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论文(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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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论文篇1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9年以来,南涧县先后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暨农业综合执法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等多个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活动的全面开展,使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所增强,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1.2农业投入品监管步入法制化轨道
目前,全县基本形成了由农业执法、动物卫生监督等单位及人员组成的县、乡两级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依法开展动物卫生检疫、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化肥、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管。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基本形成
全县基本形成了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为重点、基地和现场检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体系,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保障,检测范围覆盖各乡镇市场,大型超市、重点农贸市场,年检测各类蔬菜60余批次1000多个样品,农残超标控制在5%以内。2012年正式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顺利完成。
1.4“三品”认证稳步推进
2014年末,全县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48834hm2,畜禽养殖规模362.06万头(只),通过有机产地认证有733hm2,出口基地备案667hm2。全县共创建云南省著名商标5个,云南名牌2个,云南名牌农产品2个。共有2个企业2个产品通过了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个企业18个产品通过了国家“绿色食品”认证,6个企业通过“有机”产地和认证,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个。
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还不够高
从行政职能来看,个别地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机构形同虚设,工作不实,相关工作不能完全落实到位。
2.2农产品检测体系不健全
一是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刚刚建设完成,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自检体系尚未建成,县、乡两级检测网尚未完善。二是乡镇目前处于无确认机构,无人员、无工作经费的状态。三是专业检测人员紧缺,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检测方式以速测为主要手段,普遍存在“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的问题。
3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及建议
3.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农业局要发挥行政职能,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系统内部要形成整体合力,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再次,要落实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增强生产者的法律法规意识,规范农药、兽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严格执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共同推进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2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一是要把“农业标准化作为今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个主攻方向”,牢固树立“没有标准化就没有质量,没有质量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农民的增收”理念。二是要依托生态南涧建设,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经合组织的载体带动作用,积极创建标准化示范园区,提高标准化种养比重,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三是要围绕我县高原特色生态农业建设目标,加大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的宣传、推广与标准化知识的普及力度,建立健全生产记录与档案,扩大标准化生产覆盖面。
3.3建立健全二大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产品质量论文篇2
1.1电子鼻系统评价农产品新鲜度和预测货架期
当肉类、水产品、果蔬随着贮藏时间的延长和新鲜度下降或在腐败过程中,其挥发性成分将发生明显变化,气味也与新鲜时的品质有着显著差别,采用基于气敏传感器阵列的电子鼻系统对农产品的新鲜度进行检测,可以获得农产品的气味指纹图谱数据,通过不同的模式识别可以判定其新鲜度。通过建立电子鼻的响应信号与品质指标的相关性,对所获得的传感器阵列数据进行特征提取,通过各种化学计量学(如主成分分析、线性判别、最小偏二乘回归分析等)方法进行建模归类和模式识别,不同模式识别方法对未知样品的货架期和品质分类的回判正确率不同,但许多研究表明电子鼻可用于农产品品质和货架期的快速评估。国内外学者将电子鼻应用于畜禽肉、水产品、牛乳、果蔬、谷物、酒类等[1]的品质等级和货架期预测进行了研究;综合已有的研究结果,必须建立电子鼻传感器响应值与有效的农产品品质指标(如贮藏时间、理化指标、微生物数量等)良好的相关性,才能通过识别电子鼻响应信号来预测农产品的新鲜度和货架期。
1.2电子鼻系统评价果蔬成熟度
果蔬通过呼吸作用进行新陈代谢而不断成熟,不同成熟阶段散发的气味有所不同,通过电子鼻对其气味进行采集和分析可以无损评价其成熟度。如通过坚实度指标对番茄成熟度进行划分后,采用电子鼻和主成分分析可以准确区分番茄的半熟期、成熟期和完熟期;类似地,通过电子鼻和线性判别分析可以无损判定不同时间采摘的柑橘[2]。采用电子鼻系统对不同品种资源和成熟度的甜瓜进行分析测定,研究表明:主成分分析方法可以100%区分和判定不同成熟度的甜瓜。采用32个导电高分子传感器阵列的电子鼻系统和非线性扫描软件进行分析,可以区分3种不同成熟度的日本“LaFrance”梨,而且与GC-MS等化学分析结果具有强相关性[3]。采用电子鼻测定桃子、油桃、苹果、梨的传感器信号,结果表明传感器信号与品质评价指标具有良好的相关性,能够明显地区分不同水果的成熟度,采用主成分分析可以测量其贮藏时间[4]。
2电子鼻系统监控加工过程农产品质量
2.1电子鼻系统实时监测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品质变化
目前,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依赖于人力,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同时专业技术要求高,使其品质监控难度加大。基于电子鼻客观、灵敏、快速的分析特点,可使用其监测农产品加工工序环节是否出现异常气味。如采用电子鼻系统在线实时监测肉制品加工过程的挥发性气体成分的变化,并同时对加工环境进行监测,综合评价和预测肉品的质量;同样在猪肉加工过程中,通过电子鼻监测猪肉冷加工或热加工中的气味变化,跟踪肉中微生物的腐败产物、脂肪氧化产物等与品质密切相关的气味指标,可跟踪肉制品的品质变化,从而达到实时监管猪肉加工过程[5]。电子鼻系统能识别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瞬时杀菌乳,并通过跟踪牛乳酸败过程的传感器响应值,采用主成分分析可以判定其品质的优劣及酸败进程[6]。采用电子鼻监测初榨橄榄油中关键挥发性物质的变化规律,优化橄榄搅拌工序的时间[7]。采用电子鼻监测葡萄酒生产过程的脱水工序,通过监测脱水过程中挥发性厌氧代谢产物的变化,确保脱水工序的合理性[8]。另外,电子鼻判定谷物在存储过程中是否发生霉变也起到很好的作用。
