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市场范例(3篇)
来源:网络
无人机市场范文
关键词:证券;升板;纳斯达克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1-63-02
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设有主板市场(我国主板市场分为两个层次。即1990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创立的主板市场和2004年深交所创立的中小企业板市场。为避免混淆。本文中“主板”不包括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中小企业板单独列出。)、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主板为大型优质龙头企业提供支持,中小板培养细分行业的隐性冠军,创业板培育高科技高成长的创新型企业。3个板块构成均衡发展、特点明晰的结构体系,但其内部升板机制未能建立。本文在分析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升板机制的基础上,尝试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深交所各市场间的升板机制。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升板机制
(一)纳斯达克市场简介
美国没有专门的创业板市场,因纳斯达克(NAS-DAQ)有较低标准的上市门槛,吸纳了大量创业企业,一般认为其具有创业板市场的特性。
纳斯达克市场原是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下的股票交易平台,成立之初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一些散布在各地、流通性不足,无法在NYSE或AMEX挂牌上市的股票提供小型的交易平台。2000年以前,纳斯达克市场一直隶属于NASD。2000年开始脱离NASD。成为一家独立公司。2006年1月。SEC核准纳斯达克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同年8月,NASDAQ以全国易所身份正式营运。
为吸引不同层次的企业上市,纳斯达克有意识地将自身的股票市场分为多个层次。2006年2月前。NASOAQ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纳斯达克全国市场”(NASDAQNa-tionalMarketl。其上市标准较高,能够进入该市场的公司都是美国非常优秀的公司,如英特尔、微软、思科、雅虎、戴尔等都在该板挂牌。二是“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NASDAQSmallCapMarket),其上市标准较低,吸纳处于成长期的公司入场。2006年2月,纳斯达克将股票市场分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原“纳斯克达全国市场”)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原“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3个层次翻:
1.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NASDAQGlobalSelectMarket)。在纳斯达克3个市场中,“全球精选市场”的上市标准是最高的。在该市场上市的公司均是模范领袖企业,是优质公司成就与价值的体现。
2.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SDAQGlobalMarket)。该市场是纳斯达克最大且交易最活跃的股票市场,有近4400只股票挂牌,并且不乏一些知名的公司。拟上市公司要想在“全球市场”挂牌,必须满足严格的财务、资本额和公司治理等指标要求。
3.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CapitalMarket)。“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是由“小额资本市场”改名而来,专为成长期公司提供市场,其上市标准在财务指标的要求上低于“全球市场”,但公司治理的标准相同。
(二)纳斯达克的升板机制
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向“全球精选市场”升板有着健全的升板机制。
1.自动升板。自动升板机制针对的是在“全球市场”上市的公司。2006年,纳斯达克在设立“全球精选市场”时,将当时“全球市场”上约1000家上市公司自动升级至“全球精选市场”。此后,每年10月。纳斯达克均会对其“全球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审查,对满足“全球精选市场”初始上市条件的公司,将在次年1月自动转入该市场,并且无任何申请或上市费用需要支付。
2.申请升板。除每年10月纳斯达克的自动升板外,对于在“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还可在任一时间主动申请升板至高层级市场,
申请升板至“全球精选市场”时,对于“全球市场”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应达到“全球精选市场”的初始上市条件,纳斯达克不征收申请及上市费用:对于“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该公司除需达到“全球精选市场”的初始上市条件外,尚需支付申请费和两市场上市费用差额。
对于在“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还可在任一时间申请升板至“全球市场”。申请升板时。公司应达到“全球市场”的初始上市条件。如果公司是2007年1月1日前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或虽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在“资本市场”上市时,但不具备在“全球市场”上市条件的。纳斯达克不征收上市费用:对于其他在“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无需交纳申请费,但需向纳斯达克交纳两市场上市费用的差额。
通过这种内部的市场分层与升板机制,纳斯达克满足了不同阶段不同规模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自身的市场份额也进一步得以扩大。
(三)纳斯达克升板机制的启示
