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意见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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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通过理性说服与辩论,具有不同利益与观点的人们在探索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达成某种妥协,并使成为法律条文;在法律获得某种方式的实施之后,对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又会出现见仁见智的理解,于是又对这项法律的废存或修改进行新一轮的对话。
因此,从长远来看,法律处于不断的发展与变化过程,而在法治国家内,这是一种主要通过对话而进行的过程。
事实上,对话的存在与否,乃是使法治区别于专制和人治的重要标准。专制和人治一脉相承,因为专制-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专制-最后都取决于一种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任意意志。在专制国家里,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直接表示;根据统治者的喜怒好恶,这种意志未经任何广泛的质疑与辩论而直接强加于社会。相反,在法治社会,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而非以牺牲社会普遍利益为前提的个人或特定团体的利益,且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没有权力独断“公共利益”的定义。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如何能以社会代价最小的方式而获得有效实现?它的实现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这些问题都必须获得自由、广泛与公开的讨论,且不同意见并不因其与社会主流格格不入而受到压制,而是被给予充分机会以证明其合理性,甚至法律本身会反映这些不同意见的部分要求。因此,尽管无论在专制还是法治下,具备实际效力的法律都必然带有权威性,但如果法律失去了对话,那么它就只能是专制而非法治的产物。法治和专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律不只是一种强制权力的运用,而更是一种平和理性的以陈述理由为主的说服过程。
在法治国家里,这种法律的对话是由许多主体参与、以多种方式进行的过程。在此只想说明这个过程经常被忽视的一个方面:即在法院-尤其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法院-内进行的对话。一般认为,法院是一个判决的地方,而在法治国家,司法判决构成了必须获得有效执行的命令。但另一方面,法院又首先是一个说服、评理的地方,在法院内进行的辩论无疑是法律对话的一部分。在一个具体的争议中,带有不同利益和观点的当事人通过其法律人,在法官面前争取对各自最有利的法律解释。法官则尽可能站在中立的位置上总结当事人双方的论点,并作出自己认为对社会最佳的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个零散的案例积累起一整套法律规则,法官们在实际判案中凭经验制作的一块块砖瓦慢慢造成判例法体系的宏伟大厦。
少数意见范文篇2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本来就是少数,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会使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他们既然是少数,我们又何必去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呢?不允许少数派的存在,会使所有人在表达意志时有所顾忌,反而使真实的多数人意志不能够表达出来。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所有假冒众人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人都是使用这种强权的手段压制反对者的力量,而在他们垮台之后我们才能听到反对他们的声音有多么强烈。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对于中国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统治阶级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予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真正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多数人的意志不需要借助于抑制少数人表达意志就能成为多数,而对于少数人的抑制反而会影响多数人意志无拘束地表达,并且使少数人有机会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多数人中的一部分从而使少数人的意志取得多数的假象。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作为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这一阶级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无产阶级头上的套索。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就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不剥夺任何人的政治权利,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多数意见真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使所有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坚固基石,是避免社会主义制度变质的强力防腐剂。
从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来看,在原始社会,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强权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也都可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自从出现了阶级、国家以及剥削,人们的政治权利就不再平等了,为了压制被统治者的反抗,维护在数量上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者的强势地位,统治者制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制度以及其他维护强权的制度。从奴隶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制度作为统治者的有力统治工具一直存在着。但是社会主义是完全不同于前几种类型的社会制度,多数人重新取得了统治地位,剥夺政治权利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作为社会制度的本质飞跃,社会主义会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以往的社会制度。进入社会主义的中国人应当在思想上摒弃旧的思维模式,不拘泥于传统,敢于对旧的制度质疑,勇于接受新的思想,这也需要在制度上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保障所有人的政治权利,使人们在质疑和创新之前没有心理上的恐惧。真理愈辩愈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中国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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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党内民主议题性少数尊重