2.2电子鼻鉴别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种类及数量
在农产品中微生物的种类和负载量不同,其代谢产物所产生的挥发性气味产物浓度也有差异,因此有研究采用电子鼻鉴别和监测腐败微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生长情况。如利用电子鼻分析冷藏牛肉和羊肉的腐败过程,建立电子鼻响应值信号与菌落总数的对应关系,通过传感器响应信号预测菌落总数的数量[9];电子鼻在区分不同温度下猪肉排骨菌落总数的数量也具有很好的评判效果。把伤寒沙门氏菌接种到牛肉中,通过电子鼻监测已接种牛肉贮藏过程中气味的变化,进而通过传感器信号预测沙门氏菌的数量[10]。除了区分微生物的数量以外,通过电子鼻系统还能有效区分微生物的种类。研究表明:结合SPME-GC-MS检测的挥发性成分,电子鼻可以明显区分从猪肉分离得出的3株假单胞菌。采用电子鼻系统检测体外培养基培养的厌氧病原菌(包括14株梭状芽孢杆菌和12株脆弱拟杆菌)的气味,结果表明:通过主成分分析、遗传算法和神经网络可以将8种未知的厌氧菌正确地鉴别[11]。另外,通过电子鼻系统动态监测葡萄酒的芳香成分,利用主成分分析和线性判别可以较好地区分不同酿酒酵母对应的葡萄酒试样,并且能够较好地预测葡萄酒香气的大致种类和浓度。
2.3电子鼻系统鉴别农产品的真伪与掺假
电子鼻在鉴别农产品掺假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掺假牛乳,即对添加不同比例的乳粉、外来脂肪、水分等进行检测,通过主成分分析和线性判别等模式识别,均能有效区分掺假牛乳和正常牛乳[12]。用电子鼻检测在山茶油、芝麻油中掺假大豆油,结果表明,3种油脂的传感器响应有显著差异;通过线性判别分析方法,电子鼻不仅可以很好地区分不同种类的油脂,还可以区分混入与未混入大豆油的山茶油或芝麻油,通过BP神经网络可以大体预测芝麻油与大豆油的混合比例,但不能精确预测[13]。类似的,采用电子鼻监测掺假和不掺假橄榄油的气味,通过电子鼻系统结合线性判别分析、二次判别分析和人工神经网络算法可以很好地区分掺假和不掺假橄榄油,虽然不能识别出掺假所使用油的类型,但可以量化掺假油的比例[14]。在肉制品原产地域保护的鉴别方面,电子鼻可以识别如皋火腿、宣威火腿、金华火腿等不同产地的干腌火腿,也可以有效区分完全公猪、手术去势和免疫去势公猪的气味。
3电子鼻系统监控室内环境空气
电子鼻系统在监测环境空气方面也有一些报道。利用电子鼻检测室内空气中微生物的挥发性成分,进而指示真菌含量,也可以测定图书馆藏书的真菌污染[15]。采用6只不同掺杂的纳米ZnO气体传感器组成的电子鼻实现了空气中极低浓度(10-6体积分数)的乙醇、丙酮、苯的定量分析,其中基于非线性函数映射的人工神经网络算法具有最佳定量精度[16]。采用电子鼻系统监测微生物发酵床猪舍环境气味,结合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检测发酵床垫料挥发性物质的变化,通过模型构建和聚类分析,对垫料发酵程度级别的判别准确率达96.67%[17]。同样,采用电子鼻监测猪舍中NH3和H2S有害气体,可以达到良好的定量识别效果。电子鼻系统可以精确识别4种组分的混合气体,并成功鉴别正常环境气味和危险环境气味。因此,可以考虑采用电子鼻监测物流环节(包括仓储、车厢等)的异味或环境空气的污染情况。
4电子鼻系统的远程实时监控及网络化实现
由于物流是个动态的移动过程,因此需要实时监测农产品的品质,必须实现电子鼻响应信号的网络化传输。目前关于智能电子鼻网络化的设计与实现也逐渐得到了研究。网络化电子鼻技术是传感器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相结合的现代综合技术,是目前信息化领域的研究热点。张苗等[18]初步构建了基于TCP/IP协议的网络化电子鼻系统,阐述了系统网络化的实现方案及相关硬件软件的设计,实现了电子鼻响应信号的实时采集与网络化传输。也有研究基于GPRS通信技术的远程电子鼻检测系统,成功地实现了电子鼻数据的传输。柴毅等[19]研究了一种用于远程实时环境气体浓度精确监控的无线电子鼻网络节点设备,阐述了该系统的组成设计与功能实现的原理及方法。赵昂等[20]设计了一种基于ZigBee无线传感网络的电子鼻气体监控系统,将包含气体传感器阵列的无线节点布置在室内的各处,监控气体的空气质量,并将检测结果通过ZigBee网络传输到控制中心,由控制中心对各处空气质量进行评价,并启动相应执行系统确保空气新鲜。随着传感器技术和无线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远程实时监测农产品加工车间或物流单元的气体质量或农产品的劣变气味将成为可能。
5电子鼻在物流过程农产品品质监控的应用潜力及存在的问题
产品质量论文篇3
由于国家制定的关于消火栓箱和灭火器的标准并没有强调材质及其厚度,某些企业便会在材料上钻空子,采用热轧钢板为箱体材料,热轧钢板的价格虽然便宜,但质量却不过关。灭火器材的钢板厚度也正有变薄的趋势,某些企业的水带挂架的材料为空心洋元,使得灭火器材的箱体强度均受到很大影响。通常而言,作为灭火器材箱门的玻璃厚度应超过2.5mm,并且不得使用再生玻璃,而一些企业偷工减料,暗中使用这些不符合标准的玻璃去制造箱门,使得灭火器材箱门质量大为下降。与此同时,有些产品没有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有些产品虽然安装了箱门关紧装置,但装置已经受到损坏;有些产品虽然有门锁,但箱门上却没有紧急开启机构,也没有安装玻璃;有些产品箱门的开启角度比标准规定的小,这些缺陷都会影响消火栓箱和灭火器的保管和正常使用。在灭火器材的加工过程中,某些企业的加工质量也不到位,制作效果较为粗糙,平整度、间隙和箱门的开启角度都不符合标准,大大影响使用效果和外形的美观。某些企业在生产该类消防器材时仅仅凭借其生产实践经验来组织生产,而无法提供必要的标准、图纸、工艺文件等,致使在实际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存在大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无论是标准问题,还是工艺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防器材生产企业都不能通过降低生产标准来降低成本,因为产品设计标准的较低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
消火栓箱、灭火器所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在消火栓箱和灭火器的生产过程中,某些企业也没有执行规定的操作规程。尤其是一些新型灭火器如清水、机械泡沫灭火器等产品,企业往往无法提供该类产品的图纸、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资料。只有提供全面而详细的维修技术文件,才能更好地指导维修操作。在消防器材类产品生产和维修的过程中,企业应定期修订产品维修目录,并根据产品情况,主动向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索要相关技术资料。另一方,企业也可以依据自身条件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性文件,从而规范指导维修操作人员。《GA95-1995》标准规定不管灭火器使用与否,当其距离出场时间达到规定的期限时,必须送往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水压试验作为重要的检验方法,主要检验压力容易的强度,通过观察其在设计压力下是否能安全使用,来检验灭火器的承压能力。同时,也可以借助观察局部部位的渗漏来找出容器的潜在缺陷。强度不够的容易在使用时很容易出现爆炸事故。如果水压试验机损坏时,便搁置在一旁,不作任何处理,很容易使消防器材类产品带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对灭火器筒体进行干燥处理时,必须使用烘干设备,水型灭火器之外,否则会对灭火器材的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在对干粉灭火器简体进行水压试验后,如果没有及时烘干,而是直接充装药剂,干粉灭火剂很容易出现结块现象,从而致使灭火器失效。按《GA95-1995》标准规定,维修灭火器在更换零部件时所使用的零部件,应尽可能与原生产厂提供的同样型号、规格保持一致,所用零部件也应是原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如果选择其他厂或企业自制的零部件,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广的设计要求,严格禁止企业自行用类似的或不合格的零部件替代。例如灭火器的虹吸管,即使规格相同,但是不是同一个生产商,仍然不能替代使用。因为各生产厂的设计压力、充装系数、筒体直径都有自己的规定,混用不同生产商的产品很容易使简体高低不一致。如果是同一生产厂的产品,但隶属于生产商生产的不同时期,也要谨慎替代,以防止产品设计或材料上的变更给筒体高低造成的影响。对虹吸管的长度比较精确,应尽量避免其出现弯曲现象,对使用造成影响。因此,为了控制灭火器的维修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外购件进货检验制度。然而,现实中,许多维修企业的进货检验最终都流于形式,企业常常选用进货渠道不正规的类似零部件进行替代,以此降低成本,获取利润。企业不按标准选用外购件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安部文件的规定,而且其产品维修质量也不过关。维修企业应根据自身状况,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认真做好进货检验记录,企业负责人要定期进行检查,加大进货检验的力度。目前,我国消防企业类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严重阻碍着该类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在很多消防器材类企业中,退休人员仍占据一定的比例,大量的外来人员也使得该类企业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企业的技术培训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人员的操作技术难以得到提升。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某些员工对BC干粉灭火器与ABC干粉灭火器的区分含混不清,某些检验员对灭火器操作原理一头雾水,更无从检验灭火器材质量是否合格。因此,新型消防器材类企业应该强化内部管理,注重技术培训,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当前,消防器材类企业发展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便是针对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引导各类人员学习消防器材类知识,并提供学习平台,组织员工培训。