1.转板标准由纳斯达克自行制定。纳斯达克升板的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自行制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制定标准的基本思路是在确保升板证券质量的基础上,鼓励高质量的公司进入相应层次的市场中,增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和证券的流通量,提高本市场的形象及竞争力,获得更多收益。
2.升板程序便捷高效。申请与审核程序完全由证券发行人与交易所主导,无需发行人向监管机构重新递交注册申请;在自动升板情况下。甚至无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会定期审核公司质量后主动作出升板决定。这种便捷的升板程序,是纳斯达克市场升板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基本保障。
3.升板费用低廉。对于自动升板,公司无需向纳斯达克支付任何申请或上市费用。对于主动申请升板的,纳斯达克也区别各类情况。尽量减少收取费用直至免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升板机制和程序设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升板机制拟设计成两类,一类是自动升板,另一类是申请升板。自动升板由证交所每年定期对所属中小板上市公司予以审核,主动将符合主板上市标准的公司名单及相关资料报证监会备案后,提升至主板上市。申请升板由证券发行人以向证交所提交《升板申请书》的形式启动升板程序,经证交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报证监会备案后,升至主板或中小企业板。
升板程序拟设计成:申请、审核、报备、缴费、公告和上市6个步骤。
(一)申请。申请升板由证券发行人向证交所提交下列资料:升板报告书(申请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升板决议、升板上市公告书等:自动升板无需证券发行人提交任何资料。
(二)审核。升板应由证交所内部职能机构逐一审核。
(三)报备。证交所通过审核作出同意升板决定后就应报证监会备案。
(四)缴费。在了解一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费情况,设计适合我国的升板收费标准。我国深交所内部升板机制也可设计为自动升板和申请升板两类,对于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如果具备主板上市要求,可定期自动升板至主板;公司也可随时申请升板至主板。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如果具备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要求,可随时申请升板。
无人机市场范文篇2
关键词诺基亚成功失败原因
中图分类号:F713.50文献标识码:A
1对诺基亚的兴起与衰落回顾
据美国福布斯网站6月25日报道,曾经以40%的市场占有率在手机行业叱咤风云的诺基亚,如今已沦为智能手机白热化竞争舞台上一个“不招人疼的养子”美国著名财经网站“华尔街”近日评出了2012年将会消失的六大品牌,其中诺基亚名列榜首。该文声称:“诺基亚已死,股东们只是在等待被人收购。”诺基亚公司是一家世界著名的移动通信产品制造商,其前身是生产木浆和纸板的小工厂,前后140多年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品牌也深入人心,它的经典手机铃声,和开机动画几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本文试对诺基亚从辉煌走向衰落进行分析如下:
2对诺基亚的市场份额进行分析
诺基亚产品长期占有一定品牌优势,创造了:(1)品牌效应;(2)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3)市场反应“四快”;(4)高效的供应商管理;(5)售后服务――永不停息的脚步。
根据2009年《中国通信行业现状分析》来看,截止到2009年12月,诺基亚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占有率达到前所未有的47%,为诺基亚进入中国市场20年来最高。诺基亚以将近一半(47%)的市场占有率领跑手机市场,与此同时摩托罗拉17%、三星15%、索尼爱立信12%等知名品牌市场占有份额呈现胶着态势,割据了余下的大部分市场份额。
诺基亚在中国确实有不错的成绩,在2009年这种分据的情况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中国大陆市场的市场需求量相当庞大,超过了大部分厂商的预想,据调查显示,大部分中国大陆手机用户对于手机品牌有一定的偏好,这就意味着中国大陆的手机用户在品牌忠诚度上相对其他国家来讲较高。于是中国大陆手机市场就成为了各大手机厂商必争的战略要地。
诺基亚在美国市场也有过辉煌,尽管全球经济形势不妙,诺基亚还是在移动世界大会上了几款新手机,诺基亚将圣地亚哥研发中心的研发重点调整为专门针对美国市场的产品,而且对美国市场的投资也将越来越多。诺基亚没有抓住时机,诺基亚当时占据统治性地位,一度控制三分之二的手机市场,而不是针对特定市场推出定制手机。诺基亚不愿意开发翻盖手机导致付出了美国市场的代价。
3对导致诺基亚下滑原因进行分析
(1)诺基亚不了解消费者的需求。长期坚持机型“偏科”;颜色单调;智能化不完善;缺少精英机型;互联网服务转型缓慢等是导致整体下滑的根本原因。诺基亚最大的错误就是未能跟随风靡美国的翻盖手机风潮。
(2)诺基亚未能为美国市场开发定制手机也使得他们无法获得当地运营商的信任,加剧了市场份额的丢失。诺基亚这种“我说了算”的方式使得他们无法与运营商良好合作,后者更喜欢与摩托罗拉这种更变通的厂商合作。
(3)忽视了iPhone的威胁。苹果第一代iPhone一经推出就轰动市场,并挑战了用户对于智能机的预期。不过iPhone并未立即引起业界每一个人的注意,诺基亚更是无视iPhone所带来的威胁,他们当时还是智能机市场无可争议的领导者。当被问及iPhone时,诺基亚高管常常拿业界第一说事。
(4)固执地选择不受市场认可的塞班平台。当iPhone上市时,塞班系统就已经开始显示其老态。但是衰败的发生在谷歌Android上市后才真正开始。谷歌为其他手机制造商提供了一款现代系统与iPhone竞争,众多厂商纷纷采用了这一系统。
(5)现代严重,最终败在自己手里。有人说诺基亚失败是因为苹果的出现,实际上是坐在功劳簿上抑制创新,败在自己手里。在《新诺基亚》一书中,Risku还举了诺基亚僵化与官僚作风的2个例子:
例1:在地图业务方面,诺基亚花巨资收购Navteq之后,半年没有举措,期间,Google地图免费了、语音导航免费了,竞争对手们纷纷赶上来。
例2:有一天,一个负责Symbian用户体验的人进来说,旧流程不管用了。所有人都问她新的流程是什么,她没说。于是200多人无所事事地度过了6个月……
总之,诺基亚面对3G带来的挑战,无法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和经销商的满足,消费者现在买手机不仅仅是问这个手机的型号,也不仅仅问手机的厂家,更多的是讨论这个手机的操作系统是什么,能干什么,所以手机卖场不能只卖手机了。市场是很严峻的,市场不会给缓慢转身的人机会,方向不对,其结果只会南辕北辙。
