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财会监督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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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财会监督范文

财政是政府的分配活动,是政府从收入的取得、钱款的保管、支出的安排、钱款的拨付和使用直至最终报账等一系列过程的总和。所谓财政监督,就是依据既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政府整个收支活动过程的每个环节和项目,甚至每一文钱所进行的监督,其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活动是由政府所有的科层(包括附属于各级政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下同)以及其官员具体进行的,因而财政监督应当是对于政府所有科层及其官员收支活动的监督,而不仅限于对财政部门活动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下,任何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监督,而财政活动又由于自身特点,更需要监督。

财政监督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企业(包括私人,下同)的活动是经济主体追求自身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无数独立的企业活动形成有机统一体,需要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约束企业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通过政府对企业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活动的规范有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与人员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内部监督,这是企业的自我规范。

政府的活动是政权组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财务活动的监督与企业财务监督有其相似之处: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通过人代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对政府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由各科层组织所组成的政府活动有机统一和规范有序,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还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的收支行为,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这是政府的自我规范。

财政监督根本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它们的主要差别有:

1.约束经济权利与约束政治权力的差别。这是两者外部监督的差别。企业财务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这是政治权力如何约束他人的问题。企业只是经济组织,只拥有经济权利。政府是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这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一旦建立了为市场所认可的法律制度,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是相对有力的,也能够得到相对有效的执行。尽管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弄虚作假、巧取豪夺等,但毕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弄虚作假和强取豪夺等也建立于经济权利的运用之上。此时政府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是“革”他人的“命”,其执法也相对容易下手。

相反,政府财政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是政权组织,它本身就拥有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依靠法律权威对自己活动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总会情不自禁地以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进行对抗。一旦政府权力强于法律权威,则政府将一方面不尊重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对企业则予取予与,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尽可能地搜刮社会财力,严重危害市场以至根本否定市场。此时社会要想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其遇到的抵制是强有力的,监督可能是软弱无力的。

2.监督竞争主体与监督垄断主体的差别。市场经济是由无数的企业进行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着平等的竞争关系,每个企业的活动都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都必须服从自动形成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与规范。政府对于企业及其财务的监督,只要从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形成统一的正式法律制度以规范企业行为就行了;主要的和基本的监督活动,实际上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约束与限制,以非正式制度的方式,通过市场的自动约束机制解决了。所以,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来说相对容易。

政府则不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并不存在几个政府相互竞争和制约。政府内部结构是垂直的宝塔式结构,它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都拥有一定的政府权力,都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都从事一定的具体行政工作,它们相互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不是平等竞争的关系,社会从外部以法律形式约束政府权力有着巨大的难度,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3.法律监督有无延伸至内部监督的差别。由于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因而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确定自身内部的监督制度和机构,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监督方式方法,只要它们不与既定法律法规相抵触就行了。这是企业所有者能够独立自主地拥有和支配企业活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权利自我实现的基本内容之一。

政府则不同。它是整个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整个权力构架的约束与规范。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代会是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为此,财政的内部监督,是在外部监督的约束下进行的,具有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从外部对财政的监督向政府内部延伸的实质。这是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必须形成有机统一体在财政监督上的具体体现。

(二)

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不同的财政类型,形成不同的财政监督内容与范围。

计划经济下不能说不存在财政的外部监督,如此时的宪法也规定了人代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其执行机构等,绝对地说此时的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不具备监督财政活动的能力显然是不确切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此时的政治权力格局中毕竟政府居于主导和决定地位,整个政治生活几乎只围绕着政府运转。在这种背景下,财政的外部监督更多只是名义上和形式上,真正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只是内部监督的陪衬。换言之,此时的政府几乎是只依靠自我监督来完成财政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这种状况,是由计划经济决定的。作为国营企业,企业是国家的所有物,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所有者即属于国家。此时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国营经济,其实质就是国家集中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务,财政支出则是国家在安排使用自己的财力。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对国家财政活动是无权说三道四的。此时政府无须对缴款人负责,缴款人也无权决定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所以,尽管社会公众拥有法律上的主人身份,但实际上是无法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此时有能力监督财政活动的只有国家自己。由于国家权力格局中政府居于主导的和决定的地位,又使得此时的财政监督只是政府的自我约束,是不受社会公众和人代会监督的。

