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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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篇1
[关键词]地质结构储层分析沉积微相类型特点建模方式
[中图分类号]P5[文献码]B[文章编号]1000-405X(2014)-4-11-1
1储层地质沉积微相建模研究背景
储层沉积微相的研究是储层描述和评价的最基础的工作,沉积微相的正确划分对储层非均质性研究以及储层参数场的分布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它是现代油藏描述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在油田开发的中晚期阶段,油田主要进入三次采油和寻找剩余油阶段,对储层地质模型的精细程度要求越来越高,这同时也需要展开储层沉积微相精细研究。在以往沉积微相研究中,微相边界的确定大多是由地质人员根据专家知识推断,具有主观性,难以适应高精度地质模型的要求。
2储层沉积微相类型及其特征分析
2.1水下分流河道微相
水下分支河道为陆上分支河道的水下延伸部分,在向湖的延伸过程中,河道加宽,深度减小,分叉增多,流速减缓,堆积速率增大。由浅灰、灰白色细砂岩、粉细砂岩、粉砂岩及泥岩组成正韵律结构,砂层底部多含泥砾和泥屑,有时见炭化植物碎块。泥岩以灰和深灰色为主,是水下环境的标志。沉积构造由下而上为较大型槽状交错层理、平行层理、小型槽状交错层理、波状层理及水平层理,可见生物扰动构造及植物碎片,自然电位曲线多为钟形,箱形及箱形―钟形,粒度概率曲线大多由跳跃和悬浮二段组成,因坡度较缓,水动力较弱,所以滚动组份含量很少,一般不超过0.2%。
2.2河口坝微相
河口坝是三角洲前缘亚相中最典型的沉积微相,位于分支河道的河口处,沉积速率高,是河流注入湖泊水体中时,由于湖水的顶托作用或地形的突然改变,河流携带的大量载荷快速堆积而成。水下分支河道持续供应碎屑物质,因此河口坝的规模较大,成为三角洲前缘重要的砂体类型。岩性主要是粉砂岩、粉细砂岩和细砂岩,多具反韵律特征,单层厚度一般3-6m。
沉积构造主要为低角度交错层理、平行层理、斜层理和斜波状交错层理,有时出现浪成沙纹层理,少见生物扰动构造。
2.3远砂坝微相
远砂坝位于河口坝向前三角洲方向过渡的末端,因而有人也称之为末端砂坝,由溢出河口的细粒沉积物组成,其特点如下:岩相以泥质粉砂岩为主,略具向上变为粗的粒序,砂体厚度较小,在1米-2.5米之间;在剖面结构上,该微相常与河口坝共同组成连续向上变粗的进积复合体,直接超覆在前三角洲的黑色泥岩之上,有时两者较难分开,因而在单井沉积相剖面分析时,可以将其与河口坝合并,称之为河口坝-远砂坝进积复合体;在测井曲线上与河口坝的区别为:远砂坝较薄,自然伽玛值较大,典型漏斗型,中-薄层,显示出该沉积微相泥质含量相对较高的特点。
2.4席状砂微相
席状砂的形成主要是受波浪搬运再沉积作用的控制,是三角洲前缘水下分流河道形成的河口砂坝受到波浪和岸流的改造后重新分布而形成的。它们分布在河口砂坝前缘和侧翼,呈席状或带状分布于三角洲前缘。其特点是砂体分布面积较广,其沉积特征与河口坝已有明显不同,粒度变细,砂层减薄,沉积构造中没有各类大型交错层理,主要发育平行层理和低角度斜层理,有时出现波状层理和波状交错层理。自然电位曲线为指状和齿状,粒度概率曲线分布为高悬浮陡跳跃两段式。
2.5分支间湾微相
分支间湾也称分流间洼地,主要指位于水下分流河道之间的,一般来说,向下游方向开口并与浅湖相通,上游方向逐渐收敛的一个低洼环境。一般接收洪水期溢出水下分流河道相对较细的悬浮物质,常形成一系列的尖端指向上游的泥质楔状体。由于水下分流河道的不断改道和不同期次水下分流河道的相互叠加,分支间湾在单井剖面上与水下分流河道密切共生,反复叠置。其特点如下:岩性以泥岩为主,厚度变化较大,通常为1-10米之间;沉积构造以水平层理为主,次为小型波状层理,显示该沉积微相处于相对安静的低能环境,但有间歇性的湖浪改造作用;自然伽玛曲线为高值,曲线为踞齿状。
3沉积微相约束随机地质建模方法
3.1基础数据准备
从数据来源分析,基础数据应源于岩心、测井、地震、试井及开发动态。从建模内容分析,数据类型应包括坐标数据、分层数据、断层数据及储层参数数据。作为储层建模工作,储层参数数据是最为关键的。而储层参数数据又分为硬数据及软数据,岩心及测井的井眼数据属于硬数据,如单井相、井点孔隙度、渗透率、饱和度及试井解释参数等都属于硬数据;而地震数据、井间数据等均为软数据。
3.2构造模型研究
构造模型反映储层的空间格架,主要描述构造的几何形态、断层等构造要素的空间分布。在建立储层属性的空间分布之前,应进行构造模型建立。构造模型由断层模型和层面模型组成。断层模型及层面模型由坐标数据、分层数据、断层数据建立的叠合层面模型描述,即首先通过插值方法形成各个等时层的顶、底层面模型,然后将各个层面模型进行空间叠合,形成储层的三维空间格架,为储层参数的叠合其上创造条件。应用三维可视化技术的平面、纵向及任意切片可以检查构造模型不同构造部位建立的精度及合理程度.精确构造模型的建立是精细地质建模的基础。
3.3数据体粗化研究
由于地质现象的高度非均质性,地质家需要用较细的网格来描述油藏的特征,一般为几百万到几千万节点,而在油藏数值模拟油田开发过程,限于计算机的存储量和计算机的速度,一般黑油模型最多进行几万个节点的模拟运算,因此进行网格数据体粗化势在必行。储层参数的数据体粗化分为常规粗化合并法及渗透率粗化合并法两种。常规粗化合并法运用于孔隙度、有效厚度、含油饱和度等标量参数的粗化,这三个参数与流体流动关系较松散,方法有算术平均法、几何平均法、调和平均法及加权平均法。渗透率粗化合并法是一种渗流力学方法,渗透率具有方向性,是矢量,在网格数据合并时,不能简单的平均,而要符合流体渗流规律,充分考虑流体在油藏中的渗流特点。
参考文献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篇2
关键词:锚泊系统;三维势流理论;系缆张力;水动力
中图分类号:U674.38+2文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Basedonthreedimensionalpotentialflowtheory,thispaperanalyzesthemooringsystemoftenderassistdrillingvessel(TADV)undertheactionofwind,currentandwaveforcewiththehydrodynamicsoftwareAQWA.Accordingtotheanalysis,thispaperconcludestheappropriateworkingconditionsforTADVwhichissatisfiedwithrelevanttechnicalstandard.
Keywords:Mooringsystem;Potentialflowtheory;Cabletension;Hydrodynamic
1引言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海洋工程辅助钻井船等大型浮体在海洋环境(风、浪、流)作用下的锚泊定位问题一直是工程和理论界研究和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
针对锚泊系统的分析,刘应中等[1]基于准静态时域方法,提出了一种在风、浪、流联合作用下计算油船运动和系泊缆索动力响应的方法;罗晓健[2]采用准静力法求解船舶在几种工况下的最大锚泊力;盛庆武[3]基于软件Ariane7提出了一种准动力方法用于计算锚泊张力;Kim,MH[4]等分别采用准静态、半耦合和全耦合分析方法计算分析了作业水深为3000ft的TLP平台,结果表明全耦和分析得到的运动幅值要小于准静态或半耦合分析计算结果;ChenXH[5]等研究了浮体与立管/系泊系统的动态耦合相互作用的重要性,分别采用耦合分析方法和准静态分析方法对一个mini-TLP进行了数值计算,并与实验结果进行了对比。
本文基于软件AQWA,对某海洋工程辅助钻井船在真实海洋环境中的锚泊线张力进行规范校核计算,给出了钻井船在相关海域的工作条件要求。
2原理与方法
2.1锚泊系统所受载荷
锚泊系统分析,船舶需要考虑波浪力、流力和风力的作用。波浪力包括波频力、二阶波浪力。二阶波浪力又可以分为二阶平均波浪漂移力、和频力和差频力。差频力又称低频二阶波浪力,由于其频率低,可能与锚泊系统产生共振,引起较大纵荡和横荡,所以需要考虑差频力的影响,而和频力幅值较小,故在锚泊计算中通常被忽略。
2.1.1波频力的计算[7]
附加质量和阻尼载荷是由于结构物做强迫谐振动所引起的稳态水动力及力矩。附加质量系数和阻尼系数是结构物形状、振动频率和前进速度的函数;此外,流场的深度和开阔度对附加质量系数和阻尼系数也有一定的影响。
2.1.2二阶波浪力的计算
3海工辅助钻井船锚泊系统计算分析实例
3.1基本参数
1)船舶基本参数
船长110m,型宽31m,设计吃水6m,排水量16500t。
2)锚泊缆参数
锚泊系统缆绳所用的材料是钢丝,刚度EA为23000kN,最小破断拉力为3200kN。
3)锚链布置方案
采用八锚索的布链形式,锚链角为30°和60°,锚索的伸出长度为1450m。
3.2锚泊系统正常工作的要求
根据规范API规定,在特定海域,回复周期为10年的环境条件下,锚泊系统的锚泊缆张力必须满足安全系数的要求,即在锚泊线完整和一根锚泊线破断不完整两种状态下的安全系数分别为1.67和1.25。
在一般情况下,锚不能承受竖直向上的拉力,故锚泊线海底段(即锚泊线与海底接触的部分)长度不能为0。
3.3计算结果
3.3.1在水深100m锚泊系统分析
根据规范要求,在回复周期为10年环境条件下(蒲氏风级B-8)对锚泊系统进行计算,包括两种状态:锚泊线完整的状态和一根锚泊线断裂的状态(假设完整状态下受到张力最大的锚泊线断裂)计算结果如下:
在锚泊线完整的情况下,N、NE、E环境方向的最大张力分别为97、145、156t,安全系数分别为3.2、2.2、2.0,均大于规范的要求1.67;
在一根锚泊线断裂的情况下,N、NE、E环境方向的最大张力分别为135、235、155t,安全系数分别为2.3、1.3、2.0,均大于1.25。而且锚泊线海底段长度均大于0,所以在水深100m、回复周期为10年的情况下锚泊系泊是符合规范要求的。
3.3.2在特定水深情况下锚泊系统所能承受的最大蒲氏风级分析
(1)在水深100m、蒲风9级的情况下
根据计算结果,N、NE、E环境方向的最大张力分别为91、136、130t,安全系数分别为3.5、2.3、2.4,均大于1.67,而且锚泊线海底段长度均大于0,所以锚泊系统在水深100m、蒲风9级的情况下是满足规范要求的。
(2)在水深150m、蒲风8级的情况下
根据计算结果,N、NE、E环境方向的最大张力分别为72、110、98t,安全系数分别为4.4、2.9、3.2,均大于1.67,而且锚泊线海底段长度均大于0,所以锚泊系统在水深150m、蒲风8级的情况下是满足规范要求的。
(3)在水深150m、蒲风9级的情况下
根据计算结果,在N、NE、E环境方向的最大张力分别为85、129、123t安全系数分别为3.7、2.5、2.6,均大于1.67,但是出现锚泊线海底段长度为0的情况,所以锚泊系统在水深150m、蒲风9级的情况下是不安全的。
(4)在水深200m、蒲风7级的情况下
根据计算结果,在N、NE、E环境方向的最大张力分别为59、78、78t,安全系数分别为5.4、4.1、4.1,均大于1.67,而且锚泊线海底段长度均大于0,所以锚泊系统在水深200m、蒲风7级的情况下是满足规范要求的。
(5)在水深200m、蒲风8级的情况下
根据计算结果,在N、NE、E环境方向的最大张力分别为85、97、92t,安全系数分别为3.7、3.2、3.5,均大于1.67,但是锚泊线海底段长度出现为0的情况,所以锚泊系统在水深200m、蒲风8级的情况下是不安全的。
4结论
(1)船舶的锚泊系统在水深100m、蒲风9级或者回复周期为10年的各个方向的环境条件下,都满足规范API对系泊缆张力安全系数的要求,并且锚没有抬升;
(2)在水深150m蒲风8级及以下的环境条件下是可以工作的;在水深200m、蒲风7级及以下的环境条件下是可以正常工作的。
参考文献
[1]刘应中.系泊系统动力分析的时域方法[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1997,
31(11).
[2]罗晓健.浅水起重铺管船定位锚泊系统配置研究[J].中国海洋平台,
2012,27(1).
[3]盛庆武.3000t铺管起重船铺管作业锚泊定位系统设计研究[J].船舶与
海洋工程,2012(1).
[4]KimMH,TaharA,KimYB.VariabilityofTLPmotionanalysisagainstvarious
designmethodologies/parameters[C].Stavanger,Norway:Proceedingsofthe
InternationalOffshoreandPolarEngineeringConferenee,2001.
[5]ChenXH,DingY,ZhangJ,etal.CoupleddynamicanalysisofaminiTLP:
Comparisonwithmeasurements[J].OeeanEngineering.2006,33(1).
[6]FaltinsenOM.SeaLoadsonshipsandoffshorestructure.CabridgeUniversity
Press.
[7]NewmanJN.Thedriftforceandmomentonshipsinwaves[J].ShipResearch,
Vol11,1.
[8]NewmanJN.Secondorder,slowlyvaryingforcesonvesselsinirregular
waves[J].ProcInt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篇3
船舶运动模型包括6个自由度(3个平移运动和3个旋转运动),但船舶动力定位主要研究的是海上浮式结构物在水平面的运动,即纵荡、横荡和舫摇3个自由度的运动。一般情况下,由于定位时半潜船的速度很小v≈0,且横摇角和纵摇角很小,这意味着非线性科里奥利向心力、阻尼力、恢复力、浮力和力矩都可以在v≈0和Φ=θ=0处线性化因此,3自由度半潜船的低频运动模型可表示为:
式中:R(Ψ)为简化的转换/旋转矩阵。MRB为质量矩阵,MA为附加质量矩阵,D为水动力系数矩阵以及式(1)中R(Ψ)描述如下:
为了便于实时解算半潜船的运动信息,将纵荡、横荡和舷摇的运动方程表示成如下状态方程形式:
2半潜船海洋环境干扰模型的建立
半潜船在海洋上航行或作业时,之所以要配备动力定位系统来辅助工作是因为船体会受到外界干扰载荷的影响,导致船体偏离航线、移动。外界环境干扰主要来白海风、海浪和海流3大部分。船东通常会提出动力定位系统能够达到抵抗相应等级的海风、海浪和海流的精度要求。因此,快速、准确地计算出海洋环境干扰力是整个动力定位系统中十分关键的一个环节。
3.1风载荷计算
一般情况下,在对船体所受风载荷进行计算时,研究人员会将船体所受的风简化为均匀风,因为风的大小和方向是随时问而变的,且毫无任何规律,并且海面上的风与地面上的风还是有所不同的,陆地上的风可通过风传感器测得,并且在各个高度上相差不多,可是风在海平面同时受到海浪影响,所以海平面上的风在高度上也是分布不均的,而由于风传感器数目所限,所以不能测得各个高度上的准确风载荷。
模块法的原理是将整个结构体划分成众多的、不同的标准构件,划分成小的模块,在已知各个构件的载荷特性和影响因素的条件下,分别对各个小的构件模块进行载荷的计算,最后,再将所有结果叠加,得到大构件在此时的总载荷。上文提到,计算用到的风是简化后的均匀风,其大小采用作业海域内距海平面20m处的平均风速,计算公式为[f}l
式中:FW表示风载荷,单位为N;CW的值为0.615N·sec2/m4;CS表示形状系数;Ch表示高度系数;A表示承受风载荷构件的投影面积,单位为m2;Vw表示设计风速的分量,单位为m/s。
Vw为海面以上20m处的风速,该风速可以通过实地检测获得,但是由于半潜船作业地点未知,每次作业前再前往测得的想法不现实,所以可以采用一些风谱(如P-M)给出的风速,再根据式(2)进行相应高度的风速的计算:
式中:Z表示距离海平面的高度。Vs表示距离海平面Z米处风速;V20表示距离海平面20m处风速;在纵向、横向、舷向三个方向,根据不同的形状系数和高度系数针对各个构件计算相应的风载荷后,累加得到结构的总受力:
式中:FW表示第i个构件所受的风力;Xi表示第i个构件据参考点的距离。
需要指出的是,采用该算法计算风载荷其结果偏于保守。海平面的白然风无论大小还是方向都要复杂得多,该方法比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简化计算,如果想要得到精确的构件风载荷,还需进行相关的风洞试验,不过建造成本也将会剧增,但是从安全性的角度考虑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进行风洞试验,并且要加入对构件遮蔽影响的考虑.
