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中介范例(3篇)

来源:

融资中介范文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6月末,A市辖内共有经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融资机构四类181家,其中担保公司51家、小额贷款公司9家、典当行29家、投融资公司92家。各类机构注册资本总计889719.48万元,资产总计1341519.74万元,负债总计551374.24万元。

对A市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抽样调查,共抽取了5家,其中有3家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两家未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3家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分别为205万元、205万元、2.3万元。

二、调查对象业务开展情况

(一)担保公司营业总额升幅明显,利润率下降

2011年和2012年A市51家担保公司营业总额分别为1538561.1万元和2675865.5万元,2012年较2011年提高了73.92%;业务笔数分别为28163笔和61959笔,增加了2.2倍。营业额及营业笔数的增加说明担保公司发展趋势较好。

2011年和2012年A市辖内担保公司单笔业务平均营业额分别为306.93万元和80.53万元,呈小额化趋势。业务小额化说明担保公司业务开展范围更加平民化,更加符合中小企业及个人的需求特点。

2011年A市辖内担保公司实现总收入22926.35万元,其中利息收入8929.81万元、利息收入占比为38.95%;2012年实现总收入34177.33万元,实现利息收入10584.7万元,利息收入占比为30.97%。

2011年和2012年所有担保公司分别实现利润总额9301.22万元和9771.30万元,收入利润率分别为40.57%和28.59%,利润率下降明显。

(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笔数呈萎缩趋势,收入利润率提高

2011年和2012年A市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总额分别为14985.02万元和27166.54万元,业务笔数分别为4338笔和4298笔,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笔数有所下降;平均单笔营业额分别为3.45万元和6.32万元,呈大额化趋势。

2011年和2012年A市小额贷款公司分别实现总收入6158.76万元和7651.27万元,几乎全部来自利息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6.14万元和992.29万元,收入利润率由1.23%提高到12.97%,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大大改善。

(三)典当行业务较为稳定,收入利润率也基本稳定

2011年和2012年A市典当行分别实现营业总额130537.03万元和150545.52万元,营业总额提高15.33%;业务笔数分别为2297笔和2643笔,单笔平均营业额分别为56.83万元和56.96万元。典当行业务较为稳定。

2011年和2012年,典当行分别实现总收入3751.35万元和5489.66万元,实现利润总额分别为1657.31万元和2975.43万元,收入利润率分别为44.18%和54.20%。收入利润率虽有所提高,但升幅不大,比较稳定。从业务开展情况及收入利润率均比较稳定的情况来看,典当行运作已经比较成熟。

(四)投融资公司①两极化趋势明显,部分公司可持续能力差

调查中发现,A市辖内很多投融资公司利润连续两年为负。据不完全统计,有1/3的投融资公司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投融资类公司总体情况较其他类融资机构差,部分公司可持续能力弱。

(五)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收费较高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多为地下形式,且该类公司的经营行为较为敏感,调查存在较大难度,因此,我们仅抽取了5家中介机构进行了抽样调查。抽样调查的5家机构股金全部来自于自然人股金。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费用较高,以某理财公司为例,该公司2011年、2012年营业总额分别为550万元和650万元,业务笔数分别为85笔和90笔,单笔营业额分别为6.47万元和7.22万元;两年分别实现总收入16.5万元和19.5万元,平均单笔业务收入1941元和2167元,平均单笔手续费率为3%。

三、存在的问题

(一)对各类融资机构的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直接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各类融资机构的主管部门不一。A市四种类型的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融资机构其主管部门各不相同,典当行的主管部门是商务局、担保公司则受中小企业发展局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和各类投融资公司则受金融办管理。

多头管理导致民间融资未纳入一个整体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这给金融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是大部分融资机构数据无法进行统计,即使能够统计出来的也不一定是真实的数据;二是银行信贷以外投融资行为不受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制约,如在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日益严厉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均收紧了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投放,但个别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融资机构利用各种途径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短期融资支持。