这样,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经济活动是否能正常运转,与政府是否能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直接相关联。当政府能自我约束和监督时,其财政活动取之有度、用之有法,财政经济活动就相对正常和平稳发展;反之,社会经济就难以正常发展,严重者还出现灾难性后果。和“”时期政府的为所欲为使国民经济崩溃,其中财政的过度集中和无序使用财力是直接的和关键性的原因之一。其后政府被迫进行的自我调整之所以能够很快扭转局面而走上正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对财政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市场化改革否定了这种性质的财政监督。改革使得企业和个人摆脱了行政附属物状态,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根本改变了财政活动是政府集中和使用自己财力的状况,而逐渐显示出财政的公共性质,即此时的财政收入来自社会公众,来自纳税人;财政支出是政府在替社会公众、替纳税人用钱,因而必须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因此,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必须对社会公众、对纳税人负责,都必须由他们来决定和监督。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此时的财政转变成为社会公众的财政,即公共财政。

这种变化也就是财政监督模式的变化:首先,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财政监督,即外部监督的逐步形成,并且其约束力度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增强;其次,由于改革导致了政府职能、运行方式、制度构架等的不断变革与更新,也引起了财政内部监督的相应变化,形成了外部监督约束下的财政内部监督的新机制。于是,一个崭新的财政监督模式逐步形成。相对于旧的模式,新的财政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财政成为社会公众约束政府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性直接手段。它由财政的公共性所决定,反过来也具体体现了财政的公共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将财政活动置于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其中包括财政监督。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法治社会也远未建成,它表现在财政上就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以及法律还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财政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完善,财政监督主要还是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这种状况,是由市场化改革艰巨性所决定的,也是财政制度公共化改革还没到位的具体体现之一。

计划经济是依靠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来维系的,相应地,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是以中央(上级)政府的集权和行政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它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本级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同级兄弟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等等,来构成统一的财政监督体系。此时行政权力是构成财政监督威慑力的基本依据,监督是依靠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来贯彻的。

市场化改革强有力地影响着财政的内部监督:一是改革的分权性质,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自大大增强,仅仅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和上级的行政权威进行财政监督的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一是财政的外部监督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日益被置于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下,随心所欲的程度正逐步减弱。

这种背景下的财政内部监督,关键是形成各级政府各自的自我约束力。此时中央政府的监督当然还需要,但更多的应当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去监督。否则在分权状态下,中央政府仍然要监督数以万计的科层组织的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当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法治化程度,通过宪法和财政法律,来约束与规范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财政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监督制度的真正形成。

20余年的改革,我国财政的内部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法律对财政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的根本约束正在形成,财政的制度化建设也逐步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正在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化。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的财政内部监督,也逐步转到依据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上来了。随着政府预算的逐步透明化,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人代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财政监督上来,越来越多地决定着财政活动,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更为公共化了。另一方面,由于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逐步形成,各级财政活动的约束和监督将更多地由本级的人代会来进行,从而各级财政受到上级财政的监督将会有所弱化。这样,都表明在我国建立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是完全可能的。

总之,我国财政监督模式的改革,其根本点在于:立足于财政的内部监督,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治化。

(三)

企业活动是市场的活动,其目的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必须通过市场交往,依靠经济方式去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基本点,就在于寻求市场收益的激励与其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企业通过合法正常的市场交往和自身的努力,去追求自身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政府活动则是非市场活动,其目的是权力和政绩的最大化。对于官员来说,工资等货币收益尽管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但职位的升迁,权力的扩大,声誉的提高,鲜花、掌声和人们的拥戴等,都是政府及其官员所追逐的,更高层次的还追求青史留名,等等。所有这些都不是通过市场活动,而是通过更多权力的攫取来实现的。由于政府的每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力,因而政府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也追求自身支配的公共财力的最大化。但这不是靠市场运营,而是更多政治权力的获得,和已有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