3.2流载荷计算
对类似半潜式白航工程船的船型,API规范推荐采用《VLCC风载荷和流载荷估算》进行计算。其风压系数数值基于1960年在密歇根大学开展的风洞实验计算得到,而流载荷系数数值由1975-1991年在荷兰MARIN水池进行的船模实验和美国海军部设计手册整理得到。在对流载荷的研究中,考虑到了以下因素:舟比龙骨对流力系数的影响;船长/型宽比(也即修长度)对流力系数的影响;船舫形状对流力系数的影响及流速剖面对流力系数的影响。
船舰规定为00,船舫规定为1800,与我们通常规定不同的是,船的左舷为横轴正方向,右舷为00-1800,各个系数也仅给出00-1800期问的数值,1810-3600(00)期问的数值要通过插值计算来获得,计算时,应该注意两个方向值的正负号,否则将得到相反的数值。海流其实包含很多种,如潮流、地转流等,但是流对船体的影响比风和浪小得多,相对稳定,变化不大,因此在对流进行计算时,一般假设流速为常值,且深度越深,流速越小,考虑船体吃水深度变化不大,因此可忽略流速随深度递减因素的影响,视为常值。
然后用式((3)计算流载荷:
式中:FXc、FYc、MXYc横向流载荷及舫摇力矩;CXc、CYc、CXYc分别为纵向、横向流载荷系数及舫摇力矩系数;ρ表示海水密度,单位为1025kg/m3;vC表示流速,单位为m/s;LBP表示垂线问长,单位为m;T表示吃水深度,单位为m.
3.3波浪漂移力计算
二阶波浪力的干扰会引起船体的漂移。漂移会使得船舶的航向和轨迹随时问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的频率远低于一阶波浪导致的船舶振荡的频率,这种二阶波浪力包括二阶定常漂移力;低频力及高频力。获得波浪二阶波浪漂移力的方法主要有2种,2种方法各有优缺点,一是理论计算,优点是省时省力,缺点是结果通常不是很理想;二是实物模型的水池实验,优点是结果较为准确,缺点是制作实物模型费时费力。目前研究二阶漂移力的理论方法主要有近场方法;中场方法和远场方法。根据以上3类方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商业水动力计算软件包括harp,AQWA,HydroStar及SeaSam等。
研究船舶在随机海浪作用下的运动特性时,想要实现对真实海浪的模拟,就必须寻找与之相似的波浪,通常情况下会选择长峰波。在软件中采用谱分析方法计算波浪二阶漂移力。使用时用户需要选定波浪谱密度函数并导入纵荡、横荡、舫摇的二阶传递函数。
波浪谱密度又称为能量谱,波浪谱密度函数S(ω)既能用来分析平稳随机过程的频率,又能表示在这种频率下,不规则波的波浪能量是如何分布的。
由于单参数谱不能合理地表征非充分发展海浪的特征,第12届ITTCCInternationalShipStructureCongress推荐用有义波高和特征周期作为波谱参数的双参数波谱:
式中,特征周期Tl的单位为S;Sζ(ω)的单位为m2s。由于Tl近似于海浪的平均周期T0,所以也可用T0代替Tl。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1篇4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近年来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由于该群体人员复杂隐藏在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繁多:偷窃、拐卖、卖淫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既是社会保障的对象,又是政府管制的对象,甚至是刑事惩治的对象。同时,我国现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还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特殊对象,对该群体的社会救助缺乏理论基础,深入研究救助保护制度的学者较少。而且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在政策层面上的研究,实证研究不足。因而,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特殊人群救助保护
引言5
第一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探析的背景5
第二节研究目的和意义6
第三节研究框架7
第一章救助保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7
第一节救助保护制度概念的提出7
第二节救助保护制度的概念8
第三节救助保护制度的特征9
第四节救助保护的类型10
第二章救助保护的理论基础、价值及其功能11
第一节救助保护的理论基础11
第二节救助保护的价值12
第三节救助保护的功能12
第三章我国救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13
第一节我国救助保护的立法变迁13
第二节我国救助保护的运行现状17
第四章我国救助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19
第一节存在问题19
第二节完善建议22
结语25
参考文献25
致谢26
引言
第一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探析的背景
我国最早的收容遣送制度开始于1961年,当时中共中央批准了公安部上报的《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以民政部门为主,负责将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收容起来,遣送回原籍。随后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该办法的主要职能是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但在这两种职能中,其最主要的目的还是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救济、教育和安置只不过是是实行目的的手段。在1991年,国务院又的《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由主观定义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这样更加突出了该方法维护城市秩序的目的。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即便是作为救济教育、安置等社会救济性功能也一步步被弱化,逐渐被外来人口管理与治安管理等手段性功能取而代之,制度终于异化为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为其唯一目标。[2]
2003年3月17日晚,广州达奇服装公司平面设计师孙志刚外出上网,因未携带身份证而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以无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由收容,之后在收容遣送站被殴打致死。依据1982年的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收容遣送本质属性是救助性的,体现的是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其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并且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教育和关怀,使其不再流浪,生活能自理。但该办法在此次实际执行中却发生了本质的转变:变成了一种强制行为,离其原来的救助的初衷越来越远,使一部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被扭曲成了侵犯公民权利的法案,甚至危害生命。[2]
“孙志刚案件”震惊全国,同时这也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从此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开始从强制收容遣送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其中最显著的是现在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功能,把国家对公民的救助完全变成为一种自愿行为,实行被救助人员来去自由的开放式新管理模式,从更根本上来说这是一部纯救济性的办法。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权利为核心,体现的是一种人文主义关怀,凸显了政府的福利救助功能,标志着我国行政理念正在发生转变—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行政过程中的权力性、强制性逐渐淡化,自愿、协商、服务性越来越重。[1]
救助管理制度与收容遣送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自愿为原则。救助管理强调必须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意愿,不得强制进行救助。但是在救助管理办法施行后,全国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发现自愿原则的适用有局限性,对于一些特殊的对象进行救助的过程中,自愿原则难以完全适用。此类特殊对象主要是流浪未成年人、流浪精神病人。[2]为此,全国大多数救助管理机构对自愿原则进行了修正,对此类特殊对象,主要是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提出了救助保护制度,采取“救助保护”的工作方式,对此类对象不依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而采取强制式的救助。
第二节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前,对救助保护制度的规定散见于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但对于此种强制式的救助保护的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其概念、特征和程序等重要内容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造成行政部门在救助保护实践工作中因无法得到足够的理论支持而处于一种茫然的状态,全国各地的实际操作存在较大的差异,各自为政,直接影响了救助制度的完善,为此,从行政法的角度系统地对救助保护的概念、救助保护的特征、救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重要功能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反思救助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的过程中,完善救助保护制度,都具有深层次的和现实的意义。
1.为他人研究提供资料。
2.利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对象的社会救助保护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弱势群体,属于社会保障的对象,但目前我国只是通过救助站给予他们临时、有限的救助,无法保障城市乞丐的长期生活,且社会救助站刚建立尚存在诸多问题,我们迫切需要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甚至于寻求一种新的救助方式。这次研究试图发现救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救助工作提供参考。
3.利于城市管理工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流动性较大,隐藏在这类人群中的犯罪活动多(如娼妓、拐卖妇女儿童、偷窃等)是社会一大隐患。这表明,对城市乞丐的救助问题不仅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更是减少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儿童精神病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本文以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对象救助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对此课题的分析探究,为我国社会救助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同时这也对推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推动我国的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依法行政,促进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从长来讲,也希望本文能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更好的政治、法治、社会环境进微薄之力。
第三节研究框架
在研究次课题中主要运用了文献查阅法,实地调查法,比较分析法,并综合运用了归纳总结法和演绎推理法等,分四个章节从不同角度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对象救助保护制度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探析。
第一章救助保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救助保护制度概念的提出
救助管理是指特定行政机关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物质和生活的帮助的一种临时社会保障措施。救助管理的工作对象是所有流浪乞讨人员同,而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这两种特殊对象的救助在概念中予以实质的区分。救助保护作为救助管理工作模式的一种特定称谓,早在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就已经的出现,主要是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提出的。如广州市在1996年就成立了广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但当时救助保护仅作为机构的名称而存在,要各类规范性文件没有对救助保护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对救助流浪未成年人采取的工作方式是收容抚养。其主要的工作依据是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因此此时未有真正意义的救助保护制度,其实质对流浪未成年人采取的仍是一种收容遣送制度。
2003年8月1日,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收容遣送作为一个历史名词被逐步废弃。对流浪未成年人收容抚养的提法也被抛弃,为救助保护所取代。如2006年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流浪未成年人收容抚养的条文进行了修订,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以“救助”及“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取代了“收容抚养”。救助管理制度实施后,最早在国家层面文件提出救助保护的是,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十四项第二款:“民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这表明我国在国家层面对救助保护这一概念的确认。
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目前还未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由当地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的《精神卫生法》只对送诊的行为进行了描述,并未明确此类行为的性质。国务院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一般把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行为称谓为“救治”,如民政部、公安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第三条中规定:“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无论是官方、学界和救助管理实务工作中,救助保护都是特指针对流浪未成年人而实施的,对于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并未将其纳入救助保护的范围。但显而易见,救治只是针对流浪精神病人的病情进行救护医治,并未涉及到流浪精神病人特别是精神病人经过救治后,对精神病人的送返家庭或予以安置等重要环节,救治只是对流浪精神病人其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完全反映对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的完整过程。因此对流浪精神病救助行为应弃救治的概念,作者认为,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无论在适用的条件、内容、手段上都有同质性,应当纳入救助保护的范围一并研究讨论。
第二节救助保护制度的概念
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救助保护未作为一个特别的概念提出,与此相关的概念是救助管理、行政救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行政给付。这些概念与救助保护在实施主体、行为对象、事项范围以及行为性质等方面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容易造成混淆。为了正确界定救助保护,必须厘清这几组概念。
(1)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及社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掌握的资金、实物、服务手段,向因各种原因陷入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以帮助被救助者能继续生存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即民间救助。[6]
(2)行政救助,学术界一般是从行政法的角度予以定义,认为行政救助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救援和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6]
(3)救助管理是指负有法定救助职责的行政主体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生活和物质帮助的行为,是一种社会保障临时生活保障措施。[6
(4)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帮助。[7]
(5)行政给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行政供给、行政保障和行政补贴。狭义上的行政给付即行政物质帮助。[7]
从这五个概念可以看出,社会救助、行政救助、救助管理与属于种与属的关系,救助管理是包含在行政救助的范围之内,只不过救助管理的对象更加细化,特指流浪乞讨人员。而于救助保护而言,似乎其也应包含在救助管理的概念之中,只不过救助保护的对象是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对于救助保护不但有帮助的内容,也有强制的内容,是强制给予帮助的一种措施,这也救助管理和行政救助都有质上的区别,因此有必须将救助保护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予以提出。
我们可以把救助保护或分为两个环节,一方面为救助即对此类对象给予物质的帮助,另一方面是保护,即以强制的方式给予人身自由的约束。笔者认为,救助保护是指具有特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对流浪乞讨人员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予以强制约束并给予物资帮助,并帮助其恢复被监护的生活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个概念中同,必须注意几个重要的关键词,首先,救助保护的对象必须属于流浪乞讨人员,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是指,救助保护的对象也必须具备上述的条件。其次必须属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由于生理或心理的因素不具有完全认识和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一般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救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此类对象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对特殊对象予以救助保护的目的并不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其根本是通过实施物资帮助的方式,协助其回归家庭回归社会,脱离生活无着的生活状态,恢复到被监护的状态,回归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之中。
第三节救助保护制度的特征
救助保护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对特定的对象,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救助保护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法上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一)救助保护当事人的特定性
首先救助保护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的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的特定行政机关才能履行救助保护的职责,未经授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行实施救助保护行为。其次,救助保护的对象也是特定的。救助保护的对象并非全部流浪乞讨人员,仅只流浪乞讨人员中非常特殊的一部分,是流浪乞讨人员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流浪乞讨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以救助保护为籍口,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二)救助保护权力行使具有行政性
救助保护的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规定的特定组织,行为的作出以特定组织行使救助保护职权为前提,救助保护行为的作出产生一定法律后果,而这个行为对救助保护对象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救助保护主体与救助保护对象之间是不平等的关系,救助保护主体拥有强制的权力。
(三)救助保护行为上的法律性
救助保护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救助保护的范围、职责、权限以及步骤和程序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可越权监管。同时根据行政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理,救助保护也是特定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即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对象,必须采取救助保护的措施,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此种法定职责,则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是渎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救助保护目标的确定性
救助保护的实质是对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部分监护权的代履行,其目的帮助救助保护对象恢复被监护的法定状态。救助保护措施的实施中必须对救助对象特定权利进行了某种限制。当需要救助保护的情形消失,即当事人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受法定监护人出现,救助保护任务即告完成,对救助对象权利限制的措施必须立即解除。
(五)救助保护结果的授益性
救助保护不是对救助对象的一种行政处罚,因保护救助对象的权利而采取的限制其部分权利只是救助保护的一种手段,不是其最终目的,救助保护的目的恰恰是对救助对象特定合法权益的保护。救助保护实施的结果最终能为救助对象带来利益,是对公民生存权利的保障。这种利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质上的,如为救助保护对象提供食宿、救治等可以体现为物质利益的帮助。另一方面是权益上的,如帮助救助保护对象寻找亲属,护送其返回家庭等。
(六)救助保护行为的可诉性
救助保护行为既涉及生存权益的保护,也涉及人自由权利的限制,事关最基本的两项人权,一方面必须保障权力的行使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防止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也必须保障救助保护对象权益的实现,防止职责行使的缺失。因此,必须赋予救助保护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司法救济的权利,用司法权规制救助救助保护行为行为,因此确保救助保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开展。
从救助保护的特征可以看出,救助保护属于一种特殊行政行为,其兼有行政给付和行政强制的双重属性。救助保护是特定行政机关为保障救助保护对象的生存权益而给予物质和权益上的帮助,承担生存照顾的义务,属于行政给付。同时,救助保护也是行政机关为保护社会、他人或者本人的安全而对救助保护对象人身自由进行短时间限制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由于救助保护的性质不是单一的,而具有双重属性,因此,救助保护行为的设定、程序等必须同时符合行政给付和行政强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救助保护的类型
1、救助保护的形式
目前,我国有关救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标准》、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标准》、《救助管理机构国家等级评定标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国家等级评定标准》等[15]。综合目前我国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可以将救助保护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
