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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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所有权准物权
认识水权的性质首先应当清楚什么是水权,既水权的概念是什么。对水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①]此定义包含有两层含义:第一,水权是独立干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水资源所有权乃为水权之母,水权系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第二,水权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和规则,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开发使用权、经营权以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②]此定义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
两种观点最大的不同是水权能否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也是界定水权性质的关键所在。到底是水权是独立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权利是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还是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上位概念。
比较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首先,第二种观点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到水权的范畴违反了财产权体系内部的位阶关系。在财产权体系中,水资源所有权的上位权利是财产所有权,再上位权利则是物权,水权概念若有存在的必要,逻辑上只能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下位概念。[③]所以,“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把水权作为了水资源所有权的上位概念,这不符合民法逻辑。
其次,世界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含有水资源所有权。在美国西部,大多数水法都宣称公有权存在于水资源之上,采用优先权原则分配用水权,用水人从州的水资源管理部门获得许可证时,该用水权就是水权。在日本,学者认为水权是利用水的权利,而非对水享有所有权。[④]我国台湾水利法规定,水权是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可归团体公司或人民取得,而水资源所有权则只归国家享有。可见水权不含有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水法区分为水资源所有权和开发利用权,强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至于具体的单位和个人,仅享有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
最后,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到水权的范畴中,不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由于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对水具体开发利用的则是单位和个人,既水权的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之所以享有水权,是由于国家在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同时,把水资源的使用受益权让度给予的,所以如果将水资源所有权作为水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则无所出处。同时也不利于水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流转,因为水资源及其所有权基本上不作为交易的对象的。
二、水权的性质
水权究竟是公权还是私权,存在争议。日本的美浓部博士及其他某些公法学者,基干日本河川法第3条的规定、水权的设定须经行政厅的特许、水权的客体为公用物、水权的移转须经行政厅的许可、根据公益上的理由、可变更或消灭水权等理由,主张水权为公权。与此对立,鸠山、末弘等私法学者与某些判例则坚持私权说,其理由如下:1.河川法第3条所谓“私权,可解释为包括水权。2.水权与一般的私权在抽象的内容上没有差异,只有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公用水的具体内容的区别。3.河川法第21条规定水权的移转以行政厅许可为条件,这是把水权作为私权的表现,因为公权移转不需要确认。折中说认为水权为公权与私权混合的权利。金泽良雄教授认为,从水权产生的领域看,将水权定性为私权没有问题,但水权的取得须得到行政的许可虽然未从根本上抹杀水权的私权性,但给它烙印上了公权性,故水权为私权与公权混合的权利。东京高等裁判所亦曾就公水使用权而论,认为”公权说系就权利的形式着眼,私权说则是就权利的内容而言,二者均不免失之一偏,即使就公水使用权之本质采私权说,为私权之水权利同时亦受公共性之规范,亦即具有公权私权的重叠性。
我国采折中说的学者认为,一方面,水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财产,水权由此呈现出私权性;同时,水资源又是一种公用物,因为水资源上附着了一些不具有竞争性和独占性的生态环境功能和社会公共利益,后者的价值大于前者即财产价值。
综上所述,认为水
权是公权的学者主要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在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对于水资源的管理行为,水资源利用权的产生、变更、终止均与政府行为有关。另一方面,在我国,行使水权的基础是严格执行水资源利用规划,因为水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规律。每条江河的流域都是一个生态系统,它所包含的各种生物群体,只有通过相对稳定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才能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生态平衡主要依靠生态系统内部的自动调节功能,如果人为因素的影响超过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限度,则会造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从而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若在水法中遵循这一物质循环规律,则必须将整个水资源作为公共财产来认识,并以此为前提制定综合性的水法。
我认为水权具有公权的性质,但它本质上应当属于私权。要认识水权的私权性,应当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⑤]由此公法上的权力应为公权,私法上的权利应为私权。对公法法规而言,并非任何一般人都能成为该行为的权利或义务主体,而必须并且仅能有统治权主体或行政官署担当起权利或义务的主体,而该主体依该公法法规所为的行为为公法行为。反之,对于私法规范而言,一般人亦可成为该行为的权利或义务的主体,并不以统治权主体或行政官署为限,而依该私法法规所为的行为是私法行为。按照这一学说分析,水法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水权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是一般主体,非代表公权色彩的国家或政府。所以水权是一般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水权应当属于私权。
从水权的内容上看水权也应当属于私权。任何权利的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水权的内容是水权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并获得受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二)从水权设定和转让需行政许可看。首先,水权的取得需政府许可,这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的权能让度水资源的使用权给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就如同国家或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需经土地管理部门许可一样,所以这一许可行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权的出让许可行为。其次,从水权转让需经政府许可的性质来看,这是所有权人行使的监督行为,如同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需发包人同意一样,国家无论是在水权人取得水权时的许可还是转让许可都是代表所有权人身份出现而非公权主体出现。
(三)从行使水权要严格执行水资源利用规划看,这涉及到水权和水资源的关系。我认为各类资源上都存在两项权利即资源的所有权和资源使用受益的权利。由于各类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业资源的稀缺性、公共性的特点,国家为了社会生态平衡、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而将这些资源的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国家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对这些资源进行管理、发放许可证或进行限制,这些行为的主体是国家,由政府代表国家以公益为目的行使这些权力时,这些行为才具有公法性质。而资源的使用权则是对各类资源使用受益的权利,是非所有权人为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使用水资源时,为清楚地划分他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也为了对抗其他人,才设置的制度,它只是从资源所有权中派生的系分离了该所有权中的使用、受益诸权能而形成的权利,是私权。因此我们不能否认水资源上特别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上存在以公共权利、公共利益的公权行为,但是作为水资源使用受益的权利从根本上来说应当是私权。
二、水权应为准物权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按现代物权理论,凡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及其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者都可被视为物权意义上的物,并可在其上设定物权。[⑥]水权作为用水人直接支配(局部)水资源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符合物权的规格,如具有绝对性、支配力、对抗效力、物上请求效力、实行法定主义等,所以水权也是一类物权。基于物权是存在于自己的财产上还是存在于他人的财产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水权是用水人在他人所有的水资源上成立的物权,故水权不会是自物权,只能是他物权。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为水权是权利人使用水并获得
利益,而不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故它为用益物权,即为特定的用途从特定的源流而引取、使用水的权利。但同一般的用益物权相比,水权具有以下自身的特点,于是人们称其为准物权。
(一)水权客体的特殊性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并仅限于土地和建筑物。而水权的客体是水或者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它存在于河流、湖泊、池塘、地下径流、地下土壤之中。除极少数情形外,作为水权客体的水,在物理上并未与水资源相分离而孤立存在,而是融会于水资源中,是水资源的一部分,而水一旦于水资源相分离,既由用水人从河流、湖泊等处引取来存蓄于自己的水池、水塔等容器中时,它就不再是水权的客体,而是水所有权的客体。所以说,在水权设定时至行使前,水权的客体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融为一体的,在物理上无法识别出独立性,这使得水权与传统物权的特定性相区别。
(二)水权在占有权能方面的特殊性。水权具有两个要素:一是占用的优先权,二是最大限度的有益用水。前者包括先占有者拥有优先的水权,它在枯水季节或者过度取水场合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种情形下,先取得水权者优先以有益目的而用水,直到其用水目的获得满足后,后取得水权者才可用水;若水资源不足,后取得水权者的用量将被削减甚至取消。后者则要求水权人依有益目的用水,如果用水的有益性缺失,那么水权将被剥夺。也就是说,水权会因为对水资源的不利用或闲置达到一定期限而丧失。因此,水权是以占用的优先权与有益用水为要素的水权,并不都以用水人实际占有特定水的权利。只有航运权、竹林流放水权中需占有水,在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等类型的水权中并不需占有水。
(三)水权不具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排他性。传统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均具有排他性。而水权作为民法上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在特定区域的水资源上可同时存在着数个水权,水权的这一性质是由于水权的客体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融为一体,它不以占有为必要从而为数个水权并存提供了可能。同时水权的客体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融为一体也为其他水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至于水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则通过优先权加以协调,即先取得水权者优先以有益目的而用水,待其获得满足后,后取得水权者才可用水若水资源不足,后取得水权者的用量即被削减,甚至其水权的目的落空。
(四)水权在一物一权主义方面表现的很弱。由于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中水权客体未从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不需占有水,不具排他性,因此可设多个水权,难奉行一物一权主义。
(五)水权无追及效力。在水权的客体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融为一体时,盗用水构成侵害水资源所有权,基本不构成侵害水权,即使构成,因水一旦被盗用,就不再是水权的客体,水权人自然不能基于水权请求返还。在水权的客体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想分离的场合同样适用这一理论。
三、立法意义
以上分析了水权的私权性和准物权性。一、分析水权的私权性是为了说明水权是平等民事主体使用水资源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希望从立法上规范取得用水许可资格、水权转让手续等,使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受益时具有可预见性和平等性,防止过多行政色彩的干预侵犯民事权利。但并没有忽视水作为人类生存所必备的自然资源所起的重要作用即它的公共性色彩分析水权的,应从自然资源的整体开发利用上加强对水权的管理。二、分析水权的准物权性是为了将其纳入到物权体系,在制定物权法时应作一般规定将其规定为物权。在其他制度不足以保护权利人所享有的水权时,适用物权制度保护。同时它与典型物权不同的准物权性,使其不宜直接规定在物权法典中,而应作为单行法规定,为其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所以在制定水法时应当将水权与水资源的所有权结合起来,既保护民事主体对水资源使用受益的个人权利,又注意到水资源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从政府宏观调控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制定水法。
参考文献:
[1]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2]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3]冯尚友:《水资源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金泽良雄:《水法》,法律学全集第15卷
[5]张文
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篇2
关键词:自然资源;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私有制的形成,为天然产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创造了条件,人们开始意识到自然物质是“资财的源泉”,从而形成自然资源的概念。
《辞海》把自然资源的定义为:天然存在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壤、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也称之为“资财之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给自然资源的定义是: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大英百科全书》把自然资源定义为: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物及生成这些成分的源泉的环境和功能。于光远把自然资源定义为:自然界天然存在、未经人类加工的资源,如土地、水、生物、能量和矿物等。
基于研究领域和研究角度的差别,自然资源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里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自然环境中与人类社会发展有关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的总称。自然资源从本质上来说是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一种价值判断,是人类生存的自然基础,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以人类利用为标准的。
狭义自然资源则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实体性资源,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或生态价值,并能提高人们当前或可预见未来生存质量的天然物质和自然能量的总和。其关键与核心在于“能够产生价值”。
二、自然资源价值的特殊规定性
价值理论在整个社会科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几乎所有社会科学都与价值理论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目前,在价值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两种认识:一是认为价值是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的,是由人类的主观意识来决定的。另一是认为价值一种超现实的规范或理想,事物有无价值在于观念体系的逻辑规定。根据自然资源的不同分类,抽象出其本身的特点,对自然资源的价值可以列出如下的特殊性:
1、自然资源价值具有延展性和时间性。自然资源价值的延展性体现在自然资源不仅是人类物质文明的基础,同时也是人类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物质基础,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不断发展和完善对自然资源的认识,由完全经济意义上的价值取向,逐渐拓展到伦理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等方面。
自然资源价值的时间性,包括自然资源用途的时间变化,以及自然资源未来的发展在价值上的体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需求增加,使得单位自然资源满足人们需要的功能越来越大,单位自然资源的价值体现也越来越大,这就是自然资源在时间上的分配及其可用性在价值上的体现。
2、自然资源价值具有整体性和多样性。“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就是人类对自然资源整体性的认识。自然资源是环境的构成要素,自然资源之间的互相联系不是机械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及相互转化共存共荣。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是统一可分割的整体,经济价值的不断开发必然引起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流失和缺损。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决定了三种价值的不可分割性,取用任何一种价值的同时可能甚至必然造成其它价值的流失和毁灭。