产品质量论文篇4
关键词:产品概念、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追究。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进行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社会财富丰足,与之相对应的物质和文化两大方面的社会消费品丰裕,随之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从80年代至今相继发生了许多影响全国的产品质量事件:啤酒瓶爆炸伤人,电热水器触电,化妆品毁容,大头婴儿,红心鸭蛋,一角钱葡萄酒等,造成消费者伤害、死亡的产品质量问题屡见不鲜,制假售假现象十分猖獗,一些制假窝点、造假惯犯,大有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之势。有资料显示,造假是仅次于贩毒之后利润和社会危害最大的行业,有些地方区域性制假售假泛滥成灾。这些血淋淋的教训都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产品质量问题极为突出,产品质量责任得不到根本追究是俯拾皆是,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充当制假售假犯罪活动的保护伞,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工作在产品质量监管第一线的同志们作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敢于直面呐喊,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说“不”,使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得到严肃追究,以警世人。在《产品质量法》的修改过程中,遇到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法律责任问题,制售假者认为罚我2万,还剩5万,这种现象带来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人身安全,所以新产品质量法建立一套有力的震慑机制,解决了“打不疼、打不死”的问题。当然,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的产品质量法也不可能完全涉及到,相关规定也有不明确之处,这就要求我们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处理新问题,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作一般规定,对于特殊事物就必然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解决,下面笔者以自身十年产品质量监管经验,结合新产品质量法,从产品概念,法律责任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浅显分析和探讨:
一、新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
我们在探讨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时,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外,就是产品质量责任,无论是哪一种责任都必然要把握住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概念及其范围,否则一切都是空谈。1993年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对产品从法律意义上作的规定是: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本法规定。这样,产品质量法实际上将不动产限定在产品之外,故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只能是动产,这基本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产品的规定相一致,例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产品责任法》都把产品界定在动产的范畴。但对于一些特殊商品是否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法学者各持不同意见。例如:电、血液及其制品等,我认为从法理上讲,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定义涵概了一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产品,应包括电、血液及其制品。前不久一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将血液排除在“产品”之外,我认为是不妥的,因为血液在采集过程中到使用前,经过了化验、抽取、防腐、保鲜、离心、分层等加工制作过程,并且在医疗使用时是有偿销售,因此其应属于“产品”范畴。总之,我认为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产品应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一切动产。
二、法律责任的性质
我们所要探讨的法律责任,是与产品质量责任相对应的意义范畴,而所谓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有关主体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对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对这一概念认识上最易同产品责任相混淆,把二者等同看待,而所谓的产品责任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对损害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供应商、进口商等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具有三个法定特征:1、其产生前提是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并且在售出时该缺陷已经存在;2、这种产品缺陷对用户、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3、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产品责任只是违反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的一个方面,二者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