(1)优待。即行政机关给予救助对象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物质帮助形式,如对流浪儿童重新回归家庭后,在他们治病、住房、就业、入学、入托、交通等方面的费用减免等。
(2)抚恤。是由行政机关对流浪儿童的父母和流浪精神病人的家庭的物质帮助,具有抚慰性质。
(3)安置。是由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行政机关对特定人员从工作、生活、居住上给予的安排。
(4)社会救助、福利。主要是社会福利,指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救助等。
2、救助保护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把握救助保护的内涵,必须很好、准确地界定其外延和,这又必须借助分类法来进行。救助保护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18]。
(1)根据救助保护的紧迫程度不同,可以将救助保护分为平时救助保护和紧急救助保护。平时救助保护是指实施机关对需要救助的对象,给予常规性的物质帮助,比如对无法找到其亲属的流浪儿童实行收容救助;紧急救助保护是指实施机关对在紧急危难情况下,对需要救助的对象,依法给予的物质帮助和行政救援,如对流浪精神病人突发性疾病,进行抢救、治疗。
(2)根据救助保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救助和非物质救助。物质救助是指实施机关通过物质赠与或与物质相关的利益上的帮助,使需要救助的对象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非物质救助是指实施机关通过运用行政救援的方式,使需要救助对象的人身、财产权益得到保护或使其合法权益免遭更大的损失,如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收容遣送,使其避免受到人身伤害。
(3)根据救助保护对象或事项的不同,可将救助保护分为对妇女的救助、对儿童的救助、对老人的救助和对特定病人的救助等。
(5)根据受救助保护的居所是城市还是农村,可将救助保护分为对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和对农村流浪人员的救助。其中对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保护适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于在农村流浪乞讨的人员,我国目前尚未规定给予救助。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未区分城市和农村,根据平等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对这部分人员的救助也应当参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6)根据救助保护区域不同,可将救助保护分为中央救助和地方救助。中央救助是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面向全国实施的救助;地方救助是指各地方政府在自己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所实施的救助。
第二章救助保护的理论基础、价值及其功能
第一节救助保护的理论基础
1.福利国家论
福利国家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社会流行的一种影响甚广的政治思想。福利国家论认为国家是全社会增加福利的工具,国家应通过立法、财政等方面的措施,积极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福利国家理论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国家的失业和贫困问题,但是在二战结束之后的三十年问,西欧各国的主要执政党大力推行福利国家论,使国家政权大量渗透到公民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国家政权在社会分配中所产生的作用日益明,比如国家不仅发展了经济,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下层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内部矛盾,稳固了政权。仅这一点就足以使福利国家论的影响力迅速的扩大,支持国家福利论的学者包括经济学家凯恩斯、社会主义思想家托尼,美国前总统罗斯福等,他们认为贫困和失业不能完全归因于一个人的能力或性格缺陷,而应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穷困人口和失业人口其实是社会的受害者,那么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帮助就是一个国家应尽的义务,也是这个国家的每个公民都应该、并且能够享受到的权利。[20]
2.人权理论的发展
人权思想由来已久,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利,任何人无论其具有何种身份、背景都应该享有该权利,而其中又以生存权为最基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中都充分肯定了生存权,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被普遍的承认,而且得到了各个国家的有力保障。[23]人权对一个国家的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一个国家的弱势群体。在一个国家中,往往是弱势群体在很多权利的享有上存在着缺失,而且凭借他们自身的薄弱力量几乎没有办法去改变自己的处境,这显然违背了人权的内在精神,那么实现弱势群体的权利就只能依靠国家力量来进行公力救济,以实现公平和正义,实现人权的进步。其实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进步与否的标准,也是评价社会是否进步的首要标准。
3.制度变迁理论
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首先体现的是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在当前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这部分是首当其冲需要加强的内容。政府的职能通常是:(a)保护公民的各项自由;(b)生产共享品;(c)再分配产权。柯武刚、史漫飞将制度分为“内在制度”(internalinstitutions)和“外在制度”(externalinstitutions)。[25]内在制度是社会通过渐进的反馈和调整自发演化过来的,而外在制度是人为设计而产生的,“它们被清晰地制订在法规和条例之中,要由一个诸如政府那样的、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来正式执行”,并“最终要靠强制性法律手段来执行”。内在制度包括出于自利动机而自动服从的“习惯”;通过习惯、教育和经验习得并在正常情况下自发服从的“内化规则”;互相非正式地监督遵守的“习俗和礼貌”;以及虽然是出自经验、但是以正规方式发挥作用并被强制执行的“正式化内在规则”。外在制度根据内容和目标,可以分为“外在行为规则”,用类似内在规则的方式约束公民;“具有特殊目的的指令”,指示公共主体或民间主体造成预定的结果;“程序性规则或元规则”,指示各类政府主体如何行事和应做什么。集体性、政治性的外在制度更易于被认识,从而节约人们的信息成本;可以用合法的惩罚执行判决,并令人意;有利于解决“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更有利于排除歧视和排外,保障公正、开放的场机会。流浪乞讨救助制度可以理解为政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而设计确立的“外在制度”,它明确指出政府应当具备的行为规范,运用自身掌握的社会资源予以社会调剂,保护弱者利益。
第二节救助保护的价值
1.经济价值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多年,当我们沉浸在市场经济所带给我们的巨大的社会进步和不断充裕的物质享受的同时,也应清醒且及时地预防市场经济的弊端。[28]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凭借已有的资源进行自由交换,而占有资源较少者或者没有占有资源者势必会处于自由交换中的劣势,长此以往,穷者愈穷,富者愈富。而在市场竞争中的的弱者虽然本身处境不佳,但对物质的需求并不比市场竞争的成功者少,于是便可能会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这种情绪轻可造成这些失意者仇恨社会、小偷小摸,重则造成敲诈勒索、坑蒙拐骗甚至更恶劣的犯罪,或者由于其自身的的资源贫乏,拖累了这个社会的经济向前发展,这些势必会反过来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能对这些人进行适当的救助,平衡市场经济对弱势群体造成的冲击,使整个社会共同进步、全面发展,不仅安抚了市场经济中的失意人群,也可以保证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12]
2.政治价值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现代社会也要求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并强调公务员的公仆意识,这些都更加肯定了人民的地位,那么当人民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的政府考虑的就不应该是应否该给予人民帮助的问题,而是该考虑怎么给予人民帮助、帮助多少的问题。[29]一个国家的任何人都有年老、疾病、遇到困难的时候,而救助保护就是防范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手段,这是我国转变政府职能、强调“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主权价值的重要体现。
3.社会价值
恩格斯说:财产分配日益不均,贫富矛盾日益扩大,财富日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这是一切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社会的确定不移的规律。现在,随着我国成功的向市场经济转型,收入分配的差距已经体现出来,并且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这个差距还会继续扩大;世界经济一体化也加大了国内经济发展风险,这次的经济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15]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就不能仅仅追求经济上的发展,还要解决好整个社会的平衡发展而救助保护就是一个很好的平衡贫富差距的途径,其大部分的资金来自国家税收,税收中的个人所得税不正是秉承“多挣多收,少挣少收”的原则,这样一来,就能很好的调节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的矛盾除此之外,我国的社会救助还包括优待、抚恤、安置、补助和救灾扶贫等,这些措施有效的帮助了那些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化解了社会风险,保障了社会公平和效率。
第三节救助保护的功能
1.保护特殊对象的人权
步云先生对人权的本原研究,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认为,“人权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道德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受以正义为核心的一套伦理观念所支持与认可的一种人的利益分配、追求与享有。”《美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1988年)也指出:“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于某人是某国的国民,而是源于人类本性”序言),《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也持相同的态度:“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此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据此可以推定,人权是人人都有的一种本性要求,人权具有普遍性。[17]一些致力于推动中国人权进步的知识分子认为,当代中国应该是一个允许个人享有乞讨权的社会。徐友渔认为,为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理应把乞讨权定义为个人权利;沈岿认为,乞讨当属个人自由;温辉认为,尽管乞讨权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但必须承认它是习惯法上的权利。并认为当前一些人之所以忽视这种权利,原因在于这些人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还是从管理而非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待流浪乞讨问题。不管这些学者是提“乞讨权”,还是提“自由”,他们都是从人权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的。按照郭道晖先生的观点,自由也是被当作人权或自然权利看待的,并认为是基于人类的生物本性。因此,乞讨也是特殊意义下的是人权。[16]
2.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流浪乞讨人员的乞讨虽然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但它是一种“自然自由”,而不是“法律保障下的自由”,它只是一种“可选择的权利”,权利人因此对其权利的行使负有责任。这种责任就是社会义务、他人权利、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等。特别当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特殊人员,像流浪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们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其自己乃其家人生存所需要的食物、衣服时,也就是无法满足其生存的最低生活需要时,只能通过向别人乞求而获得满足其最低生活需求。我们政府主体有义务给予物质帮助和保护、流浪乞讨人员也权利得到物质帮助和保护,这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3.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
流浪乞讨人员由于居无定所,多在城乡结合部的待征地、农地附近搭建窝棚住宿,夏秋时节,往往三三两两躺卧在人行道上、树阴下或草坪内,满脸污垢,衣着不整,随地大小便,无论是乞讨者的个人形象还是这些乞讨者的乞讨行,都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另外,乞讨现象对当地的旅游业的发展也存在一定影响。
乞丐群体中有不少借乞讨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潜藏着的犯罪分子;有的乞丐利用大众同情心编造虚假身份和经历骗取钱财;有的拐骗引诱少年,甚至胁迫摧残儿童作为他们乞讨生财的工具。特别是流浪街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突出,对够得上打击处理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已进行处理,但对于少数吸毒、患严重传染病(如肺结核、艾滋病)的未成年人,则难以打击处理。尤其是乞丐集团化倾向日益明显,一旦个体联合成团体,聚众闹事,将对社会和群众造成重大危害。虽然目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影响还比较小,但对其危害不可掉以轻心。
第三章我国救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第一节我国救助保护的立法变迁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针对这一城市弱势群体的管理,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经历了收容遣送、收容管理两大发展阶段,前后有一个较大的变化过程,反映出我国城市管理水平的变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从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29年间,我国的收容遣送制度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因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社会任务各异,收容遣送对象和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17]
(一)第一阶段《1949-1956年),收容工作以稳定社会秩序为主要目的,属于行政管理性质。
新中国成立前夕,大量农村灾民、难民涌人北平、上海、天津等大中城市。虽然乞丐人数不多,但严重妨害社会秩序和工商业的发展。当时,北平等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主要从四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以稳定新生政权。
首先,各地及时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的措施。1949年5月12日,北平市政府政务会议决定成立专门管理乞丐的机构。27日,北平市处理乞丐委员会成立,以民政局为主,由公安局、卫生局、纠察总队、人民法院及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各地的收容机构虽名称各异,如市收容管理组、市容管理站、收容遣送站(简称“收遣站”),但均隶属于当地政府,收遣站最低设在县一级。在各大中城市设立了收容站(所),主要对散兵游勇、灾民、难民进行收容遣送。在交通枢纽等地区还设立了京沪地区回籍人员过境转送站等临时机构。
其次,颁发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收容方针及相关措施为了改造和教育乞丐,1949年5月27日北平市政府颁布了《城市处理乞丐暂行办法》,规定了收容乞丐的主要方针是一方面收容,一方面组织劳动。天津市收容乞丐的方针是一面收容,一面处理,逐步肃清。其他城市的方针大体类似。1950年4月,北京市调整了工作方针,增加了教育的成分,同时还强调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4月8日市政府在《关于遣送灾民还乡生产的指示》中强调,要“集中收容,分别处理”。对不能生产的老弱残废,直接送至安老所,其余一律送救济院。经审查,凡能回籍者尽量帮助回籍生产;其余的再根据不同对象,分配到不同的收容单位进行改造。当时,各收容所共收容1781人。同时,大部分救济院、安老所、育幼所、妇女教养所、平民习艺所也开始生产。经过教育和劳动改造后的乞丐,大多数转变了思想,认识到了劳动光荣的道理,走上了自食其力的道路。
再次,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收容工作分时、分批进行针对当时乞丐数量较多的局面,北平市的收容工作分四批进行,并确定了每批收容的重点对象。第一批是处理有劳动力、无疾病、无家庭的乞丐,编成劳动大队,强制短期集训,供给食宿,加以教育后除家在北平的送到平民习艺所学习手艺外,其余均编成劳动大队,赴指定地点参加劳动生产。当时先后编成四个劳动大队共694人,分赴黄河修堤、察哈尔省开荒、内蒙古伐木。第二批是处理异乡逃至北平,因无亲友依靠沦落为乞丐者、有家可归仍以乞讨为生者,经集体训练后,分批送回原籍从事生产。第三批是处理因病或特殊情形而被迫成为临时乞丐者,帮助其恢复生产。第四批是处理在本市内无依靠、不能生产的老弱残废幼童等,一律送人救济院,给予长期救济;稍有劳动能力者,尽量使其从事较轻的劳动生产。1949年5月27日至6月2日,开展了第二次收容工作,7天内收容854人。8月北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后,市民政局继续收容了1687人,至此,流浪人员基本收容完毕。
最后,依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工作重点。
1953年我国开始进人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收容工作的重点随之发生变化。这一时期,收容遣送的对象主要是因灾害或因羡慕城市生活流人城市的人员,原先的收容安置机构、方针已不适应新情况的需要。当年4月,北京市将民政局领导的生产教养院所属各单位与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北京市分会所属各救济单位加以合并、调整。5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华北区城市处理乞丐暂行办法》中规定收容所的各项经费由财政统一开支,从而将管理机构统一化,管理经费纳人了财政预算。这一时期采取了一些简便可行、易于操作的措施,改造教育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在改造游民的基础上,各地陆续开办了生产教养院和游民改造农场。据统计,1956年全国共收容改造了42万多人。这一时期的收容遣送工作,对于整顿社会治安、改变城市面貌、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支援农业生产、巩固工农联盟、支援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第二阶段《1957一1966年),自然灾害造成外流人员增加,城市遣返任务加重,收容工作开始向社会救济性质转变
第一时期(1957-1963年),由于自然灾害较多,外流人口增多,收容工作以遣返为重点。从1959年至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导致农民大量外流。1957一1963年间,全国大约有800万一1000万农民在大流动,其中1960年全国共收容流浪乞讨人员600万人次,
达到解放以来的最高峰。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全民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压缩城市流动人口、加强农业第一线的指示,1960年11月,内务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民政部门把收容遣送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一年后,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以民政部门为主,负责将盲目流人城市的人员收容起来,遣送回原籍;公安机关负责对收容对象进行审查、鉴别。这一时期,收容遣送机构已由政府移交给民政部门,各地的机构名称有救济站、市遣返委员会等,其工作性质为单纯的社会救济。1961年,内务部制定了《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明确规定了收容对象为流人城市食宿无着的外流农民和城市中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即“两个无着”)。针对安置中存在的屡遣屡返现象,国务院于1962年规定对无家可归的或屡遣不归的外流人员(简称“长流人员”),由国家补助安家费和生活费,交生产队和农场掌握,专款专用,这就保证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时期(1963一1966年),收容工作重点转变为“两个就地”(即就地收容、就地安置)。1963年后,随着全国经济形势的日益好转,外流乞讨人员大大减少,但是社会上还有一些“长流人员”。为此,1963年3月,民政部采取“两个就地”方针,改变了以往集中收容、分散安置的方法。这段时间的主要工作是抓安置农场。当年12月,内务部召开了全国安置农场工作会议,制定了《安置农场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将安置农场的功能定位为“安置就业、教育改造”。1964年1月,内务部颁发了《安置农场工作暂行办法(草案)》,明确了安置农场的性质是“安置就业和教育改造性质的农场,是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农场的生产和建设纳入国家计划”。当时,由全国新办和由游民改造农场转变而来的安置农场共101个,占用土地97万亩,到1963年底共安置3.6万多人。
(三)第三阶段(1966一1977年),收容遣送行政管理的色彩更为突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9年1月内务部撤销,各地民政厅(局)和其他部门合并。这一时期,收容遣送对象越来越复杂,工作越来越难于开展。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收容遣送站采取半强制的办法开展上作,随便拘留、审讯、捆绑、吊打被收容人员等违法乱纪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一时期,对社会盲流人员中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管理成为工作的主要矛盾,收容遣送站全部移交给了公安部门,这是与前两个阶段的不同点之一。后来,一些省份的地、市、县部分恢复了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从而使外流人口减少。总体上看,1949一1977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在历次大的自然灾害中还是为救助灾民返乡、重建家园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民政工作的整体效益。
从1978年到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从具体发展阶段而言,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从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至1990年)
1978年民政部成立后,收容遣送工作重新走上正轨。这一阶段收容遣送制度是以稳定社会秩序为优先的价值选择,并兼有保障基本人权的目的。
(二)第二阶段(1991年至2003年7月31日)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三农”问题逐渐突出,同时城市改革也在推进,社会结构有所松动,大规模盲目无序的流动人口进人城市,给城市的公共秩序带来冲击。为了克服治安管理人员数量和能力不足的困境,1991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人的“三无”人员纳入了收容遣送范围,后又将收容范围扩大到了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不全的流浪人员,使收容遣送制度转变为单纯的治安管理,社会救济的成分越来越少。之后《刑事诉讼法》废止了收容审查制度后,产生了社会治安管理上的真空地带。为此,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以牺牲收容遣送制度的基本人