参考文献
[1]亚伯拉罕・马斯洛.人类激励理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43.
[2]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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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板溢价机制中的投机行为分析
创业板作为一个新兴资本市场,在不断完善其固有机制,为高科技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机制不透明等诸多问题。而其中高溢价发行所带来的高风险与成长性挤出效应,已经严重影响了创业板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在现有溢价机制之下,支持创业板市场高股价、高估值的最重要因素,应当是这些高科技企业的高成长率与高盈利性。由此带来的为市场所认可的高额资本回报率才能反馈至创业板市场,形成正向的市场引导功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创业板,为更多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的可能性,并由此形成创业板市场的良性化持续发展。但是资本的逐利性与贪婪性,使得机构投资者与其他利益集群,希望借助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包装与概念炒作,抬高股票估价以实现股票的高溢价发行,最终实现其短期套利的根本目的。在具体实施中,公司所有人与发行人往往对拟上市企业的行业前景、专利数量、科研实力及创新能力等进行包装与过度宣传,以此作为创业板公司实现股票溢价的依据,并由此推高公司的估值,实现公司股票高溢价发行的根本目的。在强化市场效率,激励投资的同时,市场参与者主体的自控能力与内部监督,是法律法规无法回避的现实。由发行者与相关机构来最终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溢价幅度,虽然在形式上是由市场机制来形成发行价格,但实质上是市场监管者对自身义务与责任的回避,并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对高新科技的价值判定与数值量化。因此,在创业板的股票估值与价格认定上不能完全由发行人和券商来决定其价格。如果不对创业板中的投机要素做出相应规制,基于技术这一无形财产的价值评估与盈利预期,所形成的创业板溢价机制中的政策利好将被投机行为消耗殆尽,出现股价与企业成长性的倒挂,并进一步加深市场的不信任感。股值认定的科学与合理直接决定了创业板企业的投资价值与融资意义,对这一要素进行不加规制的完全市场化制度设定是存在极大瑕疵的,严重影响创业板的正常融资功能,增加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二)融资最大化下的无形财产价值异化
融资功能作为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之一,对于促进社会资本形成、完善金融体系、调整经济结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创业板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即是为了便利投资,扩大融资渠道。但是在这一融资过程中,证券市场最初的市场化高估价所带来的融资利好,很快被过度的融资需求所替代,融资最大化的需求畸形进一步加剧了无形资产价值的异化。在这一过程中,如何通过最大化提高股票估值,依靠较高的溢价发行价格从证券市场获得更多的资金,成为高科技企业上市的唯一目的。例如数据显示,在我国首批上市的二十余家创业板公司中,平均市盈率超过五十倍,而市盈率最高的宝德股份则高达近八十倍,远高于A股市盈率以及中小板的市盈率,这种超高的市盈率除了满足融资需求外,并不利于创业板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如果说在无形资产价值异化过程中,投机性要素是利用了外部监管缺失的漏洞,那么融资性目的之滥用则成因于市场化估价的法律让渡。当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定价完全依赖于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市场评判时,市场本身定价手段的匮乏和评估机制的缺陷,导致了在无形资产价值认定上的两难境地。一方面,创业型企业希望能够通过技术的资本化来获取其进一步发展所需的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其融资目的;另一方面,专利成果等无形资产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因为统一标准的缺乏而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融资能否成功以及融资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型企业对其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在创业板创建初期和公司刚上市时期,市场及投资者对这些科技型公司的成长预期超出了正常水平,导致股票估值和发行价格远超其实际经营状况所能支撑的水平。这一融资的放大效应被市场的后续进入者所利用,利用对高科技概念的投机和对市场的操纵,人为抬高股价以实现股票高溢价,达到超额融资目的。但是法律设定所形成的政策惯性,使得政府等行政管理者不愿承担因为过度投机和超额融资所导致的市场风险和监管责任。融资最大化的利益驱动加上资本市场的逐利本质,使得无形资产价值异化的泡沫逐渐形成并不断扩大,最终背离创业板市场融资功能的初衷。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判断:法律平衡下的理性回归
在对创业板溢价机制的分析中,无论是溢价机制的形成还是股票发行价格的畸高,其根本问题都在于创业板价值所依托之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法律规制与有效监管。当立法趋向于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完成对股票定价中的无形资产评估与资本合理规制时,其对市场的尊重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可并没有错,但是市场主体的投机异动与资本扩张却扰乱了市场机制运行的正常秩序。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承担,扩大外部监管的积极作用,成为无形资产价值判断法律平衡的FRIENDSOFACCOUNTING公司治理重要内容。