自然资源价值内容的多样性体现在,自然资源的价值可以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可直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体现的是直接经济价值。二是虽不能直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却具有间接价值。三是那部分能满足人类精神文化和道德需求的资源价值,体现的是文化价值。自然资源产品作为特殊的商品,除了显而易见的经济价值外,其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往往只具备公共物品的属性,体现的是信息和服务功能。
3、自然资源价值具有地域性和社会性。一方面,自然资源在地区分布上具有差异性,不同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特征致使自然资源在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丰度,因此不同地区对同一资源的消耗在损失补偿上具有差异;另一方面,相同的自然资源在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可利用方式、程度和环境效应,因而价值体现也不相同。
自然资源是全社会、全人类共有的财富,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原则上不能限制任何人享用。因此,自然资源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多数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其外部效应也多转嫁于社会。人们对自然资源价值的认识水平,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重视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自身素质、社会氛围、受教育程度等社会因素有关。涉及到未来自然资源的利用、子孙后代的利益等问题大多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范畴,因此自然资源价值具有社会属性。
三、哲学视角下的自然资源价值透析
哲学的研究不是为了直接改造具体的客体,哲学是通过改造我们的主观需要,来改造客体的。从哲学的角度,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主客体之间存在着认识关系、实践关系和价值关系。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最终体现在对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肯定或否定”,体现为一种人与社会的和谐。在商品经济时代,虽然自然资源产品具有商品性质,但却不能完全简单地用一般的价值理论分析自然资源价值。要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根据哲学中对价值的解释,结合现代科学的发展,来理解自然资源的价值。
(一)从自然科学的进步和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理解价值理论
自然科学作为知识体系,总要求助于一定的理论思维形式;哲学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又总是不断地从自然科学中吸取营养,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发展。于是,自然科学的新发展,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人类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也产生很大影响。当自然科学取得全面的发展时,唯物辩证法的形式和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它在各个科学领域中的表现形式也随着变化。
人类的历史进程就是自然界的物质系统、生物系统、社会系统在现实中自身作用、相互作用、共同作用的过程。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存在着主客体相互作用,人类根据自身需要,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并且使其成为产品或者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为生产产品和服务提供条件。自然资源作为一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反映了其作为一种客体对人类的满足和效用,这也正是哲学角度上自然资源价值的普遍意义。
(二)自然资源价值的能量通约性
现代科学研究表明,宇宙间万物是运动的,在物质的一切属性中,运动是最基本的属性。物质的运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每一个具体的物质运动形式,都存在相应的能量形式,当运动形式不同时,可以相互描述和比较的物质运动特性的物理量就是能量,可以说,能量特性是一切运动着的物质的共同特性。由于任何物质之间的能量传递和能量变换,都遵循着“能量守恒定律”,不管物质之间怎么相互作用,总的能量不会发生变化,故可认为宇宙总的物质运动规模不变。
我们生活的地球,是一个相对孤立的非孤立物质系统。一方面,作为一个相对的孤立系统,其内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类的价值增殖过程,即不断地耗损自然能量;另一方面则是地球与太阳等宇宙天体的能量交换中,得到能量的增量补充。实际上,地球资源的再生,其大部分能量正是源于这种系统外能量的增量。生物是一种典型的耗散结构,人类是一种高度发达的耗散结构。人类相对于地球则是一个非孤立系统,其全部价值增殖的基础,均来自于其外部的自然世界中之能量补充的获得。
自然资源是自然系统转换、贮存太阳能的一切资源;人的智能具有最高能量的能级,人智慧的创造和应用,对价值创造系统的能量,具有最大的反馈调控作用。自然资源与人类的相互作用,使自然物质经过形式变化,被加工转化为人化自然。对于人化自然的价值来说,其实质就是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的统一。能量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代表社会财富创造与积累的本质。人类社会通过各种能量转换获取不同性质的能量,来支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这其实也就是人类社会价值的深层次内涵。
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篇3
【关键词】物流服务中心;物流成本;物流资源
引言
对于企业如何进行物流成本核算,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其中主要的研究方向是如何把作业成本法融入到物流成本核算中去。但经过不断实践,发现作业成本法核算企业物流成本也存在着许多不足:
(1)不是所有的成本费用都可用作业成本法处理,由于物流成本性态复杂,可能无法从一个流程中抽取简单几个活动概括。由于成本动因太多,核算人员往往可以从一个流程中找出二三十个成本因素,导致作业中心过于分散,成本核算过于复杂。同时,在作业成本法中,对于成本分配有些武断。(2)该方法必须具备详细的基础资料,带来较高的管理成本费用。(3)该方法没能考虑时间成本,同样的物流流程其作业量可能相当,但花费时间不同,造成库存持有成本、订单响应成本、缺货成本等不同。(4)该方法未能揭示构成物流成本的各子系统间的相互关系,不利于物流系统总成本的有效控制。(5)容易产生消除非增值作业的错误理念及造成成本效益方面的障碍。
针对这些不足,董雅丽,李长坤(2008)提出了基于时间与作业成本的物流成本核算模型与方法;王玖河,孟祥伟(2008)提出基于成本会计与作业成本法的物流成本核算研究;周敏(2005)提出基于物流作业流程的企业物流成本计量模型;马天山,穆毅(2005)提出活动成本法在物流成本管理中的应用;陈茂强(2007)分析了基于战略的物流成本核算模型(S-S-A);喻文华(2008)提出基于物流职能的成本核算,等等。这些方法在某些方面弥补了作业成本法的不足,但也未能提出一个完整的物流成本计量模型框架和核算体系,基于此,本文提出基于物流服务中心的物流成本划分方法,以便于物流成本计量和核算。
一、物流服务中心概念
物流服务中心(LogisticsServicesCenter,LSC)的概念是由企业工作中心的概念演变而来,可以将其理解为物流服务单元的统称,它可以被灵活地定义为物流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实际服务单元,如仓储、运输、装卸等,或者是一个部门或者是一个物流中心等。对于物流服务成本计算来说,物流服务中心是计算直接知识成本与间接知识成本的基础。物流服务中心定义了和物流服务成本相关的归集与分配方法以及具体的公式和参数等。
参考李从东教授的相关研究,同时结合物流服务的特点,可以将物流服务中心定义为:
设集合H表示某整个物流企业或部门,若集合Mi(i=1,2,...,n)是H的一个非空子集,其中Mi是物流企业的第i个职能部门或功能等,且满足:
Mi∩Mj=?orMiorMj(i,j=1,2,...,n,且i≠j)(式中:?代表空集),
M1∪M2∪…∪Mn=H,
则称Mi为一个物流服务中心。
在实际计量过程中,实际划分的物流服务中心需满足下列条件:
Ni∩Nj=?(i,j=1,2,...,n,且i≠j)(式中:?代表空集),
N1∪N2∪…∪Nn=H.
从成本空间来看,一般来说,物流服务中心的划分应符合三个条件:
1.能够知道各物流服务中心将要发生什么性质的消耗;
2.能够独立计量各物流服务中心的耗费;
3.能够控制并调节各物流服务中心的耗费。
按此标准划分得到的最小单元即为物流服务中心单元(LogisticsServicesCenterCell,LSCC)。它是物流企业服务模型最基本的原子结构单元,集成了部分物流服务资源和组织结构,可以执行在其能力属性集范围内的一些作业实例,并在执行作业实例的过程中产生资源消耗。由定义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或者几个基本物流服务中心的组合仍为一个物流服务中心。物流服务中心、物流服务中心单元、物流服务组织及作业的关系如图1所示。
可见,物流服务中心,不仅包含传统物流服务单元/点的意义,还有以下特征:
1.物流服务中心涉及物流机构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既包括仓管、运输、装卸、信息处理室等直接成本部门,也包括行政部门、后勤科室等间接成本科室。整个企业可视为由一系列的物流服务中心组合而成。
2.物流服务中心具有层次性,一个物流服务中心可由几个子物流服务中心组成。一个物流服务部门可以是一个物流服务中心单元,也可以分成几个物流服务中心单元。
3.物流服务中心作为执行物流职能的基本对象,不仅是管理活动和提供物流服务的中心,而且也是成本中心、信息中心。
4.通过物流服务中心,使得整个物流机构的物流系统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可以从整体上对整个系统成本进行优化、协调、控制。
物流服务中心是各种能力单元的统称,也是发生各种成本的实体组织。因此,它主要是计划与控制范畴而不是固定资产或设备管理范畴的概念。物流服务中心也是一种具有弹性的权变组织,具有区别于仓库、运输等一般组织形式的柔性特征:
首先,物流服务中心划分具有不确定性。在物流机构内部,其划分不仅取决于物流机构的划分、管理需要等因素,不同物流机构及同一物流机构不同时期的划分也各不相同,而且必须随需求以及物流服务提供方式的改变而调整。物流服务中心划分的不确定性实际上意味着一种弹性,它可以根据物流机构的经营战略来确立、取消或调整。
其次,物流服务中心的资源配置具有可调整性。物流服务中心的确立过程实际上是内部资源的配置过程,物流服务中心具有弹性的意义取决于与物流服务中心相关的资源配置是否具有弹性。如果与其相关的资源配置和消耗不可调整,则其弹性就没有意义。
二、物流服务中心类型及划分
物流服务中心是物流机构运营的活动主体,它对应于物流机构的组织结构,具有不同的层次。根据物流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可将物流服务中心划分为企业级与科室级两类物流服务中心。另外根据其服务特点又可将物流服务中心划分为直接服务型物流服务中心(DirectService-LSC,D-LSC)和间接服务型物流服务中心(IndirectService-LSC,I-LSC),如图1所示。
D-LSC是指直接与货主接触,为货主直接提供物流服务的单元。它们是物流机构的主体,同时也是物流服务知识生产、转移以及应用的主要发生地,D-LSC内的医务人员的技术及服务水平、设备先进程度等将直接影响到物流机构整体的物流服务水平。
I-LSC是指那些不为货主提供直接服务,只能通过D-LSC间接为货主服务的物流服务单元。它们控制本物流服务中心的费用支出,同时其行为对D-LSC的成本起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比如,后勤部门是一个间接服务型物流服务中心,它除了控制本部门的费用支出外,其服务效率也会影响到直接成本支出。
设置D-LSC要充分考虑到设置的原则,能使物流服务中心发挥作用。一般来说,物流服务中心可按服务职能或者物流机构的组织机构来划分,它可以是一台搬运设备、一组功能和费率相同的物流设备、一个仓库或者几个仓库组成的联合仓库管理办公室等。
在基本物流服务中心构建时,其大小既与管理的幅度有关,也与物流服务的类型、过程及特点有关,可以靠经验来设置,但划分时一定要谨慎:一方面要避免基本物流服务中心过小、数量过多,以避免过多的不必要的信息传递;另一方面要避免基本物流服务中心的活动太多,导致其工作量太大。此外还要考虑到成本计量的方便性与准确性,在保证成本计量准确性的前提下,基本物流服务中心可适当放大。
物流服务过程中每种活动都要在物流服务中心进行。在每个物流服务中心都要发生资源消耗,产生成本。物流服务中心这一概念的提出,使物流机构成本管理体系可以从系统的高度,将物流机构中的信息流、资金流和服务流作为整体进行研究。
三、物流服务中心的资源分类及成本划分
如果说企业资源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投入,那么物流服务资源就是物流机构运营过程的各种投入,因此从广义上讲,物流服务资源作为一个概念其外延非常广泛,涵盖了物流机构所有物的实体,如材料、物流设施设备、房屋建筑、人员、资金、动力等,以及物流技术、管理体系、声誉、专营权等无形资源。由前面的物流服务成本的组成可知,这些资源的消耗又是物流服务成本的微观组成部分。
在这里,本文将物流服务生产、转移与应用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统称为物流服务资源,因此前面所讨论的物流服务中心的资源分类实质上是指从消耗的角度对物流服务资源进行分类。
根据物流机构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笔者将每一个物流服务中心的物流服务资源划分为人力资源消耗类、物质资源消耗类、管理资源消耗类、无形资源损耗类以及服务质量消耗类,它们经消耗后分别形成物流服务成本中的人力资源成本、物质资源消耗、无形资源损耗、服务质量成本以及管理成本。几种资源的具体描述如下:
1.人力资源消耗类(或称人工资源消耗类),特指D-LSC内直接为物流服务的人员以及I-LSC内直接为其他LSC提供服务的人员。如物流仓储员,装卸员、接单员、司机、订单录入员等。
2.物质资源消耗类(或称物质资源类),是指D-LSC内为物流服务直接消耗的流动物质资料以及I-LSC内直接为其他LSC服务所消耗的流动物质资料,以及各广义物流服务中心的固定物质资源。流动物质资料的特点是“当期投入当期消耗”,主要包括物流服务生产、转移、应用所需运输装卸工具、包装材料、流通加工设备等成本,水电费、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费、保险费等。固定物质资源消耗的特点是“一期投入多期消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物流设备大修费,房屋设备预付租金,其他预付费用等。
3.无形资源损耗类(或称无形资源类),专指物流机构的无形资源。由于无形资源损耗难以在各个功能(仓储、运输、配送等)物流服务中心上衡量和控制,因此我们将无形资源限定为企业级物流服务中心所特有的物流服务资源。它反映的是整个物流机构的经营情况,从财务上说,可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4.服务质量资源消耗类,是指提高服务质量过程消耗的资源,可以分为三方面:预防性支出、评估性支出和补救性支出。
预防性支出:是物流企业的计划性支出,专门用来确保在服务对象交付和服务的各个环节不出现失误。预防性支出项目包括教育与培训、持续的质量改善工作、质量管理人员投入、流程控制、市场调查、实地检测以及预防性维护。
评估性支出:是指在交付和服务环节上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检查、监测或评估的支出。这类支出项目包括进货检查、内部服务审核、库存清点、质量管理人员薪金、外包服务提供商的评估与审核报告。
补救性支出:如果服务对象交付或服务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导致产品的货损、货差或重复服务,物流企业就需要支付补救性支出。它涉及的方面包括废弃、回收、库存、流通加工、分拣等行动,以及服务不合要求导致的延误等而产生的支出。
5.管理资源消耗类(或称管理资源/期间资源类),是指其他四种资源以外的所有资源。如管理人员、办公资源、经营资源等。
将资源风险损失列入一种资源,这是由物流服务成本以及资源风险损失的性质决定的。物流服务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劳动者的流动性大及经验有限性,在物流服务生产与应用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叉车运行过程中不幸撞倒货物或其他员工等。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给已投入资源以及未投入资源造成损失,因此资源风险损失类资源实际上是因风险的发生而损失掉的除无形资源外的其他三种资源的总和。其资源的实际投入大小一般来说只能事后计量,但因为风险的发生存在一定的概率,并且在一定程度也是可控的,因此也可对其进行事前事中控制。
依据上述资源的分类,每一个物流服务中心发生的物流服务成本,都可以划分如图2。
物流服务中心上基于消耗的资源分类的优越性在于:
1.在物流服务中心上的资源分类的构造过程中,首先将物流机构的活动划分到适当的广义物流服务中心,然后按消耗形态进行分类,从而有利于物流服务成本计量的建模及计算机实现。
2.物流服务中心基于消耗的资源分类使整个物流机构的物流服务成本变得结构化,便于从新的视角对整个物流机构的物流服务服务成本进行计算和控制。关于物流服务成本计量模型的研究就是建立在物流服务中心的概念以及基于消耗的资源分类方法的基础之上。
3.物流服务中心基于消耗的资源分类有利于I-LSC上资源的分配,同时它还有利于资源动因的查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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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篇4
关键词:探矿权;知识产权;权利属性
一、从探矿权的概念探析其知识产权属性
1.1探矿权的字面解释
根据辞海的解释,“探”一字有摸索、探测、寻求之意。由此可见,“探”作为一个实意动词,本身就蕴涵着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意义,经过“探”所产生的劳动成果,理所当然应该是一种智力成果。因而探矿权,顾名思义,即是指基于摸索、探测所取得的有关矿产资源信息、技术等成果而享有的权利。对于“探矿权”这一概念的字面含义的理解,可以比照“着作权”这一概念来解释。“着”的字面含义可以简单理解为撰写,它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作”即作品,也就是“着”这一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二者结合起来,所构成的着作权,是指作品的创造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由此可见,探矿权的组词结构与着作权类似,字面含义也符合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的特征,因此应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
1.2探矿权的法律含义
理论界在对探矿权进行定义时,依据其定义时涵盖的具体权利内容的多少不同,有三类观点。一是狭义说,该主张的代表就是1994年3月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在金瑞林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学》介绍了这种观点,江平先生主编的《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也持这种观点。该观点仅着眼于“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即勘查权,对探矿权的界定相对狭隘;二是保守说,如崔建远先生认为:探矿权是指探矿人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探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的权利。三是广义说,探矿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国家法律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对某地区产资源进行勘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广义说实际上既包括了勘查权、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权利,还将“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等收益权能涵盖其中。从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探矿权人所享有的具体的七项权利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来看,“广义说”对探矿权所下的定义是较为准确和完整的。
因此,探矿权可以定义为:探矿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对某地区进行勘查并基于勘查成果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探矿权的权利人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权利,实际上是对其智力成果的享有权,而“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即是对其智力成果的使用权,与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权利完全吻合。
二、从探矿权的特征探析其知识产权属性
首先,探矿权具有较强的法律规定性。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是因申请而取得的,申请人作为探矿权的主体,其主体资格具有法律规定性;探矿权作业的范围是许可证规定的区域,不能超出这个区域,如果确实需要超出,要进行变更登记,探矿权的行使范围也具有法律规定性;探矿成果的转让和公开性、直接支配性、强制使用性、时间存续性,特别是它的财产性,非法律明确规定难以实现。