第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违反行政法规所实施的强制措施。它具有二个特征:1、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并且这种违法行为没有超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定违法限度。2、行政责任是国家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是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来决定和实施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律特别许可或行政机关授权,不得实施行政制裁。3、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惩戒性。它不同于民事责任,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不以是否造成他人损害为前提,也不以对他人的损害进行补偿为目的,其目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使其不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一)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机关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一种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五种:一是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者以批评、训诫、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免以后再度违法。二是财产罚,给予违法者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促使其不再违法。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是行为罚,给予违法者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以使引起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等。四是人身罚,给予违法者以人身自由的剥夺,使其暂时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如:行政拘留等。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除前面列举的主要处罚形式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如责令赔偿损失,责令消除影响等。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违法,不处罚。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按照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假工具、原辅材料,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
(二)行政处分,就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有时又称纪律处分。根据1957年国务院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分类:警告、记过、记人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除以上八类外文增加了一种,即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行政处分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己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另一种是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的纪律处分。这里的纪律处分也应当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应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在新产品质量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政府、产品质量监督人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的行政责任。
第二、刑事责任。就是指犯罪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同,它们的区别是:1、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其他各类责任的社会危害性要大。2、犯罪主体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3、负刑事责任的人要受到刑罚处罚。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相近但并不相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对社会和国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结果,是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教育改造,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警戒他人实施犯罪的制裁措施。但负刑事责任的人不一定必然承担刑罚制裁,例如具备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就不必承担刑罚处罚,反之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必然要负刑事责任,从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来说,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故意或者过失犯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来说,犯罪人因实施某种行为侵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达到犯罪的程度的都要负刑事责任。我国新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况:l、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构成犯罪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构成犯罪的。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充真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都要依照相关刑法给予刑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就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和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公民正当权益的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主要是:1、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或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给予用户、消费者以财产赔偿,也可称作是合同责任。2、假冒他人的商标专利,构成侵权,也包括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称作是侵权责任。
(二)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公民正当权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l、行政主体不合法,即该国家行政机关超越权限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无效行为,其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拒绝执行,造成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损害时,当事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例如,某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当地一家企业进行营业执照普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便当即进行质量抽样检查,并对该产品以涉嫌质量问题进行强制封存措施,造成该产品超保存期无法出厂销售,于是该企业对工商部门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合法的,因为依据2001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工商部门只能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有权管辖,而生产领域的产品质最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辖,该案中,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就属于主体不合法,其应向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移交案件,无权对产品进行封存。2、行政主体合法,但行政行为不合法,对相对人造成正当权益的损害,这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不合法,适用的法律不正确等,比如说,对某一企业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时,应当有告知听证程序,如果不告知相对人有听证权利或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会而无故不举行听证会的等,这些充分体现出行政行为必须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得当。
