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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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篇1

1.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水电水利的建设中,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环境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协同发展为原则,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从过去单纯的施工管理、单纯的考虑工程效益转变为施工、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寻求工程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最优组合。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将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使得生态系统能够继续维持协调运作。2.共生互补的原则在实施工程时应建立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关系,从而能够做到实现合作共存、互利互惠,相得益彰。以土地工程建设为例,在工程基础开掘时需要占地堆放,工程运行过程中也需要占地建设,由此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形成共生土地利用系统,从而做到节约土地资源、节约劳动力和资金等。3.循环再利用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已使用过的材料进行变废为宝,从而保护生态环境。辟如利用弃碴填沟平地。

保护生态环境措施

首先,政府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环保条款的要求,及时检查施工地区的各种情况,尽量维持施工内外地区的树木、植物的原状。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碴、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关方案来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的技术问题,加强环境监测,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和考核。1.防止空气污染根据有关排放标准,控制污染源,通过各种途径减少开挖中产生的粉尘污染空气,使用产尘量较少的技术来降低粉尘量。组织好材料和土方运输,防止扬尘和材料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粉煤灰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并由密封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配置袋式过滤器;减少使用袋装水泥;混凝土拌和楼安装除尘器。同时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严格贮油库的管理,防止汽油、柴油向大气泄漏挥发也是减少大气污染的有效途径。2.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依据,根据国家水资源保护有关标准,严格控制进入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废水浓度,对混粘土等产生的废水进行沉淀和稀释,防止直接排放污染水体,机修含油废水一律不准直接排入水体,并对每月的污水进行检测,防止污水超标的情况,从而保障用水健康。3.防止噪声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可以采取减噪降振措施,要求所有进场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外排噪声指标参数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尽可能在白天进行施工,避免夜晚活动给居民休息带来困扰,保障居民的生活正常。4.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减少占用耕地、河道等,防止运输车辆将砂石、混凝土、石碴等撒落在施工道路及工区场地上,并及时清理施工区周围,做好人群健康保护工作。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控;短期预案;长期预案

2014年11月21日,石家庄空气质量指数(AQI)为422,级别为严重污染。为进一步改善省会石家庄大气环境质量,为全市人民营造更加清新优美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下面针对大气污染的各污染源提出一些短期和长期的防控措施:

一、短期大气污染防控预案

将石家庄市空气污染分三级:即重度污染日:200≤全市平均AQI指数≤300;严重污染日:300≤全市平均AQI指数≤500;极重污染日:全市平均AQI指数>500。根据不同级别,将采取相关短期应急措施。

(一)重度污染日的大气污染防控应急措施为:

1.针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加强对燃煤电厂、燃煤供热锅炉的执法检查,供暖单位要采取降低生产负荷、提高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

2.针对工业产生的大气污染

对产生烟尘、粉尘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针对扬尘产生的大气污染

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次数。限制重点单位施工作业,减少土方、拆除作业,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增加道路清扫保洁次数。

4.针对交通运输产生的大气污染

加大无标车、黄标车查处力度,杜绝无标车、黄标车进入二环内限行区域;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强制维护;石家庄市二环以内机动车分单双号行驶。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5.针对农业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

对农业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6.针对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

对餐饮业进行排查,要求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除春节期间,石家庄市二环路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重污染日的大气污染防控应急措施为:

1.针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加强对燃煤电厂、燃煤供热锅炉的执法检查,供暖单位必须要采取降低生产负荷、提高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要求使用小煤炉燃煤取暖的企业单位和市民,尽量减少燃煤,采用其他取暖设备。

2.针对工业产生的大气污染

市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督办,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现场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针对扬尘产生的大气污染

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作业;减少建筑拆除工程,临时散体物料堆场实施洒水喷淋和苫盖措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加大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保洁力度,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每天冲洗洒水不少于3次。

4.针对交通运输产生的大气污染

二环内禁行无标车、黄标车;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石家庄市二环以内机动车分单双号行驶;增加公交车运行数量及频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针对农业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

对农业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要求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必须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6.针对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

对餐饮业进行排查,要求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具备人工增雨(雪)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除春节期间,石家庄市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若有违反,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追究处罚。

(三)极重污染日的大气污染防控应急措施为:

1.针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全面关闭燃煤小锅炉,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加强对燃煤电厂、燃煤供热锅炉的执法检查,供暖单位必须要采取降低生产负荷、提高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要求使用小煤炉燃煤取暖的企业单位和市民,停止燃煤,采用其他取暖设备。