现代民主政治的普遍共识是多数统治与尊重少数的统一,民主以多数人的意愿为基础,服从多数人的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容易做到,这是民主的一个较低境界,而多数容忍少数是民主的较高境界,也是民主的精髓之所在”1,而“数量产生的往往是势力,而不是权利”2,这就需要保护少数异议者的权利,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人身权利,防止出现以“公义”、“民主”的旗号伤害个人权利,就是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暴政”,“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3,比如古希腊用贝壳作为选票宣判了苏格拉底的死刑。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有少数和多数的概念,这两者可以用相互依存、矛盾转化的哲学观点加以阐释:一个人在这个群体可能是多数中的一员,在另外一个群体可能就成为少数派。所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也是捍卫个体的权利,如果人为地割裂两者,会造成多数派和少数派的对立和冲突,多数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捍卫少数人说话的权利也是捍卫所有人意见表达的必然要求。奥地利学派米塞斯认为:“人类的进步大都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即从一部分人偏离大多数人的思想和生活习惯开始,直到他们的行为最终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接受,从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4,可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对于社会的历史进步也至关重要。
另外,现代民主的重要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尊重多数人不仅是因为统一意见的过程要经过众多意见的交锋、磨合和折中,虽可能不是最好的建议,但是避免最坏决策和独裁情况的出现,再加上广大的民意基础,服从多数人也是凝聚集体的必然需要。退而言之,多数人的意见即使正确也往往因各种限制也不是完全正确的,而少数人的意见即使是错误的也可能包含真理的成分,所以就决策正确性而言不能一概排斥少数人的意见。
一、存在性:党内民主是否有少数
党内民主中的多数和少数既是指由不同意见形成的虚化比例,也是指持不同意见的党员的实体比例,党内民主中的多数与少数是就某个议题而形成划分的。议题性少数是指党在某个议题形成决策和政策前,部分党员基于党、国家和集体利益,结合学识经验、工作环境、岗位特征和认识角度等对议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这个议题相对于大部分党员的认识存在差异,但落脚点都是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执政基础,不是对立攻讦只是方法路径等的差别。说过,“在党内党外,容许少数人保留意见,是有好处的,”5少数派能够“让社会在行动时保持一种提醒状态”6,议题性少数的作用对党的执政和建设也是一样的,“有不同意见不要紧,各种方案进行比较,办什么事也得走群众路线”,“这样才能拿出好的主意来”7。所以,党内议题性多数和少数是事实存在的,非但无害还十分有益,也体现一个政党的自信与魄力:一是有助于提升党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议题性少数对议题存在争论说明认识不一致并对议题有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将这种认识纳入党决策的范围势必有利于提高党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上作为执政党听取多方意见也很有必要。二是有助于提升党员的主体性地位。党员的主体性地位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党内事务的发言权上,议题性少数的出现说明党员开始逐步行使手中的党员权利,这有助于推动党内民主建设。三是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党的活力。议题性少数围绕某个议题,主张对事不对人,对其他党员发表自己意见和看法有示范带动作用,针对某个问题每个党员各抒己见,势必会很大程度上提升党内生活的活力。
二、原则性:在党内民主中如何尊重议题性少数
议题性少数的存在有许多直接和间接的价值,所以尊重和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对少数的保护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多是强调其重要性而少有探究其原则、路径等操作性。列宁说过:“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在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方面”,“我们的意见都是一致的。”8党内民主建设中,保护和尊重议题性少数的原则只能先从党的性质特点等一般意义去讨论,然后对少数存在、保护手段、鼓励推进和制度保障进行分析。
(一)基础――宽容原则
亨德里克・威廉・房龙给宽容的定义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于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能够耐心公正地容忍”9。“人类的精神体现贵在宽容,但是为什么每个时代都有那么多无辜者死于不宽容的屠刀或是战火之下?”建党伊始由于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党更多强调服从和纪律以及少数服从多数,但到时期已经异化为利用多数消灭少数的党内斗争工具,导致了惨重后果和教训。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多数对少数的宽容既是党内民主的要求,也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更是少数存在和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
一要破除误解。党员和党员干部要认识到议题性少数也是党忠诚的一员,出发点也是维护党的领导,杜绝对议题性少数贴标签、戴帽子。二要形成共识。打破多数即真理的普遍认识,将少数的意见也纳入决策考虑范围,有利纳之,不利释之。三是领导干部要改变领导风格和方式,能够容忍和听取党员干部的不同意见。四是强化责任意识和合理范围。将争论和异议限制在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之内,讲究合理有效的意见表达方式,避免对党和国家建设造成损害,也为自身的存在提供合理性基础。“宽容是一件奢侈品,购买它的人只会是智力非常发达的人”,基于党和国家的发展,宽容议题性少数就十分的必要。
(二)手段――保护原则
在宽容的基础上,允许少数的存在才能对少数进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存在对于党制定政策意义重大,国内的执政党要求达成共识,求同存异,这就需要在宽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即保护。保护是议题性少数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辩证来看就是保护所有党员。