(三)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l、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即公民、法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民事义务依照民法规范的规定,义务主体为满足对方的利益需要,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必要性,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实施它所要求的这些行为。2、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强制性是一切法律责任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而民事责任的强制性与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同表现在于,它并不是非经法定制裁程序体现出来,许多民事责任纠纷可通过自愿和解的方式解决,义务方自动承担责任,权利人的请求即可得到满足,但如果义务方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同样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强行追究违反义务者的责任。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往往与财产损害有关,行为人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并且还要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即损害有多大赔偿就有多大。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从法理上讲又叫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要有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是能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新产品质量法中违法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所谓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做某一行为而行为人却做了的行为,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而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就是一种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反行为是法律要求人们做的而行为人却不做或没有完全做到,例如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如果某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标明该项标识或标注不全,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2、必须要有损害事实。是否产生损害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违反了民事义务,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如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因缺陷产品造成用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等。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社会现象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发生,前一现象为原因,后一现象为结果,两个现象之间的联系就叫做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如某人因电饭锅爆炸受伤能否受偿,就要搞清这种爆炸是电饭锅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还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如果查明纯属是电饭锅本身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4、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心理状态。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是决定他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或放任结果到来,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就叫故意。如明知商品质量不合格,仍然继续销售,明知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仍然生产,这些都是明知故犯,是故意违法。行为人对自已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又轻信不会发生损害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就叫过失。如销售者销售不合格商品时自己并不知道该商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产品未验收或者验收不严格未能发现不合格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就属于过失违法。但是总的来说,行为人的过错不论是故意或者过失,都同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出现了混合过错或共同过错时,行为人过错的大小程度才成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连带责任。”
三、责任主体
所谓责任主体又称义务主体,是指法律义务的承担者,只有法律责任没有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逻辑上是不存在的。我国新产品质量法从第四十九条到第六十九条,根据不同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主体。例如: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生产者。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批发、零售、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销售者,这二者在该违法行为中,根据情节都可能是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主体。从新产品质量法的罚则中可知,相应的责任主体有生产者、销售者、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其社会广泛性是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新产品质量法第四条损害赔偿一章内容上可以看出,前面所述各责任主体中,绝人多数都不可能成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只有个别可以在民事责任中承担连带责任而成为民事责任主体,我们大体可以认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这也基本符合新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这是因为:l、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是用户、消费者知道的,在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要求赔偿时,取证容易,司法程序相对简单,减少诸多环节,假如再找运输者主张损害赔偿是既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从民法理论上的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有质量缺陷产品的同时有过错,无论是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必竟是生产、销售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使用户、消费者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生产者实行了严格责任,即使生产者没有过错,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也要负赔偿责任,从这个角度看,产品质量法把生产者、销售者列为民事责任的主要主体也有利于促使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和社会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2、把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规定为民事责任主体的不现实性。