其次,探矿权具有专有性。探矿权是政府对探矿权人的一种行政许可,不允许其他主体未经许可而进入划定范围内进行矿产勘查工作。探矿权具有排他性,设置探矿权的最初动因就是避免不同主体在同一区块同时进行矿产勘查的重复交叉现象。探矿权若无特别约定专属于探矿权人所有,具有专有性。
最后,探矿权具有差异性。探矿权设置的程序、许可权限和尺度,对不同矿产种类有不同规定。由于矿体(床)的隐蔽性,成矿地质条件和矿体(床)赋存地质环境的复杂性,地质认识的有限性,不仅使探矿具较大的风险性,也使探矿过程往往有一个多次反复认识的过程。探矿发现率的高低,对地下情况描述的准确与精确程度,与探矿者掌握地质理论的多少,经验是否丰富,探矿工程部署是否得当,信息采集、提取的技术是否先进,辨识能力的强弱,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探矿权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差异性。
三、从探矿权的客体探析其知识产权属性
1探矿权的客体不是物,因而探矿权不是物权
物权成立的前提是对物的占有,没有物,就一定没有物权的存在,且此处的物,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的实在物质对象。有人认为探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因而探矿权属于物权。这种观点是不堪一击的。如果是物权,那么当探矿权人取得这项权利的时候,他就应该开始占有、支配作为客体的矿产资源,享受其所带来的利益,然而根据现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法律关系在申请人经批准取得矿产资源这一法律事实发生时就已产生,勘查许可证的颁发,确立了探矿权人的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可见此时探矿权人对矿产资源。
并未实际占有,也不可能实际占有,更不可能按自己的意愿和行为对此进行直接的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显然探矿权不可能具备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一物一权等特征。
2探矿权的客体是地勘成果,因而探矿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
探矿的本质是探矿权人对某一区块投入信息(即理论、经验、对前人成果的认识),采用适当的手段、方法、技术采集新的信息(表现为地质描述、图形、数据等),对信息进行理性思考,加工组合成新的信息,而形成的各阶段普查或勘探报告则是信息的表达。由此可见,关于矿产资源的信息及其表现形式——勘查报告,即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是探矿权的客体。地勘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地勘成果可以作为发明创造受到专利权保护。地质勘查以地质观察研究为基础,根据任务要求,往往要选用一些必要的技术手段或方法。这些方法或手段的使用或施工过程,也属于地质勘查的范围,其中如果有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完全可以申请专利,作为发明创造受到专利法保护。
其次,地勘成果权可以作为作品受到着作权的保护。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要求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成果地质资料中相当一部分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文字报告、分析图表等,属于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其表达形式受着作权法保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着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法规也承认部分地勘成果的作品性质。
再次,地勘成果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构成商业秘密要符合信息性、未公开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条件。地勘成果(也称“地质信息产品”)从概念和构成条件上讲,除去已经公开的部分,受到着作权、专利权保护的部分,其它相当一部分信息都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这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实用性和商业价值,实践当中地勘单位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也多采取保密措施不予公开。信息所有人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权。
探矿是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是一种科学发现,是对矿产资源客观存在的真实反映,矿产勘查成果是探矿权人的创造性劳动—科学研究成果。探矿是发现矿产资源信息的过程,探矿权的目的物是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客体是勘查成果,是矿产资源信息及其载体,目的物与客体分开,正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明确探矿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对于维护探矿权益、促进矿产勘查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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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国土资源部[J].矿产资源法修改研究报告(内部资料),2004,(12).
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篇5
一、实地观察
一些概念照本宣科很抽象,可带领学生到室外实地考察,先观察地理事物的外部特征,再综合、分析,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形成概念的内涵。如学习亚热带常绿阔叶林这一概念时,带学生观察校园里的樟树、山茶树、广玉兰树等,并与梧桐树、柳树、水杉树比较,了解到前面这三种树木的叶子革质、有光泽、呈椭园形,并且终年常绿。“常绿阔叶”为它们共同特有属性。它们都是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树,由这些树木构成的森林即是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再让学生自己分析梧桐树、枫树、马尾松是不是常绿阔叶树?学生马上会回答:梧桐树、枫树是落叶阔叶树;马尾松常绿而不是阔叶。这样,学生对常绿阔叶林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二、抓关键词
表达概念内涵即地理事物本质特征的往往只有几个词语。我们教师要帮助学生抓住关键词,分析疑难点。如天体“宇宙间物质的存在形式”这一概念,学生对“物质”并不难理解,“宇宙间”却难以确定。我指出,地球也存在于宇宙空间,是天体。但是,在地球大气圈以内的物质只能说是地球上物质,不能说是天体。地球大气顶部是宇宙空间与地球的界线。教师只要讲清这一界线,学生就容易明白恒星、星云、行星、卫星、彗星、星际物质、运行中的人造卫星和宇宙飞船等都是天体。而停在发射架上的人造卫星,或是降落到地面的流星体残骸即殒星就不是天体。
三、归纳法
对内容较多、表述较长的地理概念进行归纳、提炼,分层次、多角度去理解。如自然资源的概念,完整的表达是“人类直接从自然界获得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与能量”。如果对这一句话进行归纳、转换,就是下列的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客观性,天然存在,没有经过人类加工
经济属性:有用性,在当今技术条件下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两个属性缺一不可。这样一转换,自然资源的内涵就一目了然。
四、类比法
明确了单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后,为了能达到准确运用的目的,还必须搞清概念间的几种关系。
①近似概念
如天气和气候,国土和国土资源,热带雨林和热带季雨林,水资源、水力资源和水利资源等都属近似概念,很易混淆。只有从本质特征即内涵上区分,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才能确定适用范围。例如降水和降雨,都表示大气中水汽凝结降落到地面这一现象。不同点是降水指从云雾中降落到地面的液态和固态水,而降雨即从云中降落到地面的滴状液态水。可见,降雨只是降水的一部分,仅指液态水即雨水。所以,在描述气候特征时,如亚热带季风气候年降水量1000mm左右,用的是“降水量”;河流的五种补给形式之一是“雨水”即降雨,两者不可调换。
②矛盾概念
外延相反的概念叫矛盾概念。如内力作用与外力作用,寒流与暖流,重工业与轻工业等。这类概念也必须从内涵入手,找出差异再分析外延上的相反性,确定“矛盾”所在,才能正确区分。如可再生资源和非可再生资源是一对矛盾概念。可再生资源是在人类历史时期内不断更新生长、繁殖的资源;在人类历史时期内不能重新出现的即是非可再生资源。两者的差异便是“人类历史时期内能否重新出现”这一时间尺度,也是导致外延相反的主要原因。根据这一标准分析,矿产资源是非可再生资源,生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等都是可再生资源。
③包含关系的概念
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城市环境三个概念,都表示人类生存的环境。但地理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社会环境是人类在自然环境基础上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创造的人工环境;城市环境是人类对自然环境干预最强烈的地区,人口多、房屋密集、交通拥挤是最大的特点。可见三个概念中,内涵最丰富的是城市环境,外延最大的是地理环境。它们外延上的关系可用下图表示:
附图{图}所以,要区分这类概念,应在确定内涵的基础上,根据内涵大外延小,内涵小外延大的原则来分析彼此间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④概念的广义和狭义
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篇6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所有权准物权
认识水权的性质首先应当清楚什么是水权,既水权的概念是什么。对水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①]此定义包含有两层含义:第一,水权是独立干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水资源所有权乃为水权之母,水权系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第二,水权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和规则,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开发使用权、经营权以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②]此定义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
两种观点最大的不同是水权能否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也是界定水权性质的关键所在。到底是水权是独立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权利是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还是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上位概念。
比较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首先,第二种观点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到水权的范畴违反了财产权体系内部的位阶关系。在财产权体系中,水资源所有权的上位权利是财产所有权,再上位权利则是物权,水权概念若有存在的必要,逻辑上只能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下位概念。[③]所以,“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把水权作为了水资源所有权的上位概念,这不符合民法逻辑。
其次,世界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含有水资源所有权。在美国西部,大多数水法都宣称公有权存在于水资源之上,采用优先权原则分配用水权,用水人从州的水资源管理部门获得许可证时,该用水权就是水权。在日本,学者认为水权是利用水的权利,而非对水享有所有权。[④]我国台湾水利法规定,水权是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可归团体公司或人民取得,而水资源所有权则只归国家享有。可见水权不含有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水法区分为水资源所有权和开发利用权,强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至于具体的单位和个人,仅享有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
最后,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到水权的范畴中,不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由于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对水具体开发利用的则是单位和个人,既水权的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之所以享有水权,是由于国家在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同时,把水资源的使用受益权让度给予的,所以如果将水资源所有权作为水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则无所出处。同时也不利于水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流转,因为水资源及其所有权基本上不作为交易的对象的。
二、水权的性质
水权究竟是公权还是私权,存在争议。日本的美浓部博士及其他某些公法学者,基干日本河川法第3条的规定、水权的设定须经行政厅的特许、水权的客体为公用物、水权的移转须经行政厅的许可、根据公益上的理由、可变更或消灭水权等理由,主张水权为公权。与此对立,鸠山、末弘等私法学者与某些判例则坚持私权说,其理由如下:1.河川法第3条所谓“私权,可解释为包括水权。2.水权与一般的私权在抽象的内容上没有差异,只有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公用水的具体内容的区别。3.河川法第21条规定水权的移转以行政厅许可为条件,这是把水权作为私权的表现,因为公权移转不需要确认。折中说认为水权为公权与私权混合的权利。金泽良雄教授认为,从水权产生的领域看,将水权定性为私权没有问题,但水权的取得须得到行政的许可虽然未从根本上抹杀水权的私权性,但给它烙印上了公权性,故水权为私权与公权混合的权利。东京高等裁判所亦曾就公水使用权而论,认为”公权说系就权利的形式着眼,私权说则是就权利的内容而言,二者均不免失之一偏,即使就公水使用权之本质采私权说,为私权之水权利同时亦受公共性之规范,亦即具有公权私权的重叠性。
我国采折中说的学者认为,一方面,水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财产,水权由此呈现出私权性;同时,水资源又是一种公用物,因为水资源上附着了一些不具有竞争性和独占性的生态环境功能和社会公共利益,后者的价值大于前者即财产价值。
综上所述,认为水
[1][2][3][4]
权是公权的学者主要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在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对于水资源的管理行为,水资源利用权的产生、变更、终止均与政府行为有关。另一方面,在我国,行使水权的基础是严格执行水资源利用规划,因为水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规律。每条江河的流域都是一个生态系统,它所包含的各种生物群体,只有通过相对稳定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才能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生态平衡主要依靠生态系统内部的自动调节功能,如果人为因素的影响超过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限度,则会造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从而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若在水法中遵循这一物质循环规律,则必须将整个水资源作为公共财产来认识,并以此为前提制定综合性的水法。
我认为水权具有公权的性质,但它本质上应当属于私权。要认识水权的私权性,应当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⑤]由此公法上的权力应为公权,私法上的权利应为私权。对公法法规而言,并非任何一般人都能成为该行为的权利或义务主体,而必须并且仅能有统治权主体或行政官署担当起权利或义务的主体,而该主体依该公法法规所为的行为为公法行为。反之,对于私法规范而言,一般人亦可成为该行为的权利或义务的主体,并不以统治权主体或行政官署为限,而依该私法法规所为的行为是私法行为。按照这一学说分析,水法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水权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是一般主体,非代表公权色彩的国家或政府。所以水权是一般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水权应当属于私权。
从水权的内容上看水权也应当属于私权。任何权利的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水权的内容是水权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并获得受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二)从水权设定和转让需行政许可看。首先,水权的取得需政府许可,这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的权能让度水资源的使用权给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就如同国家或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需经土地管理部门许可一样,所以这一许可行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权的出让许可行为。其次,从水权转让需经政府许可的性质来看,这是所有权人行使的监督行为,如同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需发包人同意一样,国家无论是在水权人取得水权时的许可还是转让许可都是代表所有权人身份出现而非公权主体出现。
(三)从行使水权要严格执行水资源利用规划看,这涉及到水权和水资源的关系。我认为各类资源上都存在两项权利即资源的所有权和资源使用受益的权利。由于各类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业资源的稀缺性、公共性的特点,国家为了社会生态平衡、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而将这些资源的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国家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对这些资源进行管理、发放许可证或进行限制,这些行为的主体是国家,由政府代表国家以公益为目的行使这些权力时,这些行为才具有公法性质。而资源的使用权则是对各类资源使用受益的权利,是非所有权人为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使用水资源时,为清楚地划分他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也为了对抗其他人,才设置的制度,它只是从资源所有权中派生的系分离了该所有权中的使用、受益诸权能而形成的权利,是私权。因此我们不能否认水资源上特别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上存在以公共权利、公共利益的公权行为,但是作为水资源使用受益的权利从根本上来说应当是私权。
二、水权应为准物权
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1篇7
[关键词]民有经济;私有制;个人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F1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2-0026-04
[作者简介]陈跃,湖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企业经济;
张宽政,湖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湖南株洲412000)
一、引言
“民有经济”一词虽然没有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出现,但其精神实质马克思已有明确阐述。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指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的这一思想长期以来被曲解,既产生过各种各样的“左”倾思想,同时也导致了民有经济的理论研究长期处于空白状态。可喜的是,近几年来国内有学者提出了“民有经济”概念,开始了民有经济理论的研究。笔者对民有经济理论也有兴致,偶有刍议见诸报端。本文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揭示民有经济的定义及其本质。