这样,企业监督的实质是确保企业必须通过正当的市场活动才能获取利润。相反,财政监督的实质则是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因而公共财政监督的最佳化,就是寻求公共财力支配权的授予与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不能滥用权力去危害正常和正当的市场活动,但又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然而,我国财政监督的这一均衡点至今尚未达成。触目惊心极度紊乱的政府分配秩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传统,计划经济又赋予了政府及其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使得政府权力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20余年改革使得市场和资本因素有了长足进展,但未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分权化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政府权力的约束和控制,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又大幅度地放大了原有的政府权力失控状态,使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获得前所未有的财政财力;新的市场诱惑与刺激,使他们逐利动机大为膨胀更加自行其是。与此同时,改革否定了传统的制衡与协调体系,却没有相应地形成由社会公众、人代会和社会舆论约束政府行为的能力。进一步看,至今为止整个改革仍然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市场推进,这又加剧了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困难度。这些都使得传统政府的无限权力状态继续存在。这就是目前财政监督严重困难、软弱无力的症结所在。

然而,要想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市场和资本对于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又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政府是市场的直接对立物,因为政府不是按等价交换的市场方式进行活动的,政府活动的领域不是市场领域。所以,如果市场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活动于市场允许的范围与限度内,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财政的公共化改革,恰好提供了最佳的手段和方式。财政是政府的直接经济基础,没有财政提供的资源和要素,政府就难以存在,就寸步难行。任何一项政府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或多或少地耗费一定的财力,财政的一收一支也就直接与政府的一举一动相联系,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监督政府的收支,而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财政的这种外部监督,是市场经济下所特有的,它直接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此时的财政之所以是公共财政的直接体现。通过监督财政活动,市场和社会也就直接约束和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从而确保了政府活动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市场活动,反而只能为市场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而支持和促进市场的发展,也将使得改革从政府主导转到市场主导上来,确保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最终建立。

总之,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需要财政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就在于如果没有公共财政监督,就没有正常的政府活动,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四)

20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财政监督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有:则政监督职能逐步从对企业财务检查为主转向对财政收支监督检查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机构从始于1962年的财政驻厂员机构到如今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也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等到近年来的日常监督检查。不过,这些变化尽管很大,但仍未使我国则政监督根本摆脱传统模式,与公共财政监督仍有很大距离,亟需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为此,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应当有—个根本性的改革,这就是应当以强化法律对财政的监督为核心,以形成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为基本内容,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1.抓好政府预算的监督。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基本制度,因而政府预算监督也就是公共财政监督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政府预算直接规定着政府的年度收支活动,政府的一收一支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立,都必须获得年度预算的认可。正是通过年复一年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审计和决算,社会公众以法律的权威约束和规范了政府行为。为此,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是对于财政活动的监督。社会公众、人代会、社会舆论、政府各机构尤其是审计部门等,都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财政部门更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来做到这点。因此,财政监督的要点应放在检查政府各科层组织与官员是否严格遵循了政府预算的有关程序,是否依据已确立的政府预算进行活动上面。

2.抓好预算外和基金的监督。预算外是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的,但又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财力。在体制转轨时期因其特殊的历史作用而急剧膨胀起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副作用也开始严重起来,对公共财政的构建形成了直接的否定。为此,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其中主要是部门预算改革正逐步取消预算外范畴。但在目前尚难以一步到位,一时还难以真正的和完全的取消预算外。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政府的预算外和基金收支的监督,就应当侧重于依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行事,既要检查预算外和基金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更要阻止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情不自禁地扩大预算外和基金的范围与规模的行径,配合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取消预算外范畴,同时更要否定制度外范畴的存在,将政府财力基本上都纳入政府预算。

3.抓好依法课税的监督。就历史上看,公共财政直接起源于依法课税,即议会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课税行为的约束。依法课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收如何征纳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税收的课征是由政府决定,还是由社会公众决定的根本问题。只有当税收必须由议会或人代会批准才能征收时,政府必须依据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安排使用财政支出之时,才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的根本危害。然而,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税收的决定权都在政府手中,人代会或者只能同意政府的税法提案,或者政府干脆避开人代会以税收暂行条例的方式执行。至今为止,各级税务部门的课税活动,除了税收立法和税收暂行条例以外,还依据上级政府的税收计划任务来进行。一旦税收计划与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依据的是税收计划,而不是依据税法课税,或收过头税,或该收不收。于是,企业和私人不依法纳税与政府不依法课税的现象并存,都极为严重。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个重要内容,就应当是依法课税,是对于政府乱收税的督察和禁止。