在一般情况卜,普通消费者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运输者、仓储者系何人,只知道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害人绝人多数可以直接得悉,并向其要求损害赔偿,即使运输者、仓储者有过错,生产者、销售者在赔偿受害人后,完全可以依据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向其索赔。从法理上讲,受害人不能要求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产品缺陷的严格责任,他们只能依据合同关系承担违约责任或过错责任。3、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辅材料的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零部件的生产者也不可能成为民事责任主体:其一,受害人事实上不可能知道这些提供者,主客观上也不愿意放弃生产者、销售者而去追究提供者的责任;其二,增加了受害人实现救济的难度,增加了受害人举证义务,同时也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其三,生产者原辅材料、零部件的提供者追偿也是产品质量责任的连环案;4、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成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连带承担主体的可操作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把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列为责任主体,同时也包括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广告经营者、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生产者、销售者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仍为其设计、制作的,广告经营者、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者不能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广告法》第三十八条,都规定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因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因为这些主体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也便于案件的取证、审理和受害人受偿。5、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来看,违法行为性质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如果对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就更没有理由规定因过失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6、国家是特殊的民事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针对产品质量法而言,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国家赔偿情形有:(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这也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归责原则
民法上所称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责任归属的规则或准则,这种规则或准则被用来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由此可以推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即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在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程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最初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发展到以后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世界上火多数有产品责任法的国家已普遍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最为发达的美国,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越来越严格,产生了几种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严格责任形式,如市场份额责任、泛行业责任、共同责任、选择责任等。新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采用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销售者和其他责任主体都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应进行严格责任理由是:其一,作为销售者来讲,对自己所销售的产品较普通消费者具有非常丰富的产品知识,更了解产品性能,尤其是对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更熟知,其有责任、有义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者是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严格其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其二,严格销售者的质量责任,会使销售者更加注意产品质量,其会说服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高技术产品,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在新产品中的应用,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水平,使消费者得到更优质的物质服务。其三,更有利于保护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避免生产者与销售者相互推诿、扯皮,使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充分有效地保护。
产品质量论文篇5
关键词:产品类型;品牌声誉;在线评论有用性;体验型产品;搜索型产品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5.XX.XX
中图分类号:F713.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Basedonanempiricalstudyon1055validsamplesof,thispaperinvestigatesthemoderatingeffectofbrandreputationonthefactorsthatinfluencethehelpfulnessofonlinereviewsfordifferentkindsofproducts.Theresultsindicatethatforsearchproducts,thebrandreputationhasamoresalientmoderatingeffectupontherelationsbetweenareviewer’sratingfortheproductaswellasthereviewercumulativehelpfulnessandthehelpfulnessofthereviews.However,forexperienceproducts,thebrandreputationhasamoresignificantmoderatingeffectupontherelationsbetweenthetimelinessofthereviewandthehelpfulnessofthereviews.Theresultsindicatethatthekindsoftheproductshaveimpactsonthemoderatingeffectofthebrandreputation.