(二)担保公司大多规模小、资金实力弱,不利于其主营业务的开展

调查显示,A市辖内51家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不到1个亿。在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时,银行给予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一般控制在注册资本或实际存入银行的保证金的5倍以内,因此担保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偏小。受总量控制的影响,难以满足众多迫切需要资金的企业的担保需求,使众多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和期望值降低,从而制约了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

另外,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贷款人的风险防范保障,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而其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导致商业性担保公司在开展贷款担保的主营业务过程中缺少动力。

(三)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发展前景存疑

小额贷款公司被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但是,在现行的《公司法》中,却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在2008年的改革措施中,监管当局为小额贷款公司设计了出路,即改造为村镇银行。但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转成村镇银行,就必须把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银行。一旦并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灵活的经营机制将被推倒重来,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很难满足农村和民营经济的实际需要。由于前景的不明确和政策的缺失,小额信贷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战略制定都要受到影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典当行典当费率过高影响其业务拓展

以某典当行为例,尽管其成立比较早,但是其业务开展并不理想,2011年仅开展典当业务52笔,营业总额4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70万元,实现利润6万元;2012年仅开展典当业务50笔,营业总额41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71万元,实现利润7万元。据了解其业务拓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其典当费率过高,动产费率达到42‰,不动产费率为27‰,较高的融资成本一般人难以承受。

(五)个别融资公司成为其母公司的融资渠道

一些集团成立的融资类公司首要目的是为了自身融资便利,融资目的超越盈利目的。这些融资公司主要为集团内部资金运营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为独立法人正常参与市场化经营。

(六)部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运作模式存在“集资”之嫌

目前不少民间借贷中介表面上服务范围没有超越“中介”的范畴,但是,调查中我们发现它们吸引投资人进入后先签订一个投资合同,并让投资人将款项打入中介账户,之后会通过信件告知投资人其款项的去向。或者,中介提供借款人资料征得放款人同意后将款项放出。这些借款人信息是中介掌握的,放款人并没有考察能力。由于时间等因素,基本通过电话等口头协商决定,没有放款人和贷款人的合同,而只有投资人和中介的合同,所以放款人对款项的真正流向也并不了解。再或者,虽然签订的是三方合同,但是放款人和借贷人是不见面也不认识的。这样,比起放款人或借款人来说,中介是掌握全面信息的唯一一方。所以事实上募集资金如何处置还是由中介决定。这便构成“集资”的几个要素:没有特定募款对象、募集到的资金流向由集资人决定等。

(七)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易造成多种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产生的民间借贷利率是以口头约定为主,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衡量、定价和控制,民间借贷风险较高。因此,借贷利率较高。调查中发现甚至有的民间借贷月利率最高达10%。民间借贷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产生一定消极作用。

(八)市场监管缺位,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目前,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主要由工商局管理,其营业范围由工商局确定,但对于这类公司从事相关担保或中介业务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要求,国家没有规定,并且在其从业期间,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对其处于一种放任自由的发展状态。各中介机构各自为政,缺少诚实信用。有的中介机构在借贷合同生效前先行从借款人处收取中介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数额提供借款,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有的公司在促成借贷合同订立后,收取中介费和放贷者先行扣息行为相混淆,不向债务人明确说明其所扣款项的用途,且不留手续。发生纠纷后,造成法院对放贷者的放贷数额和债务人收到借款数额难以认定。

四、政策建议

(一)正视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内生性

应借鉴国外在非正规金融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遵循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引导和保护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赋予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开展平等竞争的合法地位,让其在法律和宏观经济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配置经济与金融资源,使其成为具有竞争性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中的一员。