权保障的价值来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这一阶段,收容遣送制度转变为以稳定秩序为主要价值选择,同时关注收容遣送站的经济效益,基本上放弃了社会救济的成分。由于经费极为有限,而收容遣送范围不断扩大,致使这项工作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由此引发出更多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民政部门的下属机构一直存在着资金短缺的问题,民政管理工作和所有福利事业的开支一般只占政府开支的1.5%左右。由于收容遣送的经费小部分来自民政事业费,大部分只能靠收容遣送站组织被收容遣送人员生产劳动或让收容遣送人员自己负担伙食和遣送费用。
此阶段的收容遣送制度在规定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定位,收容遣送被赋予了“积极配合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的任务,成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一部分;二是对进城打工的农民的定位,他们被政府和社会视作“盲流”,成为危及城市安全的“罪魁祸首”;三是对收容遣送站的定位,他们必须“自收自支”维持工作,从一个福利机构变成了一个自筹开支的管理部门。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管理部门的观念,发生变化,使收容遣送制度发生了质的变异。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合力,收容遣送制度异化为治安管理制度,制度缺陷不断被放大,其公正性和有效性日渐削弱。制度的异化和管理上的混乱最终引发了一系列的恶性事件。
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呢,关键就在于一些地方性法规并没有国家法律的依据,如有的规定对收容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范围作了不适当的扩展,属明显的越权行为。因此在充分肯定收容遣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发挥功能的同时,又要客观看待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容遣送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再加上一些地方违规操作,收容遣送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以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制度发生了质的转变,更加突出了社会救助的性质。
2003年6月18日,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法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6月20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1号国务院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于当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救助管理制度与收容遣送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宪法依据、制度对象、救助方式及内容等多个方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共中央、国务院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步伐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建立了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虽然只有四字之差,但却是我国城市管理政策的一个大的飞跃[9]。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建立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救助管理办法》是一部契合法治精神、体现人文关怀的行政法规,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城市流浪人员救助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向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关爱性救助管理的顺利过渡,成为我国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从而使实行了50余年的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从“收容遣送”到“救助”,标志着从强制性管理到社会福利救助的转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对因在城市里生活无着而提出救助需求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一种人文关怀。从实际成效来看,《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救助管理工作开局较为顺利:救助机构基本到位,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运转机制正在形成,工作起步平稳、顺利[8]。
第二节我国救助保护的运行现状
以广州市的情况为例。
从2003年8月1日起至2007年2月25日,广州市共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3450人,救助保护流浪精神病人862人。
(一)采取积极主动的救助方式。对于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保护职责由公安、城管、民政部门共同负责,上述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或疑似流浪精神病人的,采取控制措施,将此类人员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或指定精神院。从2005年起,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城管理部门成立了流动救助服务队,采取流动巡查方式,主动上街搜寻流浪乞讨人员,对流浪未成年人或流浪精神病人及时进行救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把救助保护的职责落实到区、街、镇,区、街、镇的公安、城管和民政部门对在本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或流浪精神病人,必须予以暂时稳控,送往相应的机构进行救助保护。社区对社区内的流浪未成年人或流浪精神病人要及时告知区、街、镇业务部门进行处置。实行救助联动机制,救助站设立24小时的救助电话,接受社会对流浪乞讨现象举报,对于反映流浪未成年人或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站必须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转交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到场处理。
(二)实行约束式的管理。对于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精神病人,广州市均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此类人员进行接收。广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专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供养、管理、教育、返乡和安置等工作。对于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保护,由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和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市区分站分段负责,精神病院负责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供养和管理,市区分站负责流浪精神病人的身份核实、返乡和安置等工作。在救助保护期间,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未经救助保护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而不能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救助对象那样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放弃救助,自行离开救助保护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或流浪精神病人只有在合法监护人前来的接领下才能离开,或由救助管理机构直接护送返回户籍所在地。
(三)物质救助和精神救助相结合。救助保护机构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为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精神病人提供食物、住处、基本医疗和通讯联系等救助服务。生活供养的标准,适当高于其他救助对象,保障他们的身体需要。对流浪未成年人,广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还辅之行为矫治和文化教育。通过法制课程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调培等方式培养法制纪律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还设置了专门的教师岗位对未成年人进行基础文化教育。2009年起,还与市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教育机构定期派出专职教师为流浪未成年人上课。对于流浪精神病人,除市民政局精神病院提供精神科诊疗和生活供养外,对于同时患其他疾病的人员还请相关专科医院医生进行会诊治疗。康复治疗广州市救助管理站还每天派员与他们面谈,在对其进行询问的同时进行心理辅导,给予关心和慰藉,稳定其情绪。
(四)积极帮助返回家庭。对于救助保护的对象,救助保护机构通过各种方式查询核实他们的身份地址,查找其监护人并通知其领回,监护人不能领回的,安排人员把他们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受救助保护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精神病人,救助保护机构都会对其进行询问,并根据其提供的姓名地址联系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进行核实,对于不能提供身份地址的未成年人,通过在报刊刊登寻亲启事的方式向社会征集线索。市区分站专门成立了协助接回办公室负责流浪精神病人的协助返乡工作。儿童中心还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展中秋圆梦活动,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公布未成年人的救助过程,为其寻找亲人。对于长期不能查清身份流浪儿童的进行dna采样,上传公安dna数据库进行比对查找。为加快救助保护对象的返乡效率,与外省救助站建立了跨省接回协助机制,对于亲属不愿接回的对象,由外省救助站协助接回再由其送返家庭。
(五)对长期滞留人员实行异地安置。救助保护对象中有少部分人员由于生理缺陷、离家时间长,虽经过救助机构的长期努力,但始终没法查明其身份地址,一直滞留在站。随着时间的发展,此类人员逐步积压下来,数量越积越大。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此类人员应进行安置。但广州可安置的福利机构床位有限,难以满足需求,为了妥善解决安置难道。广州市救助保护机构积极开拓创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部分滞留三年以上的救助保护对象转移到广东省内的福利医疗机构进行异地安置,大大减轻了广州市救助保护床位的压力。在转移安置后,救助管理机构仍定期派人到安置单位对安置对象进行询问核实,获知安置对象的身分地址后,按协助返乡程序将其送返家庭。
第三节外国救助保护制度的经验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让我们把探求治理乞讨的视觉投向国际社会的舞台,为我国治理城市流浪乞讨问题提供借鉴和参考。
1.英国:分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
英国提倡“自由”、“民主”和“人权”的价值观,同时又大力取缔流浪乞讨人员。因此,英国政府在治理乞讨问题上,该帮的要帮(如因天灾人祸的致贫者、孤立无援的残疾人等进行综合性救助);该禁的要禁(如禁止在政府机关、高级宾馆和公共场所行乞);该管的就管(如乞讨人员中的懒汉、醉鬼、吸毒者等犯罪分子)。英国政府发言人告诫市民,若想帮助流浪乞讨者,可以把钱捐到慈善机构,或者是给他们食物或衣物[35]。
2.法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共同努力
法国政府虽然无力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却也投入了较大的人力和财力。如,巴黎警察成立了“无家可归者救助队”。在管理乞讨人员方面,法国政府并没有设置严格的讨区。但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占用他人所属场地的乞讨者将被判6个月监禁和3750欧元罚款。除了政府的努力外,法国的民间组织为帮助无家可归者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如,巴黎一个名叫“为了面包”的人道组织每年为上百名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宿和食品[35]。
3.欧盟:推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欧盟各国把有劳动能力但丧失劳动机会的人员组织起来参加各种培训,以提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参与竞争的能力。这种边救助、边教育的方法有助于改造流浪乞讨人员人员的懒惰习气和不劳而获的寄生思想[35]。
4.美国:鼓励流浪乞讨者自食其力
美国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原则是鼓励被救助者自食其力,它通过制定与实施《反乞丐法》,对乞讨者的行为作出种种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美国政府的作用没有民间慈善机构大。很多受政府资助的救助中心都承包给了信誉良好的民间慈善机构。这些机构除了为无家可归者提供食宿紧急救助,还提供住房、就业、戒毒、心理治疗、法律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35]。
5.巴西:主张“不要给小钱,给他们做人的权利”
巴西政府不主张给钱乞讨人员,在巴西有句口号是:“不要给小钱,给他们做人的权利和机会”。就是说不要随便给乞丐钱,这样只会助长他们长期流浪街头,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混乱。但巴西人一般对乞讨者持同情心,都会给行乞的人一些小钱。巴西人对乞讨现象已经司空见惯,认为巴西贫富差距大,出现乞讨现象是必然。政府号召公民向专门机构或慈善机构捐款,由政府或慈善机构来安置他们。巴西社会发展和消除饥饿部是主管社会福利和救济等事务的主管部门,其市一级下属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收容机构,给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暂时的住所,并对他们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培训[35]。
6.埃及:由宗教机构收容乞丐
埃及是一个伊斯兰国家,每到斋月期间,行乞者还会说一堆好听的话,诸如“斋月斋月,行善之月,施舍之月,安拉降福给行善的人”之类。伊斯兰教中有一条很重要的教义就是“施舍”。因此,伊斯兰国家总的来说对行乞现象是比较宽容的,行乞者“手伸得很自然”。在埃及等国,社会上会有一些慈善性的宗教机构承担起乞丐的收容工作,具体的步骤是:负责造册登记、提供食宿、安排临时性的工作、做遣返的解释工作并最后配合政府将他们送回原地等。
7.泰国:出台新乞丐法打击人口犯罪
泰国的未成年乞丐有90%是来自邻国柬埔寨,他们被人蛇集团带入泰国行乞,有的被人鞭打,遍体鳞伤,让人毛骨悚然又觉得可怜。由于跨国儿童行乞现象越来越严重,泰国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一再呼吁:不要给街头行乞的儿童施舍,因为他们都被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控制着,给他们钱,会助长这些孩子成为“职业乞丐”,使他们不能重返校园。为了打击利用儿童行乞的现象,泰国实施新的《乞丐条例草案》,取代1941年制定的旧版《乞丐管制条例》。新的乞丐条例,主要增加了管制和处罚唆使利用他人行乞的违法行为。其中规定,人口贩子使用强迫、雇佣、贩运或唆使等手段,利用他人行乞作为牟利工具的行为,将被处以监禁或罚款。如果被人口贩子逼迫行乞的人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病患者或18岁以下未成年人,则处罚会加重到罚款最高10万铢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为了迫使他人行乞,而故意使他人致残的严重犯罪行为,则可监禁18年以上,罚款不超过16万铢[35]。
总而言之,国外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方法、法律不同,但是其的原则国是大体相同的:
第一,无偿救助原则。依照法规政策,无偿地将款物发放给流浪未成年人、流浪精神病人,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具体救助标准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第二,普遍救助原则。对流浪未成年人、流浪精神病人都要实施救助,称之为“救助优先”,这是国家对每一个公民福利保障的承诺。
第三,平等救助原则。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款,不能有任何歧视成分,要防止救助条款门槛过高而致使一部分人无法得到救助。
第四,规范行乞原则。许多西方国家并未严格禁止乞讨,而是做了两个方面的有条件限制:时间、地点、范围的乞讨限制规定,受打击乞讨行为的限制规定,例如:不能扰乱公共秩序、不能欺骗社会大众、不能侵犯他人权利等法定义务。规范行乞的制度安排,体现了社会对流浪乞讨者的宽容,也体现了流浪乞讨者只有遵循规范,文明行乞,才能与社会公共秩序之间维持平衡关系,从而得到社会的同情。
第五,执法辅助原则。此原则主要针对违法犯罪倾向与恶性乞讨行为,但也要防止执法裁量权的无度使用。
第六,助人自助原则。在流浪未成年人、流浪精神病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可以找到其亲属的,要帮助他们回归家庭,让他们过上正常而稳定的生活。
第四章我国救助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第一节存在问题
国务院于2003年8月正式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办法》无论是政策设计理念还是政策执行方式,都体现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文关怀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现阶段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控制处于政策执行的良性磨合期,在政策发挥实质效用的进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从科学管理与系统论证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和规范。
一、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面临的问题分析《救助办法》施行已经超过8年,其管理方式与运行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的已不适应社会转型期的发展要求。在政策推进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救助主体权责不清、救助对象身份难辨以及救助过程难于管理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参与救助人员的工作理念处于艰难转变期,行政意识部门化、利益化倾向严重《救助办法》出台以后,由原来强制性为主的收容遣送转变到人性化的救助管理,这对于参与救助的民政、公安、城管以及医疗等部门的工作理念是一个全方位的考验。新政策强调服务意识与扶助弱者的理念,强调尊重人格、保障人权,以关爱之心提供热情服务和无偿援助。而救助站是在过去收容遣送站的基础上建立的,工作人员从原有编制中选派,原有收容遣送的思想直接影响参与救助人员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方法。[31]现实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被救助人员为“赚钱机器”,殴打、虐待以及强制被救助人员劳动的现象。以救助代替强制,以服务理念替代固有观念尚需时日。
(二)参与救助部门权责不清,社会救助主体与客体不明确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首要问题,是明确救助的主体与客体。对于救助主体而言,根据《救助办法》和民政部《管理细则》规定,公安、卫生、交通以及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但是并未对参与部门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指示和规定。这直接导致参与救助的相关部门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乱作为现象屡见不鲜,最终把责任推卸给“势单力薄”的民政部门。对于救助客体而言,民政部《管理细则》第一条的解释为“: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32]在实际救助过程中,对这四个条件判断的难度很大,掌握救助对象的真实身份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甚至财力,且审查过程过于繁琐。往往出现“理应救助的流浪街头,不符合标准的得到救助”的现象。
(三)相关配套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现行的救助方案是一个临时性的补救政策,因被救助者有严格的准入条件,需要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与之协调。现实中,针对被救助者中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以谋利为目
的的职业乞讨人员没有具体性的法律规定,而使救助处于法律真空状态,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从救助站的资金来源看,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补充的这种依靠政府财政投入为来源的规定,由于对中央与地方投入救助费用的比例没有权威性的划分,使得大部分救助站出现了资金紧张的情况,也使得救助站资金被挪用、克扣等现象恶性循环。而没有物质与资金的保障,救助工作就很难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
(四)救助与管理功能失衡,救助措施存在缺陷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进入自愿救助阶段,许多符合救助条件的施救对象继续流浪的主要原因,在于救助站救助方式和救助内容的固有缺陷,影响被救助者的求助意愿。这是因为,救助人员以遣送流浪人员安全返乡、暂时性解决他们的吃住为尽责的依据,无法提供延伸性救助措施和长期性帮扶政策。由于救助措施不足,诸如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得不到与之适应的救助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被救助人员宁愿继续乞讨,而部分乞讨者一面接受救助,一面变相乞讨,视救助站为免费旅馆。这显然加大了救助管理难度。新法规定:“不可以拒绝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但也不可以限制流浪乞讨人员离站。”这种规定也使得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职业乞讨人员,以及利用乞讨人群从事违法犯罪的人员难以控制与管理[35]。
(五)救助管理体制落后,救助效果甚微首先,区域之间参与救助力度不足。救助站以及流入地政府要对受助人员查明地址,由所在单位以及流出地政府接回,但由于受助人员多来自边远贫困地区,信息不畅、交通不便,区域间地方政府协作难度较大。这严重影响了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与社会控制的效果,也使救助工作始终处于疏于管理、敷衍散漫的低效能状态中。其次,部门之间配合程度不高。目前,救助参与部门分割严重,各个职能部门缺乏宏观管理,各个地区救助站与救助站之间、管理机构与救助站之间没有形成完善的组织网络体系和信息资源连接系统。社会救助管理的不到位以及行政救助不作为与乱作为集结在一起,加剧了一些有关问题的产生和矛盾的激化。
二、战略管理框架下社会救助的特点现阶段,需要建立集科学性、规范性以及长效性于一体的战略管理体系,并应用于流浪人员的社会救助与社会控制中,以进一步弥补日常救助管理的不足。战略型管理是实施政府机构流程再造、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能以及改进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战略管理框架下社会救助的特点如下:
(一)强调政策的规范性与权威性战略管理注重政策的强制性与专业性,要求在日常管理中,保障政策规定的权威性与无条件执行性,确保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治化运作。引入战略性管理可以有效保证政策执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全方位变革社会救助和行政管理运作模式,同时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有效安置、合理控制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重要作用。《救助办法》与《管理细则》规定了有关救助者和被救助者的相关权益,参与救助的各个部门要全面按照政策行事,依循条款的规定办事。
(二)强调管理的有效性和结果评价的综合性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监督机制和评价体系的缺失,参与救助机关服务水平和救助管理绩效监督机制的缺失,反映出在整个救助过程中评判机制的缺失。战略管理自始至终重视管理的绩效性,强调把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效益性纳入评价指标体系之中,对管理的投入过程与效率效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和系统评估。战略管理注重管理的有效性和结果评价的综合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救助管理过程中效果差、效率低以及第三部门参与难的现状[31]。