2.针对工业产生的大气污染

市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督办,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现场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降低热电企业15%的发电负荷,降低冶金、建材、医药、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30%的生产负荷;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重污染企业实行限产。

3.针对扬尘产生的大气污染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临时散体物料堆场实施洒水喷淋和苫盖措施;除应急抢险施工外,所有施工工地停止施工;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建设、国土房管和市容管理部门每天对建筑、拆除施工工地以及道路运输撒漏开展执法检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加大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保洁力度,渣土运输车辆一律停止运营;全市域内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4.针对交通运输产生的大气污染

公安交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每天对"黄标车"开展执法检查;三环内禁行无标车、黄标车;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30%公务用车;全市机动车分单双号行驶;市交通局负责,加大公共运营能力,所有可用公交车上路运行;要求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鼓励环保驾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提倡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3分钟以上时熄灭发动机。

5.针对农业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

削减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用煤;全面禁止秸秆焚烧,采用卫星遥感技术确定重点监控区域,监控焚烧行为,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

6.针对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

对餐饮业进行排查,要求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要求露天作业的餐饮行业停止营业;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立即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石家庄市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也不例外,若有违反,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追究处罚。

聘任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这些监督员中可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热心市民等,他们举报的案件将直接交由各地环境监察部门受理。

二、长期大气污染防控预案

(一)针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在市区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在市区以外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优质煤炭、固硫型煤,或者采取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禁止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建设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削减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用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等,鼓励开发使用太阳能、地热、水电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

(二)针对工业产生的大气污染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所制定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压缩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县城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各区、县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

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三)针对扬尘产生的大气污染

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严厉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现有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四)针对交通运输产生的大气污染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交通布局规划,缓解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城市周边高速公路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车用汽、柴油供应标准实现目标计划。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容量,各区、县要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加快淘汰黄标车。

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五)针对农业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改造和提升农村面貌。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全面禁止秸秆焚烧,采用卫星遥感技术确定重点监控区域,监控焚烧行为。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

(六)针对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

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严禁城区露天烧烤。

除春节期间,石家庄市二环路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若有违反,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追究处罚。

扩大绿化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完善价格税收政策。调整销售电价,完善电价政策,实行阶梯式电价。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七)大气污染法治需要顶层设计和法制保障,明确各级政府、各主体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自然生态环境、产业结构、城镇体系、跨界合作和生活方式等方面,是一项涉及多种时空条件转换的长期系统工程。因此,大气污染治理需要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通过法律、行政、经济、伦理等手段有机相结合,将污染源的控制、处理、监测、警示、疏散等环节融入到城市发展进程中,并针对不同污染源、不同区域和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专项的大气污染防法律治法规。

参考文献:

[1]姚晨婷.太原市灰霾天气发生过程大气细颗粒物化学成分特征研究[D].山西:山西大学,2013:59-60.

[2]张良.石家庄市“十一五”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分析及预测研究[D].河北:河北科技大学,2013:48-50.

[3]河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措施出台力争10年摘掉“雾霾大省”帽子[J].公关世界,2013(11):54-55.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节选)[J].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2013(11):9-13.

[5]王国庆,房蕾.大气污染防治新政对石油石化企业的影响[J].当代石油石化,2013(11):12-15.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在鱼蟹回游通道筑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

第八条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

第九条海涂的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对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的,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济效果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大型围海工程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条开发海洋石油的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应当提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海洋石油勘探和其他海上活动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十二条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油料,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漏油事故。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准排放入海。

第十三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损害。

第十五条海上试油时,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防止污染海洋。

第十六条海上输油管线,储油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止漏油事故。

第十七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发生井喷、漏油故事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八条沿海单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水生养殖场、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期限治理。

第十九条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确需向海域排放的,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消灭病源体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二十一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第二十二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邻近的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沿海农田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在海滩弃置、堆放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法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

第二十五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水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处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第二十九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第三十条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仓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航海日志。

第三十一条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排放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三十三条造船、修船、拆船和打捞船单位,均应备有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污染海域。

第三十四条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或有毒、含腐蚀性货物落入造成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情事,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渔船也可以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登轮检查处理。经港务监督授权的政府有关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可以登轮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港务监督处理。

第六章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第三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予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驶出港的港务监督核实。

第四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须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过失行为。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五)“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六)“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现行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均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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