二、民有经济的定义
民有经济,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运用依法拥有的经济资源从事经济活动,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经济形式。
这样定义的民有经济,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I)民有经济的主体是公民。公民非人民,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这意味着公民能成为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公民都可运用自己所有或依法拥有的经济资源从事经济活动,这时的任何公民都可成为民有经济的主体。(2)民有经济以公民“拥有”经济资源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条件。这就是说,民有经济并不以经济资源完全属于公民所有为前提,而是以公民依法拥有经济资源为前提。“拥有”不同于“所有”,但包含“所有”,即拥有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3)民有经济的经营成果属于公民享有。任何经济形式都存在产出归属问题,民有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其本质在于确认:公民运用所拥有的经济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归公民所有。(4)民有经济的经营风险由公民承担。同样,任何经济形式都存在经营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社会主义民有经济不同于传统的公有制经济,它是以承认每一劳动者对其人力资源享有所有权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工人之所以叫无产者,是因为这部分劳动者丧失了对劳动力的所有权。……无产者革命胜利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应当确立劳动者对人力资本的产权。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充分的实现,使无产者变为有产者。……把劳动力财产归还给劳动者,使劳动者拥有生存发展的最起码的‘资本’,应当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然而,传统社会主义没有把目标放在确立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上面,而是把目标放在了集中统治上面,这是目标的极大错位。”
三、民有经济的本质
民有经济的本质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提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后要重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875年,马克思在亲自修订的法文版《资本论》中又补充说:历史上存在过的劳动者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社会主义所要重建的,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1,“劳动者的私有制”与“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区别。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两种所有制的区别:第一,二者的区别首先是历史的区别。“劳动者的私有制”是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是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的;而“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是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后的一种所有制。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劳动者私有制“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即资本主义已经把它消灭了”,而“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第二,二者是性质不同的所有制。“劳动者的私有制”是私有制的一种,而“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则是与一定的资源(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系的。马克思说,“劳动者的私有制”是以个人的劳动也即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所有制。
这种新型所有制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所有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理论界对此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形成了两种不同理解:一种理解认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所有的对象物是以生活资料为限。另一种理解则认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以空洞的“公共所有”为基础的,而是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为实际内容的,因此,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就是“每个人都在事实上占有一份生产资料,”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两种理解都有自己的理由。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理由有:第一,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至于生活资料,那只是分配的对象,对生活资料的占有不同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对生活资料只需进行分配而没有必要建立所有制。第二,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一般”是抽象的空洞的,“个别”则是具体的实在的。第三,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践表明,没有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公有制就是没有具体实际内容的法学概念;要使劳动者真正成为劳动的主体,使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把他们身上的创造性发掘出来,就必须建立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笔者认为两种理解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实践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所谓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既不是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也不会局限在生活资料的范围内,而是一种资源民有制,即一些资源属于公民所有的制度。理由如下:
其一,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以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
为前提的,而从资本家那里“拿来”(即“剥夺剥夺者”)的财产和生产资料是绝对不能直接分配给劳动者的,不论这些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过程中有多么大的功劳,如果那样做,那就不是社会主义革命,更不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是用资本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甚至是用比资本主义更落后的社会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其结果必然是社会历史车轮的倒退。如果那样做,无产阶级的革命就如同封建社会里的农民革命。封建社会的农民革命者,就是在胜利后将自己直接变成地主、官僚或皇帝。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之后,首先建立的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本意。至于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之后,社会的经济制度还应该怎样发展,发展后又具有什么样的特点,马克思也没有空想,而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设想,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实行按劳分配,而在更高级的阶段实行无所有制条件下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其二,重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在事实上占有一份生产资料,也不是以生活资料为限。这是因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只是理论分析的工具性概念,在实际生活中是很难将二者分开的,生产资料的东西有时候是可以转化为生活资料。反之亦然。马克思虽然在很多时候讲的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但马克思也清楚“财产”概念的外延大于生产资料。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且,马克思既然将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设想为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社会又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制度,那么。由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所产生的财产必定是一种财产制度之下的财产,而这种财产制度下的财产就不可能完全排除生产资料。
其三,重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按劳分配的结果和延续。马克思说得很清楚,所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而这个过程则是与按劳分配相联系的。没有一些重要资源或生产资料(如土地、矿藏等)属于公有的公有制作为基础,按劳分配就不能产生,也不能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其全部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是不存在按劳分配的。而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之后,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如果不经过按劳分配来建立个人所有制,那就只能是两个办法:一是将从资本家手中夺过来的财产直接地进行分配。二是将已经建立起来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予以破坏,即化公有制为私有制。
其四,重建起来的“个人所有制”与已经存在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关系,并不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也不是有你无我或有我无你的不相容关系,而是可以共存共生的相容关系。这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的情况,而且也有生产资料归社会成员个人所有的情况,这也就是我们今天实行的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共同发展。所谓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首先是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并存,其次才是各种个人所有制并存。所有制,是一种财产制度,而财产制度的实质是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规定。所有权的含义是,这财产要么是你的,要么是我的或他的,而不能同时是你我他的;或者说,这财产要么是个人所有的,要么是公共所有的,而不可以是个人所有的同时又是公共所有的。一些财产属于公共所有,另一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或者,一些资源属于公共所有,另一些资源属于个人所有,并行不悖,这样的资源所有制度安排可以相容。
其五,马克思确实讲过,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除了个人消费资料以外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作为个人的财产了,但那毕竟是对未来社会的一种预测和估计,而不是对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真实放映(因为现实共产主义社会还没有产生)。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必然性和实质。笔者认为,马克思所主张重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这样一种制度:在所有权的对象上,既可以生产资料为对象,也可以生活资料为对象,即以资源为对象;在所有权的主体上,既可以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也可以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在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上,是通过社会的经济运行实现的,也就是通过按劳分配和发展民有经济的途径实现的。
个人所有的对象物之所以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因为某些资源在现实中既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又可以作为生活资料。而按劳分配总是依不同的历史条件而有不同的形式,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通过按劳分配所获取的财产只是生活资料。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通过按劳分配制度从社会取得的财产形式首先是货币,这使属于个人所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的资源,即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当然,这要以国家法律、政策允许公民办工厂、办商店、置房产,即发展民有经济实体为前提。
财产所有的主体之所以既可以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也可以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则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每个人都有其人力资源,但这种资源拥有实际上是一种潜在性的拥有,这也就是说,一个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事实上是没有人力资源的,因而也就不是必然地能够从社会取得财产。一个3岁小孩可以根据社会的财产继承制度从社会取得财产,而一个成年人在没有继承权或继承权没有实际内容的情况下,如果又不具有实际的劳动能力,就不能从社会取得他所需要的财产或资源。这是社会主义不同于共产主义的一个特点。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共产主义社会是实行按需分配的社会,而社会一旦在自己的旗帜上真正地写上了“按需分配”,则“财产”这个词也就不再具有原来的含义,与财产相联系的“所有”以及所有制也将不复存在。社会没有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按需分配”之前,财产制度必然存在。而财产制度存在也就意味着财产所有者的主体是多个的,如果所有者只有一个,则财产所有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共产主义不能在一国或数国首先实现,只能在全人类一齐实现的道理也在此。共产主义一定能实现,但距离现在毕竟还相当遥远(“遥远”并不等于“渺茫”)。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有资源、财产属于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而部分社会资源、财产属于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的制度,也就是民有经济的制度基础。
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但是,社会主义并不是无条件地保证每个人不贫穷,社会主义也不消灭因懒惰因不劳动而导致的个体的贫穷。社会主义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是使所有公民养成或真正认识到“劳动是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历史过程。而在这个历史过程中,财产制度即所有制将要起到重要的历史杠杆作用:人们通过诚实劳动从社会获取归自己所有的财产,最终认识到“劳动是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且,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劳动概念的内涵也会发生着深刻的
变化:劳动将不再局限为体力劳动,而是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并且逐渐以脑力劳动为主。换言之,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源所有制以及它所包括的财产制度的安排都要以实现“劳动成为生活第一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的资源所有制度的最重要特点不在于对所有能够为经济主体所占有的资源确定所有权,而是在于承认人本身是一种资源,在于承认每个人拥有自身的人力资源,在于鼓励每个人运用自身所拥有的人力资源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资源,通过参加社会的劳动从社会获取财产,进而拥有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
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不是将资本家手中夺取过来的生产资料进行直接的占有,而是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来实现对社会所生产的物质资料的占有。这种“占有”已经不是历史形成的占有,也不是由旧的社会条件下运用权力所产生的占有,而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建立的前提下,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下的一种劳动获取。因此,与其说是占有,倒不如说是拥有。而且,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并不必定需要以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为前提。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在核心上是这样一种制度:以承认每一社会成员都拥有一定人力资源为前提,为着发挥其人力资源的作用而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从社会获取一定物质财富。相应地,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也就不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占有为基础的所有,而是一种以自身人力资源的所有为前提的对社会物质财富的获取。因此,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在形式上和内容上,虽然仍是一种财产制度,但在实质上则是一种以自身人力资源所有为前提的所有。这也就是说,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核心问题或关键问题,并不是如何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一定的财产,更不是要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而是要保证每一社会成员都能将自身拥有的人力资源发挥出作用。因为只有人的人力资源能够与物质资源实现有机结合,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有恒产”。正因此,社会主义经济的关键问题是解决就业问题。一旦所有社会成员都解决了就业问题,则人力资源与其他资源相结合的问题也就相应解决,社会每一成员也就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拥有。