(三)强调管理规划的长效性和宏观性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混乱,很大原因在于有关救助部门权责不清、主次不分,缺乏管理的长效性与宏观性。战略管理要求在主体明确的前提下,系统整合部门和机构的职责,使之权责明确、主体清晰,从而达到专业化与科学化的目的。引入战略性管理来推动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是完善社会保障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有效缓解相关救助部门权责不清、盲目执法的最优途径。
三、战略管理框架下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应用管理方法与行政方式的转变是化解社会救助障碍和矛盾的关键。在现阶段,亟需将集科学性、规范性以及长效性于一体的战略管理应用于流浪人员的社会救助与社会控制中,以弥补日常救助管理的不足和缺陷[30]。
(一)建立责任明确的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共同救助的救助体系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主体,但是政府不是救助的唯一主体。在以往的救助模式中,政府主导的救助仅仅是一种直接面对被救助人员的单一模式,鉴于救助内容的多元化与救助需求的多样性,应形成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公众共同救助、协调一致的配置模式。实施多元化救助模式,可以弥补政府经费的不足,并有效避免救助过程中的单一性和片面性。共同救助模式的前提是责任明确。应通过出台有关法律,规定各职能部门的救助职责,并依法保障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救助过程中政府救助机构互相推诿、权责不清的现状,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社会组织推卸公共救助责任,加重政府财政负担的现状,确保救助工作有序开展、高效运行[30]。
(二)强化现有政策效力,补充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工作的良性运转,需要切实加强现有政策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政策的指导性纲领与救助总则,在宏观上规定了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的责任以及被救助者的权利,在执行时期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与救助调控作用。任何政策都是有缺陷的,但不能因为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而全部抹杀新政策的功效与特点。应尽快出台与新办法相适应、相匹配的政策,以弥补《救助办法》与《管理细则》在政策执行中的模糊性,使救助管理机构与被救助人员的事实行为在政策条款上有法可寻,不断规范参与救助机构的行为,加速流浪乞讨社会救助的法制化运营,切实保护被救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救助站的有效运营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仅仅依靠政府的资金投入难以保证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以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报道,多侧重于其行为严重影响城市秩序以及社会发展方面,或者把流浪人员脏乱的表象以及恶意乞讨行为扩大化,使公众形成严重排斥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状态。亟需创新宣传手段与方法,在社区以及固定区域内形成关爱关注流浪乞讨人员的氛围。二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救助乞讨人员的公益热情,呼吁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在各方充分了解社会救助工作的同时,进一步争取更多的款项和物品。应通过慈善组织和社会团体广泛筹集资金,缓解资金缺口与压力。同时,招募志愿者、义工以及服务人员参与社会救助,节省救助资金。
(四)根据不同人群进行分类救助管理由于造成流浪乞讨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不同的乞讨者需要有不同的救助办法。比如,对于遭遇天灾人祸、突发事故以及基本丧失谋生手段、符合救助的人群可以直接进行救助;对于主动乞讨的群体,要了解其乞讨的原因,并做好备份和登记,彻底清理以谋利为目的的乞讨者;对于特殊人群,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针对性救助,分类进行管理。比如,对女性流浪乞讨人员,除了在救助中进行特别对待以外,要劝解其自谋出路;对未成年人乞讨,由于其思想尚未成熟,极易受到犯罪分子的诱骗和利用,对于他们要进行系统登记和反馈访谈,确保受到监护人以及政府的有效安置;而对于残疾人乞讨,要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或结合实际安排工作,或优先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于精神病人,要认真进行调查,确定其是被遗弃的还是有亲属照管,对于前者应进行人道主义救助和医务治疗,对于后者可以联系其亲属,并与当地民政、医疗部门联系,实施救助。
四、管理方式较粗糙,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根据观察,在部分救助站,受助人员被限制在宿舍和走廊区域,也就是说,受助人员的行动
自由被限制了;此外,工作人员只是履行日常的“采集信息——送其回家”,跟受助人员极
少进行其他方面的交流沟通,言语也是不冷不热。这些现象都说明,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的收容遣送模式,转变不彻底,这些都不利于新时期救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28]另一方面是专业工作人员稀缺,这里所指的专业的工作人员是指有爱心的、有奉献精神的、具有专业的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知识的工作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所有的工作人员均为过去收容遣送时期的工作人员,有的工作人员干了一辈子的收容遣送工作,在长期工作当中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的冷言冷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离我们所期盼的,受助人员所需要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批有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有爱心、有奉献精神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完善建议
中国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理应按照公约规定,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基本立法理念。同时,总结我国的历史经验和西方国家的现实经验,加紧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制度。笔者认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加强社会救助立法和社会监督。
首先,法律是公民行为的规范,也是国家治理的准则,社会救助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确保权威性,才能使社会救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救助法必须明确实施社会救助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而享受社会救助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同时,在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监督,明确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对社会救助的资金和实物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社会救助的公正性。
其次,制定《流浪乞讨法》,通过法律的自动运转,而不是靠新闻舆论与领导个案批示推动法律的实施。制定《社会救助法》,规范救助行为。我国尚未出台《社会救助法》,现行的社会救助有关“条例”、“决定”、“通知”、“办法”等均以政府部门的权能为基础,并以政府部门为主要执法主体。这导致社会救助的管理缺乏统筹和协调的特征。因此,加快社会救
助的立法成为建设中国新型救助体系的当务之急。
2.加强立法,完善《办法》配套措施
通过上文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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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适当放宽救助对象的条件,如外出偶遇突发事件的危难群众,应当列
为救助对象,这样可以使救助站起到既救贫也救急的作用,更能彰显政府的温暖。
其二,对接送受助人员的责任与费用问题,应做进一步明确。在对流浪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的救助中,如果受助人员、亲属或监护人能接的,其费用由亲属或监护人承担;亲属和监护人没有能力接的,由流出地的乡、县、省民政部门按先后责任次序前来接人,费用按本省规定执行;如果流出地乡、县、省的民政部门都不能前来接人,流入地民政部门可派人将受助人员护送回流出地省级民政部门,受助人员返程费用和护送民政部门人员发生的往返差旅费用全部由流出地省级民政部门承担。
其三,要加强检查落实,督促各地抓紧协调,尽快建立完善由民政、公安、城管、财政、卫生、交通等部门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渠道和危重病人救治指定医院,使救助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其四,对影响城市环境的、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各种流浪乞讨现象以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便于公安、城管等部门管理、打击和取缔。
其五,对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负责分别送往事业拨款的精神病院、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并不得拒收。对不抚养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分别由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协助,交由法律援助中心代为起诉,由法定责任的抚养人承担对被抚养人的义务。
其六,建立健全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救助、诊治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使公安、民政、卫生、财政、定点医院及救助站等相关协同部门能遵照执行,使这项工作能持久、稳步、有序进行。
同时,应加快立法步骤,制定一部社会救助法。我国实行社会救助制度几十年来,所依据的都是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规定或办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至今为止,中央政府还没有颁布一部全面规范社会救助保护的条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没有颁行有关社会救助的专门法律。社会救助保护的立法还是处于研究阶段,没有提到相应的立法高度,并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实践中所依据的有关社会救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又散见于各个行政规章及行政政策中,缺乏系统的指导作用。同时,作为一门科学,对社社会救助保护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应有重视。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法学界、社会学界应结合我国目前推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社会救助作深入、系统地研究,为立法机关制定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同时,立法机关也应组织专门力量对我国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尽可能地颁布一部名为《社会救助保护法》的法律,以规范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继续尽快单独立法
由于我国一直没有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在各地民政部门的逐步摸索中缓慢发展起来的。2003年新型救助管理制度实施以后,虽然经过民政部门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
发展和进步,但仍然面临法律依据不明确、救助保护机构定位不清晰、救助保护难等问题,严重制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亟需通过制定专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法规予以规范和解决。救助保护法律依据不充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一直没有明确而细致的立法保障。199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创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加强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民政部门依据这份文件精神,开始设立专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职责、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机构的性质也没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25]虽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法》规定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着临时监护责任,但没有规定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护、教育管理的明确规定,更没有流浪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条件和程序的具体
明确规定。
虽然在2003年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仅有三个条款(第五、第十一、第十二条)涉及流浪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而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也只有六个条款(第五、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八条)涉及流浪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由于流浪未成年人具有与流浪成年人不同的特点和需求,而《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有限的、非专门性的条款规定不能充分满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际需要,而且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与流浪乞讨成年人救助问题混合在一个法规中予以规定的做法不利于突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紧迫性,降低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政府决策和具体实务工作中的优先性,更加严重制约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工作目标的实现。[3]由于流浪儿童是儿童群体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更是弱势和困境儿童中境遇最糟糕的部分,虽然在《宪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有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条,但鉴于流浪未成年人问题的特殊性,需要具体而细致的救助保护规定。
4.对流浪精神病的救助保护还需制度上的创新
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长效的救治监督管理机制,对监护人缺少法律约束机制所以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由公安、民政、卫生、财政等共同参与。具体操作程序:市民发现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时拨打110,110指挥中心派公安巡警现场核实,联系市救助站,由市救助站甄别后负责护送至我院治疗,医药费用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在特殊人群救治专项资金中支付,生活费由民政支付。缺少对监护人的法律约束机制。
同时,由于医院精神疾病防治专科医院,由于受专业技术和检查设备的制约,对精神疾病伴有躯体疾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有一定困难,有时需要会诊和转诊,这对疾病治疗不利。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我院诊治能力有限,在未进行处置或转院前同其他患者住在一起,易造成院内交叉感染[33]。
所以,应当建立健全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救助、诊治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使公安、民政、卫生、财政、定点医院及救助站等相关协同部门能遵照执行,使这项工作能持久、稳步、有序进行。
其次,也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并由政府买单,为其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等医疗保险,以解决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对家庭困难或无监护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免费救治,送精神病医院长期住院治疗,以减少或避免这类患者流浪街头。政府应加大对精神疾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资金投入,以改善医疗设备和条件;医院应注重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以便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最后,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诊治和遣返护送,需要公安、民政、卫生、财政等多部门的通力协作配合才能完成。让我们共同努力,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和防治体系,以利疾病的康复,防止复发,减少对自身和社会的危害。为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结语
我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制度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其中从管制到救助、从强制到自愿的转变凸现了当代社会文明的进步。分析现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现行的救助制度具有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物质帮助、维持基本生活、保障基本人权、使其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功能,因而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但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人群的救助保护,还需要加强立法保护。
因此,有必要从深层次考虑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人群的救助管理蕴含着的城市资源的公平配置与使用、流浪乞讨背后的反贫困等问题。针对现行政策存在的不足,须对救助制度进行完善。政策改进的途径应当是在扩大救助制度社会知晓程度、完善救助制度本身的同时,将救助制度与社会治安制度相衔接,而且与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协调,将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部分来实施。总之,城市流浪乞讨入员中特殊人群的救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尚处于探索完备阶段,需要在积累现实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以人为本、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微•当代中国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路径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6,(6)•
[2]程胜利•社会工作在城市反贫困中的作用及政策建议[j]•社会,2004,(9)•
[3]洪大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救助[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
[4]姜平平•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政治学分析[j]•蚌埠党校学报,2006,(4)•
[5]刘莘•法治政府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刘艳霞,张朝雄•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j]•兰州学刊,2007,(4)•
[7][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8]罗柳周,等•广州流浪乞讨人员现象的考察与思考[j].社会,2004,(10)•
[9]汤秀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j].理论前沿,2007,(14)•
[10]王健•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与社会控制———以成都为例[j]•社会科学研究,2005,(4)•
[11]杨雅华•从中西文化的差异与融合看流浪乞讨的规制[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7,(6).
[12]任振兴.社会救助的概念及原则[j].社会福利,2003(3).
[13]陈良瑾.中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
[14]时正新,廖鸿.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2002.
[15]汤秀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j].理论前沿.2007(14).
[16]邵芬,谢晓如.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j].云南社会科学,2004(1).
[17]王思斌.从管制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分析[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7).
[18]李迎生,吕朝华.矫枉过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实证分析[j].社会学.
[19]谢勇行.试论我国现行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学报,2004(4).
[20]王思斌.从管制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分析[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7).
[21]陈彦方,杨德森,姚芳传,等.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m].第3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31-165.
[22]王玉,朱世辉.受助人员心理健康状况、社会支持及应付方式的对照研究[j].神经疾病与精神卫生,2006,6(5):370-371.
[23]左永仁,等.东北三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调查报告[j].社会福利,2003(9).
[24]高月玲,杨安志.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j].社会福利,2008(2).
[25]方福康.城市流浪乞讨问题应实行综合治理[j].中国民政,2004(8).
[26]李永新.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保护项目情况的调研报告[j].社会福利,2004(5).
[27]陈晨.流浪儿童救助的重中之重———心理矫治[j].社会福利,2004(5).
[28]张千帆.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j].中国法学,2004(4).
[29]徐前权,叶蓓.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中的人性化思考[j].社会福利,2004(11).
[30]徐前权,叶蓓.无名流浪人员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2).
[31]陈光焱.构建和谐社会与财政改革基本思路[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5).
[32]杨翠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2004(3).