4.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政府收费是公共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税收所无法替代的财政收入形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的乱收费现象越演越烈,苛捐杂费多如牛毛。更为严重的是,尽管政府已下大决心和花大力气进行税费改革,但困难重重历数年而无根本进展。应当说,乱收费是乱收税的派生物,只有能够乱收税,才能够乱收费,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无力根本制约和控制政府行为的产物,是财政尚未真正“公共化”的具体体现。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就应当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

5.抓好财政其他活动的监督。就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来看,上述数项应当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但财政活动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财政监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诸如对于政府债务的举措、管理、使用和偿还等的监督,对于财政资金向国库的缴纳、划分、留解、退付、保管、调度和拨付等的监督,对于国有资产(本)的运营、处理、收益、股权等的监督,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执行财务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的监督,等等,都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当注意抓好的。

【参考文献】

①傅明章、黄先林:《呼唤〈财政监督条例〉促进财政监督工作》,载《财政监察》2002年第1期。

新时代财会监督范文篇2

【关键词】财政管理;国家经济;监督;民主制度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0084-01

一、政府财政监督的实现意义

政府的财政监督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部分,体现着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以及依法理财的建设方针,这对于全面推进财政建设的科学化、稳定化、民主化有着重要作用。对政府财政监督进行深入理解,正确把握监督机制,对我国财政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经济事业在我国蓬勃发展,我国的财政收支稳步提升,规模逐渐加大。那么如何做好财政分配工作是新时期我国对经济建设提出的新的要求,财政实力不断加大也就意味着我国的财政风险不断加大,特别是财政部门的不断变革导致管理难度加大,管理头绪不断增多,财政监督的责任和负担将会变得更重。所以要努力地健全重大决策部署战略,根据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单位的严格财政政策事实,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行理念,确实提高财政收入的使用效益。

二、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的财政建设在党和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加强财政管理为建设中心,积极开展了收支监督、会计监督、内部监督,不断推进财政体制的改革、预算管理以及国库的集中支付。这些都为政府管理财政工作提供了切实可靠的管理依据。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政府财政监督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一步步改善。

(一)财政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首先,我国与财政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就现在来说是不完善的,虽然《宪法》《会计法》以及新《预算法》等都对财政监督管理问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规定,但是距离构成一个完整地体系还有着一定的差距,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空白处,没有太强的可操作性。这导致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影响到政府财政监督执行的效果。

(二)监督制衡机制的缺失

财政管理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制衡机构来发挥其作用。我国的蔡振给监督在表面上是通过权力制衡来实现,但实际上并没有落实到监督上,通常都是归于政府的领导,这样容易导致权力的重复从而丧失制约能力,这不算真正的权力制衡。与此同时,相关的建设机构确实也会导致监督浮于表面,执行过程仅限于走形式。例如在《宪法》中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确凿的监督财政的部门和机构,人大的监督结果并没有太多科学性与民主性。

(三)执行缺乏保障

我们建设了与国际接轨的预算资金运转、国库事中监督以及审计事后监督的相关体系。预算资金运转的审批在人大手中,但由于人大本身对预算监督事宜的了解甚微,这项工作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又较强,加上我国的预算透明度较低,所以监督并不能起到什么有效的效果。与此同时审计部门的局限性和拖延性导致监督并没有及时性。人民银行根据《国家金库条例》的条款规定,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财政开户、财政资金支拨以及退库等监督上,并没有确切的法律保障,所以导致操作的过程中运行重重阻塞。

三、完善我国政府财政监督的建议

(一)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

法律是国家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法律法规只见可以相互协调并密切地对财政监督工作实行保障。在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法中,要明确出财政监督制衡的体系,明确出各个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及执行的保障,为财政监督工作提供良好地法律保障,不断促使我国财政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相互制约制衡机构的建设。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人大进行宏观监控,在其中设立专人专职的财政监督委员会,保证机构的科学性。提升审计部门的相应地位,保证其在监督的过程中有监督职权使用的可行性。确保财政部门与财政监督部门的关系,财政部门实施的财政监督应该包括对审计部门的违法情况以及财政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二审计部门应该对财政监督部门实行反监督,这样双重监督下,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都能够进行延伸和检查,由此不断形成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制约关系。