对于“人有恒产”存在不同理解。在有的人看来,所谓人有恒产就是每个人都事实上拥有一份生产资料,从而能够永远地从社会获取消费资料,相应地,社会就必须解决每个人都拥有一份生产资料的问题。“耕者有其田”,实际上是这种理论的具体化。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谓“人有恒产”实际上是每一社会成员都解决了就业问题,而不论他是否拥有一份生产资料。如果他有一份生产资料,并且其人力资源能够与这份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那当然是“人有恒产”;如果他没有占有一份生产资料,但凭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源也能在社会上解决就业问题,那也是“人有恒产”;如果他有一份生产资料,而使这份生产资料与别人的人力资源相结合,自己则又与别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这仍然是“人有恒产”。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社会能使每个人通过其在社会上的活动,拥有属于自己所有的人力资源进而实现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则“人有恒产”的目标也就实现了。社会主义之前的社会制度的特点在于: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大部分人没有生产资料;没有生产资料的人群中,一部分人解决了就业问题,另一部分人则成为失业者。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人群没有饭吃,是发生社会革命的根本原因。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就在于它能够使所有的人实现就业。因此,社会主义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其实质也就是:承认所有人都拥有一定的人力资源,从而使所有人实现就业。
资源民有的本质意义是:以承认每个人自身具有人力资源为前提,进而承认每个人都有其生存权、发展权。而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一定意义上又可以归结为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以及创造权。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应该享有劳动权。劳动是人的本质规定性。但劳动本身是发展的,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不接受教育就不会具有劳动能力。
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篇8
关键词:资产会计要素基本准则比较法
一、资产定义及观点综述
(一)资产的定义目前对资产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整理了已有文献中关于资产的定义,如(表1)所示。根据(表1)可以看出,迄今为止资产概念共经历了未来服务说、未耗用成本说、借方余额说、财产权说、经济资源说、未来经济利益说、资源说以及权利说等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由于受当时客观历史条件的约束以及人们认识的出发点不同,形成了对资产的不同定义。但总的来说,人们对资产认识的趋势是内容上越来越科学,范畴界定上也越来越准确。虽然关于资产的内涵目前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均强调了“经济利益的流入”这一资产的本质特征。从上述资产定义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看,早期对资产的定义主要采用了损益表法,如Paton&Littleton,美国会计师协会所属的会计名词委员会等对资产的定义。在损益表方法下,资产或被定义为成本,或直接被定义为是一种帐户的结转余额。该方法的优点是强调了资产的实物形态及其在获取收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承认资产是获取利益的一项投入。缺点是仅将资产定义为投入而忽略了产出,切断了资产与企业未来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之后,对资产的定义主要采用了资产负债表法,资产被定义为未来经济利益或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或权力。分析上述对资产的定义,可以发现其侧重点存在差异:有的侧重于从经济资源角度定义资产,如中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的侧重于从经济利益角度界定资产,如美国、澳大利亚等;有的侧重于从权利角度界定资产,如英国;有的则从费用的侧面或会计技术来阐释资产;或者综合上述几个方面力口以厘定。
(二)资产观点综述目前关于资产概念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源观。资源观强调资产在本质上属于资源范畴。该观点始于20世纪70年代,最早由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其颁布的第4号公告中提出。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跨国公司委员会在其1988年的《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与概念》中,将资产的范畴从经济资源扩大到资源(有形的和无形的),并强调公司可望从这些资源中获得未来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其1989的《财务报表的编辑和列报的框架》中进一步完善了对资产的定义,是目前资源观最具权威性的定义。IASC对资产定义的优点是易于理解和便于操作,并目将对资源控制作为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原因,符合人们的认识习惯。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IASC将未来经济利益的载体解释为企业控制的某种资源,因而用经济资源的概念来为资产会计要素下定义不太适合,因为会计学中资产的概念比经济学中经济资源的概念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更宽泛的多。对“资源”观的另一主要批评是认为资产作为一种资源,只是从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静态和存在形态考虑,只是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或能力,未能揭示资产的本质特性一未来现金流的流入。
(2)经济利益观。经济利益观最早可追溯到未来服务说的提出,但明确提出“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则是在由sprouse&Moonitz1962年主持撰写的《会计研究论丛》第3号(ARSNo.3)中。这一观点在20多年后被美国FASB认同,并在其1985年的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得到体现。经济利益观的支持者认为,将资产定义为未来经济利益,是从资产企业经营活动中动态表现及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出发,真正揭示出了资产所具备的本质属性,符合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符合报表要素及要素定义必须满足财务报表目标这一会计概念体系间的内在逻辑,符合企业持有资产是为了获得未来经济利益这一根本目的。然而,由于FASB对资产的定义过于抽象和难以理解遭到了许多人的批评。其中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首席会计师舒尔茨(W・P・Schuetze)对此的批评最具代表性。他认为FASB关于资产的定义太过于复杂、抽象,不具备可操作性,并列举了许多案例,说明这一混乱给实务带来的困难。此外,反对这一定义的主要理由还有:(1)忽略了解释资产具有经济利益的内在原因。资产之所以能在未来带来经济利益,主要是因为它投入企业经营使用。也就是说,未来的经济利益只是企业持有某种资产的结果,从资产到未来经济利益,还有转换、创造和实现的过程。(2)预期未来的经济利益不属于单项资产的特性,甚至也不完全属于物质资产的特性,可能导致实务操作上的困难和混乱。因为任何一个企业要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具有盈利能力,必须既有物质资产,又~-ACJ资源,并由经营者加以合理配置和有效营运,才能够取得未来经济利益。
(3)权力观。对权利观的早期描述可追溯到未消逝成本说,它隐含着取得财产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会计名词委员会1955年的第2号《会计概念公报》、舒尔茨(Sehulze)、萨缪尔森(RichardASmuelson)等对资产的定义均强调了资产的权利特性。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1992年和1995年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于1999年《财务报告原则公告》将资产定义为:由于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而使一个主体能够控制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使用权。英国ASB关于资产的定义是在继承了FASB和IASC有益思想后的一种扬弃,内涵更富有弹性(孙菊生,2000)。且有利于确认目前尚不能被确认为资产的项目,如租人固定资产的使用权、期权、契约等。但将资产定义为产权(财产权利)的缺陷在于:必须依存于产权这个概念,而产权概念目前争议颇大;由于产权权利的可分离性,可能导致同一项资产在不同的企业多次确认,从而导致社会资产总量的虚增;以产权作为资产定义的核心,还会将如人力资源或其他无形资产项目排除在财务报告之外,最终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性。
二、资产与资源、财产权、成本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一)资产与资源资源的概念有多种。《辞海》对资源的解释是:资财的来源,一般指天然的财源。显然,该定义只限于对自然资源的解释。当前人们对资源的认识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自然资源,还包括社会资源等内容。通常来说,资源指的是一切可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总称,它广泛地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能够给人类带来财富的财富。资源可从性质、形态、用途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照资源的性质,可划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从形态上划分,可划分为硬资源和软资源两类;从资源利用的可控性程度,可划分为专有资源和共享资源;按资源可利用状况,可划分为现实资源和潜在资源。经济资源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在长期劳动过程中相结合的产物,并目是人力资源进一步与自然
资源相结合的物质基础。在宏观经济学上,经济资源指的是能够增加或代表整个社会实际财富的各种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实际资产,即实际生产过程的投入要素和产出物。有用性、稀缺性及凝结人类劳动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特征。资产与资源在本质上都与未来经济利益相联系。按照资源观资产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但两者存在着区别:(1)所属范畴不同。资源属于经济范畴,而资产属于法律范畴。(2)侧重点不同。资源强调的是财富来源,而资产强调的是财富归属。(3)包含范围不同。就整个经济体系而言,会计学中资产既包括实物资产,还包括虚拟资产,如金融工具,而经济资源一般是指实际生产过程的投入要素和产出物等实际资产。(4)外延不同。就某一会计主体而言,资源比资产的外延要大,即是资产的一定是资源,反过来则不然。
(二)资产与财产权经济学角度的财产权(propertyrights)又被称为产权,侧重于考察财产权的功能、财产权与经济效益的联系等。如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诺思则指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法学则试图明确财产权的内容。但因财产制度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权的定义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本身没有严格区分财产权和所有权,故认为财产权就是所有权,是包括不同权能的权利。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将产权定义为:产权亦称为财产所有权,是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所有权则只是财产权的一种,财产权同时还包括他物权。如按照法国《民法典》的定义,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理论上进而认为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所谓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就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即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资产和财产权均强调对所持有资产的自主支配权,且都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但两者存在区别:(2)归属的主体不同。财产权由于其可分离性,因此同一产权的不同权属可归属于不同的主体,但资产只能属于某个特定会计主体。(2)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财产权强调其对财产享有的各种权能,但资产强调其使用和营运后所产生的收益。(3)从会计等式看,资产是与权益相对应的概念,随权益的变化而变化,而财产的变化是资本积累或资产运营的结果。
(三)资产与成本成本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成本指的是企业为获得一项资产或一项劳务而付出的代价,狭义的成本仅指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企业发生成本必然导致资源的相互转换,其结果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外交易而发生的资源转换,如购买机器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采购成本;另一种是企业内部不同资源的相互转换,如领用原材料生产产品,形成产品的生产成本等。两类转换的共同特点是资源转换的等价性,即在转换过程中不产生收益。因此,成本是耗费和补偿的统一,只有耗费而不能在未来获得收益补偿是不能作为成本来确认和计量的。资产和成本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成本是资产的价值计量基础。目前,大多数资产的计量仍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原因有:一是与历史成本相比,未来收益难以计量;二是收益确定的需要。其实,资产按其取得成本计量,其本身也隐含味着成本的确认需考虑能否为企业带来未来收益,否则就不能确认为成本。也就是说,成本和资产在本质上都与未来经济利益相关,但资产不等于成本。首先,成本的发生只是说明了资产的存在以及取得资产的花费,没有考虑对资产运用应得到的回报;其次,按照成本说,不仅资产的存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成本即实际投入了货币,而且资产的数额也决定于取得该项资产所实际投入的货币量,因此原始成本成为唯一的资产计量属性,这从根本上排除了在某些情况下资产计量中采取非原始成本的可能性。
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定义分析
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
一、资源与人力资源
1.资源的含义及种类
(1)资源的含义
资源:是指某种可以利用、提供资助或满足需要的东西,泛指创造财富,带来福利的要素或手段。经济主体所面对的客观环境,其基本特征就是资源的“稀缺性”即相对于经济主体的自立目标来说,可籍利用的资源不是“应有尽有”的或相对于人们无限的需要而言,资源其效用是有限的。资源的稀缺性,是经济行为主体面临的基本约束,由于这些约束,才使人们实际经济行为表现出种种“有限理性”。
(2)资源的种类
企业是由各种资源组成的,但最根本的是由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所构成。精神资源指的是企业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传统、文化等等,在某种程度上企业组织本身就像一个具有生命力的高级有机体,在长期的社会环境作用下逐渐具有了自己的特性。
物质资源则是由人力资源、实物资源和金融资源结合而成。人力资源是指企业员工个人的知识、技能、资历、经验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了员工的能力和素质。实物资源和金融资源也可以通称为物质资源。人力、实物和金融这三个部分的资源各有特点,人力资源是最具能动性的资源,实物资源是最可信的资源,而金融资源具有最灵活的特性。
2.人力资源与其他资源的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中三大资源的地位在不断转化,从实物资源占主导地位,到金融资源占主导地位,进而发展到人力资源占主导地位。对于物质资源所有者而言,他们要安全而高效地运用手中的物质资源获取物质资本的增值,不外乎两种途径:一种是集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于一身,亲自运作企业;另一种是寻找有能力的人来运作物质资本,实现资本的高效增值。第一种途径对资本所有者本身的素质和能力要求很高,为了确保拥有的资源被安全、可靠地运用并盈利,大多数所有者选用了第二种方式,他们的主要任务就变成了充当“伯乐”,找到能使物质资源增值的高素质人才。尽管物质资源是资本所有者获取财富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归根结底仍然是人的知识、能力与智能带来了超额利润。人力资源的能动性是区别于组织中其他资源的重要特征。能动性低的个体,价值容易衡量且变动不大,这点与物质资源相似,激励的效果不明显;能动性高的人,价值会因为外部影响因素的不同产生很大的变化,不易衡量,激励的效果将非常明显。越是拥有较高知识水平、高素质和能力强的人员能动性越高。
二、资本与人力资本
1.资本的含义
资本一般是指人们通过一定的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获利手段。凡是预计将来能获得一定的利润或收益,而在目前一定时期内付出代价获得的所有物,都是资本。与资源概念不同,资本概念内含所有权归属关系。因而有“资本二重性”的说法。一方面,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它是被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即狭义的实体性资本;另一方面,资本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和所有权关系。这是资本异质性的基本含义之一,资本异质性的更重要含义,是指不同存在形态的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2.人力资本理论
(1)人力资本的含义
人力资本理论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新兴理论。它是在传统资本理论受到严重挑战的情况下,基于“资本同质性”假设提出来的。其主要代表人物有舒尔茨、明塞尔、贝克尔等。舒尔茨指出,人力资本无疑是最大的生产要素,他们对生产的贡献大约是所有其它要素总和的三倍那么大,人的技能和知识作为一种资本,己在西方国家以比常规的非人力资本快得多的速度增长起来。舒尔茨论证了人力资本的源泉和存在形式,他认为,人力资本是通过对教育、训练、保健、人口迁移及干中学等方面的投资而形成的,是“以较大的技术、知识等形式体现于一个人身上不是体现于一台机器身上的资本”。
(2)人力资本的特别属性
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篇10
关键词:准用益物权/准物权/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问题的提出
新公布的《物权法》在许多制度上都有所创新和突破,其中,颇引人注目的是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种对自然资源使用物权化的表达,无疑是对学术界、实务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公权说”、“私权说”、“折中说”的法律规范界定。
由于这些自然资源使用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之中,因此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10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10种用益物权。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分别相当于传统的地上权和永佃权,因此它们和地役权共同属于用益物权这种私权是没有争议的。但后六种究竟是用益物权呢?或者仅仅是准用用益物权的有关规定,而应称之为“准用益物权”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对权利性质的定位,直接关系到权利的内容、保护以及效力等问题,自有必要对其予以准确定位,厘清相关界限。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定位
(一)以比较法的视野考察相关规定
《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的用益物权部分原则性地规定了这些自然资源使用权,规定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对其占有、使用和收益且此种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其后的章节中所列举的用益物权的具体种类中却未见其踪影。故显然其并非纯粹或典型的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固然,各国用益物权制度虽在内容、种类上有诸多差异,但一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都是奠基于近现代财产所有权之上。与之对立,起着规范近现代社会财产的使用、收益关系。