[33]邹占卿.新形势下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的思路及对策[j].社会福利,2007(10).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1篇5
【关键词】项目物资供应链熵电网企业不确定性
一、电网物资供应链与熵理论
电网物资供应链可以分为电力企业内部供应链与外部供应链,目前的电网物资供应链管理更多是指电力企业内部物资供应链。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电网企业的物资管理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1)市场需求需求为动力。电网物资管理侧重的是项目物资的管理,主要是电网系统的基本建设、大修技改和运行维护等设备材料的供应,本质上是随着电力供求市场变化而波动的。(2)供应物流是物流主体。从物流的角度看,电网企业主要是采购供应物流和回收物流,不涉及制造物流和销售物流。(3)内部服务是重点。保障电网生产建设及运行维护的物资需要是电网物资管理的首要任务,电网企业物资供应链的管理侧重于服务效率而非经济效益。
供应链管理思想在物资管理中的应用让物资管理的全过程成为了一个系统,一个整体;把物资管理各个业务流程以及每个参与的部门联系在一起,实现业务的无缝衔接和部门间的工作的协同。物资供应链的凝聚整合力可以避免重复流程,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物资利用率,增加企业效益,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
熵表示了物体本身的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少学者运用熵函数来分析事物的不确定性程度,熵值越大代表了物体的不稳定性就越大,熵值越小意味着物体的稳定性很好。熵函数的计算简单方便,这也让熵原理有着广泛的应用。
二、物资供应链不确定性的度量
电网企业内部物资供应链管理的主要业务包括:计划及需求预测、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履约品控、仓储配送、逆向物流等;电网物资管理关键业务主体分别为物资需求单位、物流服务中心及供应商三大部分。物资需求计划到逆向物资的回收每个环节包括较多部门施工单位以及整个供应链中物流、商流、信息流的交互传,所以电网企业物资供应链是个巨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本文基于上述结构提出从物来分析电网企业物资供应链的不确定性。电网企业内部供应链总熵dS=d1S+d2S+d3S+d4S+d5S,其中dS表示供应链整体的稳定程度,dS值越大,表示物资供应链越不aaaaaaaaaa稳定,不确定性越高;d1S、d2S、d3S、d4S和d5S分别表示计划与需求预测、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履约品控、仓储配送、逆向物流等环节的熵值。
在对电网物资供应链稳定性分析中,采集指标量度时,只关注供应链中各环节不稳定的数值,其他定性的问题不作考虑。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熵值的大小变化所代表的不确定性都是在供应链的预计值和实际值的差,本文提到d1S、d2S、d3S、d4S和d5S的测量来自于计划与需求预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总和、采购及供应商管理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总和、履约品控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总和、仓储配送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总和、逆向物流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总和进行衡量。
以某电网企业为例,对该企业项目物资中随机选择2015年上半年的10个项目物资数据分析研究,以项目A作研究对象,无规则选择10种该项目物资,计算步骤如下:
1)统计项目中物资预计值和实际值,计算其偏差,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再对偏差值进行归一化处理。
2)通过上一步的计算可以得出偏差值有些近视为零视为稳定状态对系统熵无影响,其他则是不稳定状态,对系统熵值有影响。界定不稳定状态标准线设定9种状态,x1代表稳定,x2,x3,…,x9则为不稳定状态。
3)计算出不同状态xi(x=1,2,…,9)对应的概率p(xi)。
4)利用熵函数计算熵值。
结合表1中的数据,再按照上述的步骤,计算得到项目A的d1S不确定度为1.9821,2015年项目A需求预测与计划不确定度计算见表2。
表12015年项目A需求预测与计划偏差值
其中X1为可控状态,X2,…,X9为不可控状态。通过上述数据和公式算出d1S=1.9821。同样,可以计算出该电网企业项目物资供应链2015年A、B、C、D、E、F、G、H、I、J这10个项目的d1S、d2S、d3S、d4S和d5S.如表3所示。
三、结果分析及解决思路
利用统计软件R来计算d1S、d2S、d3S、d4S、和d5S相互间的相关性,得出相应p值以及显著与否的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5可知,d1S与dS、d3S与dS、d5S与dS有较为显著的相关性;说明了计划与需求预测、履约品控和物资回收中出现的偏差较多,这三个环节的不确定性对整个供应链影响最大,所以也是最应该受关注的环节。
针对上述结果分析,优化思路有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部门职责。根据部门任务的需要确立工作范围;确定不同部门间的各自的责任;根据部门的性质明确实现部门的目标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横向上,基于项目物资供应链管理思维,界定物资管理部门与物资需求部门的相关职责。纵向上,明确网省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市局物资管理部门和县基层物资管理单位的上下级对接关系。
第二,表单体系优化。现阶段各项业务流程的执行与凭证都是依靠各种表单的流转,表单的设计关系到整个业务流程能否顺畅。企业各部门时常因为临时需要设计各类表格以至于存在很多部门导向的表格,这些表格的存在的必要性值得思考,并且很多表格之间是重叠甚至冲突的,特别是需要审批的表格,更是浪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所以流程表单必须统一管理来确保表单的有效性和整合性。由此,企业要对当前系统流转表单进行整理与编制进而实现表单的信息化,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到表单填制过程中的各种可能要素,简化表单流程,相应的要达到依据表单能够追溯到相关责任人。
第三,提高物资需求预测水平。供应管理中产生大量闲置物资的根源就在于物资需求预测的不准确。结合历史物资采购情况和对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科学预测电网企业物资年度需求,制定及时准确的项目物资采购计划。从内部供应链最前端开始对整个物资进行管控、改善优化物资上报业务流程,保障各类物资供应的可控化、合理制定仓库库存,实现物资定额统一,分布合理,避免大量闲置物资的产生,减少物资的浪费,减轻库存压力进而缩小库存占用资金,提高企业运行效益。
四、结论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篇6
关键词:广利地区物源滩坝三角洲沉积模式
广利油田地理位置上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南与广饶县东北交界处,构造上位于济阳坳陷东营凹陷中央隆起带东部,东临青南洼陷与青坨子凸起,西临牛庄洼陷,是一个南北走向的大型鼻状构造带。勘探面积约200km2,共完钻探井、开发井560余口。
前言
广利地区主要勘探层系为沙四上亚段,主体沙四段纯上1-3砂层组油藏已经基本探明,而对深部层系沙四段纯上5-6砂组及纯下认识程度较低,2009年以来随着莱斜112和莱113等井对广利沙四段深层系勘探的成功,已显示出该区沙四段深层系的勘探潜力,因此有必要对该区沙四段深层系开展综合研究工作。由于本区的薄互层砂体主要发育在纯上5、6砂组和纯下,因此把纯上5、6砂组和纯下1砂组作为本次研究的重点目的层位。
一.物源体系
物源体系研究是解决古代沉积物分散样式的一个主要途径,是盆地分析的重要工具。对盆地沉积相研究和有利砂体预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多种物源判别技术和方法,得出广利地区沙四上亚段具有双物源沉积体系特征,沉积受控于南部鲁西隆起和东北部青坨子凸起两个物源区。南北两个物源区对地层形成的贡献和控制作用随时间的推移,发生改变。在经历了一系列演化过程之后,沙四上亚段早、中、晚期,先后发育了相互联系、各具特色的物源体系。在本次研究的重点层位,纯上5、6砂组和纯下1砂组来看,主要的物源为来自南部的鲁西隆起。
二.沉积类型及模式
通过对广利地区沙四上亚段的地层岩性、粒度、原生沉积构造、地球物理等特征的分析研究,认为该地区发育以下两种主要沉积相类型,分别是滨浅湖滩坝和曲流河三角洲相。
1滨浅湖滩坝
滩坝沉积发育于滨浅湖,其物质主要来自附近的曲流河三角洲等近岸砂体,经湖浪和湖流再搬运和改造而形成,不属于三角洲中的沉积微相,常发育于湖盆缓坡带,由于湖泊沉积作用中也常伴随有风暴的沉积作用,因此在滩坝沉积中也可见到风暴沉积。
滩坝沉积岩性主要为灰色、灰白色细砂岩、粉细砂岩、泥岩、炭质页岩以及生物灰岩,总体上以细粒沉积为特征。滩坝砂体以粉细砂岩为主,粒径一般为0.125-0.25mm,粒度概率图多为两段式、三段式,局部可见多段式,总体上具有跳跃次总体发育、悬浮次总体较少或几乎没有等特点
2滨浅湖滩坝沉积模式
依据滨浅湖滩坝砂体的形态和产状,可分为滩砂体和坝砂体,坝砂体可以进一步分为坝主体和坝侧缘,滩砂体可以分为滩席和滩脊。
①坝砂体
坝砂多呈长条形,与湖岸平行分布,与岸之间常有湖湾相隔。岩性剖面为厚层砂岩与厚层泥岩的互层,砂体横剖面底平顶凸或呈透镜状。常发育低角度交错层理、平行层理、波状层理、透镜状层理等;滨浅湖砂体受沿岸流、波浪的淘洗、改造,分选磨圆较好,结构成熟度较高,粒度概率曲线以两跳加一悬式、一跳一悬夹过渡式为主,滚动、跳跃、悬浮式三段式也有发育
坝主体:厚度较大,一般大于3m,又称滩坝顶部沉积,是滩坝的主体部分,自然电位曲线一般为指状或箱型,沉积水动力能量最强,形成于湖浪、湖流的筛选与风暴浪作用,是滩坝体系中高能沉积环境的产物。
坝侧缘:坝侧缘微相和坝主体微相构成了完整的坝相沉积,是坝相的组成部分。其分布于坝主体的两侧,靠近湖岸的部分为坝内侧缘,向湖延伸的部分为坝外侧缘。沉积水动力较坝主体弱,沉积物的结构和成分成熟度相对较高。岩性以粉砂岩为主,不发育或局部发育薄层状细砂岩,砂岩层的厚度较坝主体变薄;泥岩仍不发育,但含量相对增大。生物扰动、炭屑等发育,层理多为波状层理、砂纹层理、水平层理、透镜状层理等。
②滩砂体
滩砂体是在平坦地形上湖浪、湖流筛选作用形成的砂体。一般平行岸线分布,呈较宽的条带状(席状),分布面积大,滩砂的粒度比坝砂细,主要为粉砂岩、泥质粉砂岩、泥岩,偶见粉细砂岩;砂岩的厚度较坝主体和坝侧缘薄,一般为2-3m,泥岩相对发育。测井曲线多表现为指状。沉积构造多为冲洗层理、波状层理等,可见炭屑。
滩脊:滩脊在垂向剖面上厚度一般1-2m,岩性以粉砂岩、泥质粉砂岩为主,自然电位多呈指状。
滩席:垂向上呈频繁的砂泥岩薄互层,砂层多但厚度薄,一般小于2m。粒序不明显或呈反韵律:平面上呈席状或较宽的带状,分布面积大。
3曲流河三角洲
研究区面积较小,主要发育滨浅湖滩坝相,在南部鲁西隆起物源的控制下发育曲流河三角洲相。曲流河三角洲相在工区分布面积很少,只见于纯上4亚段,主要为水下分流河道和河口坝沉积微相。从录井数据上可以看出岩性稍粗,多为灰色。发育平行层理、斜层理、块状层理,冲刷-充填构造、泥岩撕裂屑、重荷模、火焰构造、包卷层理等沉积构造,粒度概率曲线主要为两段式,反映了牵引流为主的沉积特征。
4曲流河三角洲沉积模式
曲流河三角洲相,可划分出三角洲平原、三角洲前缘及前三角洲三个亚相(图4)。由于研究区处于湖水淹没之中,三角洲平原亚相不发育,以三角洲前缘亚相为主,尤其以三角洲前缘亚相中的水下分流河道、河口坝微相最发育。其中水下分流河道沉积为向上变细正韵律,自然电位曲线呈钟形,底部发育有粗砂岩、含砾砂岩,向上逐步过渡为粉细砂岩;发育平行层理、交错层理、块状层理,冲刷-充填构造。河口坝微相沉积物主要以粉细砂岩为主,受三角洲进积和波浪作的改造而成,一般分选较好,砂质纯净。发育有沙纹层理、浪成沙纹层理以及其它层理构造;可见生物遗迹构造和碳化植物碎屑等。
参考文献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
关键词:流浪儿童;机构救助;救助方式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DOI编号:10.14025/ki.jlny.2014.23.0078
1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现状分析
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在政府的主持与引导下,取得了不少的成就,流浪儿童这一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综合而言,当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现状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概述,即制度层面、救助机构层面以及信息化运用层面。
1.1.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制度现状
纵观整个流浪儿童的救助发展历程,可以将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制度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82年,这一阶段的救助制度旨在减少流动人口的数量。早在20世纪60年代,因为三年自然灾害,导致大规模的人口迁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考验。为了抑制日益上升的犯罪率,实现社会稳定,中央批准了《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各个大中城市成立“收容护送站”,收留流动人口,并专门成立“孤儿院”,收治流落街头的孩童。
第二阶段是1982年至2003年,这一阶段的救助工作主要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展开。收容遣送工作主要由公安等各部门合理分工,采取强制性措施,治理流浪乞讨现象,这其中就包括流浪儿童。1995年,针对流浪儿童救助,国务院要求在各大中心城市成立“未保中心”,以机构为依托,专门收容流浪儿童。
第三阶段是2003年至今,这一时期是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转折点。中央颁布《救助管理办法》,即要求当前的救助工作转变为人性化关怀,摆脱收容遣送时期的强制性护送。救助工作由公安部门转交给民政部,走专业化的救助道路。2011年,为了更好地促进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简称39号文件),该文件对以往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要求流出地政府做好回归儿童的家庭回访,落实相关的监督机制。
1.2建立以机构救助为核心的救助网络
1995年,中央决定建立流浪儿童保护中心,致力于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同时,为这些失去正常社会化场所的流浪儿童采取保护性措施,如护送返乡、行为矫正等,这些工作的开展由教育部门、铁道部、民政部等多个部门协同完成,最初保护中心试点工作只在郑州、福州等几个大城市,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截止2010年,全国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已达到三百多个。经过多年实践,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起流浪儿童救助网络体系,初步形成以救助中心为依托的机构救助模式,为众多流浪儿童提供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务,这种以政府主导模式展开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在我国取得较为显著的效果,流浪儿童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得到了保障。
1.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
民政部颁发《救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之后,为了更好、更高效地完成救助管理中的各项工作,国家民政部开发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流浪乞讨儿童占有专门的一个子系统,这个信息系统完成了全国救助信息资源的共享,曾经在救助站内接受救助的流浪儿童,其基本信息、受助情况等都会在信息系统内显示。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了以民政部为中心,省级民政和救助管理站中心的资源链接。各地救助管理站可以通过网络交流,沟通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分享经验,探寻有效的解决途径。救助管理站还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查询、统计、分析流浪儿童基本信息及这一群体的救助现状,流出地域特征等,为流浪儿童救助提供了科学化的决策依据,为提高救助效率奠定了基础。该系统的研发标志着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步入了信息化、网络化的管理阶段,是救助领域发展的重要标志。
2流浪儿童救助工作面临的困境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目前以机构为载体的救助网络,由于力度大、见效快,使得救助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在新形势下,救助工作仅由政府实施,已经很难满足当前的救助需求,流浪儿童救助工作面临一定的困境。
2.1救助手段单一,工作过于程序化
目前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依据《救助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机构救助理念仍停留在收容遣送时代,救助工作不能依据儿童需求、身心特点定制。当前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工作仍局限于满足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物、住宿等。流浪儿童进站以后,由工作人员负责登记个人信息,流浪儿童接受讯问,站内工作人员得出家庭住址,然后与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将其送户口所在地进行安置,这样的救助流程过于程序化,内容单一,不能满足流浪儿童生理及心理上的需求。
2.2“自愿救助”还是“强制救助”的困扰
《救助管理办法》强调了救助工作的自愿性原则,这意味着公安等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后,只可以建议其接受救助,而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而在实际工作中,儿童是否适用自愿救助原则呢?流浪儿童尚处在明辨是非能力差、自我保护能力弱、现实判断能力差的阶段,仅凭自己的经验,判断是否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于部分儿童来说是一件超出能力范围的事情;而且流浪儿童由于心智发展不成熟,所做的行为有探索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受群体效益的影响,如流浪同伴的诱惑,为了更“自由”的环境而放弃机构救助,这样盲目的选择往往会将他们推向越轨行为的边缘。
2.3救助经费紧张,资金支持不足
当前很多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在原有遣送站基础上建立的,设施陈旧、空间不足,条件较为简陋,加之儿童流动有很大随意性,外籍户口的儿童越多,救助、安置、统筹等工作越为复杂,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越多,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紧张问题。而针对儿童的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也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严重制约了机构救助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2.4救助工作缺少监督
当前,我国救助工作由救助管理中心负责,政府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付诸实施的执行者。由于缺乏监督,没有相应的考核指标,机构内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与救助的数量和质量挂钩,工作人员对于救助工作不积极。在儿童来站之后,工作人员除了负责接站登记、安置流浪儿童的住宿外,剩余的时间基本上与儿童无交流,而流浪儿童则呆在救助站内自由活动,这样的工作方式,使得救助工作安于现状,导致救助工作不作为。
3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3.1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救助
政府要通过制度安排,调动多元主体参与救助工作,建构社会化的救助体系,尤其是要发挥NGO在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并运用公私伙伴关系理论,妥善处理双方关系,实现利益互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要通过制度化安排,整合各种资源,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救助,减少各类资源的无序状态,营造有利于开展社会化救助的环境。
3.2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救助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是有充分的资金注入。当前,我国救助领域的各种费用,都是由政府承担的,但是从整体的救助现状来看,政府的资金投入与实际救助所需的费用相比,缺口仍较大,资金的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限制了救助工作的开展。而且,从社会宏观角度分析,近几年,政府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了经济领域的发展,而对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因此,要确保救助工作有效地运行,就需要政府加大对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资金投入。
3.3完善相关法律,为维护流浪儿童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于流浪儿童来说,适用性较差,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尤其是那些长期滞留在救助保护中心的儿童。因此,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法律法规,使得救助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将维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切实地为他们提供保障,真正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为儿童权益的保护、发展、回归家庭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3.4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
社会工作作为专业的助人方法,它所具备的价值理念、工作方法能够更容易与流浪儿童建立关系、提供专业服务,它在救助工作中的运用,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救助模式中因简单、程序化的救助方法而带来的“重复流浪”、资源浪费等问题。将社会工作的专业手法引入救助工作,创新流浪儿童救助管理的方法,对于改进我国当前的救助管理工作大有裨益。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从机构内以及外展服务开展工作,运用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为流浪儿童提供专项服务。
参考文献
[1]马亚静,洪庆喜.社会工作者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介入[J].继续教育研究,2008,(3).