(一)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法律解析
价值表现形式的无形性是技术类资本的最大特点,但这一无形性特点却对资本市场的运行产生了极大的障碍。当技术成为高科技企业的核心价值与最为重要的融资手段时,其价值判断无论在方法还是在计量上,都迥异于货币、实物等有形物。技术作为提升产品质量、增加企业创新能力的信息集成,是知识积淀的质变突破,体现为一种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方法、工艺及知识(平全虎等,2004),是技术秘密、管理经验与生产技能的综合体现,其价值判定必然体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实物形态的出资在价值认定上可以借助类型化的市场定价与价值测算,得出较为准确与公平的量化结果。但是在技术股权的价值判定中,除了研发成本与中间费用的具体量化之外,还有大量凝结在技术中的智力要素需要实现资本的价值量化,同时依托技术而产生的智力与资本的期权利益也需要得到资本化的利益补偿。但是在实践中,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往往受制于经济环境、技术认可度、技术变现效率、法律法规及政府决策等一系列外部因素,很难进行科学、中立、权威的价值评估,技术股权进而也就具有极大的价值弹性与波动空间。因此,《公司法》难以通过有限的立法手段完成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翔实规范,只能交由中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的评定,但这种评定方式或多或少又会受到人为因素与市场趋利行为的影响而产生价值的异变,偏离价值的中立性标准。
(二)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理性反思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判加以分析,则其价值判断的不确定性不只是对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小产生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决定了以无形资产为决定要素的科技型企业的股值认定与溢价评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中国股市IPO发行与定价方式演变》的调查研究报告中指出,新股发行定价的关键因素是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这两项指标。报告别指出在税后利润的计算上,应参照证监会《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的第四条有关“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的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综合公司现状和发展前景,确定利润幅度。在发行市盈率的计算上,研究报告则建议采用参照沪深两市平均市盈率的做法。在这两项指标要素的综合评判上,并没有针对无形资产的特别规定,但是无形资产作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对股票价格评定的重要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这两项指标自然适用于股票定价中的无形资产价值要素。但无论是税后利润的计算还是市盈率的评定,都无法直接用以确定无形资产应当具有的实际价值。以创业板为例,在其股价认定中,因为其主要内容是对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价值判定,故而无法形成确定的发行价格测算方法;又因为证监会已经将价格评定的权利全权委托于市场,则必然是由市场主体来商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由此又陷入了制度理性与资本量化的博弈困境。在这一制度预设与细则规定之下,证券市场主体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化的受益者,又兼具市场的自发监管者身份,必然导致投机盛行、监管缺位。但是,如果恢复到由证监会或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一切的股票定价机制,则无形资产的资本属性很有可能被忽视,其市场价值也完全可能被低估。政府监管部门非专业性的价值评定制度设计与技术手段的运用,更会冲抵证券市场的融资效应,抑制技术市场的发展与科技的创新。因此,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判断中,过严的法律规制将阻碍市场的融资功能,而过宽的制度设计又会造成市场的投机与随意。只有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的技术发明、专利成果进行体现市场规律的成本核算与价值评定,并依照法律规范建立合理的追责机制与监管体系,才能正确实现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判。
(三)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法律平衡
无形资产价值判断的合理实现,其根本在于解决市场估值与约束机制的协调问题,需要运用相关的会计准则、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基本机制和程序规范约束市场的利益冲动,在法律框架之下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的价值评估和核算,计算无形资产的相关价值;另一方面也要借助中介机构与审计机构之功能,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合理性加以规制,在实现无形资产应有之价值的同时又防止无形资产价值的虚高。在无形资产价值的合理评定中,对市场行为的自治性的保护,使得法律一直试图在私法自由与公法干预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以实现最优的市场功能。同样以创业板溢价机制为例,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股票估值与发行价格的确立原来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市场主导,但是当市场主体获取信息不对等,市场竞争被人为扭曲时,尤其是当交易一方处于不对等状态,甚至将对他人产生不利时,公法介入即具有了正当性与必要性(赵旭东,2004)。此时的公法调整,是为了保障市场参与者地位的实质平等和交易的高效与安全,而不是为了限制平等主体在私法自治下的意思自由,其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监管行为保证交易的平等,并以此解决安全和效率的平衡问题。从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率优先已成为其理念基础,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规则,之所以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判断上赋予市场极大的权力空间,其根源也在于认定市场为最有效的评价手段。但是市场化价值判断中的效率优势并不能完全取代对于评判结果公正与合理的要求,效率的优先与公平的兼顾也并不产生必然的矛盾,两者的平衡体现为效率的优先与结果的公平。应当通过以会计准则核算为基础的内生性自律行为与以法律监管为内容的外部约束机制的共同适用,寻找无形资产价值评判中效率与安全的最佳契合点(张维迎,1996),实现其价值评判的合理与合法。