(2)具有规范近现代社会财产权的性质。近现代用益物权,彻底荡涤了中世纪及以前财产权中的身份因素,可予转让和继承。
(3)以“物尽其用”为本位。
其基本作用在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
2.传统的大陆法系各国并没有将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用益物权中。
(1)传统用益物权制度中并没有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渔业权和取水权等制度。《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地上权、先买权、土地负担和役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和人的限制权)等用益物权。《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入会权等用益物权。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则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2)用益权、土地负担和使用权并不涵盖这些自然资源使用权。
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中的用益权是一种人役权,是服务于特定人利益的权利,是为了特定人的养老和生活而赋予的权利,这种权利接近所有权。其中所谓“土地负担”则是指从他人的土地出产物中获得定期给付的权利,其特点在于:土地负担是就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而不是使用土地的权利;权利人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来源于土地的出产物,且义务人的给付是定期的,它主要是为了农民的养老。法国民法典上的使用权也属于人役权的范畴。
(3)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将不能表现为典型物权的用水权、林权、狩猎权、捕鱼权等别称为了“附属物权”。
3.各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立法例。
(1)其一般都是在单行法中予以规定。
“据目前掌握的资料,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特许物权(也即本文所称的准用益物权)是在单行法中规定的”,“在目前可查到的民法典中,没有看到探矿权、采矿权的内容”,“法国、俄罗斯、西班牙、南非、日本、韩国、菲律宾、越南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水权作出规定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单行法中规定了渔业权制度”。囿于篇幅,本文仅以矿业权和渔业权的性质为例来说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其余的几种权利与此相似,不再赘述。
(2)矿业权视为物权准用其规定。
《日本矿业法》第12条规定,矿业权应视为物权。《法国矿业法典》第55条规定,开采许可创设一项不动产,为不可分割亦不可作为抵押。《韩国矿业法》第12条规定,矿业权为物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准用关于不动产的民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矿业法》第十一条规定,矿业权视为物权,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关于不动产诸法律之规定。
(3)渔业权也是准用不动产之规定。
《韩国水产业法》第24条规定,渔业权作为物权,适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日本渔业法》第23条规定,渔业权可视为物权,准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渔业法》第二十条规定,渔业权视为物权,除本法规定者外,准用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之规定。
关于“视为物权”,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等部门的介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渔业权是在特定水域经营特定渔业的权利,具有不允许同一内容的另一权利存在的排他性,因此将其视为物权而非债权;其次,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而渔业权作为可以从事某种渔业行为的权利,并非属于对物本身的直接支配权,因此将其视为物权。故可见,除韩国外,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是将其性质定位于“视为物权”,所谓“视为物权”的真实含义,正如日本方面所作的解释,其实质定位于准物权,更为具体地说,是一种准用益物权。也就是说,准用益物权是准物权的一种,准物权的主要类别是准用益物权,但不限于此。
4.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必须进行检讨予以准确定位。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继受了大陆法系相关法律制度,虽然物权法具有固有性的特点,物权法立法要考虑各国的国情,立足本国的实际情况,但是,比较各国用益物权制度、对资源使用的单行立法以及我国物权法只是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予以规定,没有作出进一步具体的规定,相反单行法倒是有不少相关的规定。其实,各种具体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比较复杂,只能由特别法规定,物权法显然不可能、也无法做到规定的细化。故可以断定,自然资源使用权并非是典型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而且,用益物权是以物的利用为中心,强调对物的充分利用,但是自然资源使用权下的资源与物权法上的物的属性并不相同。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又具公共性,在对其使用的同时,还需加以保护,强调有节制的开发利用,这与近现代用益物权以利用为本位,其基本作用在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并不相同。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为准用益物权
自然资源使用的客体是自然资源,而资源之所以是民法上的物或财产,因为其有几大属性:第一,它具有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第二,它具有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地供给。第三,它具有独立性。虽然资源一般情况下都是存在于土地或者依赖于土地,但是资源是可以与土地相分离或独立出来,具有独立于土地的价值。第四,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故此,这些资源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可以成立独立的物权。本文认为,这种独立的物权其实应是一种准用益物权。准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公共物品也即自然资源,故此种法律关系是由一种体现资源管理的公权和体现民事主体利益的私权共同行使的法律事实的结合所引起的。
准用益物权从权利的取得角度来看,系对他人之物的一种使用和收益,因此可以归于用益物权范畴。但是,准用益物权其实并不完全等同于用益物权,它不是私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安排,不是非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安排,而是抽象的所有权人与具体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安排。而且,准用益物权的公权色彩比较强烈,与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甚至刑法密切相关,因此,准用益物权难以与用益物权进行同样的立法,不能完全按照用益物权的思路来设计准用益物权,对各种准用益物权进行详细的规定。其实正是由于准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物权法将其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同时鉴于准用益物权具有不同于一般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不宜将其完全纳入用益物权的具体规定之中,否则会出现许多例外的规定,势必造成物权法体系的混乱。故为了规范这一类自然资源的开发管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理性的选择自然就只能是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对其作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这样的立法技术上的处理,确认其具有物权,更详细地说确认用益物权的性质。
正如上文所说,笔者认为准用益物权是准物权的一种。因为准物权还包括准所有权、准担保物权等。理论上对准物权的称呼有“权利物权说”、“特别法上的物权说”、“特别物权说”及“特许物权说”,准用益物权系准物权的一种,为了更好地认识准用益物权,需对准物权有所了解,因此有必要对准物权的有关学说进行辨析。
1.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仅仅是准用物权之规定。
典型的常态的物权是以有体物为其客体的,但在现代社会中,权利在财产利益中地位愈来愈重要,于是,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即应运而生,本次物权法将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纳等入权利质权中,以及英美法中的浮动抵押的引入,即是明证。与典型物权相比,此类存在于权利之上的权利,其实际上“并非真正之物权,只不过与物权相类似”,或“为与物权相类似的一种变态”而已,故其仅仅是可以“准用物权之规定”而已。
2.特别法上的物权说或特别物权说是从法源来界定。
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为标准,有学者将物权分为“普通物权”和“特别物权”。所谓“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因此又称为“民法上的物权”;“特别物权”,指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所称“特别法”,指兼有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综合性法律,如《矿产资源法》、《水法》等。也有学者以“特别法上的物权”来概括矿业权、养殖权和水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认为,其实“特别物权”和“特别法物权”并无根本差异,都是仅仅依法律渊源来进行界定的,并未能反映准物权的本质特征。
3.特许物权说带有浓厚行政色彩。
有学者认为,准物权的概念不易理解,倾向于把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称为“特许物权”。特许物权之概念使得矿业权等权是经过行政许可而产生的性质一目了然,但这同时也是其缺点之所在,譬如有些准物权是基于民事事实而产生的,如《水法》规定的家庭生活用水。更为重要的是,特许物权说的公权色彩浓厚,在中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源使用法律关系中的公权色彩过于浓厚的情况下,更不宜采用此学说。
4.准物权说可以较好地反映其私权属性。
所谓“准”字,其汉语字义为“程度上不完全够,但可以作为某类事物看待”。据此,“准物权是指某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准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准物权实际上不是物权,由于这些财产权与物权、债权相比较,性质和成立要件上相似于物权,因而法律上把这些权利当作物权来看待,准用民法物权的规定”。以“准”字表明作为标志的概念与原来的概念之间共性大于个性,且处于法律关注的地位,其法律效果基本上相同。准物权的个性只是在符合物权基本属性前提下的特殊性,权利的取得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权利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此概念可以较好地反映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私权性质,值得赞同。由此,准用益物权是指性质和要件与用益物权相似,准用益物权的财产权。
(三)准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准用益物权很容易与用益物权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将二者加以区分。二者区别如下:
1.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准用益物权的取得往往需要前置的行政许可程序,准用益物权与行政许可的关系极其密切,如崔建远教授所言“没有行政许可,就没有准物权(准用益物权)”。这种权利取得的特殊方式,反映了准用益物权后面强大的国家意志因素。而用益物权的产生,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设立是通过合同行为而产生的,即使需登记,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这种登记只是一种物权的公示方式,而并非权利的创设方式。
2.客体不同。
(1)用益物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和确定性。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单一的,一般是指土地和房屋,且该土地一般也是指地表而不包括其中包含的矿产和岩石等;而且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
(2)准用益物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其复合性表现在:一些准用益物权如矿业权的客体是特定矿区的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捕捞权的客体为一定的水域和水中的水生动植物。其不确定性是指:首先,该客体的存在与否是不确定的;其次,即使客体是存在的,其数量上也是不确定的。如渔业权的权利人可以在特定的区域行使该权利,但渔业资源是否存在及有多少,这是不确定的;矿业权客体中一定矿区土壤中的矿产资源不一定存在,有待进一步的勘探和开采;水权的客体为水,而水具有流动性,难以确定。
3.母权利不同。
准用益物权与一般的用益物权都是他物权,他物权必然产生于自物权,而该自物权即为产生他物权的母权利。
(1)准用益物权的母权利在中国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准用益物权的母权利具有限定性。
只有在特定的所有权之上才能产生准用益物权。因为准用益物权是针对具体的权利对象的,只有在这些特定的对象上才能设定准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则是只要是他人之物,依法可设定用益物权者,即可设定用益物权,主体的特定性并不明显,且对象广泛,不局限于特定的对象。
4.所负担的义务不同。
准用益物权除了负担用益物权所应承担的私法上的义务之外,还承担许多公法上的义务。公法义务表现为:
(1)对所有权人所负的义务。
即不得随意改变资源的用途,缴纳资源使用费和使用费;
(2)对社会所负的义务。
即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见,准用益物权所负担的义务,不仅有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更有大量的积极的作为义务。而用益物权往往无此特别的要求,虽然现代民法要求用益物权也承担各种义务,但此义务多为针对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或对不特定人的不作为义务。
5.权利的行使不同。
(1)准用益物权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而用益物权则反之。准用益物权可以分为目的性权利与手段性权利,前者是为直接支配,使用权利客体以获得一定的利益,如海域使用权;后者是为获取权利客体所设定的权利,该权利是取得对权利客体的支配手段,如渔业权。因而,在手段性的准用益物权中,并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占有标的物往往是权利行使的结果而非条件。
(2)权利的转让不同。
首先,准用益物权的转让往往受到许多限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且转让的条件是有限制的,甚至根据现行的许多法规,有些准用益物权根本不允许转让。其次,用益物权的转让相对自由,程序也相对简便。在我国,海域使用权和矿业权可以有限地转让。但《渔业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总之,在准用益物权的行使过程中,其受到的限制远远多于用益物权,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不但行政干预色彩浓厚,权利行使过程中所负担的义务相对也较多。
三、准用益物权的法律效力
准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的效力相比,有其特殊性。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作为物权人保护其权利的具体手段,各国法律均赋予了物权的效力。民法上向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之说。依通说,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由于准用益物权毕竟是“准”物权,而非典型物权,且针对我国实践中轻视对准用益物权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对比用益物权的效力,对准用益物权的效力作一阐述。
(一)排他效力
准用益物权原则上都有排他效力,在该领域上设定准用益物权后,是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准用益物权。因此,基于排他效力,先申请者取得准用益物权,后申请者是不可能在同一领域再获得相同的准用益物权的。例外的是,在取水权场合,水权原则上无排他的效力,因为取水权不以占用水资源为必要,就为数个数权并存提供了可能;而且水权的客体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融为一体,就为数个水权的实现奠定了基础[12]。当然,对此的利益冲突,优先效力规则可以加以协调。
(二)优先效力
准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应该指数个准用益物权同时并存于同一领域,依一定的次序,次序在前的准用益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次序的准用益物权。如渔业权和水权并存的场合下,渔业权效力优先。需要注意的是,同种准用益物权由于排他效力的存在,后申请者不能取得准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不可能存在优先效力问题的,这点与物权法上数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是不同的。
(三)追及效力
应当认为,准用益物权在实质意义上而言,追及效力似乎并无存在的空间。于矿业权,探矿权人通过勘探获得的地质资料、矿石标本以及采矿人开采出的矿产品被他人非法侵占,矿业权人请求返还的是基于地质资料、矿石标本以及矿产品的所有权,非矿业权的追及效力。海域使用权、取水权和渔业权同理。其实,准用益物权的效力所及,只是在他人非法侵占准用益物权所作用的领域时,准用益物权人有权将不法侵占人驱逐出该领域。这种权利实际上是属于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排除妨碍请求权,也就是属于物上请求权效力范畴。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准用益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上,消除危险的机会增多。在典型物权下,也存在消除危险这种救济方式,但“危险”未达到确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时,不以侵权论,也就是说,消除危险在典型物权下,机会不多。但在侵害水权、渔业权的场合,侵权行为的实施和结果有个时间差,如果等到遭受损害时再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效果往往不佳。因此,当“危险”一出现时,水权人、渔业权人即有权主张时,效果就会好得多。据此,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侵害水权和渔业权的常见形态。
四、物权法规定准用益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法颁布前有关资源使用的法律规范及评析
与资源使用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有《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从权利人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和负有的生态上的公法义务两方面去考察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法律大多不规制资源使用人的私法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更缺少对资源使用人的权利保护规定,只重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关注的是公法上的义务。于是导致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不明,权责不清,资源使用人的预期不确定,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同时又缺乏救济手段。反过来由于预期性和权益保障的缺乏,又极易导致短期行为,现实生活中掠夺性的开发现象屡见不鲜,极大地破坏了资源。