[2]张明锁.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与回归.青年研究[J].2003,(3).
[3]张齐安.救助管理站的社会工作岗位[J].社会福利,2007,(10).
[4]鞠青.启动流浪儿童救助的瓶颈[J].社会福利,2004,(2).
作者简介:戴海云,研究生学历,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财经分院,助理讲师,研究方向:儿童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实务与方法。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篇8
前言
所谓精益生产方式的核心是消除一切无效劳动和浪费。它通过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强生产灵活性、实现无废品和零库存等手段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同时,精益生产把责任下放到组织结构的各个层次,采用小组工作法,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把缺陷和浪费及时地消灭在每一个岗位。精益生产方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它并不强调特别先进的技术,注重现有生产技术上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潜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企业资源,消除一切不增值的过程。将精益生产的思想和原则应用到煤炭企业的开采活动中,力求减少各种资源的浪费,降低企业的生产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探求我国煤炭企业的集约型发展之路,这对于提高煤炭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增加竞争实力具有比较客观的意义。
1精益生产
协庄煤矿结合煤炭生产行业中的管理特点和煤炭开采特点,运用精益生产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对精益生产方法进行诠释和应用。①运用精益生产方法原理,建立煤矿开采中的精益生产方式;②对开采活动的各工序进行分析研究,使用5W1H(目的是什么?在什么地方做?何时做此事?由谁来做?做什么?如何做?)提问法和ECRS(剔除、合并、重排、简化)改善原则,改进开采工作流程,消除不必要、重复、不合理的作业,实现生产作业系统的优化;③应用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现场管理法对煤矿开采现场进行分析,杜绝现场的物料、杂物、工具乱放问题,减少“跑、冒、滴、漏”现象;④强化工作面生产管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设备故障率;⑤减少物料及资源的浪费,提高设备利用率。合理搭配采、掘、运工作人员,减少无效劳动时间浪费,降低煤炭生产成本,最终实现4M1E(人、机械、材料、方法和环境)的改善。
2持续改进
经过对协庄煤矿现场调查研究,对作业流程、现场管理进行了优化改善,减少物料及资源的浪费,提高设备利用率;合理搭配人员,减少无效劳动的时间浪费,实现了4M1E的改善。(1)尽可能减少掘进、开采作业质量检测环节和返工现象把“出错保护”的思想贯穿到整个煤炭生产过程,也就是说,从煤炭生产规划设计开始,把可能出现的生产质量问题都考虑进去,生产时,保证严格地按照正确的方式进行掘进、开采、运输,从而可以避免煤炭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为生产过程实现准时制提供保障。(2)消除设备、人员不必要的移动通过改变不合理的布局,把煤炭生产所要求的设备按照操作工序顺序合理布置,并且做到尽可能紧凑,这样有利于缩短工序路线,减少设备、人员不必要的移动,节约生产时间。(3)尽量减少煤炭仓储量煤炭开采量、运输量、仓储量、销售量合理控制,减少煤炭仓储数量。(4)减少生产准备时间利用工业工程方法来改进采煤、掘进、运输技术,精简所有影响生产准备的内、外因素,采煤和掘进个工序中,准备工序和生产工序实现合理平行作业,以期实现减少生产准备时间。(5)消除停机时间采用全面生产维修(TMP)来消除停机时间,包括例行维修、预测性维修、预防性维修和立即维修四种基本维修方式。
3作业系统优化应用
5WlH提问法和ECRS四大原则以及工业工程和精细化方法,对数据进行程序分析、作业分析和动作分析,提出合理的工艺流程和作业面布置与施工材料搬运路线,减少七大浪费的现象。结合煤矿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煤矿精益开采管理运行实施机制。采用人机操作、联合操作和双手操作程序图等方式,研究如何使工人的操作以及工人和机器的相互配合达到最经济、最有效的程度。寻找进一步发挥人和机器的作用、缩短操作用时、提高工作效率的途径。流程改善以整个生产过程为对象,研究分析较为完整的工艺流程,从第一个工作地到最后—个工作地进行全面考察、研究、分析。确定整个流程有无多余或重复的作业或动作,流程是否合理,搬运路线是否太长,延迟、等待是否太长等,进一步改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其目的是:尽量减少或取消不必要的程序流程(工艺、操作、动作);合并或简化一些流程,避免划分过细。
4操作标准化和5S现场管理
根据工业工程中的作业分析、动作分析对煤矿工人的生产操作进行标准化。作业分析主要研究分析以人为主体的工序,使操作者、操作对象、操作工具三者科学地组织、合理地布局与安排。以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减少作业时间的消耗,使工作质量得到保证。动作分析主要研究分析人在进行各种作业时的身体动作状况,尽量减少多余动作,使身体各部位协调动作。减轻身体疲劳,使作业简便有效,从而制定出最佳的动作流程。通过对工人培训,使他们按标准化进行生产操作,就会大大提高安全生产的可靠性,从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精益生产以现场5S管理为基础,它对安全生产同样起到了积极的保证作用,清理、清洁、整理整顿、素养五个方面是实现持续安全生产的保证,前四个方面是安全生产的外部环境保障,素养是从人的因素保证安全生产。由此可知,实施精益生产的系统更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煤炭生产系统复杂、环节多,安全管理需要从基础抓起,而精益生产也正是建立在安全生产基础上的管理,因此,精益生产方法对煤矿安全生产有很大的指导作用。需要把精益生产方法贯彻到生产的每个过程,每道工序中去。实施精益生产不但不会降低生产安全性,而且会促进安全管理。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篇9
[关键词]浪费;节约意识;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3—0191—02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先天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创建节俭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1〕,是全社会必须承担的共同责任。大学生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培养厉行节约的习惯,不仅有利于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校园的建设,也有利于当代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人格健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懂得修身、为人、处世、治学等方面的基本道理。
一、大学生浪费的现状及其原因
目前校园中大学生浪费的现象屡见不鲜,从个人消费方面的浪费,公共资源的浪费,到失不可得的时间上的浪费都令人痛心,以下着重从粮食浪费、水电资源浪费和时间浪费方面展开分析。
(一)粮食浪费现状分析
在“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副主席郑楚光,痛陈粮食浪费现象。他以武汉某高校大学生食堂浪费为例,该校数个大学生食堂倒掉的饭菜总量为学生买饭菜总量的28.3%。如果以此推算,全国大专以上在校生总数近2860万人,每年大学生们倒掉了可养活约1000万人一年的食物〔2〕。某慈善机构做了一项调查显示,只要回收到5%被丢弃的食品,就可以养活大约400万饥民,养活饥民数量之大,让人深省。据各种调查报告分析,浪费粮食原因有以下几种:1.食堂饭菜非常不合口味,只能倒掉大量的食物;2.女生为了减肥不想吃太多,但是食堂实行定量打饭,吃不完的只能倒掉;3.把盘子刮干净怕同学笑话,有些学生非常想把盘子中的食物吃干净,但是比较担心别的同学笑话他,因为发现很少有吃光食物的同学;4.故意铺张浪费,有些学生请客点很多菜,为了显示自己大方、慷慨,即使明知道点的菜吃不完,还是要撑面子。
(二)水电资源浪费现状分析
公共资源浪费现象也很普遍,在各公寓水房、各教学楼卫生间中经常发现有未关紧的水龙头,滴滴答答的长时间流着,简单计算一下,一个水龙头一滴滴的流,一个小时就会流走3.6kg水,一天就会流走86.6kg水,这对于缺水的地方是多么可观的资源。更有学生从不用盆洗脸,洗脸时也不关水龙头,有学生用大量的水漂洗衣服,厕所冲水也是长流不息。教室中电扇长期开放,宿舍、教室照明灯长亮不熄,有些学生电脑长时间不关闭。这些现象的产生除了学校水电管理方面的缺失,主要还是因为某些学生具有水电使用的不良习惯,毫无节约意识。
(三)时间资源浪费现状分析
时间是宝贵的,浪费时间就是浪费生命,大学生正处于人生学习的黄金时间,本应好好珍惜利用,但是出现了很多浪费时间的现象,有些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可自拔,有些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谈情说爱,还有很多学生一有时间就上人人网,在各种论坛上灌水,发微信,开微博,登QQ,上淘宝,同学网、开心网等各种网站,更有一类学生花钱找人替自己上课,腾出时间去打工挣钱,这虽不是裸的浪费时间,但是究竟没有把时间用在学习上,这也反映大学生对于上课兴趣淡薄,思想上重视不够。究其原因,大量浪费时间的学生有些是因为自我控制力差,有些是长期养成了无规律的生活习惯,有的学生是因为觉得大学中的课本知识和工作技能相脱节,所以花大量的时间去找兼职,打工挣钱,为以后找工作积累一些经验。
二、培养节约意识和节约能力的策略和途径
浪费现象在大学校园中之所以普遍存在有很多具体的原因,但是可以看到这些不同的浪费现象背后有个共同特点就是目前大学生普遍缺乏节约意识。《左传》里有句话:“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把俭朴作为培养良好道德的基础,把奢侈看成是一切恶行的根源。诸葛亮把“静以修身,俭以养德”作为“修身”之道;《朱子家训》则将“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当作“齐家”的训言;而一代伟人更是把“厉行节约,勤俭建国”做为“治国”经验。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坚强后盾,更应义不容辞的传承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不断加强节约意识和节约能力的培养,影响他人,延及社会。“节约意识”是指人们关于节约的认识、观念、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生活方式、社会评价等。它是一种潜在无形的力量,是一种道德的软约束。“节约能力”指的是人们能够把节约意识转变为节约行动的主观条件。因此一方面在思想上对大学生加强节约意识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实践活动在行动上改变大学生的浪费行为。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篇10
【关键词】流浪儿童;流动儿童;人格;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测验量表
流浪儿童指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离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据民政部统计,2010年全国共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14.6万人次[1]。据我们的前期调查,流浪儿童外出流浪多数是因为父母对孩子缺乏关心爱护、父母养育方式不当而致儿童主动脱离家庭、选择流浪。流动儿童是指6-16周岁(或7-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具有学习能力的孩子。依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样本数据分析,14周岁及以下农民工随迁子女数量即达1403万人[2]。农民工一般文化素质较低,进入城市后多从事劳动强度高、社会地位及保障程度低的行业[3],此类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
父母的家庭教育,对其子女的人格特质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4]。那么,处于不良的家庭环境与欠缺的家庭教育背景下的流浪儿童与流动儿童,会有怎样的人格特质?主动脱离父母选择流浪于城市的流浪儿童与被动跟随父母生活在城市中的流动儿童,是否会有不同的人格特征?不同性别的儿童是否会在两组群体间有不一的差异?在本研究中,将对此类问题进行一一探索。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采取个体施测方式对某市救助保护机构所救助的15-17岁年龄段流浪儿童(剔除从小被拐卖及残障儿童)进行问卷调查,共计90人,平均年龄为15.79±1.81岁,其中,男生59人,女生31人。采取随机整群抽样方法对某民工子弟学校九年级学生进行团体施测,共发放112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03份,问卷有效率为91.96%,其中,男生56人,女生47人;该组儿童平均年龄为15.92±1.63岁。
两组儿童的年龄及性别构成差异不显著;两组儿童父母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教育水平、职业等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1.2方法
1.2.1研究工具采用刘梅二氏修订的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测验量表(16pf)[5]作为测量工具。16pf共有187题,以下面一些因素来评价个体的人格特征:16种基本人格因素,分别为乐群性(a)、聪慧性(b)、稳定性(c)、恃强性(e)、兴奋性(f)、有恒性(g)、敢为性(h)、敏感性(i)、怀疑性(l)、幻想性(m)、世故性(n)、忧虑性(o)、实验性(q1)、独立性(q2)、自律性(q3)、紧张性(q4);4项次级人格因素类型,分别为适应与焦虑性(x1)、内外向性(x2)、感情用事与安详机警性(x3)、怯懦与果敢性(x4);4项应用预测人格因素,分别为心理健康者的人格因素(y1)、专业而有成就者的人格因素(y2)、创造力强者的人格因素(y3)、在新的环境中有成长能力的人格因素(y4)。该量表具有较好的信效度。
1.2.2实测过程调查人员为苏州民康医院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均接受统一培训,并统一指导语。
1.3统计分析采用epidata3.0软件录入数据,运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描述性统计、t检验、卡方检验、多因素方差分析等。
2结果
2.1两组儿童的人格特质原始分转化为标准分后,基本及次级人格因素得1-3分为低分特征,8-10分为高分特征;应用预测人格因素中y1平均值为22分,y2平均值为55分,67分以上者表示应有所成就,y3在72分及以下者表示创造力低,88分及以上者表示创造力强者的个性因素形成,93分以上者为高创造力表现,y4平均值为22分,27分以上者有成功的希望。
本研究结果见表1,流浪儿童与流动
童在四项应用预测人格因素上的得分偏低,y1、y2、y4均未达到平均水平,y3得分显示创造力强者的人格因素尚未形成。两组儿童的心理健康者的人格因素(y1)得分表示其心理健康稳定性一般。将两组儿童在16种基本人格因素的得分按高低排序,流浪儿童的紧张性、忧虑性、敏感性、幻想性、敢为性等因素得分较高,流动儿童的忧虑性与紧张性得分较高,两组的聪慧性与独立性得分均较低。两组在忧虑性、紧张性、适应与焦虑性及内外向性上的得分大于6分,但小于8分,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流浪儿童组另在敢为性、敏感性、幻想性上的得分大于6分;两组在其他人格因素上的得分均处于中等或中等偏低水平。
进一步对两组儿童在16pf上的得分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流浪儿童在有恒性、敏感性、专业而有成就的人格因素上的得分均显著高于流动儿童(p<0.05)。
