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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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工具主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艺表达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交流,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上至政府层面,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元首会晤中,知识产权保护总是备受关注的议题。下至企业层面,以3c和6c专利联盟向dvd生产商征收专利使用费为代表,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应对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格局,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订工作。本文就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提出几点意见,供政府和学界参考。

一、以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为指导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有自然法权和工具主义两种不同的哲学观。自然法权的法哲学模式,承袭法哲学家关于一般财产权的论述,从劳动或人格的角度立论,论证知识产权伦理上的正当理据。其要旨在于确立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地位,认为知识产权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剥夺的属性。依照这种观点,知识产权即是一种伦理上的善,其正当性具有先验的品格,具有某种天赋人权的特征。而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国家政策工具,其价值视是否有利于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而定。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能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特定的功利目标,则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否则,就是“恶法”。换言之,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应完全以自己的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为导向。

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强调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属性或人格关联性,有意无意地推广自然法权的知识产权观念。如微软,为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以“知识产权海盗”比喻一些侵权行为,在伦理上丑化发展中国家形象。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护其既有优势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国家或产业集团的经济利益。

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坚持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哲学观念,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实现民族复兴、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种系统化的政策手段。要对知识产权有个“去魅”的过程,注意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双重标准,警惕西方国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义务加诸于我。同时我们要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摈弃那种知识产权保护越高越好的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有利于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为依归,制订能平衡各关联方权益的均衡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最终的动力来源于企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包办一切。

笔者认为,应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怎样激发我国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知识生产主体在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品牌培育上的积极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如果不能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必然损伤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为此应对具体的司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进行调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避免给外国以批评的口实。

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业去做知识产权工作,而是引导和服务。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制订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给,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三是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四是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五是通过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知识产权战略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宏观层面有中央政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微观层面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中观层面各地方区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订各自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各司其职,三个层面的战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得到切实推进。

三、注意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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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景园林;地方性;传统地域文化景观

1传统地域文化景观与风景园林的地方性

“文化景观”概念的普遍应用始于20世纪90年代,世界遗产委员会在1992年首次使用“文化景观”的概念,认为文化景观“包含了自然和人类相互作用的极其丰富的内涵”,是人类与自然紧密结合的共同杰作;它“代表某个明确划分的文化地理区域,同时亦是能够阐明这一地域基本而独特文化要素的例证”[1]。文化景观可以存在于城市、郊区、乡村或荒野地等所构成的连续时空中。地域文化景观是存在于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文化景观类型,是在特定地域环境与文化背景下形成并留存至今,是人类活动历史的纪录和文化传承的载体,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并且,地域文化景观与特定的地理环境相适应而产生和发展,保存了大量物质形态化的历史景观和非物质形态化的传统习俗,共同形成较为完整的传统地域文化景观体系,主要体现在以建筑与聚落景观为核心的生活空间,以土地利用形态为核心的生产空间和以环境伦理为核心的生态空间三大方面。

文化景观和传统地域文化景观的本质特征是一个地方区别于其他地方的景观特质,突出体现地方性特征[2]。一是地方性自然环境。温度、水分、地形、植物、土壤等自然因子的分异性导致自然环境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成为地方性自然环境的具体表现,是地方性景观形成的本质特征和内在机制。二是地方性知识体系(非物质文化景观)。地方性知识是根植于地方社会特定人群的文化传统和对文化现象的整体理解,是具有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和悠久历史的地方性知识。三是地方性物质空间体系。在地方性环境和知识体系的作用下,直接表达在地方性物质空间上,塑造出独具特色和独特认知体系的物质景观体系,主要包括建筑与聚落景观、土地利用景观和地方性居住模式三个方面。成为认识地方性环境和地方性知识体系最直接的方式和便捷途径。通过物质景观的特征能够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地方性文化体系。因此,地方性是整体人文生态系统中文化景观的具体表现和载体[3]。

2保护地域文脉景观的重要性与表现形式

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造的资源,它代表了一个民族以及城市的记忆,保存有大量的历史信息,这不仅为我们了解人类的发展是提供线索,更重要的是可以为我国的人民带来文化上的认同感和提高民族凝聚力,会使我们有种自豪感和归属感,使我们的心理需求得到满足。建设具有地方特色城市景观,必须能积极地融入地方的环境肌理,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并能有效的节能、节地、节省资源。真正创造出适合本土条件的,突出本土文化特点的,并深受人们喜爱的景观环境。