(二)物权法将资源使用予以物权化的重大意义
将资源的使用纳入物权法调整,有一个认识和演变的过程,反映了人们认识的进步。将自然资源使用权明确定位为私权,对其性质和保护在物权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反映了现代物权法向以自然自然资源使用权为核心的发展趋势,使之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物权,完善了物权法体系。具体来说,意义有:
1.明确定位为私权,有利于保护资源使用人的权利。
我国关于资源使用的规定特别混乱,多且杂,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是必要的。物权法颁布以前,由于缺乏确切的民法依据,资源使用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民法的保护,只有行政法上的依据,而且由于行政许可随意性较大,可以随时申请,随时吊销,强行消灭其自然资源使用权,强调其行政许可的性质,导致权利受到侵害只能寻求行政途径来解决。作为资源使用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却得不到民法的保护,有失公允。资源使用物权化后,财产秩序据此得以透明,也可赋予资源使用人以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排除他人非法侵害,享受使用资源而产生的利益,有利于“定分止争”。
2.物权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也可以解决部门利益冲突和因此而产生的各自立法的问题,具有经济效益,也具有制度上的效益。
目前的状况是,海域使用权、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等权利规章各自独立,互不融合甚至互相抵触。创设出统一的规则,有利于从法律上根本消除这一现象,为以后进一步细化、具体的制定相关单行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3.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在民事基本财产法层面上确认和保护资源使用者的权利,这就改变了单行法偏重于资源使用人的义务,建立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其长期投资,减少短期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且赋予资源使用人以物权,可以改变资源闲置、低效率的现象,有利于“物尽其用”。
注释:
[1]本文所称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对资源性土地的使用权,即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依法或依合同或依行政许可而获得的获取某种特定资源的权利,即限于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
[2]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07.
[3]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42-343;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245-246,250-255.
[4]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5.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64-565.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91.
[7]高富平.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8.
[8]刘保玉.准物权及其立法规制问题初探[A].王利明.中国民法年刊(2004)[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9]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
[10]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
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1篇11
关键词:资金;资本;资本金;资产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117-03
引言
在我们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总有一些基本概念,看起来很相似,经常被人们相互混淆,但这些概念相互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资金、资本、资本金、资产就是如此,本文拟对这些概念进行厘定,切实辨清这些理论上的概念,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
一、资金
(一)资金概念的述评
资金在中文语义学中是[1]:1)国家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资或货币。2)指经营工商业的本钱。关于资金概念的研究有多种观点,分述如下:
(1)资金就是“钱”。这一定义作为对资金的通俗理解且长时间被广大社众所接受,但是资金就是“钱”吗?显然这把资金和货币的概念混淆起来了,因为“钱”就是货币,作为资金的货币和作为货币的货币其职能是不同的,货币如不垫支于生产经营等,则不能形成资金,不能产生增值。所以,资金不一定就是钱,甚至钱都不一定是资金(若不垫支出去)。
(2)资金是财产物资(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一定义是中国会计界长期使用的关于资金的定义,散见于各类会计书籍[2~3]。一些人认为资金是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还有一些人认为资金是财产物资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能用货币表现的是财产物资的价值方面,后者的表述则比前者略好些,但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价格,似乎财产物资的价格就是资金,这将价格与资金的概念混淆起来了。笔者认为,不是所有能用货币表现的财产物资都是资金,例如,对船舶制造企业来说,水面(河面、江面或湖面)等自然资源是船舶下水必不可少的财产物资,但这些自然资源在中国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企业所有,不是它的资金。但是,对外商投资船舶企业来说,其处理不一样,不能够无偿使用。再如,个体工商户作为一个企业,其业主自己身上的衣服不是资金,但是,是他(她)的财产物资。
(3)资金是在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不断运动并带来增加价值的价值,体现着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4]。它是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生活水平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运动,其生命力寓于生产经营的运动过程之中,经过运动不仅要求如数流回,而且能够带来增加的价值。
(二)资金概念再思考
上述第(1)、(2)种关于资金的定义均属对资金进行描述性的定义,第(3)种关于资金的定义则是对资金进行抽象性的定义,将资金的定义推上了一个新水平,但与马克思关于资本的经典定义类似,且只强调了增值性。这三种定义的经济思想先进性也不一样,(1)、(2)代表的是资金“占用”的经济思想,只要是企业的财产物资,不管能否使用,使用与否,都是企业的资金,比如积压的产品、应收而无法收回的陈年老账,也都是企业的资金,造成企业账上有资金,但实际资金周转不灵,虚盈实亏,第(3)种则代表的是资金“运用”的经济思想。资金首先要垫支出去,然后不断地周转,并在周转的过程中保存和增加自己的价值。而这种经济思想的先进与否将直接影响我们实际的经济工作,进而影响到我们的会计核算。
我们认为[5],资金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垫支的价值,周转的价值,它会不停地运动,并在运动中保持和增加自己的价值。这一关于资金的定义,恰如其分地表述了资金的特征(也是确定资金与否的判断标准):1)资金的垫支性,这是基础,是资金运动的起点。2)资金的周转性,这是其本质特征,据此把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3)资金的补偿性,这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要求。4)资金的增值性,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要求。
二、资本
(一)资本概念的述评
资本在中文语义学中是[6]:1)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即掌握在资本家手里的生产资料和用来雇佣工人的货币。2)经营工商业的本钱。3)比喻借以牟取利益的东西(含贬义)。关于资本概念的研究有多种观点,分述如下:
1.马克思关于资本的定义最著名、最经典,简单明了。他认为资本是一种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体现了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出现了货币,而货币正是资本的最初表现形态。作为货币本身与作为资本的货币有着本质区别。货币要转化为资本,必须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这就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只有用货币购买了劳动力,并在生产过程中使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生价值增值,从而使他的货币转化为资本。
2.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从生产的角度对资本进行了界定,认为[7],资本是用于生产其他商品,包括厂房和机器在内的所有商品的名称。它是生产的三要素之一,另外两个要素是土地和劳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资本是一家公司的总财富或总资产,因而不仅包括资本货物(有形资产),同时也包括商标、商誉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会计学术语,它代表从股东那里得到的全部货币,加上留归企业用的全部利润。中国其他关于资本的定义大多沿用马克思的观点。
(二)资本概念再思考
1.资本与资金并无二质。长期以来,中国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会计学界都认为资本主义称为“资本”,社会主义将它称为“资金”,其实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差别。若说二者有本质差别,就是看是否存在剥削关系。过去往往把这种“资本一般”混淆为“资本具体”,认为“资本”与剥削相联系,是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社会主义只承认“资金”,不承认“资本”。其实,“资本一般”只有与所有制关系联系在一起时,才呈现出不同的“资本具体”形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产生剥削的根源是私有制,私有制决定了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通过资本积累不断扩大支配劳动的权力。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资本采取公有制形式为主,虽然资本仍然具有支配劳动的权力,劳动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仍归资本所有,但最终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的资本积累和资本扩张,目的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2.生产要素共同创造财富已成共识使资本与劳动不再对立。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们只使用“资金”概念,不使用“资本”概念,强调“资金”不存在剥削关系,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淡化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强调了“发展是硬道理”和“合作共赢”,又重新开始使用“资本”的概念。比如“十六大”报告早就提出、“十七大”和“十”报告又重申“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它体现了只有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享企业剩余索取权,才能“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但是,至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企业收益分配的现实是:非人力资本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分配;工资没有集体协商,人力资本没有或较少地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部分技术人员以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参与了一定的剩余价值的分配,少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年薪、股票期权等形式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分配,但广大的普通员工没有或较少地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且这些要素参与分配无论是在机制、制度乃至国家的法规上,还是在其数额的确定上,其话语权和决定权均显得非常苍白。若真正实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按贡献参与企业收益分配,资本形式就会在传统的货币资本、实物资本的基础上,增加人力资本。①
三、资本金
(一)资本金概念的述评
资本金在中文语义学中是[8]: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发展经济需要办企业,办企业要有本钱。这项办企业的本钱就是资本金或资本。关于资本金概念的研究有多种观点,分述如下:
1.政府文件中的表述。过去中国并没有资本金一词,政府文件中最早出现的是1993年颁布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中,为了资本保全才提出的。根据中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中国有关法规遵循实收资本与注册资金相一致的原则。资本金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企业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四种类型: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其中,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本投入企业而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而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资产投入企业而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而形成的资本金。
2.专家学者的观点。彭伟楠认为[9],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与“资本金”这两个概念既有共同点也有一定的区别。马明明认为[10],资本金概念源于西方的“资本”概念,又与西方的“资本”概念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都是有所区别的。朱锴认为[11],建立资本金制度可奠定企业经济基础、保护投资人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实现两权分离的基本条件。干胜道认为[12],资本金不等于资本或资金,资本金概念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是有其必然性的。
(二)资本金概念再思考
1.国外并没有资本金的概念。资本金的概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定条件下产物,实际上是在淡化(回避)资金与资本的本质区别。也可以说,资金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产物,资本金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物,可以看作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存在一定的剥削相适应的产物。
2.笔者认为,资本金可以看作为资金与资本的集合(集成)。过去计划经济年代认为社会主义使用资金概念,资本主义使用资本概念,现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淡化了计划与市场、公有与私有等的对立,出现资金与资本相统一的资本金的概念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
四、资产
(一)资产概念的述评
资产在中文语义学中是[6]:(1)财产。(2)企业所有的物资、货币。关于资产概念的研究有多种观点,分述如下:
1.资产的成本观。1940年Peton和Littleton在《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认为“获取交易的价格积数就是‘资产’”,其核心就是认为“资产是(历史)成本”,是资产成本观的典型代表。
2.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观。1980年FASB在SFACNo.13《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后于1985年被SFACNo.16《财务报表的要素》替代,但资产定义未改变)中认为“资产是特定主体由于过去交易和事项而取得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3.资产的经济资源观。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1991年的《财务会计概念》中认为“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发生的结果而被一个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从这些经济资源,主体将可能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1年的《IASB概念框架》中认为“一项资产是企业控制的一项资源,它是过去事项的结果,从所控制的资源中预期有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4.IASB/FASB概念框架联合项目中暂定的资产定义。认为“资产是会计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
5.中国于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将资产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二)资产概念再思考
1.笔者认为,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与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定义相比仅将“资源”改为“经济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是:(1)对所有者的有用性。具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作贡献的能力。(2)只能为某一企业获得其利益并限制其他人取得这项利益。(3)导致企业对这项利益的权利和控制的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符合IASB/FASB概念框架联合项目中暂定的资产定义所要求的“现时经济资源”。
2.资产是资金的实物形态,是资金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从其“运用(存在、分布与使用)”的角度观察的结果,资产不限于所有权属于企业的财产权利,它还包括实际归企业控制的财产(例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它的实质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必须导致取得或控制的交易、事项已经完成。资产的内涵是经济资源,具有服务能力,但不是企业所有的必不可少的资源均是资产,例如,铸铁件时所需的空气,内资造船企业的水域资源等就不是企业的资产,只有经济资源才是资产。经济资源具有稀缺性、垫支性。由于空气不具有稀缺性,中国江湖河海属于公有,不具有垫支性,就不属于资产。
结束语
历史应该是螺旋式上升的,理论概念的不断向前发展,就是要向现实无限的“逼近”,只有切实辨清文中所述资金、资本、资本金、资产这些理论概念,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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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美涵,李儒训,耿汉斌.财务百科全书[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361.