(二)财政监督部门的管理思路创新

除了要在硬性的制度中下手,我国政府的财政监督意识也要不断增强。财政监督随着国家经济的变革和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挑战。财政监督要在思想上贯彻落实做好党和领导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思想上要紧密地围绕中央和人民。积极地顺应时代的变革,服务于财政改革与财政管理,要有大局意识。监督工作涵盖了多个财政部门,多个财政环节,所以必须要树立坚定的工作信心,坚持做好本职工作,这是解决所有财政问题的根本思想保障。

四、结语

在新时期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发展不断前进,快速发展下经济不断攀升新的高度,导致问题层出不穷。为了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需要做好财政监督的巩固和发展工作。具体体现在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保障财政监督权力制衡的体现,同时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抓违法乱纪的现象,让财政监督真正地体现出民主,体现出我国法制化的成果。不断创新工作内容,不断顺应时代变革,是我国财政工作蓬勃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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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村级实践民主监督的现状

村级民主监督是村民通过一定形式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内容是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村财务收支、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村民自治事务决策程序及决策执行情况;协助政府办理的各种政务;村委会履行职责及村干部勤廉情况等。村级民主监督主要有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罢免四种形式。

目前,我区已完成了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区共有8921个村委会,村级组织普遍完善了民主监督的各项运行机制,建立了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罢免为主要形式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在民主监督的具体措施上,一是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各种财务单据实行审签制,确保了村务公开监督制度的落实。二是健全了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规范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加强了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力度。三是村务公开逐步规范。在公开内容上向政务、事务、财务全方位拓展;在公开的程序上,以公开办事结果为主向公开各个环节和过程延伸;在公开的形式上,以公开栏为主向采用“民主日”等多种形式和载体拓展;在公开的时间上,从定时公开向热点、难点问题随时公开延伸。四是普遍建立了村干部的述职评议、激励约束制度,作为对村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村干部的年度报酬挂钩,保障了村民对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监督。五是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作用日益凸显。部分村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举报电话、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形式,多渠道征求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化的群众监督网络。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罢免是村级民主监督的最高形式,自我区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以来,共罢免了334名村干部,其中村委会主任121名。

从实践看,村民民主监督权的行使,使民主监督成为我区农村普遍的实际行动。村务公开普遍推行,民主理财小组积极作为,村务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彰显活力,一定程度上规范并制约了村干部权利的运行,密切了干群关系,群众上访案件逐渐减少,表明民主监督权的赋予和民主监督机制的建立,推进了我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二、新疆村级民主监督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区村级民主监督在逐步步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同时,在民主监督的重点环节,尤其是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村民的参政议政能力不强,民主监督识意淡薄

农民在价值取向上注重经济效益、物质利益,导致部分村民集体观念弱化,对不涉及个人利益的事漠不关心。相当一部分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高,存在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二)村民代表不能充分代表民意,监督职能作用弱化

村民代表的产生不合乎规范的程序,相当一部分村民代表未经选举产生,不能广泛联系村民并代表民意,做到下情上呈或上情下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不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权、监督权、罢免权未充分行使,不能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职能作用。

(三)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监督不力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其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直接决定财务行为是否规范。在实践中,部分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产生和构成违反规定,没有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而是由村干部指定,为此理财小组成员存有疑虑,监督的主动性较差;有的村干部对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能有偏见,以票据不盖章为理由,解除他们审核票据的权利;有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财会专业知识匮乏,对有质疑的票据该如何处理,操作程序不清楚;有的对发生的票据不看不审,盖个民主理财章就算履行了职责,导致民主理财小组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四)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流于形式

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近几年几乎是在县(市)、乡(镇)党委政府的行政力量的推动下进行的。民主评议缺乏制度保障,没有把询问、批评、罢免结合起来;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不能把每个阶段的情况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向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报告,评议没有建立在广大村民充分参与的基础上,参与评议的代表们则存有疑虑,不愿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评议缺乏活力和生命力。

(五)违反财务制度,搞暗箱操作

有的村干部违反财务制度,存在财务未批先支,到农经站审核部门便遭拒审,该项支出或由村干部个人承担挂帐,或到年终由于人情关系最终还是给予审批。有的村干部自身不廉洁,村务决策事先不民主,事后不公开。