Keywords:producttype;brandreputation;onlinereviewhelpfulness;experienceproduct;searchproduct
一.引言
在线产品评论是消费者基于自身体验所分享给其他潜在购买者的关于产品或服务质量与内容的一种信息。在线评论对消除购买者的不确定性,辅助其做出有效决策具有重要价值[1]。在线评论不仅可以影响潜在消费者的情感和购买决策,也影响着商品的销售量以及购物网站的利润[2]。在线评论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购买决策参考信息,其已成为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最主要的信息来源之一。产品在线评论系统已经作为在线零售网站的一种“标配”被整合到在线平台中用于促进消费者购买决策。但是如何在海量的在线产品评论中帮助买家快速有效地识别其中有用的产品评论,从而提升消费者购买过程体验,这是在线零售商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内外学者已经对在线评论有用性影响因素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得到了一系列深具洞察力的研究发现。根据研究内容可将以往研究分为如下三类:评论内容视角研究,评论者特征视角研究以及评论产品特征视角研究。评论内容视角研究关注评论极性(如[2,3])、评论长度(如[2,3]),评论间的不一致程度[4],评论文本特征包括主观性程度,情感混合度,文本易读性等[1]以及评论包含的产品特征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作用;评论者特征视角研究关注评论者是否公开身份[5],评论者历史发表评价的有用性[6];评论产品特征视角主要关注产品品牌(如[2,7])和产品类型[3]对产品评论有用性影响因素的调节效应。
现有评论产品特征视角的研究独立考察了品牌声誉和产品类型的主调节效应。王长征等证实品牌效应会显著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一个优秀的品牌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之后会成为消费者第一考虑购买的品牌[8]。如果商品具有较高的品牌声誉,那么这种品牌声誉能够帮助消费者增强对商品的购买信心。Nelson将产品分为搜索型产品和体验型产品,认为“产品的类型可以通过其质量认知来确定”[9]。Mudambi和Schuff将体验型产品定义为在接触之前,较难获得产品质量信息的产品,其特征是主观的和难以比较的。而搜索型产品则是在接触之前,可以较容易地获得产品质量信息的产品,其特征是客观的和可以比较的[3]。不同的产品类型会影响产品质量信息的传达效率。所以我们认为在不同的产品类型下,品牌的调节作用会受影响。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消费者在判断评论有用性时,可能会受到这两者的交互调节影响。因此,研究品牌声誉和产品类型的交互调节作用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然而现有文献尚无对此主题进行深入研究。本研究首次在同一研究中同时考察产品类型、品牌声誉对评论有用性的影响。研究聚焦于探讨不同产品类型下差异化的品牌声誉对评论有用性的调节作用。实践方面,研究结果将有助于加深了解阅读者如何对在线评论有用性进行判断,进而为电商实践者尤其是在线评论网站提供一种新的评论有用性排序思路。
二.研究假设
消费者阅读在线评论是为了获得相关产品信息以降低购买决策风险[1]。为保证评论的价值,并提高其可信度,一些网站允许阅读者对评论有用性进行评价。比如亚马逊会在每一条评价后面都有选择“这条评论对您有用吗?”,并且会显示有用性投票比例。(比如12/15人认为此评论有用。)Mudambi等认为感知有用性和感知诊断性高度正相关[3]。彭岚以感知诊断性为基础,将评论有用性定义为:消费者认为其他消费者提交的评论对自己的购买决策是否有帮助的一种主观感知[10]。根据以往研究[3],本研究采用亚马逊上有用性投票的比例来衡量评论的有用性。
2.1不同产品类型下,评论长度和品牌声誉
严建援等研究结果表明在线评论的字数越多,其包含的关于商品特征的信息越多,则该评论的有用性越高[11]。消费者因为对低声誉品牌不了解,需要更多评论内容来降低其购买不确定性。高声誉声牌因为会减少不确定性的影响,此时评论长度的弥补作用会被削弱。
盘英芝研究发现对体验型产品(图书),在线评论是了解产品质量的主要渠道[12]。评论中包含的信息量越多,就越能减少消费者的不确定性。Huang等人的研究确认了这个结论[6]。品牌声誉低的体验型产品,其质量的感知不确定性较高,评论长度对感知评论有用性的影响更大。综上,我们提出假设:
H1:高声誉品牌产品下,评论长度对评论有用性的影响变弱。
H2:相比于搜索型产品,对于体验型产品,品牌声誉负向调节评论长度和评论有用性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2.2不同产品类型下,评分等级和品牌声誉