2.1城市景观文脉延续的设计原则

2.1.1保持历史与空间连续性―求真原则。

城市景观始终与一定时间维度相联系,城市与时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城市在历史的长河中处于动态的演变之中,城市景观也随着时间不断演化,城市历史地段的景观是遗存下来的记载着城市演化过程的片段。随着城市的不断建设,城市历史之中所谓“真”的东西越来越少。千城一面让我们失去了许多“记忆”。当然,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可能会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冲击。在二十世纪初我国出现的“中西合璧”建筑,同样也是中西文化撞击的产物。它是当时历史、文化的真实反映,至今其中许多建筑成了文物建筑,它们所在地段成了今天现代城市中的历史地段。历史遗产珍贵之处不但在于他得外在物质形式,也包括它所携带的历史信息,外在可以模仿,但是历史信息是无法模仿和复制的。

所以,在城市景观设计中,对象风格的确定总是会有意无意的与时代风格、民族风格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与过去民族风格保持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时,始终保持其创造性。其中通过类聚的手法与过去的风格保持连续性、相似性;通过对比保持新旧信息的可识别性。

2.1.2保证景观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多元性―表层形式美原则。

城市景观具有复杂、多样和多元的形态,并与地段的功能相对应。这种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元性是人们多样性的生活内容的物质反映和历史积淀。一个城市的景观空间特征并不是完全取决于城市中的标志物,更多的是由大量普通建筑所具有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元性的性状决定的。城市历史地段景观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元性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地段景观“功能美”和“形式美”的统一;二是对整个城市而言,如果存在多个历史地段,在做城市景观设计时要尽量保持各个地段各自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元性,不能为了取得整个城市景观表面形式的统一,而采用同样的设计方法和思路,而应该具有各自的主题,表层形式应该是多样的,但是要达到深层的统一;三是对于单个历史地段而言,不能采用单一的设计方法,不能仅仅追求平面形式以及某一个画面的视觉效果,而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的推敲每一个建、构筑物的功能和形式,保证普通建、构筑物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元性。

当然,我们并不能单纯的强调表层的形式美,因为景观作品的艺术表达应该是更深层次的,但是由于现代人在生活中对于美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加强景观外在的表现力,利用各种手段方式等,以满足人们的好奇心。想要传达历史文化的氛围就更应创新景观的创造了,比如,南京的夫子庙,各式的灯饰让当年秦淮河畔的繁荣呈现在了众多游客的眼中,使人们对这里的感受更加深刻。利用现在手段去体现历史的元素,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2.1.3强调传统心理的延续性―中层与深层审美特征原则。

景观创作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特征原则的体现。特征原则是贯穿整个景观设计始终的,尤其是在中层以及深层审美层次上更为突出。特征原则在地域文化的体现则是传统的一种体现。地域传统源于一定地域生活的经验,形成地方特色的风俗礼仪、道德及习惯等等,构成一个亚文化区域。人们对自身传统的亲切感和认同感的延续有如生物“基因”,这些“基因”存在于一定的人群中,他们的行为习惯、情感意识、审美体验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类似性,这种集体的无意识行为正是地域传统文化的生动体现。设计师应该充分挖掘积留在我们传统经验中与记忆相对应的设计元素,唤起当地人们对过去的怀念和情感认同。每个人对城市都能产生意象,通过看、听、感觉、感知产生心理形象,一般来说,个性强的、形象鲜明生动的、意义重大的、能激起情绪活动的,与观察者关系合宜的,多次重复出现的事物,其意象性越强。通过一些文化传统的共鸣,我们更能达到一些深层的感动,关乎生命、历史、宇宙、当代等等。当然,美是不存在真伪的,但是要得到情感上的升华,有时往往需要我们内心所有的历史文化的底蕴帮助我们去理解这些情感认知。

3传统地域文化景观传承与规划设计

从风景园林的地方性来看,传统地域文化景观是地方性的本质体现。传统地域文化景观的传承和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景观的调适是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核心之一。