(二)制定规则激励非正规金融机构走底层推进道路

发展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具体路径应是底层推进,这与我国多种民营经济的发展路径相同。底层推进的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人们之间“互不吃亏”的交易推导出一个稳定的制度结构,并供应可使交易费用更为节约的制度化的规则。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制定合理的制度,激励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产生,并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同时要给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的自由,而非代替这一选择的角色。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非正规金融机构一开始可能具有非正规制度安排的性质。从表面上看,它有时表现得杂乱而无序,但其内在的机制则是最为有序的,因为民营经济本身的产权结构决定了由此导出的这种制度安排包含着相互的约束。

(三)理性对待民间借贷,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

正式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行发展,充分说明正式金融与民间借贷关系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存在互补关系。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决定了资金短缺是一种常态,也意味着正式金融无法满足所有的资金需求,这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空间。我们更应理性对待日益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冷静分析民间借贷市场各主体的利益关系,促使其规范运作,努力将其对金融秩序的消极影响、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

(四)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从事资金融通的企业,具有政策性强、风险度高、影响面广的特点,应对其设定区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成立条件。首先,对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名称应当规范,强化其咨询或中介性质,便于社会公众识别其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次,对于从业人员应设定一定条件。民间借贷中介业务具有准金融业务性质,在设立登记时,应当要求公司从业人员中有一名以上具有金融专业知识或在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是无大额负债、未曾受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的人员。

(五)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管理

建议民间借贷中介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监管机构备案。由监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监管工作。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监测部门还应建立对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情况调查制度;民间借贷中介应定期披露有关资金借贷的基本情况,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测与管理,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

(六)支持民间借贷中介的规范化发展,明确其“国民待遇”权利

民间借贷中介发展程度和规范化程度差异巨大,在其正规化问题上需要针对不同的规范程度采取不同的政策。对那些运作规范、发展较好的中介机构,政府应该明确支持其正规化发展的态度,引导、扶持它们逐步合法化,获得合法的正当权利。要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享有的“国民待遇”权利,在法律中要给其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允许其通过市场竞争发展壮大。

融资中介范文

【关键词】民间金融中介;公法;风险防范;法律保障

民间金融中介,是民间金融业蓬勃发展之产物。其服务触角下放至民间中小型企业乃至个人用户,在放贷资金和需求客户之间进行合理匹配,以借贷行为为主要服务途径,为民间闲置的资金提供投资渠道。民间金融中介处于非正规金融范畴的领域之内,也就是“从事资金融通活动而又未被纳入正式官方金融机构管理体系内的个人与机构”。本文从民间金融中介发展现状入手,在市场需求与金融风险二者并存的分析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究公法学视野下,民间融资中介的发展路径,力图在公法与私法两者的互动中,为民间金融中介在面对金融风险时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提供自我拙见。

一、民间金融中介的尴尬:市场需求与金融风险并存

民间金融机构在法律领域的灰色地位,为其规范化发展走向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难题。规范化缺失的运作体系,以及政府法规甚至是刑法等公法领域的多重限制,必然带来民间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种种局限(从立法角度审视我国法律文献,有关民间金融中介的相关规定仅在《合同法》、《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有零星涉及,且公法领域指导性规则的缺失进一步为其健康良好发展,设置了难以跨越的屏障)。然而,其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作用却尤为显著。

首先,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困境的需要。以地方性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为例,伴随着江苏浙江等沿海地区的蓬勃发展,在金融领域的资金流通量极其迅速。就融资途径中,最广为人知的市场发行股票之方式(即上市)而言,小微型企业自身规模的限制,使其只能在众多大型企业的竞争中,惨淡落败。尤其是股票发行获得资本金的方式,更加青睐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此种困境之下,小、微型企业的只能将目光投向民间金融中介,力图利用民间金融服务者在灵活度上的优势,为自身的发展提供一席之地。

其次,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学者指出“民间金融中介的存在,为中小企业融资节约了交易费用,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更多的是为大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和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民间金融中介则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个简单而又方便的筹资渠道”。因此,作为中小型企业资金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之一,民间金融中介在无形中起到了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综之,民间金融中介的兴盛,是市场需求与金融风险并存的产物。从显性角度来看,外部金融环境的动荡为民间金融中介发展带来了挑战。从隐性角度来看,金融中介内部实际运作机制的不完善,也成为其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风险之一。