(六)财务公开不及时,缺乏时效性

个别村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按时公开村务;有的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一年一公开;有的只公开下半年的不公开上半年的,时间长了村民不一定记得,使公开缺乏实效性,难以有效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

(七)村务公开形式单一,地点不适中,随意性较大

一般村务公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大部分村都采用张榜公布或公开栏。有的村务公开的地点较为随意,虽然公开栏版面设计精致,内容较为全面,但布置在村委会办公室内,群众观看极不方便;有的村用纸抄录贴在室外,无保护设施。

(八)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存有片面性

有的村把村务公开只视为财务公开,未实行政务、事务、财务的全方位公开。偏重于研究数字,只公开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财务事项,对征用土地、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避重就轻。以资代劳,该精的不精,该细的不细,且公布内容专业术语使用多,村民看不懂,对热点问题存在疑虑,使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走形式。

(九)公开程序不规范,有违章之嫌

民主决策是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只公开办理结果,而未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如优扶救灾救济款的发放、村重大建设项目等,村民事前不知道,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有些开支理财小组也没有核算,还有的村村务公开帐目没有经过审核监督以及广泛的民主讨论,手续不完备。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

一是村干部缺乏群众观念,法制观念不强,政策水平低,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差。

二是村民文化水平低,缺乏集体观念和主人翁的责任感,监督意识薄弱。

三是村民代表参政议政能力较弱,不能充分履行职责,迫于家族势力和老乡观念的压力,心存疑虑,碍于情面,使监督缺乏实效性。

四是民主监督的相关制度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导致执行不力。部分村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中有关民主监督的制度不健全,没有充分发挥村民集体的智慧,而由少数村干部制定,脱离本村实际,操作性不强,运行机制上缺少对权利的必要规范和有效监督。

五是管理体制上“党委统一领导、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的民主监督检查的有效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和健全,尤其是民政部门的监督、组织、协调力量薄弱,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很难落到实处,未形成监督的合力。从体制看,民主监督仍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

三、完善新疆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的对策

为使我区村级民主监督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调动农牧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现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能力素质

抓好对村干部的培训。村干部是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当前要着眼于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引导、指导。切实抓好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党的农村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村干部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用法律手段管理村级事务、依法治村、民主管村的能力。乡镇政府应在财务公开制度、程序上给予认真指导,在财务帐目的处理上给予科学辅导,在村干部廉洁自律,自我约束方法给予积极引导,让村干部真心实意接受村民监督,把自己的行动置于村民监督之下。

重视村民代表的培训。村民代表是联系村民的桥梁,是上情下达的纽带,每年至少对村民代表进行一次培训,开展以群众路线为主的形势政策教育,以法律至上观念、公民权利观念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教育村民代表正确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加强农村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县(市)财政、农经部门应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力度。举办专门培训班,使他们掌握财会专业知识、懂得财务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强化责任和法律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注重村民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关键在于调动村民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的积极性。以自治区“五五”普法为契机,充分发挥司法部门及现代远程教育在民主法制教育中的优势,选择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等,发掘和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教育村民增强法制观念,引导村民讲权利、讲责任,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二)突出监督重点,确保村务公开规范有序

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没有对村务公开的监督,也就没有真正的民主监督。因此,村务公开要更加规范有序,村务公开应向政务、事务、财务全方位拓展,向农牧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倾斜,向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全过程延伸,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具体做到:

一是规范完善公开内容。内容公开是公开的实质,村务公开的内容可分为四类:财务、村民自治事务、政务和村民意见征询与反馈情况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财务公开的内容应该包括:村委会的年度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所有收支必须逐项公布明细帐目,让村民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与时俱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及时丰富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如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为村民所了解,力求做到全面、具体、真实,不弄虚作假、避重就轻。

二是规范公开程序。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大致分为六步:第一步:由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第二步:由村务公开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第三步:提交两委联系会议讨论审查。第四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方案。第五步:听取群众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10日内作出解释或答复。村务公开程序应该是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一体化,将财务公开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重大事务应事前公开,使村民代表参与决策,事中变化应及时告知村民,事后及时检查和监督。