传统地域文化景观规划设计思路:一是依托传统地域文化景观的内涵综合设计地方性景观多元化在风景园林设计中,深入研究和把握传统地域文化景观的构成和形式是地方性设计的重要途径。将传统地域文化景观分解为地方性环境、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性物质空间三个方面,研究三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和必然性。其中,地方性物质空间是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重点,以建筑与聚落、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方式和居住生活模式四个方面为核心和设计切入点,将各自的特征通过设计语言进行提纯和归纳,并综合反映到新的地方性设计和传统地域文化景观的地方性特点中。打破传统设计中只关注建筑特色的传承,而忽视其他三个方面设计的不完整现象。全面、系统、综合传承地方性精神的景观要素[4]。二是将地方性建筑与聚落、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三者在特定空间中结合所形成的与自然高度协调的生产和生活居住空间才是地域文化景观的最高体现。只有对居住模式的研究,才能将各个地域文化景观要素进行有机综合,进一步在风景园林设计中传承地方性景观图示,强化和传递居住模式的内在规律和特征。三是依托不同尺度景观特征综合设计地方性景观的复合性尺度是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重要特征,也是整体人文生态系统的重要特征。尺度不同,生态过程和景观生态格局不同,决定了传统地域文化景观的不同。

4结语

地方性是保持风景园林多样性和文化性的重要属性,地方性园林就是文化园林,是传统地域文化景观的大成。风景园林的地方性设计更是学科发展的根本和营建可持续景观的核心。在传统地方性认知中大多存在以建筑为传统地域文化景观的核心,忽视传统地域景观在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方式和居住模式上的独特地域文化特征,因而在传统村镇保护过程中就形成了对建筑和村镇保护体系,忽视了对周边与生活空间紧密联系的生产空间的景观延续,更忽视了土地利用景观、水资源利用方式和居住模式展现的文化地方性、景观地方性和综合特征的保护。以传统地域文化景观为切入点,以整体人文生态系统为核心,建立解读传统地域文化景观的图示语言体系,系统展现风景园林的地方性,将成为未来生态景观和可持续景观营造的重要方式和发展前景。

城市景观是体现城市文化,传承城市文脉的重要载体,如何让景观的塑造更加丰富多彩,更加能够体现城市的特色文化、能够与人们产生更多的共鸣,寻回城市的人文精神是我们设计者的重要任务,我们应该在保持城市历史原真性的基础上,利用现代化的手段,丰富景观的表达方式方法,让景观可以真正的走入人们的心里,让人们记住历史,保留传统并使人们能够感动,让我们拥有更多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UNESCO.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Z].2003.

[2]林箐,王向荣.地域特征与景观形式[J].中国园林,2005(6):

[3]王云才,郭焕成,陈田.江南水乡区域景观体系特征与整体保护

[4]王云才,石忆邵,陈田.江南古镇商业化倾向及其可持续发展对策[J].同济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2):49-54.

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范文篇3

内容提要: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对构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自由贸易中的公平秩序,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可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却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忽略的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各成员国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相当丰富,因此自由贸易区应加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领域方面的法律保护与合作。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订《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又分别于2004年、2007年和2009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至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法律框架都已建立。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原六国的自由贸易区基本建成,并将于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贸区。中国—东南亚贸易区中的各成员国,除新加坡外,都是发展中国家,但这些国家生物资源丰富,文化形式多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升级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要想生存和可持续地发展,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运营这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财富。

一、中国与东盟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框架分析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由于传统工业社会的发展模式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危险,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遗传资源”是一种可持续利用,并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的生物资源,其价值可见非同一般。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还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其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除《生物多样性公约》外,2001年11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条约从不同角度阐述了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关系。因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密切关联的信息资产,对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也是对遗传资源保护。

1.中国与东盟各国对相关国际条约加入的现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有关机构及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从不同方面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制度设计,形成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框架。我国加入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批准)、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7年1月30日递交批准书)。在东盟各国中,除文莱、新加坡外,都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越南(2005年9月20日批准)、柬埔寨(2006年6月13日批准)、菲律宾(2006年8月18日批准)、印度尼西亚(2007年10月15日接受)、老挝(2009年11月26日批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成员国[2]。加入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东南亚国家有:越南(2007年8月7日批准)、柬埔寨(2007年9月19日接受)和老挝(2007年11月5日接受)[3]。东南亚国家联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政府间组织,也在积极行动,2000年东盟10国拟定了“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2005年9月27日东盟签定了《成立东南亚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协议》,在菲律宾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搭建了各国间信息沟通和协作管理的平台。2009年东盟在新加坡召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会议中,申明支持《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谈判的进程[4]。

