢复。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恢复重建、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六要加强督促检查,落实防汛抗洪责任制。对因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七要统筹安排抗洪救灾和经济工作,力争全年农业有个好收成。及时修复灾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会议指出,经过多年持续建设,我们在大江大河治理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中小河流防洪标准低,小型水库度汛难度大,山洪灾害防治薄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继续把加强水利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尽快启动水利重点薄弱环节的工程建设。为此,会议决定:(一)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及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同时加强洞庭湖、鄱阳湖重点圩垸整治力度,尽快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二)加快实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基层防御组织体系,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草案)》,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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