保护不同于宽容,宽容是内在的心理认同,而保护则主要是现实外在的具体手段。对党内议题性少数的保护,首先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即生存权。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设置,使议题性少数的人身保护有法可依,并设立具体制度去限定议题性少数的范畴,使议题性少数的人身安全既能得到保护,又能区分不同性质的异议。其次,保护民主政治权利。民利高于人身权利是保证议题性少数尊严和作用发挥的前提,如同伏尔泰所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议题性少数首先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民利,其次享有党员义务前提下的党员权利。决策时,多数可以不同意少数的意见,但“必须在中保证一切少数派的权利”10,否则忽视民利的维护,其作用和价值就无从发挥,更何谈促进党员主体地位和推动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后是保护发展权利。议题性少数的发展权利主要是指保护自我发展以及职位晋升的权利。在职位晋升上,异议者往往是体制下的弱势,在职位晋升和调动上机会匮乏,先不说如何提拔,在保证其与多数党员干部晋升时的公平性就很难。所以,对议题性少数晋升考核不仅要进行民主测评,还应对其围绕议题发挥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价,及时通报,以便使议题性少数能够获得相对客观公平的对待。
(三)动力――鼓励原则
宽容是前提和基础,保护是手段,鼓励则是动力。心理学上,人为了保护自己往往会选择多数,少数能够坚持的往往需要更大的勇气,面临更严峻的现实和和更沉重的心理压力。议题性少数能够勇敢提出自己对于议题的不同见解,不怕其他党员干部以及上级领导的误解,其本身就是一个党员对党和国家的负责态度,应该给予鼓励。
邓小平说过:“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11,对于少数党员的意见不统一,我们应该正确区分对待,对于一些党员干部为了小地区小集团本单位以及个人利益而枉顾大局利益,个人的“认识也往往被利益的诉求所扭曲”12,我们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手段,如果已经危害到党和人民的利益就需要党规国法加以惩治。对于基于党和国家利益的少数党员对于某个议题的不同意见,如果是认识水平的问题则要加强沟通教育以提高,如果是认识角度问题就需要在听取不同意见的同时,审视政策是否真有瑕疵需要改进。少数党员只要出于公心无论是认识水平高低还是认识角度不同都需要鼓励和支持,鼓励提出意见、发表见解,从而提升党员干部认识水平以及进一步完善党的政策。
至于如何鼓励,其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规范的意见提出、审核、评估体系,充分尊重和认真考虑议题性少数人的意见。如果这些意见能纳入决策范围并对政策的形成和完善发挥作用就是对议题性少数最大的鼓励,即使没有纳入也让其感到的“不是孤独和排斥,而是热情的关心和支持,是工作上的信任和支持”13,形成党员干部就某个议题想说话,能说话和话管用的局面,最终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意愿表达的政治局面”。
(四)保障――法治原则
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保障是法治,维护法治是其重要原则。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部分是制度建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议题性少数则更加迫切需要制度来保障其基本的权利,法治和制度不仅是党内民主决策的要求,也是少数自身的基本诉求。
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注意两方面:一是维护作为党的“根本法”的权威。明确规定了党内民主的制度和原则要求,都始终坚持了民主集中的原则,坚持了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时注重保护少数。二是建立以为根本的制度措施。具有党的“根本法”的特点,的遵从主要依靠党员的原则指向和道德自觉,而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反映出只有良好的原则没有具体的措施往往会让良好的初衷流于形式甚至走向反面,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制度体系来维护规定的原则,将中的原则细化为可行的措施,比如党民主公开制度、党员申诉评议制度等。
三、关联性:尊重议题性少数应注意的两种关系
保护议题性少数在上文中已经明确了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重要性以及基本原则,但是仍需要强调以下两种关系:
(一)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与四个服从的关系
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与四个服从不是对立而是统一,前者是基于决策科学化,而后者是基于执行的统一性,强调任何一方都不是党内民主。所以两者不仅不矛盾,反而都是党的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是四个服从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它来实现科学决策、统一党员意识有助于实现四个服从。四个服从是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支持和保证,通过它来保证决策的落实和执行。并且执行本身就是对议题性少数的尊重和鼓励,这就和四个服从形成了良性循环,共同保证党的科学决策和执行有力。
(二)先导带动和先试稳推: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先导,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是我党的一贯宗旨,对议题性少数的尊重和保护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执政党,这种党内包容不同意见的意识势必会影响到社会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下允许不同声音势必会进一步推动民主建设进程。现在党员人数已经达到了8000多万,党员本来就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且党员自身的先锋示范作用对于社会民主也有明显示范作用,所以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势必会推动国家民主建设和政治民主化进程,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有机结合。
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的风险,党内民主建设是可控的,而社会民主在某种程度上不稳定因素太多并缺少制约,所以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待时机成熟后方可推向社会。同样,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是党内民主建设重要内容,如果直接应用于社会民主可能会造成不良的效果,所以一定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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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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