2.中国与东盟各国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等公约确立了三个关于遗传资源的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最后同意原则和利益共享原则。为了应对发达国家的“生物剽窃”,我国与东南亚各国都开始建构本国管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机制。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一些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条款。专利法第26条就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5]。除专利保护外,还有一些关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例如国务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在东盟国家中,各国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比较典型的是泰国和菲律宾。泰国1997年《宪法》第6条规定,传统社区成员有权保存和恢复其习俗、本土知识及本社区或本民族的艺术和优良文化,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依平衡模式持续地参与管理、维持、保存和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随后,泰国通过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为传统泰医学建立了全面的专门保护制度。菲律宾1995年了第247号行政令,规定了为科学和商业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开发生物和遗传资源及其副产品和衍生物的制度框架;1996年第96—20号部门行政令又进一步明确了关于生物与遗传资源开发实施规则与条例;1997年制定土著人权利法;2001年菲律宾第12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通过群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案(communityintellectualrightsprotectionac,t又称cirpa)。这些法律,奠定了菲律宾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法律框架[6]。

二、影响遗传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典型问题

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将影响未来生物领域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发掘它们的经济和利用价值在生物领域内已然成为热潮。但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严峻的问题和挑战,例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生态破坏问题,等。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也面临这些问题所引发的法律处理难题,这需要跨国法律合作予以解决。

1.生物盗窃问题。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富饶的东北是黄金大豆主产区,“世界绿色和平组织”2000年调查显示,中国拥有世界上90%以上野生大豆豆种。由于我国没有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美国“孟山都”公司通过东北野生大豆种子遗传资源研究出转基因大豆,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了64项转基因大豆专利。这类事例在中国还有很多,例如猕猴桃、“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只占全球3%的地理环境的东南亚国家,拥有着超过全球20%的动物、植物和海洋生物。菲律宾拥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吸引着众多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兴趣,美国医药产业施贵宝就多次对当地资源进行调查以寻找医药的自然来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通过总统令和行政令出台了一系列遗传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

2.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生物入侵是指某种生物从外地自然传入或人为引种后成为野生状态,并对本地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现象。被喻为“紫色恶魔”的凤眼莲(中国人俗称的“水葫芦”)在全世界水域的肆虐繁殖即是外来物种入侵最典型的一个例子。2009年底到2010年初的西南大旱,有人认为祸端起因于外来物种橡胶和桉树的大量种植,指责橡胶林和桉树林是“抽水机”和“霸王树”,造成了西南生态的破坏。也有人认为,外来生物本身不一定都是可怕的恶魔,东南亚盛产的橡胶林和桉树林也是引进的外来物种。桉树是原产澳洲的速生树种,它与速丰林树种松树、杨树并列,是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的世界三大速生树种,用途广泛,经济价值显而易见。正是从中国引进杂交水稻,菲律宾、越南等许多国家才有了水稻生产的飞跃,摆脱了长期以来依赖进口的现象,使农民收入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中国—东盟贸易区建成后,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货物贸易、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会更为广泛,如何通过法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3.生态孤岛问题。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尽一切可能,建立一种保护区制度,并在保护区内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许多国家建立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制度,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一种方法。生态系统是一定区域经过长期历史形成的生态平衡关系,它不受国界、行政区划的影响。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唇齿相依,或边境相连,或一衣带水,地理环境的接壤使得中国与东南亚生物物种之间的迁徙和交流比较频繁。野生亚洲象是一种珍稀动物,一部分分布于西双版纳部级自然保护区与老挝南木哈部级自然保护区,农田、耕地、橡胶林等,把亚洲象的栖息地变得支离破碎,亚洲象就生活在一个个这样的生态孤岛上面。我国与老挝合作建立跨境保护区域,促进了以亚洲象为主的野生动物保护,这种模式应进一步推广。又如:我国云南省与缅甸克钦邦毗连,高黎贡山横越两国边界,高黎贡山是我国部级自然保护区,也是缅甸伊洛瓦底河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濒危动物绿孔雀的栖息地。由于缅甸在森林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还不够健全,中国在保护原始森林的同时,缅甸方却在砍伐。同时,因为没有法律协调,非法砍伐的木材又可以卖到中国,形成一种对自然保护区孤立保护的现象。