二、公法规制下的民间金融中介:规范主义与受限主义之争

民间金融中介的尴尬局面,进一步体现了其双刃剑效应在当下金融业发展背景下的困境。针对民间金融中介的发展态势,公法的自然介入,也引发了诸多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从刑法学中“非法集资罪”的适用范围,到政府管制干预政策的妥当与否,公法在民间金融领域进退两难。

(一)基于刑法学视野的考量:非法集资的尴尬

民营企业发展需求的增长与传统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中介融资高要求的严重错位,使得其不得不跳跃合法融资渠道,筹集民间资金。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警戒线”。从法条本身的设置来看,条文中诸多模糊性概念,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的精确性带了不便。

第一,融资行为的多样性和法条设置笼统性存在矛盾。北京大学彭冰副教授指出,对于直接融资手段来说,法律通过运用证券法予以调整;对于间接融资手段来说,法律进行了不同限制。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的资金运用,要求保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或者净资产比例”。彭冰认为,将多数非法集资行为都归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是“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手段在刑法法条上做了单一化的处理”。基于此点考虑,对于民间金融中介的融资行为,则很难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条文中找到其精确的定位。

第二,融资需求的大量性和融资途径

局限性矛盾。在确定该法条模糊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考量立法原意,彭教授指出一味禁止民间集资绝非立法本意。“我国目前合法集资途径有限,大量合理的资金需求无法通过合法集资途径满足,才不得不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因此,在法条构架之下,现实中的民间金融机构,难以为自身发展找到合法化的依据,这也为实现其自身优势,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综上所述,基于刑法学视野的考量,民间金融中介的融资行为,由于缺乏精确化的标准规制,使得其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往往遇到“受限”而无法发挥其应有功效的障碍。

(二)基于行政法学领域的考量:规范化走向的出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学者,就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提出“规制与放松”并存模式的处理原则。笔者认为,从公法领域着眼,主要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思考:

首先,以自主化、自治化规制为核心理念。政府作为民间金融中介的规制主体,其执行理念应始终贯彻于政府规制的过程当中。在商法领域中,“意思自治”主要表现为“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理容忍度之内,商事主体有权以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为目标”。(需要进一步补充的是:最低范围内的行政干预,并不会带来行政干预对商事主体,带来负面效应。基于民间金融中介自身无序性、规范性的缺失,民间金融中介的发展,同传统金融中介相比,更需要政府的引导。)那么,何为合理容忍度呢?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应着重在合理之限度的规定上进一步完善,从而保证民间金融中介作为合法商事主体的利益。

其次,基于政策层面考虑,以多鼓励、重引导为政策导向。以鼓励性政策为主的思考路径,能够给民间金融中介的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空间;另一方面,鼓励性政策同样是以规范化的形式呈现,适时对民间金融中介的筹资措施进行评估、监控,更加有利于其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良好发展道路。

综之,对于民间金融中介来说,公法领域之干预,是其所面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相较于受限理论而言,笔者更倾向于通过政策正规化的政策引导,促使民间金融中介走向规范化道路,摆脱原本杂乱无序的发展局面。

三、民间金融中介的法律保障:公法与私法的互动

从民间金融中介本身的性质以及所处的金融发展环境着眼,单纯的割裂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对于民进金融中介的有序发展大为不利。笔者认为,加强私法领域与公法领域的沟通与互动,不仅弥补了其发展过程中的缺陷,同时也为金融业中其他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可取的思路。