三、无形资产的价值优化:自律与法律的双重规制
(一)无形资产合理价值的实现路径
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应确立市场的基础性价值评定功能,并以此实现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合理评判,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与市场的外部规制,实现对违反市场机制行为的自律纠错与外部规制。在《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无形资产评估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第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有渎职行为或与委托人串通提供虚假结果,给国家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在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应对该评估机构予以处罚。这两条规定遵循了上述规制原则,突破性地明确了评估机构这一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示范意义。但是相关条款仅强化了外部监管的责任约束,并没有对评估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加以法律设定,也缺少对外部监管部门权力界限与连带责任的规范要求,综上,应当在其法律规范设计中,增加内部监管与外部约束协调适用的条款规定。这种双生性的路径优化缺一不可,因为商事活动主体的自律行为可以在私法自治最大化的语境下实现对违规行为的纠正,外部法律规范与监管机制的适时介入则可以在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性的前提之下,解决其固有之唯利缺陷。因此,无形资产价值合理实现的最佳路径抉择,应该是对市场的价值评判功能的维护与激励,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制与主体自律相结合的制度化约束体制的价值确认与投机抑制。
(二)市场本源下的内生性规制
市场标准作为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的量化指标,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内生化自律规制,是实现市场量化功能的优先选择。这一市场本源下的内生性规制强调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注重公司内部监管力度的强化(王园林、刘子东,2011),以便于我国统一化内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其具体规制指标包括以下四方面:1.强调董事会独立性。董事会作为公司的重要机构,在内部自律约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职责包括对券商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余龙、王世霞,2011)、商讨制定承销规则、督促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上述职能的规范性履行能够有效地约束市场参与主体的内部人控制行为。2.规范企业行为与道德准则。主要通过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开展运行效率评估、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规划等措施,尽可能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内控水平。同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明确企业道德准则,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道德标准。3.强化公司内部审计职能。这一措施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公司内部的审计监管,主要是通过会计师等对报表审计意见的签署加以实现;其次是公司内部的律师监管,通过实时的法律风险评估与法律风险预防实现相关内控职能。这一制度设计中的关键点是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要对相关机构因审计失误所造成的评估问题进行追责,相关个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4.增强公司治理信息公开。依法将企业自身财务现状、人事变动、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对公司无形资产市场评估的合理性加以分析,抑制发行人和承销商的投机行为,以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进而实现自我约束与自我控制。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可以参照纳斯达克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初次发行披露和持续公开披露规则(余龙、王世霞,2011):首次披露主要以招股说明书形式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则针对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
(三)法律监管下的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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