在线评论允许用户以1-5星级作为评论的等级进行评分。Mudambi认为,五星评价包含的积极信息比一星评价更多,评论的有用性和评分等级正相关[3]。高声誉的品牌因为已经塑造了良好的品牌形象,消费者偏向于信任该产品的质量,评分等级的高低对消费者进行信息判断的影响小于低声誉品牌。
李小华等发现消费者对高品牌声誉的产品质量感知显著高于不知名品牌[13]。由于不同消费者对于体验型产品质量的认知差异较大,需要借助更多信息进行判断,评分等级是其决策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相反,对于搜索型产品,消费者更有倾向通过具体产品指标数据来弥补品牌声誉所造成的购买不确定性,因此评分等级对其评论有用性的影响力小于体验型产品。据此,我们提出假设:
H3:高声誉品牌产品下,评分等级对评论有用性的影响变弱。
H4:相比于搜索型产品,对于体验型产品,品牌声誉负向调节评分等级和评论有用性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2.3不同产品类型下,评分天数和品牌声誉
殷国鹏在研究在线评论有用性的社会性影响因素时认为评论的时效性是衡量评论内容质量的关键维度[14]。郝媛媛研究电影评论时,加入评论天数作为变量[1]。其实验数据回归结果显示评论时间越长,其有用性越强。因此,我们可以推测评论时间越长,其有用性越高。因为消费者对低品牌声誉的产品了解途径较少,为获取足够信息会选择阅读更多评论,看到时间更早的评论。这些评论被之前的阅读者进行过投票,对现阅读者的参考性增强。
Huang等通过研究发现消费者在购买体验型产品时重视搜索的深度,但是对搜索型产品则更加关注搜索的广度[15]。也就是说,消费者在面对搜索型产品时会更偏好于从更多的评论中搜寻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此时时间早的评论被关注的可能性会大大上升,消费者根据评论内容对该评论进行投票,评论有用性能够得到提高。因此,我们提出假设:
H5:低品牌声誉产品下,评论发表天数对评论有用性的影响更加显著。
H6:相比于体验型产品,对于搜索型产品,品牌声誉负向调节产品评论天数和评论有用性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2.4不同产品类型下,评分者历史评论有用性和品牌声誉
在亚马逊网站上,消费者可以看到评论者所有历史评论的有用性,该指标由评论者的所有历史评论中有用评论所占的百分数来衡量,可以反映评论者的可信度。Huang等在研究中发现评论者历史评论有用性可以被用来预言现在评论的有用性[6]。为提高低品牌声誉产品的销量,降低品牌风险给消费者带来的不确定性,商家会雇佣高历史评论有用性的买家刷好评。而高声誉品牌产品下,这种现象发生比例大大减小。
考虑到产品类型的影响,搜索型产品的评价相对客观,消费者受评论者主观评判的影响较小,更多依据评论中的客观信息。相反,体验性产品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5]。评论者的历史评论有用性将被作为评论价值的重要参考。尤其是高品牌声誉的体验型产品,品牌声誉强化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历史评论有用性和感知现有评论有用性之间的关联关系更显著。因此,我们提出假设:
H7:高声誉的品牌下,评论者历史评论的有用性对于阅读者感知评论有用性的影响更加显著。
H8:相比于搜索型产品,对于体验性产品,品牌声誉正向调节历史评论有用性和感知现有评论有用性之间的关系。
三.模型构建与研究方法
3.1研究对象以及数据获取
本文选取亚马逊网站上的评论信息来研究在线评论有用性。参考以往研究本文共选择六类商品,分别是三类体验型商品和三类搜索型产品。本文选取笔记本电脑,激光打印机和移动硬盘作为搜索型产品来进行研究。前两者在前人的研究中有应用,而移动硬盘使用时主要考虑存取速度和内存,都是可以客观量化的指标。本文选取沐浴露,巧克力和跑步鞋这三类产品作为体验型产品研究对象。这些都是和个人主观体验联系紧密的产品,而且使用体验同样难以在不同人之间进行比较。
为研究品牌的调节作用,本文需要从上述六类产品中选取数量匹配的高声誉和低声誉产品。研究者设计了调查问卷来确定声誉高和声誉低的品牌,在六种产品下分别设置6-7个品牌,让被调查者对这六个品牌进行排序,最终确定声誉高和声誉低的品牌。为保证足够的评论数据量,在每个品牌下选取有用性评论较多的产品。
对于每个产品,利用火车头软件抓取该产品每条评论的评分、有用性、字数、发表时间和评论者的历史评论有用性相关的数据。因为亚马逊上对评论有用性进行投票的人数不多,为保证数据的可信度,排除了0/1人觉得此评论有用的相关数据,最终得到搜索型产品的可用评论608条,体验型产品的可用评论447条。所有数据的描述性统计性结果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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