第一,完善私法领域的相关规定,规范指导民间金融中介的融资行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极不完善(据统计,除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少数司法解释外,有关民间金融中介融资规范的相关规定,在私法领域中,仅有《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部分条款有所涉及),私法上相关规定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民间金融中介在私法领域合法地位的获得。在私法领域中明确民间金融中介的法律地位,界定其形式、融资主体、准入条件等内容,以指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使其在私法领域,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快公法领域的法律变革,建立保护型、服务型为主的公法规制体系。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刑法中有关非法集资等相关罪名的标准,为民间金融中介的融资行为提供合法的衡量尺度;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中有关民间金融中介融资筹资行为的相关规定,以“人性化”政策引导为指标,尽量避免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加强对金融中介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法律政策明确以后,民间金融中介的合法与非法行为认定就有据可依。从法律政策的执行角度看,民间金融中介的不法行为,对金融市场的扰乱将严重阻碍其良性发展,只有严格保证法律政策执行力,才能建立真正有利于民间金融中介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

综上所述,在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当中,实现“灰色金融”由“地下”向“地上”的转变促进其合法化、规范化和机构化。不仅需要“政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规模较大的民间金融通过降低金融市场准入的形式”,更加需要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体系,将积极引导与合理规制相结合,实现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益最大化。

四、结语

从公法学视野再

度审视民间金融中介的发展进路,不难发现在其规范化的道路之上,依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强公法与私法在民间金融领域的良性互动,能够对民间金融中介的行为起到良好的导向作。伴随着公法——尤其是行政法规——对于民间金融中介相关行为的调整,其干预程度问题往往会成为其自由发展的阻碍之一,为商事领域的意思自治埋下了隐患。对此,法律制度在设置上的准确度与精确度则成为衡量政府限制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这显然要求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牢牢秉持宽严并济的理念,正确区分金融中介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引导民间金融中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刘俊海.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j].中国法学.1999(2)

[2]罗国华.论中国民间金融中介的规范与发展[j].经济研究.2010(2)

[3]苏国强.金融危机、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公司金融中介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1)

[4]彭冰.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j].清华法学.2009(3)

[5]孙杨,柏晓蕾.金融中介理论的最新进展及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启示[j].财经科学.2006(8)

融资中介范文篇3

据介绍,《条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前两年案件集中爆l、急剧攀升的势头已经有所遏制。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

据了解,由证监会牵头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融资者非法集资、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开展私募基金风险排查。目前已对近千家私募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共作出行政处罚8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61家,立案稽查或者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62家,基金业协会启动失联公示程序270余家。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各地存量案件化解缓慢,新发案件不断积压,化解处置压力较大。

2016年非法集资区域性风险集中,蔓延扩散速度加快。发案数量前十位省份合计新发案件3562起、涉案金额1887亿元,分别占全国新发案件总数、总金额的69%、75%,跨区域案件不断增多,并快速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蔓延。

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庞任平近日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表示,非法集资案件集中在河北、浙江、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区,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下一步央行将积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清理整顿工作。他还透露,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已基本摸清互联网金融风险底数。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据联席会议披露,大量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破坏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此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总数的30%以上。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但存量风险积累较大,风险化解尚需时日。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

据联席会议披露,犯罪分子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强,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着重监管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

针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和特点,联席会议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重点工作,提出要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联席会议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开展论证调研,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快出台,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联席会议计划于5月至7月组织各省(区、市)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对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重点领域、主体,开展一次全面风险排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监管,并着重强化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 阅0

    年级写人的作文篇1我最熟悉的人当然是我的弟弟啦,我的弟弟是个瓜子脸,乌黑的眉毛下有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他还有一张会说的嘴,如果你和他斗嘴,他肯定斗得你无话可说。我弟弟特.....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例(3篇)

    - 阅0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城乡居民引言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累积、产业资本向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

    贫困助学金个人汇报材料范例(3篇)

    - 阅0

    贫困助学金个人汇报材料范文各位领导:2019年,黄土地村在县委、县政府及黄土地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具体指导下,结合黄土地村的实际情况,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等.....

    教师个人工作总结标准模板范文3篇

    - 阅1

    2023年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篇1  本学年,本人接手担任学校教学工作。一学期来,我自始至终以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