4.家园变公园问题。成立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还带来另一个与遗传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问题,即自然保护区的当地居民或土著民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一定的自然环境形成一定的文化,保护文化就是保护环境。国家划分的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往往与维持传统性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或原土著民生活空间相重叠,从而对于当地居民或土著民族而言,长期以来与自然界的和谐关系,如今反而导致了“家园变公园”的种种限制。菲律宾和泰国的一些立法,就是通过维护传统知识来维护生物多样性。在当地居民或土著人生活的环境中,由于没有受到近代工业社会对资源的疯狂掠夺,保留着丰富的“遗传资源”。可以说,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得以保护,当地居民或土著人功不可没,他们才是这块土地的真正主人,应享有这些资源带来的利益。中国与东南亚贸易区建立后,旅游成为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如何在国家公园的保护运用中,协调国家、社区和个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益和责任分担,也需要法律沟通。

5.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利用生物技术开展农作物育种是农业科技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美国的玉米很多是转基因的。袁隆平院士认为,转基因技术是分子技术中的一类,因此必须加强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没有技术就没有地位。我国水稻杂交技术虽然现在居于世界优秀行列,但维护其竞争力,必须进一步研发转基因水稻。只有我国具有了转基因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否则就会被美国这些发达国家垄断转基因产品市场[7]。美国孟山都公司在转基因种子方面建立起大规模的完全封闭的平台,没有任何一个平台可以与其竞争。根据孟山都相关规定,农民必须每年购买其新种子,如果有谁违反了规定,孟山都将永远不会再向其提供任何技术。对转基因食品的商品化,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首席专家薛达元表示反对。他认为,至今国外对主粮的转基因品种一直不敢商业化生产,美国虽然批准了玉米、大豆的转基因商业化生产,这些主要用于饲料和榨油,而用于主粮的转基因小麦研究虽然早已成功,但是从来没有批准为商业化生产,因为小麦是西方的主粮,相当于中国的水稻。因此,对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生产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潜在风险太大,出了问题谁也担不了责任[8]。中国面临的这些问题,东盟各国也会出现。菲律宾为世界最大的大米进口国,近年来积极进行转基因稻米的农田试验。据菲律宾《马尼拉公报》3月18日报道,总部设在马尼拉的国际水稻研究所所长罗伯特·齐格勒宣称,菲律宾很可能在2011年成为继中国之后批准大规模种植转基因稻米的亚洲国家[9]。

三、中国与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合作对策建议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作为信息资产,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提出了许多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触及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一种群体性权利,具有共同遗产性、生态性、公有性等特性。现代知识产权以商业化操作为目的,要求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等特征。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在中国—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将来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法律保护谈判和条约制定中,笔者建议可采取的措施有:

1.建立矩阵式结构的国家合作监管制度。1995年东盟七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在泰国曼谷通过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并制定了(1996年—2001年)行动计划和(2004年—2010年)行动计划,规划建立区域电子信息网络,合作处理知识产权事项。在《框架协议》中,没有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作为合作内容,因此,中国与东盟之间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项目中合作,应通过特别的法律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与东盟加入的国家条约和国内立法的现行框架下,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是一种多头管理,没有一个主导的服务机构来协调这些法律的运行和冲突解决。通过特别的法律,可以建立一个中国—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协调中心,以具体案例解决为流程,把该领域内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组成一个纵横交错的法律矩阵,实现合作监管。笔者认为,中国—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协调中心的职责主要是搭建国际组织和各主权国家的法律信息沟通平台,并网监控有关项目合作的正当进程,以及提供认证、鉴定、公证等法律服务。例如,由该中心提供遗传资源的地理标志认证服务、提供自由贸易区内流通货物的原产地标志的鉴定和公证服务等事项。