三是规范公开时间。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有直接关系,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为了便于检查,可以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为统一的村务公开日。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四是规范公开形式。一是设置村务公开栏,这是最普遍、最广泛、最基本的公开形式;二是向村民发放“明白卡”、入户卡、公开小册子等进行公开;三是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公开公布,或者扩大为民主听政质询会、村务民主日等形式;四是有条件的地区利用闭路电视、有线广播进行公开。在公开的形式上应以实效、灵活、简便为原则,便于村民监督。

(三)强化组织职能,充分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

首先,规范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所推选的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会理论知识与财务实践经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其次,明确规定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如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村内财务活动或财务事项进行监督,具体为:参与制定村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检查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对集体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查阅审核财务帐目;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帐目做出解释,直接向农村经管部门反映本村的财务管理现状。

再次,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处理村民自主管理财务与上级部门加强监管的关系。当前,村级组织应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会人员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重点是建立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要结合财务公开,对公开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专项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村干部的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拓宽监督渠道,发挥村民代表的监督作用

村民代表是村民的代言人,是联系村民和村干部的桥梁和纽带,村民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村级民主监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规范村民代表的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必须经过村民的直接选举,避免村干部凭感情随意指定。村民代表的选举应和村委会同步进行。村民代表要选思想好、作风正、素质较高,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

其次,明确村民代表的监督权。明确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代表受村民的委托代行村民的权利,村民代表有选举权和罢免权、提出议题权、反映和建议权、联系村民征求意见权、审议决定权和监督评议权。监督评议权即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同时,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是村民代表应尽的义务。

再次,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利的干部,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五)强化监督意识,发挥村民监督的主体作用

农民是农村民主的实践主体,农民当家作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精髓。当前,深化民主监督机制,要依靠村民的力量实施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成员要自觉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要尊重村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广泛收集和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保护村民提出合理批评意见建议的积极性,营造民主监督的良好氛围,优化民主监督的环境,切实解决村民不关心监督、不参与监督和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基于此种情况,必须创新民主监督的形式。具体地讲,就是确保村民享有的四项监督权利: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要教育村民学习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司法和行政部门要及时处理村民在行使民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依法保护村民的民主热情。

(六)依法实施监督,健全民主监督的约束机制

必须健全和完善民主监督的约束机制,强化法律监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健全和完善我区地方性法规,对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尤其对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村务公开这种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应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村务公开涉及到的各利益主体和责任人,必须重点明确行使监督权的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对村务公开行使监督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要不断完善民主监督规章,通过制度使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当前应发挥村民在我区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监督,着力抓好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要把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与《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完善、落实结合起来,要在合法、民主、实效的原则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根据本村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对村级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要结合我区农村民主监督的现状,制定村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制度、“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制度、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和民主评议村干部及村民代表、村干部的激励和约束等制度,促使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要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和制度落实,确保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八)完善监督内容,增强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报告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民主评议村干部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它通过村委会成员写出述职报告,向村民报告自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民主评议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首先,要确定民主评议的对象。民主评议对象应为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村民代表等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其次,要采取恰当的评议方式。一般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再次,要严密组织民主评议。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好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前做好充分准备,评议中注重实际抓住问题,评议后及时公布结果。动员广大村民依法行使民利,积极参与评议,这样的评议才有活力。第四,要明确评议的标准。坚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第五,要增强民主评议的实效性。把询问、批评与罢免结合起来,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对不合格的村民代表,应由所联系户或村民小组改选;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是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审议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形式,是村委会必须尽的法律义务。规范并做好村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村委会报告工作一般应确定每季度、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年终再作一次总结报告。报告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其次,工作报告要瞻前顾后,就一年来的基本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改进的措施向村民会议报告,重点是提出今后的工作打算和工作规划,并认真听取村民的评议,接受村民的监督。

(九)创新体制机制,形成有效推进村级民主监督管理的合力

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履行职责是非常关键的,县(市)、乡(镇)党政“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要强化其责任。同时,县乡人大、组织、民政、财政、纪检、农经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合力作用,指导和监督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政府行政功能同村民自制功能的互联、互动。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把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镇及文明村镇建设结合起来,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和平时督察工作的范围,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县(市)、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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