[9]彭伟楠.资金与资本辩晰[J].财务与会计,1994,(3):59.
[10]马明明.简论资本金制度的理论基础[J].财务与会计,1994,(5):51.
生物质资源的定义范文篇12
政治经济学涉及的对象是物质生产。在马克思已经严格区分了物质生产一般和物质生产所采取的特殊社会形式的今天,重新混淆二者,把生产关系淹没在生产力合理组织中,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今天应主要放在生产一般和社会市场经济一般上,那在理论上就是一种倒退了。要讲“选择”,必须包括两个方面的选择,即资源在不同人们之间的分配和资源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配置,二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物质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选择
【正文】
[中图分类号]F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__)03—0035—05
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发展社会生产力被提到了工作的首位,与此相联系的,掌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对生产力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
但发展生产力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也不是单纯的运行问题。因为物质生产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力和一般市场经济都只能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下发展和运行,离开一定的生产关系,物质生产就不会发生,生产力只有在适应它的性质的生产关系下才能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强调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提出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就是希望通过生产关系的调整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经济的发展。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的许多重大经济理论,都属于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改革方面的问题。譬如,国有经济、公有制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管理者、科学技术人员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还有部门、行业之间,三种产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分配关系,等等,都是重要的生产关系。
显然,必须有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这些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以更自觉地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这门学科就是政治经济学。
一、政治经济学是研究什么的
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首先就在于它研究的对象是物质生产。但是在研究物质生产的内容和目的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就发生了分歧。马克思认为生产总是社会的生产,离开社会的单个人的生产是不可能存在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却把单个孤立的猎人和渔夫作为出发点,这是不符合真实的历史实际的,只能是一种虚构,是鲁滨逊一类的故事。
因此,说到生产,总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人类社会是经历了极不相同的发展阶段的,有奴隶社会生产、封建社会生产、资本主义生产。所以,我们所要研究的物质生产只能是某一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生产。不处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抽象的生产一般,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序言中写道:“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8、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这里明确表明他不是研究物质生产一般的自然规律,而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规律。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特点恰恰是把生产看作是与历史无关的永恒的自然规律,混淆生产一般同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实际上他们是在生产一般的掩盖下,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乘机作为一般自然规律偷偷地塞进来,引导人们把资本主义看作是绝对合理的、永恒的。在这里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界限。
二、政治经济学怎样研究物质生产
正确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必须对物质生产有正确的认识。物质生产必须包含两个方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是指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者、劳动资料诸要素的总体,以及这些要素的结合方式,后者马克思把它称作生产方式或生产技术方式,这里包括劳动者之间的联合方式,对生产过程的组织和管理方式,以及科学和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上,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它对生产的发展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生产力的扩大现在都是从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始的。生产力反映着人与自然的关系。
生产关系是指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它包括三个方面: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生产成果的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生产关系反映着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3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讲物质生产必然包含着物质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两个方面。
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辩证关系来看,生产力一般表现为起主要的决定作用,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发展,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同时,在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更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当我们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时候,其深层的意思就是说没有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的变革,生产力已经不可能向前发展。这说明生产力的发展是丝毫也离不开生产关系的作用的。
在物质生产中,社会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和生产技术方式变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也不会有新的生产方式的变革。例如,在15世纪到16世纪期间,出现了协作、工场手工业,以后发展为机器大工业等这些新生产技术方式,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新的生产方式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才能产生和发展。事情是很明显的,如果不扫除封建制度的障碍,不使广大农民摆脱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不使广大小农和小手工业者破产,成为无产者,不把货币和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资产者手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大规模的社会化的劳动方式是建立不起来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有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当作一个统一体来把握,探索二者的相互推动关系,才能科学地揭示物质生产和整个经济的运动和发展规律。
马克思极为重视生产力特别是生产工具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把它看成是“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可是在讲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时,马克思反对把政治经济学变为研究物质生产一般的学问,他一再强调政治经济学不是技术学、工艺学,而是研究生产所采取的社会形式,即社会生产关系的科学。他对生产力、生产(技术)方式的研究,只限于在说明它怎样影响着生产关系的变化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对它发生怎样的影响时,才引入考察的范围。
马克思极端厌烦那些脱离特殊的社会形式而只对物质生产一般作抽象论述的庸俗经济学者们。马克思为此批判一位俄国经济学家说:“因为施托尔希不是历史地考察物质生产本身,他把物质生产当作一般的物质财富的生产来考察,而不是当作这种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地发展的和特殊的形式来考察,所以他就失去了理解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2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事情正是这样。如果不能在思维中把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技术方式区分开来,不能从物质生产中剥离出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就不能真正理解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就不可能真正懂得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当然更谈不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在马克思已经极严格地区分了物质生产一般和物质生产所采取的特殊社会形式的今天,重新混淆二者,把生产关系淹没在生产力合理组织中,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今天应主要放在生产一般和社会市场经济一般上,那在理论上就是一种倒退了。
马克思把社会生产关系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开辟了揭示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新天地,使人们有可能自觉地按照客观规律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有在与生产力的紧密联系中对社会生产关系的深刻研究,才能揭示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和它的经济运动规律,这当然有助于人类自觉地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如果更多的人掌握了这一科学思想,必将大大加快社会的进步,使全人类受益。恩格斯曾说过,马克思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人类历史因他的存在而缩短了。这一评价得到历史的印证,也得到了全世界无偏见的学术界的认可。在本世纪末的1999年,英国广播公司(C)于9月举行了一次网上选举“千年”最伟大思想家的投票活动,马克思列在爱因斯坦、牛顿、达尔文等之前,高居榜首,被选为千年最伟大的思想家。
三、资产阶级经济学是研究什么的
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由英国资产阶级古典学派的杰出代表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奠定基础的。他们把政治经济学看作是研究如何增进国民财富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凡是影响和破坏国民财富增长和生产发展的,他们都反对,凡是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力增长的,他们都勇敢地加以维护。他们确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最能推动财富增长的。由于他们生活的时期还属于阶级斗争尚不发展的时期,这时还允许这些资产阶级的代表无顾忌地科学地涉及资本主义社会各方面经济关系并进行客观研究。他们创立了劳动价值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出各个阶级之间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马克思指出:“它的最后的伟大的代表李嘉图,终于有意识地把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当作他的研究的出发点,因为他天真地把这种对立看作社会的自然规律。这样,资产阶级的经济科学也就达到了它的不可逾越的界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6页。)
随后一个时期,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夺得统治地位,阶级斗争也采取日益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存在具有威胁的性质。这时要求资产阶级客观地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动和发展已不可能了,科学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丧钟就敲响了。问题已不再是这个或那个原理是否正确,而是它对资本有利还是有害,方便还是不方便,一直发展到只偏重于在不危及和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如何促进物质生产的发展、效率的提高以获得最大的利润。
这样,政治经济学从斯密、李嘉图以来向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着,一是马克思恩格斯,他们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古典学派的科学方面,即劳动价值理论和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的内部结构的深入研究,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动规律,指出了它的发展趋势和历史局限性。二是由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开始,经过马歇尔、凯恩斯到当代的萨缪尔森,是研究财富生产一般的自然规律和现代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穆勒1848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是科学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走向庸俗化和教科书化的时期的标志。因为这个时期资产阶级与工人队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资本主义经济虽尚未爆发重大危机,但社会问题已相当严重,批判资本主义弊病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也相当流行了。穆勒为维护资本主义的利益,企图把这两种对立的利益加以调和。
穆勒首次按照生产、分配、交换这样的顺序安排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它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把斯密和李嘉图开创的研究社会生产关系的政治经济学转为研究物质生产一般,把生产关系撇开了,把生产看作是决定于一般的自然规律,与社会形式无关。他把生产与分配割裂开来,认为生产决定于一般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关系无关,分配不是由生产决定的,而是由社会法律和习惯决定的。从穆勒开始的对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规定,一直支配着以后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
当代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合著的《经济学》(第12版)中对经济学是研究什么的是这样表述的:“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他用途的稀缺的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这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主流派的具有代表性的教科书的观点。从他们对经济学是研究什么的规定来看,与19世纪的约翰·穆勒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从内容上看,基本上属于生产一般或市场经济一般,都是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殊蔽起来。
我们看一看西方经济学所规定的研究对象“如何选择”问题。这种说法的缺陷的根本方面,仍然在于它只局限于属于物质生产一般的资源配置的如何选择上,而回避了资源在人们之间分配的“选择”,即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这个方面同样是物质生产得以发生的根本前提,没有这个方面,物质生产就像一只缺腿的蚂蚱,是跳不起来的。没有生产要素在人们之间一定的分配这个前提,资源在各类生产间的配置是不能实现的,也就不会有物质生产。
例如,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他的《经济学》中提出的选择:“为什么曾经被用来种庄稼的土地又用来造工厂?为什么在仅仅几十年间,用来造马车的资源又用来生产汽车?为什么自动机床代替了铁匠?”(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这些问题在作者看来只是一个成千上万个消费者、工人、发明家、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的决定是如何交织在一起决定着稀缺资源的使用,这里涉及的只是市场机制是如何实现这种选择的,政府在这种选择中又起哪些作用。这些都是属于市场经济一般的问题,重要的是作者完全回避分析这些“选择”在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中才能够发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种庄稼的土地改变为在土地上建立起大规模生产的工厂,必须以这种资源在不同人们之间一定的分配为前提,即剥夺小生产者的一切生产资料,一边是少数人手中集中了大量的货币,一边是失去所有生产资料的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劳动者。而他们对此都讳莫如深。
因此,要讲“选择”,必须包括两个方面的选择,即资源在不同人们之间的分配和资源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配置,二者缺一不可。前者属于人们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或者称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后者属于生产一般的自然规律,或市场经济一般运行规律。
从二者的关系来说,一般地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资源配置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例如,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决定了生产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这就决定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资源配置就是通过价格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来实现的,以服从于资本主义生产根本目的的实现。正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造成了与小私有制商品经济不同的运行状态。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它从事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欲望大大增强,同时社会化的大规模生产又使这种积累的加速增长成为可能。正是这种关系一方面使得生产无政府状态造成的破坏加剧,另一方面使得广大工人群众收入的增长受到严重遏制,从而造成国民经济不良的运行状态:失业、生产过剩危机、劳资对立、通货膨胀、贫富悬殊,等等。撇开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研究,导致其不良运行状态的根本原因就难以得到科学说明,这样的经济学也就不可能提出根治这些弊病的良策。
四、明确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现实意义
社会生产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包括深层的、中间层次的和表层的关系。例如,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说,剩余价值生产是深层的核心关系,利润和平均利润属于中间层次的关系,它是深层本质关系的外部表现,商品关系则是整个生产关系体系的表层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切关系都表现为一种商品关系,一切联系都借助市场联系起来。
社会生产关系还表现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中,有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等。社会生产关系还包括生产部门、商业部门、金融部门、农业部门等等之间的关系。社会生产关系的所有这些方面的总体形成生产关系的总和,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社会生产关系既然在生产和社会发展中有着这样重要的地位,因此,今天的政治经济学仍然应当遵循《资本论》指出的研究方向。这不仅对深入理解当代资本主义的一切事物是必要的,对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也具有指导意义。把握住研究对象将会引导我们努力深入探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深层本质关系,揭示本质关系又是怎样地采取了外部表现形式,并和最表层的市场经济如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弄清这些关系,将使我们能够更自觉地依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互相推动的辩证关系,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调整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更迅速地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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