2.形成科学慎重管理和公众参与的协调机制。遗传资源是生物工程的重要原材料,生物盗窃、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产品都是涉及对遗传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法律问题。处理这些法律问题,应建立风险管理和公众参与制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可能,将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纳入本国的决策程序,采取措施,以便在利用生物资源时避免对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的负作用或使这种负作用降低到最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每一缔约国应致力创造条件,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遗传资源的取得需经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国事先明确同意,除非该缔约国另有决定”。科学慎重的态度并不是拒绝的态度,桉树被引入中国一些地方进行大量商业性种植,部分群众对其生态破坏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在对传统社区的生物资源进行直接或间接商业化开发时,传统社区对这种开发有事先知情权、环境影响评价权利、参与决策权利和同意权,这些公众参与权利是自主知识产权的前置性权利。当然,生物工程是高科技,与传统知识不一定符合,没有创新就不会有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但国家有义务对公民进行教育,公众还应有接受新知识的教育权利。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遗传资源保护协议中,应规定风险管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具体而言,法律应规定生产转基因产品、引进外来物种的严格安全评审原则和公众参与的评价原则。例如,2010年广西玉林市政府与文莱农业局之间启动了杂交水稻合作项目,该项目采用政府间合作方式完成,广西提供技术、稻种和技术设备,文莱提供土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在文莱进行多个品种杂交水稻的试验种植。试验结束后,文政府将选择1-2个优质高产品种开展规模化种植,文政府对所产稻谷实行统一收购。该项目的程序就遵循了科学慎重管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3.abs制度的进一步具体化。abs制度,即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其利益的措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9条规定了利用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原则,但可操作性还不强,应进一步通过法律具体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第9条特别强调了“农民权”,即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基于他们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中所作的贡献而产生的权利。农民权的内容包括:保护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公平地分享植物遗传资源利用所带来的利益、有权参加国家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政策的决策。菲律宾247号行政令规定:对传统知识及生物遗传资源商业化利用所得的利益,有关传统社区有控制权、利益分享权、参与决策权、在社区内部享有自由交换权。但对于跨国的惠益分享措施,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东盟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协定草案》建议,土著和地方社区应参加获取和惠益分享协定的谈判,获取和惠益分享合同应酌情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惠益(例如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惠益)。因此,在中国与东盟遗传资源跨国合作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合同的规定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一种私法协议,更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相当于我国的格式合同。

4.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制度。中国—东南亚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传统知识的管理体制会带来很大影响,在国际自由贸易秩序中,对传统知识应采取不同于现代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制度。《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第22条规定:本地人和他们的社团及其他地方社团,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应承认并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性、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加实现持续发展的活动。传统知识属于智力成果无形资产,可以带来经济效益,也需要物质化,这些特征都吻合知识产权的要求。wipo-unesco《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1982)》规定了对于民间文艺表达的suigeneris保护,这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制度(suigeneris)也可用来为维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以经济实用性为目标,而传统知识的维护以生态价值、美学价值为追求目的。对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本末倒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菲律宾“伊富高梯田文化遗产”和“呼德呼德史诗遗产”两项世界遗产保护结合了起来,把伊富高梯田列入了“濒危的文化遗产”名录,组织筹措资金帮助当地政府维修梯田,鼓励伊富高人回到梯田上继续耕作,在原有社区中居住和生产,从而在根本上保护史诗吟唱传统的传承。这种保护模式克服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商业化趋势,体现了传统知识的生态和文化价值。在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中,还存在一种新兴的保护模式——协议保护(conservationstewardprogram)。协议保护概念由保护国际提出,内容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土地附属资源的保护作为一种与经营权类似的权利赋予承诺保护的一方,在资源的所有者和保护者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保护作为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以此达到保护目标。承诺保护者是指特定土地上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但愿意投入进行保护的一方,如当地社区、民间组织甚至企业等社会力量[10]。协议保护也是对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通过社区参与,维护了自然保护区当地居民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也促进了他们的发展与进步。

注释:

[1]worldheritageconvention[eb/ol].http://whc.unesco.org/en/statesparties.

[2]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paris,17october2003[eb/ol].http://porta.lunesco.org/la/convention.asp?ko=17116&language=e.

[3]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andpromotionofthediversityofculturalexpressions.paris,20october2005[eb/ol].http://porta.lunesco.org/la/convention.asp?language=e&ko=31038.

[4]recommendationsandoutcomeofthe2009aseanconferenceonbiodiversity[eb/ol].http://aseanbiodiversity.org./index.php.

[5]陈菲,邹声文.“北京鸭”遗传资源丢了,修专利法防“基因窃取”[n].新华每日电讯,2008.

[6]philippines,communityintellectualrightsprotectionact-cirpa(2001,draft)[eb/ol].http://grain.org/brl/?docid=767&lawid=1469.

[7]刘洋.袁隆平说对转基因食品不能一概而论[n].人民政协报,2010-03-06.

[8]薛达元.西方未生产作为国民主粮的转基因小麦[n].《瞭望》新闻周刊,20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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