2.2组别、性别在16种人格因素上的多因素方差分析以组别、性别为自变量、16种人格因素为因变量,进行多因素方差分析,见表2,结果显示,组别在有恒性、敢为性、敏感性、专业而有成就者的人格特质方面的独立效应具有统计学意义,性别在乐群性、恃强性、敢为性、怀疑性、幻想性、世故性、忧虑性、内外向性等方面的独立效应显著,组别与性别的交互效应对16种人格因素中的兴奋性、内外向性、感情用事与安详机警性等的影响达到了显著性水平。
2.3不同性别16pf得分的组间差异分别对不同性别进行两组(流浪儿童组与流动儿童组)比较,结果显示:男生中,流浪儿童在敏感性、独立性、专业而有成就者的人格因素上的得分显著高于流动儿童,而感情用事与安详机警性得分显著低于流动儿童;女生中,流浪儿童敢为性及内外向性得分均显著高于流动儿童,见表3。
3讨论
本研究结果中,流浪儿童与流动儿童心理健康者人格因素的平均得分表明,两组儿童心理健康素质及情绪稳定性处于一般水平。余三种应用预测人格因素得分说明,两组儿童尚未具备从事一定专业的能力,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的环境,创造能力亦有限。这在我们前期对流浪儿童的访谈调查中也有一定体现:结果显示有83.6%的流浪儿童诉钱用完或被偷后,找不到工作,而以乞讨为生,最终迫于生活困难而求助于救助系统。
两组儿童聪慧性及独立性得分较低,说明他们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及独立思考能力不强。稳定性、有恒性、敏感性得分基本在4-6分间,独立性得分小于4分,表示两组儿童人格特质与心理素质欠佳,具体表现在:情绪欠稳定、道德法制感不强、对事物的洞察能力较弱、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自律性得分小于5分,表明有不能自制、不明大体之表现。两组儿童忧虑性、紧张性、适应与焦虑性得分均大于6分,说明他们有忧虑、烦恼情绪,被紧张困扰,缺乏耐心,心神不定,易于激动、焦虑,对自己所处的环境不满意。感情用事与安详机警性得分也说明两组儿童受到情绪困扰,有挫折感、气馁表现。怯懦与果断性得分说明两组儿童行事优柔寡断,表现怯懦、依赖性强。综合以上分析,流浪儿童与流动儿童的人格面貌具有以下特点:学习能力与理解能力弱,自制力不够,缺乏独立思考能力,欠缺对事物的洞察能力,行事优柔寡断,依赖他人,情绪较不稳定,被忧虑、烦恼、紧张等情绪困扰,易于激动、焦虑,对自己目前所处的环境不满意,有挫折感、气馁表现。家庭是儿童生活的第一环境,而父母则为儿童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对个体的成长具有巨大的影响作用。不良的家庭教育及亲子沟通方式显著地影响到儿童个性心理、自立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的健康发展[6-8]。有研究显示,流浪儿童所获得的家庭支持缺乏[9],他们或受到胁迫式的养育方式,或缺失家庭教育,流动儿童则与父母的沟通频率低、时间短、主动性不强,沟通质量较低[10]。本研究以两类特殊儿童群体为研究对象,从某种侧面也反映了家庭功能与儿童发展间的密切关系。
结合流浪儿童与流动儿童较为突出的人格特质与两组在16pf中得分的差异进一步分析,流浪儿童较流动儿童敏感,易感情用事,做事可能不切实际,缺乏耐心与恒心。这一特点一方面可能为流浪儿童选择离家出走、流浪异乡的促进因素,另一方面,可能也是与流浪儿童目前所处的环境有关——离开父母的怀抱、独自流浪在外,身无分文时,或乞讨为生,或偷或抢以维持生存,受到更多的社会歧视。有
研究者调查发现,流浪儿童的社会支持水平与社会支持主观感受水平明显较低[11],而支持网络的匮乏,尤其是家庭支持的脆弱,严重影响到儿童的自我评价系统,从而表现出自卑心重、敏感多疑、情感脆弱、自我封闭等[12]。
多因素方差分析显示性别(男、女)与组别(流浪儿童组、流动儿童组)在16pf部分因素得分上的交互效应达到了显著性水平(p<0.05)。进一步在不同性别中比较两组16pf得分的差异,再结合具体因素得分进行分析。流浪男生的敏感性得分高于流动男生,而感情用事与安详机警性得分低于流动男生,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这一结果表明,流浪男生更为敏感,更易感情用事,表现行事冲动、不着实际,缺乏耐心与恒心,较多受到情绪困扰,这一点在其不计后果的冲动流浪行为,及流浪后又不能自食其力、生活无着、乃至寻求救助等方面也充分得到了体现。流浪女生的敢为性及内外向性得分均高于流动女生,达到显著性水平,结合两组乐群性得分分析,流浪女生表现为外向型性格,并具有冒险精神,但又缺乏刚强的毅力,所以,她们敢于选择流浪在外,而当生活困难时又选择求助于救助系统。
综上所述,流浪儿童与流动儿童的人格并未得到健康发展,相对来说,流浪儿童较流动儿童更为敏感,受到的情绪困扰也更多,另外,在不同的生存环境下,不同性别儿童的人格发展趋向会有所不同。本研究不足之处在于:其一,未设定与父母同住的一般农村儿童作为对照组;其二,因实际问题,本研究对流浪儿童与流动儿童采取了不同的调查方法,这可能会影响到两组的比较结果;其三,本研究仅为一次横断面调查,而研究对象均未满十八周岁,人格尚未成熟,尚有待进一步的纵向追踪研究。
参考文献
[1]王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形成合力很重要.中国人大,2012.08:31-32.
[2]段成荣,杨舸.我国流动儿童最新状况——基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人口学刊,2008,06:23-31.
[3]杨云彦.农民工:一个跨越城乡的新兴群体——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整合与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人口研究,2005,29(4):37-39.
[4]陈盈盈,周跚跚,侯雪艳,等.山东省农村初中生家庭教育与其人格的相关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10,31(12):1467-1469.
[5]刘永和.刘梅二氏修订卡氏十六种性格因素测验指导手册[m].台湾:开明书店,1970.
[6]罗苑,齐平.家庭教养方式与青少年人格形成及心理健康研究综述.宜春学院学报,2009,31(2):166-167.
[7]凌辉,黄希庭.父母养育方式与儿童自立水平关系的研究.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9,17(2):213-215.
[8]方晓义,林丹华,孙莉,等.亲子沟通类型与青少年社会适应的关系.心理发展教育,2004(1):18-22.
[9]王惠敏,王玲.流浪儿童的社会支持及其与自我意识的关系.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9):48-52.
[10]陈丽,刘艳.流动儿童亲子沟通特点及其与心理健康的关系.中国特殊教育,2012(01):58-63.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
【关键词】精益思想供应链
供应链管理是近年来在国内外逐渐受到重视的一种新的管理理念与模式。供应链管理的研究是从物流管理的研究发展而来的,起初研究者并没有将供应链管理当作企业的一个系统,而是对供应链的某个模块进行局部的研究。到了最近,供应链链的认识形成了一个网链的关系。这些概念同时强调供应链的战略伙伴关系问题,认为供应链的战略伙伴关系是很重要的,通过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可以与重要的供应商和用户更有效地开展工作的概念更加注重围绕核心企业的网链关系,如核心企业与供应商、供应商的供应商乃至一切前向的关系,以及用户、用户的用户及一切后向的关系。此时对供应链的认识形成了一个网链的关系。这些概念同时强调供应链的战略伙伴关系问题,认为供应链的战略伙伴关系是很重要的,通过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可以与重要的供应商和用户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一、供应链管理的基本思想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横向一体化取代纵向一体。供应链中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横向联合,不是纵向一体的兼并与合并。在这样的运作模式下,企业之间要以双赢机制实现合作,即以“赢一赢,的态度看待合作伙伴和价值链。。
(2)客户定制生产取代大规模大批量生产。企业建立供应链企业联盟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适应用户需求的个性化这一市场环境,因此供应链管理的生产方式是定制化生产而不是大规模生产。在这样的生产模式下,企业的最大挑战是生产效率和用户满意服务的矛盾。
(3)组织与业务过程敏捷化。为了提高供应链的市场响应能力,必须提高组织与业务过程的敏捷性,为此必须连续监测供应链和价值链,并进行价值分析和整体优化,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业务供应链管理中需求预测模型的研究与实践过程,以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敏捷供应链管理系统。
(4)信息共享机制。供应链管理强调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以此作为加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信息共享可以使企业之间的运作活动获得协调一致,计划与需求保持同步。
(5)跨组织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同组织之间的协作对于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起决定性的作用。
二、精益物流的实施体系
传统企业对物流的研究,都将目光集中在某个物流技术点上,对某个特定的物流模块进行优化,然而这种对系统局部优化所带来的效益往往是有限的和短期的。要真正使物流成为挖掘利润的源泉,就需要从根本上对企业的物流系统进行深层次的持续的改革,并在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持续改进。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建立精益物流实时系统模型:
(1)确定精益变革的领导者。领导企业精益变革的人,通常应该是企业的领导者或者是高层主管,这是因为拥有企业决策权的高层管理者才能够有能力将精益改革在整个系统中推行下去。精益变革的人不一定必须拥有非常详尽的精益知识,但是他必须要有运用精益知识的强烈愿望,并具有开拓精神。这些人还需要一些能进行具体工作的人来协助实施推广精益计划。
(2)获取精益知识。进精益知识获取的途径很多,企业可以聘请专门的精益专家,也可以到己经实现精益化或者正在实施精益化的企业访问学习,或者找一个精益用户或者是精益供应商来寻求帮助,引入精益方法。需要强调的是,在聘请精益专家时,应该寻找那些有过实际实施经验,并能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精益概念的咨询服务,要能给企业的现状流程做出有条理的分析和说明。
(3)绘制价值流图。绘制价值流图时始终要牢记的五个原则:站在客户的位置定义价值;给每个产品族绘制价值流图;绘出产品流;价值流由客户拉动;持续改进直到完美。当绘制好理想的价值流图之后,就要用精益生产方法对现有流程进行改善。需要说明的是,找到真正的理想状态不是一次就能够完成的,这需要不断的参与到生产活动中,通过观察和实践找出浪费,进行改善,然后继续。周而复始,持续进行。
(4)浪费的分析。浪费分析的目标是帮助管理人员确定价值流中存在的浪费,并提供消除浪费或减少浪费的方法。绘制价值流图的过程实际是公司管理人员了解生产流程、收集生产管理人员对所存在的问题看法并寻求改进意见的过程。浪费分析要达到的目的如下:清楚地定义了需要立即清除的浪费。利用价值流图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随着人们逐渐熟悉了浪费分析的过程,管理人员发现生产流程中的浪费会越来越熟悉和有技巧。通过这样的方式,所有员工,包括供应链上企业外部的物流管理人员都会对浪费提高警惕。最终在整个供应链系统中形成自我管理的小组,专门负责浪费的消除和持续改进。
(5)开始行动。将浪费产生的环节以及分析完毕浪费的类型之后,企业就需要开始行动,运用各种手段消除不必要的浪费,改善生产流程。生产流程的改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个领域的各类技术。
三、结语
精益制造在日本丰田汽车得到了巨大的成功,为全球制造业掀开了新的一页,现在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都在想方设法的学校丰田方式,使自己的企业能实现精益化。因此,我们相信,精益物流的产生也必然会给全球物流系统注入新的活力,精益物流管理也必将成为未来物流管理方式的主流。
参考文献:
[1]现代物流管理课题组.物流信息管理[M].广州: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篇12
关键词:冲淤;水文;海域
黄河口至小清河口地区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核心区域。近几年该区域的海域开发的力度逐年增大。为了科学开发黄河口至小清河口地区海岸和海域资源,研究该区域的水文特征和冲淤变化非常重要。
1水文特征
1.1气温
该区属于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其气候特点为:冬季寒冷,夏季炎热,年内气温差较大。
1.2风
本区常风向多为SSE~SE,强风向为NE向风,强风多发生在春、冬季。该区累年平均风速为4.1m/s。该区强风向为NNW和NE。最大风速为28m/s,为NNW向大风。
1.3地貌
本区为冲积海积平原,以海积为主,河口区浅滩宽阔平坦,近岸多为盐田和养殖区,多有石堤护岸。本海区近岸底质自上而下分为泥质粉砂、亚粘土、粉砂、亚粘土,上部为海相沉积,下部为陆相沉积。
1.4潮汐及风暴潮
该区域潮汐性质均属于不规则半日潮。85国家高程下,平均海平面0.21m,平均高潮位0.89m,平均低潮位-0.56m。工程区所处的莱州湾是风暴潮的多发地区。
1.5波浪
本海区常浪向为NE向,频率为25.3%,强浪向为NE向,从季节差异来看冬季是一年中波浪最大的季节,常浪、强浪向均为NE向,NNE向次之。从波高的月际分部来看1~3月和10~12月为大波浪多发月份。
1.6潮流
本海域潮流的运动形式为往复流,潮流矢量的旋转方向以顺时针方向为主。涨潮流流向主要集中出现在偏西向,落潮流流向主要集中出现在东到东南向;以涨潮流平均流速大于落潮流平均流速为主。
2黄河口至小清河口海域冲淤变化
2.1区域冲淤变化
黄河口至小清河口海域,等深线的明显走向变化及淤积强度区域分布的差异性,可以大致分为两个区域,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灰色区域1自1976年以来一直处于迅速的淤涨中,在黄河口走向的轴线上,1976~2002年之间2m等深线向外淤涨32.5km,-5m等深线外推24.7km;1994~2002年与1976~1985年相比,淤涨速度明显下降。白色区域2与区域1相比,虽也有所淤涨,但速度大大减小,-5m等深线1976~2002年外推只有1.8km左右,而且-2m等深线还有所蚀退。广利河口南、北侧-2m等深线总体后退;-5m、-8m等深线总体淤进,在1996年以后有所蚀退。
2.2断面变化
图3~图5为黄河口至小清河口海域断面水深变化情况。断面D1设置在清水沟老入海口,从图3上可以看出,在1976~1990年之间,河口沙嘴外等深线一直处于迅速外推状态;1994~1998~2002年之间,基本以-6m等深线为界,-6m以内表现为蚀退,-6m以外表现为微小淤积。1976~2002年断面D2在近岸浅水区(基本以-4m为界)处于冲刷蚀退状态,-4m等深线以外的水域在1976~1990年期间保持持续的淤涨,而在1990年以后则表现为时冲时淤。
断面D3位于广利河口南、北侧6km范围内,-4m等深线以内在1976~2002年期间全部是冲刷蚀退状态,在-4m等深线以外,1976~1990年为持续淤涨状态,1994~2002年则表现为先淤涨后冲刷的形势。浅水区的冲刷主要是该时段黄河口泥沙扩散至本区的数量较少,以及周围海岸泥沙补给不足。深水区前期持续淤涨主要是黄河口泥沙扩散、沉积的影响增加,而后期冲刷则主要与入海口改道,以及黄河的水沙量减少有关。
3结语
(1)黄河口至小清河口海域为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潮汐类型为不规则半日潮;潮流以不正规半日潮流为主,潮流的运动形式为往复流,潮流矢量的旋转方向以顺时针方向为主。
(2)本区为冲积海积平原,本段海岸处于冲淤平衡,接近稳定状态。
(3)黄河排沙对工程海区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在1996年以前黄河泥沙扩散对本区有影响,但不大;二是黄河改由“清8断面”入海后,其浑水扩散对本区的影响趋于减弱;三是从本工程海域-5m等深线以内的浅滩物质具有易起动、悬扬也易沉降,海区滩坡平缓,波浪掀沙是本区泥沙运动的主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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